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2 princilp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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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2,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011,by,王雅琳,All rights reserved.,2 Basic Principles of WTO,Presentations,论我国农产品贸易政策选择,技术贸易壁垒协定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服务贸易总协定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知识产权协定对发展中国家是一个灾难吗?,对华反倾销的思考,WTO: Basic principles,Trade without discrimination,(非歧视原则),Most-favored-nation,(MFN): treating other people equally,National treatment,: Treating foreigners and locals equally,Predictable and growing access to markets,(,市场准入原则,),Transparency,(透明度原则),Promoting fair competition,(促进公平竞争),Encouraging development and economic reform,(鼓励发展与经济改革),MFN,MFN,的渊源,MFN,的种类,GATT,下的,MFN,GATT,下的,MFN,是在货物贸易领域首先确立、完善和发展起来的,是一种,无条件、互惠的多边最惠国待遇原则,,它与双边贸易协定基础上的,MFN,有显著区别。,MFN,案例,The Origin of MFN,MFN,条款历史久远,早在,12,13,世纪意大利商业城市与北非阿拉伯王公缔结的商务条约中,它就曾以原始的形式出现。,早期的,MFN,适用范围仅限于,贸易经营权和保护商人的财产权。通常只是就上述某个问题,在领事条约中承认,MFN,,而且只给予特定的国家,。,它与现代的,MFN,是不同的。,首次相互的无条件的,MFN,1642,年的,英葡商务条约,首次采用了相互的、无条件的最惠国条款。,此后,欧洲国家开始在双边条约中载入最惠国条款。到,17,世纪末已经广为流行,并且开始采用,Most-Favored-Nation Clause,这一专门术语。,MFN,的种类,有条件的,MFN,与无条件的,MFN,无条件的,MFN,是指缔约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利益、优惠、豁免或特权应立即,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缔约对方。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由于最早在英国与其他国家签定的通商条约中使用,所以又叫做,“,欧洲式,”,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有条件的,MFN,是指缔约一方已经或将来要给予任何第三方的利益、优惠、豁免或特权是,有条件的,,缔约另一方,必须提供,“,相应的补偿,”,才能享有这种利益、优惠、豁免或特权。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最先是在美国与他国签定的贸易条约中采用的,所以又叫,“,美洲式,”,的最惠国待遇条款。,MFN,的种类,无限制的最惠国待遇与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无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对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不加以任何限制,不仅适用于商品进出口征收的关税及手续和方法,也适用于移民、投资、商标、专利等各个方面。,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是将其适用范围限制在经济贸易关系的某些领域,规定仅在条约规定的范围内适用,在此范围外则不适用。,互惠的与,非互惠的最惠国待遇,互惠的最惠国待遇指缔约双方给予的最惠国待遇是相互的、同样的。非互惠的最惠国待遇则是指缔约一方有义务给予缔约另一方以最惠国待遇,即单方面给予,而无权从另一方享有最惠国待遇。,非互惠的最惠国待遇,如,1844,年的,中美望厦条约,、,中美天津条约,,,1858,年的,中英天津条约,、,中法天津条约,等都规定了最惠国待遇条款,即规定过去或将来中国给予其它有条约国家的待遇,,“,无论关涉船只海面、通商贸易、政事交往等事情,”,,他们(美、英、法等),“,一体均沾,”,。这是片面最惠国待遇。,GATT,下的,MFN,产生的背景,二战前和战争期间,西方国家在贸易政策中实行的极端保护主义(主要是歧视性待遇和特别待遇)导致了当时的经济灾难。,由于国家在短时间内可以从相互歧视中得到明显的利益,要解决或防止少数国家推行这种将会引起连锁不良后果的歧视待遇的唯一方法,就是让尽可能多的国家同时作出不相互歧视的保证。,这就是,GATT,“,普遍最惠国待遇,”,条款产生的思想基础。,MFN,图示,根据,WTO,的规定,每一成员国对所有成员国都应当给予“最惠国待遇”。这样,如果一国改变了某一贸易伙伴的待遇,,WTO,所有成员国都将得到这一“最优惠待遇”。,%1,中国大陆,中国香港,德 国,WTO,%1,%0,0,0%,GATT 1994,Article I,General Most-Favoured-Nation Treatment,any advantage, favour, privilege or immunity granted by any contracting party to any product,originating in,or destined for,any other country,shall be accorded,immediately and unconditionally,to the like product originating in or destined for the territories of all other contracting parties.,任何缔约方给予来自或运往任何其他国家任何产品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方领土的同类产品。,Originating in,GATT,的,MFN,待遇是直接给予,原产于(,Originating in,),各成员方的产品,其目的是使各种优惠待遇只给予成员方生产或加工的产品,而不涉及非成员方的产品。,这就是说,凡属原产于成员方境内生产或加工(这里的,加工必须达到一定标准,)的产品,即使转经非成员方关境进入另一成员方境内,仍然享受关贸总协定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反之,若是非成员方境内生产或加工的产品,即使通过另一成员方进入进口成员方境内,还是享受不到最惠国待遇。,Any other country,这里的,“,任何其他国家,”,不仅指,GATT,的任何成员方之间相互给予的各种优惠待遇应立即地、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方,而且也包括,GATT,任一成员方,已经或将要给予非成员方的各种优惠待遇,也应立即地、无条件地给予关贸总协定的其他成员方。,这一规定使,GATT,成员方享受的最惠国待遇可以因一部分成员方通过双边贸易协议向非成员方提供最惠国待遇而呈现扩大的趋势,因此最惠国待遇制度所带来的影响实际上,超出了调整其成员方之间贸易关系的范畴,,使得在优惠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成为世界性的原则和方向,印度诉欧盟药品贸易歧视,欧盟,2001,年出台了,“,反毒品特殊鼓励安排,”,规定,该安排给予来自拉丁美洲的,11,个国家和巴基斯坦的进口特别低关税或零关税。这些国家被认为是古柯和鸦片的主要种植者。,印度指控说,欧盟的挑选过程是,“,武断,”,的,指出缅甸、泰国和其它药品生产国被排除在外,并且也不理解为什么自己被排除在外,而巴基斯坦却在其中。印度说,这些贸易措施根本不是为了打击药品生产,而是为了给某些国家提供额外的援助。,欧盟拒绝承认自己对国家的挑选是任意武断的一些国家之所以被排除是因为它们不是欧盟供给的重要来源,或者已被欧盟其它的贸易安排所包括。,2003,年,12,月,WTO,裁定,欧盟的这一安排违反了,WTO,最惠国待遇原则。,2004,年,1,月,14,日,欧盟就印度向世贸组织诉欧盟普惠制一案专家小组报告提起上诉。,WTO,上诉机构,4,月,7,日公布印度诉欧盟对发展中国家给予优惠安排的条件争端案裁定报告。针对欧盟的上诉,上诉机构支持了专家组的部分裁定,.,印度诉欧盟药品贸易歧视,National Treatment,国民待遇的渊源,GATT,下的国民待遇原则,(,Article III National Treatment on Internal Taxation and Regulation),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国民待遇的渊源,国民待遇,始于,18,、,19,世纪欧美国家签定,“,通商条例,”,保护双方的利益,其中大都含有国民待遇条款,相互给予对方侨民在一定范围内的民事方面的国民待遇。,而国民待遇作为一项原则确立于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并首见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当时获得政权的资产阶级基于平等原则以立法的形式规定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同等的民事权利。,到,19,世纪后半叶,国民待遇原则已在西方主要国家的国内立法中得到普遍适用。,所以,国民待遇原则的产生,基于国际经济联系和交往的发展,但它最初在立法上的适用范围主要在民事权利方面,以,“,人,”,为主要调节对象。,GATT,下的国民待遇,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实际是,调节货物贸易规则,的一项重要原则,以,“,贸易产品,”,为适用基础和范围,区别于早期资本主义国家国内立法和,“,通商条约,”,主要以,“,人,”,作为调节对象的做法。,并且,随着国际贸易实践和贸易自由化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适用范围扩展至自然人、法人、投资、服务和知识产权等更加广阔的领域。,Article III National Treatment on Internal Taxation and Regulation,The contracting parties recognize that,internal taxes and other internal charges, and,laws, regulations and requirements,affecting the internal sale, offering for sale, purchase, transportation, distribution or use of products, and,internal quantitative,regulations,requiring the mixture, processing or use of products in specified amounts or proportions, should not be applied to imported or domestic products so as to afford protection to domestic production.,各缔约方认识到,,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标价出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要求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的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法规,,不得以为国内生产提供保护的目的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适用。,National Treatment on Internal Taxation and Regulation,第二款:任何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进口至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时,不得对其直接或间接征收,超过(,in excess,),对,同类(,like,),国产品直接或间接征收的任何种类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国内税与进口税的区别,作为进口条件并在货物进口时征收,只向进口产品课征而不向国内产品课征的税费,就是进口税,反之则为国内税。,简单的说,国内税就是对本国产品和进口商品在流通领域所征收的税费。其名称和种类繁多,例如销售税、消费税、周转税、增值税、奢侈税、购买税;还有,仅对外国产品征收的行政管理费、统计税、印花税,等等。,对进口产品征收国内税,将削弱他们在进口国市场的竞争力。,案例,1:,韩国酒税案,案由,根据韩国酒税法,韩国对国内烧酒征收,35%,的税,而其他进口蒸馏酒(威士忌、伏特加、郎姆酒等)的税率是,104%,130,。欧共体和美国认为韩国违背了国内税的国民待遇条款。,本案的关键是确定威士忌、伏特加等蒸馏酒和韩国的传统烧酒是否是相同产品。因为根据,GATT,第,3,条,2,款,只有在对相同产品征税高于国内产品的情况下才可以援引此款。如果不是相同产品,征收不同的税是理所当然的。,韩国酒税案,积极应诉,韩国认为,为了证明烧酒和威士忌等不是相同产品,可以从价格差价上入手。威士忌比烧酒要贵,12,倍。按照反垄断法的一般规则,存在如此巨大价格差距的两种产品是不构成竞争性和替代性的(进而不是相同产品)。,韩国还在在一本当时欧共体出版的,向韩国出口食品导读,中发现了最为有力的证据。这本书中讲述了烧酒和威士忌等酒的不同。,克服语言障碍,裁决 很遗憾,这个案子最终结果是韩国败诉。,韩国酒税案,专家组意见:判定烧酒和西式酒是相同产品,从物理特性看,它们都是蒸馏生产的,虽然有一些区别,但其相似之处是主要的。,两类酒无论是用在豪华酒店还是用于平常百姓人家,这一区别不能算作是产品有不同的最终用途。,另外,两类产品虽然有价格差异,但其差异程度还不至于影响竞争关系,即两类产品在市场上是可以替代的。,专家组还认为韩国对烧酒和进口酒的税收差别是超过了,70,,足以保护国内产业。因此专家组判韩国败诉。,National Treatment on Internal Taxation and Regulation,第四款:任何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进口至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时,在有关,影响其国内销售、标价出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类国产品,(,like products of national),所享受的待遇。,案例,2,:加拿大诉欧盟扇贝名称案,案由,法国政府于,1993,年,3,月,22,日公布条例,限制了学名为,Placopecten magellanicus,的加拿大扇贝在法国市场上贸易名称的应用。条例规定,加拿大扇贝,1995,年,12,月,31,日前可使用“,ptoncle (Saint-Jacques)”,(意为小扇贝)的名称,此后仅授权使用“,ptoncle”,这一名称。后者在法国消费者眼中属于低档次,低价格的商品。,此项规定大大削弱了加拿大扇贝产品在法国市场上的竞争力,降低了该产品的贸易量。,案例,2,:加拿大诉欧盟扇贝名称案,原告观点,加拿大政府认为法国政府采取的这一措施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使出口到法国的加拿大扇贝受到不同于法国本国同类产品的对待;,而且还违反,最惠国待遇原则,,将来自其他成员国的扇贝称为,“,noix de Saint-Jacques,”,,,对来自加拿大的同类产品则不能用这一名称。加拿大认为消费者本身不会区分,Placopecten magellanicus,和其他被称为,“,noix de Saint-Jacques,”,的扇贝,事实上他们在颜色、大小、质地、外观和使用方面没有区别。,案例,2,:加拿大诉欧盟扇贝名称案,自,1993,年以来,加拿大政府作了几次努力与法国政府一起解决这一争端(此类争端由欧盟统一对外交涉),但未果。,加拿大遂诉诸,WTO,,请求争端解决机构(,DSB,)组建专家组展开调查。,1995,年,7,月,,DSB,决定组建专家组,,9,月,6,日一致通过专家组成员名单。,案例,2,:加拿大诉欧盟扇贝名称案,1996,年,7,月,5,日,加拿大和欧盟照会,DSB,、相关理事会、委员会,称双方已通过互致信函的方式达成协议并提交了双方来往的信函。,协议的主要内容为:,法国经济部和农业渔业食品部起草新的条例,放弃对加拿大扇贝产品的特殊名称要求,转而规定贝壳类产品必须标有,Saint Jacques,字样及学名、原产地,或在名称标签同侧标有清晰可见原产地国缩写字母。新条例于,1996,年,7,月,1,日前实施。,1993,年,3,月,22,日公布的条例同时废止。,National Treatment on Internal Taxation and Regulation,第五款:缔约方不得制定或维持与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的特定数量或比例有关的任何国内数量法规,,此类法规直接或间接要求受其管辖的任何产品的特定数量或比例必须由国内来源供应,。,因此,,国产化要求(,Local Content,)、进口替代,(,Import Substitute,),要求,均被视为直接或间接的对国外产品构成歧视,是违背国民待遇原则的。,案例,3,:美国石油标准案,案由:,1993,年,美国环保署根据国会,1990,年,清洁空气法,修正案所制定的“汽油规则”,要求从,1995,年,1,月,1,日起在美国销售的汽油必须符合新的清洁度标准,并且又在细则中规定了两种不同的执行情况:,1990,年营业,6,个月以上的国内供应商可自行确定本企业的标准;国外供应商和在,1990,年营业不足,6,个月的国内供应商必须执行新法定标准,。,委内瑞拉是美国重要的汽油供应国。据专家预测,美国政府采取的歧视性贸易措施如果得以实施,仅成品油销售一项,委内瑞拉每天就要减少对美石油出口,5,万桶,美国石油标准案,申诉:,委内瑞拉认为,美国政府新的汽油清洁度标准和销售政策,显然违背了,WTO,关于国民待遇的原则,在实施新汽油政策时对进口汽油的化学成份规定了比国产汽油更加严格的标准,构成了对国外汽油供应商的歧视。,裁决,1996,年,1,月,29,日,,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专家小组完成了对此案的调查报告,同意委方提出的合理诉讼要求,责成美国修改有关法律中带有歧视性的贸易条款。,美国石油标准案,根据这一裁决,美国和委内瑞拉在随后,6,个半月里就美方应采取的措施达成了协议,美方被允诺在,15,个月内修改有关法律条款,,WTO,争端解决机制监督了有关过程。,1997,年,8,月,26,日,美国向争端解决机制报告,修改后的新汽油政策已于同年,8,月,19,日颁布执行。,此案被称为,“,WTO,第一案,”,。,案例,4,:美国烟草的国产化要求,1993,年前,美国允许烟草加工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41,的进口原料。但是,1992,年,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加拿大、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泰国、津巴布韦向美国出口的烟草达到,91000,吨,总价值为,3.53,亿美元,冲击了美国市场。,1993,年,8,月,10,日,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一项法令,要求国内的卷烟制造商在生产中至少使用,75,的本国原料,违反规定的将被罚款;法令还规定了对进口征收国内税、检查费。,案例,4,:美国烟草的国产化要求,针对这一法令,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加拿大、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泰国、津巴布韦、阿根廷于,1993,年,12,月,17,日向关贸总协议提出申诉,要求解决美国关于烟草制品的立法问题。,1994,年,9,月,关贸总协议专家组提交了调查报告,认为美国政府的法令实际上是内部数量限制措施,不符合关贸总协议的有关规定。,10,月,4,日,理事会通过了专家组报告,该案以巴西、智利等,9,国胜诉告终。,Markets Access,(,市场准入原则,),Trade in goods,Binding of tariffs,Prohibition of quantitative restrictions,Emergency import measures: safeguards,Tariff renegotiations: compensation,Trade in services,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GATS) establishes a multilateral framework of principles and rules for trade in services,Binding of tariffs,A bound tariff is a tariff in respect of which there is a legal commitment,not to raise it beyond,the bound level.,关税约束:,任一成员都不能随意将其关税税率提高到超过其减让表中所载明的约束税率的水平。,日本汽车保住美国市场,1995,年,5,月,16,日,美国政府宣布对日本进口的豪华轿车征收,100,关税,日本企业通过本国政府于,1995,年,5,月,22,日向,WTO,提出要求磋商。,日本指出,美国政府的决定已经使日本,1.08,亿美元的货物停止装运或改运美国以外的其它国家,减少了,9300,万美元的生产计划,日本国内汽车生产企业蒙受巨大损失。,日本认为美国宣布的税率大大高于美国关税减让表承诺的汽车,2.5,的最高关税率。双方经过谈判于,1995,年,6,月,28,日达成谅解协议,美国取消对日本汽车征税的决定,恢复至原来的税率。,Tariff renegotiations: compensation,The GATT 1994 allows for the possibility of renegotiations. A Member desiring to withdraw or modify tariff bindings has to,renegotiate,them with other interested Members and provide compensation, that is, substantially,equivalent tariff concessions on other products,.,要求脱离约束的成员应对贸易利益受到影响的成员在其他产品上作补偿性的关税减让。,WTO,关于关税同盟补偿谈判的实践,GATT,第,24,条,6,款规定关税同盟形成或扩大应当进行补偿谈判。关税同盟可以增加贸易限制,但应当向其他成员提供补偿;如果补偿谈判达不成协议,其他成员有权报复。,补偿或报复的水平不应超过关税同盟提供贸易障碍的后果,,即补偿或报复都应当是实质性对等的。,欧盟的实践,欧盟在历史上多次扩大,也多次与其他成员进行补偿谈判,并达成了一些协议。此处介绍,1995,年签订的一些双边协议的内容。,在与澳大利亚达成的协议中,欧盟同意增加牛肉、羊肉、干酪、大米和燕麦等农产品的关税配额。例如,从,1996,年,1,月,1,日起,增加澳大利亚牛肉配额,2,000,吨。,在与智利达成的协议中,除增加苹果、梨和羊肉等农产品关税配额外,还将鱼粉饲料的关税降为零。,欧盟的实践,在与美国达成的协议中,欧盟对全部半导体和集成电路产品,实质性降低了关税,并且实施日期从,1996,年,1,月,1,日开始,大大早于乌拉圭回合预定的日期。欧盟还承诺,将与信息技术产品的其他主要生产方达成类似协议。,在与日本达成的协议中,欧盟承诺对所有非农业产品,加快在乌拉圭回合中的减让。,在与加拿大达成的协议中,欧盟承诺对欧盟出口到加拿大的牛肉补贴,限于每年,5,000,吨。,从以上协议可以看出,关税同盟,补偿的方式,可以包括降低关税,增加配额。,Prohibition of quantitative restrictions,禁止数量限制原则(,Article XI,General Elimination of Quantitative Restrictions),数量限制是指一国或地区在一定期限内规定某种商品进出口数量的行政措施。它是国际贸易中一种十分迅速有效的限制进出口的非关税壁垒,数量限制的具体表现方式主要有,配额、进口许可证、自动出口限制、数量性外汇管制,等。,As a general rule, quantitative restrictions are prohibited under the GATT 1994. However, in some cases, such as safeguard action, quantitative restrictions can be introduced under strictly defined criteria.,Transparency,Provisions on notification requirements,(通报),and the Trade Policy Review Mechanism,(贸易政策审议),are set out in the WTO Agreement and its Annexes, with the objective of guaranteeing the fullest transparency possible in the trade policies of its Members.,Transparency,Article X of GATT 1994,deals with the publicat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trade regulations;,Article III of GATS,sets out provisions on transparency as one of the general obligations and disciplines under that agreement;,and,Article 3,establishes transparency rules for the,TRIPs Agreement.,Article X,Publicat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Trade Regulations,任何缔约方实施的关于下列内容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定,应迅速公布,使各国政府和贸易商能够知晓:,任何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实施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协定也应予以公布。,2006,年,4,月第一次审议,WTO,对中国的第一次贸易政策审议创造了三个第一,:,由于成员参加踊跃,审议场所第一次改在新会议厅,;,作为总干事,拉米第一次出席对成员的审议;中国接到的问题数量第一,三十几个成员方一共提出了,1100,个问题。,在对中国加入,WTO,以来经济发展取得的成就和履行承诺取得的进展给予充分肯定的同时,成员们也对中同贸易体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关注:,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汇率未来改革的方向;贸易政策的透明度;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的关系;新的产业政策导向以及一些具体贸易政策的程序和管理等。,2008,年,5,月第二次审议,36,个成员发言,“可能是历来最高纪录,至少也接近了”,中国代表团收到了世贸组织各成员提出的,680,个问题,经过紧张而充分的准备,他们在,21,日审议会议前就以书面形式回答了,520,个问题 。,优点:经济高速增长;减贫成果显著;关税降低可预测;进出口贸易政策进一步自由化,不足:贸易政策透明度不够;法律法规给予公众评论的时间不够长;中国出台的一些补贴政策有干预产业发展的嫌疑;中国的标准过于复杂,给市场造成不必要的障碍;提出希望中国进一步开放金融服务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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