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全套课件》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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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一章 物权法导论物权法导论第一节第一节 物权法的概念与性质物权法的概念与性质 第二节第二节 现代物权法的开展趋势现代物权法的开展趋势 第三节第三节 物权法的根本原那么物权法的根本原那么 第一节第一节 物权法的概念与性质物权法的概念与性质n n一、物权法的概念一、物权法的概念一、物权法的概念一、物权法的概念n n物权法,是指调整各种物权关系的法律标准。物权法,是指调整各种物权关系的法律标准。物权法,是指调整各种物权关系的法律标准。物权法,是指调整各种物权关系的法律标准。n n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可以分为物的归属关系和物的利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可以分为物的归属关系和物的利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可以分为物的归属关系和物的利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可以分为物的归属关系和物的利用关系。其中物的归属关系所要解决的是特定民事用关系。其中物的归属关系所要解决的是特定民事用关系。其中物的归属关系所要解决的是特定民事用关系。其中物的归属关系所要解决的是特定民事主体对特定物的排他的全面支配权,物权法对这种主体对特定物的排他的全面支配权,物权法对这种主体对特定物的排他的全面支配权,物权法对这种主体对特定物的排他的全面支配权,物权法对这种物的归属关系的调整形成了财产所有权制度。物的物的归属关系的调整形成了财产所有权制度。物的物的归属关系的调整形成了财产所有权制度。物的物的归属关系的调整形成了财产所有权制度。物的利用关系是指特定民事主体对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利用关系是指特定民事主体对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利用关系是指特定民事主体对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利用关系是指特定民事主体对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进行利用,以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的财产关系。价值进行利用,以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的财产关系。价值进行利用,以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的财产关系。价值进行利用,以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的财产关系。对物的利用包括所有人的自主利用和非所有人的他对物的利用包括所有人的自主利用和非所有人的他对物的利用包括所有人的自主利用和非所有人的他对物的利用包括所有人的自主利用和非所有人的他主利用。主利用。主利用。主利用。n n二、物权法的性质二、物权法的性质n n一物权法是私法一物权法是私法n n二物权法是财产法二物权法是财产法n n三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三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n n四物权法是固有法四物权法是固有法n n一物权法是私法一物权法是私法n n n n 民法是私法的根本法,物权法作民法是私法的根本法,物权法作为民法的一局部,当然也属于司法。为民法的一局部,当然也属于司法。物权法之作为私法,贯穿着私法自治物权法之作为私法,贯穿着私法自治原那么,认为每一个人都可以而且应原那么,认为每一个人都可以而且应该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决定私法该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决定私法方面的一切关系。方面的一切关系。n n二物权法是财产法二物权法是财产法n n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是人们基于身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是人们基于彼此的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彼此的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财产关系是当事人基于财产而形成的财产关系是当事人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相互关系。物权法是以人对财产的归相互关系。物权法是以人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为调整对象,所以作为属和利用关系为调整对象,所以作为私法的物权法,具体而言属于财产法。私法的物权法,具体而言属于财产法。n n三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三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 n n 强行法是绝对适用的,不以当事强行法是绝对适用的,不以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当事人必须遵循。而人的意思为转移,当事人必须遵循。而物权法由于实行物权法定原那么,物权物权法由于实行物权法定原那么,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公示方法都是由法律明的种类和内容、公示方法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以其约定任意变通,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以其约定任意变通,只能按照法律规定设定、取得物权,因只能按照法律规定设定、取得物权,因此,物权法的标准绝大多数是强行性标此,物权法的标准绝大多数是强行性标准。准。n n四物权法是固有法四物权法是固有法 n n n n 物权法是固有法,具有外乡性,物权法是固有法,具有外乡性,这也是物权法与债权法的一个重要区别。这也是物权法与债权法的一个重要区别。第二节第二节 现代物权法的开展趋势现代物权法的开展趋势一般认为,现代物权法呈现出如下一般认为,现代物权法呈现出如下几个开展趋势:几个开展趋势:一、物权的社会化趋势一、物权的社会化趋势二、物权的价值化趋势二、物权的价值化趋势三、物权的扩张趋势三、物权的扩张趋势四、物权法的国际化趋势四、物权法的国际化趋势 第三节第三节 物权法的根本原那么物权法的根本原那么 n n一、物权平等保护原那么一、物权平等保护原那么n n二、物权法定原那么二、物权法定原那么n n三、公示公信原那么三、公示公信原那么n n四、一物一权原那么四、一物一权原那么n n一、物权平等保护原那么一、物权平等保护原那么n n 我国我国?物权法物权法?第第4 4条规定: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该原那么包括两个方个人不得侵犯。该原那么包括两个方面的内涵:面的内涵:n n 首先,物权神圣不可侵犯。首先,物权神圣不可侵犯。私权神圣是民法的根本理念,虽然在私权神圣是民法的根本理念,虽然在现代民法中,私权受到更多的限制,现代民法中,私权受到更多的限制,但私权神圣理念并未被摒弃,尤其在但私权神圣理念并未被摒弃,尤其在我国,更应该大力弘扬这一理念。我国,更应该大力弘扬这一理念。n n 其次,各种民事主体的物其次,各种民事主体的物权是平等的。关于财产保护的根本原权是平等的。关于财产保护的根本原那么,在社会主义的传统民法理论中那么,在社会主义的传统民法理论中一直是一直是“社会主义共有财产神圣不可社会主义共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我国侵犯,我国?民法通那么民法通那么?将社会主将社会主义共有财产区分为国家财产和劳动群义共有财产区分为国家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财产,仅规定众集体财产,仅规定“国家财产神圣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新修订的不可侵犯。但新修订的?物权法物权法?第第4 4条以并列方式规定国家、集体、私条以并列方式规定国家、集体、私人以及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不可侵犯,人以及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不可侵犯,既没有特别突出国家财产的优越地位,既没有特别突出国家财产的优越地位,也没有突出私人财产的优越地位,而也没有突出私人财产的优越地位,而是一视同仁。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经济是一视同仁。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经济体制,也契合于现代民法的精神。体制,也契合于现代民法的精神。n n二、物权法定原那么二、物权法定原那么n n一物权法定原那么的含义一物权法定原那么的含义n n所谓物权法定原那么,亦称物权法定所谓物权法定原那么,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n n二物权法定原那么的立法理由二物权法定原那么的立法理由n n1、物权具有绝对性,任意创设物权将、物权具有绝对性,任意创设物权将会阻碍不特定第三人的自由会阻碍不特定第三人的自由n n2、整理物权类型,适应社会开展的需、整理物权类型,适应社会开展的需要要n n3、促进物尽其用、促进物尽其用n n4、物权法定原那么可保障完全的合同、物权法定原那么可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自由n n5、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确保、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平安与便捷交易的平安与便捷n n三物权法定原那么的修正三物权法定原那么的修正n n对于这一解决方法,学者之间存在争对于这一解决方法,学者之间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学说:议,主要有以下学说:n n1、物权法定无视说、物权法定无视说n n2、习惯法包含说、习惯法包含说n n3、习惯法物权有限成认说、习惯法物权有限成认说n n4、物权法定缓和说、物权法定缓和说n n四我国物权法定原那么的立法及四我国物权法定原那么的立法及其解释策略其解释策略n n三、公示公信原那么三、公示公信原那么n n一公示原那么一公示原那么n n公示原那么是指物权的存在及其变动须以公示原那么是指物权的存在及其变动须以法定方式进行公示才能发生效力。法定方式进行公示才能发生效力。n n物权公示原那么的立法理由在于:物权公示原那么的立法理由在于:n n第一,物权是对世权,其义务人是不特定第一,物权是对世权,其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这些人与物权人之间都存在物的任何人,这些人与物权人之间都存在物权关系。权关系。n n第二,物权变动直接关系到财产的归属和第二,物权变动直接关系到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对商品经济的正常开展有直接作用,利用,对商品经济的正常开展有直接作用,不公示缺乏以确保商品交易的平安和有效。不公示缺乏以确保商品交易的平安和有效。n n二公信原那么二公信原那么n n1 1、公信原那么的含义与起源、公信原那么的含义与起源n n2 2、公信原那么的立法理由、公信原那么的立法理由n n第一,公信原那么有助于保护交易平安、第一,公信原那么有助于保护交易平安、促进交易效率。促进交易效率。n n第二,公信原那么是公示原那么在逻辑上第二,公信原那么是公示原那么在逻辑上的当然结果。的当然结果。n n3 3、公信原那么的具体内容、公信原那么的具体内容n n第一,动产占有产生公信力。第一,动产占有产生公信力。n n第二,不动产登记产生公信力。第二,不动产登记产生公信力。n n第三,对于公示事项之外的有关事实的认第三,对于公示事项之外的有关事实的认识,不受公信力的保护。识,不受公信力的保护。n n四、一物一权原那么四、一物一权原那么n n一物一权是虽非物权法明确规定的根本一物一权是虽非物权法明确规定的根本原那么,但在学理上普遍被视为物权法原那么,但在学理上普遍被视为物权法的根本原那么。所谓一物一权原那么,的根本原那么。所谓一物一权原那么,亦称物权客体特定原那么,是指在一个亦称物权客体特定原那么,是指在一个标的物上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标的物上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物权同时存在,而一个物权的客体也只物权同时存在,而一个物权的客体也只能以一物为限。具体言之,一物一权原能以一物为限。具体言之,一物一权原那么有两层内涵:那么有两层内涵:n n首先,一物不能多权,在同一标的物上首先,一物不能多权,在同一标的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也只能成立一个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也只能成立一个与其他物权互不相容的用益物权,在物与其他物权互不相容的用益物权,在物的某一局部上不能成立一个独立的物权;的某一局部上不能成立一个独立的物权;其次,多物不能一权,数个物上一般不其次,多物不能一权,数个物上一般不能成立一个物权,只能在一个物上成立能成立一个物权,只能在一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一个物权。第二章第二章 物权概述物权概述 第一节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第二节 物权的分类物权的分类 第三节第三节 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第四节 物权的效力 第一节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的概念与特征n一、物权的概念一、物权的概念 n二、物权关系的本质二、物权关系的本质 n三、物权的特征三、物权的特征 n一、物权的概念一、物权的概念n我国我国?物权法物权法?第第2 2条采用的是上条采用的是上述第二种定义,该条第述第二种定义,该条第2 2款规定: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对于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对于这个定义,应当从以下几个方这个定义,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面理解:n首先,物权为直接支配物的权首先,物权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利。n其次,物权为支配特定物的权其次,物权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利。n最后,物权是一种能排除他人最后,物权是一种能排除他人干预、妨害的权利。干预、妨害的权利。n二、物权关系的本质二、物权关系的本质n n与物权的概念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是物权与物权的概念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是物权关系的本质。对此,民法学界存在三种不关系的本质。对此,民法学界存在三种不同的学说:同的学说:n n第一,对物关系说。第一,对物关系说。n n第二,对人关系说。第二,对人关系说。n n第三,折衷说。第三,折衷说。n三、物权的特征三、物权的特征n物权是一种财产权,与其他财物权是一种财产权,与其他财产权产权尤其是债权尤其是债权相比,相比,物权具有如下几个特征:物权具有如下几个特征:n一物权具有直接支配性一物权具有直接支配性n二物权具有排他性二物权具有排他性n三物权具有优先性三物权具有优先性n四物权具有对世性四物权具有对世性n五物权具有法定性五物权具有法定性n六物权以特定的物为客体六物权以特定的物为客体n七物权是静态财产权七物权是静态财产权n八物权的效力一般没有地域八物权的效力一般没有地域性性第二节第二节物权的分类物权的分类一、自物权与他物权一、自物权与他物权一、自物权与他物权一、自物权与他物权 n n这是根据权利人是对自有物享有物权还是对他人这是根据权利人是对自有物享有物权还是对他人这是根据权利人是对自有物享有物权还是对他人这是根据权利人是对自有物享有物权还是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物权为标准所作的区分。自物权是权所有物享有物权为标准所作的区分。自物权是权所有物享有物权为标准所作的区分。自物权是权所有物享有物权为标准所作的区分。自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自物权就是所有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自物权就是所有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自物权就是所有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自物权就是所有权,即自物权的外延是唯一的。他物权是权利人权,即自物权的外延是唯一的。他物权是权利人权,即自物权的外延是唯一的。他物权是权利人权,即自物权的外延是唯一的。他物权是权利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他人所有之物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他人所有之物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他人所有之物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的外延包括所有权之外的一享有的物权,他物权的外延包括所有权之外的一享有的物权,他物权的外延包括所有权之外的一享有的物权,他物权的外延包括所有权之外的一切物权类型。切物权类型。切物权类型。切物权类型。n n自物权与他物权的支配范围也不同。自物权与他物权的支配范围也不同。自物权与他物权的支配范围也不同。自物权与他物权的支配范围也不同。n n他物权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他物权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他物权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他物权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二、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二、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二、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二、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 这是以物权的客体为标准所作的区分。以动产这是以物权的客体为标准所作的区分。以动产这是以物权的客体为标准所作的区分。以动产这是以物权的客体为标准所作的区分。以动产为客体的物权,称为动产物权,如动产所有权、动为客体的物权,称为动产物权,如动产所有权、动为客体的物权,称为动产物权,如动产所有权、动为客体的物权,称为动产物权,如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和留置权等;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称为产质权和留置权等;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称为产质权和留置权等;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称为产质权和留置权等;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称为不动产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抵押权等;以权利为客体的,那么称为权利不动产抵押权等;以权利为客体的,那么称为权利不动产抵押权等;以权利为客体的,那么称为权利不动产抵押权等;以权利为客体的,那么称为权利物权,如权利抵押权和权利质权等。物权,如权利抵押权和权利质权等。物权,如权利抵押权和权利质权等。物权,如权利抵押权和权利质权等。三、主物权与从物权三、主物权与从物权三、主物权与从物权三、主物权与从物权 这是以物权有无附属性为标准所作的区分。主这是以物权有无附属性为标准所作的区分。主这是以物权有无附属性为标准所作的区分。主这是以物权有无附属性为标准所作的区分。主物权是独立存在,不附属于其他权利的物权,如所物权是独立存在,不附属于其他权利的物权,如所物权是独立存在,不附属于其他权利的物权,如所物权是独立存在,不附属于其他权利的物权,如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从物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从物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从物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从物权是附属于其他权利并为所附属的权利效劳的物权,权是附属于其他权利并为所附属的权利效劳的物权,权是附属于其他权利并为所附属的权利效劳的物权,权是附属于其他权利并为所附属的权利效劳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优先权等。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优先权等。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优先权等。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优先权等。四、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四、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这是以物权变动是否须经登记为标准而作的区分。登记这是以物权变动是否须经登记为标准而作的区分。登记物权是其变动非经登记不生效力或不得对抗第三人的物权,物权是其变动非经登记不生效力或不得对抗第三人的物权,不动产物权都属登记物权。此外,在一些特殊动产上成立的不动产物权都属登记物权。此外,在一些特殊动产上成立的物权,如在航空器、船舶、车辆等之上成立的所有权或抵押物权,如在航空器、船舶、车辆等之上成立的所有权或抵押权亦属于登记物权。不登记物权是其变动只须交付而无须登权亦属于登记物权。不登记物权是其变动只须交付而无须登记的物权,一般动产物权属于不登记权。记的物权,一般动产物权属于不登记权。五、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五、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这是以物权发生原因的不同为标准而作的区分。这是以物权发生原因的不同为标准而作的区分。六、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六、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这是以物权的存续有无期限为标准而作的区分。这是以物权的存续有无期限为标准而作的区分。七、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七、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这是以物权由何种法律规定为标准而作的区分。这是以物权由何种法律规定为标准而作的区分。八、本权与占有八、本权与占有这是以是否有权利的实质内容为标准而作的区分。这是以是否有权利的实质内容为标准而作的区分。第三节第三节 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一、物的概念一、物的概念一、物的概念一、物的概念 民法上的物,是指能够满足民事主体的需要并民法上的物,是指能够满足民事主体的需要并民法上的物,是指能够满足民事主体的需要并民法上的物,是指能够满足民事主体的需要并且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的物体或自然力。且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的物体或自然力。且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的物体或自然力。且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的物体或自然力。二、物的根本属性二、物的根本属性二、物的根本属性二、物的根本属性 一客观物质性一客观物质性一客观物质性一客观物质性 二可支配性二可支配性二可支配性二可支配性 三可使用性三可使用性三可使用性三可使用性 四存在于人体的外部四存在于人体的外部四存在于人体的外部四存在于人体的外部 三、物的分类三、物的分类 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物进行如下分类:对物进行如下分类:一动产与不动产一动产与不动产动产和不动产在法律上的差异主要有:动产和不动产在法律上的差异主要有:其一,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其一,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其二,可得设立的物权种类不同。其二,可得设立的物权种类不同。其三,流通性质和范围不同。其三,流通性质和范围不同。其四,在纠纷的管辖和准据法的适用上其四,在纠纷的管辖和准据法的适用上的不同。的不同。二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二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物三特定物与种类物三特定物与种类物四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四可分物与不可分物五消耗物与非消耗物五消耗物与非消耗物六有主物和无主物六有主物和无主物七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七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八主物与从物八主物与从物九原物与孳息九原物与孳息 四、特殊的物四、特殊的物 某些类型的物因其性质、作用的特某些类型的物因其性质、作用的特殊性或因人们观念上的特殊原因,在殊性或因人们观念上的特殊原因,在法律上具有特殊的意义和地位。法律上具有特殊的意义和地位。一货币一货币二有价证券二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属于一种特殊的物,其特殊有价证券属于一种特殊的物,其特殊性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性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 1、代表一定的财产权利、代表一定的财产权利2 2、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不可、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别离别离3 3、有价证券的义务人是特定的、有价证券的义务人是特定的4 4、有价证券义务人负有无条件的证券即、有价证券义务人负有无条件的证券即付单方义务付单方义务三尸体三尸体 尸体也是一种特殊的物。尸体也是一种特殊的物。第四节第四节 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n n一、关于物权效力的学说争议一、关于物权效力的学说争议n n关于物权的效力主要存在如下几种学说:关于物权的效力主要存在如下几种学说:n n一一效力说一一效力说 n n(二二)二效力说二效力说n n(三三)三效力说三效力说n n(四四)四效力说四效力说n二、物权的排他效力二、物权的排他效力n n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允许有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同时存在。n n物权的排他效力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物权的排他效力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n n首先,在同一标的物上,已有所有权存在的,不首先,在同一标的物上,已有所有权存在的,不得再成立所有权。得再成立所有权。n n其次,同一标的物上不得有其他同以占有为内容其次,同一标的物上不得有其他同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存在。的定限物权存在。n n最后,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所有权最强,最后,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所有权最强,同一标的物上决不允许有多个所有权存在;其次同一标的物上决不允许有多个所有权存在;其次是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如基地使用权、农地是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如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等,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有多个以占有为内使用权等,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有多个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存在。容的他物权存在。n n三、物权的优先效力三、物权的优先效力n n(一一)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n n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形: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形:n n一是债权以某特定物为给付之标的物,一是债权以某特定物为给付之标的物,而该物上又有物权存在时,无论物权而该物上又有物权存在时,无论物权成立的先后,均优先于该债权。成立的先后,均优先于该债权。n n二是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二是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n n物权优先于债权作为一般原那么也存物权优先于债权作为一般原那么也存有例外:有例外:n n其一,买卖不破租赁。其一,买卖不破租赁。n n其二,基于社会公益或法政策的理由:其二,基于社会公益或法政策的理由:法律规定某些特殊债权可优先于物权。法律规定某些特殊债权可优先于物权。n n(二二)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n n1不相容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不相容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n n2可相容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可相容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n n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作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作为一项原那么,也存在例外:为一项原那么,也存在例外:n n(1)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n n(2)费用性担保物权优先于融资性担保费用性担保物权优先于融资性担保物权物权n n(3)基于社会公益或法政策考虑,法律基于社会公益或法政策考虑,法律规定成立在后的某些物权优先于在先规定成立在后的某些物权优先于在先的物权的物权n n四、物权的追及效力四、物权的追及效力n n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其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管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标的物不管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于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均可追及于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的效力,也称追及权。的效力,也称追及权。n n应当注意的是,物权的追及效力并不应当注意的是,物权的追及效力并不是绝对的,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对物权是绝对的,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对物权追及效力的限制。追及效力的限制。n n五、物权请求权五、物权请求权五、物权请求权五、物权请求权n n一物权请求权的概念一物权请求权的概念一物权请求权的概念一物权请求权的概念n n所谓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所谓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所谓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所谓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的危险时,物权人为回复其物权的圆或有被妨害的危险时,物权人为回复其物权的圆或有被妨害的危险时,物权人为回复其物权的圆或有被妨害的危险时,物权人为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请求妨害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满状态,请求妨害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满状态,请求妨害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满状态,请求妨害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n n二物权请求权的类型二物权请求权的类型二物权请求权的类型二物权请求权的类型n n一返复原物请求权一返复原物请求权一返复原物请求权一返复原物请求权n n二排除妨害请求权二排除妨害请求权二排除妨害请求权二排除妨害请求权n n三消除危险请求权三消除危险请求权三消除危险请求权三消除危险请求权n n四恢复原状请求权四恢复原状请求权四恢复原状请求权四恢复原状请求权n n三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三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三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三物权请求权的性质n n首先,物权请求权是独立的请求权。首先,物权请求权是独立的请求权。首先,物权请求权是独立的请求权。首先,物权请求权是独立的请求权。n n其次,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权能。其次,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权能。其次,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权能。其次,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权能。n n四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四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四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四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n n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虽然均为请求权,但二者却有明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虽然均为请求权,但二者却有明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虽然均为请求权,但二者却有明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虽然均为请求权,但二者却有明显的区别:显的区别:显的区别:显的区别:n n其一,权利的根底不同。其一,权利的根底不同。其一,权利的根底不同。其一,权利的根底不同。n n其二,目的不同。其二,目的不同。其二,目的不同。其二,目的不同。n n其三,内容不同。其三,内容不同。其三,内容不同。其三,内容不同。n n其四,构成要件不同。其四,构成要件不同。其四,构成要件不同。其四,构成要件不同。n n其五,效力不同。其五,效力不同。其五,效力不同。其五,效力不同。n n其六,诉讼时效。其六,诉讼时效。其六,诉讼时效。其六,诉讼时效。n n五物权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五物权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五物权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五物权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n n物权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可能发生竞合,包括如下情形:物权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可能发生竞合,包括如下情形:物权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可能发生竞合,包括如下情形:物权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可能发生竞合,包括如下情形:n n其一,物权请求权与合同债权请求权的竞合。其一,物权请求权与合同债权请求权的竞合。其一,物权请求权与合同债权请求权的竞合。其一,物权请求权与合同债权请求权的竞合。n n其二,物权请求权与因侵权行为而生的请求权的竞合。其二,物权请求权与因侵权行为而生的请求权的竞合。其二,物权请求权与因侵权行为而生的请求权的竞合。其二,物权请求权与因侵权行为而生的请求权的竞合。n n其三,物权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能否竞合,存在其三,物权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能否竞合,存在其三,物权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能否竞合,存在其三,物权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能否竞合,存在争议。争议。争议。争议。第三章第三章 物权变动物权变动第一节第一节 物权变动概述物权变动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第三节第三节 基于法律行为以外原因的物权变动基于法律行为以外原因的物权变动 第四节第四节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第一节第一节 物权变动概述物权变动概述n n一、物权变动的概念一、物权变动的概念一、物权变动的概念一、物权变动的概念n n 可以从两个角度描述物权变动:就物权自身而言,物可以从两个角度描述物权变动:就物权自身而言,物可以从两个角度描述物权变动:就物权自身而言,物可以从两个角度描述物权变动:就物权自身而言,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与消灭;就物权主体而言,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与消灭;就物权主体而言,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与消灭;就物权主体而言,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与消灭;就物权主体而言,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取得、丧失与变更,可简称为物权的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取得、丧失与变更,可简称为物权的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取得、丧失与变更,可简称为物权的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取得、丧失与变更,可简称为物权的得丧变更。得丧变更。得丧变更。得丧变更。n n二、物权的发生二、物权的发生二、物权的发生二、物权的发生n n 物权的发生,从物权主体的角度看,即物权的取得。物权的发生,从物权主体的角度看,即物权的取得。物权的发生,从物权主体的角度看,即物权的取得。物权的发生,从物权主体的角度看,即物权的取得。在民法学理上,通常把物权的取得划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在民法学理上,通常把物权的取得划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在民法学理上,通常把物权的取得划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在民法学理上,通常把物权的取得划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取得。取得。取得。n n(一一一一)物权的原始取得物权的原始取得物权的原始取得物权的原始取得n n物权的原始取得,又称为物权的固有取得或物权的绝对发物权的原始取得,又称为物权的固有取得或物权的绝对发物权的原始取得,又称为物权的固有取得或物权的绝对发物权的原始取得,又称为物权的固有取得或物权的绝对发生,是指不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依据而取得物权。生,是指不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依据而取得物权。生,是指不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依据而取得物权。生,是指不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依据而取得物权。n n二物权的继受取得二物权的继受取得二物权的继受取得二物权的继受取得n n物权的继受取得,又称为物权的传来取得或物权的相对发物权的继受取得,又称为物权的传来取得或物权的相对发物权的继受取得,又称为物权的传来取得或物权的相对发物权的继受取得,又称为物权的传来取得或物权的相对发生,是指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依据而取得物权。生,是指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依据而取得物权。生,是指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依据而取得物权。生,是指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依据而取得物权。n n三、物权的变更三、物权的变更三、物权的变更三、物权的变更n n四、物权的消灭四、物权的消灭四、物权的消灭四、物权的消灭n n一混淆一混淆一混淆一混淆n n二抛弃二抛弃二抛弃二抛弃n n五、物权变动的原因五、物权变动的原因五、物权变动的原因五、物权变动的原因n n归结起来,物权变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类:归结起来,物权变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类:归结起来,物权变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类:归结起来,物权变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类:一是法律行为,即依当事人的意思使物权变动;一是法律行为,即依当事人的意思使物权变动;一是法律行为,即依当事人的意思使物权变动;一是法律行为,即依当事人的意思使物权变动;二是事实行为和事件,如先占、加工、附合等;二是事实行为和事件,如先占、加工、附合等;二是事实行为和事件,如先占、加工、附合等;二是事实行为和事件,如先占、加工、附合等;三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如留置权、优先权、法定三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如留置权、优先权、法定三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如留置权、优先权、法定三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如留置权、优先权、法定抵押权等的取得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四是公抵押权等的取得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四是公抵押权等的取得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四是公抵押权等的取得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四是公法上的原因,如征收、没收等。在这四类原因中,法上的原因,如征收、没收等。在这四类原因中,法上的原因,如征收、没收等。在这四类原因中,法上的原因,如征收、没收等。在这四类原因中,法律行为是物权变动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法律行为是物权变动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法律行为是物权变动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法律行为是物权变动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第二节第二节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n n一、物权变动的标准模式一、物权变动的标准模式一、物权变动的标准模式一、物权变动的标准模式 n n通说认为,从比较法的视角看,物权变动有三种标准模式:意思主义、通说认为,从比较法的视角看,物权变动有三种标准模式:意思主义、通说认为,从比较法的视角看,物权变动有三种标准模式:意思主义、通说认为,从比较法的视角看,物权变动有三种标准模式:意思主义、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形式主义。n n(一一一一)意思主义意思主义意思主义意思主义n n意思主义,也称债权意思主义,是指物权变动只需当事人作出买卖、意思主义,也称债权意思主义,是指物权变动只需当事人作出买卖、意思主义,也称债权意思主义,是指物权变动只需当事人作出买卖、意思主义,也称债权意思主义,是指物权变动只需当事人作出买卖、赠与等意思表示即可生效,动产的交付、不动产的登记不是物权变动赠与等意思表示即可生效,动产的交付、不动产的登记不是物权变动赠与等意思表示即可生效,动产的交付、不动产的登记不是物权变动赠与等意思表示即可生效,动产的交付、不动产的登记不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因其为法国首先采用,故又称法国主义。的生效要件。因其为法国首先采用,故又称法国主义。的生效要件。因其为法国首先采用,故又称法国主义。的生效要件。因其为法国首先采用,故又称法国主义。n n(二二二二)债权形式主义债权形式主义债权形式主义债权形式主义 n n债权形式主义,是指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除有债权的合意之外,债权形式主义,是指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除有债权的合意之外,债权形式主义,是指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除有债权的合意之外,债权形式主义,是指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除有债权的合意之外,还必须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才可生效。奥地利民法首先采用还必须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才可生效。奥地利民法首先采用还必须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才可生效。奥地利民法首先采用还必须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才可生效。奥地利民法首先采用此种立法例,所以又称奥地利主义。此种立法例,所以又称奥地利主义。此种立法例,所以又称奥地利主义。此种立法例,所以又称奥地利主义。n n(三三三三)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形式主义n n物权形式主义,是指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在债权行为之外,还须物权形式主义,是指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在债权行为之外,还须物权形式主义,是指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在债权行为之外,还须物权形式主义,是指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在债权行为之外,还须另有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并且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才能发另有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并且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才能发另有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并且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才能发另有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并且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由于德国民法首先采用,所以又称德国主义。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由于德国民法首先采用,所以又称德国主义。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由于德国民法首先采用,所以又称德国主义。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由于德国民法首先采用,所以又称德国主义。n n二、关于物权行为理论二、关于物权行为理论二、关于物权行为理论二、关于物权行为理论n n(一一一一)物权行为理论的缘起物权行为理论的缘起物权行为理论的缘起物权行为理论的缘起n n物权行为理论由物权行为理论由物权行为理论由物权行为理论由19191919世纪德国著名法学家弗里德里世纪德国著名法学家弗里德里世纪德国著名法学家弗里德里世纪德国著名法学家弗里德里希希希希卡尔卡尔卡尔卡尔冯冯冯冯萨维尼所创。萨维尼所创。萨维尼所创。萨维尼所创。n n二关于物权行为的学术争论二关于物权行为的学术争论二关于物权行为的学术争论二关于物权行为的学术争论n n物权行为理论问世之后,逐渐引起民法学界的争物权行为理论问世之后,逐渐引起民法学界的争物权行为理论问世之后,逐渐引起民法学界的争物权行为理论问世之后,逐渐引起民法学界的争议。议。议。议。n n三物权行为理论的修正三物权行为理论的修正三物权行为理论的修正三物权行为理论的修正n n对此,主要有以下三种学说:对此,主要有以下三种学说:对此,主要有以下三种学说:对此,主要有以下三种学说:n n1 1 1 1、条件关联说、条件关联说、条件关联说、条件关联说n n2 2 2 2、共同瑕疵说、共同瑕疵说、共同瑕疵说、共同瑕疵说n n3 3 3 3、法律行为整体说、法律行为整体说、法律行为整体说、法律行为整体说n n三、物权变动标准模式分析框架的改进三、物权变动标准模式分析框架的改进三、物权变动标准模式分析框架的改进三、物权变动标准模式分析框架的改进n n一物权行为理论的立法取舍一物权行为理论的立法取舍一物权行为理论的立法取舍一物权行为理论的立法取舍n n二公示在物权变动中的法律效力二公示在物权变动中的法律效力二公示在物权变动中的法律效力二公示在物权变动中的法律效力n n1 1 1 1、公示生效要件主义、公示生效要件主义、公示生效要件主义、公示生效要件主义n n2 2 2 2、公示对抗要件主义、公示对抗要件主义、公示对抗要件主义、公示对抗要件主义n n3 3 3 3、折衷主义、折衷主义、折衷主义、折衷主义n n四、我国民法关于物权变动的标准模式四、我国民法关于物权变动的标准模式四、我国民法关于物权变动的标准模式四、我国民法关于物权变动的标准模式n n一一一一?物权法物权法物权法物权法?制定之前的标准模式制定之前的标准模式制定之前的标准模式制定之前的标准模式n n二二二二?物权法物权法物权法物权法?中的标准模式中的标准模式中的标准模式中的标准模式n n?物权法物权法物权法物权法?对于物权行为的取舍采用否认说,对于对于物权行为的取舍采用否认说,对于对于物权行为的取舍采用否认说,对于对于物权行为的取舍采用否认说,对于公示在物权变动中的法律效力采用折衷说。公示在物权变动中的法律效力采用折衷说。公示在物权变动中的法律效力采用折衷说。公示在物权变动中的法律效力采用折衷说。n n首先,没有任何条文规定独立的物权行为。首先,没有任何条文规定独立的物权行为。首先,没有任何条文规定独立的物权行为。首先,没有任何条文规定独立的物权行为。第三节第三节 基于法律行为以外原因的物权变动基于法律行为以外原因的物权变动n n物权变动的原因除了法律行为以外,物权变动的原因除了法律行为以外,还包括事实行为如建造房屋、先占、还包括事实行为如建造房屋、先占、事件如混合、法律的直接规定、法院事件如混合、法律的直接规定、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以及某些公法上的原因判决、强制执行、以及某些公法上的原因等。基于这些原因发生的物权变动在生效等。基于这些原因发生的物权变动在生效要件上有一些特殊性。要件上有一些特殊性。第四节第四节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n n一、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一、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一、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一、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n n动产物权变动一般以交付移转占有作为公示方法、某动产物权变动一般以交付移转占有作为公示方法、某动产物权变动一般以交付移转占有作为公示方法、某动产物权变动一般以交付移转占有作为公示方法、某些特殊的动产也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如交通工具物权变些特殊的动产也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如交通工具物权变些特殊的动产也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如交通工具物权变些特殊的动产也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如交通工具物权变动、动产抵押。动、动产抵押。动、动产抵押。动、动产抵押。n n交付的方式包括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交付的方式包括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交付的方式包括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交付的方式包括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n n一现实交付一现实交付一现实交付一现实交付n n二观念交付二观念交付二观念交付二观念交付n n1 1 1 1、简易交付、简易交付、简易交付、简易交付n n2 2 2 2、占有改定、占有改定、占有改定、占有改定n n3 3 3 3、指示交付、指示交付、指示交付、指示交付n n4 4 4 4、拟制交付、拟制交付、拟制交付、拟制交付n n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n n 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之所以如此,主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之所以如此,主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之所以如此,主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在于:要原因在于:要原因在于:要原因在于:(1)(1)(1)(1)登记可以最准确地表征物权状况,透明度高、登记可以最准确地表征物权状况,透明度高、登记可以最准确地表征物权状况,透明度高、登记可以最准确地表征物权状况,透明度高、公信力强。公信力强。公信力强。公信力强。(2)(2)(2)(2)不动产具有稀缺性且价值高,经常受多重支配,不动产具有稀缺性且价值高,经常受多重支配,不动产具有稀缺性且价值高,经常受多重支配,不动产具有稀缺性且价值高,经常受多重支配,所有权、利用权、价值权所有权、利用权、价值权所有权、利用权、价值权所有权、利用权、价值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经常分属于假设干个人,经常分属于假设干个人,经常分属于假设干个人,经常分属于假设干个人,仅凭占有缺乏以表征全部权利,必须借助于登记。仅凭占有缺乏以表征全部权利,必须借助于登记。仅凭占有缺乏以表征全部权利,必须借助于登记。仅凭占有缺乏以表征全部权利,必须借助于登记。(3)(3)(3)(3)不动产的不动产的不动产的不动产的位置固定、具有很强的特定性,具备进行登记的条件;动产位位置固定、具有很强的特定性,具备进行登记的条件;动产位位置固定、具有很强的特定性,具备进行登记的条件;动产位位置固定、具有很强的特定性,具备进行登记的条件;动产位置不固定,数量众多且不容易区分,登记难度太大而且登记达置不固定,数量众多且不容易区分,登记难度太大而且登记达置不固定,数量众多且不容易区分,登记难度太大而且登记达置不固定,数量众多且不容易区分,登记难度太大而且登记达不到公示目的,一般人在转让动产时都不会去办理登记。不到公示目的,一般人在转让动产时都不会去办理登记。不到公示目的,一般人在转让动产时都不会去办理登记。不到公示目的,一般人在转让动产时都不会去办理登记。4 4 4 4不动产登记也便于国家进行管理,比方征税、土地利用与房屋不动产登记也便于国家进行管理,比方征税、土地利用与房屋不动产登记也便于国家进行管理,比方征税、土地利用与房屋不动产登记也便于国家进行管理,比方征税、土地利用与房屋建造行为的调控与管理等。建造行为的调控与管理等。建造行为的调控与管理等。建造行为的调控与管理等。n n一不动产的登记机关一不动产的登记机关一不动产的登记机关一不动产的登记机关n n二登记的根本程序二登记的根本程序二登记的根本程序二登记的根本程序n n 一般分为四个步骤:申请、受理、审查、登记发证。一般分为四个步骤:申请、受理、审查、登记发证。一般分为四个步骤:申请、受理、审查、登记发证。一般分为四个步骤:申请、受理、审查、登记发证。n n三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的关系三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的关系三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的关系三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的关系n n四更正登记四更正登记四更正登记四更正登记n n五异议登记五异议登记五异议登记五异议登记n n六预告登记六预告登记六预告登记六预告登记n n七登记损害赔偿责任七登记损害赔偿责任七登记损害赔偿责任七登记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 所有权概述所有权概述第一节第一节 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第二节 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的内容 第三节第三节 所有权的所有权的取得取得第四节第四节 所有权的行使与限制所有权的行使与限制 第一节第一节 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n n一、所有权的概念一、所有权的概念一、所有权的概念一、所有权的概念 n n所有权是对特定物进行永久、全面支配的物权。根据我国所有权是对特定物进行永久、全面支配的物权。根据我国所有权是对特定物进行永久、全面支配的物权。根据我国所有权是对特定物进行永久、全面支配的物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物权法物权法物权法?第第第第39393939条的条的条的条的规定,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规定,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规定,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规定,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最古老的物权。甚至可以说是最古老的私权。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最古老的物权。甚至可以说是最古老的私权。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最古老的物权。甚至可以说是最古老的私权。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最古老的物权。甚至可以说是最古老的私权。n n二、所有权的特征二、所有权的特征二、所有权的特征二、所有权的特征n n所有权具有如下特征:所有权具有如下特征:所有权具有如下特征:所有权具有如下特征:n n(一一一一)全面支配性全面支配性全面支配性全面支配性n n(二二二二)整体性整体性整体性整体性n n所有权是整体性的物权,表现在:所有权是整体性的物权,表现在:所有权是整体性的物权,表现在:所有权是整体性的物权,表现在:n n首先,从内容上看,其整体性是指,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首先,从内容上看,其整体性是指,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首先,从内容上看,其整体性是指,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首先,从内容上看,其整体性是指,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的简单的量的集合,而是表现为对标的物的浑然一体的权利。项权能的简单的量的集合,而是表现为对标的物的浑然一体的权利。项权能的简单的量的集合,而是表现为对标的物的浑然一体的权利。项权能的简单的量的集合,而是表现为对标的物的浑然一体的权利。n n其次,从性质上看,其整体性决定了所有权本身不得在时间或空间上加以别其次,从性质上看,其整体性决定了所有权本身不得在时间或空间上加以别其次,从性质上看,其整体性决定了所有权本身不得在时间或空间上加以别其次,从性质上看,其整体性决定了所有权本身不得在时间或空间上加以别离。离。离。离。n n(三三三三)弹力性弹力性弹力性弹力性n n所有权是具有弹力性的物权,此即所有权的伸缩性、回归性或扩张性。所谓所有权是具有弹力性的物权,此即所有权的伸缩性、回归性或扩张性。所谓所有权是具有弹力性的物权,此即所有权的伸缩性、回归性或扩张性。所谓所有权是具有弹力性的物权,此即所有权的伸缩性、回归性或扩张性。所谓弹力性是指,于所有权人设定他物权之际,其行使受到限制,而于他物权消弹力性是指,于所有权人设定他物权之际,其行使受到限制,而于他物权消弹力性是指,于所有权人设定他物权之际,其行使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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