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管理跳槽与辞退员工技巧方法技巧案例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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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跳槽员工与辞退员工管理技巧及典型案例解析 主 要 内 容 : 三、企业管理员工跳槽中的常见法律误区及应对技巧请 判 断 : 以 下 八 个 案 例 中 , 公 司 能 胜 诉 的 有 几 个 ? 案例一: 一 年 前 , 苏 州 某 机 械 厂 与 应 届 毕 业 生 小 李 签 订了 劳 动 合 同 。 厂 方 向 小 李 所 在 高 校 支 付 了 教 育资 助 费 , 并 将 小 李 的 户 口 落 入 该 厂 集 体 户 。 双方 在 劳 动 合 同 中 约 定 : 小 李 必 须 为 企 业 服 务 5年 , 如 果 小 李 提 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应 赔 偿 违 约金 5万 元 。 半 年 后 , 小 李 提 出 辞 职 。 机 械 厂 批准 了 小 李 的 辞 职 , 但 要 求 支 付 违 约 金 。 小 李 不肯 , 机 械 厂 于 是 不 为 小 李 办 理 退 工 手 续 , 并 且扣 留 了 他 的 人 事 档 案 。 又 过 了 三 个 月 , 小 李 提起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 要 求 机 械 厂 办 理 退 工 手 续 ,转 移 人 事 档 案 。 厂 方 则 提 起 反 诉 , 要 求 小 李 支付 违 约 金 。 案例二: 王 先 生 为 某 公 司 研 发 部 主 管 , 与 公 司 签 定 期限 为 2003年 9月 至 2004年 9月 的 劳 动 合 同 。2004年 6月 , 王 先 生 提 出 辞 职 , 但 有 些 客 户 资料 一 直 没 有 交 还 给 公 司 。 公 司 要 求 王 先 生 办理 工 作 交 接 , 并 拒 绝 在 王 先 生 将 这 些 客 户 资料 交 还 公 司 之 前 为 其 办 理 离 职 手 续 。 7月 , 王先 生 即 自 行 离 职 , 不 来 公 司 上 班 。 8月 , 王 先生 提 起 劳 动 仲 裁 , 要 求 公 司 为 其 办 理 离 职 手续 , 并 赔 偿 其 经 济 损 失 。 案例三: 2003年 2月 某 证 券 公 司 因 效 益 下 滑 出 台 了 一 项政 策 , 规 定 有 劳 动 合 同 到 期 的 员 工 不 再 续 聘 ,以 达 到 减 员 目 的 。 2003年 5月 公 司 人 事 部 经 理薛 某 的 劳 动 合 同 将 于 月 底 到 期 , 考 虑 到 薛 某 是为 公 司 工 作 了 八 年 的 老 员 工 。 公 司 总 经 理 主 动找 薛 某 谈 话 , 表 示 公 司 愿 给 薛 某 两 个 月 的 过 渡期 , 过 渡 期 内 薛 某 可 不 来 公 司 上 班 以 寻 找 新 的工 作 , 工 资 照 发 。 薛 某 当 时 对 总 经 理 的 照 顾 深表 感 谢 。 但 过 渡 期 结 束 后 薛 某 仍 未 找 到 新 的 工作 , 在 此 情 况 下 公 司 为 其 办 理 了 合 同 终 止 手 续 。薛 某 一 纸 诉 状 告 上 仲 裁 庭 , 要 求 公 司 支 付 九 个月 工 资 的 经 济 补 偿 金 。 案例四:某 公 司 要 求 职 工 长 期 超 时 加 班 加 点 , 并 与 员工 约 定 每 月 加 班 工 资 500元 , 在 每 月 的 工 资 单上 “ 工 资 ” 一 栏 中 都 注 明 “ 本 月 工 资 XX元 ,奖 金 XX元 , 加 班 费 500元 ” 。 3年 后 , 员 工 小李 跳 槽 至 另 一 家 公 司 。 办 退 工 手 续 时 , 小 李认 为 公 司 的 超 时 加 班 太 严 重 , 如 果 完 全 按 法定 标 准 计 算 , 加 班 工 资 应 当 超 500元 , 故 要 求公 司 按 实 际 数 额 支 付 , 遭 到 公 司 拒 绝 。 于 是小 李 向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提 出 申 诉 , 要 求公 司 按 实 际 加 班 情 况 支 付 加 班 工 资 , 并 向 仲裁 庭 提 供 了 自 己 的 劳 动 合 同 和 上 下 班 考 勤 卡记 录 。 案例五: 小 李 2003年 10月 应 聘 进 入 公 司 , 签 订 了 5年 期劳 动 合 同 , 并 约 定 了 6个 月 的 试 用 期 。 2003年12月 , 公 司 派 小 李 去 日 本 接 受 为 期 3个 月 的 技术 培 训 , 并 与 小 李 签 订 了 一 份 培 训 协 议 。协 议 约 定 小 李 在 培 训 结 束 之 后 , 须 为 企 业 服务 5年 ; 如 在 服 务 期 内 辞 职 , 须 赔 偿 培 训 费 5万 元 , 支 付 违 约 金 5万 元 。 2004年 2月 , 小 李完 成 培 训 回 到 公 司 , 很 快 提 出 辞 职 。 公 司 要求 小 李 按 培 训 协 议 赔 偿 公 司 的 培 训 费 和违 约 金 共 10万 元 , 但 被 拒 绝 。 公 司 遂 向 劳 动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提 出 仲 裁 申 请 。 案例六:一 家 网 络 公 司 为 了 笼 络 住 人 才 , 与 员 工 在 劳 动合 同 中 约 定 每 月 工 资 多 发 1500元 , 公 司 不 再 为员 工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 由 员 工 自 行 缴 纳 。 员 工小 李 与 公 司 签 定 为 期 一 年 的 劳 动 合 同 , 每 月 均按 上 述 约 定 领 取 了 多 发 的 1500元 工 资 。 合 同 快到 期 时 , 小 李 得 知 公 司 将 不 再 与 其 续 签 劳 动 合同 , 遂 立 即 辞 职 , 并 向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申诉 , 要 求 公 司 补 缴 他 在 工 作 期 间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并 支 付 一 个 月 工 资 的 经 济 补 偿 金 。 公 司 提 出 异议 , 认 为 公 司 实 际 多 发 的 1500元 工 资 已 经 包 括并 且 超 过 了 法 定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标 准 , 同 时 , 小李 系 主 动 辞 职 , 公 司 不 应 当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 案例七:两 年 前 , 一 家 制 药 企 业 与 小 蔡 签 订 了 一 份 竞 业限 制 协 议 , 规 定 他 离 开 本 公 司 后 两 年 内 不 得 自营 或 到 与 本 公 司 有 竞 争 的 同 类 企 业 工 作 , 否 则将 承 担 违 约 金 和 经 济 赔 偿 责 任 。 去 年 开 始 , 公司 通 知 在 他 的 工 资 中 每 月 增 加 800元 作 为 “ 保密 费 ” 。 今 年 小 蔡 辞 职 , 跳 槽 至 另 一 家 制 药 企业 上 班 , 公 司 向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提 起 仲 裁 ,要 求 小 蔡 解 除 与 该 家 制 药 企 业 的 劳 动 合 同 , 支付 违 约 金 并 赔 偿 经 济 损 失 。 案例八:忻 女 士 2001年 到 苏 州 某 公 司 工 作 , 2003年 7月 离 职 。 2004年 1月 , 她 得 知 公 司 发 放 2003年 年 终 奖 , 认 为 自 己 也 应 享 受 一 半 奖 金 。公 司 不 同 意 , 说 只 有 发 放 年 终 奖 时 在 册 的员 工 才 能 享 受 年 终 奖 。 忻 女 士 提 起 劳 动 争议 仲 裁 , 要 求 公 司 支 付 一 半 奖 金 。 误区一:误区二:误区三:员工提出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误区四: 误区五: 误区六:误区七: 误区八:误区九:误区十:误区十一: 五 、 企 业 辞 退 、 裁 减 员 工 中 的 常 见 法律 误 区 及 应 对 技 巧 某 应 用 软 件 公 司 , 现 有 员 工 200多 人 , 是 本 行 业 有影 响 力 的 公 司 之 一 。 公 司 最 近 从 一 家 美 国 著 名 的 电 气 公司 挖 来 一 个 人 力 资 源 副 总 监 A君 , 担 任 本 公 司 的 人 力 资源 总 监 。 A君 来 公 司 后 , 提 出 了 一 系 列 公 司 管 理 上 的 改革 方 案 , 其 中 有 一 项 力 度 较 大 的 措 施 是 : 实 施 末 位 淘 汰法 , 将 年 终 评 估 中 最 差 的 10 解 雇 。 对 此 办 法 , 公 司 老板 T君 拿 不 定 主 意 , 不 知 道 该 不 该 采 用 。 T君 觉 得 公 司的 员 工 普 遍 表 现 都 很 努 力 了 , 实 在 很 难 从 中 评 出 最 差 的10 出 来 。 如 果 强 制 划 分 10 出 来 , T君 也 觉 得 他 们 不应 该 给 淘 汰 。 但 是 , A君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方 案 中 , 末 位淘 汰 法 是 一 个 核 心 内 容 , 并 且 此 方 法 在 A君 原 来 所 在 公司 被 运 用 得 非 常 有 效 。 T君 不 知 如 何 是 好 。 讨 论 : 您 觉 得 T君 该 不 该 采 纳 A君 的 末 位 淘 汰 法 呢 ? 某 电 脑 销 售 公 司 为 了 进 一 步 提 高 销 售 业 绩 , 经 公 司领 导 集 体 讨 论 , 下 发 了 关 于 公 司 销 售 人 员 实 行 末 位 淘汰 制 试 行 办 法 , 规 定 公 司 每 季 度 对 各 销 售 部 销 售 人 员的 销 售 业 绩 进 行 统 计 排 名 , 排 名 最 后 者 自 然 淘 汰 , 公 司将 与 其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关 系 。 办 法 下 发 后 即 立 即 开 始执 行 , 效 果 果 然 明 显 , 当 季 度 销 售 业 绩 比 上 季 度 增 长 了30%。 季 度 末 进 行 统 计 排 名 时 , 赵 某 被 其 所 属 销 售 部 列为 倒 数 第 一 。 鉴 于 办 法 成 效 显 著 , 公 司 为 了 确 保 其长 时 间 执 行 下 去 , 在 排 名 出 来 后 即 根 据 办 法 的 规 定通 知 赵 某 解 除 了 双 方 的 劳 动 合 同 。 赵 某 不 服 , 申 请 了 劳动 仲 裁 , 称 自 己 一 直 尽 力 地 工 作 , 被 辞 退 前 销 售 业 绩 不断 上 升 , 公 司 实 行 “ 末 位 淘 汰 制 ” 等 于 是 变 相 单 方 解 除合 同 , 要 求 判 令 恢 复 劳 动 关 系 。 公 司 辩 称 , 公 司 实 行“ 末 位 淘 汰 制 ” 是 有 规 章 制 度 作 依 据 的 , 公 司 解 除 与 赵某 的 劳 动 合 同 是 完 全 依 该 规 章 制 度 办 事 , 无 任 何 不 当 之处 。 讨 论 : 公 司 能 胜 诉 吗 ? 案 例 : 某 公 司 , 因 加 班 费 问 题 引 起 部 分 员 工 不 满 , 这些 员 工 在 工 作 时 间 停 止 工 作 来 到 总 经 理 办 公 室 “ 理论 ” , 然 后 到 其 他 车 间 组 织 其 他 员 工 共 同 停 止 工 作向 公 司 “ 讨 说 法 ” 。 这 些 员 工 中 间 有 一 位 姓 李 的 充当 了 组 织 者 和 带 头 人 的 角 色 。 公 司 认 为 此 次 停 工 事件 给 公 司 正 常 管 理 带 来 了 极 为 不 利 的 影 响 , 决 定 要对 李 姓 员 工 进 行 处 理 。 讨 论 : 如 果 你 是 公 司 的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 将 如 何 对李 某 进 行 处 理 ? 法 规 链 接 :劳 动 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同 :( 一 ) 在 试 用 期 间 被 证 明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的 ;( 二 ) 严 重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或 者 用 人 单 位 规 章 制 度 的 ;( 三 ) 严 重 失 职 , 营 私 舞 弊 , 对 用 人 单 位 利 益 造 成 重大 损 害 的 ;( 四 )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 劳 动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常 见 误 区 :( 1) 只 要 在 试 用 期 内 就 可 以 随 时 辞 退 员 工 。( 2) 虽 明 知 试 用 期 解 除 合 同 是 对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的 员工 , 却 不 知 何 为 录 用 条 件 , 或 无 法 证 明 该 录 用 条 件 。合法设立试用期向员工明确录用条件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常 见 误 区 :( 1) 没 有 劳 动 纪 律 或 者 规 章 制 度 。( 2) 无 效 的 劳 动 纪 律 或 者 规 章 制 度 。( 3) 员 工 违 纪 , 但 处 理 过 重 。( 4) 只 注 重 客 观 事 实 , 忽 略 法 律 事 实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干 问 题 的 解 释 第 19条 : 用 人 单 位 根 据 劳 动 法 第四 条 之 规 定 , 通 过 民 主 程 序 制 定 的 规 章 制 度 , 不 违 反国 家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及 政 策 规 定 , 并 已 向 劳 动 者 公 示的 , 可 以 作 为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的 依 据 。 根 据 该 规 定 , 规 章 制 度 具 备 法 律 效 力 的 三 要 件 是 : ( 1) 不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及 政 策 规 定 ( 2) 通 过 民 主 程 序 制 定 ( 3) 已 向 劳 动 者 公 示 常 见 误 区 :用 人 单 位 认 为 员 工 失 职 , 给 生 产 、 经 营 造 成 损 失即 作 辞 退 处 理 。制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何谓“重大损害”收集和保留相关事实依据解除程序要合法 常 见 误 区 :员 工 被 有 关 部 门 劳 动 教 养 , 或 者 因 卖 淫 、 嫖 娼 等被 公 安 机 关 执 行 收 容 教 育 都 不 是 刑 事 责 任 , 所 以对 这 些 员 工 , 用 人 单 位 不 能 解 除 其 劳 动 合 同 。 ( 1) 与 员 工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提 前 三十 天 书 面 通 知 解 除 合 同 的 权 利 ,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合同 的 仅 需 支 付 解 除 合 同 的 补 偿 金 。( 2) 在 合 同 期 内 以 员 工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为 由 直 接 解除 合 同 。( 3) 员 工 患 病 或 负 伤 , 医 疗 期 满 不 能 从 事 原 工 作 ,直 接 解 除 其 劳 动 合 同 。( 4) 用 人 单 位 随 意 以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为 由要 求 与 员 工 解 除 合 同 。 法 规 链 接 : 劳 动 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用 人 单 位 提 前 30天 书 面通 知 劳 动 者 本 人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 一 ) 劳 动 者 患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负 伤 , 医 疗 期 满 后 ,不 能 从 事 原 工 作 也 不 能 从 事 由 用 人 单 位 另 行 安 排 的 工 作的 ; ( 二 ) 劳 动 者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 经 过 培 训 或 者 调 整 工作 岗 位 , 仍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的 ; ( 三 ) 劳 动 合 同 订 立 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致 使 原 劳 动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 经 当 事 人 协 商 不 能 就变 更 劳 动 合 同 达 成 协 议 的 。 用 人 单 位 根 据 上 述 情 况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 需 要 向 劳动 者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2001年 , 杨 某 应 聘 某 网 络 公 司 , 成 为 该 公 司 的 技 术 工 程 师 并与 之 签 订 了 为 期 3年 的 劳 动 合 同 , 期 限 至 2004年 12月 31日 止 。2003年 上 半 年 , 每 况 愈 下 的 公 司 经 营 发 生 严 重 困 难 。 因 此 , 公 司决 定 采 取 裁 员 措 施 。 不 久 , 公 司 制 定 并 颁 布 了 公 司 裁 员 规 定 。该 规 定 要 求 各 部 门 主 管 对 本 部 门 员 工 进 行 业 务 考 核 , 以 考 核结 果 为 参 考 按 原 有 员 工 数 的 40%上 报 裁 员 名 单 。 规 定 称 ,“ 在 公 司 经 营 状 况 发 生 严 重 困 难 时 , 公 司 可 以 裁 减 人 员 , 但 应 提前 30日 通 知 被 裁 员 工 , 并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发 给 相 应 的 经 济 补 偿金 。 ” 7月 份 该 规 定 正 式 出 台 后 , 各 部 门 均 裁 掉 了 40%的 员 工 , 杨 某便 是 本 部 门 中 的 一 员 。 HR找 杨 某 谈 话 , 解 释 裁 员 是 迫 于 公 司 的 经济 状 况 , 属 于 经 济 性 裁 员 。 他 告 知 杨 某 , 30天 后 双 方 解 除 劳 动 关系 , 公 司 会 按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发 放 相 应 的 经 济 补 偿 金 。 杨 某 心 有 不甘 , 向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提 出 仲 裁 申 请 , 要 求 撤 销 其 裁 员 决 定 ,继 续 履 行 双 方 的 劳 动 合 同 。 讨 论 : 公 司 裁 员 是 否 合 法 ? 公 司 能 胜 诉 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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