叉车型式试验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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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836.1 ,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 设备 通用要求,2. GB/T 5141 ,平衡重式叉车 稳定性试验,;,3. GB/T 5143 ,工业车辆 护顶架 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4. GB/T 7593 ,机动工业车辆 驾驶员控制装置及其他显示装置用符号,;,5. GB 10827 ,机动工业车辆 安全规范,;,6. GB/T 16905 ,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试验方法,;,7. GB/T 18849 ,机动工业车辆 制动器性能和零件强度,;,8. GB 19854 ,爆炸性环境用工业车辆防爆技术通则,;,9. GB 20800 ,爆炸性环境用往复内燃机防爆技术通则,;,10. GB 20891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阶段,),;,六、叉车型式试验主要依据标准,11. GB/T 21468 ,托盘堆垛车和高起升平台堆垛车 稳定性试验,;,12. GB/T 22420 ,两向和多向运行叉车 稳定性试验,;,13. GB/T 26474 ,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 技术条件,;,14. GB/T 26560 ,机动工业车辆安全标志和危险图示 通则,;,15. GB/T 26561 ,搬运,6m,及其以上长度货运集装箱的平衡重式叉车 附加稳定性试验,;,16. GB/T 26562 ,自行式坐驾工业车辆踏板的结构与布置 踏板的结构与布置原则,;,17. GB/T 26945 ,集装箱空箱堆高机,;,18. GB/T 26946.1 ,侧面式叉车 第,1,部分:稳定性试验,;,19. GB/T 26946.2-2011,侧面式叉车 第,2,部分:搬运,6m,及其以上长度货运集装箱叉车的附加稳定性试验,20. GB/T 26949.3-2013,工业车辆 稳定性验证 第,3,部分,:,前移式和插腿式叉车,六、叉车型式试验主要依据标准,21. GB/T 26949.10 ,工业车辆 稳定性验证 第,10,部分 由动力装置侧移载荷条件下堆垛作业的附加稳定性试验,;,22. GB/T 27544 ,工业车辆 电气要求,;,23. GB/T 27693 ,工业车辆安全 噪声辐射的测量方法,;,24. JB/T 2391 500kg,10000kg,平衡重式叉车 技术条件,;,25. JB/T 3244 ,蓄电池前移式叉车,;,26. JB/T 3300 ,平衡重式叉车 整机试验方法,;,27. JB/T 3340 ,插腿式叉车,;,28. JB/T 3341 ,托盘堆垛车,;,29. JB/T 9012 ,侧面式叉车,;,30. JB/T 11037 10000kg,45000kg,内燃平衡重式叉车 技术条件,。,(二)依据的标准分类,依据标准比较多,总结一下可以归结为以下三类标准:,1.,各细分产品的技术标准及试验方法,如:,JB/T 2391 500kg,10000kg,平衡重式叉车 技术条件,;,JB/T 3300 ,平衡重式叉车 整机试验方法,;,2.,各专项引用的标准,如:,GB/T 27544 ,工业车辆 电气要求,GB/T 27693 ,工业车辆安全 噪声辐射的测量方法,GB/T 18849 ,机动工业车辆 制动器性能和零件强度,;,3.,通用类安全标准,如:,GB10827.1-2014,工业车辆 安全要求和验证 第,1,部分:自行式工业车辆(除无人驾驶车辆、伸缩臂式叉车和载运车),。该标准规定了所有工业车辆的安全要求,是在叉车制造领域中很重要的一个标准,作重点介绍。,(三),GB10827.1-2014,工业车辆 安全要求和验证 第,1,部分:自行式工业车辆(除无人驾驶车辆、伸缩臂式叉车和载运车),简介。,1,、,GB10827.1-2014,适用范围,GB 10827,的本部分规定了如,ISO 5053,所定义的下列自行式工业车辆(以下简称“车辆”)的安全要求及其验证方法:,a),平衡重式叉车;,b),前移式叉车(具有可伸缩的门架或货叉架);,c),插腿式叉车;,d),托盘堆垛车;,e),高起升平台搬运车;,f),操作台起升高度不大于,1 200mm,的车辆;,g),侧面式叉车(单侧);,h),侧面堆垛式叉车(两侧和三向);,i),托盘搬运车;,j),双向和多向运行叉车;,1,、,GB10827.1-2014,适用范围,k),牵引力不大于,20 000N,的牵引车;,l),平衡重式越野叉车;,m),其他以蓄电池、柴油、汽油或液化石油气为动力的工业车辆。,注,1,:,GB 10827,的本部分不适用于以压缩天然气为动力的车辆,以压缩天然气和其他动力源为动力的车辆可能在将来修订本部分时增加。,对于操作台起升高度大于,1 200mm,的车辆和,/,或带着载荷起升至,1 200mm,以上运行的车辆,,GB 10827,的本部分应与,ISO 3691-3,一起使用。,注,2,:,ISO 3691-3,不适用于平衡重式叉车或搬运集装箱的车辆。,注,3,:有些带有起升高度不大于,1 200mm,操作台的低起升拣选车, 可以安装一个附加起升装置,将载荷起升到,1 800mm,的最大起升高度的,可适用。,GB 10827,的本部分不适用于自行式伸缩臂式叉车、无人驾驶车辆和载运车,,ISO 3691-2,、,ISO 3691-4,和,ISO 3691-6,分别适用于这些车辆。,GB 10827,的本部分不适用于在苛刻条件下(如极端天气、冷库应用、危险环境)工作的车辆,这些情况需要有特殊的防护措施。,1,、,GB10827.1-2014,适用范围,除,GB 10827,本部分的规定外,区域要求参见,ISO/TS 3691-7,和,ISO/TS 3691-8,。,GB 10827,的本部分涉及了除以下情形外的有关机械,在制造商预期用途下使用和可预见的条件下误用的如附录,B,所列的所有重大危险、危险情形或危险事件。,GB 10827,的本部分不包括下列情况可能发生的危险:,在制造过程中;,搬运能自由摆动的悬吊载荷时;,在公路上使用时;,在潜在爆炸性环境中操作时;,1,、,GB10827.1-2014,适用范围,在与货架之间的单侧间隙小于,500mm,的狭窄通道上使用时;,驾驶拖曳载荷的坐驾式车辆时,由于采用非人机工程学姿势而引起;,驾驶额定起重量大于,10 000kg,的空载车辆时,由于视野关系而引起;,超载时。,注,4,:在,GB 10827,的本部分中,货叉、载货平台和整体式属具都被看作是工业车辆的一部分。安装在载货平台或货叉上的可拆卸式属具,不被看作是工业车辆的一部分。对属具的要求见本部分相关条款规定。,2,、,GB10827.1-2014,术语和定义,(,1,)自行式工业车辆,self-propelled industrial truck,至少有,3,个车轮,并带有动力驱动装置的轮式车辆(不包括那些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设计用来搬运、牵引、推顶、起升、堆垛或在货架上分层堆垛各种货物,并由一个,操作,者,(,3.7,)控制。,(,2,)步驾式车辆,pedestrian-controlled truck,由一个以步行跟随车辆的,操作者,(,3.7,)通过例如舵柄或遥控装置控制的车辆。,注:这种车辆可备有站驾选项。,2,、,GB10827.1-2014,术语和定义,(,3,)乘驾式车辆,ride-on truck,由一个坐在座位上或站在操作平台上的,操作者,(,3.7,)控制的车辆。,注:带有操作者座椅的站驾式工业车辆属于站驾式车辆。,(,4,)低起升车辆,low-lift truck,起升高度不大于,500mm,的车辆。,(,5,)双向运行车辆,bidirectional truck,沿着与其纵向轴线平行或垂直方向运行的车辆。,注:根据,ISO 5053:1987,中,3.6.1.2,改编。,2,、,GB10827.1-2014,术语和定义,(,6,)操作者,operator,经过相应培训并取得资格的,负责控制工业车辆运行及载荷搬运的专业人员。,注,1,:根据车辆的类型,操作者可以乘驾、步驾(如舵柄控制,电缆控制)或遥控(如无线电遥控)车辆。,注,2,:国家的法规可以适用。,(,7,)多向运行车辆,multidirectional truck,沿着相对于其纵向轴线的任一方向运行的车辆。,注:根据,ISO 5053:1987,中,3.6.1.3,改编。,2,、,GB10827.1-2014,术语和定义,(,8,)正常操作位置,normal operating position,操作者能按照制造商的规定控制所有的运行和载荷搬运功能的位置。,注:如果在一个位置上不能控制车辆的全部功能,那么制造商可规定附加位置。具有一个以上操作方向的旋转座椅或站驾式端部控制车辆也被视作具有一个操作位置。,(,9,)起升高度,lift height,货叉水平段或升降平台的上表面到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GB10827.1-2014,术语和定义,(,10,)运行时的起升高度,lift height for travelling,为运行提供足够离地间隙而提升的不大于,500mm,的高度。,运行时的起升高度等同于稳定性试验中运行时的最大起升高度。,(,11,)低起升高度,low lift height,最大起升高度不大于,500mm,,此时,载荷质心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不超过,1 100mm,。,2,、,GB10827.1-2014,术语和定义,(,12,)自动动作制动装置,automatically acting brakes,在非运行条件下自动实施机械制动,直到操作者将其释放。,(,13,)失载中心距,lost load centre,将可拆卸式属具安装到车辆上时标准载荷中心可能产生的水平位移。,2,、,GB10827.1-2014,术语和定义,(,14,)实际起重量,actual capacity,由制造商根据零部件的强度和车辆的稳定性确定的,车辆在正常运行状态,特定的载荷中心距(如果需要亦可前伸)时能够搬运、起升和堆垛到特定高度的最大载荷(单位为千克)。,注:实际起重量取决于车辆的配置,它与所安装的门架类型和起升高度、实际的载荷中心距以及安装的属具有关。该实际起重量规定了某一具体配置下的车辆的载荷搬运能力。通过适当的稳定性试验或经验数据的计算校验,可以确定车辆带有可拆卸式属具时的实际起重量值。,2,、,GB10827.1-2014,术语和定义,(,15,)额定起重量,rated capacity,由制造商根据零部件的强度和车辆的稳定性确定的,车辆在标准载荷质心位置时能够搬运、起升并堆垛到标准起升高度的最大载荷(单位为千克)。,注,1,:质心见附录,A,。,注,2,:当门架的起升高度低于标准起升高度,H,时,仍按照标准起升高度确定额定起重量。,注,3,:额定起重量用来比较不同制造商所生产的车辆的额定能力,并为技术标准和统计提供依据。车辆的操作极限由实际起重量决定。,3,、安全要求主要内容介绍,(,1,),4.2.1,未经许可的启动,车辆应配备一种装置(例如钥匙、密码、磁卡),防止在没有使用该装置时车辆的启动。,对于由同一制造商生产的步驾式车辆和乘驾式车辆,其两者的启动装置应不能互换。对于同一个操作者,一种启动装置(例如磁卡)可同时用于步驾式车辆和乘驾式车辆,但不允许未经授权的其他人员进行启动。,3,、安全要求主要内容介绍,(,2,),4.2.2,意外的移动,/,开动,除非由操作者主动操纵控制装置,车辆应避免从其锁定位置移动,如滑行或蠕动(因泄漏等)。,(,3,),4.2.2.1,停车制动器,应配备满足,4.3.1,要求的停车制动器。,对于坐驾式车辆,停车制动器应能在操作者处于正常操作位置时用手或脚操作,或操作者离开正常操作位置时自动地实现制动。只装有非自动停车制动器的车辆,应警示操作者在离开车辆前启用停车制动器。,自动停车制动器的控制系统出现故障时,应能向操作者发出警示。,3,、安全要求主要内容介绍,(,4,),4.2.2.2,内燃车辆,内燃车辆应配备一种装置,当传动系统处于结合状态时,该装置能防止发动机启动。,(,5,),4.2.2.3,运行控制,内燃车辆的运行控制装置应设计成,只有传动装置处于接合状态后,车辆才能在水平地面上从静止开始移动。,3,、安全要求主要内容介绍,(,6,),4.2.2.4,动力运行,只有当操作者处于正常操作位置时,乘驾式车辆才能进行动力运行。,当操作者回到正常操作位置,但没有进行例如重新调整方向控制、激活速度控制等额外操作时,动力运行不应自动发生。,3,、安全要求主要内容介绍,(,7,),4.2.2.5,手动变速箱和人工操作的离合踏板,带有车用手动变速箱和人工操作离合踏板的车辆应符合,4.2.2.2,和,4.2.2.4,的要求。,3,、安全要求主要内容介绍,(,8,),4.2.3,运行速度,4.2.3.1,步驾式车辆,在水平路面上行驶的单速步驾式车辆的运行速度不应超过,4km/h,,加速度不应超过,0.5m/s2,,并且只应设计成低起升高度。,在水平路面上行驶的可调速步驾式车辆的运行速度应能被操作者调节到与其步行速度相匹配,其最大运行速度不应超过,6km/h,。,3,、安全要求主要内容介绍,4.2.3.2,站驾式车辆和带有折叠式站板的步驾式车辆,除,GB 10827,本部分的规定外,在水平路面上行驶的站驾式车辆和带有操作者站立其上的折叠式站板的步驾式车辆,其最大运行速度不应超过,16km/h,。,3,、安全要求主要内容介绍,(,9,),4.3,制动装置,4.3.1,概述,所有的工业车辆都应带有行车制动器和停车制动器。制动器应符合,GB/T 18849,的规定。,停车制动器应配有防止意外释放的装置。停车制动力应通过机械装置产生。,3,、安全要求主要内容介绍,4.3.2,行车制动器的供能故障,行车制动器的供能发生故障时,不应导致整个制动失效,并应能控制停车。,4.3.3,站驾式和步驾式车辆,站驾式和步驾式车辆应带有一个制动装置,该装置应自动地闭合直到其被操作者释放。该装置可作为车辆的行车制动器和停车制动器。,3,、安全要求主要内容介绍,(,10,),4.4,手动控制装置,4.4.1,概述,4.4.1.1,与车辆运动的一致性,控制装置的动作应尽可能和车辆正在进行的运动方向保持一致。控制装置的操作应被限制在车辆或舵柄的轮廓内。,4.4.1.2,多人操作,如果安装了附加的操作位置并有一个以上的操作者,则同一时间应只能从一个操作位置操纵这些控制装置,唯一的例外是紧急断电开关,从所有的操作位置都可以操纵此开关。,3,、安全要求主要内容介绍,4.4.1.3,多个操作位置,当一个操作者有多个操作位置时,在某一操作位置操纵控制装置的同时应排除从其他操作位置操纵的可能性。唯一的例外是紧急断电开关,从所有的操作位置都可以操纵此开关。,3,、安全要求主要内容介绍,(,11,),4.6,起升和倾斜系统,4.6.1,起升链条,车辆或门架的制造商应从链条制造商处索取有关链条的质量证明,以了解链条的破断载荷。,当起升装置包括一根或几根链条时,车辆制造商应只能使用板式链或滚子链。在满载状态下,这些链条应具有一个最小安全系数,K,1,(假定门架结构没有摩擦)。,K,1,可通过下式计算:,式中,:,K,1 ,起升装置的安全系数;,L,C ,新链条的最小破断载荷,单位为牛(,N,);,n,链条的根数;,R,车辆的最大负载能力,单位为牛(,N,);,w,链条所支承的起升装置的自重,单位为牛(,N,)。,3,、安全要求主要内容介绍,4.6.2.2,起升,/,下降装置的故障,当起升,/,下降装置的单个部件(如齿轮、链轮或轴)发生故障时,应不会引起升高的载荷或操作平台的失控降落。,4.6.2.3,下降速度,起升装置的满载下降速度不应大于,0.6m/s,。,3,、安全要求主要内容介绍,4.6.3,液压起升和倾斜系统,4.6.3.1,液压起升系统,液压起升系统应被设计成在液压油处于正常的工作温度、门架垂直、满载的情况下,前,10min,内由于内部泄漏造成的载荷下降不应超过:,额定起重量不大于,10 000 kg,的车辆:,100 mm,;,额定起重量大于,10 000 kg,的车辆:,200 mm,。,3,、安全要求主要内容介绍,4.6.3.2,下降速度限制,在液压起升系统中应连接一个装置,当液压回路发生故障时(不包括起升油缸),该装置能将起升装置的满载下降速度限制在最大不超过,0.6m/s,。该装置应直接安装于起升油缸。,4.6.3.3,行程限制,起升装置应装有防止越程的可靠装置。另外,应采取有效措施(例如机械限位)来避免货叉架和门架上的运动部件从门架上端意外脱落。,3,、安全要求主要内容介绍,4.6.3.5,门架倾斜和货叉架的自锁,对于乘驾式车辆,当操作者不在正常操作位置时,即使操纵主载荷装卸控制装置,也不应出现门架的倾斜和货叉架的移动。,4.6.5,搬运和堆垛载荷的属具,4.6.5.1,意外的移动或脱落,应采取措施以防止属具意外横移或从车辆上意外脱落。属具及其部件的运动在终端位置上应具有机械限位。,3,、安全要求主要内容介绍,4.6.5.6,货叉,4.6.5.6.1,除了相关安全系数外,实心截面货叉的制造和检验应符合,ISO 2330,的规定。,4.6.5.6.2,安装在车辆上的所有货叉的总起重量不应小于车辆的实际起重量。,4.6.5.6.3,应采取措施防止货叉在货叉架上发生意外的侧移。,4.6.5.6.4,叉套应设计成能防止其从货叉上意外脱落,并应符合,GB/T 22417,的规定。,3,、安全要求主要内容介绍,(,12,),4.7,操作者位置,4.7.1,尺寸,操作者的座椅或站立位置应布置成,操作者在操纵车辆时,在车辆的轮廓线之内有足够的空间。尺寸应合适且符合人机工程学原理,至少能满足如,GB/T 8420-2011,中图,1,至图,3,所示第,5,百分位到第,95,百分位的人群要求,并且不超出车辆的轮廓线。座椅也不应超出车辆的轮廓线。,从座椅靠背的顶端边缘至车辆轮廓线的最小距离应为,50mm,(见图,1,和图,2,)。,对于带有舵柄的站驾的步驾式车辆和中央控制的乘驾式车辆,转向控制舵柄的运动可以超出车辆的轮廓。,3,、安全要求主要内容介绍,3,、安全要求主要内容介绍,4.7.2,操作者的出入口,4.7.2.1,概述,车辆应设计成能安全和方便地出入并能将滑倒、跌落和绊倒的风险降到最低。高于地面,350mm,的踏脚,应提供登踏板和抓手(例如握柄,车辆结构的一部分等),以便在所有高度提供三点支撑(例如一只手和两只脚或两只手和一只脚)。踏脚宽度、梯级高度和踏面深度应符合,GB/T 17300,的规定。,3,、安全要求主要内容介绍,4.7.2.2,踏脚,踏脚应具有防滑面或覆盖物(例如金属网,防滑涂层钢板等)。第一级踏脚不应高于地面,550mm,,梯级高度应在,250mm,至,350mm,之间,且间距最好相等。,4.7.2.3,车厢地板,操作者经常出入车厢地板的踏脚和走道应没有障碍,并具有防滑面,例如花纹板、防滑涂层钢板和金属网等。,3,、安全要求主要内容介绍,4.7.2.4,走道,高于地面,2 000mm,的走道应安装,900mm,至,1 100mm,高的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应能承受从内至外的水平方向施加的,900N,的力而不发生永久变形。,4.7.2.5,抓手,正常操作位置出入口的地板高于地面,300mm,时应设置抓手,也可以是车辆结构的一部分。抓手的外形尺寸应至少是宽,45mm,,长,130mm,和直径,15mm,(见图,3,)。,3,、安全要求主要内容介绍,3,、安全要求主要内容介绍,4.7.4,操作者座椅,座椅的设计和安装应方便操作者接近控制装置,提供给操作者的操作位置应符合人机工程学原理并满足下列要求:,a),如果座椅带有允许进行前后调节的装置,该装置应不使用任何工具就可以进行调节;,b),如果为了减少传递到操作者身上的振动安装了可根据司机重量调节的座椅,则在,55kg,到,110kg,的重量之间应能进行调节。调节应能用手实现,而不需使用工具;,c),如果座椅有允许其绕垂直轴旋转的装置,则在没有对控制装置进行意外操作的情况下,这种旋转应在座椅所有的调节位置上都能进行;,3,、安全要求主要内容介绍,d),座椅的安装应能承受操作(例如制动)时可能对它产生的作用力,以及通过,4.7.8,所定义的操作者约束系统所施加的力;,e),上述,a,)到,d,)的要求也适用于辅助司机座;,f),当在站驾式车辆上使用辅助司机座时,有一块座椅垫板和靠背就足够了。如果站立的操作者的操作空间受到限制,辅助司机座应能够折叠或旋转;,g),坐驾平衡重式车辆的座椅与蓄电池盖或发动机罩之间的固定支座,以及罩盖与车辆底盘之间的锁紧装置,当其从固定平面向后翻转时应有足够的强度。座椅的固定支座应能承受从,455,方向上施加的,2 250N,的力,如图,4,所示。,此要求的验证应通过将一根皮带缠绕在座椅上的试验方法来进行,如图,4,所示。,3,、安全要求主要内容介绍,3,、安全要求主要内容介绍,4.7.5,车轮和车轮甩出物的防护,4.7.5.1,乘驾式车辆,处于正常操作位置的操作者应受到保护,以避免与车轮接触以及被车轮甩出的物体(例如泥浆,沙砾和杂物等)击中。对于转向轮,只需要对其直线行驶位置进行防护。,3,、安全要求主要内容介绍,4.7.7,防止挤压、剪切和夹住,4.7.7.1,概述,相对运动部件和操作者在正常操作位置时可触及的部件应当充分地防护。如果危险仍然存在,应按,6.2,的要求进行确认,并根据,6.3.3.4,的要求在车辆上加以标示。,3,、安全要求主要内容介绍,4.7.7.2,最小距离,被下列最小距离分隔的部件应满足,4.7.7.1,的充分的防护要求:,a),只可能挤压手指的部位: 最小,25mm,;,b),只可能挤压手或脚的部位: 最小,50mm,;,c),可能挤压臂或腿的部位: 最小,100mm,。,需要相互触碰或者紧挨着发生相对运动的部件应当被防护。这些防护装置的任何开口应足够小以防止直径,8mm,的探针通过。如果危险仍然存在,应根据,6.3.3.4,的要求在车辆上加以标示。,3,、安全要求主要内容介绍,4.7.7.4,脚防护,侧坐式车辆或站驾式车辆应被设计成,当车辆行驶时,操作者不能无意地将脚伸出车辆的界线或者车辆上应装有一种运行电流切断装置(如闭锁开关),当操作者的脚不在防护位置时,该装置便切断运行电流。,3,、安全要求主要内容介绍,4.7.8,对操作者的约束,额定起重量不大于,10 000kg,的坐驾式平衡重式叉车和坐驾式侧面式叉车(单侧)应具有约束装置、系统或护栏,以降低在车辆倾翻时,操作者头部和,/,或躯干被夹在车辆和地面之间受伤的风险。这种装置不应过度地妨碍车辆的操作,例如操作者的进、出和,/,或视野。为此,在使用中以及在车辆倾翻时为了降低操作者头部与固体表面撞击的风险而采取措施的警告和说明,应在车辆上标示并在使用说明书中进行描述(见,6.2,)。如果使用了带有安全带的约束系统,此系统应符合,GB/T 26948.1,的规定。,3,、安全要求主要内容介绍,(,13,),4.8,稳定性,4.8.1,概述,为了降低在制造商所预见的操作条件下车辆纵向和横向倾翻的危险,下列车辆应符合,ISO 22915,相应部分的稳定性要求而结构不产生永久变形,各种适用车型的基本试验标准和要求,,ISO 22915-1,;,平衡重式叉车,,ISO 22915-2,;,前移式和插腿式叉车,,ISO 22915-3,;,托盘堆垛车、双层堆垛车和操作台起升高度不大于,1 200mm,的拣选车,,ISO 22915-4,;,3,、安全要求主要内容介绍,双向和多向运行叉车,,ISO 22915-7,;,伸缩臂式叉车,,ISO 22915-11,;,操作台起升高度大于,1 200mm,的拣选车,,ISO 22915-21,。,起升高度小于,500mm,车辆的稳定性试验应按相关稳定性标准中对装有门架的类似车辆的运行试验要求执行。,3,、安全要求主要内容介绍,(,14,),4.9.1,护顶架,4.9.1.1,概述,最大起升高度超过,1 800mm,的乘驾式车辆,应安装符合,GB/T 5143,的护顶架以保护操作者免受坠落物体的伤害。,操作台起升高度不大于,1 200mm,的车辆,当载荷升起后的高度超过操作平台,1 800mm,以上时,应安装符合,GB/T 5143,的护顶架以保护操作者免受坠落物体的伤害。,3,、安全要求主要内容介绍,(,15,),4.9.4,对开式轮辋上装充气轮胎的车轮,当对开式轮辋与充气轮胎配套使用时,应采取措施,以防止使用者在将车轮从车轴上卸下之前将车轮的两半分离。将轮胎从车轮上拆下的正确方法的信息应在使用说明书(见,6.2,)中提供。,3,、安全要求主要内容介绍,(,16,),4.9.5,牵引蓄电池箱,4.9.5.1,未经许可的接触,标称直流电压超过,120V,的车辆,当蓄电池外壳上没有带锁的盖子时,应提供一种装置,使蓄电池箱得到安全防护,防止未经许可而接触蓄电池。,3,、安全要求主要内容介绍,4.9.5.2,金属盖,用于蓄电池箱或蓄电池外壳的金属盖应具有:,a),足够的强度和刚度,金属盖与蓄电池接线端子间留有至少,30mm,的空间,当在金属盖上任何,300mm300mm,的区域内作用,980N,的力时,蓄电池接线端子不会短路;或,b),如果金属盖或蓄电池带电部件被有效绝缘,即防止了绝缘层的脱落和,/,或移动,那么金属盖与蓄电池接线端子间的空间可减至最小为,10mm,。,3,、安全要求主要内容介绍,4.9.5.3,非金属盖,蓄电池箱的非金属盖应:,a),具有符合,GB/T 5169.16,的燃烧等级,V0,或,V1,;,b),能承受,136J,的冲击试验(由直径为,100mm,,重量为,4.11kg,的钢球从,3.3m,的高度坠落产生)。如果蓄电池是位于护顶架下面,冲击可降至,68J,(由直径为,100mm,,重量为,4.11kg,的钢球从,1.65m,的高度坠落产生)。此时,不应有任何带电部件裸露在外或者是导致蓄电池发生物理伤害的冲击存在。,c),如果蓄电池箱中使用了金属部件,则应符合,4.9.5.2,的要求。,4,、安全要求和,/,或保护措施的验证,(,1,),5.1,概述,制造商应验证第,4,章的安全要求和,/,或保护措施已经应用到车辆的设计和制造中。可采用下列一项或几项方法进行验证:,a),通过设计,如对图纸、技术文件或计算进行验证;,b),通过测量,如对运行和下降速度或起升和倾斜泄漏进行测试;,c),通过目测,如车辆在试验后没有永久性变形,验证车辆的标志;,d),通过进一步的试验。,4,、安全要求和,/,或保护措施的验证,(,2,),5.2,结构试验,这些试验应在同一系列产品中具有代表性的样机上完成。车辆及其属具的结构部件应能承受,1.33,Q,1,和,1.33,Q,2,的静载荷达,15min,。,其中:,Q,1,是与铭牌标注信息一致的车辆在标准起升高度和标准载荷中心距时的额定起重量。,Q,2,是与铭牌标注信息一致的车辆在最大起升高度时的实际起重量。,车辆应在完全水平的路面上,门架完全垂直,且可以通过锚定来防止倾翻。,载荷可通过独立于车辆的方式施加到各相应高度。试验不应当导致任何可见的永久变形或损坏。,4,、安全要求和,/,或保护措施的验证,(,3,),5.3,功能的验证,每辆车都应进行功能性试验以验证其能否符合设计要求。这些试验应根据制造商的规定来进行,并由取得资格的人员来进行,即按照制造商的规定来操作和测试车辆或通过能达到同等效果和产生完全相同结果的任何方法来模拟这些试验。,应对每一辆车进行检查,以验证其运行、制动、转向、载荷搬运控制和组合功能(如果有的话)能否正常操作。同样应检查报警装置、安全装置和照明设备(如果有的话)能否正常操作。,5,、使用信息(部分),(,1,),6.1,概述,凡提供给用户的车辆及可拆卸属具都应附有中文使用说明书,该说明书应包括操作说明和定期维护说明,并指出所有已被确认的危险。,5,、使用信息(部分),(,2,),6.2,使用说明书,6.2.1,车辆,/,属具,使用说明书应至少包含下列信息:,a),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的名称和地址;,b),车型名称,例如平衡重式叉车,侧面式叉车;,c),车辆及其附件的描述;,d),车辆所带的属具及其装配注意事项;,e),可拆卸式挡货架的详细使用说明;,f),如果车辆使用了灭火器,有关灭火器的详细安装说明;,g),允许使用的轮辋以及充气胎的气压;,h),安全装置和警告标牌的说明。,5,、使用信息(部分),6.2.2,车辆的操作说明,使用说明书应至少包含下列信息:,1),车辆和属具的预期用途,和危险误用的示例;,2),操作者的培训要求;,3),操控装置和显示装置的功能;,4),车辆每班使用前的检查;,5),操作者座椅的调整说明;,6),有,/,无司机室,有,/,无车门的操作说明;,g),车辆出入口的说明;,h),操作者安全操作的说明,例如更换属具和拆卸货叉;,i),车辆使用时的路面,/,地面要求;,j),车辆启动、运行和停车的说明;,5,、使用信息(部分),k),搬运货物的说明,由于风力的作用,可能带来危险的警告;,l),在坡道上使用车辆的说明;,m),牵引车辆的说明;,n),停放车辆的说明;,o),有关车辆及属具在使用时可能出现危险的警告,包括挤压和剪切等;,p),车辆允许工作的气候条件;,q),对于端部控制的车辆,有关方向盘转动与车辆转弯方向的信息;,r),带载车辆操作时视野不足的信息;,s),可能提供的任何辅助视野装置的使用信息;,t),牵引销的使用条件和信息;,5,、使用信息(部分),u),操纵后部接触装置时的说明;,v),发生故障时所要采取的步骤说明;,w),当车辆使用遥控装置操作时的信息,如视野;,x),制造商规定的正常工作条件,如设计上的车辆工作条件和使用方法;,y),操作者限位装置、系统或护栏的使用说明,以及车辆倾翻时操作者应采取的动作说明;,z),工作区域的照明信息;,aa),故障车辆的移动程序;,bb),防护装置拆除时不允许操作车辆的说明;,cc),运行时的起升高度;,5,、使用信息(部分),dd),带有折叠站板的步驾式车辆和前移式车辆在向前运行时,操作者在周围区域与车辆之间可能受到的挤压和剪切的危险;,ee),站驾式端部控制车辆的操作者在发生倾翻或事故时,逃离车辆的说明;,ff),使用属具的信息,如承载夹。,5,、使用信息(部分),6.2.3,电动车辆的详细资料,使用说明书应至少包含下列信息:,a),允许使用的蓄电池和充电器的技术参数;,b),蓄电池的安全操作程序,包括安装,移动和在车辆上的可靠固定;,c),氢气在蓄电池盖板下积聚的危险警告;,d),蓄电池充电程序和说明;,e),蓄电池和配重(如果需要)的重量。,5,、使用信息(部分),6.2.4,内燃车辆的详细资料,使用说明书应至少包含下列信息:,a),允许使用的燃油;,b),燃油安全处理程序;,c),燃油补给程序;,d),在狭窄空间里排放废气所造成影响的警告;,e),废气排放对操作者影响的警告。,5,、使用信息(部分),6.2.5,维护和保养,使用说明书应至少包含下列信息:,a),维护和保养人员的培训和资格;,b),故障确认、检查和修理的安全程序;,c),更换轮胎或车轮的说明;,d),检验标记的说明,如标牌应在其规定位置上并且清晰易读;,e),储能部件的说明;,f),高位处进行保养的说明;,g),无需特别技能要求的日常维护操作说明;,h),使用认可的备件;,5,、使用信息(部分),i),车辆维护保养所需的图纸和图表;,j),废弃材料(如油液和蓄电池)的处理说明;,k),检查和维护工作的类型和频次,以及要特别注意的磨损零部件和可维修件的更换和耐用年限、排放物和用户记录(例如滤清器,刹车片,链条,液压软管等);,l),有关拆卸和重新安装防护装置的说明;,m),定期检验座椅安全带的有关说明:,1),切割或绽裂;,2),金属件磨损或损坏,包括定位点;,3),带扣或曳引器的故障;,4),脱线。,5,、使用信息(部分),6.2.6,运输、调试和贮存,使用说明书应至少包含下列信息:,a),整车重量和外形尺寸、可拆卸零部件的运输、调试和贮存;,b),运输程序,包括装车和卸车;,c),车辆的重新组装和属具安装程序;,d),调试完成后的功能测试;,e),不能工作车辆的移动程序;,f),车辆长期停用和贮存的程序。,5,、使用信息(部分),6.2.7,车辆的改装或改造,6.2.7.1,未经授权,不允许对车辆进行改装。,6.2.7.3,的内容应包含在使用说明书和装配手册中。,6.2.7.2,除了,6.2.7.3,所涉及的内容外,凡是对机动工业车辆的性能,例如额定能力、稳定性或安全性等造成影响的任何改装或改造,如果没有事先经过原制造商、其授权代表或其接任者的书面批准,均是不允许的。这里所说的改装或改造包括,例如制动、转向、视野和增加可拆卸属具等。当制造商或其接任者批准允许对车辆进行改装或改造时,也应对车辆的铭牌、标牌、标记以及使用说明书作相应的修改。,6.2.7.3,只有当原制造商不再从事该行业,同时也没有对此行业感兴趣的接任者时,才允许用户对机动工业车辆进行改装或改造,然而,用户应做到以下各点:,5,、使用信息(部分),a),安排由在工业车辆及其安全性领域工作的专家工程师来对车辆的改装或改造进行设计、试验和执行;,b),对车辆改装或改造的设计、试验和执行须保留一份永久记录;,c),对车辆的铭牌、标牌、标记以及使用说明书作相应的修改;,d),在车辆上贴上永久保留的、明显易见的标牌,标牌上注明该车辆已经进行过改装或改造,并标注上改装或改造的日期和完成该项工作的单位名称和地址。,5,、使用信息(部分),(,3,),6.3,标志,6.3.1,信息标牌,6.3.1.1,车辆,车辆应有清晰和永久的标志,标志至少包含以下内容,:,a),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的名称和地址;,b),符合本部分要求的系列号或型号;,c),产品编号和制造年代;,d),不带可拆卸式属具,车辆在空载工作状态下的质量,电动车辆不带蓄电池,但带货叉或整体式属具。该质量的允许偏差为不大于,5%,或,1 000 kg,,取两者中较小者;,5,、使用信息(部分),e),车辆在标准载荷中心距处,最大起升高度时的实际起重量。如果安装了辅助起升装置,最大起升高度时的实际起重量要根据辅助起升装置完全起升时的情况来确定;,f),任一起升高度处的实际起重量和载荷中心距(如果有);,g),安装了可拆卸属具后的载荷曲线图,操作者在正常操作位置时应能看到;,h),电动车辆允许使用的蓄电池的最大和最小重量以及系统电压;,i),如果需要,牵引销连接点处的最大承受力(单位为牛);,5,、使用信息(部分),j),如果需要,牵引销连接点处的牵引力(单位为牛);,k),额定功率(单位为千瓦),例如标记在发动机上的或电机上的。,5,、使用信息(部分),6.3.1.2,可拆卸属具,可拆卸属具应有清晰和永久的标志,标志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a),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的名称和地址;,b),型号或类型;,c),产品编号和制造年代;,d),属具的质量,该质量的允许偏差为不大于,5%,或,200kg,,取两者中较小值;,e),属具质心到车辆安装面的距离;,f),额定起重量;,g),对于液压或气动属具,标注制造商推荐的最大工作压力;,h),适用的载荷中心距(适用时);,i),失载中心距;,j)“,车辆的额定能力应和属具相匹配”的说明。,5,、使用信息(部分),6.3.1.4,控制装置的标记,控制装置应有清晰和永久的标志,并附有图示符号以指示该装置的功能,除非该装置的功能很明显,例如,油门踏板。每个图示符号应紧紧贴在控制部位上或其附近。控制符号应符合,GB/T 7593,的规定。,5,、使用信息(部分),6.3.3,其他信息,6.3.3.1,车辆的起吊标志,车辆的起吊位置应清楚地标注在车辆上,或者在使用说明书上注明(见,6.2,)。,6.3.3.2,充气胎的充气压力,车辆上应清楚地标明充气胎的允许充气压力。,5,、使用信息(部分),6.3.3.3,加油位置,燃料和液压油的注入位置应按,GB/T 7593,的规定清楚地标注在车辆上。,6.3.3.4,警示标志,给出存在危险的警示标志应粘贴在车辆和属具上或有可能发生危险地方的附近,在储能部件上,(,见,4.1.6),,应张贴警示标志并注明释放能量的方法,在维修手册中也应说明。警示标志应符合,GB/T 26560,的规定。,5,、使用信息(部分),6.3.4,语言,如果,6.3.1,6.3.3,的标志是有文字说明的,应采用中文。,6.3.5,操作者的限位保护,有关操作者限位装置或护栏的使用说明或图示符号,当操作者在正常操作位置时应容易阅读。,6,、附录,A,(部分),(,1,),A.1,向前运行方向,向前运行或运行方向取决于车辆的类型:,a),对于操作者面对行进路线方向的坐驾式车辆,载荷所在位置为前进方向;,b),对于操作者位置近似与行进路线的方向呈直角的坐驾式车辆,载荷所在位置的反方向为前进方向;,附录,A,(部分),c),对于操作者面对行进路线方向的侧面式叉车(单侧),操作者面对的方向是车辆的前进方向;,d),对于操作者位置近似与行进路线的方向呈直角的侧面式叉车(单侧),操作者所处的端部位置是车辆的前进方向;,e),对于带有起升式操作台的车辆,操作者面对运行控制装置进行操作的方向是车辆的前进方向;,f),对于步驾式车辆和低起升拣选车,向前进方向运行时载荷在车辆后端;,g),对于操作者面对行进路线方向的站驾式端部控制的车辆,向前进方向运行时载荷在车辆前端;,附录,A,(部分),h),对于操作者位置近似与行进路线的方向呈直角的站驾式端部控制的车辆,其前进方向取决于载荷是在车辆前端还是在车辆后端。,附录,A,(部分),(,2,),A.2,额定起重量,A.2.1,技术参数,A.2.1.1,带有门架的高起升车辆,额定载荷,Q,应符合下列情况,(,见图,A.1):,载荷重心,G,位于标准载荷中心距,D,处,(,见,A.2.3),;,载荷,Q,垂直地起升至标准起升高度,H,(,见,A.2.2),;,车辆配备有最大起升高度等于标准起升高度的两级门架。,当车辆不采用两级门架时,应给出相当于采用了两级门架时车辆在标准起升高度下的额定起重量。,附录,A,(部分),A.2.1.2,步驾控制的托盘堆垛车辆,额定载荷,Q,应符合下列情况,(,见图,A.1):,载荷重心,G,位于标准载荷中心距,D,处,(,见,A.2.3),;,载荷,Q,垂直地堆垛到标准起升高度,H,处,(,见,A.2.2),。,附录,A,(部分),附录,A,(部分),A.2.1.3,步驾剪叉式托盘搬运车,对于这类车辆,最大载荷(单位为千克)是由制造商提供的,均匀地分布在整个货叉长度上的,车辆在正常工作状态下能搬运和起升的载荷。,A.2.1.4,低起升车辆和固定平台车辆,对于这类车辆,最大载荷(单位为千克)是由制造商提供的,均匀地分布在整个载荷搬运平台或装置上的,车辆在正常工作状态下能搬运和起升(如果能)的载荷。,附录,A,(部分),A.2.1.5,可拆卸式属具,对于这类属具,最大载荷(单位为千克)是由属具制造商规定的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属具能够搬运的位于设计载荷中心的载荷。,附录,A,(部分),(,3,),A.2.2,标准起升高度,,H,标准起升高度(单位为毫米)是从地面到货叉或起升平台上表面所测得的值。,GB 10827,的本部分所涵盖的车辆应符合以下要求,:,带有小于等于,690mm,的宽截面货叉或平台且额定起重量低于,1 000kg,的托盘堆垛车和高起升平台车辆、额定起重量低于,1 000kg,的平衡重式叉车,,H,=2 500mm,;,额定起重量小于等于,10 000kg,的其他所有类型车辆,,H,=3 300mm,;,额定起重量大于,10 000kg,的其他所有类型车辆,,H,=5 000mm,。,附录,A,(部分),(,4,),A.2.3,标准载荷中心距,,D,标准载荷中心距(单位为毫米)是从载荷重心,G,至货叉体垂直段前表面所测得的水平距离,以及从载荷重心,G,至货叉体水平段上表面的垂直距离:,平衡重式叉车的标准载荷中心距,D,应符合表,A.1,的规定;,附录,A,(部分),附录,A,(部分),对于侧面式叉车,(,单侧,),以及侧面和前部堆垛车辆,,D,则根据制造商的规定;,对于与表,A.1,所规定的载荷中心距不同的车辆,鉴于其特殊的应用,应对其各自的额定起重量作规定;,对于所有其他额定起重量小于等于,10 000kg,的车辆,标准载荷中心距应为,600mm,。,七、观光车型式试验主要依据标准,GB/T 21268-2014,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通用技术条件,(替代了,GB/T 21268-2007,)。该标准颁布日期为,2014,年,5,月,6,日;实施日期,2014,年,11,月,30,日,与,GB/T 21268-2007,有,16,处修改、,17,处增加、,3,处删除。,观光车,观光车,观光车,观光车,观光车,观光车,观光列车,1,、立项背景,(,1,)规避一些车辆的套标,明确观光车的模式和使用范围,避免观光车与汽车的混淆,便于交通主管部门的执法,减少道路交通的安全隐患。,(,2,)标准已运行,7,年,部分技术条款已经不适应行业技术发展的需要。,(,3,)进一步增加车辆的安全要求和可靠性水平。提高车辆的人机工程性和操作舒适性。,2,、主要修改处,(,1,)定义修改,1,),3.1,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garden patrol minibus,在指定区域内行驶,以电动机、内燃机或二者交替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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