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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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第三十一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第四十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十,七,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六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第,七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七,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八十七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一百一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国家平安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隧道施工平安九条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二2021104号,隧道施工平安九条规定,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资质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和人员不经教育培训上岗作业。,二、必须按照标准标准和设计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确保按方案组织实施,严禁擅自改变施工方法。,三、必须强化施工工序和现场管理,确保支(防)护到位,严禁支护滞后和平安步距超标。,四、必须落实超前水文地质探测预报各项规定,监控量(探)测数据超标立即停工撤人,严禁冒险施工作业。,五、必须对有毒有害气体进展监测监控,加强通风管理,严禁浓度超标施工作业。,六、必须严格控制现场作业人数,掘进作业面应实施机械化作业,严禁超员组织施工作业。,七、必须按照规定设置逃生通道,严禁在平安设施不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作业。,八、必须按照规定严格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严禁在施工现场违规运输、存放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九、必须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救援装备,严禁事故发生后违章指挥、冒险施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平安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1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1年6月29日,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平安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平安,促进经济社会开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平安的监视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平安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三条 特种设备平安工作应当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那么。,第四条 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平安监视管理。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平安实施监视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平安实施监视管理。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平安工作的领导,催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视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第七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平安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平安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平安,符合节能要求。 第八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平安技术标准及相关标准。特种设备平安技术标准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的部门制定。,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平安负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平安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展必要的平安教育和技能培训。,第十四 条特种设备平安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平安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平安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平安。,第十五 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展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承受检验。,第四节 使用,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制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平安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平安运行。,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平安技术档案。平安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视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展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平安附件、平安保护装置进展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平安技术标准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平安技术标准的要求及时进展平安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第四十一条 特种设备平安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展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顿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平安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平安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平安。,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展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纳入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或者纳入相应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展应急演练。,第七十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顿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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