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减税降费热点问题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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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减税降费热点问题增值税减税降费热点问题关于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年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是如何规定的?是如何规定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销售额的期间怎么计算呢?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自设立之日起3 3个月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例如:某纳税人于2018年1月成立,2018年9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自2018年4月开始计算。由于该纳税人经营期已满12个月,所以自纳税人2018年4月-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计算判定是否符合规定条件。例如:某纳税人于2019年4月1日成立,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4月销售额为0;5月销售额为0;6月销售额为0;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如何计算?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具体应该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具体应该如何办理?如何办理?适用政策的申请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3.纳税人选择适用政策年度,系统自动计算适用政策有效期。4.纳税人选择所属行业。5.纳税人填写销售额计算相关信息(包括四项服务销售额、全部销售额、销售额占比等)。1.系统提示纳税人,可通过提交声明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6.提交确认2.系统对纳税人是否可以填写声明进行初步判断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以下简称声明)。提交声明基本流程如下:例如:某纳税人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全部销售额中,货物占比45%,信息技术服务占比30%,代理服务占比25%。由于信息技术服务和代理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为55%,因此,该纳税人可在2019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同时,由于信息技术服务销售额占比最高,因此,纳税人在声明中应勾选“信息技术服务业”相应栏次。需要注意的是,并未要求纳税人必须在每个年度的第一个申报期就提交声明,纳税人可以补充提交声明,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加计抵减声明中,没有其他现代服务业和商务辅助服务,这两类行业纳税人在声明时,如何办理呢?其他现代服务业按照其他生活服务业进行声明商务辅助服务业按照商务服务业进行声明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加计抵减政策如何计算?加计抵减政策如何计算?加计抵减额怎么抵减?加计抵减额怎么抵减?关于加计抵减额的抵减方法关于加计抵减额的抵减方法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主表 例:某服务业一般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6月,一般计税项目销项税额为120万元,进项税额100万元,上期留抵税额10万元,上期结转的加计抵减额余额5万元;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100万元(不含税价),征收率3%。此外无其他涉税事项。该纳税人当期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呢?一般计税项目: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一般计税项目:抵减前的应纳税额=120-100-10=10(万(万元)元)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00*10%+5=15(万元)(万元)抵减后的应纳税额抵减后的应纳税额=10-10=0(万元)(万元)加计抵减额余额加计抵减额余额=15-10=5(万元)(万元)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1003%=3(万元)(万元)应纳税额合计:应纳税额合计:一般计税项目应纳税额一般计税项目应纳税额+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0+3=3(万元)(万元)注意问题:注意问题:.加计抵减额不是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必须与进项税额分开核算。.加计抵减政策仅适用于国内环节,这也是遵循了WTO公平贸易原则,防止引发出口补贴的质疑而做出的政策安排。.在进项税额转出的同时,此前相应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也要同步调减。4.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5.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等有关规定处理。理。6.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近期,我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注意的问题注意的问题 .加计抵减政策只只适适用用于于一一般般纳纳税税人人。小规模纳税人即使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也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四项服务销售额是指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合计数。.关于销售额占比的计算区间,应对今年4月1日之前和4月1日之后设立的新老纳税人分别处理。4月1日前成立的纳税人,以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之间四项服务销售额比重是否超过50%判断,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4.4月1日以后成立的纳税人,由于成立当期暂无销售额,无法直接以销售额判断,因此,成立后的前3个月暂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待满3个月,再以这3个月的销售额比重是否超过50%判断,如超过50%,可以自第4个月开始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此前未计提加计抵减额的3个月,可按规定补充计提加计抵减额。5.虽然加计抵减政策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但在确定主营业务时参与计算的销售额,不仅指纳税人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以后的销售额,其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也可以参与计算。6.加计抵减政策按年适用、按年动态调整。一旦确定适用与否,当年不再调整。到了下一年度,纳税人需要以上年度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来重新确定该年度能否适用。这里的年度是指会计年度,而不是连续12个月的概念。7.加计的补提。如果纳税人满足加计抵减条件,但因各种原因并未及时计提加计抵减额,允许纳税人在此后补充计提,补充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再追溯抵减和调整前期的应纳税额,但可抵减以后期间的应纳税额。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政策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政策 自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特别提醒特别提醒】1.1.只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才可以抵扣只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才可以抵扣进项税。国际运输适用零税率或免税,上进项税。国际运输适用零税率或免税,上环节运输企业提供的国际运输未缴纳增值环节运输企业提供的国际运输未缴纳增值税,也就不存在下环节进项抵扣的问题。税,也就不存在下环节进项抵扣的问题。.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电子普通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电子普通发票外,其他的旅客运输扣税凭证,都必须是外,其他的旅客运输扣税凭证,都必须是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票证才可以计算抵扣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票证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纳税人手写无效。进项税,纳税人手写无效。【特别提醒特别提醒】.航空运输的电子客票行程单上的价款是分航空运输的电子客票行程单上的价款是分项列示的,包括票价、燃油附加费和民航发展基项列示的,包括票价、燃油附加费和民航发展基金。因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不计入航金。因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不计入航空企业的销售收入。因此计算抵扣的基础是票价空企业的销售收入。因此计算抵扣的基础是票价加燃油附加费。加燃油附加费。.除扣税凭证和进项税计算方法的特殊规定除扣税凭证和进项税计算方法的特殊规定外,对于旅客运输的进项税抵扣原则,需要符合外,对于旅客运输的进项税抵扣原则,需要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基本规定。比如用于免税、现行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基本规定。比如用于免税、简易计税的不得抵扣;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简易计税的不得抵扣;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等情形的不得抵扣等等。非正常损失等情形的不得抵扣等等。【特别提醒特别提醒】5.5.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个人发生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个人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属于可以抵扣的范围。对于劳的旅客运输费用,属于可以抵扣的范围。对于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应由用工单位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劳输费用,应由用工单位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抵扣。务派遣单位抵扣。(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157.71157.71元元 一一 般计税方法般计税方法根据此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计算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根据此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计算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票价+燃油附加燃油附加费)费)(1+9%)9%(820280)(1+9%)9%90.83元。元。根据此铁路车票计算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180.50(1+9%)9%=14.90元。计算旅客运输进项税额计算旅客运输进项税额=25(1+3%)3%0.73元。元。此此14张客运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张客运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157.7190.8314.900.73264.17元。元。参与当期申报参与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的计算台账作用,对当期可抵扣的旅客运台账作用,对当期可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进行记录,务必填输服务进项税额进行记录,务必填报准确报准确不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2019年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增值税发票开具年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增值税发票开具是如何规定的?是如何规定的?增值税税率的调整增值税税率的调整 自自2019年年4月月1日起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原适用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税率调整后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税率调整后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只可以补开16%的发票么?按照“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补开”规定,如果纳税人确实有补开发票需要(比如之前已经按照规定缴纳了税款,但没有开具发票,或者发生开票有误,需要重新换开的),可以开具原来的17%、16%、11%、10%税率的发票!并不是4月1日之后只能开具新税率的发票。增值税税率调整历程:增值税税率调整历程:1.财政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财税(财税201720173737号)规定号)规定:自自20172017年年7 7月月1 1日起,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13%的增值税税率。原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原适用13%13%税率的,税率调整为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1%11%。2.2.财政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财税 201820183232号)规定:自号)规定:自20182018年年5 5月月1 1日起,纳税人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17%和和11%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6%、10%10%。3.3.财政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2019年第年第3939号)规定:税率分别调整为号)规定:税率分别调整为13%13%、9%9%。发票开具时的适用税率怎么判断呢?基本原则: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适用税率的确定适用税率的确定按照纳税义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务发生时间来确定来确定 适用税率适用税率中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关于建筑服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点政策的通知(财税(财税201720175858号)号)第二条第二条营业税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第四十五条条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具备什么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条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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