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讲座》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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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行政许可?一、什么是行政许可?n n行政许可作为一种行政管理制度,是行政机关在管理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中的一种事先控制手段,通常称它为“行政审批。审批的形式多种多样,通过审批,有的得到一个许可证,有的得到一本执照,有的盖上印章或贴上许可标记。因此,行政许可是对各种行政审批活动的一种抽象和概括。它可以定义为: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一种行政行为。二、为什么要制定行政许可法?n n第一,制定行政许可法是便民利民,提高第一,制定行政许可法是便民利民,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需要。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需要。n n第二,制定行政许可法是与国际接轨的需第二,制定行政许可法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要。n n第三,制定行政许可法是深化政府机构改第三,制定行政许可法是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三、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三、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n n一直接涉及国家平安、公共平安、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一直接涉及国家平安、公共平安、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一直接涉及国家平安、公共平安、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一直接涉及国家平安、公共平安、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平安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平安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平安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平安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件予以批准的事项。n n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n n三提供公众效劳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三提供公众效劳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三提供公众效劳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三提供公众效劳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n n四直接关系公共平安、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平安的重要设备、设四直接关系公共平安、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平安的重要设备、设四直接关系公共平安、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平安的重要设备、设四直接关系公共平安、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平安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标准;通过检验、检测、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标准;通过检验、检测、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标准;通过检验、检测、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标准;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n n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n n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四、哪些事项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四、哪些事项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n n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以下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以下方式能够予以标准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方式能够予以标准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n n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定的;n n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n n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的;n n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五、行政许可的事项由谁来设定?五、行政许可的事项由谁来设定?n n法律n n行政法规n n地方性法规n n政府规章 六、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六、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n n行政机关;n n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n n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n n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七、行政许可的程序七、行政许可的程序 n n一决定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是,进入下一步,一决定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是,进入下一步,否,告知不需要许可或找其他部门申请。否,告知不需要许可或找其他部门申请。n n 二决定是否受理。是,予以受理。否,书面二决定是否受理。是,予以受理。否,书面告知不予受理或书面要求予以补正。告知不予受理或书面要求予以补正。n n 三决定是否给予许可。是,依法颁发证照或三决定是否给予许可。是,依法颁发证照或批文;否,书面作出不予许可决定。批文;否,书面作出不予许可决定。n n 以上第三步视情况可能要履行告知、听证等必要以上第三步视情况可能要履行告知、听证等必要程序。程序。八、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八、行政许可是否收费n n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其规定。n n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n n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n n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工程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工程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九、实施行政许可中最应注意的事九、实施行政许可中最应注意的事项项n n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置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效劳等不正当要求。置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效劳等不正当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n n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n n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n n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验、检测、检疫印章。n n第五十四条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赋予公民第五十四条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方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方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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