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制与税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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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税 制 与 税 法李 香 菊西 安 交 通 大 学 经 济 与 金 融 学 院 财 政 系2011.9.9 税 收 这 一 古 老 的 范 畴 受 到 前 所 未 有 的 关 注 近 日 热 词 ,非 “ 税 ” 莫 属 。 无 论 是 个 人 所 得 税 费 用 扣 除 标 准 的 提 高 , 还 是 “ 月 饼 税 ” 、“ 房 产 加 名 税 ” , 税 收 已 经 构 成 了 今 日 中 国 最 受 关 注 的 问 题 之 一 。 一 税 激 起 千 层 浪 所 谓 “ 月 饼 税 ” , 是 指 单 位 如 果 向 职 工 个 人 发 放 月 饼 , 应 折 算 成 货 币 计 入 个 人 当 月 收入 计 算 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 而 “ 房 产 加 名 税 ” , 是 指 夫 妻 一 方 , 在 婚 后 如 果 要 在 婚 前 另一 方 购 置 的 房 产 上 加 名 , 需 视 同 不 动 产 赠 与 , 缴 纳 不 动 产 交 易 契 税 。 月 饼 征 税 和 房 产 加 名 征 税 是 我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和 房 产 交 易 契 税 中 的 一 个 小 小 项 目 。 这 两个 小 得 不 能 再 小 的 税 收 项 目 , 最 近 却 名 声 大 振 , 闹 得 沸 沸 扬 扬 。 不 但 百 姓 饭 后 茶 余 议论 纷 纷 , 报 纸 杂 志 、 电 台 和 电 视 台 , 更 是 不 惜 篇 幅 争 相 报 道 , 各 种 观 点 和 看 法 充 斥 着媒 体 , 一 时 间 成 为 社 会 舆 论 焦 点 。 税 的 相 关 话 题 能 激 起 最 热 烈 的 争 论 , 争 论 彰 显 了 民 意 的 威 力 。 近 几 年 , 无 论 是 车 船 税、 房 产 税 还 是 个 人 所 得 税 等 , 都 在 舆 论 的 吵 吵 嚷 嚷 中 使 得 政 府 的 举 措 有 上 了 一 丝 谨 慎。 个 人 所 得 税 在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3000元 起 征 点 方 案 基 础 上 , 进 一 步 提 高 为 3500元 。 有 人撰 文 把 500元 称 为 体 现 民 意 的 500元 , 把 网 上 投 票 称 为 税 收 改 进 一 小 步 , 民 主 立 法 一 大步 。 又 如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8月 31日 做 出 “ 夫 妻 一 方 婚 前 房 产 婚 后 另 一 方 加 名 免税 ” 的 决 定 说 明 , 地 方 无 权 征 税 , 征 税 不 合 情 理 , 免 税 顺 应 民 意 。 西 方 人 称 税 收 是 拔 鹅 毛 的 艺 术 , 尽 量 拔 最 多 的 鹅 毛 , 而 让 鹅 的 叫 声 最 小 。 “ 月 饼 税 ”引 起 的 喧 嚣 说 明 , 鹅 毛 拔 得 有 点 疼 。 我 国 为 什 么 会 存 在 如 此 众 多 不 合 情 理 的 税 法 呢 ? 问 题 在 于 我 国 税 收 立 法 制 度 存 在 较 大 缺 陷 。 小税 收 大 争 议 中 的 改 革 期 待 , 税 收 虽 小 , 问 题 很 大 , 令 人 深 思 。 与 纳 税 有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是 广 大 民 众 最 直 接 、 最 现 实 、 最 看 得 见 的 利 益 。 我 国 出 现 了 公 民 关 心税 法 热 情 从 未 有 过 的 高 涨 , 不 但 唤 醒 了 公 民 维 护 税 法 权 益 意 识 , 也 同 时 提 升 了 公 民 履行 依 法 纳 税 的 职 责 。 西 方 谚 语 : “ 人 生 有 两 件 事 不 可 避 免 , 一 是 死 亡 , 二 是 纳 税 。 ” 皇 粮 国 税 , 古 已 有 之 。 从 古 至 今 , 有 国 家 即 有 税 。 税 收 是 文 明 的 代 价 。 任 何一 个 文 明 社 会 的 存 在 与 发 展 , 都 不 能 没 有 税 收 。 马 克 思 说 : “ 税 收 是 喂 养 政 府 的 奶 娘 ” 、 “ 赋 税 是 政 府 的 经 济 基 础 ” “ 国家 存 在 的 经 济 体 现 就 是 捐 税 ” 。 北 宋 李 觏 :“民 之 大 命 ,谷 米 也 ;国 之 所 宝 ,租 税也 。 ” 一 句 名 言 道 破 政 府 和 人 民 关 系 的 本 质 。 税 收 作 为 国 家 在 经 济 上 的 存 在 与 表 现 , 从 古 至 今 成 为 各 国 政 府 获 取 财 政 收入 的 最 主 要 形 式 ( 现 代 社 会 税 收 一 般 占 国 家 财 政 收 入 的 90%以 上 。 是 国 家 赖以 存 在 和 发 展 的 物 质 基 础 。 “ 俗 话 说 没 财 无 政 。 因 此 , 现 代 国 家 人们 往 往 称 其 为 税 收 国 家 ) 并 对 个 人 经 济 活 动 和 社 会 经 济 运 行 等 方 面 产 生 重 大影 响 , 并 由 此 形 成 国 家 、 企 业 和 个 人 之 间 的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 现 代 社 会 国 家 与 人 民 的 联 系 更 多 地 以 税 收 为 纽 带 , 征 税 导 致 纳 税 人 财 产 所 有权 的 无 偿 转 移 。 若 国 家 的 征 税 权 力 不 受 控 制 , 必 然 对 纳 税 人 财 产 权 构 成 极 大威 胁 。 所 以 征 税 应 体 现 宪 政 的 精 神 , 符 合 宪 法 的 规 定 。 在 影 响 人 们 收 入 与 福 利 的 各 种 经 济 关 系 中 , “ 税 ” 是 极 其 重 要 的 一 环 。 税 与人 们 的 经 济 利 益 系 系 相 关 , 自 然 关 注 税 制 改 革 。 在 各 国 的 竞 选 中 , 税 收 问 题历 来 是 最 敏 感 的 问 题 之 一 , 增 税 或 减 税 一 向 是 政 治 角 逐 者 最 为 关 注 的 问 题 。竞 选 的 任 何 一 方 都 不 敢 有 丝 毫 的 懈 怠 , 其 提 出 的 竞 选 纲 领 必 须 充 分 体 现 纳 税 人 的 意 志 , 取 得 纳 税 人 的 信 任 和 谅 解 , 对 此 稍 有 不 慎 , 就 会 导 致 满 盘 皆 输 。 税 制 改 革 最 能 争 取 民 众 对 民 主 改 革 的 支 持 。 人 生 在 世 必 然 要 和 税 收 打 交 道 2006年 农 业 税 的 取 消 , 减 轻 了 农 民 的 直 接 税 负 担 , 对于 缩 小 城 乡 收 入 差 距 有 一 定 作 用 。 很 多 人 因 此 就 认 为 农村 居 民 不 再 存 在 税 收 负 担 的 问 题 , 在 调 节 城 乡 收 入 差 距的 问 题 上 税 收 的 调 控 作 用 已 经 达 到 最 大 限 度 , 但 这 仅 仅是 从 直 接 税 的 角 度 来 考 察 。 在 现 行 以 间 接 税 为 主 体 的 税 收 制 度 下 , 农 村 居 民 表 面 上虽 然 无 需 再 直 接 缴 纳 税 费 , 但 实 际 上 他 们 仍 然 承 担 着 各类 间 接 税 和 暗 税 。 农 村 居 民 承 担 的 间 接 税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个 部 分 : 一 是 购 买 日 常 用 品 时 需 承 担 增值 税 ; 二 是 消 费 白 酒 、 卷 烟 、 摩 托 车 、 焰 火 、 汽 油 、 柴 油 等 应 税 消 费 品 时 需承 担 消 费 税 : 三 是 进 行 与 生 活 息 息 相 关 的 劳 务 活 动 如 交 通 运 输 、 邮 电 通 讯 、金 融 保 险 等 服 务 时 需 承 担 营 业 税 : 四 是 从 事 生 产 劳 动 时 , 购 进 农 业 生 产 资 料( 如 农 机 农 具 、 农 膜 等 ) 无 法 抵 扣 的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 五 是 承 担 增 值 税 、 消 费 税 、 营 业 税 的 同 时 需 承 担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 六 是 承 担 进 口 商 品 的 关 税 、 消 费税 和 增 值 税 。 中 国 的 宏 观 税 负 备 受 质 疑 福 布 斯 杂 志 “ 全 球 税 负 痛 苦 指 数 ” 排 名 : 中 国名 列 前 三 甲 。 就 宏 观 税 收 负 担 率 的 国 际 比 较 而 言 ,中 国 还 未 成 为 高 收 入 国 家 , 但 宏 观 税 收 负 担 已 达 到 高收 入 国 家 的 水 平 , 这 是 一 个 不 争 的 事 实 。 宏 观 税 负 过高 必 然 挤 压 民 众 的 福 利 . 从 国 民 财 富 分 配 的 角 度 看 , 94分 税 制 提 高 旧 两 个 比 重 后 , 我国 “ 国 ” 与 “ 民 ” 之 间 收 入 分 配 的 最 大 症 结 , 除 了 政 府 收 入增 长 过 快 , 国 民 收 入 分 配 的 大 蛋 糕 政 府 切 割 太 多 之 外 , 更 重要 的 , 大 多 数 的 钱 并 没 有 直 接 用 于 民 生 福 利 , 在 基 础 设 施 和行 政 费 用 上 支 出 太 多 , 挤 压 了 民 众 的 幸 福 感 。 按 十 七 大 报 告 要 求 , 提 高 新 “ 两 个 比 重 ” , 进 一 步 改革 现 行 财 政 分 配 体 制 和 税 收 制 度 。 改 革 开 放 30多 年 财 政 收 入 变 化 GDP蛋 糕 国 民 收 入 : 政 府 收 入 +企 业 收 入 +个 人 收 入 1978年 全 国 财 政 收 入 只 有 1132亿 元 。 2010年 全 国 财 政 收 入 就 达 到83080.32亿 元 , 比 上 年 增 加 了 1.4万 亿 元 , 增 幅 是 21.3%。 1994年 到 2010年 , 我 国 税 收 收 入 由 5127亿 元 增 加 到 73211亿 元 , 增 长 了 13.3倍 , 年 均 增长 18.1%。 如 果 加 上 地 方 政 府 的 卖 地 收 入 , 更 是 惊 人 。 中 国 30年 的 高 速 发 展 , 积 累 了 大 量 财 富 。 2010年 的 GDP达 39万 多 亿 元 。 国家 实 力 增 强 了 , 而 财 政 收 入 意 味 着 政 府 富 裕 了 。 财 政 收 入 的 增 长 为 政 府 公共 管 理 职 能 的 扩 大 提 供 了 有 力 的 支 持 , 让 人 们 享 受 到 了 越 来 越 多 的 公 共 福利 。 但 也 要 注 意 到 政 府 税 收 的 大 幅 增 加 则 意 味 着 分 配 给 社 会 的 部 分相 应 地 减 少 了 。 同 时 政 府 部 门 在 财 政 资 金 使 用 权 上 过 度 扩 张 ,资 金 使 用 不 透 明 的 情 况 相 当 严 重 , 公 款 奢 侈 消 费 现 象 屡 屡 发 生, 致 使 政 府 公 信 力 下 降 。 分 税 制 财 政 体 制 是 “ 一 盘 没 有 下 完 的 棋 ” 中 国 政 府 治 理 的 大 痼 疾 政 府 间 财 力 和 事 权 严 重 失调 。 即 财 权 层 层 上 收 , 事 权 层 层 下 放 , 财 力 与 事 权 不对 称 在 政 府 财 政 收 入 大 幅 增 长 的 近 十 年 , 各 级 政 府 伴 生 了一 个 尴 尬 局 面 “中 央 财 政 蒸 蒸 日 上 , 省 级 财政 喜 气 洋 洋 , 市 级 财 政 稳 稳 当 当 , 县 级 财 政 哭爹 喊 娘 , 乡 镇 财 政 精 精 光 光 。 ” 中 央 财 政 的 富 饶 和 地 方 财 政 尤 其 是 县 乡 财 政 的 贫 瘠, 正 在 将 社 会 稳 定 和 经 济 发 展 绷 紧 到 难 以 承 受 的 地 步 1994 2010年 全 国 税 收 收 入 增 长 态 势 图 1994 2010年 GDP增 速 与 税 收 增 速 图 罕 见 而 特 殊 的 增 长 : 世 界 奇 迹一 般 规 律 : 财 政 收 入 以 略 高 于 GDP增 长 的 速 度 增 长罕 见 而 特 殊 的 增 长 : 没 有 开 征 新 税 ,税 率 没 有 大 幅 提 高 , 税 制 格 局 未 作 大 的 调整稍 许 调 整 : 个 人 存 款 利 息 所 得 税 车 辆 购 置 税 +提 高 部 分 地 区 资 源 税 率 +扩 大消 费 税 征 收 范 围 停 征 农 业 税 暂 停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方 向 调 节 税 东 北 三省 、 中 部 26市 、 内 蒙 东 部 5盟 部 分 行 业 、 汶 川 地 震 灾 区 实 行 增 值 税 转 型 提高 个 人 所 得 税 费 用 扣 除 标 准 等 一 系 列 减 税 措 施 的 情 况 下 实 现 的 。 有 别 于 一 般 世 界 税 收 增 长 规 律 的 特 殊 : 税 收 跳 跃 式 增 长 税 制 变革 支 出 激 增财 政 收 入 增 长 : 高 速 、 快 速 、 超 常 、 犹 如 跨 栏 的 跳 跃 式 增 长 .财 政 连 年 增 收: 2010财 政 收 入 83080.32亿 元 , 比 上 年 增 长 21.3%。税 收 跳 跃 式 增 长 虽 然 增 加 了 政 府 财 力 , 但 是 却 加 重 了 国 民 的 税 收负 担 , 如 果 税 收 的 增 长 幅 度 长 期 高 于 居 民 收 入 的 增 长 , 将 可 能会 陷 入 国 富 民 不 强 的 怪 圈 。 第 一 章 导 论第 一 节 公 共 物 品 与 政 府 税 收第 二 节 税 收 制 度 和 税 法第 三 节 税 收 实 体 法 与 税 收 程 序 法第 四 节 税 法 的 运 行第 五 节 税 收 分 类 及 税 制 体 系 第 一 节 公 共 物 品 与 政 府 税 收 什 么 是 税 收 ? 政 府 为 什 么 要 征 税 ? 税 的 内 涵 包 括 哪 些 内 容 ? 这 不 仅 是 税 收 学 所 涉 及 的 基 本 问 题 ,也 是中 国 税 制 必 须 首 先 解 答 的 问 题 。 一 、 公 共 物 品 与 政 府 税 收 ( 一 ) 公 共 物 品 与 私 人 物 品 私 人 物 品 ( Private goods 吃 穿 用 等 ) , 由 市 场 提 供 , 交 易 基本 上 是 一 种 自 愿 的 平 等 的 和 等 价 的 交 易 。 人 们 按 其 收 入 和 偏 好 ,通 过 货 币 投 票 显 示 需 求 或 偏 好 。 公 共 物 品 ( Public goods 国 防 、 治 安 、 消 防 、 公 共 卫 生 、 食品 安 全 、 环 境 保 护 等 等 ) 由 政 府 提 供 。 通 过 公 共 选 择 ( 特 殊 的媒 介 如 投 票 、 利 益 集 团 、 代 议 制 、 政 党 和 政 府 等 ) 显 示 需 求 或 偏好 。 政 治 市 场 上 的 交 易 具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非 自 愿 性 、 不 平 等 性 和 强制 性 。 在 多 数 票 规 则 下 , 少 数 必 须 服 从 多 数 。 少 数 的 强 势 利 益 集团 可 以 通 过 政 府 制 定 的 制 度 , 强 加 给 全 体 社 会 成 员 。 今 天 , 只 要 你 走 出 家 门 , 举 目 四 望 , 公 共 物 品 几 乎 无 所 不 在 公 共 物 品 的 存 在 对 一 个 社 会 的 运 行 和 发 展 来 说 至 关 重 要 。 想 象 一下 , 如 果 城 市 里 的 环 卫 工 人 罢 工 , 警 察 解 散 , 交 通 、 消 防 、 环 保等 机 构 停 止 运 行 , 会 对 社 会 秩 序 造 成 什 么 冲 击 ? 后 果 不 堪 设 想 。 公 共 物 品 是 由 一 个 社 会 全 体 成 员 共 同 享 用 的 产 品 或 劳 务 ,是 指专 门 用 于 满 足 维 系 整 个 社 会 群 体 共 同 需 要 的 产 品 或 劳 务 。 “ 食 ” 面 埋 伏 : 加 强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公 共 物 品 分 类1. 形 态 上 包 括 三 大 类 : 物 质 性 公 共 物 品 、 制 度 性 公 共 物 品 、公 共 精 神 ( 每 一 项 公 共 物 品 的 生 产 决 策 , 是 如 何 收 集 、 整 理 、吸 纳 、 体 现 公 民 的 意 愿 和 需 求 , 以 及 最 终 在 多 大 程 度 上 体 现公 民 的 意 愿 ) 2.公 共 物 品 按 使 用 价 值 分 : 纯 公 共 物 品 和 准 公 共 物 品3.按 覆 盖 范 围 分 ( 政 府 分 层 , 由 不 同 级 次 政 府 提 供 )地 方 性 公 共 物 品 : 如 路 灯 、 地 方 图 书 馆 等 。全 国 性 公 共 物 品 : 如 国 防 、 外 交 等 。世 界 性 公 共 物 品 : 如 空 间 大 气 层 保 护 、 世 界 性 传 染 病防 治 等 。 公 共 产 品 的 特 征 ( 1) 效 用 的 不 可 分 割 性 公 共 产 品 ( 与 劳 务 ) 具 有 联 合 消 费 、 共 同 受益 的 特 点 . ( 2) 受 益 的 非 排 他 性 公 共 产 品 或 劳 务 不 因 为 一 部 分 人 的 使 用 , 而将 其 他 人 排 除 在 外 。 如 路 灯 ( 3) 非 竞 争 性 对 于 公 共 产 品 而 言 , 增 加 一 个 消 费 者 的 边 际成 本 等 于 零 。 税 收 体 现 的 是 政 府 和 大 众 之 间 的 一 种 交 易 关 系 公 共 物 品 是 社 会 运 行 必 需 的 , 但 在 简 单 形 态 的 市 场 上 ,没 有 人 购 买 公 共 物 品 , 就 不 会 有 资 源 去 投 入 生 产 。 人 们 只 好 组 织 一 个 特 殊 机 构 , 专 门 提 供 公 共 物 品 。 这 个机 构 不 可 能 凭 空 变 出 公 共 物 品 , 机 构 里 的 人 也 不 能 不 养家 过 日 子 , 它 必 须 向 大 家 要 钱 税 收 , 这 个 机 构 就 是政 府 。 在 现 代 社 会 里 , 政 府 的 角 色 定 位 是 在 向 民 众 征收 税 款 的 同 时 , 负 责 提 供 一 系 列 公 共 物 品 和 公 共服 务 治 安 、 消 防 、 环 保 、 公 路 、 路 灯 、 基 础教 育 、 社 会 保 障 等 等 。 税 收 在 本 质 上 是 以 满 足 公 共 需 要 为 目 的 , 由 政 府 凭 借政 治 权 力 ( 公 共 权 力 ) 进 行 分 配 所 体 现 的 特 殊 分 配 关 系 。 公 共 产 品 与 政 府 税 收 的 关 系 : 税 收 价 格 论 、 社 会 契 约 论 税 收 可 以 视 为 公 民 购 买 公 共 服 务 的 价 格 。 正 如 美 国 大法 官 霍 尔 姆 斯 所 言 : “ 税 是 文 明 的 对 价 ” 。 对 纳 税 人 来 说 : 税 收 是 人 们 购 买 或 享 受 政 府 提 供 的 公共 物 品 或 服 务 所 支 付 的 一 种 特 殊 形 式 的 “ 价 格 ” 。 它 不是 自 愿 购 买 的 , 而 是 由 政 府 强 制 征 收 的 。 对 政 府 来 说 : 征 税 是 弥 补 向 纳 税 人 提 供 公 共 物品 的 “ 成 本 补 偿 ” 。 “ 税 ” 的 概 念 所 反 映 的 是 个 体 的 人 ( 自 然 人 或 法 人 ) 与 政 府 之间 的 一 种 交 易 关 系 。 纳 税 人 支 付 出 去 的 是 税 , ” 买 ” 回 来 的 是 政府 所 提 供 的 公 共 产 品 与 服 务 , 如 国 防 、 外 交 、 法 律 和 秩 序 等 。 纳 税 人 权 益 : 税 负 高 低 应 与 政 府 提 供 的 公 共 物 品 的 数 量和 质 量 相 当 。 去 年 我 国 税 收 收 入 7.13万 亿 元 。 税 收 : 取 之 于 民 , 用 之 于 民 纳 税 人 权 益 : 税 负 高 低 应 与 政 府 提 供 的 公 共 物 品 的 数 量 和 质 量 相 当 人 们 的 纳 税 负 担 会 影 响 他 们 的 收 支 状 况 与 福 利 水 平 。 老 百 姓 交 的 税 越 多 ,可 以 用 来 购 买 其 他 商 品 的 钱 就 越 少 。 从 企 业 的 角 度 看 , 交 的 税 越 多 , 利 润越 少 。 虽 然 企 业 可 以 把 一 部 分 税 转 嫁 给 消 费 者 , 但 这 种 转 嫁 会 减 少 消 费 者的 购 买 力 , 进 而 减 少 企 业 的 生 产 和 投 资 , 最 终 结 果 , 会 减 少 居 民 的 就 业 机会 以 及 获 得 更 高 工 资 的 可 能 。 纳 税 人 的 权 益 也 就 有 了 衡 量 的 标 尺 纳 税 人 税 收 负 担 的 高 低 应 主 要 取 决于 政 府 所 提 供 的 公 共 服 务 的 数 量 和 质 量 , 而 要 使 纳 税 人 购 买 的 公 共 产 品 或服 务 “ 物 有 所 值 ” 防 止 国 家 滥 用 征 税 权 侵 犯 公 民 的 权 利 , 必 须 从 宪 政 角 度, 加 强 法 治 建 设 , 强 化 对 税 款 使 用 的 监 督 权 。 美 国 有 位 每 年 视 察 白 宫 的 老太 太 。 纳 税 人 维 护 自 己 纳 税 之 后 的 权 益 载 体 就 是 政 府 每 年 一 度 的 预 算 报 告 。 仅 仅有 这 样 一 个 理 念 层 面 的 标 尺 显 然 不 够 , 关 注 政 府 的 预 算 报 告 并 将 其 作 为 纳税 人 维 权 的 基 本 路 径 。 政 府 的 钱 取 之 于 民 , 需 要 首 先 得 到 民 众 的 同 意 , 而民 众 对 于 政 府 怎 样 花 钱 , 也 应 当 享 有 控 制 权 。 宪 法 的 基 本 精 神 就 是 限 制 国 家 权 力 和 保 障 公 民 基 本 权 利 。 考 察 现 代 宪 政 制度 之 发 源 地 英 国 的 历 史 , 人 们 发 现 , 英 国 尽 管 没 有 现 代 意 义 上 的 单 一 成 文宪 法 文 本 , 但 历 史 上 曾 经 出 现 、 并 始 终 有 效 的 几 份 古 老 的 宪 法 文 本 , 一 直 以 税 为 核 心 , 不 论 是 大 宪 章 、 权 利 请 愿 书 , 还 是 权 利 法 案 ,均 是 如 此 。 而 它 们 关 于 税 的 宪 法 性 规 定 , 都 反 复 申 明 一 点 : 未 经 议 会 同 意, 国 王 不 得 征 任 何 税 。 征 税 乃 是 代 表 人 民 的 议 会 的 排 他 性 权 力 。 “ 三 公 ” 经 费 千 呼 万 唤 始 出 来 :2010中 央 “ 三 公 ” 经 费 94.7亿 元 未 经 臣 民 同 意 不 得 征 税 英 国 的 自 由 大 宪 章 中 世 纪 的 英 国 , 国 王 和 贵 族 在 土 地 等 级 分 封 制的 基 础 上 形 成 了 整 个 政 治 社 会 的 两 大 势 力 。 国 王 占 有 大 部 分 政 治 和 经 济 资 源 , 并 贪 婪 地 要求 贵 族 们 缴 纳 贡 赋 、 履 行 保 卫 国 家 安 全 的 义 务。 同 时 , 国 王 也 有 义 务 保 护 贵 族 的 利 益 , 象 征性 的 邀 请 其 参 与 政 治 活 动 , 以 避 免 贵 族 们 在 利益 得 不 到 保 障 的 情 况 下 , 产 生 积 怨 , 并 进 而 威胁 到 国 王 的 统 治 权 。 然 而 这 种 简 单 维 持 的 关 系 虽 然 没 有 通 过 法 律 予以 确 认 , 习 俗 的 力 量 却 使 得 两 者 之 间 基 本 保 持了 一 种 政 治 上 的 平 衡 , 但 这 种 平 衡 却 在 后 来 历任 英 王 的 横 征 暴 敛 下 完 全 被 打 破 了 。 英 国 自 由 大 宪 章 的 主 要 内 容 自 由 大 宪 章 的 大 部 分 内 容 是 重 申 贵 族 和 僧 侣 的 特 权 , 也有 少 数 涉 及 市 民 的 , 如 统 一 度 量 衡 等 。 其 中 最 为 经 典 的 规 定 是, 除 固 定 税 金 外 , 国 王 若 要 征 收 其 他 税 金 必 须 召 开 贵 族 会 议 决定 , 否 则 不 得 征 收 额 外 税 金 等 。 大 宪 章 第 12条 规 定 “ 朕 出 下 列 三 项 税 金 外 , 不 得 征 收 代 役税 和 贡 金 , 唯 全 国 公 意 所 许 可 者 , 不 在 此 限 ” 大 宪 章 是 英 国 宪 政 发 展 的 开 端 , 也 是 租 税 法 定 主 义 的 萌 芽。 它 的 签 署 标 志 着 英 国 国 王 对 臣 民 的 首 次 屈 服 , 表 明 君 主 的 权力 并 非 无 限 。 尽 管 大 宪 章 并 不 是 英 国 国 王 对 人 民 的 宣 言 , 仅 是 对 封 建 贵族 妥 协 让 步 的 契 约 , 但 这 里 表 现 了 一 个 原 则 课 税 必 须 经 被课 税 者 同 意 , 这 是 租 税 法 定 主 义 原 则 的 本 意 。 “ 虽 然 大 宪 章 所 带 来 的 改 革 十 分 有 限 , 但 它 却 标 志 着 法 律对 专 断 权 力 的 胜 利 。 ” 英 国 的 “ 光 荣 革 命 ” 政 变 随 着 议 会 制 度 在 英 格 兰 的 逐 渐 建 立 , 议 会 成 为 制 约 国王 征 税 权 力 的 最 有 力 工 具 。 之 后 , 英 国 民 众 不 断 地 重申 自 己 的 这 种 权 利 。 十 七 世 纪 中 期 的 英 国 革 命 , 也 是 因 税 而 起 。 国 王 滥 用权 力 征 税 , 议 会 重 申 未 经 议 会 同 意 , 国 王 不 得 随 意 征税 。 结 果 引 发 冲 突 , 导 致 国 王 查 理 一 世 人 头 落 地 。 1668年 , 英 国 爆 发 了 “ 光 荣 革 命 ” 政 变 , 荷 兰 执 政 的威 廉 继 承 了 英 国 王 位 。 政 变 后 威 廉 接 受 了 国 会 提 出 的权 利 宣 言 并 制 定 了 权 利 法 案 。 权 利 法 案 第 4条 规 定 : “ 凡 未 经 国 会 准 许 , 借 口国 王 特 权 , 为 国 王 而 征 收 , 或 供 国 王 使 用 而 征 收 的 金钱 超 出 国 会 准 许 之 时 限 或 方 式 者 , 皆 当 违 法 。 ” 至 此, 确 立 了 英 国 在 人 类 历 史 上 第 一 个 宪 政 国 家 的 地 位 。 无 代 议 士 不 纳 税 美 国 倾 茶 运 动 美 国 独 立 战 争 起 源 于 一 场 抗 税 运 动 , 其 独 立 宣 言 列 举 了 英 国 国 王 的 罪行 之 一 就 是 “ 未 经 我 们 同 意 就 向 我 们 强 行 征 税 ” ; 1764年 和 1765年 , 英 法 战 争 结 束 后 , 英 国 政 府 苦 于 无 力 承 担 驻 北 美 殖 民 地军 队 的 开 支 , 分 别 在 北 美 殖 民 地 强 制 征 收 砂 糖 税 和 印 花 税 。 砂 糖 税 针 对 输往 殖 民 地 的 糖 浆 和 其 他 物 资 课 征 , 每 加 仑 征 收 3便 士 , 这 就 对 殖 民 地 糖 酒 工业 造 成 了 极 大 的 损 害 。 印 花 税 则 将 殖 民 地 所 有 印 刷 品 和 法 律 文 书 纳 入 征 税范 围 , 其 影 响 远 远 超 过 砂 糖 税 。 英 国 统 治 者 的 倒 行 逆 施 , 激 起 了 北 美 人 民 的 反 抗 。 他 们 立 即 做 出 了 强 烈 的反 应 , 组 成 了 “ 自 由 之 子 ” 等 组 织 开 展 轰 轰 烈 烈 的 抵 制 运 动 。 1765年 10月 , 马 萨 诸 塞 等 9个 殖 民 地 的 代 表 举 行 了 针 对 印 花 税 法 的 会 议, 并 通 过 决 议 要 求 “ 非 经 他 们 自 己 亲 口 同 意 , 或 者 有 他 们 的 代 表 表 示 同 意, 是 不 能 向 他 们 课 税 的 , 这 是 与 人 民 的 自 由 以 及 英 国 人 毫 无 疑 问 的 权 利 分不 开 和 至 关 重 要 的 唯 一 能 代 表 这 些 殖 民 地 人 民 的 是 那 些 由 他 们 自 己 在殖 民 地 选 出 的 人 , 除 非 经 由 他 们 各 自 的 议 会 谁 也 不 曾 向 他 们 征 过 税 , 也 不能 够 合 乎 宪 法 地 向 他 们 征 税 ” 波 士 顿 倾 ” 茶 叶 事 件 “ 在 殖 民 地 的 强 大 压 力 下 , 英 国 议 会 当 时 虽 然 采 取 了 妥协 态 度 撤 销 了 印 花 税 法 , 但 1767年 又 故 伎 重 演 ,试 图 对 殖 民 地 的 玻 璃 、 铅 、 茶 叶 、 纸 张 等 开 征 一 系 列的 税 收 , 使 得 其 与 殖 民 地 的 关 系 越 来 越 紧 张 。 随 后 英 国 为 了 帮 助 陷 入 困 境 的 东 印 度 公 司 起 死 回 生 颁布 了 茶 税 法 , 向 殖 民 地 征 收 进 口 茶 叶 税 , 此 举 引起 了 殖 民 地 人 民 的 强 烈 不 满 , 从 而 爆 发 了 波 士 顿 茶 叶事 件 , 美 国 人 民 自 此 开 始 了 对 “ 无 代 议 士 不 纳 税 ” 理论 的 再 次 实 践 。 在 将 征 税 视 为 宪 法 问 题 的 争 论 中 , 其 焦 点 始 终 指 向 “无 代 议 士 不 纳 税 ” 的 原 则 上 。 该 论 战 和 抵 制 运 动 充 分暴 露 了 英 国 统 治 权 威 和 殖 民 地 社 会 成 员 自 由 之 间 的 激烈 矛 盾 , 并 最 终 导 致 了 1774年 独 立 战 争 的 爆 发 。 1775年 4月 , 英 军 发 起 的 战 争 却 结 束 了 其 在 北 美 的 统 治 。 美 国 宪 法 的 涉 税 规 定 美 国 独 立 后 , 即 着 手 组 建 各 州 同 盟 , 成 立 联 邦 政 府 ,并 确 认 “ 各 州 保 持 其 主 权 、 自 由 和 独 立 ” 。 鉴 于 社 会动 荡 不 安 、 政 权 不 稳 定 , 国 家 迫 切 需 要 一 个 强 有 力 的中 央 政 府 来 维 持 社 会 稳 定 , 以 促 进 经 济 的 发 展 , 于 是, 在 1787年 制 定 了 美 国 宪 法 。 其 中 国 家 租 税 的 征 收 权作 为 一 项 重 要 的 权 力 被 赋 予 联 邦 国 会 。 美 国 宪 法 第 1条 第 7款 明 确 规 定 : 征 税 法 案 应 由 众 议 院提 出 , 但 参 议 院 的 提 出 修 正 案 或 表 示 赞 同 。 第 8款 直接 规 定 , 国 会 有 下 列 各 项 权 力 : 赋 课 并 征 收 直 接 税 、输 入 税 与 国 产 税 , 偿 付 国 债 , 并 计 划 合 众 国 的 国 防 与公 益 ; 但 所 有 的 各 种 税 收 、 输 入 税 与 国 产 税 应 全 国 划一 , 等 等 。 美 国 宪 法 中 的 这 些 规 定 , 成 为 实 践 租 税 法 定 主 义 的 又一 个 里 程 碑 。 宪 法 和 法 律 的 规 定 是 纳 税 人 承 担 税 赋 的 依 据 征 税 问 题 , 首 先 是 一 个 宪 法 层 面 上 的 问 题 。 税 收 牵涉 到 人 民 的 基 本 财 产 权 与 自 由 权 , 不 得 不 加 以 宪 法 约束 。 世 界 各 国 宪 法 均 有 关 于 税 收 立 宪 的 条 款 , 近 代 资产 阶 级 的 宪 政 实 践 则 是 直 接 从 税 收 立 宪 开 始 的 。 宪 法 和 法 律 的 规 定 是 纳 税 人 承 担 税 赋 的 唯 一 依 据 。人 民 的 纳 税 义 务 因 法 律 规 定 而 产 生 , 因 法 律 修 正 而 变动 , 对 宪 法 和 法 律 规 定 范 围 外 的 任 何 税 赋 , 纳 税 人 有权 拒 绝 这 个 范 围 之 外 的 任 何 负 担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中 , 有 关 直 接 涉 税 的 规 定 是宪 法 第 五 十 六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有 依 照 法 律 纳税 的 义 务 。 ” 纳 税 与 民 主 宪 政 制 度 密 不 可 分 征 税 权 是 国 家 的 核 心 权 力 , 公 民 通 过 选 举 代 表 组 成 议 会 , 由 议 会公 开 讨 论 并 制 定 税 法 , 为 公 共 产 品 定 价 。 公 民 的 参 与 和 决 策 是 国家 征 税 权 的 合 法 性 来 源 。 现 代 法 治 国 家 的 宪 法 都 规 定 了 征 税 是 议会 独 享 的 权 力 , 税 收 必 须 由 议 会 立 法 开 征 , 政 府 部 门 不 管 其 级 别有 多 高 , 都 无 权 开 征 税 收 , 税 法 一 旦 被 议 会 通 过 , 政 府 部 门 只 能按 照 议 会 决 定 的 税 率 与 程 序 收 税 。 从 产 权 的 角 度 看 , 国 家 征 税 从 某 种 意 义 上 来 讲 就 是 对 纳 税 人 财 产 权 的 “ 侵 权” 。 只 有 对 那 些 不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 或 国 家 不 能 够 直 接 占 有 支 配 的 社 会 产 品 才有 必 要 以 税 的 形 式 转 化 为 国 家 所 有 , 而 要 将 原 本 属 于 私 人 所 有 的 一 部 分 财 产强 制 地 转 化 为 国 家 所 有 , 防 止 这 种 “ 侵 权 ” 的 肆 虐 行 使 , 必 须 征 得 纳 税 人 的同 意 。 所 以 , 国 家 税 收 的 前 提 也 就 是 民 主 宪 政 制 度 的 必 然 前 提 。 纳 税 与 民 主宪 政 制 度 密 不 可 分 。 征 税 的 合 法 性 问 题 是 近 代 宪 政 国 家 和 代 议 民 主 制 度 萌 生 的 一 个起 点 。 纵 观 宪 政 发 展 的 历 史 , 可 以 发 现 , 近 代 英 国 的 光 荣 革 命 、 法 国的 大 革 命 和 美 国 的 独 立 革 命 , 这 三 大 资 产 阶 级 革 命 的 导 火 索 都 是由 国 王 滥 征 赋 税 而 引 发 的 。 宪 政 体 制 形 成 的 历 史 , 就 是 争 夺 征 税权 的 历 史 。 小 节 : 税 收 的 概 念 与 本 质 税 收 的 概 念 : 是 政 府 为 了 履 行 其 职 能 , 满 足 社 会 成 员 的 公 共 需要 , 凭 借 政 治 权 力 ( 或 称 “ 公 共 权 力 ) 无 偿 的 征 收 实 物 或 货 币 ,取 得 财 政 收 入 的 一 种 工 具 。 现 代 社 会 , 税 收 已 成 为 政 府 对 经 济 进行 宏 观 调 控 的 重 要 手 段 。 1.征 税 的 主 体 : 国 家 2.征 税 的 依 据 : 政 治 权 力 而 不 是 财 产 权 力 3.征 税 的 目 的 : 提 供 公 共 产 品 或 服 务 4.分 配 的 对 象 : 一 部 分 剩 余 产 品 5.税 收 特 征 : 两 个 方 面 形 式 特 征 : 强 制 性 、 无 偿 性 、 固 定 性 是 不 同 社 会 形 态 下 税 收 所 具 有 的 共 性 ,是 税 与 非 税 的 重 要 区 别 。 运 行 特 征 : 纳 税 、 征 税 、 用 税 三 者 之 间 的 协 调 。 在 这 个 过 程 中 要 注 意 保 持税 收 的 中 性 问 题 , 即 征 税 、 用 税 不 应 带 给 纳 税 人 超 额 负 担 。 税 收 本 质 : 是 以 满 足 公 共 需 要 为 目 的 , 由 政 府 凭 借 政 治 权 力( 公 共 权 力 ) 进 行 分 配 所 体 现 的 以 国 家 为 主 体 的 特 殊 分 配 关 系 。 税 收 为 什 么 必 须 采 用 法 的 形 式 ? 税 收 和 法 的 本 质 决 定 第 一 , 从 税 收 的 本 质 看 , 税 收 是 国 家 与 纳 税 人 之 间形 成 的 以 国 家 为 主 体 的 社 会 剩 余 成 品 分 配 关 系 。 通 过税 法 的 形 式 得 以 体 现 。 第 二 ,从 形 式 特 征 看 , 税 收 具 有 强 制 性 、 无 偿 性 、固 定 性 的 特 点 。 无 偿 性 是 核 心 , 强 制 性 是 保 障 。 是 不同 社 会 形 态 下 税 收 所 具 有 的 共 性 , 是 税 与 非 税 的 重 要区 别 。 新 三 性 ( 公 共 性 、 法 定 性 、 有 偿 性 , 理 解 取 之于 民 , 用 之 于 民 的 真 谛 ) 第 三 , 从 税 收 职 能 看 , 组 织 收 入 是 基 本 职 能 , 调 节经 济 是 是 重 要 方 面 , 监 督 管 理 是 重 要 保 障 。 二 、 税 收 产 生 与 发 展 ( 一 ) 税 收 产 生 的 条 件 国 家 政 权 和 私 有 财 产 制 度( 二 ) 我 国 税 收 产 生 的 进 程 夏 商 周 时 期 的 “ 贡 助 彻 ” 雏 形 阶 段 春 秋 时 期 鲁 国 的 “ 初 税 亩 ” 成 熟 阶 段( 三 ) 税 收 的 发 展 历 程 1、 社 会 制 度 : 四 种 2、 阶 段 : 纳 贡 、 专 制 、 立 法 3、 内 容 : 简 单 到 复 杂 , 低 级 到 高 级 的 发 展 过 程 名 称 : 贡 、 助 、 彻 、 租 、 赋 、 税 、 捐 等 征 收 形 式 : 实 物 、 力 役 、 货 币 税 制 体 系 : 古 老 的 直 接 税 、 间 接 税 、 现 代 直 接 税 课 税 权 范 围 : 国 内 税 收 、 涉 外 税 收 、 国 际 税 收 关 系 税 收 法 制 化 程 度 : 贡 、 专 制 、 立 法 第 二 节 税 收 制 度 与 税 法 税 收 与 税 法 密 不 可 分 : 税 法 是 税 收 法 律 制 度 的 表 现形 式 , 税 收 是 则 是 税 法 的 具 体 内 容 。 一 、 税 收 制 度 税 收 制 度 是 国 家 以 法 律 形 式 规 定 的 各 种 税 收 法 令 和 征 收 管 理 办法 的 总 称 。 它 是 国 家 向 纳 税 单 位 和 个 人 征 税 的 法 律 依 据 和 工 作 规程 。 税 收 制 度 就 是 约 束 人 们 税 收 行 为 及 其 相 互 关 系 的 规 矩 或 行 为 准则 。 简 言 之 , 就 是 征 纳 双 方 进 行 税 收 分 配 活 动 的 “ 游 戏 规 则 ” 。 广 义 的 税 收 制 度 狭 义 的 税 收 制 度 二 、 税 法 概 念 : 税 法 是 指 有 权 国 家 机 关 制 定 的 调整 税 收 分 配 过 程 中 权 力 与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称 。它 是 国 家 及 纳 税 人 依 法 征 税 、 依 法 纳 税 的 行 为 准 则 , 其目 的 是 保 障 国 家 利 益 和 纳 税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维 护 正 常 的税 收 秩 序 。 首 先 , 有 权 的 国 家 机 关 在 我 国 是 指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 此 外 还 包 括 国 家 最 高 权 力 机 关 授 权 行政 机 关 制 定 某 些 税 收 法 规 。 其 次 , 税 法 的 调 整 对 象 是 税 收 分 配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权 利与 义 务 。 包 括 国 家 与 纳 税 人 之 间 、 各 级 政 府 之 间 的 税 收利 益 分 配 关 系 。 最 后 , 税 法 有 广 义 与 狭 义 之 分 。 广 义 的 税 法 是 指 各 种税 收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和 。 包 括 税 收 实 体 法 , 程 序 法 , 争 讼法 。 狭 义 的 税 法 是 指 经 过 国 家 最 高 权 力 机 构 正 式 立 法 的税 法 , 在 我 国 包 括 所 得 税 法 、 税 收 征 管 法 。 ( 二 ) 税 法 的 渊 源 ( 表 现 形 式 ) 1.宪 法 2.税 收 基 本 法 律 3.税 收 法 律 4税 收 行 政 法 规 5.税 法 解 释 ( 部 门 规 章 ) 6.税 收 条 约 一 般 而 言 , 税 制 必 须 经 过 立 法 , 得 到 国 家 和 政 府 的 确认 、 保 护 和 推 动 , 才 能 充 分 发 挥 其 职 能 作 用 。 税 收 制 度 的 衡 量 标 准 税 收 原 则 俗 话 说 “ 无 规 矩 不 成 方 圆 ” , 税 收 制 度 就 是 约 束 人 们 税收 行 为 及 其 相 互 关 系 的 规 矩 或 行 为 准 则 。 简 言 之 , 就 是征 纳 双 方 进 行 税 收 分 配 活 动 的 “ 游 戏 规 则 ” 。 什 么 样 的 税 收 制 度 才 是 好 的 制 度 ? 怎 样 才 能 使 具 体 的税 收 制 度 安 排 有 效 率 ? 就 需 要 我 们 对 税 收 制 度 建 立 依 据的 思 想 原 则 理 论 进 行 讨 论 。 税 收 原 则 是 指 政 府 在 税 收 制 度 的 设 计 和 实 施 方 面 所 应遵 循 的 基 本 指 导 思 想 , 也 是 评 价 税 收 制 度 优 劣 以 及 考 核税 务 行 政 管 理 状 况 的 基 本 标 准 。 中 国 古 代 治 税 思 想 中 国 几 千 年 的 文 明 史 , 涌 现 出 来 的 税 收 思 想 十 分 丰 富 , 而 且 先于 西 方 国 家 的 一 些 具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著 名 税 收 思 想 原 则 。1、 轻 税 富 民 : 主 张 轻 徭 薄 赋 、 舒 养 民 力 、 发 展 经 济 、 扩大 财 源 , 通 过 发 展 生 产 来 增 加 财 政 收 入 。2、 适 度 征 收 : 主 张 税 收 要 兼 顾 国 家 和 人 民 利 益 , 适 度 征收 。 既 要 考 虑 国 家 需 要 “ 不 能 不 取 之 于 民 ” , 也 要 考 虑人 民 负 担 能 力 “ 也 不 可 过 度 取 之 于 民 ” 。3、 公 平 税 负 : 主 张 税 收 要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 区 别 对 待 、 量力 负 担 。 4、 以 法 治 税 : 税 收 要 做 到 “ 聚 财 在 人 , 理 财 在 法 , 守 法在 吏 ” 的 税 收 立 法 、 执 法 和 管 理 思 想 。 三 、 税 法 原 则 (两 个 层 次 : 基 本 原 则 和 适 用 原 则 )两 类 原 则 具 体 原 则 税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理 念 1.税 收 法 律 主 义2.公 平 原 则3.效 率 原 则4.民 主 原 则税 法 的 适 用 原 则技 术 1.法 律 优 位 原 则2.法 律 不 溯 及 既 往 原 则3.新 法 优 于 旧 法 原 则4.特 别 法 优 于 普 通 法 原 则5.实 体 从 旧 、 程 序 从 新 原 则6.程 序 优 于 实 体 原 则 税 收 法 定 主 义 : 现 代 几 乎 所 有 的 宪 政 国 家 都 把 税 收 法 定 原 则 作 为 一 条 重 要 的 宪 政 原 则 加 以 规定 。 主 要 是 指 税 法 主 体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必 须 由 法 律 加 以 规 定 , 税 法 的 各 个 构 成要 素 必 须 且 只 能 由 法 律 予 以 明 确 规 定 。 征 纳 主 体 的 权 力 ( 利 ) 义 务 只 以 法 律规 定 为 依 据 , 没 有 法 律 依 据 , 如 何 主 体 不 得 征 税 或 减 免 税 收 。 ( 三 个 具 体 原则 : 课 税 要 素 法 定 、 课 税 要 素 明 确 和 依 法 稽 征 ) 它 是 衡 量 一 个 国 家 税 收 法治 化 程 度 的 标 准 , 也 是 “ 依 法 治 国 ” 理 念 在 税 法 中 的 体 现 。 税 收 公 平 原 则 : 公 平 原 则 是 一 国 政 府 设 计 和 实 施 税 收 制 度 所 遵 循 的 基 本 准 则 , 也 是 各 国 政 府所 追 求 的 理 想 目 标 之 一 。 包 括 横 向 公 平 和 纵 向 公 平 , 税 收 负 担 必 须 根 据 纳 税 人 的负 担 能 力 分 配 , 负 担 能 力 相 等 税 负 相 同 ; 负 担 能 力 不 等 , 税 负 不 等 。 衡 量 纳 税 人 经济 能 力 或 纳 税 能 力 的 标 准 可 以 是 其 所 得 、 财 产 或 消 费 。 税 收 效 率 原 则 : 税 收 效 率 原 则 指 政 府 课 税 必 须 使 社 会 所 承 受 的 非 税 款 负 担 为 最 小 , 即 以 较少 的 税 收 成 本 换 取 较 多 的 税 收 收 入 。 包 括 经 济 效 率 和 行 政 效 率 。 民 主 原 则 : 法 治 社 会 不 仅 是 法 治 意 识 与 法 律 制 度 相 结 合 的 产 物 , 往 往 也 是与 民 主 制 度 相 结 合 的 产 物 。 立 法 机 关 作 为 社 情 民 意 的 代 表 机 关 , 就 是 把 这 种 民 意 上 升 为 国 家 意 志 。 “ 随 着 各 国 民 主 政 治 和 法 治 的 进 步 , 法 律 的 性 质 不 再是 单 纯 制 约 民 众 的 治 民 、 管 民 之 法 , 它 越 来 越 体 现 出 是 一 种 对 民 众正 当 权 利 的 法 律 维 护 , 对 公 共 权 力 行 使 的 一 种 法 律 控 制 , 即 是 维 权 (利 )法 和 控 权 (力 )法 。 ” ( 二 ) 税 法 的 适 用 原 则 税法的适用原则:指税务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运用税收法律规范解决具体问题时必须遵循的原则。 1. 法 律 优 先 原 则 : 也 称 行 政 立 法 不 能 抵 触 法 律 原 则 。其 含 义 是 指 法 律 的 效 力 行 政 立 法 行 政 规 章 。 2. 法 律 不 溯 及 既 往 原 则 : 一 部 新 法 实 施 后 , 人 们 在新 法 实 施 之 前 的 的 行 为 只 适 用 于 旧 法 不 适 用 于 新 法 。 3. 新 法 优 于 旧 法 原 则 : 新 旧 法 对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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