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与本的详细对比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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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条文97没有强制性条文2014共25条强条。建筑18条,给排水5条,暖通1条,电气1条。强制性条文97没有强制性条文1前言 主要修改内容 7条增加了半地下汽车库、多层汽车库的定义,修改了敞开式汽车库的定义。增加了汽车库、修车库分类的面积控制指标。调整了部分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调整了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相关要求。调整了机械式汽车库停车规模、防火分隔、灭火救援的相关规定。增加了消防电梯的设置要求,调整了汽车疏散坡道宽度的相关规定。细化了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增加了自然排烟的相关要求。前言 主要修改内容 7条增加了半地下汽车库、多层汽车库的定21 总则1.0.2适用范围如果每户车位与每户车位之间、每户车位与住宅其他部位之间不能完全分隔或不同住户的车位要共用室内汽车通道,扔适用本规范。1 总则1.0.2适用范围32 术语2.0.5半地下汽车库(增加)地下室内地坪面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之差大于该层车库净高的1/3且不大于1/2的汽车库。2.0.6多层汽车库(增加)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m的两层及以上的汽车库或设在多层建筑内地面层以上楼层的汽车库。一层和设在多层建筑内地面层的属于单层汽车库。2 术语2.0.5半地下汽车库(增加)2.0.6多层汽车库42 术语2.0.8 机械式汽车库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等形式停放汽车的汽车库。97规范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和复式汽车库都属于机械式汽车库。新规范取消了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和复式汽车库的术语,统一为机械式汽车库。机械式汽车库是近年来新发展起来的一种利用机械设备提高单位面积停车数量的停车形式,主要分两大类。一类是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类似高架仓库。另一类是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另一类是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复式汽车库复式汽车库、机械设、机械设备只是类似普通仓库的货架。备只是类似普通仓库的货架。2 术语2.0.8 机械式汽车库97规范 机械式立体汽车5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高尔夫地下立体车库高尔夫地下立体车库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高尔夫地下立体车库6 复式汽车库普通车库加机械设备属普通车库加机械设备属于复式汽车库。于复式汽车库。P13 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表筑面积应按表5.1.1的的规定减少规定减少35%。地下汽车库地下汽车库2000平米减平米减少少35%,1300平米。平米。复式汽车库72 术语2.0.9敞开式汽车库(修改)任一层车库外墙敞开面积大于该层四周外墙体总面积的25%,敞开区域均匀布置在外墙上且其长度不小于车库周长的50%的汽车库。2 术语2.0.9敞开式汽车库(修改)83 分类和耐火极限3.0.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分类应根据停车数量和总建筑面积确定。增加了汽车库、修车库分类的面积控制指标。此次修订增加了建筑面积的控制值,目的是为了使得停车数量与停车面积相匹配,合理地进行分类。泊位数控制值及建筑面积控制值两项限值应从严执行,即先到哪项就按该项执行。目的是为了控制设计图纸停车数少,实际停车数多。3 分类和耐火极限3.0.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分类93 分类和耐火极限3.0.2 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由普通条款改为强条。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决定着建筑抗御火灾的能力,耐火等级是由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决定的,必须明确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分类及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调整了承重墙、隔墙、非承重外墙、柱、屋顶承重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增加了防火隔墙一项。防火隔墙比防火墙的耐火时间短,比一般分隔墙的耐火时间长,且不必按防火墙的要求必须砌筑在梁或基础上,只需从楼板砌筑至板顶。是鉴于汽车库内火灾负载较少而提出的防火分隔措施。3 分类和耐火极限3.0.2 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分为10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与本的详细对比课件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防火分区划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防火分区划分123 分类和耐火极限3.0.3汽车库和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由普通条款改为强条)。地下、半地下、高层汽车库应为一级(97地下汽车库)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类汽车库、修车库应为一级。(二级提高为一级)、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3 分类和耐火极限3.0.3汽车库和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符合13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1 新增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选址和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合理确定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4.1.2 修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车库车库)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1 新增14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3修改为强条汽车库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临或组汽车库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临或组合建造。合建造。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3修改为强条15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4修改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组合建造。当符合下列要求时,汽车库可设置在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地下部分:1.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建筑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2.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当病房楼与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可设置汽车库。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16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5 相同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建筑,且应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大于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类汽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17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6 修改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或与其贴邻,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增加)、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18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7 修改为汽车库、修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1.贮存量不大于1.0t的甲类物品库房。2.总安装容量不大于5.0m3/h的乙炔发生器间和贮存量不超过5个标准钢瓶的乙炔气瓶间。3.一个车位的非封闭喷漆间或不大于两个车位的封闭喷漆间。(一个车位的喷漆间)4.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50m2)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场所。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19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8 修改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间、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库房。4.1.9 修改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储罐、加气机。(汽油罐、加油机)4.1.10 修改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不得(严禁)设置地下室和地沟。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20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11 新增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不应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当受条件限制必须贴邻汽车库、修车库布置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GB50016 5.4.12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21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12修改、类汽车库、停车场宜设置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灭火器材间(消防器材间)。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22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2.1修改为强条除本规范另外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之间及汽除本规范另外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之间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除甲类物品仓库外的其他建筑物的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除甲类物品仓库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4.2.1的规定。其中高层汽车库与其他的规定。其中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表建筑物,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表4.2.14.2.1的规定值增加的规定值增加3m3m;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应;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应按表按表4.2.1.4.2.1.的规定值增加的规定值增加2m2m。(原规范注解部分写到条文部分)(原规范注解部分写到条文部分)细化表格,数值不变细化表格,数值不变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2.1的规定。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23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与本的详细对比课件24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2.2修改汽车库、修车库之间或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为无(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当较高一面外墙比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较低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25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2.2修改汽车库、修车库之间或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应符合下列规定:2.当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上,同较低建筑等高的以下范围内的墙为无(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减小50%。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26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2.24.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极建筑,当较低一座的屋顶无开口(不设天窗),屋顶(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宜小于m。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27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2.23.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较高一面处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卷帘、水幕等防火设施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宜小于4m。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28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2.3增加停车场与相邻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当相邻建筑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停车部位高15m范围以下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29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2.4增加强条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甲类物品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甲类物品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于表4.2.44.2.4的规定的规定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30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2.5修改为强条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车库)与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火间距不应小于50m50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明火或散发火。甲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30m,与厂房、库房的防火间距应,与厂房、库房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按本规范表4.2.14.2.1的规的规 定值增加定值增加2m2m。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31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2.6修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车库)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6的规定。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32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与本的详细对比课件33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2.7修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车库)与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34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2.8修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车库)与燃气(煤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的瓶装供应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执行。4.2.9修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车库)与石油库、汽车加油加气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516(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35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2.10相同停车场的汽车宜分组停放,每组停车的数量不宜大于50辆,组与组之间 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4.2.11增加屋面停车区域与建筑其他部分或相邻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地面停车场与建筑的防火间距确定。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36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3.1增加强条汽车库、修车库周围应设置消防车道。汽车库、修车库周围应设置消防车道。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37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3.2修改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除类汽车库、修车库以外,消防车道应为环形,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物的一个长边和另一边设置。2.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应(宜)小于12m12m。3.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38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3.3修改穿过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车库)的消防车道,其净空高度的净宽均不应小于4m,当消防车道上空遇 有障碍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4m。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395 防火分割和建筑构造5.1.1修改为强条汽车库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汽车库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15.1.1的规定。的规定。其中,敞开式、错层式、斜楼板式汽车库的上下连通层面积其中,敞开式、错层式、斜楼板式汽车库的上下连通层面积应叠加计算,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表应叠加计算,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表5.1.15.1.1规定的规定的2.02.0倍;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倍;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表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表5.1.15.1.1的规定减少的规定减少35%35%。5 防火分割和建筑构造405 防火分割和建筑构造5.1.2修改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汽车库,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表 5.1.1的规定增加一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汽车库,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本规范5.1.1条规定的2.0倍。5 防火分割和建筑构造415 防火分割和建筑构造5.1.3修改为强条,细化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1.1.当停车数量超过当停车数量超过100100辆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辆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割为多个停车数量不大于分割为多个停车数量不大于100100辆的区域,但当采用防火隔墙辆的区域,但当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割成多个停车单元,的不燃性楼板分割成多个停车单元,且停车单元内的停车数量不大于且停车单元内的停车数量不大于3 3辆时辆时,应分隔为停车数量不,应分隔为停车数量不大于大于300300辆的区域;辆的区域;2.2.汽车库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汽车库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选用快速响应喷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选用快速响应喷头;3.3.楼梯间及停车区的检修通道上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楼梯间及停车区的检修通道上应设置室内消火栓;4.4.汽车库内应设置排烟设施,排烟口应设置在运输车辆的通汽车库内应设置排烟设施,排烟口应设置在运输车辆的通道顶部。道顶部。机械式立体汽车库的停车数量超过50辆时,应设防火墙或防火隔墙进行分隔。5 防火分割和建筑构造425 防火分割和建筑构造5.1.4修改为强条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大于500m500m2 2。5.1.5修改为强条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000m2 2,当,当修车部位与相邻使用有机溶剂的清洗和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墙修车部位与相邻使用有机溶剂的清洗和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0m4000m2 2。5 防火分割和建筑构造435 防火分割和建筑构造5.1.6修改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当贴邻建造时,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2 设在建筑物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停车场)、修车库与其他部分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3 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洞口的上方,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性防火挑檐;4 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上、下开口之间墙的高度,不应小于1.2m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防火挑檐。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其他建筑物时,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设在其他建筑内的 汽车库(包括屋顶的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 不燃烧体隔墙和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窗、洞 口的上方应设置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外墙的上、下窗间墙高度不应小于1.2m。防火挑檐的宽度不应小于1m,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5 防火分割和建筑构造445 防火分割和建筑构造5.1.7修改汽车库内设置修理车位时,停车部位与修车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5.1.8修改修车库内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和喷漆的工段,当超过3个车位时,均应采用防火隔墙等分隔措施(防火分隔措施)。5 防火分割和建筑构造455 防火分割和建筑构造5.1.9修改附设在汽车库、修车库内的消防控制室、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排烟、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相互隔开或与相邻部位分隔。5.1.9 锅炉房、变压器室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的条件1.锅炉的总蒸发量,油浸电力变压器的容量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位置、安全出口、防火挑檐的要求。3.变压器室、高压电容器室、多油开关室、锅炉房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4.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变压器室、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燃油锅炉房的日用油箱室应设施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5.1.10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体楼板与相邻部位分隔。5 防火分割和建筑构造465 防火分割和建筑构造5.2.1修改为强条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防火墙、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结防火墙、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结构层的底面。构层的底面。防火墙应直接砌在汽车库、修车库的基础或钢筋混凝土的框架上。防火隔墙可砌 筑在不燃烧体地面或钢筋混凝土梁上,防火墙、防火隔墙均应砌至梁、板的底部。5 防火分割和建筑构造475 防火分割和建筑构造5.2.2修改当汽车库、修车库的屋面板(屋盖)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时,防火墙、防火隔墙可砌至屋面基层的底部。5.2.3修改三级耐火等级汽车库、修车库的防火墙、防火隔墙应截断其屋顶结构,并应高出其不燃烧体屋面不小于0.4m;高出可燃性或难燃烧体屋面不小于0.5m。防火墙、防火隔墙应截断三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修车库的屋顶结构,5 防火分割和建筑构造485 防火分割和建筑构造5.2.4修改防火墙不宜设在汽车库、修车库的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处时,内转角处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当防火墙两侧设置固定乙级防火窗时(当防火墙两侧的采光窗装有耐火极限不低于0.90h的不燃烧体固定窗扇时),可不受距离的限制。5.2.5修改可燃气体和甲、乙类液体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增加)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上不应设置通风孔道,也不宜穿过其他管道(线);当管道(线)穿过防火墙或防火隔墙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孔洞周围的空隙紧密填塞。5 防火分割和建筑构造495 防火分割和建筑构造5.2.6相同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5.2.7增加设置在车道上的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标准;设置在停车区域上的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标准。5 防火分割和建筑构造505 防火分割和建筑构造5.3.1修改为强条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和楼梯间应分别独立设置。管道井、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和楼梯间应分别独立设置。管道井、电缆井的井壁应采用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电缆井的井壁应采用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1.00h;电梯井的井壁应采用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电梯井的井壁应采用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2.00h。5.3.2修改为强条电缆井、管道井应每层在楼板处采用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电缆井、管道井应每层在楼板处采用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分隔,且分隔后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楼板耐火极限,料进行分隔,且分隔后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楼板耐火极限,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5 防火分割和建筑构造515 防火分割和建筑构造5.3.3修改除敞开式汽车库、斜楼板式汽车库外,其他汽车库内的汽车坡道两侧应用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的出入口应采用水幕、防火卷帘或甲级防火门等与停车区隔开,当汽车库和汽车坡道上均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坡道的出入口可不设置水幕、防火卷帘或甲级防火门。当汽车库和坡道汽车坡道上均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可不受此限。5.3.4增加汽车库、修车库的内部装修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执行。5 防火分割和建筑构造526 安全疏散和救援措施6.0.1修改为强条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设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库,其车辆疏散出口应与其他设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库,其车辆疏散出口应与其他场所的人员安全出口分开设置。场所的人员安全出口分开设置。6 安全疏散和救援措施536 安全疏散和救援措施6.0.2修改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内每个防火分区的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类汽车库和、类的修车库可设1个。汽车库、修车库的每个防火分区内,其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小于两个,但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同一时间的人数不超过25人;类汽车库。1.本次修订,考虑由于汽车库、修车库同一时间的人数无法确定,可操作性不强,故取消了人数的规定,明确类汽车库和、类修车库可设一个安全出口的规定。2.鉴于汽车库的防火分区面积、疏散距离等指标均比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相应的防火分区面积、疏散距离等指标放大,故对于汽车库来讲,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不得作为第二安全出口。3.新防火规范取消了地下室向其他防火分区借用安全出口的规定。6 安全疏散和救援措施546 安全疏散和救援措施6.0.3修改为强条汽车库、修车库的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汽车库、修车库的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1 1 建筑高度超过建筑高度超过32m32m的高层汽车库、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的高层汽车库、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大于坪的高差大于10m10m的地下汽车库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外,其他汽的地下汽车库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外,其他汽车库、修车库应采用封闭楼梯间;车库、修车库应采用封闭楼梯间;2 2 楼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楼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启;3 3 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1.1m1.1m。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超过32m的高层汽车 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地下 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以及设在高层建筑裙房内的汽车库,其楼梯间、前室的门应采 用乙级防火门。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1.1m。6 安全疏散和救援措施556 安全疏散和救援措施6.0.4增加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建筑高度大于32m的汽车库应设置消防电梯。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6.0.5修改为四条室外疏散楼梯可采用金属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1 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2 每层楼梯平台应采用不低于耐火极限1.00h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制作;3 在室外楼梯周围2m范围内的墙面上,不应开设除设置疏散门外的其他门、窗、洞口;4 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6 安全疏散和救援措施566 安全疏散和救援措施6.0.6修改为强条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室内最远工(室内最远工作地点至楼梯间的距离作地点至楼梯间的距离 )不应大于不应大于45m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大于统时,其距离不应大于60m60m,对于单层或设在建筑物首层的汽,对于单层或设在建筑物首层的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室外出口的距离车库,室内任一点至室外出口的距离(室内最远工作地点至室内最远工作地点至室外出口的距离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不应大于60m60m。6 安全疏散和救援措施576 安全疏散和救援措施6.0.7增加与住宅地下室相连通的地下汽车库、半地下车库,人员疏散可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当不能直接进入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间时,应在地下汽车库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之间设置连通走道,走道应采用防火隔墙分隔,汽车库开向该走道的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6.0.8增加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不设置人员安全出口,但应按以下要求设置供灭火救援用的楼梯间:1 每个停车区域当停车数量大于100辆时,应至少设置1个楼梯间;2 楼梯间与停车区域之间应采用防火隔墙进行分隔,楼梯间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3 楼梯的净宽不得小于0.9m。6 安全疏散和救援措施586 安全疏散和救援措施6.0.7增加与住宅地下室相连通的地下汽车库、半地下车库,人员疏散可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当不能直接进入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间时,应在地下汽车库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之间设置连通走道,走道应采用防火隔墙分隔,汽车库开向该走道的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6.0.8增加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不设置人员安全出口,但应按以下要求设置供灭火救援用的楼梯间:1 每个停车区域当停车数量大于100辆时,应至少设置1个楼梯间;2 楼梯间与停车区域之间应采用防火隔墙进行分隔,楼梯间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3 楼梯的净宽不得小于0.9m。6 安全疏散和救援措施596 安全疏散和救援措施6.0.9修改为强条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总数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总数不应少于不应少于2 2个,且分散布置。个,且分散布置。6.0.10修改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可设置1个:1 类汽车库;2 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的类地上汽车库;3 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的停车数量小于等于100辆且建筑面积小于4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汽车库(汽车疏散坡道为双车道的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少于100辆的地下汽车库);4、类修车库。6 安全疏散和救援措施606 安全疏散和救援措施6.0.11修改、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大于100辆的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地下汽车库),当采用错层或斜楼板式,坡道为双车道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增加条件)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增加条件),其首层或地下一层至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汽车库内的其他楼层汽车疏散坡道可设1个。6.0.12修改类汽车库设置汽车坡道有困难时,可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升降机的数量不应少于2台,停车数少于25(10)辆时,可设1台。6 安全疏散和救援措施616 安全疏散和救援措施6.0.13修改汽车疏散坡道的净宽度,单车道不应小于3.0(4)m,双车道不应(宜)小于5.5(7)m。6.0.14修改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增加)(增加),相邻两个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毗邻设置的两个汽车坡道应采用防火隔墙隔开。6 安全疏散和救援措施626 安全疏散和救援措施6.0.15相同停车场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停车数量不大于50辆时,可设置1个。6 安全疏散和救援措施636 安全疏散和救援措施6.0.16修改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内汽车之间和汽车与墙、柱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表6.0.16的规定。汽车库的车道应满足一次出车的要求,汽车与汽车之间以及汽车与墙、柱之间的 间距,不应小于表6.0.12的规定。6 安全疏散和救援措施647 消防给水和灭火措施7 消防给水和灭火措施657 消防给水和灭火措施7.1.1修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车库)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可由市政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和通向天然水源的道路,并应在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确保消防用水量。7.1.2修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车库),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1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停车数不大于5辆的汽车库;2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类修车库(类修车库);3 停车数不超过5辆的停车场。7 消防给水和灭火措施667 消防给水和灭火措施7.1.3修改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车库)的消防给水管道的压力应保证在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最不利点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消防给水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0.1MPa(从室外地面算起)。7 消防给水和灭火措施677 消防给水和灭火措施7.1.4修改为强条汽车库、修车库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汽车库、修车库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其中汽车库、修车库内设置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计算。其中汽车库、修车库内设置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车库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车库内设置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7 消防给水和灭火措施687 消防给水和灭火措施7.1.5修改为强条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车库)(车库)应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大的一座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1、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车库)(车库)不应小于不应小于20L/s20L/s;2 2 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车库)(车库)不应小于不应小于15L/s15L/s;3 3 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车库)(车库)不应小于不应小于10L/s10L/s。7 消防给水和灭火措施697 消防给水和灭火措施7.1.6修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车库)的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消防泵房的设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停车场的室外消火栓宜沿停车场周边设置,且距离最近一排汽车不宜小于7m,距加油站或油库不宜小于15m。7 消防给水和灭火措施707 消防给水和灭火措施7.1.7修改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范围内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范围内的车库,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7 消防给水和灭火措施717 消防给水和灭火措施7.1.8修改为强条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其消防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系统,其消防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1、类汽车库及类汽车库及、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10L/s,系统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系统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2 2 类汽车库及类汽车库及、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5L/s5L/s,系,系统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一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统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一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任何部位。7 消防给水和灭火措施727 消防给水和灭火措施7.1.9修改室内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同层相邻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m,高层汽车库和地下汽车库的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m。室内消火栓应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栓口离地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宜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相垂直或向下。7.1.10相同汽车库、修车库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时,室内消防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并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道相连接。7 消防给水和灭火措施737 消防给水和灭火措施7.1.11修改室内消防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不应超过5个。(室内消防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段,如某段损坏时,停止使用的消火栓在同一层内 不应超过5个。)高层汽车库内管道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竖管不超过1根,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2根。7 消防给水和灭火措施747 消防给水和灭火措施7.1.12修改4层以上多层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及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其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应设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应按1015L/s计算。水泵接合器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并应设置在便于消防车停靠和安全使用(停靠使用)的地点,其周围1540m范围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7 消防给水和灭火措施757 消防给水和灭火措施7.1.13修改设置高压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当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的水量和水压时,可不设置消防水箱。设置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屋顶消防水箱,其容量不应小于12m3(应能储存10min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当计算消防用水量超过18m3时,仍可按18m3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7 消防给水和灭火措施767 消防给水和灭火措施7.1.14修改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其消防水泵的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设有保护按钮的设施)。7.1.15增加强条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其有效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其有效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的要求。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的要求。7 消防给水和灭火措施777 消防给水和灭火措施7.1.16修改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00h计算,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1.00h计算,泡沫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0.50h计算;当室外给水管网能确保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7.1.17修改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超过6m。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严寒或寒冷地区(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7 消防给水和灭火措施787 消防给水和灭火措施7.2.1修改为强条除敞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外,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应设除敞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外,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类地上汽车库;类地上汽车库;2 停车数超过停车数超过10辆的地下汽车库辆的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3 机械式汽车库;机械式汽车库;4 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5 类修车库。类修车库。、类地上汽车库、停车数超过10辆的地下汽车库、机械式立体汽车库或复式汽车库以及采用垂直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类修车库,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 消防给水和灭火措施797 消防给水和灭火措施7.2.2修改对于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场所,除符合本规范第7.2.3条、第7.2.4条的规定可采用相应类型的灭火系统外,应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2.3增加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宜采用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水喷淋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7 消防给水和灭火措施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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