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课件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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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四章 国有资产管理基础,第四章,国有资产管理基础,学习目标,教学重点,:,从产权管理角度阐释国有资产,学习要点,:,要求学生掌握有关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和统计报告等概念,理解产权登记、清产核资和统计报告制度在国有资产管理中的意义和地位等。,知识要点:,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范围、原则、标准和方法,国有产权登记的内容,国有资产清产核资的程序、步骤、组织,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内容、组织管理和编报规范等。,第四章,国有资产管理基础,案例导入,早在,1999-2000,年,长沙市政府就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出台相关政策,提出“谁投资谁所有、谁积累谁所有”的国有企业产权界定原则,要求企业实行“两个置换”,通过产权转让,改变企业的国有独资性质;通过一次性补偿,消除职工的“全民身份”,即解除原有国企体制下的劳动关系,使用工关系市场化。并就企业产权界定、资产量化配股、经营者持股、身份置换补偿标准等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可以说,产权制度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多年来,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推进情况如何?今后,如何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发展混合所有制是当前深化国企改革的基本方向”为指导原则,在稳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规范和推进产权制度改革?,第一节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一、产权理论概述,产权,指一定经济主体依法对特定经济客体(资产)享有所有、使用、处分并获取相应收益的权利。,产权是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各项权能的总和。,产权实质上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第一节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与所有权,-,产权源自所有权并以所有权为核心,但产权并不等同于所有权,两者差异:,1,、权利的形态不同,2,、权利的运动形态不同,3,、权能不同,4,、存在的经济条件不同,第一节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的构成要素,:产权主体,产权客体和产权权利,产权关系:,是产权主体之间在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包括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或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关系,所有者与所有者之间的关系,所有者内部各种监督管理主体之间的关系,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或使用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关系,经营者与使用者的关系。,第一节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的基本特征,1,、产权具有明确性,2,、产权具有独立性,3,、产权具有转让性,4,、产权具有收益性,5,、产权具有责任性,6,、产权具有法律性,第一节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的功能,1,、保护资产所有者主体利益的功能。,2,、促使资产所有者高效使用资产的功能。,3,、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功能。,4,、约束财产支配者经济行为的功能。,第一节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二、国有资产产权及其权益,(一)经营权,(二)使用权,(三)采矿权,(四)承包经营权,第一节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三、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范围和原则,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对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进行所有权确认,即界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范围。,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界定是否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二是与国有资产所有权相关的由国有资产所有权权能分离而产生的其他产权的界定,即界定国有资产各类经营、使用、管辖主体行使资产占有、使用和收益及依法处分权的界限范围和关系。,第一节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科学合理界定国有资产产权的意义:,(,1,)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2,)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3,)有利于调动资产经营者的积极性。,(,4,)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5,)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6,)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前提和基础。,(,7,)有利于理顺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的产权关系,强化政府宏观调控功能。,第一节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范围,1,、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及政党、人民团体中由国家拨款形成的资产的产权界定;,2,、代表国家以货币、实物、土地、知识产权向企业投资,这部分资本金的产权界定;国有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等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税后利润,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未分配利润的产权界定;,3,、以全民单位作担保,通过借入资金而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积累的净资产的产权界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的企业财产的产权界定;,4,、在实施,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全民所有制企业从企业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施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的产权界定;,5,、全民所有制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集体企业中的投资及按投资份额取得的资产收益所形成的资本金及其权益的产权界定;,6,、集体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的产权界定;,7,、中外合资企业中,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的资本金、企业注册资本增加时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购买另一方股份所形成的资产、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种基金中方按投资比例所占有的份额、企业清算或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等的产权界定;股份制企业中公积金、公益金、未分配利润,按照投资比重确定的资产的产权界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应当遵循的原则,1,、坚持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行使出资人权力的原则。,2,、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3,、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原则。,4,、兼顾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原则。,5,、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规范为标准的原则。,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标准,1,、理论标准,2,、法律标准,3,、政策标准,4,、事实标准,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方法,1,、国家原始投资的审查确定。,2,、国家原始投资增值的审查确定。,3,、国家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的审查确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有关规定,1,、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规定,2,、国有单位之间产权界定的规定,3,、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规定,4,、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规定,5,、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规定,产权界定的组织实施,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调处,一般程序:,(,1,)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法发生产权纠纷,先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2,)对于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经济成分之间发生的产权纠纷,由全民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则依司法程序处理。,五、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产权交易及其特点,所谓产权交易又称产权转让或产权流动,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通过购买、出售、兼并、拍卖等方式,将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企业产权的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另一方当事人,而使被交易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法律行为。,产权交易的特征,(,1,)产权交易主体多元化。,(,2,)产权交易的对象,既可以是所有权也可以是与所有权相关的其他产权。,(,3,)产权交易一般是有偿的。,(,4,)产权交易必须遵守市场法则。,产权交易程序,(,1,)通过直接洽谈或产权交易市场,初步确定交易双方和被交易的企业。,(,2,)对被交易企业现有资产进行评估,清理债权债务,以确定资产或产权转让的底价。,(,3,)以底价为基础,通过协商、招投标等方式确定成交价格。,(,4,)交易双方签署协议。,(,5,)产权交易成交后,交易双方应办理产权转让的交接、清算及法律手续。,产权交易方式,(,1,)企业购并(或企业并购),(,2,)企业改组,(,3,)股权转让,(,4,)产权拍卖,(,5,)企业承包,(,6,)企业租赁,(,7,)企业托管,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必需经出资人代表审批(或授权)并经一定的法定程序,由法定中介机构或政府委托机构进行的、以国有资产产权为对象的交易活动。,既包括所有权的转让,也包括经营权的转让;既可以是国有资产整体产权转让,也可以是国有资产部分产权权能的转让;既可以是在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转让,也可以在国有产权主体和非国有产权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形成及其涵义,所谓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也称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第二节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登记改革目标,第一,使改革后的产权登记工作能更全面完整地掌握国有资产情况,如国有资产的行业、地域分布,各企业及行业中的出资额、持股比例,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其他企业持股人及合作人情况,国有资产详细的投资、变化、流转情况。,第二,建立完整的国有资产数据库,为宏观经济研究及宏观经济政策制定提供便利及依据。,第三,更科学合理地进行国企改革及国有资产部署,令国有经济能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相符合,更好地促进国家经济发展。,产权登记改革原则,1,、出资人监管原则。,2,、明确性原则。,3,、客观性原则。,4,、全面性原则。,5,、简便性原则。,6,、实时性原则。,所谓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国有资产清产核资的目的,是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管理,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是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三节 国有资产清产核资,清产核资的原因,(一)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1,、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2,、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3,、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4,、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对发生上述问题的企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该企业进行清产核资。,(二)当出现以下情况需要清产核资时,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1,、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2,、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清产核资的意义,1,、清产核资有利于摸清国情国力,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依据。,2,、清产核资有利于解决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清产核资的内容,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等内容。,四、清产核资的程序和步骤,程序,1,、企业提出申请;,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同意立项;,3,、企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4,、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溢提出鉴证证明;,5,、企业上报请资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6,、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7,、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账;,8,、企业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9,、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步骤:,1,、指定内设的财务管理机构、资产管理机构或者多个部门组成的清产核资临时办事机构,统称为清产核资机构,负责具体组织清产核资工作;,2,、制定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实施方案;,3,、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4,、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工作;,5,、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清产核资的要求,(一)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1,、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企业清产核资的组织领导,加强监督检查,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的审核和资产损失的认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清产核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严格把关,依法办事,严肃工作纪律。,2,、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清产核资情况及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清产核资审计情况进行监督,对社会中介机构所出具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检查。,(二)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1,、应当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通过核实“家底”,找出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以便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2,、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问题,清查出来的问题应当及时申报,不得瞒报虚报。企业清产核资申报处理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3,、应当认真清理各项长期积压的存货,以及各种未使用、剩余、闲置或因技术落后淘汰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并组织力量进行处置,积极变现或者收回残值。,4,、清产核资后应当全面总结,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强化内部财务控制,建立相关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进一步完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5,、清产核资中产权归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资产,可以在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申报产权界定。,6,、对经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及实物资产损失,应当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积极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7,、应当在清产核资中认真清理各项账外资产、负债,对经批准同意入账的各项盘盈资产及同意账务处理的有关负债,应当及时纳入企业日常资产及财务管理的范围。,8,、对清产核资中反映出的各项管理问题应当认真总结经验,分清工作责任,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应当建立健全不良资产管理机制,巩固清产核资成果。,9,、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以外,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须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10,、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提供审计工作和经济鉴证所必要的资料和线索。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11,、企业应当根据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有关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的底稿,以备检查。,12,、企业清产核资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应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三)社会中介机构,1,、应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认真核实企业的各项清产核资材料,并按规定进行实物盘点和账务核对。对企业资产损溢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损溢确定标准,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合规评判,提出经济鉴证意见,并出具鉴证证明。,2,、其审计工作和经济鉴证工作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力,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3,、应当根据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有关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的底稿,以备检查。,第四节 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国有资产统计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综合反映国有资产存量、分布、结构及其变动和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等基本情况基本文件。它包括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经营或使用情况的统计分析报告。,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统计指标内容完整,2,、统计数字真实可靠。,3,、统计表编报及时,二、国有资产统计的地位,1,、能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2,、为国家宏观决策和制定长期规划提供依据,三、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内容和编制范围,内容,1,、企业会计报表按照国家财务会计统一规定由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表及相关附表构成。企业会计报表应当经过中介机构审计。,2,、国有资产营运分析报告是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及营运情况进行分析说明的文件,具体包括:,(,1,)国有资产总量与分布结构;,(,2,)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分析;,(,3,)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及其原因分析;,(,4,)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及其影响因素分析;,(,5,)其他需说明的事项。,编制范围,1,、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企业包括:,(,1,)由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境内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2,)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及投资收益依据合并会计报表的规定,纳入国有投资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范围,原则上不单独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但对于重要参股企业,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监管需要单独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重要参股企业的标准或者名单由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2,、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基本填报单位的级次为:,大型企业,(,含大型企业集团,),为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各级子企业,第三级以下子企业并入第三级进行填报;中小型企业为第二级以上,(,含第二级,),各级子企业,第二级以下子企业并入第二级进行填报。,企业应当组织做好总部及各级境内外子企业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编制工作,并编制集团或者总公司合并,(,汇总,),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以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产营运情况,并与所属境内外子企业的分户国有资产统计数据一同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主管部门。,四、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组织管理,(一)国务院国资委,1,、制定全国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2,、统一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格式、编报要求和数据处理软件;,3,、负责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具体组织实施;,4,、负责收集、审核和汇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并向国务院报告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营运情况;,5,、组织开展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质量监控工作,并组织开展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编报质量的抽样核查。,(二)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1,、依据统一的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负责本地区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2,、指导下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3,、负责收集、审核、汇总本地区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本地区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营运情况;,4,、负责向国务院国资委报送本地区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5,、组织开展对本地区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质量的核查工作。,(三)各有关部门,1,、依据统一的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负责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2,、负责收集、审核、汇总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3,、负责向国务院国资委报送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4,、组织开展对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报告质量的核查工作。,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并与国务院国资委建立相应工作联系。,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相关数据资料的管理,做好归档整理、建档建库和保密管理等工作。,五、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编报规范,第一,企业应当在全面清理核实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并做好财务核算的基础上,按照统一的报告格式、内容、指标口径和操作软件,认真编制并按时上报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并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统一的编制要求,编制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不得虚报、漏报、瞒报和拒报,并按照财务关系或产权关系采取自下而上方式层层审核和汇总。同时,企业在认真做好总部及各级子企业分户报表编制范围与编制质量的审核工作基础上,编制集团或总公司合并报表,并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统一规定,做好合并范围和抵销事项的审核工作,对于未纳入范围和未抵销或者未充分抵销的事项应当单独说明。,第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编制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企业财务会计等人员应当按照统一规定认真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如实反映本企业有关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营运信息。,第三,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督促指导,对企业报送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各项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第四,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审核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各项数据资料的完整和真实。凡发现报表编制不符合规定,存在漏报、错报、虚报、瞒报以及相关数据不衔接等情况,应当要求有关企业立即纠正,并限期重报。,第五,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采取自下而上、逐户审核、层层汇总方式收集上报。企业应当将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经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和报告编制人员签字并盖章后,于规定时间内上报。,第六,对授意、指使、强令企业财务会计等人员编制和提供虚假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由于玩忽职守、编制虚假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影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质量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还应对企业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工作组织不力或者不当,给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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