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知法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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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学法、知法、用法 做一名阳光的人民教师,广州市教育评估中心 傅立群,1,第一章节,:,引 言,当代教师的基本素质有哪些?,从不同的角度,回答也有所不同。,2,一、基本知识素质:,教师职业的特殊性、专业性,必然要求每一个教师要具备一定的基本知识,即包括教育理论、学科知识、教育心理学知识等。而学科知识除了学科的相关基础知识外,还应包括学科的前沿知识。,3,二、基本能力素质:,即学习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写作能力、组织教学能力、协作能力和科研能力等。,另一方面激烈的社会竞争传导到学校也使学生压力倍增,而心理承受力又非常脆弱,这就给教师的教育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和难题,所以,教师的基本能力素质还应该要有心理辅导的知识和能力。,4,三、基本技能素质:,教师的基本技能素质应该包括教育教学方法,主要指撰写教案、说课、教法与做学生思想工作的方法,;,还包括听、说、读、写的技能。教师的基本技能应该还要包含信息技能(包括计算机等多媒体设备的硬件、软件的操作技能,如自主制作多媒体课件和软件、统计软件、数据库软件的操作和使用、网络信息搜索技能等。),5,四、师德素质:包括人文素养,没有人文素养的教师眼中根本就不会有“人”的存在,也就不会在新课程中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更不会在课堂上有“生命的气息”!具体表现在教师要尊重生命、尊重人的尊严,。师德素质是核心与灵魂。,6,五、法规素质:,一名合格的人民教师,需要增补和强调的是教师的基本法规素质,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为人师表,带头遵守社会文明公约、法律法规 ,也包括学会运用法律法规妥善处置、解决教育教学活动中出现的事务和问题,提高维护教育关系主体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真正做到依法执教。,7,法规素质 知识素质,能力素质 技能素质,师德素质,8,六、必要性与价值,(一)关系种类:,1、教师与学校:,做为自然人的教师,与学校的关系是自然人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同时也是聘与被聘的关系。,2、教师与学生:是工作关系,即教育者与被教育者的关系。,9,(二)关系准则:,教师与学校之间,教育法劳动法、以及学校制定的工作规章制度等。,教师与学生之间,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关系准则只有一个:法律与法规,10,(三)法律的作用:,1,、保证各关系主体正常、平稳运行,各就各位,各司其职。,2,、各关系主体间发生冲突、麻烦、不协调时,法律和法规来处置与协调各方。,(四)现状与误区,1,、法律意识淡薄,不仅是学校、教师、学生和家长,,2,、关系学误区:一般流行的观念和作法是没事不求人,出事就找人。找领导吃饭、送礼,请领导来协调。,11,3、平时要学法,履职须懂法,依法做人,依法执教,法律才是最可靠、有效、长效的保障。,12,案例一:教师与学校,案情介绍,广东佛山南海罗村高中肖兵老师因支持,100,多名高一学生抗议补课,导致多次年度考核“不称职“,继而发展为待岗,并暂停工资,至今演变为对簿公堂。,从这个案中,明显反映出学校与中学教师之间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存在许多法律盲点,以及教师维护自己的实体法律权利的不可操作性。中学教师的实体权利除了,教师法,、,教育法,等法律作了相关规定之外。在其他法律法规里,没有对中学教师这一职务在权利义务上作过多的相关规定。,13,案例二:教师与学生,案情,B,原系某初级中学(以下简称,C,校),121,班班主任老师,,A,亦在该班就读。,2000,年,12,月,29,日中午午休时,,B,发现,A,与校外男青年交往,即以此为由将,A,带到校教师办公室欲进行教育,后见校办公室有人,又以不方便为由将,A,带到自己在学校的住房内进行教育。在教育过程中,,B,问及,A,是否有“越轨行为”(即指与他人发生性关系),,A,否认后,,B,即要求对,A,的身体进行检查,,A,因不愿接受检查而哭泣,,B,遂以该校曾发生过的刘,X,未婚先孕事件为例对其进行“开导”。后,A,微微撩开上衣,,B,即上前对,A,的胸部进行了抚摸。,A,回到教室后,趴在桌上长时间哭泣,在同学的追问下才将事情经过讲出。,14,事发后,,A,即退学,,B,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后调往偏远乡镇任教。,A,被猥亵的事实亦已为当地部分群众知悉。,2001,年,3,月,19,日,,A,的法定代理人以,B,、,C,校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向,A,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2,万元。在诉讼过程中,,B,当庭向原告方表达了其歉意。而,C,校以“,B,的行为超越职权,不能认定为执行职务行为”为由拒绝赔偿。,C,校并提交了其,1999,年以来部分文件、会议记录,意图证明其多次在下属教师中开展了师德教育,因而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15,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B,作为人民教师,理应为人师长,忠实履行好职责。但其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以检查为名,对原告身体隐私部位进行猥亵,该行为致使原告因其人格尊严的圆满状态遭受损害而感受到巨大精神痛苦。且原告被他人猥亵的事实被众人知悉后,亦造成社会对其评价降低。对上述损害后果,被告,B,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被告,B,的行为系基于个人私欲而实施,不能认定为被告,C,校的职权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C,校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在审理过程中,被告,B,已就其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损害向原告方表示了道歉,应视为被告,B,已经向原告实际承担了其赔礼道歉的责任。此外,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应依照侵权人的过错、侵权的手段、后果及侵权人的经济能力等确定。综上,法院遂作出判决:,1,、由被告,B,赔偿原告,A,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2,、驳回原告,A,要求被告,C,校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各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16,案例三:学校与社会,案情,:福建南平“,323”,案,此案发生后,学校是否应该负责,这个问题似乎仍然横在受害人家长们的心里,无法抹去。有家长认为,这件事学校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何硬要规定,7,时,30,分才能进校,让数百孩子在校门口等待。学校要是早开门一分钟,也许就不会发生这些事了。但学校到现在从未承认过自己应负的责任。因此,受害学生家长们已初步打算另聘律师,追究南平实验小学的连带民事责任,要求履行民事赔偿。,17,2010,年,4,月,21,日,广州日报,报道:,8,名受害人家长向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状告受害学生所在学校南平市实验小学保护学生不尽责,,8,份诉状要求学校共赔偿,530,万元。,律师认为:学校存在明显的过错,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首先,南平实验小学的管理过错为郑民生提供了作案的机会,激发其犯罪意念,客观上也扩大了犯罪的后果。第二,学校安全存在巨大漏洞,在突发的暴力面前,学校不能为学生提供及时有效的人身安全保护。,18,律师的观点有没有道理?学校真的也需为此惨案买单?,19,案例四:学校与家长,学校状告辍学学生家长拒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案,案情介绍:被告周立莲之女梁小兰系原告沪县得胜镇初级中学,97,级,1,班学生。,1997,年春期开学后梁小兰辍学,原告沪县得胜镇初级中学多次派员做被告周立莲的思想工作,要求被告将梁小兰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被告拒绝,并于,1997,年,3,月份将应上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女儿梁小兰送去广州务工。原告沪县得胜镇初级中学遂向沪县人民法院对周立莲提起民事诉讼。,原告诉称:被告之女梁小兰于,1997,年春期辍学,原告多次派员做被告送女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均无效,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及时送女就学,并对被告罚款,300,元。,20,学校状告辍学学生家长拒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案,传媒以前从未报道过,本案可称为全国首例。故本案在法院审理中及审结后,均受到全国多家新闻单位的关注,一度成为全国的热点新闻之一 。,泸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一案判决原告胜诉。,本案完全是一个错案 !?,21,案例五:学生与学生,小男生恶作剧垂直放笔 小女生一屁股坐下受伤,案情,广州一名九岁女生在课堂上遭遇同桌恶作剧,被一支十几厘米长的油性笔戳破大腿,笔尖戳破会阴部并滞留体内,。,22,第二章节:教师侵权行为种种,在教育、教学实践中,教师是凭借家长、社会赋予自己的权力来组织实施教学活动的。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往往以达到教学目的为由,常常侵犯作为弱势方的学生的正当、合法的权益。随着教育立法的不断完善,教师必须正确地使用自己的权力,坚持依法执教,充分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道德修养,以保证教育在和谐的环境中顺利进行。,在现实生活中,部分教师因行使教育教学权而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见诸媒体报道的案件也有上升之势,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和普遍忧虑。因此,对教师侵权行为进行研究的探讨,不仅是我国教育立法的理论所需,也是增强教师对学生合法权益的认识,保护未成人身心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在当前依法治教的背景下,很难想象一个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教学,会是有效的、成功的教学。,23,一、侵害学生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通过学习来发展其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以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导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德育、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教育法,第,8,条规定:“教师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因此,受教育权是学生的一项基本权利,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和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因此,教师在行使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以及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的权力时,其出发点是实现和维护教育对象的受教育权,这在理论上或在逻辑上是不成其为问题的。但在实践中教师往往强调了教育教学目的而忽视了教育教学手段,造成了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的后果。如教师擅自更改学生的报考志愿、不允许学习差的学生参加考试、不允许上课迟到的学生进教室、随意占用学生的上课时间、指派学生参加一些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如商业庆典、开幕式等等。,24,二、侵害学生的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自主支配行动的权力。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学生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的一员同样享有这项权利。教师应该对他们的权利给予充分的尊重。,25,案例,某中学初二学生潘某在,1997,年,12,月前后,因上课迟到被老师周某罚站两天半,椅子也被周某拿走,强迫她下课也站着,并在下午放学后实行罚跑。此后,潘某因迟到、因答不出问题等原因,又多次被老师罚站、罚跑。这期间,周某把潘某调到第一排单独一个人坐,并说谁表现最差、最坏,就和潘某坐,孤立、侮辱潘某,严重伤害了潘某的身心健康。潘某的学习成绩因此急剧下降,更为严重的是,,1997,年,12,月前后,潘某开始出现精神方面异常,长时间吸气,眼神含有委屈,睡梦中常常喊“罚站”、“我不是坏孩子”,发展到后来语言混乱,直到最后在家中打父母,砸东西,到学校上课,楼上楼下追打老师。,1998,年,1,月,23,日,该市儿童心理研究中心诊断潘某患上“儿童期精神分裂症”。,3,月,6,日,潘某信该市脑科医院治疗。目前,潘某言语少,动作慢,记忆力差,病情沿未根本好转,学习也被迫中断,潘某及其家长在,12,月,11,日将该校告上法庭。,26,三、侵害学生的人格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在学校教育教学中,教师侵害学生人格权的现象常有出现。本来,师生关系是一种以教育任务为中心的“人,-,人”关系,但在现今的学校教育中,现有的师生关系似乎更倾向于被异化为“人,-,物”关系。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相对教师所充当的更多的是趋于物的角色,缺少的是为人的尊严与权利。,27,形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传统的教育观念如师道尊严观念的影响。从古代传统文化中过于推崇教师权威开始经过近代私塾对学生所实行的体罚制度,到现在家长、社会赋予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的权力,都使现行的师生关系中渗透着家庭中的父子关系,学生在教师面前人格尊严不被重视也就理所当然;,第二,教师的法制意识不强,有不少教师不了解现行的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法律意识淡薄,有时甚至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第三,这种伤害不易被发现,即使发现了也不会受到很严重的处罚。因为,当教师行使教育权力的时候,却使触犯了学生的法定权利,也不会遭致学生明显的、强烈的反抗,而学生家长为了使学生通过实现社会升迁的目的,不惜把自己的权力转交于教师,从而强化了教师的权力意识。实际上,对学生人格权的侵害,是一种潜在的伤害,其危害程度对于学生来说,比体罚等身体伤害更为严重。,28,案例,龙飞,县某中学初中,2001,级,1,班学生。其母高某称,龙飞初一时成绩名列前茅,被班主任杨某提升为班干部。后不知什么原因被杨某免了职。直到,1998,年,10,月,19,日,决定采取无记名投票在班上评选最劣质学生,龙飞成为选出的,5,名劣质行之一,同年,11,月,6,日,龙飞因与他人打架被扣,3,分操行分,被杨某处罚为学校搬砖。,11,月,23,日,龙飞因再次打架而被班主任杨某责令停课,直到,11,月,30,日才又回到学校。,1999,年,3,月,15,日上午,一个初三学生在学校理发店理发时,钱包不见了,龙飞因在场而被校保卫科叫去调查。,3,月,18,日下午,6,时许,杨某通过电话告诉其母高某:“你儿子在学校出了大事,需停课两周,今晚自习课就不要来了。由家长自己管理。”高某急忙赶到学校找到杨某,被告之“龙飞经常违规、操行扣分较多。保卫科在调查他偷钱的事,具体情况你到保卫科去问。”保卫科负责人说:“这件事我们还在调查中,办案讲事实,讲证据。我们没有让班主任停学生的课。”当晚,9,时,高某又回到杨某处要求不要停龙飞的课,杨认为家长不配合,生气的说:“我教不好你的儿子,你可以申请调班啊”。,1999,年,3,月,24,日,,3,月,15,日的钱包丢失案水落石出系校外人员所为。,1999,年,4,月,12,日中午,高某被叫到学校,她紧张地问儿子你又干什么了,龙飞说“打架了,妈,我不想上学了,杨老师成天叫我站办公室,一站就是半天。”说完就跑了。直到,1999,年,4,月,17,日,等父母找回时,发现谁干涉他,他就骂谁打谁,并扬言要杀人。,5,月,22,日,龙飞病情加剧,时而碰墙,时而咬破手指,时而用刀子在手背上划血痕,经常闹着要去学校杀杨老师并四处找凶器。吓得父母魂不体。同年,5,月,29,日,龙飞被资阳精神病院诊断为“延迟性因性反应”用去药费,7072,元。在龙飞住院期间,杨某受学校之托到医院看望他,龙飞一见杨老师就四处找刀子,后抓起一把铁锨,幸被医务人员拉住才未伤及杨某。,2000,年,4,月,龙飞父母在精神遭受重大打击后,将学校推上了被告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评选差生、体罚搬砖、怀疑偷钱等不当行为,使龙飞精神受到刺激,与龙飞患病构成因果关系,且为引发后果的主要原因,故判校方赔偿药费,7072,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29,案例,学生因受体罚致病,学校被判赔偿近,5,万元,1999,年,10,月,某省市第一中学学生姜某因受体罚患上“延迟性应激障碍症”,将该校及班主任郑某告上法庭。该市某区法院判决第一中学赔偿。第一中学及郑某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三次公开审理认为:上诉人郑某及有关科任教师对姜某实施罚站属于体罚学生行为,违反有关法律,侵犯姜某人身名誉权,使其在学校、家庭、同学中的社会评价降低,心理难以忍受。教师在履行教育职务过程中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结果的发生,属于职务行为,应由其所供职的法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某省某市第一中学承担赔偿金额,41882.94,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30,四、侵害学生的隐私权,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支配私人信息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这项法律条款明确提出了个人隐私是受法律保护的。世界上许多国家对教师提出道德要求时,都强调了教师要尊重、保护学生的隐私权,如美国,教育专业伦理规范,要求教师“不得泄露专业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有关学生的信息”。由于特定的职业要求,教师对学生的了解是全方位的,对于这些信息如果不是出于教学本身的要求或法律的要,是不应该泄露给他人或其它群体的。教师侵害学生的隐私权主要有,2,种表现:一是私拆学生信件;二是不正当地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31,生活中的每个人都有隐私。在学校,每个学生也毫不例外地有自己的隐私,教师由于工作的特点决定他们应该全面了解学生的个人情况,其中包括学生的隐私。但广大教师应该了解关于隐私的法律规定,并明确知道如何对待学生的隐私。教师不能采取非法的手段获取隐私,如私拆学生信件,也不能随意散布学生隐私,以免对学生造成伤害。,对于考试成绩是否属于学生隐私权的问题,目前理论界主要有,2,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考试分数不能成为学生的隐私,另一种观点反之。早在,1994,年,11,月,10,日教育部发布的,关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减轻中小学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中就明确规定:“学校教师不得按学生考分高低排列名次,张榜公布”,而且在我国已经发生了数起由于公布学生的成绩而引发的法律纠纷,法院均判决由学校向原告赔礼道歉。,32,案例杨新宇诉天津市第48中学擅拆其信件致其越窗坠楼摔伤赔偿金纠纷案,33,教师侵权的法律责任,责任,是一个内涵和外延均非常广泛的概念。在政治学、管理学、行政学和法学等学科领域被广泛使用。责任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行为主体所应尽的义务或者因违反义务而应承担的一定的否定性后果。,教师侵权归责要件在四个方面:一是侵权行为的主体,即行为人,是依法享有教育教学权的教师;二是侵权行为发生在课堂教学或其它与教育教学有关的活动中;三是行为人有过错,其行为侵犯了教育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违反了教育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四是教育教学行为侵犯了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并有损害后果。,教师侵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种方式。即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34,一、行政法律责任,二、民事法律责任,三、刑事法律责任,35,目前我国已经提出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但由于法律作用的有限性,当前应在教师中大力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只有道德水平和法律素养不断提升,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教师侵权。,36,第三章节:法律常识,一、什么是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37,二、什么是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法律首先是指一种行为规范,所以规范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三、法律规范性:,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四、法律概括性:,法律同时还具有概括性,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五、法律的普遍性:,法律还具有普遍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8,六、法律的严谨性:,法律规范不同于其他规范的男一个重要特征是它的严谨性。它有特殊的逻辑构成。构成一个法律的要素有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每一个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行为模式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所提供的标准和方向。其中行为模式一般有三种情况:,(1),可以这样行为,称为授权性规范;,(2),必须这样行为,称为命令性规范;,(3),不许这样行为,称为禁止性规范。其中,(2),和,(3),又称为义务性规范。,七、法律的后果:,法律后果是指行为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在法律上所应承受的结果。法律后果分为两种:,一个是肯定性法律后果,指行为人按照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从而导致的一种积极的结果,包括国家承认行为合法、有效、应予保护甚至奖励。,另一个是否定性法律后果,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规定而行为,从而导致的一种消极的结果,包括国家不承认行为合法、行为无效或者受到法律的制裁。,39,八、小结归纳:,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这是法律来源上的一个重要特征。所谓国家制定和认可是指法律产生的两种方式。国家制定形成的是成文法,国家认可形成的通常是习惯法。,其次,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权利和义务,它是由国家确认或认可和保障的一种关系,这是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最后,法律是以国家,强制为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40,九、我国法律体系框架或基本结构,41,宪法,行政法,民法和婚姻家庭法,经济法,军事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环境法,刑事法,诉讼法,教育法,42,十、法律、法规、规章的区别,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体系框架主要分为三层:第一层为法律,由全国人大通过。第二层为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分为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由国务院通过的是国务院行政法规;由地方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是地方性法规。第三层为规章,规章分为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由国务院组成部门以部长令形式发布的是国务院部门规章,由地方政府以政府令形式发布是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由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发布。,法规是为执行法律的规定而制定,他需要以法律为基础,不得与法律发生抵触。 法律是上位法,法规和规章是下位法,服从、服务于法律,43,十一、我国现行的,8,部教育法律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年月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生 第三章学校 第四章教师 第五章教育教学 第六章经费保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共计六十三条规定,4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设 立 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五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章 扶持与奖励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共计六十八条规定,4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三章管理和监督,第四章附则,共计二十八条规定,46,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第三章高等学校的设立,第四章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六章高等学校的学生,第七章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第八章附 则,共计六十九条规定,4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第四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第五章 附 则,共计四十条规定,48,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五章 受教育者,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十章 附 则,共计八十四条规定,49,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 则,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三章资格和任用,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第五章考 核,第六章待 遇,第七章奖 励,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 则,共计四十三条规定,50,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修正),共计二十条例规定,51,十二、教育行政法规简介,1,、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1993,年,11,月,21,日发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发布,),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2002,年,10,月,1,日国务院令第,364,号发布),5,、教师资格条例 (,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6,、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年,3,月,14,日国务院令第,151,号发布),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年,3,月,14,日发布,52,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4,日发布,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3,月,12,日发布,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发布,1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3,月,3,日发布),12,、,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88,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3,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决定修正),13,、,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年,12,月,15,日发布),14,、,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实施),53,十三、教育部门规章简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2,月,4,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等共计七十部,办法和规定,54,十四、其他相关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五章司法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共计七十二条规定,55,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第三章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第四章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第五章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第六章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共计五十七条规定,56,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2007,年,6,月,1,日实施,.,57,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共分七章,七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 总 则,9,条 (,1,9,),第二章 家庭保护,7,条 (,10,16,),第三章 学校保护,10,条 (,17,26,),第四章 社会保护,23,条 (,27,49,),第五章 司法保护,10,条 (,50,59,),第六章 法律责任,12,条 (,60,71,),第七章 附 则,1,条 (,72,),58,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59,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60,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61,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62,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五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63,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64,第五章 司法保护,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65,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十四大亮点:,亮点一:突出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享受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66,1,、“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2,、“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3,、“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67,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5,、“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和就业不受歧视。”,68,亮点二:特别强调素质教育,1,、“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2,、“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69,亮点三:从法律高度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1,、“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2,、“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70,3,、“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4,、“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亮点四:父母在决定未成年人事宜时应听取孩子的意见,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71,亮点五:未成年人在突发事件中优先受保护,1,、“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2,、“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预案,配备相应的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72,亮点六:电邮日记被列为未成年人隐私,1,、“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2,、“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拆、查阅。”,3,、“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73,亮点七:立法戒除未成年人网瘾,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在,2005,年年底发布的,中国青少年网瘾调查数据报告,显示,截至,2005,年年底,我国网民达,1.24,亿,其中,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占,16.4,,染有“网瘾”的未成年人约,250,万人。,1,、“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2,、“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74,3,、“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4,、“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以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75,亮点八:“娃娃亲”受到法律禁止,“,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亮点九:禁止毒害未成年人的制品,1,、“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2,、“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76,亮点十: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1,、“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以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2,、“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3,、“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77,亮点十一: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学生,“,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亮点十二:司法机关提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78,亮点十三:为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成立专门学校,成立专门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进行辅助教育,让他们尽快改掉身上的毛病,进而健康成长。,亮点十四:全方位司法保护给未成年人以司法人性关怀,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的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79,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3,、“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80,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修订)解读,案例,3,范跑跑事件,四川省都江堰光亚学校教师范美忠,在汶川大地震发生时,弃全班学生于教室,只身一人率先跑到学校操场,近乎完美地避免了一场突如其来的灾祸,堪称是一名成功的逃难者。,5,月,22,日,范美忠在天涯论坛写下了,那一刻地动山摇,“5?12”,汶川地震亲历记,一文,表示自己“是一个追求自由和公正的人,却不是先人后己勇于牺牲自我的人!在这种生死抉择的瞬间,只有为了我的女儿我才可能考虑牺牲自我。”之后,范美忠又发表了一篇,我为什么写,那一刻地动山摇,,说“你有救助别人的义务,但你没有冒着极大生命危险救助的义务,如果别人这么做了,是他的自愿选择,无所谓高尚!如果你没有这么做,也是你的自由,你没有错!先人后己和牺牲是一种选择,但不是美德!从利害权衡来看,跑出去一个是一个!”。范美忠的“临震脱逃”行为,以及其言论,成为了舆论地震的前兆,铺天盖地的不良道德评价迅速席卷而来。有人甚至借助越来越流行的网络恶搞,说他勇夺,2008,年地震杯全国教师田径运动会,110,米障碍跑冠军,并颁发了荣誉证书。“范跑跑”这个称呼,就这样顷刻间成名,影响力的传播速率远远盖过同姓明星范冰冰。,81,事件反思,就范跑跑“临震脱逃”这一具体行为,至少可以从四部现行法律中翻出能够对应的一般义务规范。第一,,教师法,第,8,规定了教师的义务,其中包括“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第二,,教育法,第,29,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第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第,40,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第四,,防震减灾法,第,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显然,这些关于教育教师、未成年人保护以及防震减灾的法律,都包含了对教师保护学生之义务的规定。也就是说,关心、爱护学生,是教师的法定义务。这一义务不因为是否发生地震灾害而取得或者免除。就汶川大地震事件中范美忠的行为来看,尽管他强调法律并没有规定在地震时老师有救学生的义务,但这种对法律的理解恰恰是忽略了法律的一般调整功能。试想,法律对狗咬人或者人咬狗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不能由此认为两者发生时就不会产生动物侵权之特殊侵权行为或者人侵犯他人对动物的财产权之一般侵权行为。,只不过是,法律中存在相当多的“太监法条”,只有干巴巴的义务性规定,至于违反了这些义务之后,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却没有任何规定。这种“下面没有”型的条款,不管其在文本表述形式上体现为“应当”、“必须”还是“不得”、“禁止”,在本质上都是倡导性条款。违反倡导性法律条款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但这种违法行为却不见有相应的法律责任与其对应,因而属于无责任保障的倡导性条款。,82,既然倡导性规范不都是无法律责任保障的,那么,在有关师生关系的法律中,哪些有法律责任保障哪些没有法律责任保障呢?先看,教师法,第,37,条的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这是,教师法,中对教师法律责任的唯一规定。从该条规定所涉法律责任要保障的师生关系方面的教师义务履行来看,主要是教师对学生的关心爱护义务。这本是一项倡导性义务,赋予一般意义的法律责任保障措施并不合法理,于是,立法者挑选了对学生的体罚和侮辱这两种行为表现,设置了共同的法律责任种类,情节严重者甚至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即便对这两种行为也分别给出了极为谨慎的限制,即“经教育不改”和“影响恶劣”。除了这两种行为,其余的有违关心爱护学生、平等对待学生的义务规范行为,则没有去加以列举并设置法律责任保障措施。,83,耐人寻味的是,法学基础理论或者法理学教科书在界定违法行为时,往往不只说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还要附加一句“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依照这样一个认识逻辑,凡是对无法律责任之义务的违反,均不是违法行为。然而,法律明确规定了众多无法律责任的义务,属于法定义务,人们在违反这些义务时又不能称为“违法行为”,那么,对待这些行为又该如何界定呢?不是违法行为,又该是什么行为呢?,在这种困惑面前,人们借助于道德规范进行道德轰炸,似乎更具有说服力。在道德规范面前,人人都可以争做道德审判官。单纯从道德规范的角度观察,范跑跑“临震脱逃”,无疑属于一个典型的道德事件。教师作为中国公民中的一分子,,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第,16,条也规定,职业道德是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随着现代社会分工的发展和专业化程度的增强,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整个社会对从业人员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的要求越来越高。要大力倡导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鼓励人们在工作中做一个好建设者。具体到教师职业,,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规定,教师应该“热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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