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保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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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八章 国际保理服务,国际保理服务的含义与内容,国际保理服务的种类,国际保理服务的程序,保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国际保理服务的使用背景,1,第一节 国际保理概述,一、国际保理的内容与特征,(一)国际保理的含义,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又称作国际,付款保理或保付代理、承购出口应收账款等,它是通过收,购债权而向出口商提供信用保险或坏账担保、应收账款的,代收或管理、贸易融资中至少两种业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业务。,2,(二)国际保理的服务内容,为出口商提供贸易融资,回收应收账款,提供出口贸易销售账务处理,调查进口商的资信状况,提供买方信用担保,3,某出口商A与一进口商B达成一笔出口合同,双方拟采,用D/A远期的方式结算,并同时采用国际保理方式融资。,出口商向国内的一家出口保理商申请采用此服务,出口保,理商通过进口国当地的一家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共核准了8万美元应收账款。此批货物采用分批运,输,共进行5次运输,出口商已经装运了2次,价值3万美,元。但此时出口商突然收到进口保理商发出的停止装运的,通知,并撤销该信用额度的核准。原来进口商B由于涉嫌,财务欺诈,正在接受该国司法部门的调查,进口保理商认,为进口商B的资信已经发生了根本的改变,因此提出撤销,该批货物信用额度的核准。试分析进口保理商有无权利要,求撤销该批货物的信用额度的核准,以及出口商可否获得,先前出运的货物已核准的账款的赔偿?,4,分析:,根据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制定的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第18条规定,进口保理商有权视情况缩减或撤销信用,额度。撤销(在此亦包含减额)必须通过书面形式或通过,电话(随后以书面确认)通知。在收到撤销通知后,出口,保理商应立即通知供应商,此撤销对供应商收到通知后的,发货有效。,因此根据该规定,如果收到进口商资信的不利报告,,进口保理商有权撤销他先前已经核准的信用额度,但是仅,仅局限于尚未出运的货物。对于已经出运的货物,进口保,理商仍然要承担支付责任。因此,出口商可以获得对于先,前已经出运的货物并已核准的账款。,5,二、国际保理的产生、发展与应用,6,三、国际保理与其他支付方式的比较,7,英国泰克斯公司从中国进口纺织品。几年前,当该公,司首次从我国进口商品时,采用的是信用证结算方式。但,随着进口量的逐渐增长,他们越来越感到这种方式的繁琐,与不灵活,而且还要向开证行提供足够的抵押。为了继续,保持业务增长,该公司开始谋求至少60天的赊销付款方式。,但我国出口商考虑到这种方式下的收汇风险过大,因此没,有同意。之后,该公司抟向英国保理商埃利克斯公司寻求,解决方案。英国的进口保理商为该公司核定了一定的信用,额度,并通过中国银行通知了我国出口商。通过双保理制,(中国银行作为出口保理商,埃利克斯公司作为进口保理,商,这是国际保理中最常使用的方式),进口商得到了赊,销的优惠付款条件,而出口商也得到了100%的风险保障以,及发票金额80%的贸易融资。,8,公司董事史密斯先生称,国际保理业务为他们提供了极好,的无担保延期付款条件,通过这种结算方式帮助他们扩大,了从中国的进口量,而中国的供货商对此也十分高兴。虽,然进口产品的价格会高一些,但史密斯先生认为对他们而,言,还是有相当大的好处。当进口商下定单时,交货价格,就已确定,他们不须负担信用证手续费等其他附加费用。,对出口商而言,虽然理论上说信用证方式可以保护出口商,的利益,但实务中由于很难作到完全的单证相符,因此出,口商的收汇安全也受到挑战。史密斯先生介绍,该公司在,与中国供货商合作的五年时间里仅有两笔交易出现一些货,物质量方面的争议,但闩题都很快得到解决,且结果令双,方满意。,9,分析:,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进一步认识到国际保理正逐,渐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与信用证这种当前运用最为广泛,的结算方式相比,显示了一定的优势。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国际保理在国际贸易结算领域将会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10,第二节 国际保理的种类,一、涉及三方当事人的国际保理业务机制,(一)直接进口保理机制(Direct Import System),直接进口保理机制的三方当事人分为出口商、进口商,及进口保理商,它是由出口商直接与进口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出口商发货后直接将发票寄给进口保理商,由进口,保理商直接为其收取货款及提供坏账担保。,11,(二)直接出口保理机制(Direct Export System),直接出口保理机制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出口商、进,口商和出口保理商。出口商在发货后,将发票寄与出口保,理商,由出口保理商负责向债务人收取债款并提供坏账担,保。,加大了债权转让的难度,增加了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存在收汇风险,不利于处理贸易纠纷,12,二、涉及四方当事人的国际保理业务机制,(一)双保理制(The Two Factor System),此保理机制的四方当事人分别为出口商、出口保理商、,进口商、进口保理商。在此种机制下,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同时出口保理商又与进口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彼此委托代理开展保理业务,这样出口保理商除,了要起到传递函电及划拨款项的作用外,还需要按照出口,商的要求为其提供融资服务。,13,1、双保理的当事人及其相互关系,出口商 进口商,出口保理商 进口保理商,14,出口商,(9)货物装运并寄送货运单据,进口商,(2),签,订,保,付,代,理,协,议,(3),申,请,债,务,人,信,用,额,度,(13),催,收,货,款,(1)签订保理商代理合同,(12)应收账款转移通知书,出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14),付,款,(15)付款及对账单,(7),通,知,(8)签订销售合同,(5),对,债,务,人,信,用,评,估,(4)传递信用额度申请书,(6)通知核准信用额度或拒绝,(11),融,通,资,金,(10),应,收,帐,款,转,移,通,知,书,(16),付,清,余,款,转,移,对,帐,单,15,某一出口商A向一进口商B出口一批价值12万美元的商,品,装船后30天D/A方式付款。由于出口商A仅仅是一家业,务规模很小的贸易公司,它不想过多的占用自己的流动资,金,因此A希望采用国际保理业务融通资金。试问其业务,流程是什么?,16,分析:,出口商希望通过采用国际保理方式进行融资,其具体,做法可以简要陈述如下:,(1)出口商A首先选定一家出口地的保理商作为出口,保理商即C,然后与其签订出口保理协议,同时向它提出,12万美元的授信额度申请以及提交出口保理商要求提供的,进口商的有关资料,以备审核。,(2)出口保理商立刻选定进口地的D保理商作为进口,保理商,然后将出口商A的申请递交D,进口保理商D仔细,审核申请,然后通过各种方式获得进口商B的信誉信息,,通过综合各方采集到的关于B的资料,作出授信的决定,,其授信额度为8万美元,并立刻通知出口保理商C。,17,(3)出口保理商C立刻将进口保理商的授信决定通知,出口商A。出口商很快出运货物连同正本提单一起通过代,收行交给进口商B,而副本提单则交给出口保理商C。,(4)出口保理商收到副本提单后很快将发票的细节情,况通知进口保理商,并按照保理协议预付出口商80%的货,款(6.4万美元)的货款。,(5)货到目的地后,进口商凭承兑远期汇票取得提单,提取货物,并承诺到期付款。,(6)进口保理商将所有核准的货款付给出口保理商,,当出口保理商获取已经收到货款的通知后,立即将其余货,款支付给出口商A并扣除了相应的费用。,18,2、在国际保理业务中,采用双保理制的主要优点,出口商收款方便、安全,出口保理商收款效果良好,出口商融资方便,3、双保理制的不足之处,费用较高,资金划拨速度较慢,进口保理商的风险不易被分散,19,(二)单保理制(The Single Factor System),此类保理机制的四方当事人分别为出口商、出口保理,商、进口商、进口保理商。其中出口商、进口商和出口保,理商与双保理机制相同,只是对进口保理商的某些服务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加以限制,进口保理商仍需负责提供坏账,担保,催收逾期账款,并协助出口商和出口保理商处理因,贸易纠纷而导致的诉讼。,20,1、单保理的特点,债权的转让不同,进口保理商的责任不同,21,2、单保理制的优点,避免了重复劳动,收费相对较低,提高了划款速度,有助于加速出口商资金周转,3、单保理制的缺点,收款难度加大,融资渠道减少,债权转让易出现混乱,影响保理业务的发展,22,三、涉及五方当事人的国际保理业务机制,背对背保理方式(Back-to-Back Factoring),背对背保理涉及五方当事人:出口商、出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进口地的中间商和批发商。中间商与进口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以其购买的债权作抵押,融通一定比,例的资金,出口商和出口保理商之间的债权转让关系与双,保理模式相同。,23,四、保理协议的主要内容,有效期限,收购应收账款,核准和非核准应收账款,收购价款的计算与支付,债权转让及履约保证,限制条款,协议的立即终止,24,第三节 国际保理在国际易中的应用,一、国际保理服务的基本特征,保理商接受出口商的债权转让,保理商在核准信用额度内承担坏账风险损失,保理商为赊销或承兑交单托收方式提供风险担保,25,二、国际保理对进出口双方的作用及相关费用,(一)国际保理对出口商的作用,增加出口营业额,有效的规避风险,节省出口商开支,获得融资服务,增加出口商利润,(二)国际保理对进口商的作用,增加营业额,降低进口成本,保证进口商收到货物,简化购货手续,增加进口商的利润,26,某出口商A出口一批货物给进口商B,他授权当地的一,家出口保理商C开展出口保理业务,出口保理商通过联系,进口保理商为其提供了8万美元的信用额度核准,并很快,与出口商签订了出口保理业务协议,在出口商提交了,相应的发票后,出口保理商向其提供了80%的信用额度的,融资。,但是10天后,出口保理商却收到进口保理商发来的贸、,易纠纷的通知,告知他出口商年初以托收方式发给进口商,的同样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并已经被当局没收,致,使进口商已经付款的货物无法提货,与此同时进口保理商,还随附了一张进口国的质量检验当局开立的证明书,因此,进口商拒绝支付保理项下的应收账款。,27,出口保理商为了避免损失,很快将出口商账户上的款项重,新划归自己的名下。出口商当时没有提出异议,而是寻求,与进口商进行磋商,但是五个月后进口商因为经营不善而,破产。,此时出口商转而对出口保理商提出索赔,他认为出口,保理商这样随便划拨保理项下的融资款项是非常不妥的。,因为保理项下的货物并没有发生质量问题,出口保理商,不能因为其他结算方式下出口的货物存在问题导致进口商,没有提到货物就随便划转保理项下的资金。试问:出口保,理商有无权利划转已经向出口商融通的资金?,28,分析:,出口商保理商有权力划转已经向出口商融通的资金。,其理由如下: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制定的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第27条规定,如果债务人拒绝接受货物或发票或,提出抗辩、反索或抵消,并且如果出口保理商发生争端的,应收账款所涉及的发票日后90天内收到该争议通知,进口,保理商不应被要求对由于这种争议而被债务人拒付的金额,进行付款。“反索”是指因与出口商有关的应收账款所代,表交易以外另一笔紧密联系的交易结果,债务人向出口商,索赔,导致债务人对该应收账款提出异议。,在此案例中,进口商事实上就是采用反索以免除自己,的支付责任。,29,首先,在保理项下的货物并没有质量问题,所以进回,商不能采用抗辩方式来拒付货款,出口保理商也不能划拨,出口商账户上的资金。但是在本案例中,进口商是通过另,外批货物由于质量问题从而导致自己没有收到货物据此不,支付保理项下的应收账款。与此同时,进口保理商也提交,了相应的质量证明书,所有这些都构成反索成立的要件。,其次,如果贸易纠纷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解决,出口,保理商有权主动冲账,出口商如果对此提出异议可以在出,口保理商为其提供的对账单30天内通知保理商。否则出口,保理商这种冲账行为就被默认为正当的,出口商不能对此,提出异议。在本案中出口商当时并没有提出异议,而是与,进口商磋商,待进口商破产后才提出异议,此时已经过了,提出异议的时间。,30,(三)国际保理业务的费用,服务佣金,进口商的资信调查费,融资费用,31,三、国际保理的应用范围与要求,(一)对结算方式的要求,国际保理服务的业务范围一般仅限于在出口商采用赊,销、承兑交单托收的情况下所产生的应收账款。,32,(二)对出口商的要求,出口商必须是经营正当业务的合法法人,这是因为保理、,商确定应收账款合法性以及顺利地通过法律和诉讼程序解,决贸易纠纷的前提条件。,出口商的经营必须具有一定的规模,这是因为保理商接,受保理业务意味着要承担巨大风险,在保理服务费与手续,费一定的情况下,如果保理业务量很小的话,保理商的风,险将无法有效分散,这样风险与收益就会不对称。,出口商还应严格按照贸易合同发货,如果因商品质量、,运输等原因引起拒付,保理商不承担责任。,33,1997年年初,中国一出口商A拟向一进口商B出口一批,货物,并获得B的同意采用国际保理方式进行贸易结算,,随后委托当地的出口保理商开展此项保理业务。出口保理,商即与国外进口保理商联络,获得进口保理商的信用额度,40万美元。于是出口商A与出口保理商签订了出口保理,协议,两个月后,出口商A向进口商B出货,同时将该出,口项下的两张发票,共计43万美元的债权转让给出口保理,商,随即出口保理商又将此债权转让给进口保理商。第二,天,出口保理商凭出口商签署的保理融资申请书预付,给出口商A额度(40万美元)80%的融资全额,即32万美元。,34,但是三个月后,上述两张发票项下的应收账款到期,进口,商B没有按期付款,于是出口商A多次向进口商B催收货,款,但是进口商B一味声称由于该批货物的市场正处于萎,缩状态,无法销售出去,因此无力付款。同时请出口商A,能够体谅其所处的困境,能够延期付款。但是,不久进口,保理商突然致电通知出口保理商说,进口商B已经正式向,其提出贸易纠纷,该纠纷理由是进口商B未与出口商A签订,保理合同前以托收方式向A购买另一批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由于两张保理合同下的发票中所载明货物与该批货物,同属一个型号,因比进口商B据此认为此批货物也存在同,样的质量问题。进口保理商也进而免除了其作为进口保理,商在发票到期日后第90天应作100%发票金额赔偿的责任。,35,但出口商A不同意进口保理商的刁难,他认为进口商仅凭,怀疑提出质量争议是没有道理且毫无根据的,出口商A要,求出口保理商对外进行交涉,催促迸口商B提供质量检验,证明文件。同时出口商还向出口保理商提供了A 与B之间,就贸易事宜的大量往来函电,从而证明是进口商B由于本,身的资金问题才不能付款,而不是货物的质量问题。数天,过后,进口保理商并没有提供任何关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明文件。为此,出口保理商多次去电去函通知进口保,理商,要求其必须对此作出有条件的赔付,即由进口保理,商先赔付已核准的应收账款40万美元, 如果以后经权威,机构证实货物确实存在品质问题,则进口保理商有权追索,已经赔付的金额。,36,然而该项合理建议并没有得到进口保理商的认可。出口保,理商只有通报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秘书处,在秘书处调解无,望的情况下,出口商A只有正式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委员会受理了这项仲裁案,结果出,口商A胜诉进口保理商只有赔付已核准的应收账款40万美,元。,37,分析:,在保理业务作为国际贸易中的支付手段时,发生有关,贸易纠纷而导致进口商付款出现问题的,保理商可以依据,保理合同的有关规定免除其付款责任。但如果进口商由于,贸易纠纷以外原因如信誉问题、经营风险等情况而导致货,款未能按时支付,则保理商必须履行对出口商的担保责,任,本案正属于第二种情况。,38,事实上,在本案中进口保理商是想借贸易纠纷来达到,免责的目的。这是因为,由于进口保理商在国际保理业务、,中,存在双重身份,他既是出口商应收账款的代收人;,同时又是进口商的信用担保人,因此在债务人有偿付能力,的情况下,他的利益是与出口商相一致的。一旦进口商败,诉,则他就可以据此要求债务人付款,以避免或减少其自,身偿付货款的损失,此时,他会站在出口方一边。但是如,果进口商已经丧失了赔付能力时,他的利益就与进口商联,系在一起了,他希望进口商与出口商之间存在贸易纠纷,,并且是出口商的责任。因为如果出口商胜诉的话,进口保,理商必须在进口商无力支付货款的情况下自行承担赔付货,款的责任,因此,他会站在进口方一边。,39,然而,进口保理商认定的国际保理业务中存在的“贸,易纠纷”并无确切依据。因此,该进口保理商并不能据此,免除自身应当承担进口保理业务中的赔付责任。如果进口,保理商认为保理合同项下存在贸易纠纷问题,那么在其向,出口保理商发出贸易纠纷通知时,至少应该同时提供由进,口商(债务人)亲自签发的、正式声明存在贸易纠纷的书,面文件,而不能仅仅凭借债务人的口头怀疑便轻易认为存,在贸易纠纷已经发生,从而免除其自身的赔付责任。在该,案中,进口商A仅仅以出口商在与进口商叙作保理业务以,前所发运的货物曾经存在质量问题而怀疑保理项下的货物,也同样存在质量问题,这显然是不对的,所提供的情况无,法作为贸易纠纷的法律依据。,40,换句话说,如果进口商真的找到证据证明此批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早就将证据提交给出口商了。,通过这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在国际保理实务中,只要出口商保证在国际贸易中所,出口的货物质量达标,则收回货款的可靠程度要远远高于,其他的结算方式。所以,出口商应将精力放在出口商品的,质量上,而不是其他方面,这对改善一国出口商品的结构,与质量也是大有裨益的。,41,(三)对贸易本身的要求,批发性业务的出口,非资本性商品的贸易,进口商分布较合理,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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