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解读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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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江泽民签署)公布,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基本法,,是我国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对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以及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基本法,是我国教育史上,一、,教育法,概述,1.,教育法,的立法基础,(,1,)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特别是他的教育思想为,教育法,的制定提供了理论基础。,(,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教育法,的制定提供了立法依据。,一、教育法概述1.教育法的立法基础,(,3,),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为,教育法,的制定提供了全面的政策依据。,(,4,)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践为,教育法,的制定打下了良好的实践基础。,(3)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为教育法的制定提供了全面,总之,,教育法,是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立足国内教育实际,借鉴国外教育法的有益经验,经十年的调查研究,集全党、全社会的智慧形成的一部重要法律。,总之,教育法是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立足国内教育实际,借鉴,2.,教育法,的重要地位,教育法,是教育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和教育法规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教育法,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基本法。,2.教育法的重要地位教育法是教育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教育法,是国家全面调整各类教育关系,规范我国教育工作的基本法律,在我国教育法规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其他单行教育法规都只是调整和规范某一方面的教育关系,或某一项教育工作的,都是“子法”。,教育法是国家全面调整各类教育关系,规范我国教育工作的基本,3.,教育法,的立法特点,(,1,)全面性和针对性相结合。,(,2,)规范性和导向性相结合。,(,3,)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3.教育法的立法特点(1)全面性和针对性相结合。,4,、,教育法,颁行的意义,教育法,为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起着极大的促进作用。,(,1,),教育法,对于落实优先发展教育的战略地位提供了法律保障。,4、教育法颁行的意义教育法为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法,(,2,),教育法,对保证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提供了法律依据。,(,3,),教育法,对维护教育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4,),教育法,对巩固教育改革成果,促进教育改革深化,提供了法律保障。,(2)教育法对保证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提供了法律,教育法,把改革开放以来的教育改革发展成果,通过立法确定下来,同时也把符合教育改革发展方向,还需要进一步探索的问题。也规定了导向性条款,为教育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教育法把改革开放以来的教育改革发展成果,通过立法确定下,二、,教育法,的基本内容,教育法,涉及面广,内容丰富。有关教育的全局性重大问题,如:我国教育的性质和方针、教育基本制度,各类教育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教育与社会的关系,教育投入,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法律责任等,都作了全面的规定。全文共,10,章,84,条。,二、教育法的基本内容教育法涉及面广,内容丰富。有关教,1,、我国教育的性质与方针,教育法,总则第,3,条规定了我国教育性质:“国家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确立了我国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1、我国教育的性质与方针 教育法总则第3条规定了我,从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出发,,教育法,总则第,5,条又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育发展的总方向。,从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出发,教育法总则第5条又,教育方针进一步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目的,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规定了实现教育目的的途径是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教育方针进一步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规定了我国教育的,2,、教育的基本原则,教育的基本原则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和准则。我国教育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的客观规律制定的。它同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在批判继承历史遗产和吸收国外教育经验的基础上丰富发展起来的。,2、教育的基本原则 教育的基本原则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1,)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则;,(,2,)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 ;,(,3,)教育公益性原则;,(,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5,)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教育法解读课件,(,6,)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7,)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原则;,(,8,)鼓励教育科学研究原则 ;,(,9,)推广普通话原则;,(,10,)奖励突出贡献原则。,(6)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3,、教育管理体制,教育法,在总则中,对我国教育管理体制作出了法律规定。,教育法,对于我国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这一规定,首要的意义在于明确了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于教育工作具有义不容辞的法律责任。,3、教育管理体制教育法在总则中,对我国教育管理体制作出了,教育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条对我国现阶段教育工作的分级管理、分工负责体制作了如下具体划分:一是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二是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三是全国教育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即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并对全国教育事业实行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教育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条对我国现阶段教育工作的分级管,关于我国教育管理体制,,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的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也有明晰的要求与规定。这些要求与规定与,教育法,相关条款的精神是一致的。在实践过程中,可以结合两者的要求进行。,关于我国教育管理体制,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的第十五、,4,、教育基本制度,建国以来,我国教育制度日臻完善,形成了一系列基本制度。,教育法,第二章对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作了法律规定。,(,1,)学校教育制度;,(,2,)义务教育制度;,(,3,)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4、教育基本制度 建国以来,我国教育制度日臻,(,4,)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5,)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6,)扫除文盲制度;,(,7,)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8,)教育经费筹措体制;,(4)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三、,教育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认定,教育法律责任的认定,通俗地说,就是认定哪些是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和由谁来追究这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教育法,对教育活动中的大部分违法行为都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教育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认定 教育法律责任的认定,通俗,1,、违反教育经费规定的法律责任,(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2),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1、违反教育经费规定的法律责任(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2,、扰乱教育秩序、破坏、侵占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1),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的;,(2),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 ;,(3),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2、扰乱教育秩序、破坏、侵占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1)结伙斗,3,、使用危险教育设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使用危险房屋进行教育教学活动,违反了,教育法,,同时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属于犯罪行为,按玩忽职守罪或者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论处。,3、使用危险教育设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4,、违反国家规定向学校收费的法律责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是指一些地区和部门的单位和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之外,无依据或违反有关收费标准、范围、用途和程序的要求,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乱收费、乱罚款和进行各种摊派活动。,4、违反国家规定向学校收费的法律责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5,、违法办学、招生、举办考试、颁发学业学位证书及向学生违法收费的法律责任,(1),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2),违反国家规定招收学员的;,(3),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4),违法颁发学业、学位证书的;,(5),违法向学生收费的 ;,5、违法办学、招生、举办考试、颁发学业学位证书及向学生违法,6,、招生考试中舞弊作弊的法律责任,(1),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2),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6、招生考试中舞弊作弊的法律责任(1)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以上六大类,14,种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主要应负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应负民事法律责任的,同时也要追究民事法律责任。此外,,教育法,分别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受教育者、教育者享有的权利作了规定,凡侵犯其合法权益而造成损失、损害的,同时违反了,教育法,和,民法通则,的,均应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民事法律责任,。,以上六大类14种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主要应负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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