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法务知识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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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与服务使用政府采购,政府采购的工程适用招投标法。,解决中央、地方及各部门之间颁布的招投标配套文件之间制定的规则不统一问题。,增加招投标法可操作性,解决招标投标法对资格审查、评标等程序规定得较为原则,对于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以他人名义投标等违法行为,缺乏具体认定标准,实际工作中很难查处问题。,6,2,、招标投标法律框架体系,加强行政监督,建立了当事人异议、投诉制度,提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以及鼓励电子招标,(,条例第,5,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加大防腐力度、防止滥用职权(条例第,6,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江西平江廉租房项目、高速公路项目、地方法规要求发的代表人购买招标文件等,7,3,、招标投标行为的法律含义,招标和投标是一种民事行为,其目的是为了签订合同。,合同订立之前的行为适用,招标投标法,、,国家采购法,及相应的配套法规或者,合同法,中有关合同订立的相关规定。,合同订立之后的行为适用,合同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8,3,、招标投标行为的法律含义,所有合同的订立,都应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offer),:向特定人,发出有具体明确内容的,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acceptance),:收到要约的人同意或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做出时,合同成立。,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3,、招标投标行为的法律含义,法律界普遍观点,招标,要约邀请,投标,要约(有约束力,分撤回与撤销),中标通知书,承诺(有约束力,不允许擅自终止招标,条例第,73,条),从法律角度讲,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时,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的合同即告成立,合同内容即为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10,4,、强制招标的范围,所有的采购行为都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在我国境内的所有招投标行为,都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除明确规定适用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条款外,都要遵守),强制招标、自愿招标,强制招标范围:,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明确,必须进行招投标的,范围(招投标法中规定的是工程、与工程相关的货物及服务,医疗器械及药品采购、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公司聘用),4,、强制招标的范围,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3,号令),12,4,、强制招标的范围,条例第二条的进一步解释:,工程建设项目:,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与政府采购法“工程”是一样的),工程: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如钢筋、门窗等),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草案中的项目管理、可行性研究、科学研究等内容被删除),4,、强制招标范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14,4,、强制招标范围,条例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意味着地方制定的强制性招标标准都已经废止。,第四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或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必须进行招标。,4,、强制招标范围,属于强制招标范围,但无需招标的特殊情况(一):,招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4,、强制招标范围,属于强制招标范围,但无需招标的特殊情况(二),条例第九条:,(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企业普遍有专利或专有技术,但必须不可替代才行);,(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放宽原,30,号令自建自用的范围。开发商有施工资质的可以不用招标。不适用母子公司。);,(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如,BT,、,BOT,等项目);,(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追加内容一定是原招标时不知道的);,(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5,、招标方式,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5,、招标方式,一、公开招标(无限竞争性招标),即采购人在报刊、网络媒体、或其他媒体上刊登招标公告,发售标书,吸引不特定相对人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遴选确定中标方的一种方式。优点是可选择比较方面较多,从而确定适合而经济的交易方。,强制招标的,资格预审公告,及,招标公告,的指定媒体:,“三报一网”,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上发布。,19,5,、招标方式,公开招标的范围:,属于强制性招标范围内的以下项目,应公开招标:,1,、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条例第八条),2,、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招投标法第十条);,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招投标法第十条),5,、招标方式,二、邀请招标(有限竞争性招标),即由招标单位选择一定数目的相对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招标竞争。一般邀请,3-10,个为宜,不需要公告。,5,、招标方式,属于强制性招标的项目中,可以邀请招标的范围:,1,、除必须公开招标的其他项目;,2,、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例外情况:,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条例第八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条例第八条);,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不宜公开招标的国家重点项目(招投标法第十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宜公开招标的地方重点项目(招投标法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被市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工程,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需向区管理部门备案。,5,、招标方式,实施条例新增招标方式:工程总承包招标、两阶段招标,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5,、招标方式,暂估价工程招标的三种模式:,1,、原招标人作为招标人去招。,弊端:暂估价项目在总包合同中,责任主体不唯一,容易产生争议;,2,、原招标人和总包单位共同招标(建设工程货物招标,27,号令)。,仍有弊端。,3,、由总承包人招标,但原招标人有一定话语权。,比较推荐的做法,5,、招标方式,两阶段招标,第三十条,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6,、招标程序,一、招标准备阶段,项目审批,落实资金来源,具备招标所需要的资料,成立招标组织机构(,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招标文件,编制与送审(标段划分、,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标底及最高限价,),招标内容的审批核准,条例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核准部门是项目审批、核准部门,非行政监督部门。,不再强调在可研阶段核准招标内容。,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条例新增内容),实行机构的资格认证(第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发展改革委员会,发改委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工业和信息部,通讯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实行专业人员的,招标职业资格,认证。(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条例新增内容),招标代理行为的,一个应当三个不得,(第十三条),应当遵守有关招标人的规定;,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为投标人提供咨询;,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招标人以何种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条例没有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从其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条例新增内容),招标代理合同及收费,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四条,),收费依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中标金额,5,亿元以下的收费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约定收费。,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1】,年,534,号),中标金额,5,亿元以上的收费标准,设一次招标上限:货物,350,万元、服务,300,万元、工程,450,万元,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自行招标,招投标法 第十二条,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非只适用于强制性招标的项目,自愿招标一样适用。,实施条例 第十条,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规定: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及工程管理专业人员,。,(重视对人员的管理,忽视企业的管理。没有规定具体条件,保留余地今后由部门规章规定。),招标文件,招投标法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文件,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条例第,15,条):,标准文本:,和,试行规定,2007,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等九部委,【2007】,56号,),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2012,版,(,发改法规,【2011】3018,号 ),2012,年,5,月,1,日开始实施,标准文本的使用时要注意使用说明,不属于强制性适用范围的招标文件的编制,可以借鉴。,发售招标文件仅收成本费,不得盈利。(不得含标底编制的费用)。,(条例第,16,条),标段划分,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投标法第,19,条),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条例第,24,条),是否允许同一投标人在多个标段中标、招标人可否限制同一投标人中标标段数量,由招标文件约定。,应根据市场情况、企业自身情况、招标项目情况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划分标段。,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条例第,25,条)应合理确定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可以设定也可以不设定、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条例第,26,条),规定:,投标担保采用转账支票、汇款等方式,但不是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采用银行保函、银行汇票等方式,但不是由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出具,认定为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以往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错误操作:,任何投标均须提交投标保证金;,要求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时即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交由招标代理机构收取和处置。(投标保证金的受益人只能是招标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实际同一家投标人出具;,不合理提高投标保证金金额谋取不法利益、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退回:,招标人终止招标(条例,31,条,及时退回);投标人撤回投标(条例,35,条,,5,日内);合同签订(条例,57,条,,5,日内),退还本金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标底及最高限价,条例第,27,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条例第,50,条,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6,、招标程序,二、招标实施阶段,刊登,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条例第,15,条,-,第,19,条,第,20,条资格后审),发售招标文件,踏勘现场(条例第,28,条 ),招标预备会,建立评标组织,(条例第,45,条,-,第,49,条),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资格预审,条例第,18,条,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第,19,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规定: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投标人少于,15,家时,不得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踏勘现场,条例第二十八条,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制定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合理组织踏勘,现场环境对投标人的报价会产生影响的,如施工项目、设计项目,设备采购可不组织。,错误做法:现场点名、公开签到簿、一次未到期单独组织。,评标委员会,综合评标专家库制度,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 (条例第四十五条),体现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建立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向社会提供专家资源服务的平台。,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抽取,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条例第四十六条),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条例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对招标人在评标中的要求,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条例第四十八条),招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必须的信息主要包括:,招标目标;招标项目范围和性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评标标准、方法和相关因素;开标会记录;投标文件以及资格预审文件。,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五不准),(条例第四十九条),6,、招标程序,三、开标定标阶段,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文件,评标决定,中标候选人,公告或通知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开标,开标时间:投标截止的同一时间开标,开标地点: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开标参与人: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形式:检查密封情况,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注意事项:投标人不足三个不得开标,应重新招标。,异议:投标人有异议当场提出,招标人当场答复,并记录,开标记录:应存档备查。,(招标投标法第,34-36,条、条例第,44,条),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条例第,52,条),主体:评标委员会,非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或投标人。,形式:书面的。,有影响力的澄清,应作为合同补充文件。,投标书(函)的文字和计算错误不应澄清。,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条例第,53,条),强制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制度,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条例第,54,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一不签或不能签约的,招标人可以选择:下一顺位候选人中标或重新招标。 (条例第,55,条),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的时间,宜早不宜晚。,中标通知书如果有附录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条例第,56,条),新增条款,案例,86,年通过招投标签订的合同,去备案,投标人经营恶化,签订合同,签订合同的时间: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0,日 (招投标法第,46,条),防止阴阳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一致 (条例第,57,条),一定要在签订合同后退还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上限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7,、招标人注意事项,一、招标过程中应注意的时间节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条例,16,条),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条例,17,条),招标人澄清和修改文件时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3,日前,,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书面形式、面向所有投标人、不足应当顺延。(条例,21,条),应给投标人编写标书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仅限强制性招标项目(招投标法,24,条),异议答复期限:,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条例,22,条、,54,条)当场答复(条例,44,条),异议期限: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日前;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对开标有异议的,开标现场提出;对中标候选人有异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未提异议的,不得投诉。,7,、招标人注意事项,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改变原有长于投标有效期的规定。(条例,26,条),中标候选人公示时间:,3,日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条例,54,条),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招投标法,46,条),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条例,57,条),确定中标人之,15,日内,,向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招投标法,47,条),投诉期限,: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异议期不算(条例,60,条),投诉受理期限,:,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条例中唯一以工作日计算的时限,与政府采购法保持一致) (条例,61,条),7,、招标人注意事项,二、招标过程中的关键数字,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重新招标(条例,19,条),投标人,少于,3,个,不得开标,重新招标 (招投标法,28,条、条例,44,条),邀请招标应当向,3,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投标法,17,条),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条例,26,条),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仅限强制性招标项目(招投标法,37,条),评标时间延长: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条例,48,条),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条例,58,条),7,、招标人注意事项,三、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非国际赛事场馆要求具有国际赛事资格)(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施工企业要求有国家级计划生育先进奖)(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7,、招标人注意事项,(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要求在本地设分支机构、限定外资或内资),(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条例,32,条),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在指定媒介发布公告;同一项目在不同媒介发布公告内容不一致,影响投标的。(条例第,15,条),7,、招标人注意事项,四、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条例,4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7,、招标人注意事项,五、实施条例新增对招标人违法招标的异议与投诉行政管理程序,异议投诉的主体:,投标人(含资格预审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指潜在投标人;拟参加资格预审人;列明于投标文件或资格申请文件中拟用于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分包商供应商;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程序,:先异议后投诉,禁止违法投诉:,捏造事实、伪造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行政监督部门应予以驳回。,投诉形式:,法人的必须要法人签字并盖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2004】11,号令),7,、招标人注意事项,六、招标人擅自终止招标,条例第,73,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8,、投标人注意事项,一、防止出现投标无效的情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条例,34,条),未过资格预审递交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投标文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投标文件,招标人应拒收;(条例,36,条),收了就有效 招标人承担风险 淡化处理密封问题,8,、投标人注意事项,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条例,37,条),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条例,37,条),联合体资质确定原则:同一专业就低不就高;不同专业不同等级依据联合体协议确定;,规避联合体投标无效手段:联合体协议中约定,不得再去投标,否则赔偿损失。,投标人合并、分立、破产,不再具备投标资格条件或者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条例,38,条),8,、投标人注意事项,条例第,5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8,、投标人注意事项,二、禁止投标人串标,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条例,39,条):,(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8,、投标人注意事项,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条例,40,条),:,(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8,、投标人注意事项,三、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弄虚作假(条例,42,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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