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文化经纪人的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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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三章 文化经纪人的规范管理,第一节 文化经纪人制度的建立,(一)治理文化市场混乱现象的需要,从文化经纪活动的现状看,由于我国的文化市场还处于一种初步发展阶段,因此文化经纪活动的发展水平还处于萌芽阶段。也就是说,我国现阶段的文化经纪活动具有极大的随意性和主观色彩,文化经纪业务范围和区域极为广泛而又不确定,经纪活动的手段和方式也极不规范,经纪人收益的确定没有统一的标准,经纪纠纷的解决也还没有走上法律化、程序化的轨道。文化市场主要存在以下混乱现象:,1,、文化中介组织、经纪人的违规操作现象。,(,1,)文化中介机构,文化经纪人违规组织演出开展文化经纪活动。从事文化活动中介组织、经纪人违背了职业道德和职业准则,突出自身利益,忽略演出委托组织、个人及消费者的利益,在合同中做手脚或提供不完全信息,暗中操纵文化活动,利用委托人、第三方对经纪活动程序的不了解,欺上瞒下,往往造成委托人、第三方与第三方、文化消费者的层层误会,其结果往往是不欢而散,更有甚者,会造成不该发生的悲剧。,一些文化公司还出现倒卖文化产品批文问题,层层加码,导致文化活动的成本不正常飙升,比如在艺术演出市场就有恶意倒卖批文的现象,致使成本节节攀高最后在演出票上做文章,造成演出票价居高不下,观众不敢走进剧场,演出效益极不稳定的因难局面。,(,2,)正规文化团体存在人员管理困难。文化市场的迅速发展使得文化经纪人的管理义相对滞后,造成文化产品生产者队伍构成混乱,良莠不齐,几个人搭就一个“草台班子”,一批非法演出商、演出经纪人成为“穴头”。没有合法的演出审批程序,演出单位对演员的管理失控,演出秩序混乱等问题十分突出。,例如在艺术表演市场中,因为“穴头”等非法演出商组织的演出活动,回避了正常的演出投入,(,演出生产成本,),及各项税金,利润较高,往往在付给演员的劳务费时其报酬水平会远远高于演员所在艺术表演团体的演出津贴。所以演员会热衷“走穴”演出,尽可能地躲避单位的正常演出工作,使得单位对演员的管理变得困难,艺术表演团体的正常艺术创作、艺术生产受到严重冲击。,2,、文化市场诚信缺失恶性竞争激烈,文化产品质量下降。,首先,由于个别非法文化经纪人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惟利是图,在文化活动的组织、承办过程中,他们往往采用压价的消极手段,达到组织、承办文化活动的目的。其结果只有两个,一是致使整个文化行业利润下降;二是粗制滥造文化产品,文化产品格调低下,在一些地方、场合其至出现了不健康的文化产品形式和内容。这些都将始终影响整个文化行业信誉。有些文化产品还触犯了国家法律、法规,引起诉讼官司不断。例如:影视产品的粗制滥造将许多经典科普的文化形象扭曲、丑化等;一些文化公司雇佣职业攒手在短时间内进行资源整合,攒成伪版权图书,盗用名家名誉或借助子虚乌有的外国专家专著之名来欺骗读者。,其次,误场、罢演现象时有发生。由于文化市场的发展不够规范,演员与演出组织者的关系完全是金钱利益关系。具体操作中,常常因某一环节的利益得不到满足,就会导致演出的流产或对演出中其他利益群的伤害。由于缺乏根本的相互信任,致使双方都陷入比较尴尬的境地,演出商一时拿不山现金,演员就不登台,更有拂袖而去者。,再者,虚假宣传、哄抬票价、坑蒙观众,演出纠纷、演出诉讼层出不穷。个别演出商为了达到赚钱的目的,不择手段地进行虚假宣传,哄抬票价,导致演出票价无规律、无道理上涨,以至于引发了纠纷与诉讼。,同时,在演艺市场私分演出收入,偷逃税费现象亦非常严重。由于演出的形式比较灵活,目前又没有形成较健全的演出市场监管机制,一些非法演出就明目张胆地私演私分,(,更有甚者以“募捐义演”的名义私演私分,),,造成国家的流转税、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严重流失。尽管国家处理过一些演员,但究其根底,始作俑者仍是演出的非法组织者。,(二)依法管理文化市场的需求,从文化市场的发展过程看,文化经纪人的产生一般滞后于经济发展,他们的最初活动特征具有自由化的性质。随着文化市场的不断增长,文化经纪人的业务活动越来越广泛、越来越重要,文化经纪逐步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产业或行业。于此同时,有关文化经纪业务组织机构,如经纪人事务所、经纪公司等也相应建立起来,最终使之成为文化市场发展和完善的重要支柱。,值得注意的是,在文化经纪活动从自由化向制度化过渡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一个极为重要的促成因素。政府部门制订法律法规的基本依据是文化经纪活动发展的实际程度和水平以及具有引导性的未来发展趋势。,(三)与国际文化市场接轨的需要,近外来,中国与国际文化交流有了长足发展,特别是在演出交流和国际商业演出方面发展得更快,世界优秀的乐团、芭蕾舞团等艺术演出团体大量涌入我国演出市场;同时我国的艺术表演团体除了正规的文化文流项目之外,也有相当的数量进入国外演出市场。,在国际间的文化交流当中,我们既要警惕西方有关拜金主义、腐化思想等有害文化产品的输入,也要防止那些低俗不堪、影响国家形象的文化产品的输出。,为了使我国与国际文化活动交流作进一步规范,我们有必要建立文化经纪人制度。,(四)文化行业进行自律管理的需要,文化行业的发展在需要法律法规规范的同时,更需要行业的自律和自我管理。例如:许多演出经纪人、演出商抱怨目前演出行业做起来很困难。究其原因,不规范的运作、演出成本过高是其中的两个重要原因。剧场场租高、演员出场费高、运营费用高又直接导致演出票价畸高,所有这些严重影响了演出行业的正常获利水平。因此,许多演出行业的从业人员要求在中国演出家协会开展演出行业的打假活动,联合抵制行业不正之风,以清理整顿行业队伍。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也就在于对从业人员进行资格、资历、职业道德业绩的考评,以区分良莠,达到清理整顿从业人员队伍的目的。中国演出家协会也将陆续制订一系列行业规范,与广大会员携起手来,共同规范演出市场的违法行为。,二、建立文化经纪人制度的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博采众长,建立文化经纪人制度既要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又要注重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文化经纪人制度的建立首先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这就涉及到文化经纪人制度的相关法律规范的制订依据问题。有关文化经纪人法律规范的制订要从我国实际出发、在充分考虑我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制订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法规。,(二)坚持制度创新,法规先行,通过人们对发达国家文化经纪人制度建立和发展的经验的研究发现,政府主管部门应在文化经纪业不同的发展时期制订相应的政策,其政策法规对文化经纪业的成长和发展起引导和制约作用。当前,摆在我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面前最紧迫的任务,就是要尽快制订相关的文化经纪法律法规,推动处于初级阶段的中国文化经纪人制度不断进行创新,尽早走上健康完善的轨道。,(三)坚持遵循经济规律,符合国际惯例。,建立文化经纪人制度既要遵循经济规律,又要符合国际惯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一些经济政策和经济行为也曾出现过失误,可是我们往往以“中国特色”为借口来自我慰藉,实际上,究其根本原因,都是因为违背了经济规律所导致的后果。虽然中国国情应该成为文化经纪人制度建设的主要依据,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文化经纪人制度建设还应该符合国际经济的规范和惯例。,第二节 文化经纪人的执业标准,一、文化经纪人应具备的条件,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能所有的人都能成为文化经纪人。文化经纪执业人员作为经纪人的执行者或受托人,其言行代表经纪人,其经纪业务水平和创造的业绩,即是其所代表的经纪人的业务水平和业绩。所以,文化经纪执业人员应有一定素质和能力。一般来说,文化经纪执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主要有四个方面:,(一)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只有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才能成为文化经纪执业人员,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文化经纪执业人员。文化经纪执业人员必须是满一定年龄的精神健康的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有年满,18,岁的精神健康之人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这样的人才有可能成为文化经纪执业人员。本来已取得文化经纪执业人员资格的人,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丧失完全行为能力,这时,也应及时取消其执业资格,否则进行文化经纪活动是无效的。,(二)设有职业限制,在我国,只有非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和职工,才能以自己的名义成为文化经纪执业人员,其从事经纪活动的收入归己所有。我国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成为经纪执业人员,以防止利用职务之便,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或经济情报居间牟利,损害国家和公民的利益。在职党政机关人员除非辞去公职,一般不许停薪留职从事经纪活动。企事业单位的员工,只有经过单位同意,才能利用业余时间兼职从事商品中介活动。,(三)具有一定的知识结构,文化经纪执业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商品知识、法律知识、经纪业务知识和专业知识。文化经纪执业人员需要掌握的法律知识,是指从事某一文化领域的有关法律(如演出经纪执业人员必须熟悉演出市场的有关法律)和对文化经纪执业人员适用的法律以及其他经济法规。经纪业务知识,是指商业流通领域中的中介业务知识和技术。文化经纪执业人员要经过培训、考试、审查等的资格认定,合格后,方能取得文化经纪执业证书。,(四)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文化经纪执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对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一定的独立财产,能提供经济担保,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二、有关法规要求的条件,文化经纪业是一个非物质产业,文化经纪业由经纪从业人员的具体的居间行为、行纪行为、代理行为等构成,因此文化经纪业发展的关键取决于从业人员的素质,文化经纪业的规范也主要取决于对经纪从业人员素质的把握。根据这一特点,各地在制订文化经纪人管理法规时对经纪从业者的条件、资格及考核都有一些明确的规定。我国有关管理规章中都将对文化经纪从业人员资格的规范作为一项重要的管理内容,其中包括经纪从业人员的条件、培训、考核、发证等资格认定的具体内容。此外,在规定个体经纪人、合伙经纪人、公司经纪人登记注册的条件时,均明确规定了要具备相应数量具有文化经纪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如规定设立文化经纪公司要有五名取得文化经纪执业证书的专职经纪人员。,一般情况下,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文化经纪人协会培训、考核,符合条件的,方可取得文化经纪执业证书:,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有从事文化经纪活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3,、有固定的住所;,4,、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5,、申请经纪资格之前连续三年以上没有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等。,三、文化经纪人资格证书的核发,目前我国实行文化经纪人执业资格考核制度。,文化经纪执业资格考核由经纪人协会统一组织。考试大纲和考核要求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定。考核合格者,由经纪人协会在三十日内发给文化经纪执业证书。,培训、考试的基本科目应包括“经纪人概论”、“法律知识”、“市场营销”及“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等主要内容。从事文化经纪活动的文化经纪人,除进行基本科目的考试外,还要进行与从事的文化行业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和考试,经考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经纪人协会核发文化经纪执业证书。只通过基本科目考试的,在核发的经纪执业证书上应注明“消费品、生产资料”字样;只有通过了文化方面的专业知识考试,才可以在核发的经纪执业证书上注明相应的文化项目。经考试、审核不具备文化经纪人条件的,一律不得核发文化经纪人执业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持有文化经纪执业证书的人员实行从业记录检查制度,以加强对持有文化经纪执业证书人员的监管工作:,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三年的,但过失犯罪除外;,3,、吊销经纪执业证书未满两年的;,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文化经纪活动的其他人员。,经纪执业证书应当载明经纪执业人员的姓名和经纪业务范围等事项。文化经纪执业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文化经纪资格证书,是文化经纪从业人员取得经纪资格的凭证,也是申请从事文化经纪业务工作的证明。凡是从事文化经纪业务活动的人员,具备一定条件,参加国家主管机关组织的培圳,经过考核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文化经纪资格证书,。只有获得,文化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才能参加文化经纪人事务所、文化经纪公司等组织从事文化经纪业务工作,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成为个体文化经纪人。,具备文化经纪资格条件的人员,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资格认定。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证件:,经纪资格申请书,申请认定书应载明住所、业务专长、个人简历和申请参加培训的专业等情况;,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二张;,专业知识证明或技术、专业职称证书;,一寸免冠正面照片三张;,其他有关证件。,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文化经纪资格证书,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毁坏。,文化经纪资格证书,遗失,需登报声明后,向发证机关申请补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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