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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二节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1,一、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一般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由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2,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3,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2.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3.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对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的情况,行政机关应当立即解除行政强征措施。,4,二、查封、扣押,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5,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3.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6,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7,三、冻结,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相关规定的程序,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金融机构接到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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