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案例评析》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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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在某大城市边缘的小河坝村委会为了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在村北约3330平米的用地上盖蔬菜大棚,蔬菜大棚占用了1500平米,经村委会集体研究,报镇政府同意,利用剩余1830平米建自用的工业厂房。该市规划监察大队发现后,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等待处分。评析1、村委会利用集体土地盖蔬菜大棚,进行农业生产,属于农业结构内部的产业调整,是允许。2、而建设工业厂房那么属于违法建设,因为该地区位于城市规划区用地范围内,按照城市规划法,规划区内任何建设活动,必须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才能建设。3、建设工业厂房属于非农建设,虽然村委会报镇政府同意,但未经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未履行合法的报批手续,因此属于违法建设,应给予立即撤除。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市区某乡政府协商,准备利用该乡的土地搞开发经营,经过协商,乡政府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了一份联合兴办公司的协议书。协议书中规定:双方兴办联合公司,乡里提供50亩土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出资,在这块土地上修建了60幢别墅,作为度假村以吸引城市客源,预计利润客观,联合公司开始运作后,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全权管理,乡里不参与管理过程。双方联营年限为50年,不管亏盈公司每年都要定期向乡里付给固定的利润和管理费。评析1、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乡政府的这种合作是极不合法的,外表上是合办联合公司,实质上是变相出租土地。2、首先,签约主体资格不对。乡政府作为一级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经济交易,更不能作为出资人成为公司股东,我国新修定的?土地管理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因此,乡政府不能单方面代表农民对土地进行处分并从中受益,不能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合办公司的契约。3、另外该联办公司的协议内容也属于违法无效。合同中约定的所谓乡里不参与公司任何管理过程,只定期收取利润费用而不承担风险等等。完全不符和一般合营行为所必须遵循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风险共担原那么,说明乡里根本不是为了联合办公司,而是单纯想靠出让土地使用权赚取利益。4、由于我国?土地管理法?第73条规定:农民集体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要想将农业用地变为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先经国家征用,土地使用人也要向国家交纳土地使用金。乡政府明明是转让土地使用权,或是出租土地,却声称是合办公司,而不交国家有关税费,这分合办公司的协议其实是一种躲避法律、逃脱税费、变相出租转让土地的行为,其违法性显而易见的。5、其次,对于上述事件的处分,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3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撤除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分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某沿海地级市20世纪90年代初期,根据自身开展需要,准备在城市东部建设中心区,主要目的是疏解旧城区人口、商业和行政办公的压力,用以开展城市新的商务中心、金融效劳中心、大型会展文化中心和局部市级行政办公机构。当时,该城市东部正处于城市主要开展地区,面积约3平方公里,面对内海湾,与原有旧城既有一段距离,又有比较方便的交通联系,是该市中心区建设理想的选址地点。市政府随后组织编制中心区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开始对外招商,准备大干一场。但是没有想到,随着国家治理经济过热和199719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不少原准备开发的投资方,由于资金的限制,加上大环境的需求缺乏,纷纷撤资或停工等待,中心区只建成了一个会展中心、一个图书馆和一个中心广场。市政府为了继续推动该地区的开发,匆忙修改规划,将原来准备建设商务中心的大片土地改为居住用地,重新招商,开发房地产,陆续在中心区的周边建起了三个住宅小区。但是,2000年以后,随着经济形势的逐渐好转,全市性的商务办公和金融效劳的需求又重新上升,申请建设的工程增加不少,可是这些好工程苦于找不到适宜的选址,原中心区的土地已经有相当局部被转变为居住用地。该市政府开始着急了,一方面,原中心区实际上只建成一半,城市中心职能远远没有发挥出来,几乎没有剩余的土地;另一方面,新的建设工程又没有地方建设。政府希望有关规划部门能够重新确定一个中心区的位置,以解决城市的燃眉之急。评析:这个例子说明两个问题。第一,一个城市的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并不是无限可以任意扩大,城市主要功能区的选址有时往往是惟一的,或者至少是非常有限的,特别是像中心区这样重要片区的选址,它既是城市的心脏部位,是城市行政、商业、商务、文化的重要设施所在地,又是城市具有代表性的重要景观区,一般工程不应该允许在中心区建设。第二,政府应处理好一个城市开展的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城市中心区的建设不是1-2年就可以完成的,应该认真规划,逐步建设,任何操之过急的行动很有可能给城市带来长久的不利影响。城市建设是百年大计,只顾眼前利益,不顾城市建设的规律,最终只能为城市带来不良的后果。某单位编制了一滨河新城中等城市规模总体规划方案见附图报有关部门征某单位编制了一滨河新城中等城市规模总体规划方案见附图报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经审查发现,有些问题应当加以改正。试指出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求意见,经审查发现,有些问题应当加以改正。试指出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1、油库区不应布置在城市的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及河流的上游2 2、城市缺少生活岸线。2 3、疏港大道不应设在城市居住区的用地内建设,其紧靠城市住区和公共设施用地对环境有污染。2 4、二、三类工业用地紧靠。5、城市道路网不明确1 6、没有安排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提到一项得半分;提到两项得一分。包括供水、排水、煤气、电力、消防 7、绿地不成系统1 某市城市规划区的东南部,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方案,有一个约60公顷的城市规划绿地。某科研单位与当地村委会签订协议,在规划绿地内现在为耕地占用3公顷土地建设住宅,补偿费用1000万元。一年后建成多层住宅五栋,建筑面积25000平方米,该科研单位在分房的过程中有职工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该单位领导搞违法建设,要求查处。经查后,城市规划执法人员认为,改科研单位和村委会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变相买卖违法侵占耕地,同时也未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没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行占地建设属于违法建设,且侵占规划绿地,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违法事实清楚,不用再找当事人调查,于是根据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对违法建设作出予以没收的行政处分决定,并经部门领导批准发出了行政处分决定书。送达后,科研单位不服该行政处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败诉。试分析:败诉的原因是什么?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该如何正确处理此案?1、没有严格按照?行政处分法?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属于程序败诉。5 依照?行政处分法?的有关规定,正确的行政处分决定的程序主要是:2、立案。2 3、调查取证。除了由当事人调查违法事实外,还应制作笔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权,申辩权的要求听证权。2 4、审理违法事实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并告之当事人有复议诉讼权2 5、送达行政处分决定书。2 6、当事人执行:如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分决定,那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 正确程序:立案调查取证、笔录组织听证做出处分决定送达告知诉权执行、拒不执行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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