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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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十三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peaceful settlement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s),Zhang Lijuan,1,教学重点,国际争端的概念及种类,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办法,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办法,2,一、,概说(,General,),(一)国际争端的概念和特点,国际争端(,international disputes,)指国际法主体之间,由于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意见不一致或政治利益的冲突所产生的争执。,3,特点:,主体主要是国家。,通常涉及主权国家的重大利益。,起因较复杂。,解决方法特殊。,4,(二)国际争端的种类,1,、,法律类争端,可裁判的争端(,justfiable dispute,);,2,、政治类争端,不可裁判的争端(,non-justfiable dispute,),;,3,、混合类争端;,4,、事实类争端。,5,(三)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1,、传统国际法的两种解决方法:,强制方法,(compulsive settlement),:,反报、报复、封锁和干涉。,非强制方法,(amicable settlement),:,外交方法和法律方法,2,、国家按照现代国际法用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6,二、,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Political Methods of Settlement,),政治方法,是由有关国家通过外交途径进行的,因此亦被称为外交方法。,谈判与协商,(,negotiation,):基本方法,调查,(,inquiry,,,investigation,) :独立委员会,斡旋(,good office,):第三方不介入,调停(,mediation,):第三方介入,和解(,conciliation,):和解委员会,7,三、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Legal Methods of Settlement,),(一)国际仲裁,(,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又称国际公断。指当国家间发生争端时,经各当事国同意,由各当事国所选任的仲裁人员在尊重国际法的基础上,对争端作出有拘束力的裁决 。,8,仲裁,常设仲裁法院,(the Permanent of Arbitration),仲裁协定,仲裁庭,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终局,自愿性,1900,年成立,院址设在海牙,9,(二)司法解决(,judicial settlement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s,),指在国际争端各当事国同意的基础上,由一个常设的国际司法机关,根据国际法,对于提交给它的争端进行审理,并作出有拘束力的判决。(自愿性),10,国际常设法院(,1922,年成立),Permanent 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是第一个司法解决国际争端的机构。,国际常设法院规约,是其组织规章,规定该法院的组成、职权、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存在二十年,共受理,65,个案件,判决,33,件,提出咨询意见的,28,件。,在国联,1946,年,4,月的最后一次大会上宣布国际常设法院解散。,11,联合国国际法院(,1946,年成立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国际法院规约,是,联合国宪章,的组成部分,联合国会员国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然当事国。,12,1,、国际法院的组成,(,1,)国际法院由,15,名不同国籍的,法官,组成。,资格条件:,法官个人应是品格高尚,并在各本国具有最高司法职位之任命资格或公认为国际法之法学家;,法官全体确能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各主要法系。,(,2,),院长,和副院长由法官互相推选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3,)专案法官,(ad hoc judge),。,13,国际法院历任中国籍法官,王宠惠:,1921,1939,年任常设国际法院法官;,郑天锡:,1939,1946,年任常设国际法院法官;,徐谟:,1946,1957,年任国际法院法官;,顾维钧,:,1957,1967,年任国际法院法官,倪征日奥,:,1985,1994,年任国际法院法官,为新中国第一位国际法院法官;,史久镛,:,1994,年,2,月,6,日,任联合国国际法院大法官,,2000,年,2,月至,2003,年,2,月任国际法院副院长。,2003,年,2,月,6,日当选国际法院院长。,14,2,、适用的法律,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判例和权威国际法学家学说,;,15,3,、管辖权,性质:,诉讼管辖权依照主权原则,以争端各当事国的同意为基础,而不是强制的。,咨询意见没有法律拘束力,但是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个人和国际组织都不能为诉讼当事者,16,对联合国机构和专门机构提出有关法律性问题发表意见,建议性,对人管辖:国家,对事管辖,诉讼管辖权,咨询管辖权,(,advisory jurisdiction,),自愿管辖,协议管辖,任择性强制管辖,a,条约解释,b,国际法任何问题,c,任何事实之存在,如经确定属违反国际义务者,d,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之性质及其范围,17,组织形式,全庭,分庭,特种案件分庭 (,3,名),特别分庭,简易程序分庭(,5,名),4,、国际法院审案组织形式,分庭与全庭的裁决法律效力相同,18,诉讼程序,起诉,书面程序:,诉状、辩诉状、答辩状,口述程序,:,口头陈述、法庭讯问,附带程序:,初步反对意见;临时措施,判决,:,终审判决,不得上诉,约束当事国;,当事国可请求法院解释或复核,-,决定,性事实,5,、国际法院程序,双方特别协议:没有原被告之分,单方请求书:区分原被告,(Av.B),咨询程序,:,咨询案提出,、书面和口述程序、,咨询意见的作出,19,强迫解决方法,反报,(retorsion),是指受害国以相同或类似的行为对抗施害国对本国实施的不礼貌、不友好或不公正的行为。,报复,(reprisals),是指一国对另一国所采取的有害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例外地被允许的,以迫使后一国同意接受由其自己的国际不法行为所产生的争端的满意解决。,平时封锁,(pacific blockade),是指一国在和平时期用海军和空军力量封锁加害国的港口和海岸,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领海,以迫使其接受自己提出的解决争端条件的行为。,干涉,20,多革滩事件,1904,年,日俄战争期间,俄国波罗的海舰队开赴远东,途中向北海多革滩附近的英国渔船队射击,打死了两名渔民,并使几艘船受损。两国因此发生争端。英国要求俄国道歉并严惩责任军官。俄国则认为射击是由于鱼雷艇逼近所致,不同意惩处责任军官。这就是著名的北海渔船事件。事后成立的国际调查委员会由英、俄、美、法、奥五国各派一名军官组成。经该委员会调查,发现这一事件是由于俄国波罗的海舰队司令官的判断错误所造成的,最后,俄国向英国赔偿,6.5,万英镑解决了争端。,21,仲裁的法律依据,仲裁条约。专门规定缔约国将未来发生的争端交付仲裁的独立的条约。,仲裁条款。指在条约订立解决争端的仲裁条款,规定缔约国在某种条件下应以仲裁方法解决有关争端。,临时仲裁协定。指争端发生后,争端当事国为把争端交付仲裁而临时签订的仲裁协议。,22,诉状、辩诉状、答辩状和复辩状,这些是诉讼案件中当事方提交的书状的名称。,请求国提出诉状,被告国对此提出辩诉状。经当事方要求,或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进行第二轮抗辩。这时请求国提出答辩状,被告国对此提出复辩状。,根据特别协定提交国际法院的案件既没有请求国也没有被告国,每方提交诉状和辩诉状,如有必要,再提交答辩状和复辩状。,23,初步反对意见是对国际法院是否有权就案件实质作出判决提出质疑。如一国可主张国际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书不可受理等。,初步反对意见将中止有关案件实质的诉讼程序。,法院如认为构成随后所作判决主体的权利面临直接危险,可以应当事方请求或主动指示采取临时保全措施。临时措施是一种临时禁令,目的是在国际法院就争端作出最终判决之前冻结形势。,24,有权要求发表咨询意见的组织,联合国机关,大会 安全理事会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托管理事会,大会临时委员会,联合国系统专门机构,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卫生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金融公司,),国际开发协会,(,开发协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民航组织,),国际电信联盟,(,电信联盟,),世界气象组织,(,气象组织,),国际海事组织,(,海事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农业发展基金,(,农发基金,),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工发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原子能机构,),25,国际法院判例的影响,加强了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促进了国际法的发展。,国际法院不能制定新法律,但能根据新情况澄清、完善和解释国际法规则。还可以提请注意国际法中的缺陷,并指出出现的新趋势。,国际法院的裁判有法律效力,(,仅就争端当事方,),,由于裁判是对国际法的权威解释,各国和国际组织必须加以考虑。这些裁判是国际行为的准则。,受托编纂和逐渐发展国际法的机关在起草新条约时,常常援引国际法院的裁判。,26,国际法院审理案件,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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