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实施条例解析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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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省发展改革委招标投标管理处:王金宝,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主要内容:,一、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二、实施条例背景,三、实施条例释义,一、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构成,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常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的向社会公布,如招标投标法,2、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有地方性法规,(1)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通常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实例、3号令,(2)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常以地方人大公告的方式公布,如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一)按照法律规范的渊源划分,一、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构成,3、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的部、委、局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直属机构制定,通常以部委令的形式公布,一般使用办法,规定等名称。,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主要城市的政府制定,通常以地方人民政府令的发布,一般以规定、办法等为名称。,4、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具体规定。,(一)按照法律规范的渊源划分,一、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构成,1、招标投标专业法律规范,2、相关法律规范。合同法担保法建筑法等,(二)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相关性划分,二、实施条例背景,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9届全国人大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21号主席令发布,,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已有12年。,为了有效贯彻招标投标法,,细化行为规范,统一交易规则,总结经验教训,针对目前虚假招标、串标围标、违法交易,等突出问题,完善相应的行政监管和法律惩防措施,并为,招标投标体制机制的创新和持久健康发展,提供相应的法规依据。2006年启动条例的立法调研、起草、论证,历时6年,国务院2011年11月30日审查通过,第613号令发布,,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一、招投标的现状,(一)已经成为普遍、广泛的采购的方式,得到了主体的认可,规模、数量增多。,(二)招投标活动有创新举措(,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综合评标专家库制度、电子招标制度、标准招标文件制度、信用制度,),(三)违法行为凸显(公平和效率不兼顾),二、招投标制度,(一)法律与现实出现脱节(如果串标),(二)各地、各部门立法不统一,三、条例肩负的任务:,相信市场,打击违法行为,二、实施条例背景,四、条例重点规范的八个方面,1、进一步明确,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8条)2、充实细化,防止虚假招标,的规定; (18、20、23、32条) 3、,完善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规范评标行为,的规定,保证评标公正; 4、禁止在招标结束后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和中标人的投标承诺,订立合同,,防止招标人与中标人串通搞权钱交易; (57条) 5、进一步强化,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严格法律责任; (6条) 6、完善,防止和严惩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规定; 7、规定招标,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12条) 8、完善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规定。 (4、80条),二、实施条例背景,五、理解实施条例注意的问题,1、理清法与条例之间的关系,两都不可分割,条例是细化补充,但不重复,2、公权与私权兼顾的问题 从合同角度,招投标法规定的民事行为,从意思自制角度司法行为不能介入太深。 鉴于招标市场巨大,资金多属国有,不排除有私权寻租问题,需要引入司法监督。3、 制度设计层面的理解,招标项目-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条例中出现26处)-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政府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二、实施条例背景,据现行招标投标法:,立足当前问题,着眼未来发展,,远近结合,总结经验教训,兼顾现实可行,,循序渐进,细化行为规范,统一交易规则,,疏堵并行,禁止违法行为,明确法律责任,,惩防并举,创新体制机制,完善监督管理,,标本兼治,三、实施条例释义,(仅供参考,以立法机构解释为准),条例共七章,85条,第一章 总则,6条,第二章 招标,22条,第三章 投标,11条,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16条,第五章 投诉与处理,3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20条,第七章 附则,3条,三、实施条例释义,第一章 总 则,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依法完善招标采购制度,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提高公共资金采购效率,保证采购标的性能质量,统一规范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大惩防腐败行为的力度。,第一条,立法依据和目的,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本条主要为了衔接和界定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招标投标法:,是程序性的规定,工作的步骤要求;,政府采购法:,主体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不包括企业和个人;资金角度使用财政性资金,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和私有资金;对象是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非政府采购的工程建设项目,根据标法第3条第1款判断其是否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即可。,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解释一、工程,政府采购法工程定义:第二条“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招标法工程定义:第二条“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可以看出招标法去除了政府采购工程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内容。,招标法、采购法分别称的工程、工程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的理解、内涵是一致的,均应包括所有的土木建筑和设备管线安装工程及其相关的材料设备货物与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并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监管体系;与“工程”无关或与其没有“不可分割和基本功能”关系的货物和服务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监管体系,。,只是描述的角度不同、侧重点不同,一个,强调的是建设的过程,,一个,强调的最终的产品,。,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解释二、货物,招标法货物指“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生产经营性的采购,,无论是固定资产、还是材料不是招标法所说的工程概念。其表现形式有差别,如办公室里的电脑、桌椅,工厂里的生产原材料,医院里的药品。,不可分割和实现工程基本功能,:符合实现其功能和要求的货物和材料,走招投标法监督体制;可分割的与实现其功能无关的,则无须走招投标法工程招标。比如,同时板凳,办公楼与体育场馆的方式截然不同。,不可分割,即包括物理上可不可分,也包括功能上可不可分,安装实施的过程可不可分。,与工程施工或安装当中,必须跟其他设施同步协调进行的。同是系统开发,大楼的信息化系统走采购,电厂的控制系统则进行招标,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解释三、服务,目前,条例仅列出了三种,但与工程相关的服务其他“等”还包括,咨询、招标代理,等,但是目前相应的配套制度不全,法律赋予了如招标代理可以委托,有些还没有构成充分的竞争的局面,所以其在招标规模标准里进行明确。,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立法法第10条规定,”,被授权机关不得将所授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本条没有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国有资金和国际组织投资项目等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将在修订原国家计委号令时规定 。按,区域、行业分别制订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适当缩小范围,提高规模标准额,,,免除部分民营投资项目。,注意:必须招标采购项目与为了反腐倡廉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求企业生产经营采购招标的区别。,第三条,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察,。,根据国办发【2000】34号文,维持现有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其中,能源项目应由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并为鼓励许多地区探索建立招标投标,集中综合监督与行业管理相互分离制约,的行政监管模式留下了空间,。,第四条,行政监督职责分工,行政监督的基本原则,职权法定原则:,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的行政监督,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实行。任何部门、机构和个人都不能超越法定权限,直接参与或干预具体招标投标活动。,合理行政原则:,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程序正当原则:,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高效便民原则:,行政监督受理投诉举报应遵守时限,提高效率,第四条,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续,1、行政监督,-招标,程序,的合法性,招标,结果,的公平性,招标,投诉,的成本和效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及有关事项,就其是否严格,执行和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所实行的作为,行政管理必经步骤,并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行为。,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监督分类,第四条,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续,2、行政监察,-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察。,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监督分类,第四条,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续,3、纪律检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党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党员,的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党员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处分。,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主要违法行为:,第八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第九章 贪污贿赂行为,第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第十一章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第十二章 失职、渎职行为,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监督分类,第四条,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续,4、审计监督,-对招标采购项目的,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国家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监督分类,第四条,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续,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明确了设区市以上交易场所的服务定位(场所和信息),实际存在,多种模式的“中心”和越位行为,有待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技术规范即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电子招标投标不仅因为提高效率、节能减排等,更重要的是信息公开一体(行业、地域范围一体、企业ERP与项目管理全程一体)是市场一体以及诚信自律、社会监督的基础。电子招投标系统由集中三级公共服务平台和开放的项目交易平台构成。,第五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本条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重点作了以下规定:,一是使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而没有使用“有形建筑市场”。,这主要是考虑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综合性交易场所已经成为有形市场发展的新趋势,一些地方已经或正在推进综合性交易场所建设,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纳入统一的交易平台操作,实行集中交易、集中监管。“有形建筑市场”已难以涵盖交易场所新增的功能和定位。,二是,交易场所应当统一规范,。,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各类交易中心进行整合,建立本行政区域集中统一的交易场所,并加强管理,规范运行,切实解决政企不分、政事不分、行业分割、服务不到位、收费不合理等突出问题。,第五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续,三是建立交易场所的主体应当是,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集中统一的招投标交易场所,不仅体现在对不同类型的交易中心进行重组整合,也体现在设立交易场所的政府层级不宜过多。,四是交易场所的职能定位是为,招投标活动提供服务,。交易场所应当按照公共服务、公平交易的原则,,为招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为招投标各方提供服务,为信息发布提供平台,为政府监管提供条件,。,五是交易场所应当,独立于行政监督部门,。要实现政事分开、政企分开,就必须做到交易场所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脱钩,做到人员、职能分离。,六是有关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五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续,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问题比较突出,国务院明令禁止,根源在于政府部门的,职责边界不清楚,而且集多重身份于一体,自成一体,监督和管理同体不分,,没有构成有效的行政和社会监督制约关系,,且项目实施主体的责任权利不明确,。以致工作人员非法干涉均有“名正言顺”的理由,且往往难以分辨和抵制。,非法干涉行为往往出现在行政监督过程中,或者以行政监督之名,行非法干涉之实。区分两者的关键是抓住,“非法”,二字,即非法干涉行为一定是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非法干涉指,:非行政许可职责、非法律依据、非规范操作,、第21条明确非法干涉行为的法律责任。违法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社部第22号令,2010年6月18日)表现为:,第一,非法干涉资格预审。,第二,非法干涉招标文件的编制。,第三,非法干涉评标。,第四,非法干涉中标人的确定。,第六条,禁止行为,(1)非法干涉资格预审行为。,要求招标人为特定资格预审申请人“,量身定制,”资格条件,或者,设置歧视或者限制外地企业,的资格条件;,要求招标人使,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特定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要求,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2)非法干涉招标文件的编制行为。,要求招标文件,必须经其批准,;除招标文件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外,,要求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或者重新划分标段、标包,;,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写明,倾向于特定潜在投标人,或者,限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强制要求,编制标底。,第六条,禁止行为,续,(3)非法干涉评标行为。,指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无合法理由要求,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示意评标委员会,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发表倾向性意见,,影响评标委员会作出决定;,要求评标委员会将标底作为确定中标,的决定性因素;,(,4,)非法干涉中标人的确定。,通过,打招呼、递条子、暗示、授意,等方式,要求招标人确定特定的投标人为中标人;,要求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按照中标候选人排名次序确定中标人。,第六条,禁止行为,续,第二章 招 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一、审核招标内容的主体是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根据投改决定项目管理区分,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分别采用,“审批”、“核准”和“备案”,,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制。,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是指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以及核准项目申报的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第七条,项目招标申请,第七条,项目招标申请,续,二、审核招标内容的项目限于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仅,审批和核准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才需要审核招标,内容。,对于,不需要审核招标内容的项目,,由,招标人,根据条例第8条、9条、10条规定,依法自行确定是否需要招标以及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审批核准类项目,核准招标内容,强制招标项目,第七条,项目招标申请,续,三、审核招标内容为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等内容,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根据条例第8条规定判断,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即使招标人具有自行招标能力,也可以选择委托招标。,第七条,项目招标申请,续,四、条例没有规定审核招标内容的具体阶段:原因有三,一是根据投改决定,只有,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才需要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因此,不宜统一规定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审核招标内容。,二是从项目管理看,,工程建设项目的可研勘察招标、方案设计招标需要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前进行,。,三是由于资金来源和项目规模大小不确定等因素,有些工程建设项目在可研勘察招标、方案设计招标时,还,不能确定项目的审批或核准部门,,也就无法审核其招标内容。,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一、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是两种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投标,通过指定媒介发布公告。,邀请招标:,邀请特定的法人投标,向三个以上具备项目能力的法人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各有利弊,实际工作中二者应视情况使用,但由于公开招标的透明度和竞争程度更高,国内外立法通常将,公开招标作为一种主要的采购方式,。,第八条,邀请招标,二、本条补充规定了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理解法定公开招标项目:根据招标法11条和本条规定(释义第64条解释),,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及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公开招标的其他项目。,除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外,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何种招标方式。,当然,其他法律也对公开招标有要求,如土地前期开发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实施单位。,国有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控股或者主导地位:,指国有资金持股50%以上,或不足50%但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这里指,所有国有股份之和,。,第八条,邀请招标,续,三、本条明确了公开招标项目采用邀请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和遵循的程序,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省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客观原因和特殊要求(保密、技术和环境制约、供不应求等)决定,不能、不宜公开招标,,且,事先有可靠,事实或案例证明,只能选择明确和公认的少量潜在投标人,,按上述第七条规定要求办理审批、核准手续。,既要防止利用邀请招标进行虚假招标和串标,又要防止适合邀请招标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而失败,。,费用仅指招标人支出的费用,不包括公众支出部分,仅指花费,不包括时间成本。,第八条,邀请招标,续,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行为。,招投标法明确不招标项目:,涉及国家案例、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不适宜招标的项目,第九条,可以不招标的项目,(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1、专利和专有技术的主要,区别,有:,一是专利属于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不属于工业产权,是没有取得专利权的技术知识,是具有实用性的动态技术;,二是专利是经过审查批准的新颖性、创造性水平比较高的先进技术,专有技术不一定是发明创造,但必须是成熟的、行之有效的;,三是专利的内容是公开的,专有技术的内容是保密的,是一种以保密性为条件的事实上的独占权;,四是专利的有效性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专有技术没有这种限制。,2,、专利或专有技术不招标,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项目功能的,客观定位,决定必须使用指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非招标人的主观要求,;,二是关键要看所需要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是否具有,唯一不可替代性,;,三是项目使用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无法由其他单位分别实施或提供,。,第九条,可以不招标的项目,(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项目。正确把握此项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应当注意以下三个要点。,首先,仅限于采购人自身是,项目投资法人或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主体依法能够并自己要求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其中,,不包括采购人的子公司、分公司、投资股东以及具有管理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其次,采购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自身,具有,项目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所需要的,资格能力,,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监督管理规定。其中,,采购人不能同时承担按照有关规定必须由不同主体承担的工作,。,再次,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项目,不论项目的资金来源,,不限于自己使用,包括自己经营或出售的项目,。,第九条,可以不招标的项目,续,(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项目。,此类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主要掌握以下两个条件:,第一、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必须是通过,招标投标,确定的。,第二、项目中标的,投资人,(不是投资人组建的项目法人,这是与上述第二项限定采购人的主要区别)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和项目所需要的资格能力条件。,投资人可以是,法人、联合体,也可以是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其中,联合体投资的某个成员只要具备相应资格能力,不论其投资比例大小,经联合体各成员同意,就可以由该成员自行承担项目建设,生产或提供。,第九条,可以不招标的项目,续,(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项目。,本项规定了原中标合同可以不进行招标而继续追加的情形,执行中应当正确把握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原项目是通过招标确定了中标人,因客观原因必须向原中标人,追加,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追加采购内容必须是原项目招标时不存在,或因技术经济客观原因不可能包括在原项目中一并招标。,第二、如果不向项目原中标人追加采购,,必将影响项目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第三、,原项目中标人必须具有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如果是原中标人破产、违约、涉案等造成终止或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选择原有合同和新增内容的中标人。,第九条,可以不招标的项目,续,禁止以弄虚作假的方式规避招标,为防止采购人滥用上述规定情形规避招标行为。招标人采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伪造和混淆项目主体、项目性质和资金来源,拆分项目以及提供其他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虚假情况等方式达到规避招标。,1、伪造资质或者资格证书,用以证明具备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能力;,2、伪造证明材料证明招标项目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3、,以垫资施工为目的,打着BT(建设和转让)的旗号,实际并不存在产权的转让(T),以此规避施工招标,等,。,第九条,可以不招标的项目,续,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这是原国家计委5号令自行招标五项条件的实质内容。 其中的专业人员包括,招标职业资格的人员以及工程师、咨询师、经济师、造价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有关政府和企业自行组织招标应当具有的专业人员的数量与结构以及其他条件留有修订相关规律和规范时具体规定,自行招标需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备案,第十条,自行招标条件,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一、招标代理机构实行资格认定制度,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标法14条规定,国家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资格认定制度。,二、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主体和条件,按照现行的职责分工,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分别负责工程、进口机电产品、中央投资项目、通信工程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招标职业资格制度建立后,亟待修订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并应努力推动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互认机制。,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建立招标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招标代理的职业素质,强化职业自律责任,规范职业行为。,应当拥有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数量将在修订相关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分别作出规定,。,招标职业资格考试、从业注册管理制度,以及与现行招标采购专业人员的职业水平考试评价制度的衔接办法另行制定印发。预计2013年开始实施。,(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资格证书,,转让,资格证书。,一、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许可的委托的范围内开展业务,1、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许可范围从事代理业务,未取得代理资格代理或者超越资格代理均无效,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权限范围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的义务,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代理业务,1、非法限制外地和外部门招标代理机构。,2、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的正常业务。,三、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招标人的规定,四、本条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从事的两类行为,1、有利益冲突的行为。不得代理投标和为代理项目投标提供咨询。,2、违反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的义务,续,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书面明确委托代理关系;防止恶性低价竞争和超额收费两个极端现象。应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政府指导价,可上下浮动20%,否则可以根据,价格法,进行处罚。价格法39条规定:,经营者不政府指导价、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收费标准指组织全流程一次招标收费基准价,按标段(包)计费,,降低了5亿元以上的计费标准并封顶,工程450、货物350、服务300万元,,可以向招标人或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向中标人收费。,收费标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第十四条,招标委托合同,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可以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第十五条,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使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以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行业标准文本。,第十五条,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续,国家招标标准文件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标准文本=标准文件,项目招标文件,标准招标文件,行业标准招标文件,项目具体要求,标准招标文件,行业标准招标文件,项目具体要求,项目招标文件,第十五条,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续,国家招标标准文件体系,标准招标文件:主要规定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通用条款,行业招标标准文件:主要规范合同通用条款、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标准文件=标准招标文件+标准资格预审文件+,序号,工程,货物,服务,类别,状态,类别,状态,类别,状态,1,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7年11月56号令颁发,2008年5月1日起试行,货物,已计划,勘察,已计划,2,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设计,3,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年12月3018号文件颁发,2012年5月1日起试行,监理,4,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标准文件体系组成,第十五条,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续,国家招标标准文件体系,第十五条,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续,需要说明的是,本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使用标准文本,是指应当按照,标准文本的使用规定使用,。所谓“使用规定”,是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为标准文件的颁布实施而配套发布的,使用说明、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56号令),九部委发改法规【2011】3018号文件,关于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073419号,以及,标准文件的颁布实施而配套发布的,使用说明,国家招标标准文件体系,-标准文件、行业标准文件、招标文件三者之间的关系,关于标准文件-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文件的内容:“标准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九部委发改法规【2011】3018号文件,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 ,第十五条,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续,国家招标标准文件体系,-标准文件、行业标准文件、招标文件三者之间的关系,九部委发改法规【2011】3018号文件,关于行业标准文件-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作出的补充规定:”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业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对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作出具体规定。其中,“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但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规定可以作出不同约定外,“专用合同条款”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第十五条,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续,国家招标标准文件体系,-标准文件、行业标准文件、招标文件三者之间的关系,九部委发改法规【2011】3018号文件,关于项目具体要求-招标人可能补充、细化和修改的内容:“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投标人须知”正文中的未尽事宜,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但不得与“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明确评标的方法、因素、标准和程序。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详细列明全部审查或评审因素、标准,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资格审查或者评标的依据。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标准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否则相关内容无效。”,第十五条,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续,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一、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二、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不得少于,5日,与招标投标法第23、24条衔接,将原规章中的5个工作日修改为5个日历天。关于招标投标时间规定的利弊分析。,发售期最后一天应当回避节假日!,三、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收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是编制费是印制和邮寄成本费),第十六条,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相当于自,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少10个日历天,。,第十七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第十八条,资格预审主体和依据,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是两个组织、两组人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遵守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一是人员构成,招标人代表不超过1/3,专家不少于2/3;二是一般项目抽取产生,特殊项目招标人直接确定。,权利:推荐(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中标人),要求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必要的澄清,当所有资格预审申请人均不符合要求时,有权否决所有申请文件。,义务:有利害关系应当主动回避,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向招标人提出审查报告,必要时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具体操作中应当注意: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当密封提交,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检查密封情况(是否被招标人提交开封)。,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的方式有:再组织资格预审,或直接采用资格后审。首先要分析申请人少于3个的不同原因,以作出相应改进,,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也可以考虑重新组织招标,但应当注意,重新,招标容易发生串标和抬标;重新招标失败可以改为其他采购或发包方式。,重新招标前应进行分析:1、时间媒介不合理,2、条件过高,3、只有少数投标人能为,第十九条,资格预审结果,第二十条,资格后审,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预审,,适合一次性的、单件性的项目,目的是为了筛选出满足招标项目所需资格、能力和有参与招标项目投标意愿的潜在投标人、最大限度地调动投标人挖掘潜能,提高竞争效果。对于满足条件的投标人较多的项目可以有助于减少社会成本,提高评标效率。当前,有些人利用预审串标、虚假招标、排斥投标的人现象增多。,后审,,适合,具有标准化、适用性、投标人比较稳定,且不多的项目。对保密、阻止串标、围标有他的优势,适用于产品供货在前,需求采购在后项目,复杂工程往往设计在前、生产在后,因此不宜后审。,不分工程强制资格后审不科学做法,容易引起招标人、投标人成本上升,投标人的认真程度下降,有针对性的投标兴趣下降,导致专心、专注于串标。后审容易出现矛盾一次释放的现象,使得投诉增多。,第二十一条,文件澄清和修改,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起因:,招标人,主动,,招标文件存在遗漏、错误、矛盾、含义不清;招标人,被动,,潜在投标人提出疑问和异议,疑问出于对招标文件存在的错误或含义不清,异议则是招标文件不公、排潜等问题。,招标文件修改内容涉及投标资格条件和招标范围变更,原则上应该重新发布招标公告,。,第二十一条,文件澄清和修改,续, “可能影响”的理解。,资格预审:影响的有,调整,资格审查的因素和标准,,改变,申请文件的格式,,增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当包括的资料、信息等。,招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对拟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年需的技术规格,质量要求,竣工、交货或提供服务的时间,投标担保的形式和金额要求,以及需执行的附带服务的内容的改变。,不会影响:,减少,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需要包括的资料、信息或都数据,,调整暂估价,的金额,,增加暂估项目,,开标地点变更等不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澄清和修改,则不受3日或15日的限制。,电子招投标,,若允许潜在投标人匿名下载招标文件,澄清文件无法送达具体潜在投标人,则招标人仅需在相关网络上公布即可。,第二十二条,异议与答复,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投标活动异议制度:,本意在于,加强当事人之间的相互监督,鼓励当事人之间加强沟通,及友好地解决争议,激化矛盾,提高效率,。,注意:提出异议的,主体,是这是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具体包括有意参加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中列名的拟用于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分包人和供应商以及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等等。,异议,不属于行政救济手段,,一般不需要遵循严格的处理程序,并且异议可能仅仅是由于各自对同一事项理解上的差异,不存在是非或者对错之分,异议有助于招标人及时采取措施纠正招标投标过程中确实存在的问题,避免问题扩大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需要说明的是,一是本款所称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是,暂停下一个招标投标环节的活动,;二是异议成立时,在招标人纠正有关问题之前也,应当,暂停下一个环节的招标投标活动。,该暂停属于招标人法定义务,属于招标人的主动行为,,暂停时间没有规定,,取决招标人答复效率,第二十二条,异议与答复,续,异议的,结果:,1、异议人对招标人答复满意,招投标活动继续,2、不满意,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3、异议成立而又未及时给予纠正以致影响了资格预审结果或投标,按23条规定,重新招标。,4、招标人答复异议,第七十七条“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第八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第二十二条,异议与答复,续,第二十三条,文件内容应合法,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适用条件:1、内容违法,违反强制性规定,如法规中“应当”“不得”“必须”字样的法条;违反“三公”和诚信原则。2、违法内容影响了预审结果或投标人投标,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标段的划分既要满足招标项目,经济和管理的客观需要,,又要,遵守法律,的规定。,一、招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划分标段,1、适应不同资格的投标人,分成不同标段才能使有相应资格能力的单位投标。,2、满足项目分阶段实施要求。,第二十四条,标段划分,二、标段划分通常需要考虑的因素,1、法律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第二十七条:“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合同法,第272条:“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同时,招标人也不得把招标项目组成部分的标段分得过小过细,否则达不到“物有所值”的目的”,2、经济因素。规模适度,保证投标人参与兴趣。太小或太多,成本会升高;太大或太大,满足条件投标人会减少,工期会增加。,3、招标人的合同管理能力。,第二十四条,标段划分,续,三、不得利用标段划分实现非法目的,1、不得通过划分标段,保护有意向的潜在投标人,2、通过划分标段,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标段划分,是一个技术、经济工作,划分时:,一要考虑受众对象因素,使得有足够的投标人有兴趣参加;,二要考虑施工时工作量、工作面、机具等问题;,三要考虑控制资金问题,投标人每次投标均有固定成本,这个固定成本会因标段增多而增加。,原则:,合理、技术结构不可分割的不能分开,工作面共需不能分离,充分竞争,不得排潜,第二十四条,标段划分,续,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一、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且应当明确具体的期限。,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投标人,预测一定期限内的市场风险,确保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和竞争力;对于招投标科学规划企业经营活动,保证完成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工作。,投标有效期的约束效力和作用,投标文件标明的投标,有效期不能短,但可以长,。,投标有效期初衷是约束双方当事人的,越长对招标人越有利,但投标人资金、人员、设备等待时间越长,负担越重,因为他还投其他的标。,第二十五条,投标有效期,二、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算,投标截止时间后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和招人均产生约束力。投标人,无权,补充、修改或者撤销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否则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三、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有效期期限,投标有效期,应当合理,。过长投标人为规避风险而不得以提高报价;过短使招标人无法完成相关工作,导致招标失败。,30号令规定: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以书面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期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拒绝延长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期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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