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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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招投标相关知识,二一五年四月,主要内容:,BOT,项目招标相关问题,评标委员会是否有权力否决招标文件,关于招标公告中的特殊要求,关于特许经营项目,关于项目取消问题,项目重新招标是否可以使用原来的评委继续评标,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如何具体理解,关于材料设备的采购,主要内容:,关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问题,国企采购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有无法律依据,关于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问题,关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终止合同问题,关于分公司签订合同的问题,非法人的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下可以参加投标吗?,关于否决投标问题,招标文件开始发出时间以何为准,专家在线答疑网友热议问题关于否决投标问题,关于,BOT,项目招标的问题,问:某市拟修建一个钢结构过街天桥,拟采用,BOT,方式投融资,项目总投资约,150,万元。本项目由该市公用事业局负责。该局找了一个私营企业,由该企业出资建设,该企业想邀请招标,理由是该工程由它投资建设,非国有投资,可以邀请招标。请问该工程邀请招标正确吗?还需要发改委审批吗?,答:,唐广庆,:首先过街天桥不适合采用,BOT,特许经营融资方式建设。,BOT,(,Build,Operate,Transfer,)是指工程进行建设,建成后由投资者进行经营并获得资金回收,再进行转让。由于城市过街天桥一般不会收取过路费,所以不可能进行经营回收资金,因此只能进行,BT,融资方式,即工程建设完毕后,转让给市政府。,关于招标形式的问题。由于总投资,150,万元,低于原国家计委,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所以不是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因此可不用招标选择承包人。如果采用招标方式,就必须遵守,招标投标法,以及配套性文件的规定。由于不是必须招标项目,所以招标形式可以灵活掌握,即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选择承包人,也无需有关政府部门批准,但应当向主管部门备案。,问:有一垃圾焚烧发电,BOT,项目,一期已完成,现在要进行二期技改项目的设备和管理用房施工招标,原投资人无施工资质,请教各位专家,这个项目是否一定要进行公开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是否可行?另外,这个项目的资金是否还是由原投资人出?,答:徐鹰: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第号令)的规定:垃圾焚烧发电,BOT,项目,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依法必须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是否有权力否决招标文件?,问:在某工程项目的评标过程中,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不按照标准文本制作,且部分条款违反现行有关规定,从而否决招标文件,建议重新招标。但是,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的行为超越了评委的职权。请问:招标人的想法是否正确?如何处理才妥当?答:唐广庆:对你提出的问题有以下几点看法:,1,从原则上讲开标以后,任何人都不能再修改招标文件。也不能因与标准文件不一致而要求改正。其原因是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条件、报价条件,以及评标方法、评标内容、评标标准编制的投标文件。改变投标条件就意味着,与投标报价不相适应,改变评标方法、内容和标准就意味着,“,暗箱操作,”,。,2,如果招标文件有违法条款,并影响评标的公正、公平时,应另当别论。如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发现这样的问题,应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建议。如果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并终止招标,则可在赔偿投标人一定的损失以及修改招标文件后,再重新招标。如果意见不一致,仍应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意见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可以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要求其干预。在投诉规定的时间内,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关于招标公告中的特殊要求,2015-04-08,问: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投标人的法人和项目经理同时到场才能报名,这样设置报名条件是否合法?答:唐广庆:针对这个问题有以下几点看法:,1,我国法律法规从未有关于报名程序的规定,也无此必要。因为有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时,招标公告实质上是资格预审公告,从内容上看只有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信息以及购买资格预审文件起止时间等。只要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就意味着已经报名;如果进行资格后审的公开招标时,招标公告除上述内容外,也应明确具体具备的资格条件(包括资质和业绩),以便潜在投,标人通过招标公告评估自己是否资格合格,如果不合格就不要购买招标文件。如合格就由自己决定购买,购买招标文件的就意味着报了名,也无须有报名程序。,2,潜在投标人通过招标公告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一般规定带单位介绍信即可购买。无须单位法人代表和项目经理到场,也无此必要。,3,资格条件是否合格由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确定。采用资格预审时,通过潜在投标人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是否合格;如采用资格后审的公开招标时,由评标委员会在初步评标时,依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格资料评定是否合格。结论:没有报名程序,只有购买招标文件程序,资格后审只在招标公告中表明合格的条件,这个条件规定的目的只是为潜在投标人评估自己是否合格,以便确定是否购买招标文件。法律法规未规定报名须由投标人法人代表和项目经理到场的条件。,关于特许经营项目,2015-04-01,问:不是通过招标确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项目施工可以不进行招标吗?答:唐广庆:如果是政府指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那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三)的规定将不再适用。因此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具备自行建设、施工、生产等资质和能力时,也必须招标。否则属于规避招标的违法行为。,关于项目取消问题,问:招标人开标后取消招标项目是否违规?答:唐广庆 :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依据上述规定个人认为:,1,开标前终止招标(即取消招标项目)的,应退还购买文件费和有关人员的差旅费,以及部分编制投标文件费;,2,开标至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终止招标的,除退还购买文件费和有关人员的差旅费,以及编制投标文件费外,还应退还投标保证金和同期银行存款利息;,3,发出中标通知书或签订合同后终止招标的,应承担违法(民事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由此给中标人或承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合同利润损失),应给予赔偿。如果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造成终止招标,仅赔偿经济损失,不包括利润损失。,项目重新招标是否可以使用原来的评委继续评标,2015-03-03,问:物资采购项目,因投标单位报价均超概算,所以否决所有投标;委托单位重新选商,再次进行招标,请问,第一次参加该项目的评委可以继续评标么?答:唐广庆:法律法规未规定重新招标是否可以继续由原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问题,但是建议还是应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为好,原因是原评标委员会结束评标后已经解散。原评标过程和人员组成很易失密,因此还是建议组建新的评标委员会。 。,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如何具体理解,2015-02-10,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如何理解,“,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如何判断明显缺乏竞争?,答:徐鹰: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若经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评标委员会是否否决全部投标,是需要从有效投标人的实施方案能否满足工程要求、拟投入人员和机具物料能否满足进度强度、相关商务技术条款上是否有实质性偏差、报价和组成是否合理合规、工期和质量承诺是否符合招标人要求等方面进行判断和评议的。,另外,,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描述的措辞是,“,可以,”,,而不是,“,必须,”,;,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即只要有一家符合要求,也不能否决所有投标。因此,出现了有效投标不足三家的情况,评标委员会是不能轻率地否决全部投标的。,关于材料设备的采购,2015-02-06,问:工程类的材料设备采购未达到招标标准是否可以直接签订合同?答:唐广庆:工程类的材料设备采购未达到招标标准的(国家规定标准是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00,万元,以及工程项目总投资额也低于,3000,万元),则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因此可以不采用招标方式,可采用询价和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供应商,也可以与供应商直接谈判和签订合同。,关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问题,2015-01-09,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问题:现有一公共租赁住房工程,公开招标,某省建工集团下属一公司(建工集团控股)与二公司(建工集团全资子公司)同时参与此工程投标,一公司中标,其他投标人举报一公司与二公司之间存在控股管理关系,违反,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招标监督管理机构也依据,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中标无效。请问上述举报与裁定是否合法?一公司与二公司能否参与投标。,答:,徐鹰:,1.,对于市场的民事主体的行为,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2.,省建工集团下属一公司(建工集团控股)与二公司(建工集团全资子公司),虽然有利益相关的同一方(某省建工集团),但这两个投标人之间并不符合法律法规禁止的,“,在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条件;,3.,若有事实证据可以证明这两个投标人在集团公司或其他组织的授意下采取统一行动,谋取不当利益或谋取中标,或者出现其他两者非法串标围标情形的,可以判定为废标。,国企采购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有无法律依据,2015-01-07,问:国企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时,有无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询价过程中是否允许报价人调价?,答:,徐鹰:如果采购的标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或是项目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招标规模和标准的,方可采用其他方式采购。,询价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之一,有一定的适用条件;若采用了询价方式,则不允许报价人调价。,若欲达到性价比最高的目的,且没有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建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关于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问题,2014-11-02,问:委托人签署投标文件时,投标文件是否一定要求附法定代表人证明?如在授权书后仅要求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可以吗?,答:,唐广庆:一般情况下构成投标文件中有两个重要的文件,即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请见,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卷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文件封面有投标人名称和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格式,只有投标人名称和单位盖章;授权委托书格式,其要求投标人名称和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和身份证号码。所以上述文件无需身份证复印件,只有身份证号就可以。,关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终止合同问题,2014-10-15,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投标人欲放弃中标,如何办理相关手续?答:唐广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投标人放弃中标时,是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认为承担法律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应按七部委,30,号令进行处罚。因此要求中标人以书面方式告知招标人放弃中标,然后面对面进行谈判。其主要内容是赔偿问题:包括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赔偿招标人的损失。如果招标人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时,放弃中标的投标人应赔偿超额部分损失。,关于分公司签订合同的问题,2014-10-14,问:签订合同使用分公司还是总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答:唐广庆:以总公司名义投标并中标的,应是总公司签订合同。非法人单位是不能投标和签订合同的。,非法人的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下可以参加投标吗?,2014-09-30,问:非法人分支机构想以总公司名义投标,报名时为总公司授权分公司,再由分公司授权个人报名,由分公司执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答:唐广庆:非法人分公司(无法律行为能力的单位)不能在总公司授权下,以分公司名义投标。分公司可以派人(授权代表)以总公司的名义购买文件,参加资格审查、投标、签订和履行合同等活动。,关于否决投标问题,2014-09-28,问:一个工程类的投标,投标单位是总公司,授权其地区分公司来投标。因为合同是与总公司签订,只有投标报价的大写和小写没有签章,只有分公司授权人签字。其他文件包括投标函、授权、证件其他文件都有盖单,就是报价没盖。请问:这种情况可以否决其投标吗?,答:徐 鹰:投标文件中最重要的要件是投标函或开标一览表。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的规定,有关盖章及签字的法定否决投标条件是:只有当投标文件既无盖章又无签字的情况下,其投标文件应当被否决。当然,若招标文件对此规定了,“,约定否决投标条件,”,,且投标文件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投标文件也应当被否决。为了提高招标工作效率,减少无谓的流标,贯彻及时履行的原则,,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对此也做了说明。一般情况下,有关同时签字盖章的严格规定一般适用于投标函或开标一览表主要要件,其他投标文件不需做出如此严格的规定。,招标文件开始发出时间以何为准,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为,2014,年,6,月,1,日至,6,月,5,日;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为,2014,年,6,月,21,日。招标过程中,潜在投标人于,2014,年,6,月,4,日才陆续前来购买招标文件,即招标文件实际发出时间为,2014,年,6,月,4,日。,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的规定,对于投标截止时间规定是否合法,有如下两种观点:,观点一,,2014,年,6,月,1,日开始发售招标文件,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4,年,6,月,21,日,满足法律规定,20,天时限。,张志军:,“,开始发售,”,和,“,开始发出,”,,严格说是两个不同的感念。只是我们在日常实践中,没有去区分这两个不同的感念而已。,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的法条中,这里使用的是,“,开始发出,”,这一感念,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建议招标人在设定投标截止时间时,应当考虑招标文件的实际售出时间,留足一定的时间冗余量,以避免出现争议。,观点二,,2014,年,6,月,4,日实际售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4,年,6,月,21,日仅为,18,天,不满足法律规定,20,天时限。哪种观点正确?,专家在线答疑网友热议问题,一、施工总承包范围问题,房建招标中,能否将电梯采购及安装、绿化等涵盖在施工总承包范围内,进行一个标段招标?,徐鹰:,国家鼓励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总承包的方式进行发包,可以这么做。,另外,因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其制造、安装、调试及改造等,属于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范畴,需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许可证书,方可制造、安装、调试及改造等。,因此,依据目前尚在生效的,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9157,号)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资质许可的规定,如总包单位不具备相关资质,则绿化工程和电梯工程,可实施分包合同管理,由施工总包单位和相应分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承担分包工程的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等连带责任。,二、参与前期设计的单位可否参与后面的施工招投标?,针对展览展示工程,参与前期设计的单位可否参与后面的施工招投标?,徐鹰:,若网友提及的招标项目,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两阶段招标,”,,则参加前期技术方案投标的投标人,可以参加下阶段的投标;否则,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前期设计单位不允许参加后续的施工项目投标。,唐广庆:,同意徐老师意见,并补充如下:依据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参与前期设计的单位不能参与后期的施工投标。,三、关于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理解认定,A,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甲,,B,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乙,问题一就是甲乙有血缘关系或朋友关系,那么,A,、,B,公司能否一起参与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若甲在,B,公司所在的行政区域内成立分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为乙,那么,A,、,B,公司是否能一起参与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毛林繁:,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没有规定禁止这两家兄弟成立的公司参与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但不意味着这两家就可以相互勾结、协商投标,因为后者属于串通投标,法律禁止。,四、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分公司可以承接业务,签订代理合同,在招标文件上可以盖分公司的章吗?,某省的,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有一条规定,设有分支机构的招标代理机构,除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外,可以加盖分支机构公章,而在办理业务中需要盖法人章。请问,在这样情况下,成立分公司是不是没必要了?因为就算分公司得到总公司授权,公司法人都要承担责任的。,毛林繁:,分公司是非法人组织。分公司盖章的意义在于明示实际从事招标代理的机构、组织,总公司盖章授权表明要承担法人责任。,绿化工程,尚不属于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中的资质管理内容,属于特殊的资质管理范畴,按照,2015,年,1,月,1,日执行的最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具备场区内的绿化工程的承包资格和能力。,五、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问题,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中,“,投标保证金取消,80,万元限额以及使用基本账户主要为了挂靠串标的难度;金额,2%,是对招标人的最高限额,对投标人而言是最低限额。,”,两者均没有设置投标保证金,80,万元为最高上限。,而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2013,年第,23,号令中,“,142.,将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投标保证金不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这里,23,号令明确了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80,万元。,在实际招标过程中如何把握,比如一个估算价为,5,亿元的工程项目,是按,2%,设置投标保证金为,1000,万元,还是最高只能设置,80,万元?,唐广庆:,你提出的问题确实是现实存在的问题。但请注意应以法律法规的文件为准,不要以法律法规的释文为准,它只能供你参考。我对投标保证金不同额度的看法如下:,首先谈一下投标保证金为项目估算价的,2%,,这事国际上的惯例。因此我国改革开放初期都是这个额度。在实施过程中,特别是基础建设项目投资规模都很大,用,2%,时,我国施工企业很难承受,,因此在制定七部委,30,号令(时间是,2003,年,3,月,8,日)时第三十七条投标保证金规定了两个指标,其原因就是减轻我国施工企业的负担。其额度为,80,万元;如果小于,80,万元时,按,2%,的额度计算。,六、关于,3000,万元以下单项合同估算价招标等问题,有一个,3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如果按照设计标准计算的话大概,80,万元,达到设计标准。但是,业主找了一家企业,只需要,30,万元就可以完成,该企业资质也达到要求,因此就给这个企业做了,请问这样的话算不算规避招标?,唐广庆:,服务项目单项合同超过,50,万元(预估,80,万元)时,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如果采用非招标方式选定承包单位,就属于规避招标。,七、关于二次报价问题,公开招标,招标人要求投标人进行二次报价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唐广庆:,招标和其他采购形式的最大区别就是投标人只进行一次报价。我国法律法规也是如此规定的,比如,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七部委,30,号令第五十九条、七部委第,27,号令第四十九条,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论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投标人编制招标方案和投标价格是不能改变的,也就是说投标价格报高的不扣,报低的不加,漏项也不补。因此中标人的投标价格(经过算数错误修正后)就是中标通知书招标人接受的价格,也即是签约的合同价。,结论:招标人要求投标人进行二次报价是违反法律法规的。也就是说必须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答疑专家:,唐广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原水利电力部水电建设局副总工程师,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专家。,毛林繁:教授,研究生导师,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副秘书长。,徐 鹰:现在安徽省利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招标一线工作,在地铁、水利、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及设备采购方面经验丰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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