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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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国际贸易 案例分析,2011,年,7,月,叶浩霖,主要内容,一、风险非正常转移的典型案例分析,二、,CIF,条件下的保险责任起讫 案例分析,三、海运提单交单风险的案例分析,有关本篇中提及的常用贸易术语说明:,1,、,FOB,:船上交货价格条件,/,离岸价格条件,FOB, free on board,之简称。在本条件下,卖方必须负担约定货物运至装货港装载于指定船舶上之一切风险与费用,而货物越过船舷杆(,ships rail),以后的一切风险包括运费的各项费用,则由买方承担。,以,FOB,表示价格条件,须附列指定的装货港,例如:,USD20 per dozen F.O.B.,GuangZhou,,意指:每打,20,美元,广州船上交货价格条件。,2,、,CFR,:运费在内条件,CFR,,,cost and freight,,指卖方必须负担货物的成本及运费至目的港为止,但货物的风险转移点及其他附加费用自货物通过装船港船舷栏杆后,则由买方负担。,3,、,CIF,:运费、保险费在内条件,/,到岸价格条件,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依此条件交易,卖方须以自己的费用及风险将约定的货物装载于船上,并办理 海上货物保险,于备齐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及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等货运单据提供给买方后,才算履行了交货义务。买方则须承担货物装船之后的一切风险,并凭卖方提供的货运单据交付货款。,CIF,交易是有关货运单据的交易,而非货物本身的交易,只要卖方提供的货运单据符合买卖契约,无论货物时候运到目的港或有无损害或灭失,买方均依照约定支付货款。,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害或灭失,则买方直接凭卖方提供的保险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一、风险非正常转移的典型案例分析,在国际贸易中,若买卖双方,FOBCFRCIF,贸易术语成交,则在正常情况下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但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却发现了一些风险非正常转移的情形,如,:,货物越过船舷,风险却未转移给买方;,或货物尚未越过船舷,风险却已转移给买方;,或货物正在越过船舷,风险转移产生争议等等,那么,为什么会发生此类情形?此时的风险到底由谁负责呢?,让我们对以下几个案例进行分析,从中寻找答案。,1,、“船舷为界”的确切含义,严格地讲,“船舷为界”只是说明风险划分的界限,而不能一概而论地作为费用划分的界限。,就风险划分而言,“船舷为界”表明: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后,包括在起航前和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则由买方承担。,就费用划分而言,“船舷为界”是指:在一般情况下,卖方要承担装船的主要费用,而不包括货物装上船后的理舱费和平仓费。,2,、风险的转移,风险有时会推迟转移,但无论是风险的正常转移还是风险的推迟转移都有前提条件,即货物需特定化(,Specialization),。即货物已经适当地划归本合同,即已清楚地分开或以其他方式特定为该合同向下的货物。,风险点的后移,如,FOB,合同的买方要求卖方提交,“,清洁已装船提单,”,,而卖方也同意提供此种运输单据,凭以向买方收款的话,则该,FOB,合同的交货点已从,“,船舷,”,延伸到了,“,船舱,”,,从而风险点相对于,INCOTERMS,(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已经后移。卖方必须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安全地装入船舱,并负担货物装入船舱为止的一切灭失或损坏的风险。,3,、船货衔接问题,买方的,“,充分通知,”,义务,在,FOB,合同中,由于租船或订舱是由买方负责办理的,因此,买方必须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及所要求的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若买方没有给予卖方上述通知,有可能导致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付前转移,且买方还须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卖方仓储、保险等一起额外费用。,卖方按时交货的义务,卖方必须负责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和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若卖方因货未备妥而不能及时装运,则卖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空舱费(,dead freight),或滞期费(,demurrage),。,案例分析,1,美国出口商与韩国进口商签订了一份,FOB,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售,2000,公吨小麦给买方。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运了,5000,公吨,准备在目的港由船公司负责分拨,2000,公吨给买方。但载货船只在途中遇高温天气发生质变,共损失,2500,公吨。卖方声称其出售给买方的,2000,公吨小麦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认为根据,FOB,合同,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已经转移给买方,故卖方对损失不负责任。买方则要求卖方履行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后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问:如果你是仲裁员,将如何裁决?,分析:该案件的关键在于货物有没有特定化,根据,INCOTERMS2000“,买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起风险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如果货物进行特定化了,证明该,5000,吨中的,2000,吨是韩国公司的货物,那么风险在越过船舷时转移至韩国进口商,美国出口商无需赔偿。,但是,在案例描述中说明,货物抵达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划分。由此看来,在货物运输途中,货物并没有特定化,不能证明,2500,吨损失的货物属于韩国公司的货物。因此,韩国公司有权向美国出口商要求索赔,美国公司要承担相应责任。,案例分析,2,我国某公司与英国一家公司签订食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2,月、,3,月、,4,月每月各装,1000,吨,采用,FOB,条件,买方所租载货船舶必须不迟于本合同规定的每一装运月份的第,20,天抵达装运港,否则,由此而使卖方遭受的任何损失和费用由买方承担。”合同订立后,,2,月的交货顺利完成,但,3,月份买方的派船却迟迟未到,我方只好暂时将货物存仓,并提出利息、仓租、保险费均由对方承担。一周后,该储货仓发生火灾,我方待运的,1000,吨食品中有,400,吨被烧毁。次日,买方所派船只到达,买方要求我方重新备齐货物履行交货。我方认为货物只所以受损完全是由于买方未能及时派来接货船只所致,在这种情况下,货物虽未越过船舷,但风险应由买方承担。而买方认为,既然合同是按照,FOB,术语订立,那么只要货物尚未越过船舷,其发生的风险就应由卖方负责。,请分析孰是孰非?,分析:,在本案例中,双方之所以产生争议的原因在于合同中对买方船舶未能或延迟到达虽作了“由此而使卖方遭受的任何损失和费用由买方承担”的规定,但对存仓待运期间货物遭受的风险是否由买方负责却未作具体规定,所以根据国际惯例,我们援引,INCOTERMS,来判析此案。,其中规定:“在,FOB,合同项下,如买方指定的船只,不能在规定日期或规定期限终了前截止装货,买方应负担一切因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并自规定期限终了时起,负担货物的一切风险。”据此,在本案中,买方不但要负责由于船舶迟到而使卖方遭受的损失和费用,还要承担,3,月,20,日之后的货物风险。发生火灾时,虽然货物尚未装船,风险却已属于买方负责范围,买方只能与保险公司进行交涉,而无权要求卖方重新交货了。,案例分析,3,我国某公司以,CIF,条件,即期信用证付款方式进口英国某公司设备,该设备在伦敦港被装入木箱再用吊杆吊到船上。但当吊杆运动到船舷上方尚未完全越过船舷时突然折断,致使木箱摔到甲板上设备受损。随后双方就谁应承担货损发生分歧:卖方认为,设备已经起吊越过船舷,自己完成了交货义务,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而买方认为,设备尚未被完全置于甲板上,自己不应承担货损责任。,请分析谁应该承担损失?,分析:,在本案中裁定由卖方承担货损责任,无疑更合情合理也更具有操作性,这是因为:,第一,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装船是一个“起吊,-,越过船舷,-,装上船”连续的运动过程,我们不应机械地割断这个连续的过程,孤立地理解“越过船舷时风险转移”的含义,如果设备没有被装上船,那就意味着卖方没有完成交付货物的义务,此时的风险转移无从谈起。,第二,付款条件采用跟单信用证方式,买方通常会在信用证中规定卖方议付货款时提交“已装船清洁提单”,在本案中如果卖方不承认货损责任,执意把摔坏的木箱装上船,那么,他得到的势必为“不清洁提单”,即使在银行也会遭拒付。,所以,此时卖方比较明智的做法还不如承认其风险尚未转移,尽快补发新货物,取得清洁单据交单结汇。,二、,CIF,条件下的保险责任起讫 案例分析,1,、,CIF,术语的特点:,在,CIF,合同下,卖方不保证货物一定安全到达目的港,CIF,合同是“单据买卖”。在,CIF,条件下,买方凭单据付款,卖方凭单据交货。,在,CIF,条件下,保险是卖方必须为买方利益办理的义务。通过保单的转让(交单)使买方获得直接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在,CIF,条件下,保险责任起讫期间是:“仓至仓”,对比:,FOBCFR,条件下,保险责任起讫期间是:“船至仓”,2,、仓至仓条款(,W/W),的保险责任起讫,仓至仓(,W/W),条款:,规定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仓库开始,一直到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收货人仓库时为止。当货物一进入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是,当货物从目的港卸离海轮时起算满,60,天,不论保险货物有没有进入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均告终止。,被保险货物在运至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或目的地以前的某一仓库而发生分配、分派的情况,则该仓库就作为被保险人的最后仓库,保险责任也从货物运抵该仓库时终止。,案例分析,某公司按,CIF,条件出口,45,头某品牌餐具,100,箱,投保平安险。在装船时有,10,箱因吊钩脱扣而落海。,问:这一损失是否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按,FOB,或,CFR,条件出口又如何?,分析:,根据,CIC,条款中平安险的责任之一是: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据此,CIF,条件所述之损失完全可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在按,FOB,或,CIF,条件出口的情况下,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一切风险和损失应由卖方承担。而且买方按,FOB,或,CFR,条件在国外进行投保时,在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都不承担装船前得风险。除非买方应出口方的要求加保“,Before loading risk”,或者出口方在国内保险公司投保“仓至船”这一段的保险,则又另当别论。,三、海运提单交单风险的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从印度尼西开来的信用证,总是要求出口商寄,1/3,正本提单给进口商,理由是由于近洋,货物到达目的港比收到从银行寄来的单据快,为了不产生滞港费才提出这个要求。出口商回绝了进口商的要求。请问:出口商如何控制风险?,分析:,正本的海运提单是重要的货物物权凭证,,1/3,正本提单直接寄给进口商,进口商收到后就可直接凭此提货,完全用不着去开证行赎单付款,出口商通过议付寄去的单据也将被进口商拒付。,可以这样做:出口商为了顺利收款,出口商不能将,1/3,正本提单提前寄给进口商,等到议付银行将其他单据都寄到开证行后,出口商再寄那,1/3,提单。此时,开证行也已提示客户去赎单付款了。,还有一种方法避免风险:在信用证开证申请书的单据要求内容里,把提单上的收货人定为:“,TO ORDER OF ISSUING BANK”,。这样即使把其中一份正本提单寄给客户,客户也不得不把提单拿到开证行去背书,开证行会敦促进口方付款。 这样可以保全出口商的利益,控制收汇风险。,海运提单其他注意事项:,海运提单正本都是三份,提单上一定要在,NUMBER OF ORIGINAL B/L,打上“,THREE”,或“,3”,,不然银行是不会接受的。,海运提单上的签单日(,ISSUE DATE),和装船日(,ON BOARD DATE),,两个日期要一致。,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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