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法律风险防范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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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法律风险防范财务管理法律风险防范 财务管理法律风险防范课件一、法律风险一、法律风险(一)法律风险的含义(一)法律风险的含义 法律风险是指由于外部的法法律风险是指由于外部的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自身在内的主体未按照法律规自身在内的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造成的负面法律履行义务,而造成的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后果的可能性。一、法律风险(一)法律风险的含义一、法律风险一、法律风险(二)法律风险的特征(二)法律风险的特征 (1 1)法律风险是一种可能性)法律风险是一种可能性(2 2)可能带来不利法律后果)可能带来不利法律后果(3 3)违背企业或个人的主观愿望)违背企业或个人的主观愿望(4 4)成因复杂)成因复杂(5 5)基本可控)基本可控一、法律风险(二)法律风险的特征 二、财务管理法律风险二、财务管理法律风险(一)职务犯罪法律风险(一)职务犯罪法律风险(二)票据业务法律风险(二)票据业务法律风险(三)应收账款法律风险(三)应收账款法律风险二、财务管理法律风险(一)职务犯罪法律风险(一)职务犯罪(一)职务犯罪【贪污罪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一)职务犯罪【贪污罪】(一)职务犯罪(一)职务犯罪【两高司法解释量刑标准两高司法解释量刑标准】:1、“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5000元调整至3万元,2、“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3、“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300万元以上。4、解释同时规定,贪污、受贿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数额不满“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达到起点一半,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认定为“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从重处罚。(一)职务犯罪【两高司法解释量刑标准】:(一)职务犯罪(一)职务犯罪【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一)职务犯罪【职务侵占罪】(一)职务犯罪(一)职务犯罪【案例案例】一、花园绿化案一、花园绿化案二、汽车修理费案二、汽车修理费案(一)职务犯罪【案例】(一)职务犯罪(一)职务犯罪【受贿罪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表现形式: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受贿罪 一是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二是收受贿赂。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三、收受回扣、手续费。四斡旋受贿。(一)职务犯罪【受贿罪】(一)职务犯罪(一)职务犯罪【两高司法解释量刑标准两高司法解释量刑标准】:1、“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5000元调整至3万元,2、“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3、“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300万元以上。4、解释同时规定,贪污、受贿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数额不满“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达到起点一半,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认定为“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从重处罚。(一)职务犯罪【两高司法解释量刑标准】:(一)职务犯罪(一)职务犯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或者“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一)职务犯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一)职务犯罪(一)职务犯罪【案例案例】介绍工程款回扣案介绍工程款回扣案(一)职务犯罪【案例】(一)职务犯罪(一)职务犯罪 终身监禁终身监禁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的规定,解释明确了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同时,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做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做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终身监禁一经做出应无条件执行,不得减刑、假释。(一)职务犯罪 终身监禁(一)职务犯罪(一)职务犯罪 追缴永不清零追缴永不清零解释进一步扩大了对腐败犯罪的经济处罚力度,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了远重于其他犯罪的罚金刑判罚标准,并强化了赃款赃物的追缴,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一追到底,不设时限,永不清零。解释共20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职务犯罪 追缴永不清零(一)职务犯罪(一)职务犯罪【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一)职务犯罪【挪用公款罪】(一)职务犯罪(一)职务犯罪【两高司法解释量刑标准两高司法解释量刑标准】一、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2.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一)职务犯罪【两高司法解释量刑标准】(一)职务犯罪(一)职务犯罪【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一)职务犯罪【挪用资金罪】(一)职务犯罪(一)职务犯罪【危害税收征管罪危害税收征管罪】【案例案例】增值税发票案增值税发票案(一)职务犯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一)职务犯罪(一)职务犯罪【其他罪名其他罪名】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一)职务犯罪【其他罪名】(一)职务犯罪(一)职务犯罪【知足者常乐知足者常乐】一部高档手机,70%的功能都是没用的;一款高档轿车,70%的速度都是多余的;一幢豪华别墅,70%的面积都是空闲的;一堆公务人员,70%是混饭吃的;一所大学里,70%的教授是扯淡的;一大堆社会活动,70%是空虚无聊的;一屋子衣服用品,70%是闲置没用的;一辈子挣钱再多,70%是留给别人花的。结论:生活简单明了,享受人生守住30%便好。(一)职务犯罪【知足者常乐】(一)职务犯罪(一)职务犯罪【知足者常乐知足者常乐】人的一生,好比乘坐北京地铁一号线:途径国贸,羡慕繁华;途径天安门,幻想权力;途径金融街,梦想发财;经过公主坟,遥想华丽家族;经过玉泉路,依然雄心勃勃这时候有个声音飘然入耳:乘客您好,八宝山快到了!顿时醒悟:人生苦短,总会到站!(一)职务犯罪【知足者常乐】(二)票据业务法律风险(二)票据业务法律风险一、票据转让不背书或者背书不连续导致一、票据转让不背书或者背书不连续导致丧丧失票据权利的风险失票据权利的风险【案例】A与B有实际交易,A开出空白收款人的支票付款。B收到票据后依次转让给C,C转让给D,均没有背书。D收到支票后,在收款人位置填写自己的名称,并向银行提示付款。因银行账户余额不足,被银行退票。D遂起诉A,要求A承担付款义务,但A辩称其与D没有实际交易,D取得票据违反票据法关于取得票据应具有真实交易关系的规定,D与A之间也没有给付对价,因此不得享有票据权利。D最后只能按真实交易关系向C主张权利。(二)票据业务法律风险一、票据转让不背书或者背书不连续导致丧(二)票据业务法律风险(二)票据业务法律风险分析意见: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按本案例的情形,D在收款人处填写自己的名称后,支票记载反映的法律关系即为A为出票人,D为收款人。根据票据法第十条规定,他们之间应对应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但实际上D却无法举证证明与A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根据票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在背书连续的情况下,D只要证明其与前手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即可,不会出现丧失票据权利的风险。(二)票据业务法律风险(二)票据业务法律风险(二)票据业务法律风险【风险防范】不接受未背书或者背书不连续的支票;不接受未背书或者背书不连续的支票;在转让票据时按规定背书转让。在转让票据时按规定背书转让。(二)票据业务法律风险(二)票据业务法律风险(二)票据业务法律风险二、不写收款人且未限制背书转让二、不写收款人且未限制背书转让导致资金损失的风险导致资金损失的风险【案例】A为支付货款签具一张未写收款人的支票,后在交接过程中遗失,未及时发现,发现后申请公示催告,最终在法院挂失止付通知送达银行之前,被人在银行兑现,造成资金损失。分析意见:该案例中支票之所以能够在银行兑现,是因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支票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在形式上是有效票据。之所以遗失的支票仍然在形式上有效,是因为支票未写收款人所造成。另一种同类情形,就是票据收款人已经背书,但未写被背书人,风险点相同。在实践中,遗失的票据在被不法取得后,不法持票人根据背书连续的法律要求,伪造被背书人或收款人的印鉴,在票据上签章背书,并经过多次背书后,最后持票人向银行托收。由于银行只审查最后持票人和付款人的签章与银行的预留印鉴是否一致,对其他背书人的签章真伪不负审查责任,付款人仍须付款。(二)票据业务法律风险二、不写收款人且未限制背书转让导致资金(二)票据业务法律风险(二)票据业务法律风险【风险防范】规范填写包括收款人在内的各项票据要素;规范填写包括收款人在内的各项票据要素;票据遗失时及时向银行申请挂失止付并向法票据遗失时及时向银行申请挂失止付并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院申请公示催告。(二)票据业务法律风险【风险防范】(二)票据业务法律风险(二)票据业务法律风险三、签发预留印鉴空白支票的风险三、签发预留印鉴空白支票的风险导致资金损失的风险导致资金损失的风险【案例】A售货给一持有B印鉴的空白转账支票的青年,因A将金额中大写数字写错遭银行退票,A凭支票上的印鉴真实为由诉B偿付货款,B以该支票已作废为由拒绝支付,据查,该支票系B遗失后而被上述青年拾得冒用购物。法院以法院以B擅自签发预留印鉴的空白支票,且未妥善保管该擅自签发预留印鉴的空白支票,且未妥善保管该支票,支票遗失后又未依法申请公示催告,致使被他人冒支票,支票遗失后又未依法申请公示催告,致使被他人冒用购物为由,判令对此承担偿付用购物为由,判令对此承担偿付A货款的民事责任。货款的民事责任。(二)票据业务法律风险三、签发预留印鉴空白支票的风险导致资金(二)票据业务法律风险(二)票据业务法律风险【风险防范】杜绝签发预留印鉴的空白支票。杜绝签发预留印鉴的空白支票。(二)票据业务法律风险【风险防范】(二)票据业务法律风险(二)票据业务法律风险四、以支票交换交易凭证四、以支票交换交易凭证导致丧失票据权利的风险导致丧失票据权利的风险案例:出票人A签发的支票经B、C流转到D手上,D在取得支票时,按交易习惯以买卖合同、送货单等交易凭证交换支票。D在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因空头支票被银行退票,D遂起诉A要求其承担票据责任。A以无真实交易及未支付对价抗辩,D最终因无法提供买卖合同、送货单等交易凭证证明存在真实交易而败诉。分析意见:根据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可以说,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是票据关系的法律基础和事实基础。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关系,就如建筑在流沙上的房屋,是非常危险的。而且,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对于持票人而言,与票据关系一道为持票人提供双重保障,即使在票据权利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仍可主张真实交易权利。但是,如果失去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这一基础,结果将是一重保障都没有,可能会既无法实现票据权利,也无法实现真实交易的权利。(二)票据业务法律风险四、以支票交换交易凭证导致丧失票据权利(二)票据业务法律风险(二)票据业务法律风险【风险防范】在取得票据的时候,一定要保留好合在取得票据的时候,一定要保留好合同、送货单等交易凭证。同、送货单等交易凭证。(二)票据业务法律风险【风险防范】(二)票据业务法律风险(二)票据业务法律风险五、五、合理使用合理使用“不得转让不得转让”规定是对自己权利最有效的保规定是对自己权利最有效的保护护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如果是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是通过牺牲票据的流通性来提高票据的安全性。相对而言,出票人签发票据,其在乎的是票据的支付功能,而非流通功能。在实现支付功能后,为了安全而牺牲流通性,也是可取的选择。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且填写收款人的情况下,即使票据遗失,也能大大降低资金损失的风险。(二)票据业务法律风险五、合理使用“不得转让”规定是对自己权(二)票据业务法律风险(二)票据业务法律风险六、六、及时验票入账及时验票入账,谨防空白支票导致资,谨防空白支票导致资金损失金损失【案例】银南液化气货款纠纷案(二)票据业务法律风险六、及时验票入账,谨防空白支票导致资金(二)票据业务法律风险(二)票据业务法律风险七、票据遗失后的救济措施七、票据遗失后的救济措施挂失止付公示催告票据遗失后,失票人应在最短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付款人或付款代理人(均为银行)挂失止付,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经审核受理后会发出公告,并通知付款人或付款代理人停止支付,在公示催告期间,如果未有人申报权利或申报权利不实的,该遗失的票据将失去效力,从而防止经济损失的产生。(二)票据业务法律风险七、票据遗失后的救济措施(三)应收账款法律风险(三)应收账款法律风险一、应收账款的定义一、应收账款的定义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包括应由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负担的税金、代购买方垫付的各种运杂费等。由于各种原因,在应收账款中总有一部分不能收回,形成呆账、坏账,直接影响了企业经济效益。对应收账款管理,其根本任务就在于制定企业自身适度的信用政策,努力降低成本,力争获取最大效益,从而保证应收账款的安全性,最大限度地降低应收账款的风险。(三)应收账款法律风险一、应收账款的定义(三)应收账款法律风险(三)应收账款法律风险二、应收账款风险形成的原因二、应收账款风险形成的原因(一)企业营销人员的自身素质不高未履行尽职调查未及时追索催收未关注客户资信变化(二)客户缺乏诚信皮包公司资不抵债抽逃资金(三)企业对营销工作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赊销,只问产品销售,不问资金回收只考核销售业绩,不考核货款回收财务监管不到位(三)应收账款法律风险二、应收账款风险形成的原因(三)应收账款法律风险(三)应收账款法律风险三、应收账款风险的防范措施三、应收账款风险的防范措施1、建立信用管理部门2、加强客户信用调查3、制定合理的信用政策和采取有效的信用担保制度4、完善激励、约束和考核机制5、加大应收账款催收力度(三)应收账款法律风险三、应收账款风险的防范措施(三)应收账款法律风险(三)应收账款法律风险四、加大应收账款催收力度四、加大应收账款催收力度(一)及时和定期对账 三个月或半年(二)密切关注客户异常情况变化的情形(三)定期对客户信用评价财务报表或评价(四)螺旋式催收电话、拜访、业务部门发函、财务部门发函、律师发函、诉讼或仲裁(三)应收账款法律风险四、加大应收账款催收力度(三)应收账款法律风险(三)应收账款法律风险四、加大应收账款催收力度四、加大应收账款催收力度(五)诉讼时效风险控制(六)超过诉讼时效的救济技巧 1、催款函上签字盖章 2、仅要求债务人承诺还款 3、只要求支付少量金额 4、数倍扩大债务,激怒对方回复 5、保留差旅票据(三)应收账款法律风险四、加大应收账款催收力度法律风险防范法律风险防范实现途径实现途径:实际工作和生活中实际工作和生活中,注意培养以下法律意识注意培养以下法律意识 主动的主动的知法知法意识意识自觉的自觉的守法守法意识意识清醒的清醒的风险风险意识意识严肃的严肃的合同合同意识意识精确的精确的时效时效意识意识敏感的敏感的证据证据意识意识强烈的强烈的维权维权意识意识法律风险防范实现途径:实际工作和生活中,注意培养以下法律意识法律风险防范法律风险防范1.1.主动的主动的知法知法意识意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到2018年底,中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41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法律风险防范1.主动的知法意识法律风险防范法律风险防范2.2.自觉的自觉的守法意识意识合法,就是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的规章;合规,规,指的是家规,就是要符合集团公司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违法的利益法律是不保护的违法的利益法律是不保护的法律风险防范2.自觉的守法意识违法的利益法律是不保护的法律风险防范法律风险防范3.清醒的清醒的风险风险意识意识为什么要防范法律风险?为什么要防范法律风险?于公方面于公方面,防范法律风险,是保护国有资产安全的需要,是维护企业合法权,防范法律风险,是保护国有资产安全的需要,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需要;益的需要;于私方面于私方面,防范法律风险,是员工特别是领导干部自我保护的需要。发生风,防范法律风险,是员工特别是领导干部自我保护的需要。发生风险,造成损失,企业经济上遭受损失,个人也要承担责任。险,造成损失,企业经济上遭受损失,个人也要承担责任。法律有规定的事情,我们应该毫不含糊地执行,不要挑战法律;法律有规定的事情,我们应该毫不含糊地执行,不要挑战法律;制度有要求的事情,我们必须走足程序地办理,留下证据,不要挑战制度。制度有要求的事情,我们必须走足程序地办理,留下证据,不要挑战制度。法律风险防范3.清醒的风险意识法律风险防范法律风险防范4.严肃的严肃的合同合同意识意识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订约之前订约之前资信调查(最大风险;与交易量匹配)资信调查(最大风险;与交易量匹配)订约之时订约之时法律思维(尽可能防范法律风险)法律思维(尽可能防范法律风险)履约之中履约之中对照合同;及时调整、变更(过程管对照合同;及时调整、变更(过程管理)理)履约完毕履约完毕不留尾巴不留尾巴法律风险防范4.严肃的合同意识 “一切的权利、一切的权利、一切的义务、一切的一切的义务、一切的责任,都是由契约产责任,都是由契约产生生!”“一切的权利、一切的义务、一切的责任,都是由“人人这这一一辈辈子子除除了了血血缘缘关关系系其他都是合同关系其他都是合同关系”“人这一辈子除了血缘关系其他都是合同关系”一字万金一字万金【案例】甲公司与乙厂签订了一份铝材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在合同签字生效时支付定金30万元人民币,甲公司也如数支付了定金,事后铝材价格看涨,乙厂毁约。甲公司多次交涉无效后起诉,依照我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要求法院责令乙厂双倍返还定金。该合同经审查后确认为有效合同,乙厂违约,但最后法院只判定乙厂退还30万元及承担利息损失。原来,合同中将法律固定术语“定金”写作“订金”,一字之差痛失30万元。一字万金敢问货去何方?敢问货去何方?【案例】甲厂将一批半成品交给乙厂加工,合同中关于加工数量、质量、价格、违约责任均有明确规定,交货地点写明是甲制定的仓库,运输工具、运输费用由乙厂负责。加工完成后,甲厂要求乙厂将布料分别运到陕西、吉林、成都等地仓库,乙厂大呼上当,如果将这些布匹分别运到西北、东北、西南,并承担运费的话,所收取的加工费还不够支付运费。乙厂不肯运,甲厂就告到了法院,并说它与陕西、吉林、成都都已签订了合同,由于乙厂违约导致交货逾期,使自己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要求赔偿。敢问货去何方?法律风险防范法律风险防范“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5.精确的精确的时效时效意识意识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从而丧失了胜诉权,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不再予以保护的法律制度。可见,诉讼时效制度实质上是对民事权利的一种限制。案例案例啤酒款纠纷案啤酒款纠纷案法律风险防范“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法律风险防范法律风险防范6.6.敏感的敏感的证据证据意识意识证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客观事实 VS 法律事实诉讼之王: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无时无处不在:证据作用于诉讼仲裁,形成于日常运营。案例案例买卖酒品欠款纠纷案买卖酒品欠款纠纷案法律风险防范6.敏感的证据意识法律风险防范法律风险防范【案例案例】1、啤酒款纠纷案之公安机关证明瑕疵、啤酒款纠纷案之公安机关证明瑕疵 2、绍兴货款纠纷案之交提货凭证缺失、绍兴货款纠纷案之交提货凭证缺失法律风险防范法律风险防范法律风险防范7.7.强烈的强烈的维权维权意识意识维权途径:维权途径:协商协商 调解调解 仲裁仲裁 诉讼诉讼法律风险防范7.强烈的维权意识法律风险防范法律风险防范【案例案例】重庆坏帐追索案重庆坏帐追索案-不依不饶不依不饶&不屈不挠不屈不挠 +理性明智理性明智一、一、2008年年1月,双方诉前调月,双方诉前调解,未果。解,未果。7月在南京正式起月在南京正式起诉;诉;二、赴当地省属人行查询开户二、赴当地省属人行查询开户行、账号,未果;行、账号,未果;三、查询房产、土地等线索,三、查询房产、土地等线索,未果;未果;四、深入研究书式内档资料,四、深入研究书式内档资料,查及以下线索:查及以下线索:1.行政处罚;行政处罚;2.股权转让;股权转让;3.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债务人:债务人:重庆某公司重庆某公司 债权人:债权人:金陵科技公司金陵科技公司金陵石化金陵石化 资资产公司产公司06年年96年年形形成成债权债权法律风险防范【案例】重庆坏帐追索案-不依不饶&谢谢 谢!谢!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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