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教学课件

上传人:奇异 文档编号:23963366 上传时间:2021-06-14 格式:PPT 页数:21 大小:22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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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吴 一 鸣 著 作 权 人 : 吴 一 鸣制 作 人 : 吴 一 鸣 第 1节 概 述 用 益 物 权 , 指 对 他 人 所 有 的 不 动 产 或 者 动产 ,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加 以 占 有 、 使 用 、 收 益的 权 利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 益 物 权 人对 他 人 所 有 的 不 动 产 或 者 动 产 , 依 法 享 有占 有 、 使 用 和 收 益 的 权 利 。 著 作 权 人 : 吴 一 鸣 第 1节 概 述 用 益 物 权 是 一 种 定 限 物 权 、 独 立 物 权 用 益 物 权 以 使 用 、 收 益 为 目 的 用 益 物 权 的 享 有 和 行 使 以 对 物 的 占 有 为前 提 用 益 物 权 主 要 以 不 动 产 为 标 的 著 作 权 人 : 吴 一 鸣 用 益 物 权 vs. 担 保 物 权支配对象使 用 价 值 交 换 价 值权利地位主 权 利 从 权 利可代位性不 可 代 位 可 代 位权利期限可 无 期 均 有 期权利客体不 动 产 所 有 财 产 第 2节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权 利 内 容 : 对 空 间 的 利 用 , 不 包 括 对 土 地成 分 的 权 利 。 空 间 范 围 : 地 表 、 地 上 、 地 下 使 用 权 vs. 使 用 权 能 权 利 取 得 : 出 让 vs. 划 拨 设 立 与 流 转 : 登 记 生 效 著 作 权 人 : 吴 一 鸣 第 2节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的 期 限 ( 40 70年 ) ; 住 宅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的 自 动 续 期 。 建 设 用 地 的 用 途 管 制 权 利 终 止 后 地 上 建 筑 物 的 归 属 制 度 适 用 对 象 : 国 有 土 地 著 作 权 人 : 吴 一 鸣 第 3节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权 利 内 容 : 农 业 用 途 , 不 能 用 于 建 设 。 承 包 经 营 权 的 设 立 : 意 思 主 义 承 包 经 营 权 的 流 转 : 意 思 主 义 登 记 对 抗 权 利 期 限 ( 30 70年 ) 发 包 对 象 : 户 为 单 位 ; 具 有 人 身 性 四 荒 地 承 包 : 不 限 于 本 村 村 民 著 作 权 人 : 吴 一 鸣 第 4节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权 利 内 容 : 住 宅 建 设 权 利 取 得 : 不 以 登 记 为 要 件 ; 无 偿 取 得 权 利 期 限 : 无 期 限 权 利 人 : 以 户 为 单 位 ; 建 造 房 屋 后 将 房 屋 出卖 或 出 租 的 , 不 得 再 申 请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 流 转 中 的 主 体 限 制 ( 小 产 权 房 的 根 源 )著 作 权 人 : 吴 一 鸣 第 5节 地 役 权 权 利 内 容 : 非 占 有 性 使 用 地 役 权 的 设 立 和 对 抗 : 意 思 主 义 登 记 对 抗 权 利 期 限 : 取 决 于 供 役 地 和 需 役 地 的 权 利 期限 地 役 权 的 从 属 性 地 役 权 与 相 邻 关 系 : 约 定 vs. 法 定 著 作 权 人 : 吴 一 鸣 例 题 A地 所 有 人 甲 , 于 乙 所 有 的 土 地 B地 设定 通 行 地 役 权 , 并 进 行 登 记 , 后 甲 将 A地 卖 给丙 。 请 问 以 下 哪 项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 ( ) A 在 办 理 相 关 登 记 前 , 甲 乙 之 间 关 于 地 役 权的 约 定 无 效 B 在 办 理 相 关 登 记 前 , 甲 乙 之 间 关 于 地 役 权的 约 定 有 效 , 且 能 对 抗 第 三 人 C 出 卖 土 地 之 后 , 甲 仍 可 享 有 地 役 权 D 甲 出 卖 土 地 之 后 , 地 役 权 只 能 由 丙 享 有 著 作 权 人 : 吴 一 鸣 例 题 李 某 从 自 己 承 包 的 土 地 上 出 入 不 便 , 遂与 张 某 书 面 约 定 在 张 某 承 包 的 土 地 上 开 辟 一 条 道路 供 李 某 通 行 , 李 某 支 付 给 张 某 2万 元 , 但 没 有进 行 登 记 。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错 误 的 ? ( ) A 该 约 定 属 于 有 关 相 邻 关 系 的 约 定 B 该 约 定 属 于 地 役 权 合 同 C 如 果 李 某 将 其 承 包 经 营 权 转 移 给 他 人 , 受让 人 有 权 在 张 某 承 包 的 土 地 上 通 行 , 但 合 同 另 有约 定 的 除 外 D 如 果 张 某 将 其 承 包 经 营 权 转 移 给 他 人 , 则善 意 的 受 让 人 有 权 拒 绝 李 某 在 自 己 的 土 地 上 通 行 著 作 权 人 : 吴 一 鸣 例 题 甲 、 乙 、 丙 依 次 比 邻 而 居 。 甲 为 修 房 向乙 提 出 在 其 院 内 堆 放 建 材 , 乙 不 允 。 甲 遂 向 丙 提出 在 其 院 内 堆 放 , 丙 要 求 甲 付 费 200元 , 并 提 出不 得 超 过 20天 , 甲 同 意 。 修 房 过 程 中 , 甲 搬 运 建材 须 从 乙 家 门 前 经 过 , 乙 予 以 阻 拦 。 对 此 , 下 列哪 一 种 说 法 不 正 确 ? ( ) A、 乙 无 权 拒 绝 甲 在 其 院 内 堆 放 建 材 B、 乙 无 权 阻 拦 甲 经 其 门 前 搬 运 建 材 C、 甲 应 依 约 定 向 丙 支 付 占 地 费 D、 若 建 材 堆 放 时 间 超 过 20天 , 丙 有 权 要 求 甲 清理 现 场 著 作 权 人 : 吴 一 鸣 著 作 权 人 : 吴 一 鸣制 作 人 : 吴 一 鸣 第 1节 概 述 担 保 物 权 , 指 以 债 务 人 或 第 三 人 的 特 定 物或 权 利 设 定 的 定 限 物 权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 担 保 物 权 人 在 债务 人 不 履 行 到 期 债 务 或 者 发 生 当 事 人 约 定 的实 现 担 保 物 权 的 情 形 , 依 法 享 有 就 担 保 财 产优 先 受 偿 的 权 利 , 但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著 作 权 人 : 吴 一 鸣 第 1节 概 述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著 作 权 人 : 吴 一 鸣 物 保 与 人 保 的 关 系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 担 保 的 债 权 既 有 物的 担 保 又 有 人 的 担 保 的 , 债 务 人 不 履 行 到 期 债 务 或者 发 生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实 现 担 保 物 权 的 情 形 , 债 权 人应 当 按 照 约 定 实 现 债 权 ; 没 有 约 定 或 者 约 定 不 明 确 ,; 第 三 人 提 供 物 的 担 保 的 , 债 权 人可 以 就 物 的 担 保 实 现 债 权 , 也 可 以 要 求 保 证 人 承 担保 证 责 任 。 提 供 担 保 的 第 三 人 承 担 担 保 责 任 后 , 有权 向 债 务 人 追 偿 。 著 作 权 人 : 吴 一 鸣 第 2节 抵 押 权 抵 押 权 , 指 债 权 人 对 于 债 务 人 或 第 三 人 提 供的 、 作 为 履 行 债 务 的 担 保 的 财 产 , 在 债 务 人不 履 行 债 务 或 者 发 生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实 现 抵 押权 的 情 形 时 , 可 以 就 其 卖 得 价 金 优 先 受 偿 的权 利 。 提 供 担 保 财 产 的 债 务 人 或 第 三 人 , 称为 抵 押 人 ; 享 有 抵 押 权 的 债 权 人 称 为 抵 押 权人 ; 抵 押 人 提 供 的 担 保 财 产 称 为 抵 押 物 。著 作 权 人 : 吴 一 鸣 抵 押 权 的 设 定 不 动 产 : 登 记 生 效 动 产 : 登 记 对 抗 抵 押 合 同 的 效 力 与 抵 押 权 的 效 力 关 系 抵 押 权 的 设 定 不 以 移 转 占 有 为 要 件著 作 权 人 : 吴 一 鸣 不 能 设 定 抵 押 的 财 产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 列 财 产 不 得 抵 押 :( 一 ) 土 地 所 有 权 ;( 二 ) 耕 地 、 宅 基 地 、 自 留 地 、 自 留 山 等 集 体 所 有 的土 地 使 用 权 , 但 法 律 规 定 可 以 抵 押 的 除 外 ;( 三 ) 学 校 、 幼 儿 园 、 医 院 等 以 公 益 为 目 的 的 事 业 单位 、 社 会 团 体 的 教 育 设 施 、 医 疗 卫 生 设 施 和 其 他 社 会公 益 设 施 ;( 四 ) 所 有 权 、 使 用 权 不 明 或 者 有 争 议 的 财 产 ;( 五 ) 依 法 被 查 封 、 扣 押 、 监 管 的 财 产 ;( 六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不 得 抵 押 的 其 他 财 产 。著 作 权 人 : 吴 一 鸣 抵 押 的 范 围 物 的 范 围 著 作 权 人 : 吴 一 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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