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课件 -10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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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第十章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民事诉讼保障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期间和期日期间和期日第二节第二节 送送 达达第三节第三节 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第四节第四节 先予执行先予执行第五节第五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六节第六节 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第七节第七节 诉讼救助诉讼救助 第一节 期间和期日o一、期间和期日的概念n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一段时限。n期日,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在一起进行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时日。o二、期间的种类:o 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o三、期间的计算三、期间的计算n(一)计算期间的单位:时、日、月、年。n(二)计算期间的方法n1、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n2、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n3、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o四、四、期间的耽误及补救期间的耽误及补救n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n 第二节第二节 送达送达o一、一、送达的概念、特点送达的概念、特点n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文书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n送达的特点是:送达的特点是:o第一,送达的主体是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向第一,送达的主体是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文书,不能称其为送达。人民法院递交诉讼文书,不能称其为送达。o第二,送达的对象是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当事人第二,送达的对象是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法院之间相互递送材料以及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法院之间相互递送材料以及法院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送材料,都不是送达。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送材料,都不是送达。o第三,送达的内容是各种诉讼文书,如起诉状副本、开庭第三,送达的内容是各种诉讼文书,如起诉状副本、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等。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等。o第四,送达必须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第四,送达必须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o二、送达的方式二、送达的方式n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注意:注意:o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法院既可向受送达人,也可以向其诉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法院既可向受送达人,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讼代理人送达。o适用留置送达的,应当将诉讼文书放在受送达人的住所。适用留置送达的,应当将诉讼文书放在受送达人的住所。o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代收人签收。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代收人签收。o邮寄送达的,如果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邮寄送达的,如果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o转交送达只能适用与受送达人是军人、被监禁人或者被劳动教养转交送达只能适用与受送达人是军人、被监禁人或者被劳动教养人。人。o公告送达的期限为天。公告送达的期限为天。o三、送达回证n送达回证,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用以证明完成送达行为的书面凭证。n内容:实施送达的法院,受送达人的姓名、职务、住所或者居住地,应当送达文书的名称和案件编号;送达方式;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见证人签名、盖章、签收日期等。第三节 财产保全o一、财产保全的概念和种类o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防止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o 种类:o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与诉前财产保全(一)诉讼中财产保全n条件:o第一,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o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o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o第四,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o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二)诉前财产保全o适用条件:n1、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n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n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n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区别诉前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申请主体不同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 在起诉前提出申请 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提出申请 对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二、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和程序n一财产保全的范围一财产保全的范围n?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第94条规定: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n 在特定情况下,债权可以作为被保全的对象,在特定情况下,债权可以作为被保全的对象,?意见意见?第第105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n二财产保全的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二财产保全的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n 三财产保全的程序三财产保全的程序三、财产保全的解除财产保全因以下原因而解除: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未起诉的;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由申请人赔偿。由申请人赔偿。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发生错误,由法院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发生错误,由法院予以赔偿。予以赔偿。四、财产保全错误及其赔偿四、财产保全错误及其赔偿第四节 先予执行o一、先予执行的概念o先予执行,是指在终局执行以前,为了权利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急需,法院裁定义务人预先给付权利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的措施。o二、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o一适用范围o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o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o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二适用条件o1、当事人之间事实根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o 2、申请人确有困难并提出申请。o 3、案件的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o 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o三、先予执行的担保和赔偿n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n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第五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o一、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概念一、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概念o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有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有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行为人采用的排除其妨害行为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行为人采用的排除其妨害行为的一种强制措施。的一种强制措施。o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表现形式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表现形式o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o1、行为人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包括作为、行为人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与不作为;o2、行为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主观上是成心、行为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主观上是成心的,即希望或放任妨害民事诉讼结果的发生;的,即希望或放任妨害民事诉讼结果的发生;o3、行为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发生在诉讼过、行为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发生在诉讼过程中。程中。二阻碍民事诉讼行为的表现形式二阻碍民事诉讼行为的表现形式o1、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o2、违反法庭规那么的行为。如未经允许在开庭时录音、录像、违反法庭规那么的行为。如未经允许在开庭时录音、录像、拍照。拍照。o3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人所实施的以下行为: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人所实施的以下行为:o第一,伪造、消灭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第一,伪造、消灭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o第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第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胁迫他人作伪证。o第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第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护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被清点并责令其保护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o第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第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者打击报复。o第五,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第五,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o4、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实施的以下行为:、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实施的以下行为:o第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阻碍法院调查取证。第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阻碍法院调查取证。o第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第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o第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第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拒不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拒不转交有关执行人的收入,拒不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拒不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o第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第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o5、妨害执行的行为。如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妨害执行的行为。如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行为、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担保的财产的行为、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行为,伪造、隐藏、消灭有关被执行人能力的重要证据,阻碍人的行为,伪造、隐藏、消灭有关被执行人能力的重要证据,阻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行为等。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行为等。三、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及适用o一拘传一拘传o1、拘传的对象是必须到庭的被告。即负有、拘传的对象是必须到庭的被告。即负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赡养、抚育、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被告。案件事实的被告。o2、必须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必须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庭的。o二训诫与责令推出法庭二训诫与责令推出法庭o对象是轻微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可由审判员对象是轻微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可由审判员决定并直接采用,但应记录在案。决定并直接采用,但应记录在案。o三罚款三罚款o对妨害民事诉讼情节较重的任采取的一种措施。对妨害民事诉讼情节较重的任采取的一种措施。对个人罚款为元以下,对单位的为对个人罚款为元以下,对单位的为到万元。到万元。o由院长批准,制作罚款决定书。可以申请复议由院长批准,制作罚款决定书。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一次o 四拘留四拘留o最严厉的一种。日以下。最严厉的一种。日以下。o上述五种措施,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上述五种措施,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由院长批准,制作拘留决定书。由院长批准,制作拘留决定书。第六节第六节 诉讼费用诉讼费用o一、民事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一、民事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及相关活动,依法交纳和支付的费用。讼及相关活动,依法交纳和支付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费用费和其他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的诉讼费用。o二、诉讼费用的征收二、诉讼费用的征收o一确定诉讼费用征收的依据一确定诉讼费用征收的依据o二诉讼费用的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二诉讼费用的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o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的征收标准非财产案件受理费的征收标准o2财产案件受理费的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财产案件受理费的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o3申请费的征收标准申请费的征收标准o4执行费的征收标准执行费的征收标准o5其他诉讼费用的征收标准其他诉讼费用的征收标准o6涉外案件诉讼费用的征收标准涉外案件诉讼费用的征收标准三、诉讼费用的预交及负担原那么n一起诉人、申请人预交诉讼费用n案件受理费、申请费、执行费均由起诉人、申请人预先向人民法院缴纳;在案件审结或者执行完毕后,依照法律规定最终确定负担多少、由谁负担。n二败诉方最终负担诉讼费用的原那么n 1、当事人一方败诉的,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负担。n 2、按比例负担。n 3、在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一方败诉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与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负担的具体数额。四、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中诉讼费用负担的特四、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中诉讼费用负担的特别规定别规定n一第二审程序中诉讼费用的负担一第二审程序中诉讼费用的负担n1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诉讼费用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上诉的,由双方讼费用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上诉的,由双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负担;n2二审依法改判的案件,二审法院除确定二二审依法改判的案件,二审法院除确定二审诉讼费用以外,还应当改变一审法院关于诉审诉讼费用以外,还应当改变一审法院关于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讼费用负担的决定;n3二审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对一审和二审二审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对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二审人民法院一并作出决定。由二审人民法院一并作出决定。二再审程序中诉讼费用负担的特别规定n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免交诉讼费用,n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n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即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而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进行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应当交纳诉讼费用。n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依照?方法?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n经再审程序,对一审或者二审判决作了变更的,再审法院应当重新确定原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七节第七节 诉讼救助诉讼救助o各国都成认诉讼救助制度是诉讼费用制度的重要内容,成认并给予当事人获得诉讼救助的权利。o诉讼救助包括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和诉讼保险等制度。一、司法救助一、司法救助o 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o法德日台等国家和地区的司法救助简介及评价o 法国:1848年宪法确认“社会互济,1972年确立司法援助制度,1991年扩大了司法援助范围。o德国:旧民诉法规定“受救助权,1980年确立“诉讼费用救助制度,沿用至今。o日本:民诉法规定了“诉讼救助制度,允许确实缺乏资力的当事人暂缓预交审判费用。o台湾:诉讼救助者,法院准许无资力支付诉讼费用之当事人,于法定范围内,暂缓交纳诉讼费用而为诉讼行为之谓。二我国司法救助的主要内容o1、司法救助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三条o2、司法救助的申请: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o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的,缓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案件的审理期限;同意减交诉讼费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免交诉讼费的情形:o1、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o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免交诉讼费用。二、法律援助二、法律援助n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首先规定了对刑事被告人实施法律援助制度n 1996年和2001年的律师法对法律援助作了进一步规定n2003年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公布实施。n三、诉讼保险n诉讼保险是指投保人通过购置确定的险种诉讼险,在自己与他人发生民事诉讼时,由保险公司通过理赔方式向投保人支付诉讼费用的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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