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法规经典案例分析有答案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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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法规案例,*,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 工程建设法规 案例分析,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工程建设法规 案例分析工程建设法规案,1,1、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什么?,2、应如何具体地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责,任的承担方式,为什么?,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一教学楼施工合同,明确施工单位要保质保量保工期完成学校的教学楼施工任务。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向学校提交了竣工报告。学校为了不影响学生上课,还,没组织验收就直接投入了使用,。使用过程中,校方发现了教学楼存在的质量问题,要求施工单位修理。施工单位认为工程未经验收,学校提前使用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应再承担责任。,试问:,案例一:,工程建设法规案例,1、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什么?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2,案例一:,1.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什么?,答: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某建筑公司和某学校。,客体,是施工的教学楼。,内容,是主体双方各自,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具体而言是某学校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后,该学校就有权要求建筑公司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建筑公司的权利是获取学校的工程款,在享受该项权利后,就应当承担义务,即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给学校,并承担保修义务。,工程建设法规案例,案例一: 1.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什么?工程建,3,案例一:,2、应如何具体地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责任的承,担方式,为什么?,答:因为校方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直接投入了使用,违反了工程竣工验收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所以,一般质量问题,应由校方承担。但是,若涉及到结构等方面的质量问题,还是应按照造成质量缺陷的原因分解责任。,因为,承包方已向学校提交竣工报告,,说明施工单位的自行验收已经通过,学校教学楼仅供学校日常教学使用,不存在不当使用问题,所以,该教学楼的质量缺陷是客观存在的。承包方还是应该承担维修义务,至于产生的费用应由有关责任方承担,协商不成,可请求仲裁或诉讼。,工程建设法规案例,案例一:2、应如何具体地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责任的承,4,案例二:工程建设不按程序办,未动工被索赔40万,甲方:某通用机械厂,乙方:某建工集团第八分公司,甲方为使本厂的筹建招待所尽快发挥效益,2005年3月在,施工图还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就和乙方签定了,施工合同,,并拨付了工程备料款。意在早作准备,加快速度,减少物价上涨的影响。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进场做准备,搭设临时设施、租赁了机械工具、并购进了大批建筑材料等待开工。当甲方拿到,设计单位的施工图及设计概算,时,出现了问题:,甲方原计划自筹项目总投资150万元,设计单位按甲方提出的标准和要求设计完成后,设计概算达到215万元。一旦开工,很可能造成中途停建。但不开工,施工队伍已进场做了大量工作。经各方面研究决定:“,方案另议,缓期施工,”。甲方将决定通知乙方后,乙方很快送来了索赔报告。,工程建设法规案例,案例二:工程建设不按程序办,未动工被索赔40万甲方:某通用机,5,某通用机械厂基建科:,我方按照贵厂招待所工程的施工合同要求准时进场(1995年3月20日)并作了大量准备工作。鉴于贵方做出“缓期施工”的时间难以确定,我方必须考虑各种可能以减少双方更大的损失。现将自进场以来所发生的费用报告如下:,临时材料库及工棚搭设费;工人住宿、食堂、厕所搭建费;办公室、传达室、新改建大门费(接到图纸后时间内);已购运进场材料费;已为施工办理各种手续费用;上交有关税费;共计10项合计40.5万元。,甲方认真核实了乙方费用证据及实物,同意乙方退场决定,并给予了实际发生的损失补偿。,案例二:,工程建设法规案例,某通用机械厂基建科:案例二:工程建设法规案例,6,案情简介:,2003年10月9日,某市帆布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区修建工程队(以下简称乙方)订立了建筑工程承包工程。合同规定:乙方为甲方建一框架厂房,跨度为12M,总造价为98.9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竣工日期为2003年11月9日至2005年3月10日。自开工至2005年底,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款、材料垫付封款共101.6万元。,到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未能完工,而且已完工程质量部分不合格,。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案例三:超资质承建工程,合同无效,责任难逃,工程建设法规案例,案情简介:案例三:超资质承建工程,合同无效,责任难逃工程建,7,经查明:乙方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维修和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无资格承包此项工程。经有关部门鉴定:该项工程造价应为98.9万元,未完工程折价为11.7万元,已完工程的厂房屋面质量不合格,返工费为5.6万元。,受诉法院审理认为:,工商企业法人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超范围经营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被告乙方承包建筑厂房,超越了自己的技术等级范围。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案例三:,工程建设法规案例,经查明:乙方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维修和承建小型,8,1、原、被告所订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2、被告返还原告多付的工程款14.4万元;,3、被告偿付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需的返工费5.6万,元,案例评析:,建筑企业在进行承建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核准登记的建筑工程承建技术资质等级范围,,禁止超资质等级承建工程,。本案被告的经营范围仅能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和维修项目,其技术等级不能承建与原告所订合同规定的生产性厂房。因此被告对合同无效及工程质量问题应负全部责任,承担工程质量的返工费,并偿还给原告多收的工程款。,案例三:,工程建设法规案例,1、原、被告所订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案例评析:案例三:,9,案例四:,施工建房无资质,酿成事故被判刑,案情简介:,2003,年3月,被告人顾某(个体建筑工匠)在,没有资质承建工业厂房,的情况下,超越承建范围,与某搪瓷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签订协议,承建该公司的球磨车间。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顾某违反规章制度,,没有按照规定要求的施工图施工,且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冒险作业,,留下事故隐患。2003年4月16日15时许,施工人员砌筑完球磨车间西墙后,在墙身顶部浇天沟时,由于墙身全部采用五斗一盖砌筑,且中间没有立柱或砖墩加固,天沟模板没有落地支撑,致使墙身失稳倒塌,造成高某被墙体压住而死亡、沈某等3人轻伤、韩某轻微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工程建设法规案例,案例四:施工建房无资质,酿成事故被判刑案情简介:2003年3,10,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在,无建筑资质,的情况下承建工业厂房,,超越承建范围,,且在施工过程中违章作业,造成一起1人死亡4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法院同时考虑到被告人顾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对各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作了赔偿,确有悔罪表现等情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顾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案例四:,工程建设法规案例,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在无建筑资质的情况下承建工业厂房,超,11,案例评析,我国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成立以行为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为必备条件,。本案中,被告人顾某在无建筑资质的情况下承建工业厂房,超越承建范围,且在施工过程中违章作业,造成一起1人死亡4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受到刑事追究。,案例四:,工程建设法规案例,案例评析案例四:工程建设法规案例,12,同时,本案也警示人们,在农村个人建房以及个体工商业主建厂房时,,无资质、超越承建范围、违章施工建房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但愿本案血的教训能够引起建房户的关注,杜绝和远离无资质建房,避免因一时贪图小利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同时,有关部门要重视安全生产,加大对这方面的管理力度,从源头上遏制这类事故的发生。,案例四:,工程建设法规案例,同时,本案也警示人们,在农村个人建房以及个体工商业主建厂房时,13,案例五:,违章冒险作业,出事被判刑,2004,年10月20日,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将被告人丁某重大事故一案向法院提起公诉。经查,被告人任法人代表的,某清洗有限责任公司,在,无建筑企业资质,的情况下,超越经营范围,擅自承接了属于建筑工程分项工程的,某,幼儿园的,外墙修补业务,,无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指派既,没有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专业考试,又无操作证,的公司合同工杨某、沈某两人对幼儿园的北侧外墙进行违章冒险作业。杨某在,无任何防护设备进行作业,的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致身体失去控制,头部直接撞击在北侧外墙墙面上,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丁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向死者家属作了适当的经济赔偿。,工程建设法规案例,案例五:违章冒险作业,出事被判刑2004 年10月20日,沙,14,案例分析,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包括从事生产的工人、科学技术人员和直接指挥生产的领导人员),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对于群众合作经营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主管负责人,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从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可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案例五:,工程建设法规案例,案例分析案例五:工程建设法规案例,15,(2)行为人必须具有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3)必须因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重大伤亡事故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巨大,或者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等。,(4)重大事故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活动过程中,并同,有关职工及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有不可分离的联,系。,(5)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引起的重大事故后果主观上是出于,过失,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则往往是明知故犯。,根据刑法134条规定,依法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案例五:,工程建设法规案例,(2)行为人必须具有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 案,16,案情简介:,S建筑公司(乙方)中标后,承接了B研究所(甲方)4800M2住宅工程。合同签定后,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平面位置(规划部门批准位置)放线后,发现拟建工程北端应拆除的临时建筑(花房),因未拆除影响正常施工。甲方代表察看现场后便做出将总平面位置进行修改的决定,通知乙方将平面位置向南平移2M后开工。正当乙方按平移后的工程位置挖完基槽时,规划监督工作人员进现场检查发现了问题,要求立即停工,向甲方开据5万元人民币罚款单,并要求工程原批准的位置不得变动。,乙方接到甲方仍按原平面位置施工的书面通知后提出索赔如下。,案例六:不按法规办,开工损失20万,工程建设法规案例,案情简介:案例六:不按法规办,开工损失20万工程建设法规,17,B研究所基建处:,按到贵方仍按原平面位置进行施工的通知后,我方将立即组织实施,但因平移2米使原已挖好的所有横墙基槽作废,需要用土夯填并重新开挖新基槽。所发生的此类费用及停工损失应由贵方承担。,1、所有横墙基槽回填夯实费用3.5万元;,2、重新开挖新的横墙基槽费用6.3万元。,3、86人停工20天损失费2.52万元。,4、租赁机械工具费1.88万元。,5、其他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0.8万元,合计15万元,6、顺延工期20天。,甲方审核后批准了乙方的索赔。,案例六:,工程建设法规案例,B研究所基建处:案例六:工程建设法规案例,18,案例评析:,此案是法制观念淡薄在工程建设方面的体现。许多人明明知道政府对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的要求,也清楚已经批准的位置不得随意改变,但执行中仍是我行我素,目无章规。本案中,甲方如按报批的平面位置提前拆除花房,创造施工条件。或按保留花房方案去报规划争取批准,都能避免20万元的损失。,现实中,,建设工程许可制度,不认真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常见的违法现象有:批准施工图后又修改设计的;擅自增加层数的;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擅自改变平面布局等。希望大家从本案中得到教益。,案例六:,工程建设法规案例,案例评析:案例六:工程建设法规案例,19,案例七:违反规划法规,擅自施工获处罚,案情:1994年9月,原告杨某依法取得某县,县城规划区,界定范围内的,城南小区建设用地许可证,,有效期一年(1994年9月至1995年9月)。1995年至1996年,原告未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按照,用地许可划定的红线,建设完成第一、二、三层建筑物主体工程,后停止施工。1999年10月至2000年3月间续建完成第四、五、六层建筑物的主体工程,未装修。2000年3月间,被告,某县建设局,发现原告未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规划区,界定的城南小区建设第六层建筑物,经勘察并委托评估,面积为99平方米,整体造价29700元。同年4月2日,被告向原告送达,城建监察通知书,,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于5月15日组织听证会,听取原告的陈述、申辩。,工程建设法规案例,案例七:违反规划法规,擅自施工获处罚案情:1994年9月,原,20,6月27日,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原告杨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于2000年月、月间,建设第六层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下称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下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处罚原告杨某:责令限期(十日内)改正(出具保证书);并处罚款1485元。 原告杨前文不服被告所作行政处罚,于2000年月日,向县政府,申请复议,。月日,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决定。,案例七:,工程建设法规案例,6月27日,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原告杨某未取得建设工程,21,审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杨某未申请批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于年月至年月间,在,县城规划区界定范围,内的城南小区建设第四、五、六层建筑物的行为,其行为本身影响,县城城建规划的行政管理,。违反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实施办法第四十一、第四十四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被告县建设局根据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实施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中的第六层建筑处以法定幅度内的罚款元,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量罚适当、公正,行政执法程序合法。遂判决维持被告所作行政处罚决定。,宣判后,原告杨某不服,提起上诉。,案例七:,工程建设法规案例,审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杨某未申请批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22,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由此可见,适用本条规定的上述罚则,必须同时具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的行为条件,以及“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具体的行为后果条件,。本案被上诉人县建设局虽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诉人杨某的建设行为,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无法提供证明杨某的建筑行为影响城市规划,以及如何影响城市规划的相关证据。为此,被上诉人适用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以及实施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上诉人杨某作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1485元的处罚,属适用法律错误,该处罚决定依法应予撤销,原判予以维持是错误的。遂依法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撤销县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案例七:,工程建设法规案例,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在城市规划区,23,2009年8月,某建筑公司按合同约定对其施工并已完工的路面进行维修,路面经铲挖后形成凹凸和小沟,路边堆有砂石料,但在施工路面和路两头均未设置任何提示过往行人及车辆主意安全的警示标志。2009年8月16日,张某骑摩托车经过此路段时,因不明路况,摩托车碰到路面上的施工材料而翻到,造成10级伤残。张某受伤后多次要求该建筑公司赔偿,但建筑公司认为着张某受伤与己方无关。张某将建筑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问题:,1.本案中的建筑公司是否存在违法施工行为?,2.该建筑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的民事法律责任?,案例八:,工程建设法规案例,2009年8月,某建筑公司按合同约定对其施工并已完工的路面进,24,案例八:,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本案中的某建筑公司在施工时未设置任何提示过往行人及车辆注意安全的警示标志,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2.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建筑公司在进行路面维修时,致使路面凹凸不平,并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原告伤残,按照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判决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工程建设法规案例,案例八: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施工,25,案例九:,2000年10月25日,某建筑公司承建的某市电视台演播中心裙楼工地发生一起施工安全事故。大演播厅舞台在浇筑顶部混凝土施工中,因模板支撑系统失稳导致屋盖坍塌,造成在现场施工的民工和电视台工作人员6人死亡,35人受伤(其中重伤11人)。直接经济损失70余万元。,事故发生后,该建筑公司项目经理部向有关部门紧急报告事故情况。闻讯赶到的有关领导,指挥公安民警、武警战士和现场工人实施了紧急抢险工作,将伤者立即送往医院治疗。,问题:,(1)本案中的施工安全事故应定为哪种等级的事故?,(2)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采取哪些措施?,案例九:,工程建设法规案例,案例九:2000年10月25日,某建筑公司承建的某市电视台演,26,案例九:,案例分析:,(1)应定为较大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条规定,“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9条、第14条、第16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应采取下列措施;报告事故。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现场保护。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工程建设法规案例,案例九:案例分析:工程建设法规案例,27,2005.4.2,A市某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甲建筑公司举报,称其正在进行施工的建筑施工图纸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希望对该图纸的设计单位进行查处。经调查后发现,该工程施工图纸是由宋某组织,无证设计人员以乙建筑设计院的名义设计出图,。据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即责令停止建筑活动,并对宋某作出了处以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试问:,1.宋某以乙建筑设计院的名义设计出图纸属于违法行为,,为什么?,2.该工程的开发单位有无过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对其,作出什么样的行政处罚?,3.在本案中,还有哪些单位具有违法违规行为?,案例十:,工程建设法规案例,2005.4.2,A市某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甲建筑公司举报,,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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