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教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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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聚焦民事诉讼法修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完善简易程序;强化法律监督;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完善执行程序1、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增加先行调解的规定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1、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增加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法相衔接的规定在第十五章中新增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一百九十二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起诉和受理程序二十七、将第一百一十二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二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2、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开庭前准备程序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对当事人没有争议,可以适用催促程序的,转入催促程序;“二对当事人争议不大的,采取调解等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三根据案件性质,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需要开庭审理的,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明确争议焦点。2、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增加公益诉讼制度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保全制度十七、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九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2、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制度三十、将第一百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以及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及其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三十一、将第一百四十条改为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以及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适用的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三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五十五条:“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3、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明确接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的手续十、增加二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以及收到时间,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3、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促使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未及时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予以训诫、罚款、赔偿拖延诉讼造成的损失、不予采纳该证据。3、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赋予当事人申请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十二、将第七十二条改为三条,作为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修改为:“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4、完善简易程序设立小额诉讼制度三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一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4、完善简易程序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三十三、将第一百四十二条改为第一百五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现行民诉法第142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4、完善简易程序5、强化法律监督增加监督方式、扩大监督范围一、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抗诉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四十四、将第一百八十七条改为第二百零六条,修改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5、强化法律监督强化监督手段“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检察院因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查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并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6、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完善再审审级规定四十、将第一百七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九十七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6、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完善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程序四十五、增加二条,作为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经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法院再审的,当事人不得再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7、完善执行程序强化执行措施四十九、将第二百一十六条改为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7、完善执行程序制裁逃避执行行为二十一、增加二条,作为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二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完善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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