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编 信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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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八编 信托法,1,第三十章 信托法概述,本章主要内容,信托的概念、特征,信托与相关法律制度的比较,信托的种类、功能,信托法的概念、体系,信托法的调整范围、基本原则,2,信托的概念,信托:财产所有者出于增益或者其他特定目的,基于信任委托他人管理或处分财产的一种制度,是一种理财机制,以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为目的,委托人对于受托人的信任是信托关系成立的基础,信托财产是信托关系的核心,受托人完全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3,信托的特征,作为一种法律关系,有三方当事人参加,即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委托人和受益人可以是同一人,但仍以不同身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其基于信托财产之上的所有权、占有处分权和收益权三相分离,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典型地体现了专家理财的特点,作为一种营业,最大诚信是其基本业务行为准则,4,信托与代理的区别,当事人:信托有三方当事人,代理只有两方,财产权属:信托当中的受托人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代理人不因代理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使用的名义: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从事活动,权限:受托人具有实施信托事务的自由,而代理人只能在本人授权的范围内从事活动,适用范围:信托只限于财产管理,代理适用于不具有人身性的各类事务,法律后果的承担:信托中受托人承担法律后果;代理中本人承担,5,信托与行纪的相同点,都是基于信任而产生,都涉及财产的管理与处分,受托人和行纪人均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活动,并就此活动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6,信托与行纪的区别,当事人:信托有三方当事人,行纪只有两方,业务性质:行纪是代客买卖,其实质是特殊的财产交易制度;信托事务则很广泛,是财产管理制度,涉及财产范围:行纪一般只限于具有特别属性和特殊交易规则的财产;信托则无此限制,成立要件和利益归属:信托以交付信托财产为成立要件,收益归属于受益人;行纪不以财产交付为要件,收益归属于委托人,7,信托的种类,以受托人是否为商事营业主体划分: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以信托财产的性质划分:金钱信托和非金钱信托,以收益对象和信托目的划分: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按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关系划分:自益信托、他益信托、宣示信托,按委托人的主体地位划分:个人信托、法人信托、共同信托,8,信托的功能,理财管理功能,融通资金功能,社会投资功能,社会公益事业服务功能,9,信托法的概念、内容体系,调整信托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体系:信托基本法、信托业法、信托特别法,我国信托法属于信托基本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属于信托业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属于信托特别法,10,信托法确立的基本制度,信托财产上的权利与利益分离制度,信托财产独立制度,信托公示制度,信托目的合法性制度,受托人有限责任制度,受益人保护制度,营业信托的专业素质制度,11,第三十一章 信托基本法,本章主要内容,信托的设立、变更、终止,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公益信托,12,信托的设立,特定当事人之间确立信托关系的法律行为,有效的信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合法的信托目的,2、具有合法的信托主体(营业信托的受托人须为信托公司),3、具有确定、合法的信托财产,4、具有合法的设立方式,13,信托设立方式和信托记载事项,信托设立方式:信托合同、遗嘱、其他书面形式,必要记载事项:信托目的;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名称、住所;受益人;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状况;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方式、方法,任意记载事项: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受托终止事由,14,信托的变更,因出现了法定情形或者约定情形而对信托当事人或者信托内容进行变更的行为,信托不得随意变更,有下列情形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处分受益人的信托收益权:,1、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2、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3、经受益人同意,4、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15,信托的终止条件,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信托被撤销,信托被解除,16,信托财产,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以及因管理、运用、处分该财产而取得的财产,信托财产的范围:具有流通性的财产和财产权利,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一经有效设立,即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当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项独立财产,并不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债权人追索,17,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表现,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财产,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益人虽然享有信托财产的利益,但并不享有其他权利,抵销的禁止:属于信托财产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信托财产的受托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强制执行的禁止:信托当事人的一般债权人不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信托财产,18,信托当事人之一:委托人,委托人:信托的创设者,提供信托财产,确定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收益权,指定受托人,并监督受托人实施信托,委托人的资格: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有一定数量的财产;资产负债状况良好,19,委托人的权利,受托人选择权,信托无效、可撤销时信托财产的复归权,有关权利的保留权,对信托财产被强制执行的异议权,了解情况权和查询复制权,信托财产管理方法调整权,受托人解任权和重新选任权,损害赔偿请求权,20,委托人的义务,依信托合同约定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依信托合同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及有关费用,不得干预受托人的活动,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21,信托当事人之二:受托人,接受信托财产并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掌控、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人,受托人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营业受托人须具备专门的营业资格,22,受托人的权利,拥有信托财产的名义上或法律上的处分权,获得报酬权(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害的,在未予赔偿或恢复原状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优先受偿权: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负担的债务或受到损害,可以就信托财产优先受偿,辞任权: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可以辞任,23,受托人的义务,忠实履行受托义务,善良管理人义务,不得享受信托利益,信托财产分别管理义务,自己处分信托事务的义务,完整记录及报告义务,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定财产的义务,保密义务,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职责终止时的报告移交义务,24,信托的当事人之受益人的权利,信托财产受益权,信托权益的处分权,撤销权和赔偿请求权:当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时,受益人有请求法院撤销该处分,并赔偿损失的权利,与委托人共有的权利:了解情况、查阅复制、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解任,25,公益信托,根据契约或遗嘱等信托文件,委托人将财产或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管理该项财产,并按信托文件规定,将信托利益用于举办一项或某些公益事业即教育、科技、卫生或社会福利事业等,以实现公共利益目的的信托,26,公益信托的设立,许可制:公益信托的设立和受托人的确定,应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活动,27,第三十二章 信托业法律制度,本章主要内容,信托业概述,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则,资金信托业务管理规则,28,信托业的概念和特点,接受他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受托财产的营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业,经营信托业务的机构一般是具有社会理财职能的金融机构,以信托财产开展经营活动,信托机构享有名义上、法律上的财产权,从而与以自有财产为基础开展营业活动的其他企业相区别,受托人必须是经过特别许可的特定信托营业机构,29,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条件,有符合国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有具备银监会规定的入股资格股东,具有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有具备符合规定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30,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1),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31,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2),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代保管业务,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32,资金信托业务的特别规定,资金信托: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信托期限不得少于1年,单笔信托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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