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法(公开教案)完整版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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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sonality,),法律上的三重含义:,1.,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民事主体。,2.,作为法律主体的必备条件的民事权利能力。,3.,人格权的客体。,14,(三)人格权,1.,人格权的概念,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所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目标的权利。,与民事主体的存在共始终,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名誉、隐私、肖像,法律上的人所必备的权利,15,2.,人格权的属性,专属权,绝对权和支配权,非财产权,16,3.,人格权与人权,人权(,Human Rights,)是指人在社会、国家中的地位和权利的总和,其中包括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以及政治权利、人身权利。,17,人权与人格权的联系,(,1,)人格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人权的,发展必然会促进人格权内容的发展和完善。,(,2,)人格权与人权具有共同的价值。,18,人权与人格权的区别,(,1,)从内容上来看,人格权只是人权的一种。,(,2,)从保护的方式来看,人格权主要受法律保护 ,而人权的保护形式却是多样的。,(,3,)从主体上来看,人权的主体比较宽泛,。,19,三、身份与身份权,(一)身份,1,、身份概念的沿革。随着社会变迁,身份的概念涵义也发生了变化,逐渐由特权与权力变为平等的权利与义务,由狭隘的特权变为普遍的权利。,20,三、身份与身份权,2,、身份的法律涵义,是民事主体在亲属关系以及其他非亲属的社会关系中所处的稳定地位,以及由该种地位所产生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21,三、身份与身份权,(二)身份权: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古代,近代,现代,人格权,身份权,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变迁图,22,三、身份与身份权,(三)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与联系,1,、共性,(,1,)都与民事主体的人身紧密相联。,(,2,)均非具有直接的财产性。,23,三、身份与身份权,2,、区别,(,1,)身份权与人格权的法律作用不同。,人格权以维护自然人、法人的法律人格为其基本功能,使之实现人之所以为人的法律效果。身份则是维护以血缘关系组成的亲属团体中人的特定地位及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民事主体对某种具有身份关系的事物的支配关系。,24,三、身份与身份权,(,2,)身份权与人格权相比,不是民事主体固有权利。,(,3,)身份权与人格权相比较,不是民事主体的必备权利。,(,4,)身份权与人格权的权利客体不同。,25,四、人身权法律体系,(一)人身权的权利体系,26,人格权,身份权,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亲,属,法,上,身,份,权,亲,属,法,外,身,份,权,物质性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肖,像,权,人,身,自,由,权,名,誉,权,隐,私,权,信,用,权,性,自,主,权,姓,名,权,和,名,称,权,其,他,人,格,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荣,誉,权,著,作,人,身,权,监,护,权,人身权,人身权权利体系图,27,(二)人身权的保护体系,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社会性立法,28,贾国宇诉北京国际气雾剂等人身损害赔偿案,1995年3月8日晚7时许,贾国宇与家人及邻居在春海餐厅聚餐。春海餐厅在提供服务时,所使用的卡式炉燃烧气是北京国际气雾剂生产的白旋风牌边炉石油气,炉具是龙口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生产的YSQA众乐牌卡式炉。当贾国宇等人使用完第一个气罐换置第二个气罐继续使用约10分钟时,餐桌上正在使用的卡式炉燃气罐发生爆炸,致使贾国宇面部、双手烧伤,当即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62医院治疗,诊断为:面部、双手背部深2度烧伤,烧伤面积8%。,29,贾国宇诉北京国际气雾剂等人身损害赔偿案,贾国宇住院期间支付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生活自助具费等共元。经鉴定,边炉石油气罐的爆炸不是由于气罐选材不当或制造工艺不良引起的,而是由于气罐不具备盛装边炉石油气的承压能力引起,事故罐的内压较高,主要是由于罐中的甲烷、乙烷、丙烷等的含量较高,气罐内饱和蒸气压高于气罐的耐压强度是酿成这次事故的原因。罐装后的边炉石油气的混合气达和,,白旋风,牌边炉石油气罐不具备盛装上述成分石油气的盛装能力。,30,贾国宇诉北京国际气雾剂等人身损害赔偿案,卡式炉内存在一个小火是酿成事故的不可缺少的诱因,卡式炉仓内存在小火是由于边炉气罐与炉具连接部位漏气而形成的,,YSQ,A,众乐,牌卡式炉存在漏气的可能性。经检验,,白旋风,牌边炉石油气罐罐体英文标记为,用完后绝不能再次充装,,中文标记为,本罐用完后无损坏,可再次复充,。另据鉴定证明,贾国宇面部双手烧伤,目前伤情已经稳定,遗留面部及双手片状疤痕,对其容貌有较为明显的的影响;目前劳动能力受限,丧失率为,30%,;今后治疗等费用约,5,6,万元,再行手术费用,1,万元,但治疗后仍遗留部分瘢痕难以消除。,31,贾国宇诉北京国际气雾剂等人身损害赔偿案,判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之规定,判决北京国际气雾剂、龙口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连带赔偿贾国宇治疗费元,营养品费元,护理费元,交通费元,残废者生活自助具费元,残废者生活补助费元,今后治疗费70000元,残疾赔偿金100000元,总计元。,32,五、人格权立法,(一)人格权法的不同立法例,1,、法国法:规定了人法编,但对人格权没有作具体规定 。,2,、德国法 :将人格权的主体部分依附于侵权行为法。,33,五、人身权法,3,、瑞士民法典:在总则中单独规定“人格”一节,专门规定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规定了这些权利被侵害时应给与的救济 。,4,、加拿大魁北克民法典:专章规定人格权的确认和保护 。,趋势:民法典对人格权法越来越重视,在法典体系内部给与人格权的地位越来越高、空间也越来越大。,34,五、人身权法,(二)我国学者对人格权法在民法典中设计的几种观点,1,、坚持,民法通则,的立场,制定单独的一编“人格权法编”。,2,、采用,瑞士民法典,的做法,在民法典总则的民事主体部分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3,、采用,德国民法典,的体例,在侵权行为法中规定人格权,。,35,本讲思考题:,1,、人格的法律涵义,?,2,、人格权的法律属性?,3,、身份的法律涵义?,4,、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异同?,5,、人身权的保护体系(人身权法的渊源)?,36,参考书目:,1,、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修订版),,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2,、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二讲 一般人格权,37,38,某小学六年级的教师甲为了抬高毕业班的总成绩,哄骗成绩差的学生伪装成弱智学生,并开出弱智的证明。,小学老师某乙因学生违反课堂纪律又都不敢承认,就逼迫全班,80,多名学生集体在教室里下跪。,女孩某丙在某超市偷了两包食品,被店方捉住之后,店方用白底红字的“偷”字牌挂在其胸前,站在超市里示众。,39,一、一般人格权的产生和发展,(一)一般人格权产生前的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概念产生前,法律规定的人格权是具体人格权。在古代习惯法时期和古代成文法时期,法律没有一般人格权的概念,也没有类似于一般人格权的概念。,40,一、一般人格权的产生和发展,(二)一般人格权概念的产生和发展,1,、法国:通过扩大对民法典第,1382,条的解释,来保护一般人格权。,2,、德国: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根据其基本法第,1,条、第,2,条,创设对一般人格权民法保护的判例法,确立了一般人格权制度。,41,一、一般人格权的产生和发展,3,、,瑞士民法典,,成为第一部专设人格权和第一次确认一般人格权概念的法律。,4,、在英美法中不存在人格权或一般人格权的概念,但有完备的相关权利的保护体系。,目前通过立法和判例来确认一般人格权已成为世界各国的立法通例。,42,一、一般人格权的产生和发展,(三)我国的一般人格权立法,宪法,第,37,、,38,条,民法通则,第,101,条,残疾人保障法,第,3,条第,2,款,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第,2,项,妇女权益保护法,第,39,、,52,条,43,一、一般人格权的产生和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25,、,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第,3,项和该条第,2,款,44,一、一般人格权的产生和发展,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45,二、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一)一般人格权的概念,一般人格权是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的,是指法律采用高度概括的方式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具有权利集合性特点的人格权,是关于人的存在价值及尊严的权利。,46,二、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二)一般人格权的特征,1,抽象概括性。一般人格权是一种框架性的结构,权利的具体内容并不明确,它需要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过解释予以补充。,2.,包容和兜底性。,3.,一般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其性质为一般条款。,47,三、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一)人格独立,民事主体对人格的独立享有,表现为人格一律平等。民事主体的人格不受他人干涉,不受他人控制。,(二)人格自由,是经过高度抽象、高度概括的人格不受约束、不受控制的状态,包括保持人格的自由,发展人格的自由。,(三)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对自身价值的认识,是他人、社会对特定主体作为人的尊重,是人的主观自我认识和客观社会评价的结合体。,48,四、一般人格权的功能,(一)解释功能,在对立法上所规定的特别人格权进行必要解释时,一般人格权为解释之标准。,(二)创造功能,当特别人格权保护范围之外的具体的人格利益依一般人格权而得以保护之后,该具体人格利益就有可能逐渐获得区别于其他人格利益的独立地位和清晰的概念,新的特别人格权便得以形成。,49,案例一,某甲家的 号码是58074077,自使用以来,一直很正常。A药厂在本地推销“神奇伤痛丸”,在繁华街道挂满了该药品的广告上留下的咨询 号码也是58074077。此后,某甲家里 铃声不断,使得全家人不得休息。原来,该药厂委托B广告公司制作广告时,由于广告公司的疏忽,将药品销售 58074047误制作成58074077。某甲以广告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登报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问题:被告是否侵犯了某甲的合法权益?,50,四、一般人格权的功能,(三)补充功能,一般人格权可以将尚未被特别人格权具体确认和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概括在一般人格利益之中,依一般人格权进行法律保护。,51,案例二,1991,年,12,月,23,日,女青年倪某和王某到国贸中心惠康超级市场购买商品,在买完并交完货款准备离开时,惠康超级市场的两名男服务员将二人拦住,反复逼问是否拿了别的东西,并将二人推进一间仓库,强行要求其摘下帽子,解开衣服,打开包,进行检查。二人感到自己的人格受到侮辱,十分屈辱,哭泣不已,负辱遵从检查。经查二人无辜,才予放行。,52,案例三,据,京华时报,2003,年,11,月,18,日报道,,60,多岁的德女士到母亲的墓地去拜祭时,发现亡母的塔灵柜门被上了锁,而且塔灵柜门玻璃里侧贴着的子女名单中,也没有她的名字。在向年近,70,岁的大哥索要塔灵柜门的钥匙被拒绝后,德女士以哥哥侵犯其悼念母亲的权利为由将哥哥告上法庭。,53,案例四,1999年4月16日,李某以人民币185000元购得上海市沪太路住房一套。购房后李某委托上海某家庭装潢对该房装修,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由装潢公司部分承包施工。在将完工之际的12月5日,李某与装潢公司人员共同前往装修施工现场,发现该公司为李某住房进行油漆施工的员工崔某,已自缢身亡于李建海的住房客厅。,54,案例四,经警方勘验确认,死者身旁放有一本迷信书刊,自缢身亡已有1周左右。事件发生后,李建海以该房已无法用于婚房及目睹现场惨状造成精神上恐惧、焦虑等刺激为由诉诸法院,请求判令上海百姓家庭装潢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购房、装潢等经济损失人民币元;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万元。,55,案例五,某日中午,甲与其妻到某餐厅就餐。正在用餐中,有两位女士带着京巴狗,在桌上用餐厅买来的饭菜喂狗,用的是餐厅的公用餐具。甲认为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遂要求餐厅赔偿万元。,问题:某甲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56,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57,本讲思考题,1,、一般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2,、一般人格权的功能?,第三讲 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民法通则,第,98,条,58,59,案例,2-1,某甲在下班途中忽然被飞来的半块砖头击中头部,某甲当即昏倒在地。后经查明是某乙与他人打闹中无意乱扔的。某甲入院后由于严重颅脑损伤,住院,120,天后死亡。花去医药费,10,万余元。住院期间某甲由其妹妹护理,甲的家人为其买了脑黄金等补品。某甲的家人将医疗费收据、自己购买药品和补品的单据、甲妹单位出具的月工资证明等都拿给某乙,要求某乙赔偿,而某乙认为自己只能赔偿一部分。双方协商不成,某甲的家人将某乙诉之于法院。,60,一、生命权,(一)法律上的生命,1,、生命的概念与特征。,现代生物学上的生命:,生命是生物体所表现的,自身繁殖,、,生长发育,、,新陈代谢,、,遗传变异,以及,对,刺激产生反应,等的,复合,现象。,61,一、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并非泛指一切生物的生命,它特指自然人活力的保持,是自然人最高的人格利益。,生命在法律上具有如下几个特征:,(,1,)生命只能由自然人享有。,(,2,)生命是自然人的人格载体,是自然人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和前提。,(,3,)生命是最高的人格利益。,62,一、生命权,2,、生命的开始与结束,生命是一条崎岖的路,/,起点连着襁褓,/,终点靠近墓穴,63,一、生命权,(,1,)生命的开始。,我国采独立呼吸说。,我国法律上的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64,65,一、生命权,胎儿生命权,我国的法律对胎儿的“生命权”没有相关的规定,目前在我国,堕胎是一种个人行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堕胎是一种违法的行为。,66,一、生命权,(,2,)生命的终结,我国采呼吸、脉搏、心跳停止说。,依我国的实践,自然人在医院死亡的,以死亡证记载的时间为准;当事人对死亡的时间有争议的,以法院确认的死亡时间为准。,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宣告死亡日期为准,。,67,一、生命权,(二)生命权的概念与特征,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1,、核心性。从人权角度视之,生命权是第一性和首要人权,是“所有权利的源泉”,其他权利均应以生命权作为基础。,2,、流动性。生命权伴随着生命的存在而持续。,不可克减性,生命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被限制或被暂停使用。,68,一、生命权,3,、平等性。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生命权 ,不能牺牲某个人的生命而去维护另一个人的生命。,4,、不可恢复性。生命权一旦受到实际侵犯,就永久丧失,不可恢复至本来面目,任何法律救济对于权利主体都无任何实际意义。,在民法上一旦生命权被侵害,只能通过对间接受害人事后赔偿的方式来提供救济。,69,一、生命权,(三)生命权的内容,1,、生命享有权。生命权人有权享有自己的生命利益。,2,、生命维护权。在生命权遭受侵害或面临危险时,生命权人有权进行防御或消除危险。,70,一、生命权,3,、生命利益有限的支配权。,所谓有限,是这种支配权仅限制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包括:,(,1,)自甘冒险行为。指行为人即受害人原可预见损害的发生,而又自愿甘冒损害发生的危险,结果损害却真的不幸发生的行为。,71,一、生命权,(,2,)见义勇为 。非因法定职责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对于因见义勇为而受的损害或生命的丧失,在加害人无法进行补偿时,应由受益人进行补偿。,民通,109,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72,一、生命权,(,3,)安乐死。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人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结束生命的过程。,安乐死在我国的法律上仍是个空白区,既没有给予否认,也没有承认。,73,一、生命权,(四)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责任,1.,民法救济生命权损害的学说,(,1,)民事权利能力转化说,自然人死亡是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法律事实,这两件事实是同时发生的,但民事权利能力由存在到不存在,有一个转化的过程,在这个转化的过程中,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2,)加害人赔偿义务说,加害人的赔偿义务不因被害人死亡而消灭,所以被害人得受赔偿的地位,当然由其继承人继承。,74,一、生命权,(,3,)同一人格代位说,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二者的人格在纵的方面相连结,而为同一人格,故被害人因生命受侵害而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可由其继承人取得。,(,4,)间隙取得请求权说,被害人从受致命伤到其生命丧失之时,理论上有一个或长或短的间隙,在这个间隙中受害人是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故可取得损害赔偿请求权。,75,一、生命权,2.,侵害生命权的赔偿责任的范围,(,1,)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的损失。,(,2,)丧葬费赔偿。,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76,一、生命权,(,3,)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用一次性方法赔偿,期限为,20,年。如果受害人为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4,)其他费用赔偿。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77,一、生命权,(,5,)慰抚金赔偿。受害人的近亲属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应当依照,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请求精神损害赔偿。,(,6,)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生活费。,78,一、生命权,关联法规,侵权责任法,第,2,、,16,、,18,条;,民法通则,第,9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18,、,27,条,3,款、,29,条,79,案例,2-2,某甲在看到某报刊登的一则一次性治愈腰椎间盘突出症的医疗广告后,便慕名到成都某医院求治。治疗前,该院医生仅看了消费者带去的腰,CT,片及报告,在没有做任何体检及化验,更没有履行术前签字手续的情况下,便于当日上午,10,点,30,分,在手术室由医生给病人腰部注射了两针胶原酶,,11,点,30,分被扶回病房后,病人一直感到腰部很痛,到下午,4,点时,疼痛加剧,浑身颤抖,几分钟后其双下肢膝关节以下失去知觉,当日下午,7,点,病人再次感到双腿剧痛,数分钟后,双腿髋关节以下失去知觉,以后病情愈发严重,最后发展到胸部以下截瘫。,80,案例,2-2,术后第三天,在甲及其家属再三强烈要求下,该院才将病人转到某大学一附院神经外科进行抢救治疗,出院诊断结论为:脊髓损伤性截瘫。出院后又转回当事医院继续治疗,病人家属请来了专家乙教授为病人诊治,在临床诊断后,乙教授开出中草药处方和中药丸处方,并特别嘱咐当事医院严格按处方配药,病人将有治愈的可能性。但该院竟私自篡改处方,将每天,40,克中药丸改为,16,克,每天一付中药改为两天一付,致使病人失去了最后的可能治愈机会,导致其终身截瘫。,81,二、健康权,10 0 0 0 0 0 0 0 0,健康,事业,地位,权力,家庭,爱情,快乐,房产, ,金钱,健康就是金子,1953,年世界卫生组织,82,二、健康权,(一)健康,医学上的健康,道德健康,社会适,应良好,心理健康,躯体健康,躯体健康(,physicalhealth,):为人体各器官发育良好,功能正常,体质健壮,精力充沛并且有良好劳动效能的状态。,心理健康(,mental health),:是指对于环境及相互关系能够高效而愉快的适应。,83,二、健康权,法学上的健康,是指身体的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转以及心理状态的良好状态,包括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84,二、健康权,(二)健康权的概念与特征,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其身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良好的心理状态维持人体生命活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1,、健康权以人体的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为具体内容,但不是以人体的整体构造为客体。,身体是指肉体构造,健康则是指生理机能,当身体构成的完整性、完全性受到侵害,并对人体机能运作的正常性及其整体功能的完善性造成损害的,应认定为对健康权的侵害。,85,二、健康权,2,、健 康 权 以 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为根本利益,但不是以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价值为客体。,健康损害的可康复性和身体损害的不可逆转性是健康权与生命权的根本区别。,86,二、健康权,(三)健康权的内容,1,、健康维护权。权利人采取各种合法的手段维护自身的健康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2,、劳动能力的维护权。,3,、健康利益的有限支配权。,87,二、健康权,(四)对健康权被侵害的常规赔偿,1,、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赔偿、误工费赔偿、护理费赔偿、交通费赔偿、营养费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2,、精神损害慰抚金赔偿,原则上赔偿的是直接受害人的精神损失,而不包括受害人近亲属遭受的精神痛苦。,88,二、健康权,、劳动能力丧失的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都应赔偿。,89,案例:,甲已有,8,个月身孕,某日被驾驶摩托车的乙撞伤,因腹中胎儿缺氧,只能提前剖腹生产,致甲早产一男婴甲子,且甲子因车祸致缺血缺氧性脑病需长时间的持续治疗。甲乙双方就赔偿问题经交警部门调解未果,甲、甲子将乙诉致法院,要求乙赔偿两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继续治疗费等共计,109200,元。,90,二、健康权,(五)胎儿健康利益的延伸保护,、对胎儿健康法益的民法保护,应自胎儿成功受孕时起。,、对胎儿健康法益的侵害,表现为胎儿怀于母腹之中时,外力作用于母体,致胎儿身体功能的完善性受损害。,91,二、健康权,、确定胎儿健康法益的损害事实,须在胎儿出生,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以后。,、胎儿健康法益损害的请求权,应由胎儿出生后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本人享有并行使,不能由他人行使。,92,二、健康权,关联法规,民法通则,98,条,,106,条,2,款;,侵权责任法,第,2,、,16,、,20,、,22,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18,条。,93,案例,2-3,甲在某医院治疗时接受输血,不幸感染爱滋病,致其腹中胎儿乙也受感染,后经证实为某医院违规采血所致。,问:,1,、甲或乙得向某医院主张何种权利?,2,、设甲的丈夫丙因妻儿患病,致精神痛苦,则丙可否向某医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3,、设甲的丈夫丙也不幸感染了艾滋病,则丙得否向某医院请求损害赔偿?,94,案例,2-4,甲、乙、丙三人系同寝室同学,某日甲、乙二人剃了光头,之后建议丙亦剃之,以彰显本寝室特立独行之风格,遭丙拒绝。是夜,甲、乙趁丙熟睡之际将其头发剃光。,问:甲乙之行为是否侵犯了丙的人身权?,95,三、身体权,(一)身体,法律学意义上的身体专指自然人的身体,是指自然人的生理组织的整体,即躯体。,1,、主体部分:是人的头颅、躯干、肢体的总体构成。,2,、附属部分,附着于身体的其他人体组织。,96,三、身体权,3,、,移植以后的器官和其他人体组织与受移植人成为一体的,应为受移植人身体的组成部分。,4,、镶装、配置的人工制作的残缺身体部分的代替物,:,已构成躯体不可分离的一部分的,应属于身体。,可以自由装卸的则不属于身体。,虽然可以自由装卸,但需专业医学人员依照严格的医学操作规程进行,亦应视为身体的组成部分。,97,三、身体权,(二)身体权的概念,身体权是自然人维护其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性并支配其肢体、器官与其他组织的权利。,(三)身体权的内容,1,、保持身体完整权。,实质性完整和形式性完整,2,、身体合理处分权。,98,三、身体权,一是在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对身体的某一部分的放弃 。,二是捐献器官行为。,器官捐献必须符合如下几个条件:,第一,捐献者必须知情且同意。,法定同意原则 :捐献身后器官被视为一项法定义务。,推定同意原则:是指如果生前没有登记不捐献器官,则被认为死后,愿意捐献尸体器官。,知情同意(明示同意)原则:当事人不愿捐献器官无需特别说明。,99,三、身体权,第二,必须无偿捐献。,第三,捐献行为不能以造成捐献者身体的重大损害为代价。,三是自然人有权拒绝接受医疗或外科的检查与治疗,。,100,三、身体权,(四)身体权的民法保护,1,、侵害身体权的行为,(,1,)非法搜查自然人身体。,(,2,)非法侵扰身体。,(,3,)对身体组织之不疼痛的破坏。,(,4,)不破坏身体组织功能的殴打。,101,三、身体权,(,5,)因违反义务的不作为所产生的对身体的侵害。,2,、侵害身体权的民法保护,同健康权相同的保护方法不加区分。,102,三、身体权,关联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3,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1,款,103,案例,2-5,甲因患病住进,H,医院,同年,11,月,27,日凌晨因败血症、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甲之子乙怀疑,H,医院的诊断、治疗有误,要求,H,医院在有外医院专家参加并有乙在场的情况下,对甲的尸体进行解剖检验,以查明死因。,H,医院未给予明确答复,即在甲死亡的当天,在没有办理完备尸检手续的情况下,由本院医务人员对甲的尸体进行解剖检验,并取出心、肝、肺等脏器留作研究用。,104,案例,2-5,次日,乙得知甲的尸体被解剖,非常不满,认为,H,医院在甲没有遗嘱、未经乙同意的情形下,擅自解剖甲的尸体,并取出全部脏器作为标本,已构成侵权。要求,H,返还死者甲的遗体及脏器,补偿因侵权而造成的精神损害补偿费,3,万元等。,H,反诉乙损害其名誉权。问:此案应如何处理?,105,三、身体权,(五)对尸体的法律保护,尸体,也称遗体,一般是指自然人丧失生命后遗留下来的躯体,该躯体为物质形态。,1.,尸体的法律性质,(,1,)身体所有权说,认为尸体与身体一样的,是自然人身体权的客体,所以,自然人对自己的身体和尸体拥有所有权。,(,2,)尸体所有权说,身体不是物,而尸体为物,而且是一种对于死者亲属以至于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的物,是物权的标的。,106,三、身体权,(,3,)管理权说,尸体是管理权的标的。,(,4,)延伸保护的人格利益说,该观点认为,尸体是身体法益的客体,而非身体权的客体。,107,三、身体权,2.,尸体的法律保护,确认合法利用尸体行为。,(,1,)自然人生前立有遗嘱捐献其身体或身体之一部分 。,(,2,)依照法律规定对尸体进行利用。,(,3,)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在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的合法利用。,确认侵害尸体的侵权行为,()非法损害尸体。,()非法利用尸体。,()其他侵害尸体的行为。,108,案例,甲与乙在某市场因琐事发生争执,甲对乙推推搡搡,还向乙脸部吐了一口唾沫。乙十分恐惧,不敢反抗。事后,乙自觉颜面尽失,认为其人格受到侮辱,名誉受到损害,精神受到刺激,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甲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问题:本案中甲侵犯了乙的何种权利?为什么?,第四讲 精神性人格权,109,110,一、姓名权,(一)姓名与姓名权,1,、 姓 名,代表血缘与家族的归属,个人的代表符号,法律上的姓名是特定的自然人区别于其他自然人的称谓,是自然人的人身专用文字符号和标记,,是自然人姓名权的客体 。,111,一、姓名权,姓氏权,1.,姓氏之作用与变迁,其一,代表群体。,其二,表明等级身分。,其三,规范婚姻秩序。,112,一、姓名权,2.,姓氏权之内容,(,1,)立姓权,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甲)基于血统关系者,婚生子女应从父或母姓;非婚生子女且不知父亲为何人者,应从母姓;非婚生子女,经寻认知其父亲为何人者,应从父或母姓;经认领之婚生子女,应从父或母姓;,(乙)有基于收养关系者,养子女应从收养者之姓;,(丙)弃儿无姓名者,其所在地公安机关应为之立姓命名。,113,一、姓名权,(,2,)姓氏使用权,(,3,)姓氏更改权,(甲)变更收养人者,收养人得要求养子女变更原收养人之姓从其姓;或收养关系因收养人之过错解除者,养子女得要求放弃原收养人之姓;,(乙)确定亲子关系者,父母要求子女或子女自己要求从其父或母姓;,(丙)变更子女之姓由从父为从母姓,或相反。于生父母婚姻关系存续中以一次为限;,114,一、姓名权,(丁)未满十周岁之儿童,其父母离异者,得改从有人身照顾权之一方姓氏;,(戊)自幼流离失所,而后确知其身世者,得变更姓氏;,(己)夫妻冠对方姓者,得随时回复其本姓,但于同一婚姻关系存续中以一次为限。,115,一、姓名权,狭义的姓名,本名,需要登记,更改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广义的姓名,本名以及字、号、笔名、艺名、乳名、网名、绰号等等。,被法律保护的姓名并不限于自然人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姓名,还包括自然人使用的能够用来确定和代表其个人特征的其他名字。,116,一、姓名权,2,、姓名权,自然人决定、使用和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二)姓名权的内容,(,1,) 姓名决定权(起名权、命名权)自然人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 。,117,一、姓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上海市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出生、收养的户口登记,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居民的,其所生子女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118,一、姓名权,2,、姓名使用权(用名权)。,使用自己的姓名以明确自己的身份,以从事各种社会活动、满足自己的物质与精神需要的权利。,姓名权可以做商业上的利用,产生姓名的利用权。,119,一、姓名权,3,、改名权(更名权、姓名变更权)。,按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4,、姓名保护权(护名权)。,保护自己的姓名,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120,一、姓名权,(三)姓名权的法律限制,1,、自然人在从事重要法律行为时,都负有使用其在户籍上登记的正式姓名的义务。,2,、自然人不得基于不正当目的而取与他人相同的名字,以牟取非法利益。,重名者在使用自己的姓名时,应当注意避免侵害同名者的权利,在可能发生姓名识别上的混同时,姓名权人应当将自己的姓名加以标表,使他人能够区别。,121,一、姓名权,3,不得滥用姓名权。,(四)侵害姓名权的民事责任,1,、侵害姓名权的侵权行为,(,1,)侵害行为。,干涉。,122,一、姓名权,非法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包括盗用他人姓名、假冒他人姓名。,盗用,是指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实施有害于他人和社会的行为。,假冒,是指冒名顶替,使用他人姓名并冒充该人实施民事行为。,123,一、姓名权,二者区别:,盗用姓名是未经姓名权人同意而擅自使用,而假冒姓名是专指冒名顶替。,盗用姓名只是擅自使用他人姓名,行为人并未直接以受侵害人的身份为一定的行为,假冒姓名则是以姓名权人的身份直接进行活动。,124,案例,4-1,:,L,系一著名导演。某年末,,M,摄制组拟拍摄电视连续剧,烟雨濛濛,,在,L,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各有关单位散发“,烟雨濛濛,赞助广告征集书”以征集赞助。征集书中明确写有”该片由我国著名导演,L,执导“的内容。,L,得知后甚为不满。,125,案例,4-2,甲、乙二人曾于1998年上半年商量筹办深圳市星河洲贸易,委托某中介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递交了二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后甲乙决定不成立公司,在中介公司未办好工商登记手续前,告知中介公司取消登记,中介公司同意从工商局撤回登记并退回相关文件资料。,126,案例,4-2,不久丙、丁从该中介公司购买了“星河洲”公司名称,于1998年8月成立了深圳市星河洲实业发展,并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同年九月十一日核准办理了登记手续,甲为法定代表人、董事,乙为监事,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甲、乙分别分别“出资”60、140万 。而甲乙对公司成立根本不知情,也未出资,丙丁实际出资各占50%。该公司成立后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127,案例,4-3,:,甲与乙均是,T,中学,1990,届应届初中毕业生,当时同在,M,村居住,二人相貌有明显差异。甲在,90,届统考中取得成绩,441,分,超过了委培生的录取分数线,济宁商校发出了录取甲为该校,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的通知书。乙在,1990,年中专预选考试中,因成绩不合格,失去了继续参加统考的资格。,128,案例,4-3,:,为能继续升学,乙从,T,中学将甲的录取通知书领走。乙持甲的录取通知书到济宁商校报到时,没有携带准考证;报到后,以甲的名义在济宁商校就读。,1993,年,乙从济宁商校毕业,自带档案到委培单位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参加工作,。,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的人事档案中,乙使用的姓名仍为“甲”,“乙”一名只在其户籍中使用。后此事被甲发现。,129,案例,4-4,:,1995,年,3,月底,甲女为能赶上参加其男友乙所在单位的分房,以购买进口药品需用某市居民身份证为借口,通过他人向丙女借用身份证。随后,甲女假冒丙女之名到其单位开出婚姻登记介绍信,并拿走丙女户口所在地的公共户口簿。与乙一起到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6,月,甲女再次冒用丙女的名义到其单位办理其他手续时被发现。,130,案例,4-4,:,丙女遂向有关部门要求撤销有关结婚证明,宣告该婚姻无效。区民政局于同年,11,月确认此婚姻关系无效,撤销了甲女和乙男的结婚登记,收回了,结婚证,。丙女为此向某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由于姓名被冒用,其不能及时登记结婚,丧失了参加单位分房的机会,同时还承受了强大的社会压力和精神打击,要求甲女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元,支付精神抚慰金,4000,元,并登报向其赔礼道歉。被告未作答辩。 问题:,问题:甲女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丙女的姓名权,?,为什么,?,131,一、姓名权,姓名的故意混同行为。使用可能与姓名权人的姓名混同的姓名,造成与使用姓名权人的姓名有同样效果的事实。,姓名平行本不构成侵权,但是,如果行为人明知而故意利用姓名的平行,恶意使用自己的名字以与同名者相混同,借以达到自己的目的,就构成侵害姓名权的侵权责任。,故意对某物命名与他人的姓名混同,也构成姓名权的混同。,132,一、姓名权,2,、侵害姓名权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0,条 。,133,案例,4-5,:,甲男与乙女在一家公司的销售部工作,甲男暗恋乙女日久。某日,甲男正式向乙女求婚,不料被拒绝。甲男怀恨在心,遂以乙女的真实姓名在报纸上刊登征婚广告,并注明乙女的真实 。随后,乙女接二连三接到多封求爱信,大为震惊和羞愧。单位同事以为乙女爱情不专一,对其看法有改变。乙女后到报社调查才发现是甲男所为,一怒之下,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将甲男告到法院,要求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问:甲男侵害了乙女的何种权利?,134,案例,4-6,:,甲男在某偏远城市做教师工作,未婚。某次,甲男去省城,Y,中学联系工作,与乙女相识。甲男想调入省城,谎称其妻在省城工作,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得到调转申请表。填表时,甲男苦于自己无妻子,灵机一动,便将乙女的姓名等自然情况填写在“爱人情况”一栏。后有关部门未经严格审查,即批示:“照顾夫妻共同生活,同意将甲男调入省城,Y,中学任教。”甲男工作调入以后,学校人事部门见调动材料中甲男的妻子是乙女,遂进行询问,甲男不得不说出实情。乙女丈夫得知此事后与乙女发生纠纷,一时成为单位里的笑谈。乙女羞愤难当,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问:甲男侵害了乙女的何种权利?,135,一、姓名权,3,、侵害姓名权与侵害名誉权的责任竞合。,一个受害人同时产生了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因其赔偿的标的都是精神损害,故应择其一而行使请求权。,侵害姓名权行为与侵害名誉权行为 的区别,(,1,)侵害姓名权所直接侵害的是他人对自己姓名的决定、使用和变更的权利;而侵害名誉权所直接侵害的是受害人的社会评价。,136,一、姓名权,(,2,)侵害姓名权的损害事实勿须受害人证明,而侵害名誉权,受害人必须证明自己的名誉在客观上已受损害。,(,3,)侵害姓名权一般表现为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而侵害名誉权则多采用侮辱、诽谤等形式。,(,4,)对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可以适用恢复名誉的责任,而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仅构成侵害他人姓名权时,不得要求行为人承担恢复名誉的责任。,137,一、姓名权,在一个行为侵害了姓名权、名誉权两种权利,又按其行为的基本待征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或侵害姓名权以后,对于造成另外一个权利损害的后果,应当作为一个加重责任的情节,适当提高赔偿数额,使受害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138,一、姓名权,姓名权之关联法规:,民法通则,第,99,条、,120,条,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最高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第,1,条、第,3,条。,139,二、名称权,(一)名称权的概念,名称又称为字号,它是法人以及非法人团体用以确定和代表自身并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和标记。名称权是指法人、个人合伙和个体工商户等组织使用自己的名称并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140,二、名称权,名称与商号,所谓商号,即商业名称,是商业主体在营业中使用的名称。,1,、二者主体不同。商号限于商业主体 ;,名称除商业主体以外还包括非商事主体。,2,、二者表现形式不同。,商号是指企业名称中的中心字段,名称除商号外,还应当包括行政区划、行业和组织形态等内容。,141,二、名称权,北京康健医疗器械,江苏赐百年营养食品,吉林省知识产权局,中国社会科学院,142,二、名称权,(二)名称权的内容,名称设定权。,名称使用权。,名称变更权。,143,二、名称权,名称转让权。,在我国,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转让权,非企业法人的名称不得转让。,(,1,)名称使用权部分转让,双方当事人对名称使用达成协议,准许名称权受让人部分使用该名称,即成立名称使用权部分让与行为,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约束力。,144,二、名称权,(,2,)名称权让与。,绝对转让主义,认为名称转让应当连同营业同时转让,或者在营业终止时转让,名称转让以后转让人不再享有名称权,受让人独占该名称权。,二是相对转让主义,又称自由转让主义,即名称转让可以与营业分离而单独转让,并可以由多个营业同时使用同一名称,名称转让以后,转让人仍享有名称权,受让人亦取得名称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145,二、名称权,企业名称转让公告,经双方协商决定,因王杨明投资设立的安吉京竹宾馆拟申请注销登记,王杨明现将安吉京竹宾馆名称转让给李明忠经营。原安吉京竹宾馆注销前的债务由原企业投资人负责清偿,新设立后产生的债务由新设立的企业负责。特此公告。,146,二、名称权,(,3,)名称权继承。,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私营企业等以自然人身份开办的各种营业实体的名称权可以继承。,147,二、名称权,(三)侵害名称权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1,、非法干涉名称权。,2,、非法使用他人名称。,148,案例,4-7,:,2005,年上半年,中国人民解放军陆海空三军仪仗队的官兵在北京市场上发现,一出售“红色八一步枪”和“将军佩剑”的商家在宣传册中使用了三军仪仗大队的名称和形象,对于这种随意使用军人形象和名称谋取商业利益的行为官兵们很气愤。,149,150,案例,4-7,2005,年,4,月,三军仪仗大队将一纸诉状递到了一审法院,他们认为信禾公司蓄意侵犯仪仗队的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信禾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二是请求法院判令信禾公司赔偿,248,万元。,151,案例,4-7,2005年11月29日,一审法作出判决,驳回了三军仪仗队要求认定信禾公司侵犯其名称权、肖像权的主张,确认信禾公司侵犯三军仪仗队名誉权,并应由其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深圳市信禾工艺品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卫第一师仪仗大队赔偿十万元。2006年7月31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认定信禾公司侵犯了三军仪仗队整体肖像利益、名称权,要求信禾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向仪仗大队公开道歉,并判令深圳市信禾工艺品赔偿三军仪仗队人民币80万元。,152,二、名称权,名称权之关联法规,民法通则,第,99,条第二款、,120,条,最高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第,5,条,153,154,三、肖像权,(一)肖像,是指通过摄影、雕塑、录像、美术描写、电子数字技术等手段将自然人的五官特征、形体特征、肢体特征或者其他可识别特征等特征以物质载体或者虚拟物质载体的方式表现其全部或者局部并能够为人们主要是通过视觉方式感知的形象。,155,三、肖像权,法律上肖像的特征,1.,肖像是对自然人外貌形象的艺术再现(再现性)。,2.,肖像必须脱离肖像人且被固定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3.,客观性和可辨认性。,客观性是指以艺术手段创造出来的肖像必须是现实生活中实际存在的人的肖像的反映 ;可辨认性是指通过某种技术手段再现的个人肖像必须能够被人们辨认为具体的某个人。,4.,肖像具有某种物质属性。,156,三、肖像权,(二)肖像权的概念与特点,自然人所享有的通过某种形式再现自己的形象和允许或者禁止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1,、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肖像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所体现的利益的权利。,3,、肖像权还是一种标识性人格权 。,157,三、肖像权,4,、肖像权在内容上包含三项权能。,(,1,)肖像制作权。,(,2,)肖像使用权。,(,3,)肖像利益维护权。,158,三、肖像权,(三)肖像权的民法保护,1,、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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