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本票支票)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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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 票据法票据法中常出现的用语出票(20条):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人:指签发或发行票据的人,可以是银行,企业,有时甚至可以是个人。承兑(38条):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这是汇票特有的行为。票据上必须记载“承兑”字样并盖章。背书(27条):以转让票据权利或者将一定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的附属票据行为,必须按照法定要式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签章。贴现:一种票据转让方式,是指持票人以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经审查认为该汇票出票人的信用记录良好,生产经营状态正常,在扣除未到期利息后,将票面余款借给申请人。第一章第一章 票据法总论票据法总论 一、票据的意义 广义:记载一定文字,代表一定民事权利的文书凭证。狭义:专指票据法所规定的汇票Bank draft、本票Promissory note和支票check等票据。票据法第2条第2款。第一节 票据概述特征(一)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二)票据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内容(三)票据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签发的有价证券(四)票据是出票人与持票人约定,以自己或者自己委托的人作为付款人的有价证券二、票据的用途(一)担当支付工具(二)充任信用工具(三)流通工具(四)汇兑功能*票据种类各国的票据法对票据所包括的种类有不同各国的票据法对票据所包括的种类有不同的规定。的规定。法国德国:汇票、本票两种 英美等国:汇票与本票属于票据,支票归 属于汇票的范畴。日 本:汇票、本票、支票。中 国:汇票、本票、支票。第二节 票据法的意义与特点一、票据法的意义(一)票据法以票据关系为调整对象(二)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票据法的特点(一)强制性:体现在票据的种类、格式、票据行为的构成直至票据权利义务的享有中-取决于票据的流通性(二)技术性-保证票据的流通和使用安全,从方便合理的角度出发立法者设计了背书、抗辩限制等(三)国际统一性三、票据法的发展概况-528页(一)外国票据法的发展(二)我国的票据立法1、清末立法2、中华民国立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第三节 票据关系及其基础关系一、票据关系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所发生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票据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二、票据关系的种类按照票据名称区分,有三种票据关系。(一)汇票关系基本当事人有三方:出票人、持票人、出票人委托的付款人。(二)本票关系基本当事人有二方,即出票人和持票人。(三)支票关系基本当事人有三方;出票人、持票人、出票人委托的付款银行。三、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一)概说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是票据当事人凭以实施票据行为、发生票据关系的民法上的债权关系。包括票据授受当事人之间原因关系、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二)票据原因关系-支付对价或劳务费或其他费用;借贷;交付定金;票据本身的买卖;债权担保;赠与;委托取款等。可分为有对价的和无对价的。10条、11条(三)票据资金关系-汇票和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存在的金钱、实物、信用关系和其他财产性债权关系。(四)票据预约关系-当事人之间预先约定使用票据的合同关系,简称“预约关系”。【练习】单选张某向李某背书转让面额为10万元的汇票作为购买房屋的价金,李某接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合意解除,则张某可以行使下列哪一权利?A.请求李某返还汇票 B.请求李某返还10万元现金 C.请求从李某处受让汇票的第三人返还汇票 D.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据上的款项 参考答案:参考答案:B第四节 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意义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而依照票据法所实施的法律行为。(一)票据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二)票据行为以发生票据权利义务为内容(三)票据行为是依照票据法实施的要式行为二、票据行为的种类-538页票据行为有广狭二义,狭义之票据行为,含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五种。广义之票据行为,除上述五种外,尚有付款、(支票的)划线、参加付款、(本票的)见票、(支票的)保付等行为。票据法上通用狭义,将其他行为称为“准票据行为”,本书从之。票据行为-具体汇票-规定了出票、背书、承兑、保证;本票-出票、背书、保证;支票-出票和背书三、票据行为的性质和特点(一)票据行为的性质关于票据行为的性质,在票据法学上有“契约行为说”和“单方行为说”。(二)票据行为的特点1、是法定要式行为2、属无因性行为3、以文义确定行为内容4、是独立生效的法律行为四、票据行为的要件(一)一般要件包括行为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两个要件。-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为票据行为。(二)特别要件-票据法上规定的使票据权利义务发生的必要条件。绝对记载事项-票据法第9条相对记载事项-23条(如付款日期、付款地点等)任意记载事项-27条第2款禁止记载事项-48条五、票据行为的代理(一)概说:指由他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本人为票据行为的行为。5条(二)票据代理的发生条件-以票据当事人的委托授权为必要条件。(三)票据代理的记载事项-5条第1款,第7条第2款(四)无权代理、越权代理(66条,第5条第2款)及其法律后果545页第五节 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意义和特点(一)票据权利的意义(二)票据权利的特点二、票据法学上对票据权利的分类票据法理论上,除将票据权利分为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之外,还有主票据权利、副票据权利、辅助票据权利的分类。所谓主票据权利,就是付款请求权。所谓副票据权利,就是追索权和再追索权。而辅助性票据权利,指与支付票面金额的目的直接相关但起辅助作用的权利。如持票人对参加承兑人、参加付款人的付款请求权等。三、票据权利的取得(一)概说(二)原始取得(三)继受取得三、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一)票据权利的行使(二)票据权利的保全(三)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处所与时间四、票据权利的消灭(一)概说(二)票据权利消灭的法定事由第六节 票据的伪造与变造一、票据的伪造(一)票据伪造的意义(二)票据伪造的构成要件(三)票据伪造的种类(四)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五)票据伪造的举证责任二、票据的变造(一)票据变造的意义(二)票据变造的法律效果(三)票据变造的举证责任(四)票据变造与票据更改、涂销的主要区别第七节 票据抗辩权一、票据抗辩权的意义票据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享有的、因法定事由的存在而得对抗持票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权利。二、票据抗辩权的行使条件(一)对物抗辩权的行使条件(二)对人抗辩权的行使条件三、票据抗辩权的限制票据抗辩权的限制,是指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债务人对特定持票人不得抗辩的限制。又称“抗辩的切断”。(一)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二)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四、票据抗辩权限制制度的除外规定(1)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自己的前手之间有抗辩事由,仍收取票据的。对这种持票人,票据债务人得拒绝其请求而不履行票据债务。(2)持票人无对价取得票据的。【练习】单选甲拾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本票一张,并将该本票背书送给女友乙作生日礼物,乙不知本票系甲拾得,按期持票要求银行付款。假设银行知晓该本票系甲拾得并送给乙,对于乙的付款请求,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银行应当支付B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C虽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但因乙不知情,银行应支付D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参考答案:参考答案:D第八节 票据时效一、票据时效的意义票据时效,是指票据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其票据权利,该权利即行消灭的法律制度。二、票据时效的效力票据时效的效力,是指票据法规定的时效期间届满后所发生的法律后果。1利益返还请求权是票据法上的权利,不是票据权利。2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持票人因票据时效或者票据记载事项欠缺丧失票据权利时,得以行使的救济权利益返还请求例某甲向某乙发行一张一万元的支票购买价值一万元的货物,乙接收了支票同时将货物如数交给甲.后乙背书转让该支票给丙,同时接收了相当于1万元的代价.但是,丙未在权利消灭时效期限内未能请求付款.在此,甲得到了利益而未付出代价.三、票据时效的期间(一)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时效期间(二)票据时效期间的计算(三)民法上时效的中止、中断规定对票据时效的适用第九节 票据丧失后的救济 一、票据丧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一)票据丧失的意义(二)票据丧失的法律后果二、我国的失票救济制度(一)挂失止付(二)公示催告(三)诉讼第三章 本票第一节 本票的意义、特点和种类第二节 出票和见票第三节 汇票有关规定对本票的适用第一节 本票的概念、特点和种类一、本票的本票的概念概念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的票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据。含义含义:(一)本票是一种票据(一)本票是一种票据(二)本票是出票人直接向持票人支付票(二)本票是出票人直接向持票人支付票面金额的票据面金额的票据(三)本票是出票人承诺于(三)本票是出票人承诺于见票见票时无条件时无条件付款付款的票据条 文73条第1款 概念2款:本法所称本票是银行本票。我国排除了商业本票。本票的基本关系-出票人与收款人。二、本票的特点(一)本票是自付证券(二)本票以出票人为当然的主债务人(三)本票为预约支付证券(四)本票是无需承兑但有见票的票据(五)本票的出票人仅负付款责任而无承兑担保责任(六)本票的背书人负担保付款责任三、本票的种类(一)票据法学上对本票票的的分类(二)我国票据制度中的本票种类第二节 出票和见票 一、出票一、出票(一)(一)资格: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资格: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74条。条。(二)出票的效力(二)出票的效力(1)持票人取得本票权利,对出票人有付款)持票人取得本票权利,对出票人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请求权和追索权;(2)出票人负有直接无条件付款的责任)出票人负有直接无条件付款的责任(三)出票的记载事项(三)出票的记载事项(75条):条):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缺少任何一项,本票无效。出票人签章。缺少任何一项,本票无效。2相对记载事项-77条(1)付款地(2)出票地未记载的、以营业场所为付款地及出票地。3 不得记载的事项出票人不得在本票上记载任何限制票据权利或有害票据权利的事项,如有记载,该记载无效,视为未记载。4 本票到期日-不是必要记载事项78条:本票自出票日期,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二、见票(一)见票的意义指,本票的出票人因持票人的提示,为确定见票后定期付款本票的到期日,在本票上记载见票字样及日期,并且签名的行为。(二)见票的效力确定到期日;保全追索权。(三)我国票据法上见票的意义和效力(四)见票的程序 提示见票 签见 交还本票第三节 汇票有关规定对本票的适用 一、汇票有关规定对本票适用的意义汇票有关规定对本票的适用,是指票据立法因本票与汇票的若干相同,为避免重复立法,在不违反本票性质的前提下,规定本票适用汇票的有关规定。票据法学上也叫做汇票规范的准用。二、汇票有关规定对本票适用的立法 三、我国票据法对本票准用汇票规范的规定 第 四 章 支 票 第一节 支票的意义、特点和种类第二节 出票第三节 汇票有关规定对支票的适用第一节 支票的意义、特点和种类一、支票的意义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人二、支票的特点(一)支票是一种票据(二)支票是出票人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付款的票据(87条: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三)支票为见票即付的票据 90条、91条三、支票的种类(一)记名支票和无记名支票(二)普通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三)一般支票和变式支票第二节 出票 一、出票的意义、条件和效力(一)出票的意义(二)出票的条件(三)出票的效力二、支票的记载事项(一)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三)可以记载但不生票据上效力的记载事项(四)不得记载的事项 三、空白授权票据的出票(一)空白授权票据的意义(二)空白授权票据的效力第三节 汇票有关规定对支票的适用(一)关于支票出票准用之汇票规定(二)关于支票背书准用之汇票规定(三)关于支票付款准用之汇票规定(四)关于支票追索权行使使准用之汇票规定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票据的意义二、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的原则三、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定一、涉外票据的意义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我国境内又有发生在我国境外的票据。二、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的原则(一)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优先适用的原则(二)保留条款除外的原则(三)国际惯例补充适用原则三、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定(一)关于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二)关于票据行为的方式(三)关于追索权的行使和保全(四)关于失票后票据权利保全程序汇 票据国美电器半年报显示,国美电器主要往来的银行有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招商银行、建设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就黄光裕被拘查传闻是否会影响到彼此合作关系的问题,大部分银行的表态都很慎重。其中一家银行公司业务部负责人表示,该行风险管理部门肯定会考虑合作风险,且表示所有银行都会关注事态进展,另有一家银行则称与国美及黄光裕关联企业业务合作量不大。公开资料显示,截至三季度末,三联商社短期借款为2500万元,应付票据为3.44亿元;ST金泰尚有短期借款6625万元;中关村短期借款6.55亿元,应付票据1455万元。总体而言,有公开资料可查的四家上市公司贷款总额不算很大,但国美电器一家的应付票据可能会较大。一银行人士对记者表示,通常企业交付30%的保证金,银行即可全额承兑汇票,一旦公司出现问题,银行便要承担相应风险。第一节汇票的概念与特点一 汇票的概念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定义解释1汇票是票据的一种-第2条第2款2汇票是委托他人付款的票据(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3汇票是可由出票人依法选择付款日的票据参考:17条第2款、25条条文25条:规定了付款日期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记载:(1)见票即付(2)定日付款(3)出票后定期付款 远期付款 信用功能(4)见票后定期付款前款规定的付款日期为汇票到期日。17条第2款: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二 汇票的特征1汇票是有承兑程序的票据。2汇票是委托证券,以出票人之外的人付款为特征。3汇票是具有融资功能的金融工具。三 汇票的当事人1概念:在汇票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和承担票据责任者,称为汇票当事人。2汇票当事人分为 基本当事人 非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记载于汇票的正面(1)出票人:开出汇票的银行和企业(20条)。-与第6条的关系出票(振出)身份:银行、企业法人(注: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和未在银行开设账户的法人均不得为商业汇票的出票人)(2)收款人:汇票上记载的收款人。通常为买卖合同中的卖方当事人。基本当事人-续(3)付款人:指履行汇票付款责任者。一般情况下为受托付款人。银行汇票-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与买方签订承担协议的承兑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买方开户行受托付款(4)承兑人-实践中列为当事人汇票的非基本当事人(1)被背书人:受让票据后取得票据权利者,签发时与票据无关(2)保证人:为了保证收款人或者持票人能够得到付款,而承担担保付款的连带责任者-出票后加盟,因此为非基本当事人第二节 汇票的种类一 银行汇票:汇款人将确定的款项交存所在选定的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提取现金的票据。出票人-银行汇款人 银行汇票的使用:一律为记名汇票,由“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签发,金额起点为500元,带有活期存款利息,所有的银行均可办理兑付。资金关系二 商业汇票支付结算办法第72条规定: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分为商业承兑汇票与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汇票当事人之间关系 代理付款银行 汇款人出票银行收款人 商业汇票当事人 付款人/承兑人 出票人收款人/背书人被背书人/持票人第三节 汇票的出票(一)出票行为:指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要求,记载汇票所必需记载的事项,签署自己的姓名、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与银行约定的财务章),然后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二)票据记载的法律性质(1)出票人须在汇票上表明“汇票字样”。(2)汇票上须有无条件支付的承诺。(三)多余记载(33条、48条)和有害记载(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不得附加条件)条文33条: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第2款: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48条: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二 汇票的记载事项(一)金额(货币种类,确定金额-8条,数字模糊无效,大小写不一致的文字记载为付款数额,记载先后不符的以小数额为付款数额(日内瓦6条)-在我国无效)(二)付款人(银行汇票付款人是出票行,通常由代理行代付;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商业承兑-通常为买方。)(三)收款人:银行汇票-出票行根据收款人的要求填写;商业汇票-卖方;(四)出票日期(五)票据签章(六)票据支付地三汇票未记载事项的法律记载(1)未记载付款日期-见票即付。(2)未记载付款地-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3)未记载出票地-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四出票时付款日期的确定(一)付款日期(二)付款日期的记载五 出票的法律性质与效果(一)法律性质-26条“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70条、第71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二)出票的法律效果1出票即表示届期无条件付款。2出票至交付时产生权利和责任。3出票的责任及连带责任。4出票责任的例外(签章不真实的;出票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第四节汇票的转让/担保/贴现(一)转让的法律性质1 概念:票据权利人依照票据法把自己的票据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2 性质:转让是持票人的法律行为,无须债务人同意。3 要式行为。(二)汇票转让与连带责任汇票转让产生连带责任。汇票转让后,背书人就成为汇票的连带债务人之一,对持票人负有担保承兑与担保付款之责,直至付款人完全清偿为止。即背书人 连带债务人(三)汇票转让切断抗辩事由二 汇票背书转让背书:27条-37条三 汇票的担保概念:指债务人以未到期汇票上的金额为质押担保债务的履行,将汇票原件交付债权人(质权人)保管,若不能按时依约履行债务时,就由质权人依法行使票据权利,并以提示付款所得金额优先受偿的一种法律制度。汇票贴现概念:是一种票据转让方式,指持票人以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经审查认为该汇票出票人的信用历史记录良好、生产经营状态正常,汇票付款可靠,在扣除未到期利息后,将票面余款借给申请人,在汇票付款期至时银行能够得到付款,则消灭汇票法律关系,如果不能得到付款的,银行可行使追索权,也可将汇票金额从付款期至日起转为逾期借款,行使普通债权。贴现的条件1申请人须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2申请人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银行须审查反映此交易关系的合同,以及某些情况下必须具备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等。3申请人须提供与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4申请人须提供50%或者按央行规定比例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保证金在汇票付款前应处于冻结状态。汇票的承兑概念:汇票付款人承诺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汇票的保证指汇票除主债务人及连带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承担无条件付款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及记载必要事项的票据行为。不承担保证责任:49条规定-被保证人的主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付款债务人将票面金额无条件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是持票人实现经济利益的行为。在法律上付款是指消灭票据法律关系的事实,主债务人的义务就此结束,在票据上留有签章的所有连带债务人的义务也告结束,所以付款是票据的终结行为,60条规定: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追索权追索权的行使-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对背书人、出票人、保证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一)追索权产生的原因1拒绝付款或附加条件。2汇票被拒绝承兑。3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练习】单选乙公司在与甲公司交易中获金额为300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公司。乙公司请求承兑时,丙公司在汇票上签注:“承兑。甲公司款到后支付。”4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责令终止业务活动。(二)追索程序1票据法62条规定:持票人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2 票据法66条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三)追索与再追索追索对象-68条1款、2款、3款再追索-被追索者再向其前手。(四)追索的例外1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2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五)追索的内容1请求被追索人偿还本金。2请求被追索人偿还利息。3请求被追索人补偿其他费用。如: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通讯差旅费等。4请求追索人承担合理的律师费用以及已发生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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