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回避-附带民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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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四章,刑事辩护与刑事代理,一、刑事辩护制度的概念和意义,【,阅读案例,】,李某致人重伤、死亡案,李某酒后驾驶货车送女友回家,途中造成人死亡,人重伤。该案侦查终结后,检察院以违章驾车的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罪起诉李某。在审查起诉中,李某委托其在法院工作的父亲李胜瑜为其辩护。检察院认为,李某的案子将来要在李胜瑜所在的法院审判,李胜瑜在法院工作多年,各方面关系都比较熟。如果由李胜瑜担任李某的辩护人,将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于是要求李某另行委托辩护人。,【,问题,】,检察院的作法是否正确?为什么?,【,评析,】,检察院的做法没有依据。一般说来,司法人员不宜担任辩护人。因为司法机关都是代表国家,追究犯罪行为。而作为辩护人,职责是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主张,以使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同一机关的工作人员既讲打击,又去维护,这是不适宜的。但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司法人员的近亲属或监护人时该司法人员可以担任其辩护人。在本案中,李某要求委托其父亲作为辩护人,应予以支持。尽管李胜瑜是法院工作人员,但他更符合“监护人或亲友”这一条件。因此,检察院以“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为由拒绝李某委托其父为辩护人,是错误的。,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等一系列规则的总称。,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和保障,是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有效措施。辩护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成为刑诉法程序民主化和科学化重要标志。辩护制度的意义:(,1,)有利于法院正确处理案件,防止主观片面;(,2,)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各项法律制度的贯彻执行;(,3,)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刑事诉讼的教育任务。,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服务是否属于辩护?,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情况。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对于负责案件侦查的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这些规定说明:律师在侦查阶段就有权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介入刑事诉讼。,但侦查阶段律师的诉讼地位、身份模糊。根据第,82,条,律师参加刑诉要么是诉讼代理人,要么是辩护人。而该条对诉讼代理人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侦查阶段的律师,只可以是辩护人。,但根据第,33,条,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因此,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辩护人,可视为广义上的辩护人。,二,、刑事辩护制度的历史发展,【,阅读案例,】,小张是大学法律系三年级学生,和弟弟小明一起看电视,电视中正在播放香港片中的法庭审判场景,:,一个头戴发套的人正在法庭上走来走去,滔滔不绝的对着法官和听众发言,他言词犀利,最后竟然说服法官把一个杀人犯作了无罪判决。这引起了小明的愤慨,他问小张,这个人是什么人,他为什么为杀人犯开脱罪责,他为什么要带一个发套。小张刚学过刑诉法,就讲:“那个戴假发为杀人犯辩护的人是个律师,他的职责是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和证据,以减轻或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至于他为什么要带假发,这可不是一句两句能讲完的,它涉及到刑事辩护制度的历史发展。这样吧,我给你找一篇文章看看,你就明白了。”说着,他把教科书找来,翻到,刑事辩护制度的历史发展,一章,让他弟弟到书房里看去了。,律师辩护制度产生,:,古罗马共和国初期,社会上出现了一种被称为“保护人”的人,在诉讼中代表被保护人进行诉讼活动,而被保护人“乃以其工作为报效”。这种“保护人”既可以给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又可以在法庭上为被保护人进行代理和辩护,后来逐渐发展为一种高尚的“自由职业”。由于这些人懂法善辩,又称“辩护士”。,到了帝政后期,律师除了必须是男性,具有良好的品行外,还必须接受过年法律教育。不能收费的规定也被突破,开始由法令明文承认准许,并规定限额,法令还规定,在约定之外,律师不得巧立名目收受报酬,违者受开除处分。至此,律师受到国家法令的保护,成为自由职业者,从而形成初期的律师制度。,律师制度最早产生于古罗马,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国家民主法制的产物和体现。,律师辩护制度发展,:,近代辩护制度,是欧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产物即资产阶级同封建君主专政斗争的产物。封建国家的法制体现了君主的特权与专横,律师辩护制度被废止。在资产阶级反封建的斗争中,由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倡导,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参照罗马法的规定,相继规定了律师辩护制度。这在,英国人身保护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中都有明文规定。年法国,刑诉法,系统地规定了诉讼中的辩论原则和律师辩护制度。从此,律师辩护制度在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建立和发展起来,资本主义律师辩护制度的产生的发展,具有重大的历史进步意义。,我国律师辩护制度的发展情况,9:,1.,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行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第条就曾规定:“被告人为维护本人利益,可派代表出庭辩护,但须得法庭的许可。”,2.,抗日战争时期,各根据地都依照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结本地情况,颁布了有关司法组织的诉讼程序的法律、法令,建立了各地的司法机关,规定公开审判时,准许群众旁听和发言,准许当事人请其家属或有法律知识的人出庭充任辩护人,集体、团体对于所属成员的诉讼也可派人出庭帮助辩护。,4.,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开始系统建设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刑事辩护制度也在总结民主革命时期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得到发展。,1954,年,宪法,将“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规定为宪法原则。,法院组织法,第,7,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可以委托律师为他辩护,可以由人民团体介绍的或者经法院许可的公民为他辩护,可以由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为他辩护。法院认为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可见,辩护人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特别是建立人民律师制度,实行律师辩护,正式提上了法制建设日程。,5.50,年代后期开始到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左的思想路线的干扰、影响,我国法制受到严重破坏,刚刚建立起来的律师制度遭到夭折,被告人的辩护权受到限制甚至被剥夺。,6.,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开始恢复与重建律师制度,,1979,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不但规定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同时对律师辩护制度给予了法律保障。,7.1980,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成为我国律师辩护制度进入新时期的重要标志。,8.1996,年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其中对辩护制度作了重大改革和完善。,9.1996,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进一步发挥律师在政治、经济和生活中的作用。,两部法律的颁布与实施,成为我国律师辩护制度进入新时期的里程碑。,三、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一,),辩护的种类,3,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1.,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诉、辩解的行为。,根据刑诉法第,32,条,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预审阶段只能自行辩护;犯罪嫌疑人在起诉、审判阶段也有权自行辩护。,2.,委托辩护,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协助其进行辩护。,分为,3,种情形:,(,1,)自诉案件,被告人随时委托辩护人;,(,2,)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3,)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自检察院的刑侦部门将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根据刑诉法第,151,条,开庭前,10,天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3.,指定辩护,指司法机关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以协助其行使辩护权,维护其合法权益。规定如下:,(,1,)公诉人出庭公诉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这一类案件中,法律不作强制性规定,即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也可以不为其指定辩护人;,(,2,)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二,),辩护人 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院的指定,帮助其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刑诉法对辩护人的范围和人数、责任、诉讼地位与权利、义务分别作出了规定。,1.,辩护人的范围,:,律师和一般公民,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公,.,检,.,法,.,公安,.,安全,.,监狱的现职人员;,()本院的人民陪审员;,()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但第,4.5.6.7,规定的人员,若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法院可以准许。,辩护人的人数,:,为一至二人。由于同案犯之间存在利害冲突,一名律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2.,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 辩护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是正确开展辩护活动的重要保障。,根据刑诉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我国辩护人的权利主要有:独立辩护权;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提出意见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拒绝辩护权。,实践中,律师权利很难实现,表现为:,(,1,)在侦查阶段会见仍很难;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律师会见时仍有检察官或法官在场,会见时常受到在场司法人员的无理干涉,以至于当场决定取消会见;,(,2,)有些看守所以安全保障为由在会见室内安装监控设备,监视律师会见的言行,表现出对律师执业的不信任和人格歧视;,(,3,)调查取证权难于保证。刑诉法规定的律师取证的救济程序无效,使得律师无法正常的收集证据;,(,4,)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不依法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5,)律师根本无法申请取保候审。,公安司法人员要转变观念,不要把律师视为司法的异己力量,而是要把律师看成是民主与法制的进步力量,.,辩护律师或其他辩护人的主要义务,5:,(,1,)会见时遵守看管场所的规定;,(,2,)参加审判时要遵守法庭规则;,(,3,)未经检察院或法院许可,不得向被害人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4,)辩护人不得帮助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隐匿、毁灭、伪造证据,不得引诱威协证人作伪证及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的行为,;,(,5,)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根据,律师法,,辩护律师还应:,(,1,)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取费用;,(,2,)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3,)不得向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4,)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引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5,)不得干扰法庭秩序,干扰诉讼的进行;,(,6,)保守履行辩护人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7,)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法院、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辩护人;,(,8,)必须按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9,)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3.,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根据,刑诉法,第第项,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既不受公诉人意见的左右,也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理要求的约束;既不能成为“第二公诉人”,也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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