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婚姻法 模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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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十一章 离婚效力,第一节 离婚效力概述,一、离婚效力的概念,离婚的效力又称为离婚的法律后果。离婚是重要的法律行为,由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当事人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以及子女的抚养教育等方面,都会发生相应的法律变化。,二、离婚对夫妻身份效力,一身份与称谓终止,二扶养义务终止,三再婚自由得以恢复,四法定继承人资格丧失,五代理权的消灭,六姻亲终止,第二节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和教育,一、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一离婚不解除父母子女关系,第29条第1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解除。我国婚姻法第29条第2款又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其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二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三离婚时应最大限度保护子女利益,二、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权,根据?婚姻法?第条第3款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假设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规定, 强调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结合父母双方实际、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具体情况,对子女抚养权问题,采用以下原那么予以确定。,一哺乳期内的子女抚 养,根据我国婚姻法第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那么。所谓哺乳期一般指婴儿从出生之日起至两周岁止。,2、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协议与判决。分两种情况.二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考虑多元因素。,征求子女意见。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征求个人意见.,轮流抚养。,三抚养关系的变更,考虑子女目前状况也要分析评估之后可能出现的对子女不利情况.,如父母的抚养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子女要求变更扶养关系,可协商变更;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三、离婚时子女抚养费的负担与变更,一负担,婚姻法第3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 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阻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离婚后的父母有平等负担义务。,、子女抚养费负担原那么。,子女抚育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用。有固定收入,抚养一名子女可按月总收入20至30的比例给付。抚养两名以上子女,可按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给付。无固定收入,可按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抚育费给付期限。,抚育费给付期限一般指从子女出生到独立生活为止。尚未独立生活子女指高中学历以下的子女。,、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方法,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生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二抚育费的变更,随着时间推移,可能会出现抚育费的数额缺乏以维持子女的生活或父母双方经济条件发生变化等情况。因此必然要对其抚育费进行变更与调整。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免除三种情况。,四、离婚后探望权的规定,婚姻法第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司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内涵,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权利。,、是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权利。,、探望权的权利主体。父母?,、行使方式。,、子女同意权。,、探望权中止。,、探望权执行。,二探望权的中止及恢复,、探望权的中止。,是指探望权人符合探望权中止的法定理由,由法院判决探望权人在一定期间中止行使探望权的法律制度。,、探望权的恢复。,中止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第三节 离婚时的财产处理,一、分清财产的性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严格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家庭财产三个方面,并应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离婚时可分割的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二、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应注意的问题,个人财产、生产资料、分居两地财产等。,三、分割的原那么与方法,一原那么,、男女平等原那么;,、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那么;,、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那么;,、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那么;,、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那么。,、分割方法。,实物分割。,价金分割。,价格补偿。,陈月明系省级运发动,与某外企白领张玉莲相恋,1995年结为伉俪。1998年由于张玉莲在工作中表现出色,升为业务部门经理,工作更加繁忙,而陈月明退役后当了游泳教练,也少有空闲,但双方仍夫妻恩爱,日子过得很是甜美。但是,陈月明的父母因抱孙心切,屡次在陈月明面前提起。陈月明便向张玉莲提出。张玉莲眼看实在无法违背公婆、丈夫的心意,就容许生一个孩子,可过了一年也没怀孕。,陈月明在无意中发现张玉莲竟在服用避孕药,顿感受到欺骗,质问张为何欺骗他,夫妻二人为此反目,产生矛盾,2002年4月陈月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对离婚均无异议,但在财产分割上存在分歧。,经法院查明:两人共有存款25万元,婚后购置了一套140平方米的商品房;陈月明结婚时父母指明赠与给他的一套100平方米的住房;陈月明共获金牌2枚,银牌1枚,奖金4万元;张玉莲购置的分红型保险4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人共有存款25万元,及140平方米的住房为夫妻共有财产,双方均无异议;而陈月明父母赠与的100平方米的住房虽是婚后所赠,但证据说明,该住房属于指定赠与,应属陈月明的个人财产;陈月明所获奖牌是一种荣誉象征,具有特定的人身性,应为陈月明个人所有;奖金4万元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张玉莲购置的分红型保险4万元是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收入的一局部,双方无书面约定,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请问:法院对婚后财产的判决是否正确?,1婚后夫妻一方所得的买断工龄款,离婚时能否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2离婚时能否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人身损害赔偿金?,3婚后未获经济收益的著作,离婚时能否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4婚后所获得未指明的赠与财产,离婚时可否按共同财产分割?,5离婚时,一方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费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6复员军人在部队获得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和医疗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7因家庭暴力,离婚时受害人可否请求损害赔偿?,8离婚后的经济帮助费,能否按月长期给付?,9无法定过错,离婚时对方可否请求损害赔偿?,10价值较大的专用物品,离婚时能否属于个人财产?,11离婚时分得股权的一方能否成为公司股东?,12离婚时,配偶一方非企业合伙人,能否以分得合伙财产而成为合伙人?,四离婚时对房屋处理的方法,、夫妻共同房屋。,、属于一方所有的房屋。,、尚未取得或取得局部产权的房屋。,、一方婚前承租,婚后共同购置的房屋。,、双方承租的房屋。,6、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的权属和分割,五对共同财产之追偿,、追偿权的内涵。,、追究过错方的法律责任。,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侵犯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适用婚姻法解释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李全与张珍系天水镇张庄村村民,李全高中毕业后未能考上大学,于1994年通过别人介绍与本村村民张珍结婚,婚后感情平淡,生有一子。李全随其他村民外出建筑工地打工,不久就当起了小包工头。后来在家乡修了一幢楼房,而且在县城买了一套房子。李全有钱后对张珍逐渐看不顺眼,于是长期住在城里不再回家。2005年10月李全向张珍提出离婚。张珍也觉李全常年不回家,婚姻生活已名存实亡,经双方协议家乡那一幢楼房及家具归张珍所有,儿子由李全抚养,不需要张珍出抚养费。家里现有存款10万元,分给张珍5万元,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二年后,张珍发现李全在离婚时隐瞒了在县城购置的高档商品房及豪华家庭用品,价值较大,她不知自己是否有权分割这局部财产,于是向律师咨询。,请问:张珍有权分割这局部财产吗?,1在离婚后的法定请求期限内,能否要求分割隐瞒的彩票收入?,2一方因赌博所欠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3因躲避债务离婚不分割共同财产,是否合法?,4为父母治病一方所欠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离婚家务劳动补偿权的规定,?婚姻法?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以补偿。,、条件:实行分别财产制;请求人系付出家庭义务较多一方;不考虑过错。,、请求补偿性质与数额:具有补偿性。,对实行分别财产制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配偶离婚时的补偿.目前有实行分别财产制愿望的市民仅有2.7%;农民仅有1.1%,夫妻实行约定分别财产制,夫妻一方付出了较多家庭义务,补偿只能在离婚时行使,三、离婚时的债务清偿,一共同债务,共同债务的清偿首先应双方协商解决;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双方合理地分担清偿责任。,二个人债务,个人债务原那么由其本人归还,对方自愿为其归还的可以归还,但不得强迫。,第四节,救济措施,一、离婚时一方对困难一方的帮助,一规定,?婚姻法?第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方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是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二经济帮助的条件,经济帮助的条件:,、接受帮助的一方必须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财产无法维持当地根本生活水平或离婚后没有住处,、接受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离婚时的生活困难已经存在,、提供帮助的一方必须是有负担能力。,三经济帮助的内容,物质帮助、金钱帮助及其他帮助等。,帮助的期限?,帮助的数额?,短期或一次性帮助;,多方面或长期性帮助;,以个人财产实施经济帮助。,住房帮助可是临时居住权、长期居住权,也可是房屋所有权。,目前经济帮助存在问题:,适用条件过于苛刻、受助者范围小、金钱帮助数额低、住房帮助难落实、经济帮助与财产分割相混淆。,二、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一概念及功能,概念: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的制度。,功能:填补损害;精神抚慰;制裁与预防违法行为。通过对无过错方被侵害的婚姻权利的救济,维护婚姻家庭的平等、健康和稳定。,4、赔偿数额确定,离婚时的损害赔偿,1、概 念,2、作 用,3、构成要件,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为原告提出损害赔偿的,应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并由法院在判决准予离婚时一并裁决,;,不可单独提出离损赔偿。,无过错方为被告时,如同意离婚,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损害赔偿,也可在法院判决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物质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一方有过错,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请求权人受到损害,请求权人无过错,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方式、手段,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三特定规定,、只能在离婚时提起。,、法院审理有特别规定。,无过错方为原告:必须在离婚诉讼时提出,无过错方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在诉讼时提出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一审时未提出,二审时提出,调解,不成,告知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登记离婚后的离婚损害赔偿。,协议中未放弃此请求;在离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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