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政策》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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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增 值 税 政 策 解 读 土 地 增 值 税 政 策 解读 主 讲 人 /易 言 讲 座 提 纲 第 一 讲 概 述 第 二 讲 税 制 要 素 第 三 讲 征 收 管 理 第 四 讲 减 免 税 政 策 解 读 第 五 讲 清 算 管 理 第 一 讲 土 地 增 值 税 概 述 第 一 讲 土 地 增 值 税 概 述内 容 :概 念 、 出 台 背 景 、 立 法 原 则 、 特 点 等 ; 一 、 概 念 土 地 增 值 税 是 以 纳 税 人 转 让 国 有 土 地 使用 权 、 地 上 的 建 筑 物 及 其 附 着 物 所 取 得 的 增 值额 为 征 税 对 象 ,依 照 规 定 税 率 征 收 的 一 种 税 。 1993年 12月 13日 国 务 院 发 布 了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土 地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财 政 部 于 1995年 1月 27日 颁 布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增 值 税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土 地 增 值 税 自 1994年 1月1日 起 在 全 国 开 征 。 二 、 出 台 背 景 目 的 :开 征 土 地 增 值 税 , 是 国 家 运 用 税 收杠 杆 引 导 房 地 产 经 营 的 方 向 , 规 范 房 地 产 市 场的 交 易 秩 序 , 合 理 调 节 土 地 增 值 收 益 分 配 , 维护 国 家 权 益 , 促 进 房 地 产 开 发 的 健 康 发 展 。 (一 )开 征 土 地 增 值 税 , 是 适 应 我 国 社 会 主义 市 场 经 济 发 展 的 新 形 势 , 增 强 国 家 对 房 地 产开 发 和 房 地 产 交 易 市 场 调 控 的 需 要 。 (二 )开 征 土 地 增 值 税 , 其 主 要 目 的 是 为 了抑 制 炒 买 炒 卖 土 地 获 取 暴 利 的 行 为 , 以 保 护 正当 房 地 产 开 发 的 发 展 。 (三 )规 范 国 家 参 与 土 地 增 值 收 益 的 分 配方 式 , 增 加 国 家 财 政 收 入 , 为 经 济 建 设 积 累 资金 。 ( 三 ) 立 法 原 则 (一 )要 有 效 的 抑 制 炒 买 炒 卖 “ 地 皮 ” 、“ 楼 花 ” 等 牟 取 暴 利 的 投 机 行 为 , 防 止 扰 乱 房地 产 开 发 和 房 地 产 市 场 发 展 的 行 为 。 土 地 增 值税 以 转 让 房 地 产 的 增 值 额 为 计 税 依 据 , 并 实 行四 级 超 率 累 进 税 率 , 对 增 值 率 高 的 多 征 税 , 增值 率 低 的 少 征 税 , 充 分 体 现 对 过 高 增 值 收 益 进行 有 效 调 节 的 作 用 。 (二 )维 护 国 家 权 益 , 防 止 国 家 土 地 增 值 收益 流 失 , 增 加 国 家 财 政 收 入 , 土 地 资 源 属 国 家所 有 , 国 家 为 整 治 和 开 发 国 土 投 入 了 巨 额 资 金 ,国 家 理 应 参 与 土 地 增 值 收 益 分 配 , 增 加 国 家 财政 收 入 , 用 于 国 家 经 济 建 设 。 (三 )保 护 从 事 正 当 房 地 产 开 发 者 的 合 法 利 益 , 使其 得 到 一 定 的 投 资 回 报 , 促 进 房 地 产 开 发 结 构的 调 整 。 制 定 的 土 地 增 值 税 政 策 , 对 正 当 房 地产 开 发 者 从 事 房 地 产 开 发 的 投 资 回 报 率 和 通 胀因 素 是 有 照 顾 的 , 以 区 别 于 房 地 产 交 易 的 投 机行 为 , 这 样 一 方 面 制 约 了 房 地 产 的 投 机 的 炒 卖 ,另 一 方 面 又 保 护 了 正 常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 引 导 房地 产 业 健 康 稳 定 地 发 展 。(四 ) 特 点 (一 )土 地 增 值 税 以 转 让 国 有 房 地 产 为 征 税对 象 。 我 国 的 土 地 增 值 税 属 于 “ 土 地 转 移 增 值税 ” 的 类 型 , 将 国 有 土 地 、 房 产 的 转 让 收 入 合并 征 收 。 但 对 转 让 集 体 房 地 产 的 行 为 不 列 入 土地 增 值 税 的 征 收 范 围 。 (二 )征 税 范 围 广 。 一 切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分企 业 经 济 性 质 ,不 分 内 资 企 业 还 是 外 商 投 资 和外 国 企 业 ,也 不 论 中 国 公 民 个 人 还 是 外 籍 个 人 ,包 括 事 业 单 位 、 国 家 机 关 、 社 会 团 体 以 及 其 他组 织 ,凡 转 让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 地 上 的 建 筑 物及 附 着 物 并 取 得 收 入 的 ,均 为 土 地 增 值 税 的 纳税 义 务 人 ,都 应 依 照 税 法 规 定 缴 纳 土 地 增 值 税 。 (三 )土 地 增 值 税 采 用 超 率 累 进 税 率 。 土 地增 值 税 的 适 用 税 率 采 取 超 率 累 进 税 率 , 以 转 让应 税 房 地 产 的 增 值 额 为 计 税 依 据 , 按 照 累 进 原则 设 计 税 率 , 实 行 分 级 计 税 。 增 值 额 高 的 , 适用 高 税 率 , 纳 税 多 ; 增 值 额 低 的 , 适 用 低 税 率 ,纳 税 少 , 税 收 负 担 公 平 合 理 , 体 现 了 土 地 增 值税 的 立 法 精 神 。 (四 )在 征 收 管 理 中 , 引 入 了 评 税 法 。 土 地增 值 税 的 计 税 依 据 是 转 让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 地上 的 建 筑 物 及 其 附 着 物 所 取 得 的 增 值 额 ,即 纳税 人 取 得 全 部 转 让 收 入 减 去 税 法 规 定 允 许 扣 除项 目 金 额 后 的 余 额 。 对 于 纳 税 人 申 报 扣 除 项 目金 额 不 实 的 ,应 由 评 估 机 构 对 该 房 屋 按 照 评 估出 的 房 屋 重 置 成 本 价 ,乘 以 房 屋 的 成 新 度 折 扣率 ,确 定 房 产 的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并 用 该 房 产 所 座落 土 地 取 得 时 的 基 准 地 价 或 标 定 地 价 来 确 定 土地 的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 房 产 和 土 地 的 扣 除 项 目 金额 之 和 即 为 该 房 地 产 的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 (五 )土 地 增 值 税 在 应 税 房 地 产 的 转 让 环 节征 收 , 每 转 让 一 次 征 收 一 次 。 这 一 点 与 营 业 税类 似 。 第 二 讲 税 制 要 素 第 二 讲 税 制 要 素内 容 : 征 税 范 围 和 纳 税 人 计 税 依 据 和 适 用 税 率 计 算 方 法 注 意 事 项 第 一 节 征 税 范 围 土 地 增 值 税 的 课 税 对 象 是 有 偿 转 让 国 有 土 地 使用 权 及 地 上 建 筑 物 和 其 他 附 着 物 产 权 。 一 、 征 税 范 围 的 一 般 规 定 (一 )土 地 增 值 税 只 对 转 让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的 行 为 课 税 ,转 让 集 体 土 地 行 为 不 证 税 。 (二 )土 地 增 值 税 既 对 转 让 土 地 使 用 权 课 税也 对 转 让 地 上 的 建 筑 物 和 附 着 物 的 产 权 征 税 。 (三 )出 让 国 有 士 地 的 行 为 均 不 证 税 。 (四 )土 地 增 值 税 只 对 有 偿 转 让 的 房 地 产 征 税 ,对 以 继 承 、 赠 与 等 方 式 无 偿 转 让 的 房 地 产 ,则 不予 征 税 。 具 体 讲 ,包 括 以 下 两 种 情 况 :1. 房 产 所 有 人 、 土 地 使 用 权 所 有 人 将 房 屋 产 权 、土 地 使 用 权 赠 与 直 系 亲 属 或 承 担 直 接 瞻 养 义 务人 的 行 为 。2. 房 产 所 有 人 、 土 地 使 用 权 所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境 内非 营 利 的 社 会 团 、 国 家 机 关 将 房 屋 产 权 、 土 地使 用 权 赠 与 教 育 、 民 政 和 其 他 社 会 福 利 、 公 益事 业 的 行 为 。 其 中 ,社 会 团 体 是 指 中 国 青 少 年 发展 基 金 会 ,希 望 工 程 基 金 会 、 宋 庆 龄 基 金 会 ;减灾 委 员 会 、 中 国 红 十 字 会 、 中 国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全 国 老 年 基 金 会 、 老 区 促 进 、 以 及 经 民 政 部 门批 准 成 立 的 其 他 非 营 利 的 公 益 性 组 织 。 二 、 征 税 范 围 的 若 干 具 体 规 定1. 以 房 地 产 进 行 投 资 、 联 营 对 于 以 房 地 产 进 行 投 资 、 联 营 ,如 果 投资 、 联 营 的 一 方 以 土 地 (房 地 产 )作 价 入 股 进 行投 资 或 作 为 联 营 条 件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除 外 ),暂 免 征 收 土 地 增 值 税 ;但 是 ,上 述 房 产 再 转 让 的 ,属 于 土 地 增 值 税 征 税 范 围 。2. 合 作 建 房 对 于 一 方 出 地 ,一 方 出 资 金 ,双 方 合 作 建房 ,建 成 后 分 房 自 用 的 ,暂 免 征 土 地 增 值 税 ;但 是 ,如 果 建 成 后 转 让 的 ,属 于 征 收 土 地 增 值 税 的 范 围 。3. 企 业 兼 并 转 让 房 地 产 在 企 业 兼 并 中 , 对 被 兼 并 企 业 将 房 地 产转 让 到 兼 并 企 业 中 的 , 暂 免 征 土 地 增 值 税 ; 4 交 换 房 地 产 交 换 房 地 产 行 为 既 发 生 了 房 产 产 权 、 土地 使 用 权 的 转 移 ,交 换 双 方 又 取 得 了 实 物 形 态 的收 入 ,按 照 规 定 属 于 征 收 土 地 增 值 税 的 范 围 。 5.房 地 产 抵 押 在 抵 押 期 间 不 征 收 土 地 增 值 税 。 待 抵 押期 满 后 ,视 该 房 地 产 是 否 转 移 产 权 来 确 定 是 否 征收 土 地 增 值 税 。 对 于 以 房 地 产 抵 债 而 发 生 房 地产 产 权 转 让 的 ,属 于 征 收 土 地 增 值 税 的 范 围 。 6.房 地 产 出 租 房 地 产 出 租 ,出 租 人 取 得 了 收 入 ,但 没 有 发 生 房地 产 产 权 的 转 让 ,不 属 于 征 收 土 地 增 值 税 的 范 围 。 7.房 地 产 评 估 增 值 房 地 产 评 估 增 值 ,没 有 发 生 房 地 产 权 属的 转 让 ,不 属 于 征 收 土 地 增 值 税 的 范 围 。8 国 家 收 回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 征 用 地 上 建 筑 物 及附 着 物 国 家 收 回 或 征 用 ,虽 然 发 生 了 权 属 的 变更 ,原 房 地 产 所 有 人 也 取 得 了 收 入 ,但 按 照 土地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可 免 征 土 地 增值 税 。 三 、 土 地 增 值 税 纳 税 义 务 人 土 地 增 值 税 的 纳 税 人 是 转 让 国 有 土 地 使用 权 及 地 上 的 一 切 建 筑 物 和 其 他 附 着 物 产 权 ,并取 得 收 入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包 括 机 关 、 团 体 、 部队 、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 个 体 工 商 业 户 及 国 内 其 他单 位 和 个 人 :还 包 括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 外 国 企 业 及外 国 机 构 、 华 侨 、 港 澳 台 同 胞 及 外 国 公 民 等 。 第 二 节 计 税 依 据 一 、 土 地 增 值 税 的 计 税 依 据 土 地 增 值 税 的 计 税 依 据 是 转 让 国 有 土 地 使用 权 、 地 上 的 建 筑 物 及 附 着 物 所 取 得 的 增 值 额 。增 值 额 为 纳 税 人 转 让 房 地 产 的 收 入 减 除 条 例 规 定 的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后 的 余 额 。 计 算 增 值 额 需 要 把 握 两 个 关 键 : 一 是 转 让 房 地产 的 收 入 , 二 是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 转 让 房 地 产 的 收入 包 括 货 币 收 入 、 实 物 收 入 和 其 他 收 入 , 即 与 转让 房 地 产 有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 对 纳 税 人 申 报 的 转 让房 地 产 的 收 入 , 税 务 机 关 要 进 行 核 实 , 对 隐 瞒 收入 等 情 况 要 按 评 估 价 格 确 定 其 转 让 收 入 。 扣 除 项目 按 条 例 及 细 则 规 定 有 下 列 几 项 : ( 一 ) 转 让 房 地 产 收 入 的 确 定 以 交 易 价 格 为 房 地 产 转 让 收 入 。 买 卖 双 方 实际 的 交 易 价 格 , 包 括 转 让 房 地 产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和 有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 具 体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货 币 收 入 。 包 括 现 金 、 银 行 存 款 、 支 票 、 汇票 、 国 库 券 、 金 融 债 券 、 股 票 等 有 价 证 券 。 其实 质 为 转 让 方 因 转 让 应 税 房 地 产 而 向 对 方 收 取 的价 款 。 实 物 收 入 。 一 般 是 指 转 让 应 税 房 地 产 取 得 的各 种 实 物 形 态 的 收 入 。 如 钢 材 、 水 泥 、 房 屋 等 。 需 要 说 明 的 是 实 物 收 入 的 价 值 要 进 行 评 估 确 定 收 入 。 其 他 收 入 。 指 转 让 应 税 房 地 产 取 得 的 无 形 资产 或 其 他 具 有 财 产 价 值 的 权 利 。 如 专 利 权 、 商 标权 、 商 誉 权 、 著 作 权 、 土 地 使 用 权 等 。 其 价 值 要 进 行 评 估 确 定 收 入 。 以 评 估 价 格 为 房 地 产 转 让 收 入 纳 税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按 照 房 地 产 评 估价 格 作 为 房 地 产 转 让 收 入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 1) 隐 瞒 、 虚 报 房 地 产 成 交 价 格 , 应 由 评估 机 构 参 照 同 类 房 地 产 的 市 场 交 易 价 格 进 行 评估 , 税 务 机 关 根 据 评 估 价 格 确 定 转 让 房 地 产 的收 入 。 ( 2) 转 让 房 地 产 的 成 交 价 格 低 于 房 地 产 评估 价 格 , 又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 由 税 务 机 关 参 照 房地 产 评 估 价 格 确 定 转 让 房 地 产 的 收 入 。 ( 二 ) 基 本 扣 除 项 目1.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所 支 付 的 金 额 。 包 括 纳 税 人 为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所 支 付 的 地 从 款 和 和 在 取 得 土地 使 用 权 过 程 中 为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 按 国 家 统 一规 定 交 纳 的 有 关 费 用 。 具 体 为 : ( 1)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镇 国 有 土 地 使用 权 出 让 和 转 让 暂 行 条 例 的 规 定 , 以 招 、 拍 、挂 等 出 让 方 式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 为 取 得 土 地使 用 权 的 所 支 付 的 土 地 出 让 金 ; ( 2) 以 行 政 划 拨 方 式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 为 转让 土 地 使 用 权 时 按 规 定 补 交 的 出 让 金 ; ( 3) 以 转 让 方 式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 为 向 原 土地 使 用 权 人 实 际 支 付 的 地 价 款 。 房 地 产 开 发 成 本( 1) 土 地 征 用 及 拆 迁 补 偿 费 。( 2) 前 期 工 程 费 。( 3) 建 筑 安 装 费 。( 4) 基 础 设 施 费 。( 5) 公 共 配 套 设 施 费 。( 6) 开 发 间 接 费 用 。3 房 地 产 开 发 费 用 开 发 土 地 和 新 建 房 及 配 套 设 施 的 费 用( 以 下 简 称 房 地 产 开 发 费 用 ) 是 指 销 售 费 用 、管 理 费 用 、 财 务 费 用 。 一 般 称 “ 三 项 费 用 ” 根 据 新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 与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关的 费 用 直 接 计 入 当 年 损 益 , 不 按 房 地 产 项 目 进行 归 集 或 分 摊 。 为 了 便 于 计 算 操 作 , 细 则 规 定 , 财 务 费 用 中 的 利 息 支 出 , 凡 能 够 按 转 让房 地 产 项 目 计 算 分 摊 , 并 提 供 金 融 机 构 证 明 的 ,允 许 据 实 扣 除 , 但 最 高 不 能 超 过 按 商 业 银 行 同类 同 期 贷 款 利 率 计 算 的 金 额 。 其 他 房 地 产 开 发费 用 按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所 支 付 的 金 额 及 房 地 产开 发 成 本 之 和 的 5%以 内 予 以 扣 除 ( 我 省 规 定 为上 限 ) 。 凡 不 能 按 转 让 房 地 产 项 目 计 算 分 担 利 息 支出 或 不 能 提 供 金 融 机 构 证 明 的 , 利 息 不 单 独 扣除 , 三 项 费 用 的 扣 除 按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所 支 付的 金 额 及 房 地 产 开 发 成 本 的 10%以 内 计 算 扣 除( 我 省 规 定 为 上 限 ) 。 与 转 让 房 地 产 有 关 的 税 金 与 转 让 房 地 产 有 关 的 税 金 , 是 指 在 转 让 房 地产 时 缴 纳 的 营 业 税 、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 印 花 税 。因 转 让 房 地 产 交 纳 的 教 育 费 附 加 , 也 可 视 同 税金 予 以 扣 除 。( 三 )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的 扣 除 项 目 对 从 事 房 地 产 开 发 的 纳 税 人 , 可 按 取 得 土地 使 用 权 所 支 付 的 金 额 与 房 地 产 开 发 成 本 之 和加 计 20%的 扣 除 。 依 据 房 地 产 转 让 形 式 , 对 房地 产 开 发 企 业 的 扣 除 项 目 可 分 以 下 几 种 : 直 接 转 让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扣 除 项 目 。 对 取 得 土地 ( 不 论 生 地 还 是 熟 地 ) 使 用 权 后 , 未 进 行 开发 既 转 让 的 , 其 扣 除 项 目 为 : ( 1)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所 支 付 的 金 额 ;( 2) 按 国 家 统 一 规 定 交 纳 的 有 关 费 用 ;( 3) 在 转 让 土 地 环 节 缴 纳 的 税 金 。 不 能 加 计 20%的 扣 除 。B.取 得 房 地 产 产 权 后 直 接 转 让 的 扣 除 项 目( 1) 取 得 房 地 产 所 支 付 的 价 款 ;( 2) 按 国 家 统 一 规 定 交 纳 的 有 关 费 用 ;( 3) 在 转 让 房 地 产 环 节 缴 纳 的 税 金 。 也 不 能 加 计 20%的 扣 除 。C.进 行 土 地 开 发 不 进 行 房 地 产 开 发 的 扣 除 项 目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后 ,仅 进 行 土 地 开 发 (进 行 “ 三通 一 平 ” 或 “ 七 通 一 平 ” ), 不 进 行 房 地 产 开 发的 , 扣 除 项 目 为 : ( 1)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所 支 付 的 金 额 ;( 2) 按 国 家 统 一 规 定 交 纳 的 有 关 费 用 ;( 3) 开 发 土 地 的 成 本 、 费 用 ;( 4) 在 转 让 土 地 环 节 缴 纳 的 税 金 。 ( 5)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所 支 付 的 价 款 和 开 发 土 地 的成 本 之 和 加 计 20%的 扣 除 。D.进 行 房 地 产 开 发 的 扣 除 项 目( 1)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所 支 付 的 金 额 ;( 2) 按 国 家 统 一 规 定 交 纳 的 有 关 费 用 ;( 3) 开 发 土 地 和 新 建 房 及 配 套 设 施 成 本 、 费 用 ;( 4) 与 转 让 房 地 产 有 关 的 税 金 ; ( 5)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所 支 付 的 价 款 和 开 发 土 地 和新 建 房 及 配 套 设 施 成 本 之 和 加 计 20%的 扣 除 。 E.成 片 受 让 、 分 批 开 发 转 让 的 扣 除 项 目1.基 本 规 定 : 纳 税 人 成 片 受 让 土 地 使 用 权 后 , 分 其 分批 开 发 、 转 让 房 地 产 的 , 其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的 确定 , 可 按 转 让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面 积 占 总 面 积 的比 例 计 算 分 摊 , 或 按 建 筑 面 积 计 算 分 摊 , 也 可按 税 务 机 关 确 认 的 其 他 方 式 计 算 分 摊 。 “ 总 面 积 ” 是 指 可 转 让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土 地 面积 。 即 : 可 转 让 土 地 面 积 为 开 发 土 地 总 面 积 减除 不 能 转 让 的 土 地 面 积 ( 如 道 路 、 绿 化 等 公 用设 施 的 用 地 )2.分 摊 方 法 : ( 1) 转 让 土 地 使 用 权 面 积 占 总 面 积 的 比 例 计 算分 摊 ;( 2) 按 转 让 的 建 筑 面 积 占 总 建 筑 面 积 的 比 例 计 算分 摊 ;( 3) 税 务 机 关 确 认 的 其 他 方 式 计 算 分 摊 。 需 要 说 明 的 是 ( 1) 、 ( 2) 两 种 分 摊 方 法 计 算的 结 果 是 有 差 别 的【 例 】 某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以 1000万 元 购 买10000平 方 米 的 土 地 ( 熟 地 ) 进 行 房 地 产 开发 。 该 房 地 产 公 司 共 建 写 字 楼 、 住 宅 楼 各 1栋 ,其 中 : 写 字 楼 占 地 面 积 4000平 方 米 , 建 筑 面积 15000平 方 米 ; 住 宅 楼 占 地 面 积 6000平方 米 , 建 筑 面 积 10000平 方 米 。 住 宅 楼 已 销售 完 毕 , 写 字 楼 尚 未 转 让 。 那 么 住 宅 楼 应 分 摊的 地 价 款 为 : A.按 转 让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面 积 分 摊 , 住 宅 楼 应 分 摊的 地 价 款 为 : 1000万 元 10000 6000=600万 元B.按 转 让 的 建 筑 面 积 分 摊 , 住 宅 楼 应 分 摊 的 地 价款 为 : 1000万 元 ( 15000+10000) 10000=400万 元 可 见 , 按 不 同 的 分 摊 方 法 计 算 的 结 果 是不 同 的 。 如 果 建 筑 面 积 大 致 相 同 , 按 转 让 土 地使 用 权 的 面 积 分 摊 较 为 简 单 , 如 果 建 筑 面 积 差别 很 大 , 按 转 让 的 建 筑 面 积 分 摊 较 为 合 理 。 现 实 中 具 体 采 用 那 种 方 法 , 要 结 合 税 务机 关 意 见 , 采 取 较 为 合 理 的 办 法 。 ( 四 ) 代 收 费 用 的 扣 除县 及 县 以 上 政 府 要 求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代 收 的 各 项费 用 , 可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1.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使 用 本 单 位 的 有 效 收 费 凭 证 ,代 收 费 用 计 入 房 价 向 购 买 方 一 并 收 取 的 , 收 费项 目 计 入 房 地 产 转 让 收 入 。 代 收 费 用 在 计 算 扣除 项 目 金 额 时 允 许 扣 除 , 但 不 能 作 为 加 计 20%的 基 数 。2. 如 果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使 用 收 费 单 位 的 有 效 收 费凭 证 , 代 收 费 用 未 计 入 房 价 之 中 , 而 是 在 房 价之 外 单 独 收 取 的 , 收 费 项 目 不 作 为 房 地 产 转 让收 入 。 其 代 收 费 用 在 计 算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时 不 允许 扣 除 。 ( 五 ) 转 让 旧 房 的 扣 除 项 目1. 新 建 房 与 旧 房 的 界 定 新 建 房 是 指 建 成 后 未 使 用 的 房 产 。 新 建 房 是指 建 成 后 未 使 用 的 房 产 。 凡 是 已 使 用 一 定 时 间或 达 到 一 定 磨 损 程 度 的 房 产 均 属 旧 房 。 使 用 时间 和 磨 损 程 度 标 准 可 由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财 政 厅 ( 局 ) 和 地 方 税 务 局 具 体 规 定 。 我 省 规 定 建 成 后 未 使 用 的 房 产 为 新 建 房 ,凡 已 使 用 不 论 使 用 时 间 和 磨 损 程 度 如 何 均 属 旧房 。2. 转 让 旧 房 的 扣 除 项 目 转 让 旧 房 准 予 扣 除 以 下 项 目 : ( 1) 旧 房 及 建 筑 物 的 评 估 价 格 ; ( 评 估 价 格 是 批 在转 让 已 使 用 的 房 屋 及 建 筑 物 时 , 由 政 府 批 准 设 立 的 房 地产 评 估 机 构 评 定 的 重 置 成 本 价 乘 以 成 新 度 折 扣 率 后 的 价格 。 评 估 价 格 须 经 当 地 税 务 机 关 确 认 。 )( 2)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所 支 付 的 地 价 款 ; ( 对 未 支付 的 地 价 款 或 不 能 提 供 支 付 的 地 价 款 有 效 凭 证 的 不 允 许扣 除 )( 3) 按 国 家 统 一 规 定 交 纳 的 有 关 费 用 ;( 4) 与 转 让 房 地 产 有 关 的 税 金 ; ( 指 在 转 让 房 地 产时 缴 纳 的 营 业 税 、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 印 花 税 。 因 转 让 房地 产 交 纳 的 教 育 费 附 加 , 也 可 视 同 税 金 予 以 扣 除 。 )( 5) 旧 房 评 估 费 用 。 ( 指 由 政 府 批 准 设 立 的 房 地 产评 估 机 构 评 定 的 重 置 成 本 价 乘 以 成 新 度 折 扣 率 后 的 价 值 ,并 由 当 地 税 务 机 关 参 考 评 估 机 构 的 评 估 而 确 认 的 价 格 。 ) 二 、 土 地 增 值 税 采 用 四 级 超 率 累 进 税 率 , 最 低 税 率 为 30%, 最 高 税 率 为 60%。 超 率 累 进税 率 是 以 计 税 依 据 的 相 对 率 为 累 进 依 据 , 按 超 累方 式 计 算 和 确 定 适 用 税 率 。 在 确 定 适 用 税 率 时 ,首 先 需 要 确 定 征 税 对 象 数 额 的 相 对 率 。 即 以 增 值额 与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的 比 率 ( 增 值 率 ) 从 低 到 高 划分 为 个 级 次 : 即 增 值 额 未 超 过 扣 除 项 目 金 额50%的 部 分 ; 增 值 额 超 过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50%, 未超 过 100%的 部 分 ; 增 值 额 超 过 扣 除 项 目 金 额100%, 未 超 过 200%的 部 分 ; 增 值 额 超 过 扣 除 项目 金 额 200%的 部 分 , 并 分 别 适 用 30%、 40%、50%、 60%的 税 率 。 土 地 增 值 税 级 超 率 累 进 税 率 中 每 级 增 值 额未 超 过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的 比 例 , 均 包 括 本 比 例 数 。如 增 值 额 未 超 过 项 目 金 额 50%的 部 分 , 包 括 50%在 内 , 均 适 用 30%的 税 率 。 第 三 节 计 算 方 法一 、 土 地 增 值 税 的 计 算 方 法( 一 ) 收 入 额 的 确 定( 二 )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的 确 定1、 支 付 的 地 价 款2、 房 地 产 开 发 成 本3、 房 地 产 开 发 费 用( 1) 能 认 定 利 息 的 : 利 息 ( 1 2) 5 以 内( 2) 不 能 认 定 利 息 的 : ( 1 2) 10 以 内 4、 税 金( 1) 营 业 税 : 销 售 收 入 5( 2) 城 建 税 : 营 业 税 ( 7、 5、 1 )( 3) 教 育 费 附 加 : 营 业 税 4( 4) 印 花 税 ( 房 地 产 企 业 不 扣 , 其 他 企 业 扣 除0.5) : 销 售 收 入 0.55、 加 扣 费 用 ( 仅 限 于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并 开 发 房 地产 的 情 形 ) 加 扣 费 用 ( 1 2) 20扣 除 项 目 金 额 合 计 1 5 ( 三 ) 增 值 额 增 值 额 收 入 总 额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四 ) 增 值 率 增 值 率 增 值 额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100( 五 ) 计 算 应 纳 土 地 增 值 税应 纳 土 地 增 值 税 税 额 =增 值 额 税 率 -扣 除 项 目 金额 扣 除 率 二 、 关 于 纳 税 人 转 让 旧 房 及 建 筑 物 扣 除 项 目 的 计算 ( 一 ) 评 估 价 格 1 经 评 估 价 格 评 估 的 , 评 估 价 格 重 置 成 本价 成 新 度 折 扣 率 2 不 能 取 得 评 估 价 格 的 , 按 照 发 票 所 载 金 额并 从 购 买 年 度 起 至 转 让 年 度 止 每 年 加 计 5 。 ( 二 ) 地 价 款 : 未 支 付 地 价 款 或 不 能 提 供 付款 凭 证 的 , 不 得 扣 除 。 ( 三 ) 相 关 税 费 : 评 估 费 、 营 业 税 、 城 建 税 、教 育 费 附 加 、 印 花 税 、 契 税 。 第 四 节 涉 税 注 意 事 项 一 、 确 定 征 税 范 围 和 纳 税 人 的 注 意 事 项 在 确 定 征 税 范 围 , 要 把 握 三 要 素 : A.对 转 让 行 为 征 税 。 B.对 国 有 房 地 产 征 税 。 C.对 增 值 额 征 税 。 征 税 范 围 必 须 同 时 符 合 上 述 三 个 条 件 。 与 此 对 应 可 以 排 除 下 列 情 况 不 属 于 征 税 范 围 : A.出 让 、 抵 押 、 出 租 行 为 。 (BC) B.转 让 集 体 房 地 产 行 为 。 (AC) C.未 取 得 增 值 额 。 (AB)如 继 承 、 赠 与 (直系 亲 属 或 直 接 赡 养 义 务 人 或 教 育 民 政 社 会 福 利 公益 事 业 )行 为 。 (二 )对 代 缴 土 地 增 值 税 的 ,在 开 具 税 票 时 ,应 按 税 法 规 定 对 转 让 方 开 具 ,并 且 受 让 方 代 缴 的税 款 不 得 列 入 成 本 。二 、 计 算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的 注 意 事 项 (一 )对 取 得 土 地 或 房 地 产 使 用 权 后 , 未进 行 开 发 即 转 让 的 , 计 算 其 增 值 额 时 , 只 允 许扣 除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时 支 付 的 地 价 款 、 交 纳 的有 关 费 用 , 以 及 在 转 让 环 节 缴 纳 的 税 金 。 这 样 规定 , 其 目 的 主 要 是 抑 制 “ 炒 买 炒 卖 ” 地 皮 的 行 为 。 (二 )对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后 投 入 资 金 , 将生 地 变 为 熟 地 转 让 的 , 计 算 其 增 值 额 时 , 允 许扣 除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时 支 付 的 地 价 款 、 交 纳 的有 关 费 用 , 和 开 发 土 地 所 需 成 本 再 加 计 开 发成 本 的 20%以 及 在 转 让 环 节 缴 纳 的 税 金 。 这 样 规定 , 是 鼓 励 投 资 者 将 更 多 的 资 金 投 向 房 地 产 开 发 。 ( 三 ) 对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后 进 行 房 地 产 开 发建 造 的 , 在 计 算 其 增 值 额 时 , 允 许 扣 除 取 得 土 地使 用 权 时 支 付 的 地 价 款 和 有 关 费 用 、 开 发 土 地 和新 建 房 及 配 套 设 施 的 成 本 和 规 定 的 费 用 、 转 让 房地 产 有 关 的 税 金 , 并 允 许 加 计 20%的 扣 除 。 这可 以 使 从 事 房 地 产 开 发 的 纳 税 人 有 一 个 基 本 的 投 资 回 报 , 以 调 动其 从 事 正 常 房 地 产 开 发 的 积 极 性 。 ( 四 ) 转 让 旧 房 及 建 筑 物 的 , 在 计 算 其 增值 额 是 时 , 允 许 扣 除 由 税 务 机 关 参 照 评 估 价 格 确定 的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 以 及 在 转 让 时 交 纳 的 有 关 税金 。 这 主 要 是 考 虑 到 如 果 按 原 成 本 价 作 为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 为 尽合 理 。 而 采 用 评 估 的 重 置 成 本 价 能 够 相 对 消 除 通 货 膨 胀 因 素 的 影响 , 比 较 合 理 。 三 、 房 地 产 评 估 的 计 税 事 项 在 征 税 中 , 对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的 , 需 要 进 行 房地 产 评 估 : ( 一 ) 出 售 旧 房 及 建 筑 物 的 ; ( 二 ) 隐 瞒 、 虚 报 房 地 产 成 交 价 格 的 ; ( 三 ) 提 供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不 实 的 ; ( 四 ) 转 让 房 地 产 的 成 交 价 格 低 于 房 地 产 评 估价 格 , 又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 房 地 产 评 估 价 格 , 是 指 由 政 府 批 准 设 立 的 房 地 产 评 估 机构 根 据 相 同 地 段 、 同 类 房 地 产 进 行 综 合 评 定 的 价 格 , 税 务 机 关 根据 评 估 价 格 , 确 定 其 转 让 房 地 产 的 收 入 、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等 , 及 计算 房 地 产 转 让 时 所 要 缴 纳 的 土 地 增 值 税 。 对 评 估 价 与 市 场 交 易 价差 距 较 大 的 转 让 项 目 , 税 务 机 关 有 权 不 予 确 认 , 要 求 其 重 新 评 估 。纳 税 人 交 纳 的 评 估 费 用 , 允 许 作 为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予 以 扣 除 。 采 用评 估 办 法 , 符 合 市 场 经 济 的 原 则 , 有 利 于 维 护 税 收 法 纪 , 加 强 征 管 。 四 、 对 转 让 旧 房 及 建 筑 物 的 ,在 计 算 土 地 增 值 税 时 ,应 将 土 地 与 建 筑 物 和 附 着 物 视 为 一 体 (尽 管 从 形态 上 可 以 区 分 开 ),不 得 将 土 地 使 用 权 与 建 筑 物 和附 着 物 分 割 开 ,分 别 计 税 。五 、 对 转 让 旧 房 及 建 筑 物 的 ,在 计 算 扣 除 项 目 时 不得 采 用 评 估 价 格 ,应 据 实 扣 除 。 具 体 为 : A.以 出 让 方 式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 为 支 付 的土 地 出 让 金 ; B.以 行 政 划 拨 方 式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 为 转让 土 地 使 用 权 时 按 规 定 补 交 的 出 让 金 ; C.经 转 让 方 式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 为 支 付 的地 价 款 。 六 、 确 定 房 地 产 转 让 收 入 的 注 意 事 项 (一 ) 直 接 销 售 应 税 房 地 产 收 入 确 定 。 纳税 人 直 接 转 让 房 地 产 所 取 得 的 收 入 ,是 指 包 括 货币 收 入 、 实 物 收 入 和 其 他 收 入 在 内 的 全 部 价 款 及有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不 允 许 从 中 减 除 任 何 成 本 费 用 。 对 取 得 的 实 物 收 入 ,要 按 收 入 时 的 市 场 价格 折 算 成 货 币 收 入 ; 对 取 得 的 无 形 资 产 收 入 ,要 进 行 专 门 的 评 估 ,在确 定 其 价 值 后 折 算 成 货 币 收 入 。 对 取 得 的 收 入 为 外 国 货 币 的 ,应 当 以 取 得收 入 当 天 或 当 月 1日 国 家 公 布 的 市 场 汇 价 折 合 人民 币 ,据 以 计 算 土 地 增 值 税 税 额 。 当 月 以 分 期 收款 方 式 取 得 的 外 币 收 入 ,也 应 按 实 际 收 款 日 或 收款 当 月 1日 国 家 公 布 的 市 场 汇 价 折 合 人 民 币 。 (二 ) 非 直 接 销 售 应 税 房 地 产 收 入 确 定 。 A.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下 列 行 为 应 视 同 销 售 确 认 收 入 a.开 发 产 品 用 于 开 发 产 品 用 于 职 工 福 利 、 奖励 ; b.开 发 产 品 用 于 对 外 投 资 、 分 配 给 股 东 或 投资 人 ; c.开 发 产 品 用 于 抵 偿 债 务 、 换 取 其 他 单 位 和个 人 的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 d.开 发 产 品 用 于 赞 助 、 广 告 等 。 上 述 行 为 发 生 所 有 权 转 移 时 应 视 同 销 售 房地 产 , 其 收 入 按 下 列 方 法 和 顺 序 确 认 : 1.按 本 企 业 在 同 一 地 区 、 同 一 年 度 销 售 的 同类 房 地 产 的 平 均 价 格 确 定 ; 2.由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参 照 当 地 当 年 、 同 类 房 地产 的 市 场 价 格 或 评 估 价 值 确 定 。 但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将 开 发 的 部 分 房 地 产 转为 企 业 自 用 或 用 于 出 租 等 商 业 用 途 时 , 如 果 产 权未 发 生 转 移 , 不 征 收 土 地 增 值 税 , 在 税 款 清 算 时不 列 收 入 , 不 扣 除 相 应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 .非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下 列 行 为 应 视 同 销 售 确 认 收入 a.职 工 福 利 、 奖 励 ; b.对 以 房 地 产 投 资 联 营 和 合 作 建 房 分 配 给 股东 或 投 资 人 再 转 让 的 房 地 产 ; c.抵 偿 债 务 、 换 取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非 货 币性 资 产 ; d.赞 助 、 广 告 等 。 上 述 行 为 发 生 所 有 权 转 移 时 应 视 同 销 售 房 地产 , 其 收 入 确 认 原 则 同 上 .单 位 和 个 人 互 换 房 地 产 转 让 收 入 的 确 认 a.单 纯 房 地 产 互 换 ; b.房 地 产 互 换 差 额 部 分 以 货 币 、 实 物 等 经 济利 益 作 为 补 偿 的 ; 买 卖 双 方 上 述 行 为 都 发 生 了 所 有 权 转 移 , 交换 双 方 取 得 了 实 物 形 态 的 收 入 , 属 于 征 税 范 围 ,应 视 同 销 售 房 地 产 , 其 收 入 按 下 列 方 法 和 顺 序 确认 : 1.按 所 置 换 的 房 地 产 在 同 一 地 区 、 同 一 年 度销 售 的 同 类 房 地 产 的 平 均 价 格 确 定 ; 2.由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参 照 所 置 换 的 房 地 产 当 地当 年 、 同 类 房 地 产 的 市 场 价 格 或 评 估 价 值 确 定 。 个 人 互 换 自 有 居 住 用 房 地 产 的 免 征 土 地 增 值 税 七 、 相 关 概 念 房 地 产 产 权 .土 地 使 用 权 建 筑 物 附 着 物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土 地 使 用 权 转 让 重 置 成 本 价 成 新 度 折 扣 率 第 三 讲 征 收 管 理 内 容 : 纳 税 期 限 纳 税 地 点 和 征 收 机 关 纳 税 手 续 纳 税 申 报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税 款 预 征 转 让 旧 房 及 建 筑 物 的 税 款 征 收 一 、 纳 税 期 限 纳 税 人 应 在 转 让 房 地 产 合 同 签 订 后 的 七 日内 , 到 房 地 产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纳 税 申 报 ,并 在 税 务 机 关 核 定 的 期 限 内 缴 纳 土 地 增 值 税 。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核 定 的 纳 税 期 限 , 应 在 纳 税人 转 让 房 地 产 合 同 签 订 后 , 办 理 房 地 产 权 属 变 更手 续 前 。二 、 纳 税 地 点 和 征 收 机 关 ( 一 ) 纳 税 地 点 。 纳 税 人 应 向 房 地 产 所 在 地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纳 税 申 报 。 房 地 产 所 在 地 , 是 指 房 地 产 的 座 落 地 。 纳 税人 转 让 房 地 产 座 落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地 区 的 , 应按 房 地 产 所 在 地 分 别 申 报 纳 税 。 ( 二 ) 征 收 机 关 。 土 地 增 值 税 由 税 务 机 关 征收 。 土 地 管 理 部 门 、 房 产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向 税 务机 关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 并 协 助 税 务 机 关 依 法 征 收 土地 增 值 税 。 纳 税 人 未 按 照 本 条 例 缴 纳 土 地 增 值 税 的 , 土 地 管 理 部 门 、 房 产 管 理 部 门 不 得 办 理 有 关 的 权属 变 更 手 续 。 土 地 管 理 部 门 、 房 产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向 税 务机 关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 是 指 向 房 地 产 所 在 地 主 管 税务 机 关 提 供 有 关 房 屋 及 建 筑 物 产 权 、 土 地 使 用 权 、土 地 出 让 金 数 额 、 土 地 基 准 地 价 、 房 地 产 市 场 交易 价 格 及 权 属 变 更 等 方 面 的 资 料 。 三 、 纳 税 手 续 ( 一 ) 纳 税 人 应 在 转 让 房 地 产 合 同 签 订 后 的七 日 内 , 到 房 地 产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纳 税申 报 , 并 向 税 务 机 关 提 交 房 屋 及 建 筑 物 产 权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书 , 土 地 转 让 、 房 产 买 卖 合 同 , 房地 产 评 估 报 告 及 其 他 与 转 让 房 地 产 有 关 的 资 料 。 纳 税 人 因 经 常 发 行 房 地 产 转 让 而 难 以 在 每 次转 让 后 申 报 的 , 经 税 务 机 关 审 核 同 意 后 , 可 以 定期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 具 体 期 限 由 税 务 机 关 根 据 情 况确 定 。 ( 二 ) 纳 税 人 按 照 税 务 机 关 核 定 的 税 额 及 规定 期 限 缴 纳 土 地 增 值 税 。 四 、 纳 税 申 报( 一 )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纳 税 申 报 从 事 房 地 产 开 发 的 纳 税 人 , 在 其 开 发 项 目 审核 批 准 后 30日 内 到 项 目 所 在 地 主 管 地 方 税 务 机关 进 行 登 记 , 填 报 土 地 增 值 税 项 目 登 记 表 ,同 时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 复 印 件 ) :1. 土 地 使 用 权 受 让 合 同 或 批 准 文 件 ;2. 立 项 报 告 ;3. 项 目 规 划 建 设 技 术 指 标 ;4. 项 目 的 预 、 概 算 。5. 主 管 地 方 税 务 机 关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料 。 从 事 房 地 产 开 发 的 纳 税 人 , 应 于 每 个 月 份 终了 后 10日 内 进 行 土 地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 对 房 地 产 转 让 次 数 少 且 金 额 较 小 的 纳 税 人 ,也 可 按 季 申 报 , 在 每 个 季 度 终 了 后 10日 内 进 行土 地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 纳 税 人 按 季 或 按 月 进 行 申 报 , 由 县 ( 市 、 区 ) 地方 税 务 机 关 确 定 。 纳 税 人 因 特 殊 情 况 , 不 能 按 期 办 理 纳 税 申 报的 , 应 在 规 定 的 申 报 期 内 , 向 主 管 地 方 税 务 机关 申 请 延 期 申 报 。 经 批 准 延 期 申 报 的 , 纳 税 人 应 当 在 纳 税 期限 内 按 照 上 期 实 际 缴 纳 的 税 款 或 者 地 方 税 务 机关 核 定 的 税 款 预 缴 土 地 增 值 税 。 ( 二 ) 非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纳 税 申 报 非 从 事 房 地 产 开 发 的 纳 税 人 , 应 自 转 让 房 地 产 合 同签 订 之 日 起 7日 内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 纳 税 人 转 让 旧 房 及 建 筑 物 , 分 期 取 得 转 让 收 入 的 ,应 在 取 得 房 地 产 转 让 收 入 7日 内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 三 ) 纳 税 申 报 材 料从 事 房 地 产 开 发 的 纳 税 人 在 办 理 纳 税 申 报 时 应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 主 管 地 方 税 务 机 关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料 。 纳 税 人 转 让 单 宗 或 能 够 清 算 的 房 地 产 , 在 办 理 纳 税 申 报 时 除 提 供 第六 条 所 规 定 的 资 料 外 , 还 应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 房 屋 及 建 筑 物 产 权 、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书 ; 房 地 产 开 发 成 本 、 费 用 的 凭 证 ( 包 括 地 价 款 、 出 让 金 、 房 产 开 发 成 本 、 费 用 等 ) ; 与 转 让 房 地 产 有 关 的 完 税 凭 证 和 费 用 凭 证 ; 房 地 产 评 估 报 告 ; 土 地 出 让 、 转 让 、 划 拨 、 房 产 买 卖 合 同 ; 主 管 地 方 税 务 机 关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料 。 土 地 增 值 税 项 目 登 记 表 填 报 日 期 : 年 月 日 转 让 单 位 名 称 转 让 单 位 负 责 人 受 让 单 位 名 称 受 让 单 位 负 责 人 转 让 单 位 地 址 经 办 人 , 电 话 转 让 项 目 名 称 : 转 让 土 地 、 房 地 产 座 落 地 : 转 让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书 号 转 让 土 地 面 积 2 转 让 房 屋 产 权 证 书 号 转 让 建 筑 面 积 2 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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