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市场主体及物权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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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一讲 市场主体及权利,浙江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黄惠青,2012.02,第一讲 市场主体及权利浙江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1,一、市场主体基本细胞,市场主体基本细胞,自然人,法人,一、市场主体基本细胞市场主体基本细胞自然人法人,2,自然人能力分类,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然人能力分类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3,关于出生,脐带剪断说,第一声啼哭说,脱离母体说,出生标志,关于出生脐带剪断说第一声啼哭说脱离母体说出生标志,4,关于出生,原告,胎儿剖腹产时,有呼吸,并且存活了11个小时,有独立的人格,应该算是一个自然人。,案例,金华七个月孕妇,斑马线上被撞飞”,被告,在检察院的公诉书里,有“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的提法。,关于出生原告案例被告,5,关于死亡,“一元”标准,基本以心脏停止跳动作为死亡的标志,死亡判断标准,“二元标准”,基本上以心脏死亡作为死亡标准但是允许患者本人或者患者家属选择脑死亡方式。当患者本人或者家属作出这种选择的时候,医生可以作出脑死亡的判定,。,关于死亡 “一元”标准死亡判断标准“二元标准”,6,关于死亡,各国情况,美国,1983年通过,“脑死亡法”,,日本,1997年,也通过了,“脑死亡法”,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院脑死亡协作组,制定的脑死亡判定标准,和脑死亡判定技术规范,,2004年4月底获得卫生部正式批准。,关于死亡各国情况美国日本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院脑死亡协作组,7,学术争议,立法赞成派:,脑死亡法对器官捐献具有重大意义。2002年全国有30万肝脏衰竭的病人,而只有700人接受了肝移植手术。出现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器官移植的供体不足。,立法谨慎派:,同济医院器官移植研究所所长陈忠华:脑死亡法属于科技含量较高、人权及伦理学问题混杂的法律,立法必须具备坚实的医学基础、社会基础和法律环境,否则即便有了法,也会造成执法上的混乱。,学术争议立法赞成派:,8,最新案例,误吞枇杷核死亡,湖州的费女士才49岁,2010年5月20日晚上吃枇杷时把枇杷核吞了下去,当晚21点10送到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21点22分窒息,当晚手术后呼吸恢复,但诊断为脑已死亡。15天后的6月5日,费女士呼吸衰竭死亡。,15天治疗费化了7万多元。,最新案例误吞枇杷核死亡,9,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条件:,第一,下落不明的状态持续超过了法定期限(1.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4年 2.因意外事故从发生事故之日起满2年 3.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结束战争之日起满4年),第二,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第三,必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一切民事法律关系消灭,婚姻关系自然终止,财产作为遗产处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条件:,10,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宣告死亡,最新案例:失踪15年丈夫回家分房,嘉兴一男子为躲避赌债失踪15年,2010年闻知老家房屋拆迁,其房子拆迁后,可以补偿三套,以产权人名义要求取得房产。,15年间其妻起诉离婚,法院作缺席判决。其妻将二个女儿抚养成人。妻子带小女儿改嫁隔壁村。,该男子15年来一直在天津生活,并娶妻生子。,其妻未向法院提出过死亡宣告申请。,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宣告死亡 最新案例:失踪15,11,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标准,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已满十八周岁的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周岁以下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标准,劳动成年制:即法律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标准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已满十八周岁的,12,民事行为能力精神健康标准,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健康标准,民事行为能力精神健康标准不能完全辩认自己完全不能辩认自己,13,典型案例,家长的算盘,1、避税,2、财产增值,案例,娃娃房主,专家观点,1、物业税风险,2、不一定增值,本人观点,:,系统性风险,典型案例家长的算盘案例专家观点本人观点:,14,”禁治产人“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学中的一个概念,具体指因精神障碍不能处理自己的事物而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经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其为禁治产,而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德国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得宣告为禁治产人。,1.因精神病或精神耗弱,致不能处理自己事务者。,2.因挥霍浪费致自己或家属有陷于贫困之虞者。,3.因酗酒或吸毒不能处理自己事务,或致自己或家属有陷于贫困之虞者,或危及他人安全者。,”禁治产人“制度 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学中的一个概念,,15,我国某些学者观点,主张在我国建立禁治产人制度的理由:,1、,2、,3、,4、,Add Your Text,能够实现对意思自治的,适当、必要限制,能够实现自然人在财产上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意思能力在质上的对应和平衡。,有利于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从而更好地维护交易安全。,有利于促进家庭的和睦团结,,有利于培植良好的社会风气。,我国某些学者观点主张在我国建立禁治产人制度的理由: 1、2,16,市场主体之法人,法人的定义:,根据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一样吗 ?,?,市场主体之法人 法人的定义:?,17,市场主体之法人,法人成立四要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及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市场主体之法人 法人成立四要件:,18,市场主体之法人,法定代表人:,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厂长或经理。,市场主体之法人 法定代表人:,19,市场主体之法人,法定代表人的地位:,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法人在内部关系上也往往是劳动合同关系,故法定代表人属于雇员范畴。,但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是故,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并且,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市场主体之法人 法定代表人的地位:,20,二、物权,主要物权,所有权,(自物权),用益物权,(他物权),担保物权,(他物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二、物权主要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农村土地建设用地宅基地,21,物权,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英国洛克有句名言:“没有个人物权的地方,就没有公正。” 物权和人权是公民两大基本权利。,王利明提出:财产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被称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物权法不仅仅是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保护人民群众财产权利的基本法,也是规范行政机关公权力、保障人民财产权利的一部重要民事法律。,物权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22,著名的“波茨坦磨坊”故事,1866年10月13日,刚刚打赢奥地利的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在大批臣属的前呼后拥之下临幸他在波茨坦的行宫。然而,行宫前的一座破旧磨坊却让他大为扫兴,他想拆除,但磨坊却并不属于王室;他想赎买,奈何磨坊主死活不卖。暴怒的国王强令拆除,但被磨坊主诉至法庭。,本来平民告国王已经是破天荒头一遭,但审理案件的三位法官毅然一致裁定:被告人因擅用王权,侵犯原告人由宪法规定的财产权利,触犯了帝国宪法第79条第6款;责成被告人威廉一世,在原址立即重建一座同样大小的磨坊,并赔偿原告人150元德国马克。,波茨坦磨坊的故事被视为西方司法独立、民主法治的经典案例,后来成为法律院校的学生法制教育的基地。,著名的“波茨坦磨坊”故事,23,物权法原则之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理论,指物权的种类、效力、公示方法都要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创设。,物权法决不允许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创设物权。,物权法定原则,问题,1、挖地挖出的银元属于谁?,2、小产权房为什么不敢买?,物权法原则之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理论,24,物权法定原则,案例,马海涛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一,)案情,2002年7月1日,马海涛与李玉兰签订买卖房协议书,将诉争房屋及院落以45 000元的价格卖与李玉兰。约定李玉兰购买马海涛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房屋8间及院落,并取得了当时宋庄镇辛店村村委会的认可,村委会干部康文宝作为“中证人”也在协议上签字确认,并与马海涛一起到宋庄镇辛店村村委会进行了房产转让登记。当日,马海涛向李玉兰交付了房屋。,李玉兰购买该房屋及院落后,不仅对原有的房屋进行了翻新及装修,还在院落内新建了3间新房,并安装了上下水、暖气等生活设施,共计花费了约十几万元人民币。,2006年12月份,马海涛夫妇要求确认购买合同无效。,物权法定原则案例马海涛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25,物权法定原则,案例,马海涛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二)一审判决,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玉兰系居民,依法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住房。故判决:,一、李玉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辛店村的北房三间、西厢房六间及院落腾退给马海涛;,二、马海涛给付李玉兰补偿款九万三千八百零八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清。,物权法定原则案例马海涛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26,物权法定原则,案例,马海涛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三)二审判决,判决后,李玉兰不服提出上诉。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马海涛与李玉兰所签之买卖房协议书的买卖标的物不仅是房屋,还包含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李玉兰并非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村民,且诉争院落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至今未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变更登记至李玉兰名下。因此,原审法院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之规定,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是正确的。,物权法定原则案例,27,物权法定原则,案例,马海涛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三)二审判决,二审判决同时指出,出卖人在出卖时即明知其所出卖的房屋及宅基地属禁止流转范围,出卖多年后又以违法出售房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故出卖人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对于买受人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应当全面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损失两方面因素予以确定。,鉴于李玉兰在原审法院审理期间未就其损失提出明确的反诉主张,在二审程序中,不宜就损失赔偿问题一并处理,李玉兰可就赔偿问题另行主张。,物权法定原则案例马海涛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28,物权法定原则,案例,李玉兰反诉马海涛合同无效赔偿案,(一)诉由,2008年1月,李玉兰以信赖利益受损为由,要求马海涛赔偿。期间,经李玉兰申请,通州区法院委托北京中企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宅基地区位价值进行了评估,结果为房屋宅基地区位总价为264700元。,物权法定原则案例李玉兰反诉马海涛合同无效赔偿案,29,物权法定原则,案例,李玉兰反诉马海涛合同无效赔偿案,(二)一审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李玉兰与马海涛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确认无效后,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考虑到马海涛作为出卖人在出卖时即明知其所出卖的房屋及宅基地属于我国法律禁止流转范围,其在出卖房屋多年后又以违法出售房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故其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对于李玉兰作为买受人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应当全面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所造成损失两方面因素予以确定。,马海涛出售给李玉兰的房屋及添附部分价值已经法院判决折价补偿李玉兰,故对于李玉兰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仅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的因素,参照马海涛出售房屋宅基地区位总价予以确定。,物权法定原则案例李玉兰反诉马海涛合同无效赔偿案,30,物权法定原则,案例,李玉兰反诉马海涛合同无效赔偿案,(三)二审判决,2009年6月, 北京市二中院维持一审判决,农民马海涛应当按照过错程度赔偿画家李玉兰经济损失18.5万元,加上二中院原先判赔的房屋补偿9.4万余元,李玉兰总共将获赔28万元。,物权法定原则案例李玉兰反诉马海涛合同无效赔偿案,31,物权法原则之,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理论,王利明:一个方面,一个物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另一方面,一个物上可以设定多个物权,但不能设定相互矛盾的物权。,现在也出现很多新的发展趋势。越来越鼓励在一个物上设立较多的物权,从而充分的有效率的实现物的价值。,一物一权原则必须解决一个重大问题是,我们鼓励一个物上设立多个物权,但要避免内容相冲突的物权,但是,一旦当事人设立了内容相冲突的物权,应当通过什么样的规则来解决。,物权法原则之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理论,32,一物一权原则,问题,1、建筑物承包人工程款与抵押权谁优先?,2、同一物上既有抵押又有质押谁优先?,3、抵押权与留置权谁优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押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一物一权原则问题 1、建筑物承包人工程款与抵押权谁优先,33,一物一权原则,案例,铲产纠纷,义乌人金某通过杭州某银行贷款80万买铲产一辆,并将该铲产提供给银行作抵押,并办了抵押物登记。,金某后来因参与赌博负债,又将该铲产开到义乌某当铺质押取得贷款40万。 金某对二家债务均未清偿。铲产经评估值60万。,问:,拍卖所得先满足谁?或是按比例分配?或平均分配?,一物一权原则案例铲产纠纷,34,物权法原则之,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理论,物权是对世权,可以对抗任何其他人,因此要让世人知道。公示是物权设立的基本条件。,关于公示:公示的效力,对于动产是交付,占有,对不动产,是登记。登记在确认效力时,要把他和交易本身区别开。两大法系的共同特点,登记和交易都是分开的。登记是公示方法,没有办登记只能导致所有权不发生移转,但合同不一定是无效的。,物权法原则之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理论,35,公示公信原则,理论,关于公信: 公信主要用于不动产领域,指凡是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他是真正的权利人。如果登记记载的权利人以不动产进行交易,对方根据对登记的信任而与其进行交易,哪怕事后证明登记是错误的,交易仍然受到保护。主要目的是保护交易安全 。,公示公信原则理论 关于公信: 公信主要用于,36,公示公信原则,案例,沈阳,真假房主案,温州,同一房又是抵债又是买卖案,金华,前夫卖前妻房案,案例一,案例二,案例三,公示公信原则案例沈阳金华案例一案例二案例三,37,主要物权之,所有权,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四权能,:,四权能,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主要物权之所有权四权能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38,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的归属,:,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的归属,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杭州案例:600平米阳光房的归属,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39,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车位,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归属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车位的归属,40,与所有权有关的权利,相邻权,相邻权内容,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与所有权有关的权利相邻权 相邻权内容,41,用益物权,理论,定义: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范围:,A、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B、建设用地使用权,C、宅基地使用权,D、地役权,用益物权理论 定义: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42,用益物权,问题,1、70年后住宅用地的续期是否收费?,2、城里人能否买农村人房子?,3、相邻权可以替代地役权吗?,4、地役权的期限如何确定?,5、用益物权产生后,所有权人还可以设地役权吗?,用益物权问题,43,用益物权,问题,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地役权:,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用益物权问题 宅基地使用权:,44,用益物权,问题,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用益物权问题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45,担保物权,理论,定义:,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物权理论 定义:,46,抵押权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抵押权定义,47,抵押权,问题,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问题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48,抵押权,设立,登记时,设立:,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合同生效时,设立: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权设立,49,质押权,定义,动产质押,:,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质押权定义,50,质押权,定义,权利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质押权定义,51,留置权,定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留置权定义,52,留置权,问题,1、留置的范围有限制吗?,2、留置的时机如何把握?,3、留置权如何实现?,留置权问题,53,留置权,问题,1、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2、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3、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问题 1、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54,三、债权,(一)含义,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特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二)特征,对人权;相对权;物与行为均可作为客体;产生原因多样性。,(三)债发生的根据或种类,1、合同之债 2、侵权之债,3、不当得利之债 4、无因管理之债,三、债权(一)含义,55,四、知识产权,(一)定义,基于人的智力创造活动产生,并由法律赋予知识产品的所有人对其智力创造成果在一定期间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二)特征,无形性;双重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四、知识产权,56,知识产权,(,三)构成,知识产权,工业产权,版权,商标权,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工业产权版权商标权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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