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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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PPT,学习交流,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相关法律适用,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 罗成伟律师,1,PPT,学习交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与特征,性质:特殊的承揽合同,特点:,1.,价值高,周期长,风险大,2.,关系国计民生,国家管制多,3.,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地位不平衡,12,万企业,,4000,万从业人员,2,PPT,学习交流,主要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4.,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号文);财政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5.,东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3,PPT,学习交流,1.,区分内部承包与挂靠,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就所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属建筑施工企业的一种内部经营方式,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此并不禁止,承包人仍应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等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挂靠是指没有资质等级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承包合同。承包人之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 “挂靠”关系: (一)相互间无资产产权联系,即没有以股份等方式划转资产的; (二)无统一的财务管理,各自实行或者变相实行独立核算的; (三)无符合规定要求的人事任免、调动和聘用手续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4,PPT,学习交流,2.,区分非法转包与违法分包,转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由第三人施工完成。转包为法律所禁止。,分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某一部分施工项目交由第三人施工建设。只有,建筑法,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所列的四种行为属违法分包,为法律所禁止。,园林、绿化,消防专业分包,5,PPT,学习交流,3.,区分劳务分包与违法分包,劳务分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等,),发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劳务包既不是转包,也不是分包;转包及违法分包为法律所禁止,劳务分包则不为法律所禁止。,6,PPT,学习交流,4.,垫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理由,一是建筑市场垫资比较普通,如果认定垫资无效,不利于保护承包人的利益。,二是如果认定垫资条款无效,违反国际惯例,垫资承包是国际上业已存在并被认可的承包方式。,三是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不属行政法规,不能作为认定垫资无效的法律依据。,四是即使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合格的,也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7,PPT,学习交流,5.,黑白合同与合同变更的关系,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第二百五十八条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8,PPT,学习交流,5.2,黑白合同与脱法行为的关系,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招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9,PPT,学习交流,5.3,黑白合同与通谋的虚伪表示,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10,PPT,学习交流,5.4,处理黑白合同的基本思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要经过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根据;未经过招标投标的,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应当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但当事人实际采取了招投标的方式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如果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且当事人也未实际采取招投标的方式订立合同,仅仅为了满足当地政府的管理而提交了备案合同,则应当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根据。,11,PPT,学习交流,5.5,变更实质性内容的判断标准,“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改变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等中标结果的协议,应当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建设工程开工后,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补充协议、会谈纪要、往来函件、签证等洽商记录形式变更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的,原则上不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12,PPT,学习交流,6.,竣工日期的认定与违约责任,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13,PPT,学习交流,理解与适用,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是指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形。发包人拖延验收,而验收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经修改后才通过竣工验收。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应以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之日作为竣工日期。但在计算承包人的实际施工工期时,应当扣除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期间。,14,PPT,学习交流,7.,工程款的支付及其违约责任,关于付款时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15,PPT,学习交流,理解与适用,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审核结算期限届满后,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完整为由拒绝结算,承包人请求从合同约定的审核结算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工程款利息的,应予支持,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工程完工后,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的,视为恶意阻止付款条件成就,其应当履行验收或者组织验收义务之日为付款条件成就之日。,16,PPT,学习交流,8.,数量:计价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17,PPT,学习交流,理解与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款低于工程定额标准,不导致该约定无效。当事人以合同约定的价款过低从而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或变更合同的,依,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承包人请求参照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或者依据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1999,年版)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的约定处理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应予答复,但未明确约定不答复即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若发包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答复,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作为工程造价的结算依据。,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不完整的,发包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告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告知的,视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18,PPT,学习交流,9.,数量:工程量的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19,PPT,学习交流,理解与适用,双方当事人对有权进行工程量和价款等予以签证、确认的具体人员有约定的,除该具体人员及法定代表人外,他人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所作的签证、确认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发包人有证明承包人明知该工作人员无相应权限的。该工件人员签证的内容对发包人不发生法律效力。,20,PPT,学习交流,问题,1,采用总价合同,发现有漏量漏项等情况,承包方要求补偿是否有法律依据?,我市财政投资项目均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行计价,按,规范,要求,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而且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而东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人发包工程建设项目应以中标价并按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内容一次包干。工程实施过程,承包单位如发现招标清单和工程预算存在少计、漏计等情况往往提出要求发包方进行补偿。财审部门在结算审核时会提出合同已约定总价包干,,合同清单漏量漏项属承包方承提的风险,一般不予补偿。,对于此情况,法律方面有何意见?如诉讼,法院会否接纳承包方的诉求。联合承包案件的处理,依据:最高法释第二十二条(,1,、明确允许变更范围,在范围内,不予调整。在范围外,按约定,无约定,按当地建设行政部门发布的计价方式或标准确定),21,PPT,学习交流,问题,2,采用总价合同承包,工程实施过程中人工材料涨价较快,施工单位提出要求补偿人工、材料价差,但按合同约定人工材料涨价属承包方承担的风险。对于此情况,法律方面有何意见?如诉讼,法院会否接纳承包方的诉求。,依据:,最高法法释第二十二条,.(2,、明确了风险范围的,风险范围内,由承包人承担,以外按约定调整,未约定,原则由承包人承担;,3,、固定价当事人申请对承包范围内固定价进行鉴定,法院不予支持),22,PPT,学习交流,问题,3,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发生很多变更增加工程,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变更增加工程计算方法,财审部门一般按投标当月时的人工、材料单价进行计价,并按中标下浮率下浮,理由是中标通知书已明确了中标下浮率,该下浮率也是承包方在履行整个合同的让利率,让利率的计算应和中标时的计算一致。但承包方认为:变更增加工程应按发生时的人工、材料单价计价,而且合同没有约定要下浮就不应该下浮。对于此情况,法律方面有何意见?如诉讼,法院会否接纳承包方的诉求。,依据:最高法解释第十六条,23,PPT,学习交流,问题,4,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方现场管理人员对一些变更增加工程的签证量与按竣工图纸计算不相符,而且发包方现场管理人员签证的一些材料单价明显比市场价高。对于此情况,我们审核结算时会可调整签证的工程量和单价。对于此情况,法律方面有何意见?如诉讼,法院会否接纳承包方的诉求。,依据:最高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民法代理及表现代理规定。,24,PPT,学习交流,其 他,1,、“索赔过期作废制度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参考国际菲迪克合同)承发包双方的索赔期限定在,28,天内,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索赔。,两项证书(工程移交,接收届满),对等担保,争议评审等。,2,、新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号文),3,、,关于建设工程违法发包、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及借用资质等违法经营行为的认定办法,制订,,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修订。,25,PPT,学习交流,(三)鉴定问题,工程质量鉴定,工程造价鉴定,26,PPT,学习交流,1.,工程质量鉴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27,PPT,学习交流,理解与适用,建设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要求对工程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建设工程竣工但未经验收,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要求进行鉴定的,应予支持。,当事人诉前或诉讼中已经共同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作出了鉴定结论,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除外。,28,PPT,学习交流,2.,工程造价鉴定问题,人民法院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工程造价需经鉴定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不申请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当事人于诉前或者诉讼中共同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并出具了鉴定结论,一方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该鉴定结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除外。,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并将鉴定材料和质证意见移送鉴定机构。人民法院不得将鉴定材料的质证和审核认定工作交由鉴定机构完成。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初稿和定稿后,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实行固定价,如建设工程尚未完工,当事人对已完工工程造价产生争议的,可将争议部分的工程造价委托鉴定,但应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为基础,根据已完工工程占合同约定施工范围的比例计算工程款。当事人一方主张以定额标准作为造价鉴定依据的,不予支持。,29,PPT,学习交流,谢谢大家!,联系方式:;,30,PPT,学习交流,此课件下载可自行编辑修改,供参考!,感谢您的支持,我们努力做得更好!,31,PPT,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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