税法原则之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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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School of Public Finance and Taxation, SWUFE,税法原则之三,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税收诚实信用原则,一 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概述,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信赖,信赖,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信赖,信赖利益保护产生原因,通常情况下,信赖利益并无太多的存在空间。,税法的复杂化,,使税务机关较纳税人有信息优势,纳税人信赖税务机关对税法的理解,相信其解释法律和执行法律是正确的、合情合理的。,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信赖关系的社会收益,如果纳税人基于合理理由而对税务机关的言行产生信赖,并且据此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在案件处理上,会产生合法性与妥当性的冲突。,1 严格按照税收法定主义,2 维护妥当性而牺牲合法性,坚持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一旦信赖关系建立,不能轻易破坏,即便这种信赖在某些细节上与合法性产生冲突,也不能以合法性为由一概否定。,纳税人信赖的对象,税务机关错误言行;,税务机关对税法的不同理解;,经过一定时期不行使的权利失效(期限规定、无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税法中的确存在超越现存法律形式的信赖利益,如果按照合法性进行衡量,这种利益无法得到法律保护,将会对纳税人的合法期待构成严重的破坏。,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只是表象,损害,法治国家的信赖关系,才是最根本的顾忌。因此必须在适当范围内保护纳税人的信赖利益。,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信赖,由于税法的复杂化,税务机关的专业性,纳税人信赖税务机关对税法的理解,相信其解释法律和执行法律的正确,是非常合情合理的。,而实际的税务行政中,税务机关错误的行为和承诺在所难免,如果纳税人基于合理理由对税务机关的言行产生信赖,并据此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在案件处理上,就会产生,合法性,与具体,妥当性,的冲突。基于诚实信用、法律安定、税收平等的法律原则的要求,应当为维护妥当性二牺牲合法性,优先保护信赖利益。,二 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理论依据,(一)诚实信用原则,1 民法:信赖利益赔偿原则,2 刑法:“信赖原则”,交通:过失犯理论信赖原则,3 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民法信赖利益保护案例,案例:2008年7月,天意公司为采购一批价值约300万元的设备,委托当地一家招投标公司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招、投标活动。百利公司通过现场竞标后,经评议被确定为中标单位。次日,天意公司向百利公司核发中标通知书。但百利公司被确定为中标人后,拒绝与天意公司签订书面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是损害赔偿。其范围限于信赖利益,并非固有利益或者履行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上海市就有这样的法规: 为配合市人大修订的上海市道路交通处理条例, 上海市公安局于2000年3月公布了关于本市道路交通事故严格依法定责、以责论处的通告, 通告 明确罗列了一些行为负全部责任的情况: 第一类是行人的全责规定, 譬如􀀂行人在有交通信号等控制的地方违反规定, 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行人在设有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和漆划人行横道线处100米范围内, 不走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和人行横道而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第二类是非机动车骑车人的全责规定。如骑车人在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机动车专用道、单行道上与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第三类是机动车驾驶员的全责规定。包括酒后驾车、过度疲劳驾车以及其他违反车辆行驶规定的行为。这个体现了信赖原则的法规既为交通事故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规则, 也明确了各方的注意义务和责任, 为增强市民的交通观念起到了引导作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二)法的安定性,法律安定性:法律本身安定性、法律达成的法律关系与法律状态的安定性。,税法安定性体现在正常的立法和执法中,纳税人信赖的法的安定性被破坏,导致纳税人利益受损,并且明显不合理,税法必须提供补救。,保持法律的安定性并不等于简单地维持现有的法律状态,安定性原则所要求的实际上是维持法律依据达成的安定。这种安定可能是通过合法途径,也可能是通过不合法的途径。对不合法途径达成的应该经衡量,确认是否值得保护。,法安定,法达成,安定,法本身,安定,合法,达成,非法,达成,保护,不保护,安定性和税收法定性的权衡,(三)基本权利说,1 宪法上公民财产权,2 宪法上自由权,(四)法治国家说,宪政原理要求,国家统治权只能在国家法律规范内运行,法律应当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可预见性、可预测性的规范。税务机关业已形成、纳税人业已产生信赖的法律状态,需要法律加以保护,税务机关不得随意变更。,三 纳税人信赖利益的衡量标准,(一)存在纳税人可信赖的客体,行政机关的作为、不作为、现存的法律状态,作为,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承诺减免税或不课税,不作为,如税务机关对某项实体权或程序权长期不行使,客体:具体的税务行政行为,抽象的税务行政行为;税务行政处分、法令、规则、承诺、惯例及事实状态等。,合法行为,与法不符,保护,依法行政,保护,信赖利益保护,信赖,对象,(二)该对象足以引起纳税人的信赖,对象达到足以引起纳税人信赖的程度,1 具体行政行为,公开表示,任何能成为税务机关意思表示的行为,都应是足以引起纳税人信赖的对象。,2 抽象行政行为,法律、行政法规;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规章、命令、批复等对税法的解释。,(三)纳税人基于信赖而从事一定的行为,纳税人必须基于信赖从事一定的行为,并由此形成一种利益,才有必要就其不同的利益状况进行妥善衡量。,如捐赠;如法律溯及既往;,具体法律关系:纳税人必须证明自己的行为与信赖税务机关表示之间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抽象法律关系: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在法律或法律解释有效存在期间的行为都可以推定为信赖该规定而从事的行为。,(四)信赖的破坏将给纳税人带来损失,信赖破坏是否存在损失,损失还是用以衡量赔偿的一个因素,若信赖的对象是现存法律状况,损失产生依赖于法律内容。,如取消减免税,扣除项目,提高税率;相反,增加减免税、扣除项目,减低税率等;,立法的变动,降低税负,增加税负,(五)纳税人的信赖利益值得法律保护,值得保护的信赖必须是正当的信赖。,“正当”指当事人对国家的行为或法律状态深信不疑,且主观上对信赖基础的成立善意无过错。,不保护:信赖成立由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所致,信赖非正当;信赖基础由于恶意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或当事人对重要事项不进行正确或完全说明,当事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不知信赖基础违法等。,信赖利益的道德基础,合法性和妥当性的权衡道德上是否支持,信赖利益正当性与公益标准,公共利益不是信赖利益保护的法律障碍,但影响信赖利益保护的方式。如违法的授意行政行为。,1 存在可供信赖的对象,2 对象足以引起纳税人信赖,3 纳税人基于信赖从事一定行为,4 信赖的破坏将给纳税人带来损失,5 纳税人的信赖值得保护,信赖利益保护的要件,四 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意义,(一)受损的信赖利益获得救济的必然要求,1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存在现实的信赖利益,2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信赖存在被破坏的现实危险,(二)平衡公共利益与纳税人利益的必然要求,税收征收实践中,税务机关错误的行为和承诺、解释等不可避免,纳税人基于信赖从事经营活动遭受损失,则产生信赖损失。,(三)增强税务机关信用的必然要求,政府本身也应该建立、遵循诚实信用、信赖保护的准则,成为整个社会诚信的示范者,切实保护公民权益。,应松年,五 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具体类型,(一)具体法律关系中的信赖利益保护,1 尊重行政先例,税收法定,VS,有利于纳税人的行政先例,破除该先例的限制:破除先例不溯及既往;应该有缓冲期,2 信守对纳税人的承诺,一般情况下,税收法定;,例外情况下,税务机关承诺以某种特定方式对某个事实关系加以判断:承诺合法;不合法,3 限制行政决定的撤销或废止,税务行政决定的,撤销,与,废止;,视行政行为是设定负担或授予利益,斟酌其中的信赖利益,;,减免税,不课税,信赖,要件,公共利益与,信赖利益权衡,信赖公共,信赖公共,限制撤销,废止,撤销废止,补偿,4 权力长期不行使即可失效,为了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尽早确定,如消灭时效,除斥期间等。,(二)抽象法律关系中的信赖利益保护,税法溯及既往:,有利的变更、不利的变更,若当事人的信赖不值得保护,则应例外的允许溯及:,1受溯及之时点,人们对该法律效果变更,有预见可能;2 在法律状态错乱不明时;3 若旧法本身是无效法律产生的假象;4 若公共利益的衡量较法安定性更为重大迫切;5 若溯及既往是为了合乎宪法或国民福利,排除体系上的错误或填补漏洞,应例外允许;6 若溯及所造成的损失微不足道。(葛克昌,1994),真正的溯及生效,是指税法对已经过去的事实关系予以把握和处理的情形。,不真正的溯及生效,是法律对于现存的、尚未终结的事实关系以及法律关系,溯及至其起始点生效,并因此使其原先的法律地位丧失价值。,纳税人只是受现实税法免于溯及生效的变更的保护,至于其信赖现行税法继续有效存在则不受保护。,六 我国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制度评析,(一)行政法对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规定,1999年最高院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经开始关注私权利的信赖保护问题,其第59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规定判决撤销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1.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3.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4.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依法处理”。,行政许可法第8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诚实信用”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二)税法对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第52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第8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84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7企业所得税法第57条: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核心:,1 限制税务行政主体变动税务行政行为,减少对纳税人信赖利益的侵害;,2 针对已造成的信赖利益侵害予以补偿。,七 我国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机制的完善,(一)完善税收立法,1 规范授权立法;2 完善纳税人权利的规定;3加强税收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二)规范税收执法,1 保护纳税人信赖利益:行政行为撤销或废止、政策政策的制定、处置及纠正,2 优化纳税服务,3 扶持和规范税务中介机构的发展,(三)注重保护程序,(四)确立补偿标准,案例:我国首例律师涉税偷税案,陈德惠 其人:,大连著名律师,1994年11月陈德惠律师事务所成立,名为合伙,实为个人出资,建所6年来,共处理各类案件2500件。1995年,他开通了中国第一家法律咨询服务热线;1998年,他开办了中国法律顾问网,并被中华全国律师工作者协会指定为唯一一家法律网站。,陈德惠是辽宁省大连市的一个律师,其律师事务所位于大连市中山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大连陈德惠律师所成立后,在大连长海县地税局驻大连办事处办理了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对被告单位采取小型户定额征收的方法。1997年税务机关核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被告人陈德惠任该所主任期间,自1995年以来,其应纳税额在大于其核定税额30%的情况下,不按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期申报调整税额,却采用设立账外账,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共偷逃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共计人民币114万多元。所偷税的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且偷税额在10万元以上,已构成偷税罪,应追究刑事责任。2001年6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德辉被判4年有期徒刑,处罚金115万元;律师事务所被判罚金115万元。,陈德惠本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是,该案只存在少交税的问题,不存在偷税的问题。因为律师事务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而定额的标准是由税务机关指定的。因此,造成少缴税的原因和责任主要在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而不在纳税人。在长达五年的时间内,税务机关实际上知道其超过核定的定额,但一直没有提出异议,更没有加以制止。当税务机关进行税收检查时,纳税人也如实提供了相关信息,因此不存在偷税的故意。至于账外账的问题,既然定期定额征收不需要记账,那么纳税人是否甚至账本,如何甚至账本,与偷税行为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能因为设置了两本账就认定纳税人偷税的故意,设账仅仅是管理的需要,与税收无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4年1月日下午做出的二审判决中称,陈德惠及其律师事务所主观上想通过当地优惠政策少纳税,客观上也确实少缴了税款,但均是直接与税务人员议定的,且税务人员知情而未提出异议。在税务机关检查时,陈德惠主动交出全部账目,故认定其主观上有偷税故意证据不足,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德惠及其律师事务所犯有偷税罪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项之规定,终审判决陈德惠及其律师事务所无罪。,后续:,无犯罪事实的情况下,陈德惠律师被错误羁押749天。在申请国家赔偿一年多之后,2006年7月7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下达决定书,认为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和中山区人民法院对陈德惠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按照羁押每天赔偿金额73.3元(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总计应赔偿陈德惠54901.7元。该赔偿金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和中山区人民检察院应各承担一半。,税法复杂原因,1 税法范围的广泛性,2 税法规则的技术性;会计、民商法,3 授权立法的普遍性;税法可预测性降低,4 税法解释的多变性,5 地方间的税收竞争;,演讲完毕,谢谢观看!,内容总结,税法原则之三。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只是表象,损害法治国家的信赖关系才是最根本的顾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是损害赔偿。其范围限于信赖利益,并非固有利益或者履行利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任何能成为税务机关意思表示的行为,都应是足以引起纳税人信赖的对象。具体法律关系:纳税人必须证明自己的行为与信赖税务机关表示之间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正当”指当事人对国家的行为或法律状态深信不疑,且主观上对信赖基础的成立善意无过错。公共利益不是信赖利益保护的法律障碍,但影响信赖利益保护的方式。(一)受损的信赖利益获得救济的必然要求。2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信赖存在被破坏的现实危险。视行政行为是设定负担或授予利益,斟酌其中的信赖利益。若当事人的信赖不值得保护,则应例外的允许溯及:。真正的溯及生效是指税法对已经过去的事实关系予以把握和处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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