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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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婚姻家庭法学,扬州大学法学院 李秀华教授,教材选用,教材名称:,婚姻家庭法学,类别,:系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作者简介:主编巫昌祯,:中国政法大学婚姻法学教授、博导、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研究会名誉会长;,主编夏吟兰:,中国政法大学婚姻法学教授、博导、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研究会会长。,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07年8月版。,婚姻家庭教学主要模板,根据教学安排与内容需要基本包括:,【教学内容与目标】,【教学方式】,【重点解析】,【教学案例评析】,【前沿动态与探讨】,【总结与反馈】,实践教学步骤,在需要实践实践教学的环节,教学步骤:,【案件背景】,【教学展示】,【讨论主题】,【思考与总结】,【课前准备】,主要法律规定。,教学方法,主张根据教学内容可以交织采用实践性教学法,通过:头脑风暴、讨论、提问、反问、追问、角色扮演、案例模拟、影像教学等多种方法实现教学目标。,第一章,婚姻家庭学理念与发展,【,重点内容与目标】,婚姻家庭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在经济基础上形成用以确认与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上层建筑,婚姻家庭具有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其中社会属性决定了婚姻家庭制度之演进。,第一节婚姻家庭理念与属性,一、婚姻与家庭理念,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1章第1条规定:“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明确指出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对象是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为更科学地理解婚姻家庭关系性质与特点,须对婚姻与家庭的概念进行界定。,(一)婚姻的概念,即男女双方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包含3层含义:,、婚姻是异性间互为配偶的结合。,、婚姻必须为社会制度所确认。,、婚姻是夫妻身份之结合。,不同学者定义,中国历史,上更强调婚姻是合两性之好。,著名法学家莫德斯汀,认为婚姻是神法与人法之结合。,寺院法,时期视婚姻为神作之合,具有宗教性,英美法律学者,强调当事人主观意愿,认为是双方自愿的结合,大陆法系学者,则认为是双方共同生活永恒之结合,(二)婚姻性质,契约论,在西方国家占主流地位康德系代表人物,认为是人性自然法则之体现,婚姻伦理学,黑格尔为代表,强调精神统一我国有学者十分强调婚姻伦理性,信托关系说,强调国家与个人间关系,制度说,法国始创此学说,身份关系说,中国婚姻法学界之通说,心理学家的观点,一个人的爱情成长,类似于爬山,婚姻可能坐落在山的某个地段,你需要去寻觅。如果你一个人一步一步地爬上去,会很累,很痛苦,可能摔跤、迷路、孤独和害怕,但内心体验很深,刻骨铭心。沿途的风景也能一一浏览,你也不会错过真正属于你和适合你的好婚姻。遇到了婚姻,不等于你到了峰顶,你和他还要继续攀登,继续体验爱的磨炼直到身心合一。这样登山的感觉会是你终生绵绵不绝的享受。,(三)家庭概念,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家庭是一个生活单位。,家庭是以婚姻、血缘、收养为纽带而构成的生产单位。,、,家庭由一定范围内亲属所构成。,所谓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是指在法律上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四)家庭职能,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即婚姻家庭在人类生产、生活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所担负的一定的社会职能。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是其本质的外部体现,亦是婚姻家庭与社会联结的环节。,、,经济职能。,是指家庭组织生产与消费的职能。,、,生育职能。,即人口再生产主要是通过家庭实现。,、,教育职能。,家庭教育在社会教育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扶养职能。,有助于养老育幼。,二、婚姻家庭关系的属性,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关系结合为前提,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特殊的社会关系。,(,一)自然属性,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即两性关系与血缘关系。,、婚姻家庭构成以自然生理作为基础。,、自然属性在历史和立法上的作用。,(二)社会属性,婚姻家庭关系存在和发展决定于社会生产关系,同时受社会上层建筑各种因素影响和制约。,、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是婚姻家庭发展的根本动因。,、婚姻家庭是社会物质与思想关系的统一体。,第二节婚姻家庭制度与历史类型,一、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并以行为规范方式进行保护。,(一)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基础,(二)婚姻家庭制度与上层建筑,婚姻家庭一方面决定于当时社会的生产关系,另一方面受到社会上层建筑各种因素的影响与制约。,二、原始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制度不是抽象的,它们只能以具体历史形态存在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纵观人类历史上婚姻家庭制度演变,均是经济基础发生变化的必然结果。,婚姻家庭制度三个阶段,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3个阶段,即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二、原始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一)群婚制,群婚源于原始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是人类社会最早的婚姻家庭形态。,、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低级形式,即同一辈份男女间互为夫妻。此婚姻排除直系血亲通婚。,、亚血缘群婚制。,亦称普那路亚家庭。是群婚制的高级形式,它仍是男女间的集团婚,但已排除了兄弟姐妹之间的通婚。,(二)对偶婚制,对偶婚是人类社会的第二个婚姻家庭形式。它是指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由一男一女组成配偶的婚姻。对偶婚既有群婚的特点,也具有一夫妻制的雏形,它是从群婚制向一夫妻制发展的进渡形式。,三、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又称个体婚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夫妻关系较为稳固,当事人不能任意解除。一夫一妻制是随着原始社会的崩溃和私有制的确立而产生的。,思考题,1、简答我国婚姻的概念、特点。,2、简述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与特点。,3、婚姻家庭制度有哪些历史类型?,4、举例说明上层建筑对婚姻家庭之影响。,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性质与变革,【重点内容提示与目标】,掌握婚姻法的概念、特点及调整的对象;婚姻家庭法是规定与调整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和。正确理解与掌握婚姻家庭法有助于建立和谐家庭与和谐社会。,课堂教学方法、内容与重点,教学方法,:,案例分析、理论探讨、提问等方法;,教学环节,:,三个环节,;,教学重点,:,婚姻法的概念、特点及调整的对象;,课时,:每环节45分钟。,第一个环节,教学手段:,文献分析、头脑风暴等,内容:价值、回顾研究,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概述,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与特征,关于婚姻法的概念学术界有许多表述方式。,不同教科书。,我国婚姻法第1条明确规定:“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关于婚姻家庭法名称与形式,名称:,亲属法、婚姻家庭法、婚姻法、家庭法。,形式上:,英美法系由单行法规组成。大陆法系将其归入民法典,以亲属法形式出现。我国主流观点婚姻家庭法。,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这一概念指出了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范围。有广义与狭义之区别。,2、婚姻家庭法对婚姻家庭关系有规定与调整作用。,3、 婚姻家庭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和。,(二)婚姻家庭法的特征,1、普遍性。,其适用范围极为广泛。,2、身份性,。人身关 系居主导地位。,3、伦理性 。,最显著特点。,4、强制性。,是指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具有肯定性,当事人不得任意更改。,二、婚姻家庭关系,(一)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概念,与婚姻家庭关系区别在于后者只是一种事实社会关系。前者依法律产生。,(二)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地位平等。,(三)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内容,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四)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客体,权利与义务指向的对向。利益、行为与物。,三、婚姻家庭法之渊源,指法的具体表现形式,(一)宪法与法律,(二)国务院及所属部门制定或发布行政法规等,(三)地方及民族自治地方有关规定,(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五)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四、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法律之关系,(一)与宪法,条与条规定。,(二)与民法通则,至条。,(三)与行政法,结婚、离婚登记。,(四)与刑法,至条。,(五)与民诉法,五、婚姻家庭法的效力,(一)时间效力,(二)空间效力,(三)对人效力,第二节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沿革,一、中国古代婚姻家庭制度立法发展,旧中国婚姻家庭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主要是指封建社会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封建婚姻家庭制度是建立在封建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同时受封建的政权、族权、神权及夫权的联合支配。,旧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基本特征,主要体现在下列几方面:,(一)封建包办强迫婚姻,(二)一夫多妻 多妾,(三)男尊女卑、夫权统治,(四)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五)男子有出妻特权,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婚姻家庭立法,(一)清末婚姻家庭立法,(二)北洋军阀时期立法,(三)国民党政府婚姻家庭立法,三、建国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立法,(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1931年12月1日,中央苏维埃政府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该条例共7章23条。1934年4月8日重新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共6章21条。,(二)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婚姻立法,具有时代性与灵活性。具有地区性特点。,四、建国后婚姻家庭立法,(一)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5月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是建国后我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亦是国家在全国范围内改革旧的婚姻家庭制度的重大立法措施。 1950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就是废旧立新。 1950年婚姻法的颁行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走向深入,走向成熟。,(二)1980年婚姻法,新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补充与完善:,、补充和完善了婚姻法基本原则。,、对结婚条件进行两点修改。,、扩大了对家庭关系法律调整。,4、规定了离婚法定条件。,5、增加了附则有关规定。,(三)年婚姻法(修正案),2001年4月,在21次常委会上通过。修改与完善体现在下列问题上:,1、婚姻法基本原则得到了强化与完善;。,2、结婚制度更为完善与科学;,、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完善离婚制度。,第二章思考题,、年婚姻法修正案对1980年婚姻法有哪些发展与完善?,、试述婚姻家庭法概念与特征。,、试述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之改革价值。,第三章 亲属制度,【重点内容与目标】,掌握亲属的概念、种类;了解亲系的概念和种类;灵活运用亲等的计算方法;了解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及亲属的法律效力。,第一节亲属的概念与种类,一、亲属的概念,(一)亲属的概念,亲属一词在我国古代典籍和律例中早有记载。最早可见于礼记大传,其中提到:“六世,亲属谒矣”、“亲者,属也”。现代意义上的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一种社会关系。,(二)亲属的特征,1、亲属是因特定原因产生的社会关系.,(1)因婚姻而形成的亲属。(2)因血缘联系而形成的亲属。(3)因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亲属。,2、亲属是有着固定的身份和称谓的社会关系.,3、亲属体现为权利与义务关系。,(三)亲属不同于家庭成员和家属,家庭成员、家属与亲属一词的含义很接近,容易混淆。家庭成员是指彼此负有扶养义务的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家属是家长的对称。在我国家庭中,无论男女老幼,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二、亲属的种类,(一)我国古代对亲属的分类,在我国封建社会,历代统治者为维护宗法制度,在“礼”和法中一直将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和妻亲三类。,1、宗亲。,也称为宗族、本族等,指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系男性血亲及其配偶。,2、外亲。,是指与除妻子以外的其他女性血统相联系的亲属。,3、妻亲。,指与妻子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古代对亲属的分类,是封建宗族制度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反映。,(二)现代对亲属的分类,现代各国的亲属立法以血缘为基础,根据男女平等的原则,将亲属分为血亲、配偶和姻亲。,1、血亲。,血亲是指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血亲是亲属的主要组成部分。依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血亲进行不同的分类:,(1)按血缘的真伪划分,第一、自然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联系的亲属。例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自然血亲又可分为全血缘的自然血亲和半血缘的自然血亲。,第二、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地位与血亲相同亲属。,(2)按血缘关系远近,第一、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血缘联系亲属。例如: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第二、旁系血亲。,是指与自己出自同一祖先的、有着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3)按辈分的不同,第一、长辈亲。,是指辈分高于自己的亲属。例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等。亦称尊亲属。,第二、晚辈亲。,是指辈分低于自己的亲属。例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亦称为卑亲属。,第三、同辈亲。,是指辈分同自己相同的亲属。例如:兄弟姐妹等。,2、配偶。,男女因婚姻而成为配偶,配偶是血亲和姻亲赖以发生的基础,也是亲属关系的核心。理论上,关于配偶是否为亲属是有争议问题。例如,德国旧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就不承认配偶是亲属,而日本和韩国的民法则明文规定配偶属于亲属的范围。,3、姻亲,是指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不包括配偶。男女结婚后,男方或女方与对方的亲属间的关系就称为姻亲。姻亲具体来将又可分为三类。,(1)血亲的配偶;,(2)配偶的血亲;,(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三、法定近亲属范畴,亲属关系以夫妻或父母子女为中心,上下各代连绵不断,或左右血缘联系无穷。对亲属关系远近进行了限制。,一是总体规定。,二是个别限制法,。我国婚姻法、民法对此进行了规定。,第二节 亲等,亲等是计算亲属亲疏远近的单位。亲等数较小,则表示亲属关系较近;反之,则表示亲属关系较远。亲等在法律上的意义重大,适用于有关结婚的限制、亲属间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规定。,一、罗马法的亲等制,1、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其计算方法为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每隔一代为一亲等(不包括己身在内)。,2、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其计算方法,从己身往上数,数至同源直系血亲,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数至要计算的该旁系血亲,其世代数相加,即该要计算的已身与旁系血亲的亲等数。,二、寺院法的亲等制,寺院法亲等制,是欧洲中世纪基督教教会法计算亲属亲疏远近的制度,是在罗马法亲等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对罗马法亲等制作了一定程度修改。,1、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与罗马法相同。,2、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寺院法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方法,从己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再从同源直系血亲下数至要计算的该旁系血亲,若两边亲等数相同,算一边,不等按代数多的计算。,与寺院法相比较,罗马法的亲等制更为科学,现代各国大多都采用罗马法的亲等制,而只有少数基督教较为盛行的国家,例如梵蒂冈、英国、爱尔兰、葡萄牙等国,采用寺院法亲等制。,三、我国亲属关系计算法,(一)我国古代丧服制。,我国古代以丧服的等级来反映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丧服即祭奠死者时所穿的孝服。丧服重,表示亲属关系近;丧服轻,表示亲属关系远。丧服制源于周礼,它将亲属划分为五等。,第一等为斩衰。,斩衰是最亲近的亲属,守孝期为三年,也称为斩衰三年。,第二等为齐衰。,齐衰有杖期、不杖期、五月、三月之别。,第三等为大功。,大功的守孝期为九个月。,第四等为小功。,小功的守孝期为五个月。,第五等为缌麻。,缌麻的守孝期为三个月。,实行丧服制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以男系为中心的宗族制度,体现出了男尊女卑。,(二)我国现行法律中“代数”计算,我国现行法律以“代”为标准来计算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7条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其中“三代以内”就表明了一定的亲属范围。我国亲属计算以世代为标准,即一辈为一代。,第三节 亲属关系发生、终止和法律效力,一、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当事人之间形成亲属关系或使既存的亲属关系归于消灭。,(一)亲属关系的发生,(二)亲属关系的终止,1、配偶关系的终止,配偶关系因一方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和双方离婚而终止。,2、血亲关系的终止,自然血亲间血缘关系不能人为予以解除,只有一方死亡才能引起自然血亲关系的终止。拟制血亲可因一方死亡而终止,也可因依法解除而终止。,3、姻亲关系的终止,姻亲关系一般因离婚而终止。但世界各国立法颇不一致。有的国家采取不消灭主义。,三、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所谓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后果。亲属的法律效力在诸多法律中均有体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法律部门中。,(一)在婚姻法上的效力,1、扶养效力;,2、继承效力;,3、共同财产的效力 ;,、禁婚的效力 。,(二)在民法上效力,1、监护的效力 。,一定的亲属具有监护权。即一定的亲属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监护人。,2、法定代理的效力 。,(三)在刑法上的效力,1、犯罪构成的效力。,2、告诉的效力。,(四)在诉讼法上的效力,在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民事诉讼这三大诉讼中,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均有所体现。,1、辩护的效力 ;,2、代理的效力。,3、回避的效力 。,4、上诉、申请再审的效力 。,(五)在国籍法上的效力,公民国籍的取得与亲属关系有着直接的联系。根据国籍法的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也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因为我国法律不承认双重国籍;总之,是否亲属关系,是何等程度的亲属关系,其法律效力是不同的。,思考题,1、简答亲属的概念及种类。,2、如何按罗马法、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及我国代数计算法计算亲属关系的远近?,3、传统亲属制度对我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之影响。,4、试述亲属关系在我国婚姻法和民法上的效力。,第四章 婚姻法基本原则,【,重点内容与目标】,领会我国婚姻法诸原则的精神实质;认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优越性;掌握处理各种违反婚姻法行为的政策界限,第一节婚姻自由,一、婚姻自由的意义,(一)婚姻自由的概念,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和干涉。,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和干涉。,2、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二)婚姻自由的由来和发展,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研究婚姻自由的由来和发展。婚姻自由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现代意义的婚姻自由是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斗争中提出来的。资产阶级在提出“民主、自由、平等”的时候,把婚姻自由宣布为“天赋人权”。,二、婚姻自由的内容,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一)结婚自由,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不许任何一方强迫他方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二)离婚自由,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即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夫妻都有权提出离婚,任何人不能加以干涉。,(三)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关系,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互相结合,缺一不可的。,三、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婚姻法修正案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要贯彻婚姻自由原则,必须做到上述两个禁止。,三、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禁止,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除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违反婚姻自由的行为。,(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男女双方结婚基本上是自主自愿的,但是一方向另一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作为结婚的先决条件。,第二节 一夫一妻,一夫一妻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这一原则,对于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有重要意义。,一、一夫一妻制的概念与意义,一夫一妻制,又称个体婚制,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即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不能同时有两个或更多的配偶的婚姻制度。,实行一夫一妻制,是社会主义婚姻关系的必然要求,符合婚姻这一伦理实体的性质,又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观念。,二、一夫一妻制的贯彻,为使一夫一妻制原则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全面的贯彻落实,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禁止重婚,1、重婚的概念及形式。,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重婚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律重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重婚的法律后果,依现行法律,重婚行为在婚姻、行政、刑事方面都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1)婚姻方面。首先,重婚为无效婚姻;再次,因重婚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2) 行政方面。(3)刑事方面。重婚者如果主观上存在故意,则构成重婚罪,应依法给予刑事制裁。,(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配偶以外的异性非法同居,但不以夫妻名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三)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为了强化一夫一妻原则,婚姻法(修正案)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是婚姻的本质所决定的。,第三节 男女平等,男女平等原则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社会主义本质的深刻体现,也是区别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与私有制社会婚姻家庭制度的标志。是巩固和发展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法律武器。,研究视角:,社会性别。,一、男女平等的意义,内涵:,婚姻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是指男女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一切方面,都平等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禁止对女性任何形式的歧视、虐待和压迫。,意义:,有助于推进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及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地位平等。,二、男女平等的内容,其内容可概括为以下二个方面:,(一)婚姻问题上,男女权利义务平等(二)不同性别家庭成员权利和义务平等,三、男女平等原则贯彻,强化社会性别平等理念,破除旧文化、习俗及观念,第四节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宪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同时也是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1980年婚姻法总结多年来的经验,根据现实情况补充了“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内容,从而使这一规定更加全面和完善。,一、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一)为什么要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列宁指出:“有人说,妇女的法律地位最能表现文明程度。这句话,很有些道理。从这个观点来看,只有无产阶级专政,只有社会主义国家才能够达到而且真正达到了高度的文明。”,一、历史原因。,二、生理原因。,三、现实原因。,(二)如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1、禁止家庭暴力。,2、在离婚问题上。,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特定时期,男方不得提出离婚。,(2)在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上,规定了照顾女方的原则。,(3)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等。,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一)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理论与实践价值,(二)婚姻法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规定,三、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一)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理论与实践意义,(二)婚姻法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四、保障妇女、儿童及老人合法权益禁止性规定,(一)禁止家庭暴力,(二)禁止家庭成员间虐待与遗弃,第五节 计划生育,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1980年婚姻法根据宪法的精神,把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使这一政策法律化,这对有效地调解人口再生产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具有重要的意义。,一、实行计划生育的意义,(一)计划生育的概念,计划生育是指有计划地调解人口的发展速度。它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节制生育,降低人口的发展速度;二是鼓励生育,提高人口的发展速度。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是指前一方面的含义。,(二)实行计划生育的意义,1、实行计划生育是经济发展规律的必然要求。,2、实行计划生育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需要。,3、实行计划生育,有利于减轻家庭经济负担,提高人口素质,保护母亲健康。,二、国家对计划生育的要求,(一)推行、奖励一胎,(二)严格控制二胎,(三)杜绝、惩罚多胎,第六节 倡导性规定,一、夫妻互负忠实义务,二、家庭成员敬老爱幼,思考题:,1、我国婚姻法有哪些基本原则?,2、如何理解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自由原则?,3、简析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的异同。,4、如何理解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原则?,5、如何理解男女平等的概念?,6、如何贯彻一夫一妻制原则?,第 五 章 结 婚 制 度,【,重点内容与目标】,掌握结婚概念和特征;掌握结婚必须具备条件;了解无效婚 姻与可撤销婚姻及有关婚约问题;我国政策法律对事实 婚姻处理方式的发展;了解结婚制度历史沿革。,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述,一、结婚的概念和特征,结婚即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结为夫妻的重要法律行为。结婚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结婚的法律特征,(一)结婚行为主体必须是男女两性;,(二)结婚行为目的是建立夫妻关系;,(三)结婚行为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与方式进行;,(四)结婚行为会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二、结婚制度的历史沿革,在人类婚姻漫长进化过程中,存在四类结婚方式。,(一)掠夺婚,(二)有偿婚 1、买卖婚;2、交换婚; 3、劳役婚。,(三)聘娶婚。,聘娶婚是指男子向女方或其父母纳送一定数量的聘财而成立的婚姻。我国封建社会最主要的结婚方式。,(四)共诺婚。,是指男女双方合意而成立的婚姻。,第二节 结婚条件,当代各国婚姻立法对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大致可以分为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两种。我国婚姻法(修正案)规定了结婚必备要件与禁止要件。,一、结婚的必备要件,结婚的必备要件,是指男女结婚时必须具备、缺一不可的条件。结婚的必备要件有三个:,(一)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1、强调男女双方自愿,2、强调男女本人自愿,3、强调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二)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1、法定婚龄的概念;,2、确定法定婚龄的依据;,3、正确认识法定婚龄与晚婚年龄的关系;,4、对婚龄的特殊规定。,(三)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婚姻法(修正案)第2条、第3条也规定了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与以往的婚姻立法不同的是,在婚姻法(修正案)中第3条还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二、结婚的禁止条件,(一)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7条第1项规定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1、关于禁婚亲的范围。,(1)禁止直系血亲间结婚;(2)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间结婚。,2、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目的与意义。,(1)基于伦理道德要求;(2)基于优生学的原理。,(二)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我国婚姻法(修正案)中将此条修改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足以使患者丧失婚姻行为能力的疾病;第二种情况是足以危害对方子女后代健康的疾病。,我国婚姻法(修正案)中将此条修改为:患有医,第三节 结婚程序,一、结婚程序的概念和类型,(一)结婚程序的概念。,也称为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指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二)结婚程序的类型,1、登记制;2、仪式制;3、登记与仪式结合制。,二、我国结婚登记制度,(一)结婚登记的目的和意义,1、为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防止包办买卖婚姻和重婚。,2、为了保障男女双方和下一代健康,防止近亲结婚和患有不应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3、及时防止和惩治违反婚姻法的行为,以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二)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1、结婚登记的机关,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条规定,“内民居民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划分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时,应以当事人的户籍为根据。,2、结婚登记的程序,结婚登记的程序,可以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步骤。,第四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一、概说,、概念。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结婚某些要件,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法定情形。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10条,明确列举了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况:(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近亲关系;(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可撤销婚姻概念,可撤销婚姻是指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受到胁迫而成立的婚姻关系。但因成立时存在瑕疵,当事人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婚姻法(修正案)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发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二、关于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处理,根据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第五节 与结婚有关的几个问题,一、婚约,(一)婚约的概念,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订立的婚姻预约。,(二)我国法律对婚约的态度,在我国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三)关于解除婚约后引起财物纠纷处理,二、事实婚姻,(一)事实婚姻的概念,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亦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事实婚姻是我国现实生活中长期存在的一种婚姻形式。,(二)事实婚姻的效力,(1)承认主义;,(2)不承认主义;,(3)相对承认主义。,(三)我国政策法律对 事实婚姻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年月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我国对事实婚姻的处理十分严格。年月日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院应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思考题,1、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条件有 哪些?,2、如何认识法定婚龄与鼓励晚婚的关系?,3、我国婚姻法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及意义。,4、无效婚姻立法价值。,5、何谓事实婚姻?简述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态度。,第六章婚姻效力,【,重点内容与目标】,正确理解与掌握夫妻之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两方面的内容;正确认识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加强对夫妻关系的法律调整,不仅有利于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有利于建立民主和睦的家庭,亦有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第一节 婚姻效力概述,一、婚姻效力概念,是指婚姻成立后在法律上导致的一切后果。婚姻效力有广义与狭义之区分。,二、夫妻法律地位的演进,(一)夫妻一体主义立法,(二)夫妻别体主义立法,(一)夫妻一体主义,亦称夫妻同体主义,是指男女婚后即合二为一,不承认各有独立人格。,(二)夫妻别体主义,亦称夫妻异体主义,是指夫妻间一种独立对等的关系,各有独立人格。,第二节 夫妻人身效力,一、配偶身份权,二、我国婚姻法人身效力,(一)夫妻各有独立姓名权(14条与22条),(二)夫妻 人身自由权 (15条),(三)夫妻住所权(9条),(四)夫妻都有实行计划生育义务(16条),案件讨论,某男与某女结婚。婚后女方不想生育,后妇女方决定自行到医院人工流产。男方起诉法院,请求实现生育权。,讨论,:,1、男方有否生育权,如何实现生育权?,2、女方是否有权自行接受人工流产手术?,3、如女方要求人工流产,男言可否主张损害赔偿?,三、外国立法关于夫妻配偶身份权规定,(一)同居义务,(二)忠实义务,(三)日常家事代理权,四、,我国夫妻人身关系立法完善,应规定夫妻同居与忠实义条;,日常代理权。,【案件背景】 婚内强奸,某村农民甲经人介绍,与女青年乙结婚。婚后六天,乙便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回娘家,甲某多次劝乙某回家,均遭到拒绝。乙向法院提出离婚,甲感到绝望。失去理智的甲某与家人将乙某抢回家,将妻子关起来。期间,甲某对乙某实施了强暴行为。,分正反方辩论。总结观点。,讨论与分析要点,我国夫妻人身关系立法不足。,对夫妻同居义务应否规定的反思。,夫妻之间可否构成强奸罪。,(四)引导与思考,进一步提出问题,引导思考。,1、现行法律的规定。,2、国内外比较研究。,3、该案处理的争议与思路。,第三节 婚姻的财产效力,一、配偶财产权的概念,具有配偶身份的夫妻间依法产生的财产上的权利与义务,属配偶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附随性。主体。客体及绝对权。,二、我国法律婚姻财产效力,(一)夫妻财产所有权,夫妻财产所有权分为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所有权。,(二)夫妻相互扶养义务,(20条),必然性;双向性及强制性。,(三)夫妻继承权,(24条),继承法9条10条规定。首顺序。,第四节 夫妻财产制,财产关系平等与否是夫妻地位是否平等的重要标志。,一、夫妻财产制的概述,(一)夫妻财产制概念,夫妻财产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二),夫妻财产制种类,妆奁制:奁是女性嫁妆用的箱子,带镜子源于罗马法,系对丈夫赠予,吸引财产制与夫妻一体主义一致,统一财产制:妻将财产所有权给丈夫,联合财产制:财产合为一体,由夫管理,分别财产制: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制:重要地位一般共同财产制、动产及所得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共同财产与约定财产的复合形态。,二,、我国夫妻财产制,根据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17条、18条及第19条之规定,我国夫妻财产制是法定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的结合。,(一)法定夫妻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的概念及价值。,、概念与范围。,第17条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包括3层含义。,(1)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概念。,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2)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根据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夫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案件分析,:,网络婚姻解体,虚拟财产是否分给“前妻”?,网上注册结婚,并提出网上离婚。,聚宝箱装备市值达五万多,男方要求装备归自己。遭到拒绝。男方诉讼,法院受理。受民法物权法保护。,、明确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与义务。,、夫妻法定个人特有财产制,18条规定:有下列财产之一的为个人财产。,一方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所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它应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录相,婚内协议,(二)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的概念与意义。,、约定财产的内容。,、约定财产的形式。,、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思考题,页。,第七章 父母子女关系,【,重点内容与目标】,明确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正确认识父母子女间的法律责任;正确认识非婚生子女与继子女的法律地位。,父母子女关系是确定父母子女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重要前提。,第一节 概述,一、父母子女关系概念与种类,(一),概念:,父母子女关系又称为亲子关系。亲是指父母,子指子女。它是指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种类:,分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二、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随着家长制的解体,亲子法从家族本位主义过渡到个人本位主义,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地位日趋平等。,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一)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及保护义务,、抚养义务,。 所谓抚养是父母从物质上、生活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教育义务。,所谓教育是父母在 思想上、品德上对子女的关心与帮助。,、保护义务。,是指为了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利益,防止和排除各种侵害。,、法律责任。,(二)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赡养的涵义。,赡养是指子女在生活上为父母必要的生活帮助,即子女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经济来源,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扶助的涵义。,所谓扶助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慰藉、生活上给予照顾。,、法律责任。,三、父母子女间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婚姻法(修正案)第24条第2款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根据我国继承法之规定,子女和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完全平等。,专题研究,感恩教育,必要性与紧迫性:家庭与社会,感恩教育对人成长的重要性,如何进行感恩教育,作业:做一件感恩父母的事,第二节亲权,一、亲权的概念,、概念。,所谓亲权是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特有的权利和义务。该制度源于罗马法的家父制和日耳曼法的保护权。,、特征。,适用于未成年子女;是权利与义务的结合;基于父母身份产生。,二、亲权的主体及行使,、主体:父母。、共同或单独行使。,三、亲权的内容,亲权内容十分广泛。亲权包括人身与财产两方面的内容。,1、,人身方面。,包括保护教育权、惩戒权、管教权、姓名权、住所权、就业权、法定代理权等;,2、,财产方面。,包括财产管理权、财产使收益权和财产处分权等。,四、亲权的消灭、停止及剥夺,(一),亲权的消灭,(二)亲权的停止,(三)亲权的剥夺,第三节监护,一、概念与意义,(一)概念,是对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二)特征,、监护人有监护能力;、被监护人须是能力有障碍的人;、监护人是与被监护人关系密切人或有关组织;、双方依法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三)意义,、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秩序的安宁。,二、监护人的设定,(一)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范围,未成年人的父母;,未成年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其他愿意担任监护责任亲属、朋友;,未成年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争议的指定。,案件分析:五岁男童的监护,父亲在监狱,母亲患绝症。尚有祖母随小孩伯伯生活。母亲将孩子送到监狱,希望监狱承担责任或父亲承担责任。讨论:,、小孩由谁监护?,、现行法律规定。,、如何完善相应制度。,三、监护人的职责,(一)职责,是指监护人依法承担的对被监护人的义务。,、人身保护。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照顾与管教。,、财产保护。个人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受赠权;,、保护和管理其财产。,案件探讨:周旋之子的监护纠纷,著名电影演员赵丹与黄宗英的监护是否要得到相应补偿,比较国外规定,推进学生再思考,(二)监护人的责任,侵犯被监护人人身和财产利益的,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条第款规定,四、监护的终止,(一)终止的原因,可分为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方面的原因,(二)终止监护后监护人的义务,第四节亲生子女,一、亲生子女的概念,是指与父母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人子女。,(一)婚生子女。婚生子女,是指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育的子女。,(二),非婚生子女。,则是指男女没有缔结合法婚姻关系时所生子女。地位:有关父母子女权利和义务规定,适用于父母与非婚生子女间的关系。,二、,亲生子女的认定,(一)婚生子女推定,(二)非婚生子女认定,、非婚生子女认领。,是指通过法定程序使非婚生子女婚生化的行为。认领有两种形式,即自愿认领与强制认领。,、,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父母结婚或法院宣告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大陆法系一些国家继受罗马法的原则,设立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非婚生子女生父母的确认,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生父母主动承认孩子与其有血亲关系。,女方指认的生父不承认孩子与其有血亲关系。法院应通过生母提供的有关证据和其他人证、物证等综合分析。,法院在必要时可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案例分析:蝴蝶面俱下的女人,林女士在心灵花园作节目,谈到孩子与前夫无血缘关系。前夫及前婆婆希望做亲子鉴定。但林不配合。并否认那个女人就是自己。但最终通过日记鉴定认为是本人。,三、亲生子女的否认,(一)否认的原因,(二)否认之诉,(三)否认后果,(四)对生父否认的限制,案件分析或录相,中国最大的串子案,第五节法律拟制子女,一、继父母与继子女,(一)概念,继子女指夫对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子女,称继子女。子女对母或父的后婚配偶,称继父或继母。,(二)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共同生活类型;、名义型;、双重法律关系型,(三)关系解除,案例解析:继子是否有义务赡养老人,继子鉴定了赡养继母协议,遭到大家反对?,是否有责任?,如何认识这一问题。,二、养子女,第八章讲。此略。,第六节人工生育子女,一、人工生育子女概念与种类,二、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第八章 收养制度,【,重点内容与目标】,收养制度是亲属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了解收养的概念和特征;领会收养原则的精神实质;掌握收养成立的条件、解除的条件及其效力。,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述,一、收养的概念与特征,(一)收养的概念,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收养人为养父母;被收养人为养子或养女;将子女或儿童送给他人收养的生父母、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等为送养人。,(二)收养的特征,1、收养是一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之间。,二、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一)保护被收养的未成年健康成长,(二)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三)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四)不得违反社会公德的原则,(五)不得违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三、收养的意义,实行收养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被收养儿童的利益;,完善家庭关系;,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第二节 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一、一般收养成立的条件,(一)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年满30周岁。,(二)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被收养人一般应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被收养人通常要符合以下条件:(,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应,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三)送养人条件,、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生父母。,有配偶者送养:,共同送养;一方下落不明可单方送养;死亡一方父母有优先抚养权;送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原则,(四)当事人的收养合意,、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应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二、特殊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一)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二)亲属间收养,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或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被收养人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案件讨论:走失的孩子被收养,收养关系是否有效?,夫妻历尽磨难找到走失的孩子,发现孩子已被他人以合法形式收养。,该收养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第三节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一、登记程序,(一)机关,收养法第15条第1款明确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登记程序是我国收养的必经程序。,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时,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二、收养登记具体程序,办理收养登记包括以下三个步骤:,1、申请。,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手续。,2、审查。,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登记。,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二、协议与公证程序,、收养协议。,根据收养法第15条第3款的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可签订协议。签订协议属于当事人自愿选择,而不是必经程序。,、公证程序。,根据我国收养法第15条第4款规定,达成书面协议后,是否办理收养公证,由当事人协商。非必经程序。,第四节收养成立的效力,一、收养成立的效力,根据收养法第23条、24条的规定发生以下法律效力:,(一)拟制效力,(二)解消效力,二、无效收养,(一)无效收养的概念与原因,、,概念。,无效收养指不具备收养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不发生收养法律效力的收养行为。,、,原因,。(),收养当事人不合格;()收养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二)确认收养无效的程序,、诉讼程序人民法院。,、行政程序民政部门。,(三)无效收养的法律后果,第五节 收养的解除及后果,一、解除原因,1、,协议收养关系。,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特定过错。,二、解除程序,、登记程序。,、诉讼程序。,三、收养解除的效力,(一)对养子女和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后果,(二)对养父母在收养期间所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补偿。财产处理。,(三)未成年养子女和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和生父母权利义务关系可协商确定。,第九章,其他家庭成员的法律关系,【,重点内容与目标】,正确 认识我国婚姻法(修正案)规定的祖孙之间及兄弟姐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并重点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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