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法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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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人身权法习题,一、选择题,1、下列各项权利中只能由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权是(BC),A、名称权,B、姓名权,C、肖像权,D、荣誉权,2、某电视演员因一儿童电视剧而出名,某公司未经该演员许可将印有其表演形象的宣传海报大量用于玩具、书包、文具等儿童产品的包装和装潢上。对该公司的行为应如何定性?(C),A、侵犯了制片者的发表权,B、侵犯了该演员的表演者权,C、侵犯了该演员的肖像权,D、侵犯了该演员的复制权,1,3、 张甲年幼时父母便已离婚,随母亲李乙生活。张甲年满18岁时,征得李乙同意,到户籍登记机关改随母姓,其父张丙闻知后,坚决不同意,通过熟人到户籍机关将甲改回为张姓。张丙的行为侵犯了张甲的何种权利?(C),A、名称权,B、自由权,C、姓名权,D、身份权,4、下列关系的自然人可以享有亲属权的是(BC),A、配偶,B、兄弟,C、祖父母与孙子女,D、叔叔与侄子,5、下列哪些权利受到侵犯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可要求赔偿损失?(ABCD),A、姓名权、名称权,B、肖像权,C、名誉权,D、荣誉权,2,二、人身权法综合案例分析,1、2001年8月某市某展览馆为配合计划生育工作,宣传优生优育的科学知识,与某科研单位和计划生育部门联合主办了为期一个月的“优生优育展览”。为办好展览,他们将某妇产医院提供的5年前该医院为研究治疗患者疾病而给青年妇女刘某拍摄的一张裸体照片以及由其他有关科研部门提供的另外三人的病体裸照。在未取得患者及其亲属同意情况下,在展览会上公开展出。展出期间,刘某父母看到女儿的病体裸照被公开展出,其母气得当场昏倒在地。其父亦非常生气,并与展览馆交涉,要求立即取下女儿的照片。之后又多次要求主办单位将其女儿的照片底片和印出的照片全部销毁,但遭到主办单位拒绝。刘的丈夫得知其妻的裸照被公开展出,愤然与其妻离婚。,3,刘之父亦因此奔走劳累和气愤,心脏病复发含愤而死。因此,刘及其母要求展览主办单位和有关单位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最后刘某起诉到法院。问:(1)本案中妇产医院和主办单位侵害了刘某的何种权利?,(2)谁应当承担责任?,4,答:(1)侵害了刘某的隐私权。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不让他人知悉其个人秘密的权利。个人生活秘密包括个人的财产状况、生活经历、个人资料等私人信息。对个人隐私权的侵害,精神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5,本案中,妇产医院和主办单位主办优生优育展览,使用了刘某的病体裸照,因主办单位和医院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因此,不构成侵害刘某的肖像权。但是,主办单位未经刘某本人的同意而使用其病体裸照,屡经劝阻仍然展出,暴露了刘某的个人隐私,造成了刘某及其亲属严重的精神痛苦,构成了对刘某隐私权的持续侵害。,(2)妇产医院和主办单位共同承担。妇产医院和主办单位未经刘某同意作出该行为,持续侵犯了刘某的隐私权,给刘某及其亲属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故应由他们承担侵权责任。,6,2、1995年“六一”国际儿童节,孔建国带自己6岁女儿孔佳到艺海摄影社为其拍摄节目纪念照片,摄影师为孔佳连拍了两张照片。但在孔建国于三天后来取照片时,发现只有一张底片,便向摄影师索要另一张底片。摄影社的工作人员回答:“那张认底片不好,就给你洗了一张。况且,你交的也只是一份的钱。”孔建国再也没有说什么取上照片就走了。过了两个月,孔建国路过艺海摄影社时,发现其橱窗里挂着其女儿孔佳的照片。孔建国立即找到摄影社经理进行交涉,质问为什么将其女儿的照片在橱窗里展示。经理说,照片是我们拍摄的,是我们的摄影作品,当然有权予以展示。孔建国认为,摄影社未经同意就用其女儿的照片作展示,是对女儿权利的侵犯,要示摄影社取下该照片,并将底片返还。但摄影社坚持自己的理由,拒不返还照片,孔建国无奈之下,以孔佳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诉至法院。问:本案应如何处理?,7,答:在本案中艺海摄影社侵犯了孔佳的肖像权,法院应依法保护孔佳的肖像权,判决摄影社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摄影社在没有征得孔佳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就将孔佳的照片在橱窗里展示,违反了使用公民肖像应当经公民本人同意的法律规定。同时,摄影社将原告的照片在橱窗里展示,目的是为了宣传本社的摄影技术,以此来招揽顾客,这是具有营利目的的。因此,摄影社的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8,3、原告黄某曾系被告的女朋友,后因被告品行不佳而与其分手。2000年1月18日下午,即原告新婚后的第8天,被告将自己起草并打印的黄某其人等三种材料共69页,散发、张贴于包括原告丈夫李某单位在内的市区十个单位的附近。材料中的“黄某自幼在其养父的奸淫蹂躏之下畸形成长,人格异常”等词语,给原告精神造成了极大的痛苦,并导致其流产。原告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经法院查明,被告在材料中所述的内容完全失实。问:本案应如何处理?,9,答: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侵犯名誉权的侵权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被告因原告与其不保持恋爱关系,与他人结婚而怀恨在心,便采取诽谤的方式损害原告的名誉,严重的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因此,被告应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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