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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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Legal Department Of GDUF,第六章、企业破产法,教学目的,:,通过学习本章的内容,学员应当,掌握两条基本思路:一是破产程序;二是破产财产的清算与分配。要求考生:首先对破产制度设立的目的有全面、正确的理解,并在此基础上理顺破产程序,把握在破产进行中每个阶段的联系与区别。其次,应当掌握破产财产与破产债权的界定方法与具体范围,牢记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熟练掌握有关公式计算破产债权额。,教学重点,:,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债权人会议与和解整顿程序,破产宣告与破产申请,破产救济。,教学难点:,破产界限的含义,法院审查受理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权,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破产财产与破产债权认定及范围,破产财产的分配。,教学内容:,第一节、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第三节、债权人会议与和解整顿程序,第四节、破产救济与破产责任,第一节、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本节主要学习了解以下两大问题:,一是破产的概念与特征,二是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一)破产的概念,破产是在债权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时,在法院指挥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二)破产的特征,1、债务人已无清偿能力,不能对全体债权人履行全部义务,所以必须以破产方式公平解决债务清偿问题;,2、破产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进行,更强调清偿在多数债权人中的公平;,3、破产是对债务人财产与法律关系的全面清算与执行,在作出破产宣告以后,将终结债务人的商事经营,在债务人为企业法人时还使其丧失民事主体资格;,4、破产程序中执行的对象仅为财产,不包括行为的执行。,二、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一),(一)破产法的概念:,破产法是债务人在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进行财产清算,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清偿债务,进行重整程序,避免破产的法律制度的总称。,(二)破产法的特征,1,、调整范围仅限于债权人丧失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2,、破产法是实体与程序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我国是按照破产程序的先后顺序依次规定,不作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之分,二、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二),3,、破产法的基本规则主要源于民事债权和民事诉讼执行制度,并根据破产程序的特点、原则适当变更,注意与相关法律(如民法、民事诉讼法、社会保险法、刑法等)的都有密切联系。,等。,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本节主要介绍四大问题:,一是破产界限,二是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三是破产案件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四是诉讼时效,一、破产界限(一),破产界限是指法律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在破产立法上,对破产界限主要有两种立法方式:列举主义和概括主义。,(一),实质 标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能力等清偿;,2、不能清偿的是清偿期限已届满、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已有确定名义的债;,3、对债务在可预见的相当长期间内持续不能偿还。,4、,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况,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破产界限(二),(二)并非所有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均要宣告破产!,我国破产法第3条第2、3款规定了达到破产界限,不予宣告的情形:,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一),破产程序:申请受理债权人会议和解整顿破产宣告清算财产分配终结破产程序,(一)破产申请的提出:,1、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2、仅用于法人型企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向,债务人所在地法院,申请(所在地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无则为注册地法院),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二),(二)破产申请的受理:,1、申请后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需要更正补充材料的,在材料补充后7日内决定;,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裁定驳回,当事人对之不服的,有权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注意,:在整个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对各种问题均以裁定方式解决。“除,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当事人对其他裁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申请复议,。,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三),2、,下列情况不予受理,:(1)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2)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或者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3)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3、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书的“,作出时间,” 为破产案件的受理时间。 4、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2004年单选)人民法院准许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的,在撤回破产申请之前已经支出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四),5、,申报债权:,(1)债权申报期限: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1个月内,未收到的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2)连带债务人中一人或数人破产,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各个债务人分别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责任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3)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便不予清偿;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三、,破产案件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一),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其他民事纠纷案件的处理在以下阶段时,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一)以破产企业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1、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2、在二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二)以破产企业为被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1、已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统一依照破产程序公平受偿。,2、尚未审结,且无其他被告:首先中止,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如企业最终被宣告破产,则“终结诉讼”。,三、,破产案件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二),3,、,尚未审结,并有其他被告的:首先中止,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原案件“恢复审理”,债权人再追究其他责任人的民事责任。,4、债务人系从债务人的纠纷案件:,继续审理。,四、诉讼时效,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其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待达成和解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诉讼时效自法院中止破产程序裁定之日起重新计算。,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与和解整顿程序,本节主要学习了解以下两大问题:,一是债权人会议,二是和解与整顿程序,一、债权人会议(一),(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1、不是执行机关,其决议要由清算组执行;2、不是民事权利主体,不能以其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二)不同债权人的表决权,(重点),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表决权;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无表决权;(因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如果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其受偿与破产程序无关),2、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表决权;,3、兼有财产担保和无财产担保双重身份的债权人,其表决权只及于无财产担保的部分;,一、债权人会议(二),4、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其担保债权时,就未受清偿的债权部分在债权人会议上享有表决权;,5、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三)债权人会议制度,1、召集和主持:,(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届满后15日内召开。主席由法院指定。,(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并在发出通知前3日报告法院,开会前15日由会议召集人通知债权人。,一、债权人会议(三),2、职权,(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分配方案;,(4)审阅清算组清算报告、审计和评估报告;,(5)监督和解与整顿程序进行等。,此外,清算组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讨论未获通过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上述裁定,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半数以上,债权的债权人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30日内作出裁定。,一、债权人会议(四),3、决议方式,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4、决议的效力,(1)无论是表决时反对决议的债权人,还是未出席的债权人,均受决议的约束;,(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决议的约束,但其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应当经人民法院同意。,二、和解和整顿(一),(一)和解整顿的程序,为减少企业破产造成的社会损失,挽救那些尚有可能避免破产、恢复生机的企业,我国破产法还规定了破产和解与整顿制度。,1、全民所有制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无主管部门的以股东会议名义申请整顿。,整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2、法院受理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的,在破产程序终结前乃至破产宣告后,债务人都可以申请和解整顿。,3、上级主管部门等申请对债务人企业进行整顿时,应当向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提交整顿方案,整顿方案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二、和解和整顿(二),4、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解协议时,应报请人民法院审查认可;债权人会议表决否认和解时,应通知人民法院并请求其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5、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认可,做出,中止破产程序的裁定,,并且发布公告,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1、和解协议成立前产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只能按和解协议的规定接受债务清偿,不得要求或接受和解协议外的单独受偿并提起民事执行程序。,注意:,和解协议成立后产生的债权人(无论是否有财产担保)不受协议约束。和解协议成立前产生的有财产担保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也不受和解协议的约束。,二、和解和整顿(三),2、债务人只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不得给个别债权人以任何特殊利益,但公平给全体债权人以清偿上的利益者除外;,3、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无效。即债权人在协议中对债务人所作的债务减免或延期偿还等让步,其效力不及于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他们仍应按照原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4、(整顿期满)债务人不按和解协议规定的内容清偿全部债务的(,即仅对个别债权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的,),相关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即对全部债权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破产程序。如:和解协议系在破产宣告前达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恢复破产程序的同时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二、和解和整顿(四),(三)和解与整顿的终结,1、正常终结(整顿期满) :,(1)债务人企业按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终结破产程序,(2)债务人企业不能按和解协议清偿债务:人民法院应宣告破产,并重新申报登记债权。,2、非正常终结(整顿期间):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终结整顿,宣告破产。 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不执行和解协议,(2)财务状况继续恶化,(3)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第四节、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本节主要学习了解以下六个问题:,一是破产宣告的条件,二是破产宣告的程序和效力,三是破产清算组与破产财产,四是破产债权,五是破产财产的分配,六是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七是破产救济与破产责任,一、破产宣告的条件,破产宣告是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注意,:我国立法未允许人民法院在没有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依据法定职权宣告债务人破产),宣告破产的条件为:,(1)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2)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3)债务人在整顿期间有依法应,终结整顿,情形的;,(4)债务人在整顿期满后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二、宣告破产的程序与效力(一),(一)程序,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不是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30日内作出裁定。,(二)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1、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破产企业自即日起应当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人民法院或清算组认为确有必要生产经营的除外;,2、破产宣告后,破产企业的财产在其他民事诉讼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通知采取上述措施的人民法院予以解,二、破产宣告的程序与效力(二),除,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办理移交手续。同时应 通知破产企业的开户银行,限定其银行帐户只能供清算组使用;,3、破产宣告后,人民法院应当指定破产企业必要的留守人员。(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会、财产保管人员必须留守,其他需要留守的人员及留守人数由清算组决定。),三、破产清算组与破产财产(一),(一)破产清算组的成立与职责,1、清算组的成立,自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组长由人民法院指定,(,但清算组成员不包括人民法院的人员!破产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师、律师中指定产生,也可以从政府财政、工商管理、计委、经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社会保险、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等部门中指定。),三、破产清算组与破产财产(二),2、清算组的职责,(1)接管破产企业;,(2)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册,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3)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4)(,重点掌握,)决定是否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确认别除权、抵消权、取回权:,清算组决定是否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应当以是否有利于破产债权人共同利益为判断原则。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损失应作为破产债权,破产企业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以清算组的名义从事与清算工作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破产企业在此,三、破产清算组与破产财产(三),期间非以清算组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且与清算工作无关,应该认定为无效。,宣告破产前所签订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5)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6)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7)提交清算报告;,(8)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9)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10)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项。,三、破产清算组与破产财产(四),(二)破产财产,1、破产财产的基本构成:,(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2、应计入破产财产的,特殊项目,包括:,(1)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物、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分割,债务人分割所得属于破产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当就其应得部分转让,转让所得属于破产财产;,三、破产清算组与破产财产(五),(2)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注册资本投入不足的,应当由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计入破产财产。 (3)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即使未支付或者未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属于破产财产。,(4)破产企业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执行措施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在该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列入破产财产。,(5)破产企业根据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计入破产财产。,(6)破产企业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计入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7)破产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全资机构的财产,应当一并纳入破产程序进行清理 。,三、破产清算与破产清算组(六),(8)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已经签订合同、交付房款、进行房改,卖给职工个人的,不属于破产财产。未进行房改的职工住房,可由清算组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事项,向职工出售,所得款项属于破产财产。,3、不计入破产财产的项目:,(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三、破产清算与破产清算组(七),(4)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7)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8)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9)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三、破产清算与破产清算组(八),(三)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处置,1、如果破产企业将建筑物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的,对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需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2、如果破产企业将建筑物与“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的,即使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亦应认定抵押有效。,三、破产清算与破产清算组(九),(四),破产财产分配中四种特权,1、取回权,(1)适用条件:,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基于保管、仓储、加工承揽、代销、租赁等法律关系),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行使取回权取回。 取回权的行使,仅限于取回“原物”。 (2)处理:,在破产,宣告前,财产已经毁损灭失的,取回权消灭,财产权利人只能以物价即直接损失额为限申报破产债权。原物在破产,宣告后,因清算组的责任毁损灭失的,财产权利人有权获得等值赔偿。在破产,宣告前,,破产企业转让财产获利的,财产权利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等值赔偿。,三、破产清算与破产清算组(十),2、抵消权:,(1)适用条件:, 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得到确认;,主张抵消的债权债务均发生在破产宣告之前,(2)处理:,只要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的债务发生在破产宣告前,则无论是否到期,也无论债务标的、给付种类是否相同,均可以在破产清算前相互抵销。,经确认的破产债权可以转让,但受让人以受让的债权抵销其所欠破产企业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破产企业的股东享有的破产债权不得与其未到位的注册资本金相抵销。,三、破产清算与破产清算组(十一),3、别除权(优先受偿权):,(1)当破产企业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时,,债权人行使别除权的,其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不行使的,债权和担保物分别计入破产债权和破产财产。,(2)当,破产企业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时,可行使别除权,如果不行使,则不能作为破产债权受偿。,(3)当他人为破产企业债务提供担保时,无别除权。,三、破产清算与破产清算组(十二),4、撤销权:,(1)适用条件:,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移财产,包括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无偿划拨财产; 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放弃自己的债权。 (2)处理:,破产清算期间发现的,由清算组追回财产,并入破产财产分配;,破产终结后1年内查出的,由人民法院追回,并依法予以分配。,四、破产债权(一),(一)破产债权的概念,根据破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破产债权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二)破产债权的范围,1、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2、破产宣告前发生的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3、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中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的未受优先清偿的债权;,四、破产债权(二),4、,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5、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但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6、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7、,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8、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四、破产债权(三),9、,债务人的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10,、,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11、,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12、,债务人退出联营应当对该联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联营企业的债权人对该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13、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四、破产债权(四),(三)不属于破产债权的范围:,1、,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3、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凡计息的破产债权,其利息均只计算到破产宣告之日。,4、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5、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6、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7、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四、破产债权(五),8、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9、政府无偿拨付给债务人的资金不属于破产债权。但财政、扶贫、科技管理等行政部门通过签订合同,按有偿使用、定期归还原则发放的款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五、破产财产的分配(一),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一)优先拨付:,1、破产费用,:,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如债权人会议费用等)。,2、清算期间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生活费、医疗费,3、国有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职工的生活费从破产清算费中支付,五、破产财产的分配(二),(二)第一顺序清偿款项:,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2、国有企业在破产前为维生产经营、向职工筹借的款项;,3、破产企业欠职工集资款;,4、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统筹金;,5、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求偿权,企业欠非正式职工的劳动报酬。,(三)第二顺序清偿款项:所欠税费,(四)第三顺序清偿款项:破产债权,六、 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整个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各种问题均以,裁定,方式作出,除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和申请复议,,但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七、破产救济与破产责任(一),(一)破产救济,破产救济是政府对破产企业失业职工进行生活物质帮助,并安排其重新就业的社会制度。,我国的破产救济制度目前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失业救济;二是就业安置,(二)破产责任,1、破产违法行为的责任:,破产企业违反了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有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破产企业的法,七、破产企业与破产救济(二),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与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分组成。,2、企业破产责任,破产法规定,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对该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因,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破产,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本章思考题:,1,、,试论破产立法的目的及现实意义。,2,、简述债权人会议的职责范围及其同法院的关系。,3,、简答破产宣告的条件、方式及效力。,4,、破产财产是由哪些财产构成的。,5,、论破产债权。,6,、简述破产申请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本章参考书目:,1,、王欣新主编,,破产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2,、王艳梅,孙璐著,,破产法,,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5,3,、付翠英编著,,破产法比较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4,、黄赤东,杨荣新主编,,破产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5,、郑远民著,,破产法律制度比较研究,,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6,、王欣新著,,破产法专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第六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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