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认识错误讲义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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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刑法上的认识错误认识错误主讲人:王宇 陈兵兵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主讲人:王宇 陈兵兵 1一、何为认识错误v刑法学上的认识错误,主要涉及一个罪责的阻却问题。通常指主观认识和客观状况不符合。但是错误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v狭义的认识错误:误认v广义的认识错误:误认和不知(陈兴良:口授刑法学)v刑法学传统上分: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一、何为认识错误刑法学上的认识错误,主要涉及一个罪责的阻却问2 v传统观点认为,故意是针对犯罪事实的认识或容许,错误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认识不一致。(刘明祥:错误论)v日本著名学者大塚仁指出,刑法上的错误被分为事实的认识与法律的错误,并被解释为法律的错误不阻却故意,事实的错误阻却故意。(参见大塚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传统观点认为,故意是针对犯罪事实的认识或容许,错误则是行为3 v此后,又分为构成要件的错误、违法性的错误和禁止的错误,这与大陆法系的三要件构成要件体系具有密切关系。此外还有期待可能性的错误、违法阻却事由的认识错误(正当化事由的认识错误,比如假想防卫和假想避险)等。(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张明楷:刑法原理)此后,又分为构成要件的错误、违法性的错误和禁止的错误,这与4二、法律认识错误v概言之,就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包括罪与非罪,罪体和罪责的认识错误。v(一)假想的犯罪v亦即误把非罪当有罪。比如一般的违法或者不道德行为或具有正当化事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v(二)假想的不犯罪v亦即误把有罪当无罪。比如捕杀麻雀。原则上不影响定罪量刑。除非行为人确实不了解相关法律,也不知道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则不能依法成立故意犯罪。二、法律认识错误概言之,就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认识的5 v(三)罪名和罪刑的误解v比如误把偷盗通信设备认为是普通的盗窃罪,依法构成破坏通信设备罪;误以为抢劫不判处死刑,如果抢劫过程中发生暴力冲突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依法成立故意杀人罪,也可能科处死刑。v此外,还有学者把法律认识错误分为犯罪认识错误(误无罪为有罪和误有罪为无罪)和刑罚认识错误(误轻为重和误重为轻)(陈兴良,本体刑法学)(三)罪名和罪刑的误解6 v亦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事实状况理解错误。通常有如下几种:v(一)对象错误对象错误v也称客体错误客体错误。行为人行为人误把甲当做乙加以侵害,客体认识错误是否阻却故意?v若对象甲和乙都处于同一犯罪构成以内,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依据法定符合说和具体附和说,犯罪对象错误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v如果超出同一构成要件,就阻却故意。客体错误有时候成立未遂,比如行为人误把两性人当成女人来强奸,可以构成强奸未遂。或者误把怪兽当成人来杀害,但杀的是怪兽不是人,因此可以构成杀人的未遂。但是如果把人当成怪兽来杀害,阻却故意,也就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至于是否无罪,还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失。如果有过失,成立过失犯罪;如果没有过失,那就是意外事件。三、事实认识错误 亦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事实状况理解错误。通常有如下几种:7 v(二)手段错误手段错误v亦即工具错误。指行为人实际采用的手段和预想的手段在性质上或在作用上不相符,从而未能发生预期的结果,并且形成某种犯罪的未遂,即手段不能犯的未遂。比如张三想用砒霜把李四毒死,结果误把白糖当碱面投放,李四自然没有死。张三因为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只是因为手段认识错误而在客观上未能达到杀人的目的,故构成手段不能犯的杀人未遂。(二)手段错误8 v(三)打击错误打击错误v又称打击偏差、方法错误。主要是由于行为行为本身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v其中包括对不同客体的打击偏差(拿刀捅甲结果把乙捅死了)与同一客体的打击偏差(拿棍打小孩的臀部结果打中了小孩的手)。(三)打击错误9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之区别v相似之处:两者实际发生的结果都不是行为人意图侵害的。v主要区别:发生错误的原因不同:对象错误的情况下,行为人对所要侵害的对象在主观认识上发生了错误。对象错误的情况下,行为人所要侵害的对象在认识上没有发生认识错误,而是对可能介入的客观因素等缺乏认识,如果没有客观因素的介入,或者行为人能够认识并回避客观介入因素,行为人是能够完成对特定对象的侵害。只是由于疏忽了认识,并导致了行为发生了误差,以致发生了不是行为人所希望或放任的结果。质言之,对象错误,是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障碍,导致行为人追求的结果没有发生;打击错误,是由于客观物质障碍,导致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发生预期的结果。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之区别相似之处:两者实际发生的结果都不是行10真实疑案v吴某之妻徐某与本单位同事黄某从1994年开始与不正当性关系,被吴某发现以后,徐、黄二人保证今后不再往来。2000年10月15日凌晨3时许,吴某从徐某口中得知,徐、黄二人近期又有往来,十分恼怒,当即逼迫徐某一起到黄某家中“讲清楚”,徐某只得顺从,吴某遂携带自制匕首一把,与徐某一起于凌晨4时许至黄某寓所。刚进门,徐某即提醒黄某,“吴某身上带有刀”。尔后,黄某坐在床上,吴某和黄某斜对着坐在床边,相距三四十厘米,吴某要徐、黄二人把事情说清楚,黄某否认近期与徐某又有往来,徐某则沉默不语。吴某见状打了徐某一巴掌,并拔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对着黄某)说:“戳死你”,便持匕首向黄某刺去。徐某迅速上前阻止,被吴某刺中胸部,吴某见徐某捂住胸,血流不止,慌忙将徐某送至医院抢救,当日凌晨4时40分,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此案本属于典型的打击错误,但有论者认为,此案应属于对象错误(倪培兴:“对象错误条件下犯罪既遂的认定问题研究对一例故意杀人案的定性分析”,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四期)。真实疑案吴某之妻徐某与本单位同事黄某从1994年开始与不正当11案例剖析v本人认为吴某的误杀妻行为应属于打击错误,理由如下:v(1)、从吴某(对着黄某)说“戳死你”以及拿匕首捅黄某的行为,可以看出吴某具有侵害黄某的主观恶意和实行行为;v(2)、吴某一刀过去,刺中的不是黄某,而是上前阻挡的妻子徐某,显然表明吴某意欲侵害黄某而实际伤害了徐某;v(3)、从整个案例可以看出(徐某和黄某坐在床上相隔三四十厘米),吴某并没有杀害妻子的意图,可以得出黄某主观上不仅不希望而且也未放任自己的行为对妻子造成伤害。v以上三点符合我国流行的关于打击错误的三个基本特征。(刘明祥错误论)v以下再论述排除对象错误的可能性:v对象错误,指行为人所要侵害的对象在一开始就发生了错误认识,决定了行为人一开始就不可能对意图侵害的对象造成侵害结果。亦即,行为人在对象错误的主观认识下,只可能对所欲侵害对象之外的第三者造成伤害。v结合案例,吴某一开始并没有发生错误认识,一刀过去也完全也刺中黄某的可能,实际的偏差完全是第三人妻子的突发阻挡,因而排除对象错误的可能性。案例剖析本人认为吴某的误杀妻行为应属于打击错误,理由如下:12 v(四)因果关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v一般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是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过程不一致,亦即侵害结果推后后者提前发生的情况。主要分三种:v1、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指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v如甲以杀人的故意用刀刺杀乙,使乙受伤,但乙为血友病患者,因流血过多而死亡。(四)因果关系错误13 v又如甲以故意杀人向乙开枪射击,乙为了躲避子弹而后退,结果坠入悬崖而死亡。v再如甲为了使乙溺水而死将乙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谁,乙摔死在井中。v因为现实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就必须肯定行为人对现实产生的结果具有故意,至于因果关系发展的样态,则并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从而成立故意犯罪既遂。亦即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并不影响故意的成立。又如甲以故意杀人向乙开枪射击,乙为了躲避子弹而后退,结果坠14 v2、事前的故意事前的故意,又称Weber的概括的故意。指行为人误以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了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导致了预期结果的情况。v比较典型的是,一个人基于故意杀人用棍棒打击被害人,结果把被害人打成重伤,休克而昏迷过去了,被告人以为已经打死了,又实施了另一个行为,把他丢到河里想要毁尸灭迹。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是溺水而死。一种观点认为,在杀人故意支配下实施棍棒打人的行为,是故意杀人未遂。而在被害人休克的情况下将之丢入河里,是过失致人死亡。两者分而论之,因此要定两个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把前后两个行为看做一个整体,只要是故意行为最终导致了人的死亡,就应该成立故意杀人。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按故意杀人定一个罪。而在刑法理论上,可能会有不同的解释。(详见陈兴良口授刑法学P231,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P226)2、事前的故意,又称Weber的概括的故意。指行为人误以为15 v3、结果的提前发生,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v例如,甲准备使乙吃安眠药熟睡以后将其绞死,但未待甲实施绞杀的行为时,乙由于过量服用安眠药而死亡。要认定这一行为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关键在于行为人实施第一行为时,是否已经着手实行(是否存在具体危险)以及行为人是否具有实行的故意。对于上例,可以认定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且有实行的故意,则应成立故意杀人既遂。3、结果的提前发生,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16 v又如妻子为杀害丈夫,准备了有毒饭菜,等丈夫回来给他吃。但丈夫在回家时,妻子上街未归,丈夫吃了有毒的饭菜而死亡。由于妻子还没有着手实行的故意,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犯(即想象的数罪想象的数罪,指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形,比如一枪打死一个人,同时又打伤一个人)。(想象的竞合只是“想象的数罪”,不是实质的数罪,是数罪的理论形态之一,是处断的一罪。)(基于对一行为不得进行重复评价的原则,“从一重罪处断”)又如妻子为杀害丈夫,准备了有毒饭菜,等丈夫回来给他吃。但丈17 v与事前故意有联系的是事后故意,即行为人没有故意地实施了可能产生一定结果的行为后,才产生故意,其后放任事态的自然发展,导致结果的发生。比如,医生开始动手术后,发现患者是自己从前的情敌,遂产生了杀人的故意,中途停止手术不管,导致患者死亡。这实际上是不作为不作为犯罪问题。与事前故意有联系的是事后故意,即行为人没有故意地实施了可能18小结v以上讲的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主要是我国刑法传统上对认识错误的划分。其实关于认识错误的学说是很多,现在也存在不少有争议的。大体还有如下几种划分标准比较流行:v张明楷: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包括同一犯罪构成间的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和因果关系错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包括不同的犯罪构成间的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违法阻却事由的认识错误。v陈兴良:罪体要素的认识错误(包括对象错误,手段错误,打打击错误和因果关系错误)和罪责要素的认识错误(违法性认识错误和期待可能性错误)小结以上讲的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主要是我国刑法传统上对19 v关于认识错误,有具体符合说,抽象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构成要件符合说)等学说。v因为时间关系,在此不便细说。v参考书目:v1、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5版;v2、张明楷:刑法原理,商务印书馆2011版;v3、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版;v4、李翔:刑法案例与图表,法律出版社2010版;关于认识错误,有具体符合说,抽象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构成要20 v5、陈兴良:口授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版;v6、刘明祥:错误论,法律出版社1996版;v7、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版;v8、陈兴良:教义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版;v9、贾宇:刑法原理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版;v10、陈琴:刑法中的事实错误刑法中的事实错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版;v11、孙国祥:刑法基本问题,法律出版社2007版v12、曲新久: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版 5、陈兴良:口授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版;21特别鸣谢特别鸣谢v感谢老师给了我们这次上台表达的机会,也感谢同学们的仔细聆听!希望通过这次讲解,能给大家关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其中,谬误和不足之处,在所难免,还望大家不吝批评和指正,谢谢!特别鸣谢感谢老师给了我们这次上台表达的机会,也感谢同学们的仔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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