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新区的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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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国 家 高 新 区 的 诞 生 1988年 5月 国 务 院 批 准 建 立 第 一 个 国 家 高 新 区 北 京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试验 区 , 并 颁 布 18条 优 惠 政 策 。 1991年 3月 国 务 院 12号 文 件 颁 布 , 批 准 建 立 26个 国 家 高 新 区 并 制 定 全 国 适用 的 扶 持 政 策 ; 同 年 4月 , 小 平 同 志 “ 发 展 高 科 技 , 实 现 产 业 化 ” 的 题词 发 表 , 全 国 第 一 次 高 新 区 工 作 会 议 在 京 召 开 。 1992年 11月 国 务 院 批 准 建 立 了 25个 国 家 高 新 区 , 进 入 了 全 面 发 展 建 设 阶 段 1997年 6月 为 解 决 中 国 干 旱 半 干 旱 地 区 农 业 发 展 和 21世 纪 中 国 粮 食 问 题 ,国 务 院 特 别 批 准 建 立 杨 凌 农 业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示 范 区 。 2007年 1月 国 务 院 批 准 宁 波 高 新 区 升 级 为 国 家 高 新 区 , 苏 州 工 业 园 纳 入 国家 高 新 区 管 理 序 列 , 形 成 54 1格 局 。 2009年 3月 国 务 院 批 准 湘 潭 、 泰 州 高 新 区 升 级 为 国 家 级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区 。 形 成 56+1格 局 。 2010年 9月 26日 国 务 院 批 准 芜 湖 、 东 莞 、 肇 庆 、 昆 山 、 柳 州 、 济 宁 、 烟 台 、 营 口 、 安 阳 、 南 阳 、 渭 南 、 白 银 、 昌 吉 13家 高 新 区 升 级 为 国 家 高 新 区 。形 成 69+1格 局 2010年 11月 29日 国 务 院 批 准 唐 山 、 燕 郊 、 辽 阳 、 延 吉 、 齐 齐 哈 尔 、 绍 兴 、蚌 埠 、 泉 州 、 新 余 、 景 德 镇 、 宜 昌 、 江 门 、 银 川 、 青 海 14家 高 新 区 升 级 为国 家 高 新 区 。 形 成 83+1格 局 2011年 6月 国 务 院 批 准 紫 竹 、 江 阴 、 自 贡 、 临 沂 、 益 阳 5家 高 新 区 升 级 为国 家 高 新 区 。 形 成 88+1格 局 2012年 6月 国 务 院 批 准 承 德 、 本 溪 、 武 进 、 温 州 、 马 鞍 山 、 鹰 潭 、 新 乡 、孝 感 、 乐 山 、 玉 溪 、 咸 阳 、 长 春 净 月 、 徐 州 、 莆 田 、 泰 安 、 衡 阳 、 榆 林 17家 高 新 区 升 级 为 国 家 高 新 区 。 形 成 105+1格 局 2013年 7月 国 务 院 批 准 通 化 、 石 嘴 山 、 南 通 、 漳 州 、 呼 和 浩 特 、 衢 州 、 荆门 、 阜 新 、 石 河 子 9家 高 新 区 升 级 为 国 家 高 新 区 。 形 成 114+1格 局 国 家 高 新 区 发 展 历 程 国 家 高 新 区 发 展 历 程国 家 高 新 区 的 分 布 至此,全国共批准建设国家高新区114家 第 二 部 分 企 业 应 当 承 担 的 社 会 责 任第 三 部 分 火 炬 统 计 系 统 及 工 作 流 程第 四 部 分 火 炬 统 计 制 度 及 基 本 要 求第 五 部 分 火 炬 统 计 指 标 与 报 表 内 容第 一 部 分 火 炬 统 计 的 意 义 及 重 要 性 基 础研 究发 展973 政 策引 导计 划专 项 其 他基 础条 件平 台建 设科 技重 大专 项 高 技术 研究863 科 技支 撑计 划 重 点新 产品星 火计 划 火 炬计 划 技 术创 新工 程 软 科学 研究 国 际科 技合 作 国 家重 点实 验室 国 家工 程中 心 中 小企 业创 新基 金区 域发 展促 进行 动第 一 部 分 火 炬 统 计 的 意 义 及 重 要 性 火 炬 统 计 工 作 是 火 炬 工 作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也 是 推 动 火 炬 工 作 上新 台 阶 的 基 础 性 工 作 统 计 本 身 是 一 项 默 默 无 闻 同 数 据 打 交 道 的 工 作 , 但 对 推 动 火 炬 事 业 实现 又 好 又 快 的 发 展 起 着 至 关 重 要 的 作 用 俗 话 讲 基 础 不 牢 , 地 动 山 摇 。 从 某 种 意 义 上 说 , 没 有 火 炬 统 计 工 作 基础 支 撑 , 也 就 不 会 有 火 炬 事 业 蓬 勃 持 续 发 展 的 今 天第 一 部 分 火 炬 统 计 的 意 义 及 重 要 性 火 炬 统 计 是 直 接 反 映 国 家 火 炬 计 划 实 施 进 程 和 结 果 的 “ 晴 雨 表 ” 是 国 家 对 创 新 环 境 建 设 和 产 业 化 工 作 进 行 宏 观 调 控 的 重 要 依 据 , 关 系国 家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化 以 及 经 济 的 健 康 发 展 从 重 大 火 炬 计 划 情 况 的 通 报 到 项 目 的 实 施 成 果 的 获 得 , 再 到 重 大 火 炬计 划 决 策 的 出 台 , 都 是 以 火 炬 统 计 数 据 作 为 依 据 , 具 有 一 定 权 威 性 第 一 部 分 火 炬 统 计 的 意 义 及 重 要 性 1.调 查 制 度 不 断 创 新1989年 开 始 建 立 火 炬 计 划 统 计 ;1990年 正 式 列 入 国 家 统 计 体 系 ;1990年 统 计 制 度 仅 有 年 报 -现 在 : 年 报 、 快 报 、 月 报 网 上 合 同 登 记1996年 发 布 火 炬 计 划 统 计 管 理 办 法 2003年 重 新 修 订 并 完 善 内 容未 来 : 网 上 申 报 , 方 便 快 捷 , 机 制 灵 活 , 数 据 准 确第 一 部 分 火 炬 统 计 的 意 义 及 重 要 性 2.业 务 工 作 不 断 延 伸1989年 起 始 火 炬 计 划 项 目1991年 国 家 高 新 区1994年 区 外 高 新 技 术 企 业1996年 创 业 中 心 (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器 )2000年 留 学 人 员 创 业 园2001年 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2003年 火 炬 软 件 基 地 和 特 色 产 业 基 地2006年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技 术 创 新 基 金 技 术 市 场 、 生 产 力 促 进 中 心未 来 : 创 新 型 产 业 集 群第 一 部 分 火 炬 统 计 的 意 义 及 重 要 性 3.统 计 数 据 政 策 支 撑政 策 之 一 : 研 发 投 入 抵 扣 应 纳 税 额政 策 之 二 :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税 收 减 免政 策 之 三 : 技 术 转 移 税 收 减 免政 策 之 四 : 软 件 产 业 及 技 术 先 进 型 服 务 企 业 税 收 减 免政 策 之 五 : 鼓 励 消 化 吸 收政 策 之 六 : 扶 持 创 业 风 险 投 资 企 业政 策 之 七 : 扶 持 科 技 中 介 服 务 机 构政 策 之 八 : 金 融 扶 持政 策 之 九 : 政 府 采 购政 策 之 十 : 奖 励 政 策政 策 之 十 一 : 加 大 对 小 微 型 企 业 税 收 扶 持 , 金 融 服 务 和 扩 大 专 项 资 金 服 务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延 长 至 15年 底第 一 部 分 火 炬 统 计 的 意 义 及 重 要 性 4.指 标 体 系 国 家 标 准1991年 统 计 指 标 100多 个现 在 : 1100多 个参 照 国 家 统 一 标 准 建 立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代 码 分 类 : 2002年 标 准 , 2012年 年 报 新 版企 业 经 济 类 型 分 类财 务 报 表 指 标 分 类 ( 国 家 统 计 局 更 全 面 细 致 )主 要 经 济 指 标 分 类 ( 参 照 国 家 统 计 局 )科 技 活 动 指 标 分 类 ( 参 照 国 家 统 计 局 显 示 科 技 特 点 )R2.填 进 入 到 孵 化 器 时 间 ; 3.填 写 经 过 科 技 企 业 孵 化器 毕 业 的 时 间 。13.上 市 情 况 ( QB15、 QB15-1、 QB15-2) :如 果 是 上 市 企 业 请 填 写 上 市 地点 11类 和 证 监 会 批 准 上 市 时 间 , 并 填 写 上 市 股 票 代 码 。14.企 业 所 属 领 域 ( QB16) : 请 按 照 企 业 最 重 要 产 品 填 写 所 属 技 术 领 域 ,需 要 分 析 时 按 照 企 业 提 取 数 据 。 15.控 股 情 况 ( QB18) : 以 企 业 法 人 为 分 类 对 象 , 根 据 企 业 实 收 资 本 中 某种 经 济 成 分 出 资 人 的 实 际 投 资 情 况 , 或 出 资 人 对 企 业 资 产 的 实 际 控 制、 支 配 程 度 进 行 分 类 。 具 体 分 为 五 类 。 本 项 限 全 部 企 业 法 人 填 写 1.国有 控 股 2.集 体 控 股 3.私 人 控 股 4.港 澳 台 控 股 5.外 商 控 股 6.其 他 。 选 择 其 中 一 项 填 写 , 不 得 漏 填 。 第 五 部 分 火 炬 统 计 指 标 与 报 表 内 容2012年 报 表 进 行 调 整 : 经 济 概 况 ( 共 63个 指 标 ) 删 除 的 指 标 : 工 业 增 加 值 和 增 加 值 工 业 中 间 投 入 营 业 利 润 调 整 和 增 加 的 指 标 : 营 业 成 本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销 售 费 用 管 理 费 用 财 务 费 用 营 业 利 润 : 投 资 收 益 劳 动 者 报 酬 ( 原 指 标 工 资 总 额 )人 员 概 况 ( 共 19个 指 标 ) 删 除 的 指 标 : 按 工 作 性 质 进 行 分 类 : 行 政 管 理 类 、 市 场 营 销 类 、 研 发 设 计 类 、 加 工 制 造 类 和售 后 服 务 类主 要 产 品 概 况 ( 共 17个 指 标 ) 新 增 指 标 : 产 品 代 码 企 业 科 技 活 动 概 况 ( 共 67个 指 标 ) 删 除 的 指 标 : 境 外 分 支 机 构 设 立 情 况 中 三 类 机 构 的 全 职 工 作 人 员 第 五 部 分 火 炬 统 计 指 标 与 报 表 内 容经 济 概 况 ( 共 63个 指 标 )1.工 业 总 产 值 ( 现 价 )( QC02) : 本 期 生 产 成 品 价 值 、 对 外 加 工 费 收入 、 自 制 半 成 品 在 制 品 期 末 期 初 差 额 价 值 。 与 总 收 入 的 关 系 : 纯工 业 企 业 , 产 品 销 售 率 又 高 的 企 业 , 总 收 入 大 体 接 近 工 业 总 产 值 。产 品 销 售 率 偏 低 且 其 他 收 入 又 不 高 的 企 业 , 总 收 入 一 般 小 于 工 业总 产 值 。 非 纯 工 业 企 业 , 除 了 工 业 产 品 销 售 率 太 低 而 其 他 收 入 又不 高 的 企 业 总 收 入 会 小 于 工 业 总 产 值 外 , 一 般 应 大 于 工 业 总 产 值 。2.工 业 销 售 产 值 ( QC04) : 与 工 业 总 产 值 区 别 : 工 业 销 售 产 值 是 指工 业 产 品 的 销 售 总 量 的 概 念 , 不 管 是 否 为 本 期 生 产 , 只 要 在 本 期 销 售 都 是 本 期 工 业 销 售 产 值 ; 不 包 括 自 制 半 成 品 在 制 品 期 未 期 初 差 额 价 值 。3.总 收 入 ( QC05) : 指 企 业 全 年 生 产 的 产 品 销 售 收 入 、 技 术 性 收 入 和 与 本 企 业 产 品 相 关 的 商 品 销 售 收 入 , 包 括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和 其 他业 务 收 入 , 不 包 括 投 资 收 益 。 第 五 部 分 火 炬 统 计 指 标 与 报 表 内 容4.技 术 收 入 ( QC06) : 企 业 全 年 用 于 技 术 转 让 、 技 术 承 包 、 技 术 咨询 与 服 务 、 接 受 外 单 位 委 托 的 科 研 收 入 ,同 时 还 包 括 技 术 入 股 和 中试 产 品 收 入 等 。 为 了 了 解 以 下 4类 收 入 的 情 况 , 因 此 , 以 下 4类 收入 提 出 来 另 填 写 : 技 术 转 让 收 入 ( QC06-1) : 指 企 业 科 研 与 开 发 活 动 的 成 果 通 过技 术 贸 易 、 技 术 转 让 所 获 得 的 收 入 ; 技 术 承 包 收 入 ( QC06-2) : 指 企 业 用 于 技 术 项 目 设 计 承 包 , 技术 工 程 和 技 术 承 包 所 获 得 的 收 入 ; 技 术 咨 询 与 服 务 收 入 ( QC06-3) : 指 企 业 利 用 自 己 人 力 、 物 力和 数 据 系 统 等 为 社 会 和 用 户 提 供 技 术 情 况 技 术 资 料 、 技 术 咨 询 、测 试 分 析 及 其 他 类 型 的 技 术 服 务 所 获 得 的 收 入 ; 接 受 委 托 研 究 开 发 收 入 ( QC06-4) : 指 企 业 承 担 社 会 各 方 面 委 托 研 究 , 开 发 新 产 品 所 获 得 的 收 入 。 第 五 部 分 火 炬 统 计 指 标 与 报 表 内 容 5.产 品 销 售 收 入 ( QC07) :指 企 业 全 年 销 售 全 部 生 产 的 成 品 、 自 制 半成 品 和 提 供 劳 务 等 所 取 得 的 收 入 , 比 后 面 产 品 库 的 产 品 销 售 收 入 要 大 其 中 :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收 入 ( QC09) :销 售 的 产 品 属 于 产 品 表 中 所列 高 技 术 领 域 的 产 品 。6.商 品 销 售 收 入 ( QC07) : 注 意 不 要 和 产 品 销 售 收 入 重 复 。 此 项 是指 企 业 销 售 的 产 品 以 出 售 为 目 的 而 购 入 的 非 本 企 业 生 产 的 销 售 收入 。7.其 它 收 入 ( QC49) : 除 了 技 术 、 产 品 和 商 品 收 入 以 外 的 其 它 类 收入 。8.软 件 产 品 销 售 收 入 ( QC42) : 是 指 软 件 企 业 全 年 软 件 产 品 的 销 售收 入 , 其 它 不 算 。 9.主 营 业 务 收 入 ( QC55) : 注 意 要 小 于 营 业 总 收 入 。 按 会 计 “ 利 润表 ” 中 对 应 指 标 的 本 年 累 计 数 填 写 。 未 执 行 2001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的 企 业 , 用 “ 产 品 销 售 收 入 ” 的 本 期 累 计 数 代 替 。 第 五 部 分 火 炬 统 计 指 标 与 报 表 内 容10.进 出 口 总 额 ( QC52) : 指 标 解 释 较 多 , 这 里 就 指 企 业 对 外 贸 易 实际 进 出 口 产 品 或 商 品 , 来 料 或 进 料 加 工 装 配 进 出 口 产 品 或 商 品 ,以 美 元 计 算 。 可 以 看 出 企 业 是 出 口 量 大 还 是 进 口 量 大 , 顺 差 还 是逆 差 。 其 中 : 出 口 创 汇 总 额 ( QC11) : 指 出 售 给 外 贸 部 门 或 直 接 出售 给 外 商 的 产 品 或 商 品 的 总 金 额 。 以 美 元 计 算 。 其 中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出 口 ( QC38) : 要 按 照 海 关 总 署 每 年 所 列的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出 口 目 录 计 算 。 企 业 从 各 地 方 海 关 出 口 的 产 品 企业 就 能 填 报 。 技 术 服 务 出 口 ( QC11-1) : 指 出 口 创 汇 总 额 中 的 技 术 和 服 务的 部 分 , 不 包 括 产 品 的 出 口 部 分 。11.营 业 成 本 ( QC220) :指 企 业 经 营 主 要 业 务 和 其 他 业 务 所 发 生 的 成本 总 额 。 包 括 企 业 ( 单 位 ) 在 报 告 期 内 从 事 销 售 商 品 、 提 供 劳 务等 日 常 活 动 发 生 的 各 种 耗 费 。 包 括 “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 和 “ 其 他 业 务 成 本 ” 。 根 据 会 计 “ 利 润 表 ” 中 “ 营 业 成 本 ” 项 目 的 本 期 金 额数 填 报 。12.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 QC221) :指 企 业 因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按 税 法 规定 缴 纳 的 应 从 经 营 收 入 中 抵 扣 的 税 金 和 附 加 , 包 括 营 业 税 、 消 费税 、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 教 育 费 附 加 等 。 根 据 会 计 “ 利 润 表 ” 中“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 项 目 的 本 期 金 额 数 填 报 。 第 五 部 分 火 炬 统 计 指 标 与 报 表 内 容13.销 售 费 用 ( QC222) : 指 企 业 在 销 售 商 品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包 装 费 、广 告 费 等 费 用 和 为 销 售 本 企 业 商 品 而 专 设 的 销 售 机 构 的 职 工 薪 酬、 业 务 费 等 经 营 费 用 。 建 筑 业 企 业 销 售 费 用 指 企 业 从 事 施 工 生 产活 动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 包 括 应 由 企 业 负 担 的 运 输 费 、 装 卸费 、 包 装 费 、 保 险 费 、 维 修 费 、 展 览 费 、 差 旅 费 、 广 告 费 和 其 他经 费 。 房 地 产 企 业 销 售 费 用 指 企 业 在 从 事 主 要 经 营 业 务 过 程 中 所发 生 的 各 项 销 售 费 用 , 包 括 转 让 、 销 售 、 结 算 和 出 租 开 发 产 品 等。 根 据 会 计 “ 利 润 表 ” 中 “ 销 售 费 用 ” 项 目 的 本 期 金 额 数 填 报 。14.管 理 费 用 ( QC223) : 指 企 业 为 组 织 和 管 理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所 发 生的 费 用 , 包 括 企 业 在 筹 建 期 间 内 发 生 的 开 办 费 、 董 事 会 和 行 政 管理 部 门 在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中 发 生 的 , 或 者 应 当 由 企 业 统 一 负 担 的 公司 经 费 等 。 根 据 会 计 “ 利 润 表 ” 中 “ 管 理 费 用 ” 项 目 的 本 期 金 额数 填 报 。15.财 务 费 用 ( QC224) : 指 企 业 为 筹 集 生 产 经 营 所 需 资 金 等 而 发 生 的 筹 资 费 用 , 包 括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期 间 发 生 的 利 息 支 出 ( 减 利 息 收入 ) 、 汇 兑 损 失 ( 减 汇 兑 收 益 ) 以 及 相 关 的 手 续 费 等 。 根 据 会 计“ 利 润 表 ” 中 “ 财 务 费 用 ” 项 目 的 本 期 金 额 数 填 报 。 第 五 部 分 火 炬 统 计 指 标 与 报 表 内 容16.营 业 利 润 ( QC120) :指 企 业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所 取 得 的 利 润 。 2006年 财政 部 颁 布 的 新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30号 财 务 报 表 列 报 中 已 对 营 业 利 润 进 行 了 调整 , 将 投 资 收 益 和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纳 入 营 业 利 润 。 执 行 2006年 企 业会 计 准 则 的 企 业 , 营 业 利 润 为 营 业 收 入 减 去 营 业 成 本 、 营 业 税 金 及 附加 、 销 售 费 用 、 管 理 费 用 、 财 务 费 用 、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 再 加 上 公 允 价 值变 动 收 益 和 投 资 收 益 。 未 执 行 2006年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企 业 , 营 业 利润 为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减 去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 主 营 业 务 税 金 及 附 加 , 加 上 其 他业 务 利 润 后 , 再 减 去 销 售 费 用 、 管 理 费 用 、 财 务 费 用 后 的 金 额 。 根 据 会计 “ 利 润 表 ” 中 “ 营 业 利 润 ” 项 目 的 本 期 金 额 数 ,再 加 上 “ 投 资 收 益 ” 项 ,算 出 合 计 填 报 此 项 。 17.投 资 收 益 ( QC225) :指 企 业 确 认 的 投 资 收 益 或 投 资 损 失 , 反 映 企 业 以 各种 方 式 对 外 投 资 所 取 得 的 收 益 。 根 据 会 计 “ 利 润 表 ” 中 “ 投 资 收 益 ” 项目 的 本 期 金 额 数 填 报 。 如 为 投 资 损 失 以 “ -” 号 记 。18.补 贴 收 入 ( QC60) : 指 企 业 实 际 收 到 的 补 贴 收 入 , 包 括 实 际 收 到 的 先 征 后 返 的 增 值 税 ; 企 业 按 销 量 或 工 作 量 等 , 依 据 国 家 规 定 的 补 助 定 额 计 算并 按 期 给 予 的 定 额 补 贴 。 执 行 年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企 业 , 根据 会 计 “ 营 业 外 收 入 补 贴 收 入 ” 科 目 的 期 末 贷 方 余 额 ( 结 转 前 )填 报 ; 未 执 行 年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企 业 , 根 据 会 计 “ 补 贴 收入 ” 科 目 的 期 末 贷 方 余 额 ( 结 转 前 ) 填 报 。 第 五 部 分 火 炬 统 计 指 标 与 报 表 内 容19.净 利 润 ( QC12) : 指 企 业 实 现 的 利 润 在 上 交 国 家 所 得 税 后 的 剩 余 部 分 。按 会 计 “ 损 益 表 ” 中 “ 净 利 润 ” 项 的 本 年 累 计 数 填 列 。20.实 际 上 缴 税 费 总 额 ( QC13) : 是 指 企 业 实 际 所 缴 的 各 项 税 金 , 特 种 基 金和 附 加 费 等 。 其 中 包 括 : 增 值 税 ( QC14) 、 营 业 税 (QC15)、 所 得 税 (QC16), 这 三 种税 的 数 值 等 于 实 际 上 缴 税 费 总 额 。21.减 免 税 总 额 ( QC17) : 填 写 对 企 业 的 优 惠 政 策 所 享 受 的 减 免 部 分 。 明 确按 以 下 情 况 填 报 : 以 国 家 规 定 的 税 率 为 基 础 , 如 所 得 税 率 的 25%: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所 得 税 减 免 ( QC20-1) : 指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按 照 国 家 有关 政 策 依 法 享 受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减 免 额 , 按 当 年 税 务 部 门 实 际 减 免 的 税 额填 报 。 对 尚 未 得 到 当 年 减 免 税 额 的 企 业 , 按 上 年 实 际 减 免 税 额 填 报 。 研 发 加 计 扣 除 所 得 税 减 免 ( QC20-2) : 指 企 业 按 有 关 政 策 和 税 法 规定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的 研 究 开 发 活 动 费 用 所 得 税 , 按 当 年 税 务 部 门 实 际 减 免 的 税 额 填 报 。 对 尚 未 得 到 当 年 减 免 税 额 的 企 业 , 按 上 年 实 际 减 免 税 额 填报 。 技 术 转 移 所 得 税 减 免 ( QC20-3) : 指 企 业 按 有 关 政 策 用 于 技 术 转 让获 得 所 得 税 减 免 , 企 业 技 术 转 让 所 得 不 超 过 500万 元 的 部 分 , 免 征 企 业 所得 税 ; 超 过 500万 元 的 部 分 ,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 第 五 部 分 火 炬 统 计 指 标 与 报 表 内 容22.应 交 增 值 税 : 指 企 业 在 报 告 期 内 应 交 纳 的 增 值 税 额 。 它 等 于 本 年 销 项税 额 加 上 出 口 退 税 加 上 进 项 税 额 转 出 数 减 去 本 年 进 项 税 额 。 小 规 模 纳税 企 业 直 接 按 全 年 计 税 销 售 额 乘 以 征 收 率 计 算 取 得 。指 企 业 按 税 法 规 定 , 从 事 货 物 销 售 或 提 供 加 工 、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等 增 加 货物 价 值 的 活 动 本 期 应 交 纳 的 税 金 , 不 含 期 初 未 抵 扣 税 额 。 根 据 会 计 相关 科 目 贷 方 累 计 发 生 额 , 按 下 述 公 式 计 算 填 报 :v 应 交 增 值 税 销 项 税 额 ( 进 项 税 额 进 项 税 额 转 出 ) 出 口 抵 减 内销 产 品 应 纳 税 额 减 免 税 款 出 口 退 税v 进 项 税 额 指 企 业 在 报 告 期 内 购 入 货 物 或 接 受 应 税 劳 务 而 支 付 的 、 准予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的 增 值 税 额 。v 销 项 税 额 指 企 业 在 报 告 期 内 销 售 货 物 或 提 供 应 税 劳 务 应 收 取 的 增 值税 额 。23.本 年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 指 企 业 为 获 得 职 工 提 供 的 服 务 而 给 予 各 种 形 式 的报 酬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支 出 。 包 括 职 工 工 资 、 奖 金 、 津 贴 和 补 贴 , 职 工 福 利 费 , 医 疗 保 险 费 、 养 老 保 险 费 、 失 业 保 险 费 、 工 伤 保 险 费 和 生 育 保险 费 等 社 会 保 险 费 , 住 房 公 积 金 , 工 会 经 费 和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 非 货 币性 福 利 , 因 解 除 与 职 工 的 劳 动 关 系 给 予 的 补 偿 , 其 他 与 获 得 职 工 提 供的 服 务 相 关 的 支 出 。 执 行 2006年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企 业 , 根 据 会 计科 目 “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 的 本 年 贷 方 累 计 发 生 额 填 报 ; 未 执 行 2006年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企 业 , 应 将 本 年 上 述 职 工 薪 酬 包 含 的 科 目 归 并 填 报。 第 五 部 分 火 炬 统 计 指 标 与 报 表 内 容24.年 末 资 产 总 计 ( QC24) : 指 企 业 拥 有 或 者 控 制 的 能 以 货 币 计 量 的经 济 资 源 , 包 括 各 种 财 产 、 债 权 和 其 他 权 利 。 资 产 按 流 动 性 分 为以 下 , 即 流 动 资 产 +长 期 投 资 +固 定 资 产 合 计 +无 形 资 产 +递 延 资 产 +其 他 资 产 。 根 据 企 业 会 计 “ 资 产 负 债 表 ” 中 “ 资 产 总 计 ” 项 目 的期 末 数 增 列 。25.流 动 资 产 ( QC25): 指 企 业 可 以 在 一 年 内 或 者 超 过 一 年 的 一 个 生产 周 期 内 变 现 或 者 耗 用 的 资 产 , 包 括 现 金 及 各 种 存 款 、 短 期 投 资、 应 收 及 预 付 款 项 、 存 货 等 。26.固 定 资 产 合 计 (QC27): 指 企 业 固 定 资 产 净 值 、 固 定 资 产 清 理 、 在建 工 程 、 待 处 理 固 定 资 产 净 损 失 所 占 用 的 资 金 合 计 。27.固 定 资 产 原 价 (QC28): 指 企 业 在 建 造 、 购 置 、 安 装 、 改 建 、 扩 建、 技 术 改 造 固 定 资 产 时 实 际 支 出 的 全 部 货 币 总 额 。 第 五 部 分 火 炬 统 计 指 标 与 报 表 内 容28.累 计 折 旧 ( QC65) : 指 企 业 在 报 告 期 末 提 取 的 历 年 固 定 资 产 折旧 累 计 数 。 根 据 会 计 “ 累 计 折 旧 ” 科 目 的 期 末 贷 方 余 额 填 报 。29.本 年 折 旧 ( QC61) : 指 企 业 在 报 告 期 内 提 取 的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合计 数 。 根 据 会 计 “ 财 务 状 况 变 动 表 ” 中 “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 项 的 数值 填 报 。 若 企 业 执 行 2001年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 根 据 会 计 核 算 中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 投 资 及 固 定 资 产 情 况 表 内 “ 当 年 计 提 的 固 定资 产 折 旧 总 额 ” 项 本 年 增 加 数 填 报 。30.无 形 资 产 ( QC30) : 指 企 业 自 己 使 用 、 自 行 开 发 以 及 从 外 界 购 入的 专 有 技 术 、 专 利 、 商 标 权 、 著 作 权 、 土 地 使 用 权 、 商 誉 等 各 种无 形 资 产 价 值 。 为 销 售 而 开 发 或 购 入 形 成 的 知 识 产 权 不 在 此 内 。 第 五 部 分 火 炬 统 计 指 标 与 报 表 内 容31.年 末 负 债 合 计 ( QC31) : 指 企 业 所 承 担 的 能 以 货 币 计 量 , 将 以 资产 或 劳 务 偿 付 的 债 务 , 偿 还 形 式 包 括 货 币 、 资 产 或 提 供 劳 务 。 负债 一 般 按 偿 还 期 长 短 分 为 流 动 负 债 和 长 期 负 债 。 根 据 会 计 报 表 中“ 资 产 负 债 表 ” 中 “ 负 债 合 计 ” 的 年 末 数 填 列 。32.年 末 所 有 者 权 益 ( QC33) : 指 企 业 投 资 人 对 企 业 净 资 产 的 所 有 权 。企 业 净 资 产 等 于 企 业 全 部 资 产 减 去 全 部 负 债 后 的 余 额 , 包 括 企 业投 资 人 对 企 业 的 最 初 投 入 的 实 际 到 位 的 资 产 及 资 本 公 积 金 、 盈 余公 积 和 未 分 配 利 润 。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数 小 于 零 , 则 表 示 企 业 资 不抵 债 。33企 业 实 收 资 本 则 为 以 6项 相 加 : 海 外 上 市 融 资 股 本 、 国 家 资 本 、 集体 资 本 、 法 人 资 本 、 个 人 资 本 、 港 澳 台 资 本 和 外 商 资 本 。 第 五 部 分 火 炬 统 计 指 标 与 报 表 内 容34.当 年 获 得 创 业 风 险 投 资 机 构 的 风 险 投 资 额 ( QC226) : 填 报 报 告期 当 年 企 业 获 得 创 业 风 险 投 资 机 构 的 投 资 额 。35.对 外 直 接 投 资 ( QC39) :指 国 内 投 资 者 或 企 业 以 现 金 、 实 物 、 无形 资 产 等 方 式 在 国 外 及 港 澳 台 地 区 设 立 、 购 买 国 ( 境 ) 外 企 业 ,并 以 控 制 该 企 业 的 经 营 管 理 权 为 核 心 的 经 济 活 动 。36.本 年 完 成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额 ( QC40) : 包 括 基 本 建 设 投 资 、 更 新 改造 投 资 、 其 它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及 房 地 产 开 发 投 资 。 其 中 基 本 建 设 指以 扩 大 生 产 能 力 ( 或 新 增 工 程 效 益 ) 为 主 要 目 标 的 新 建 、 扩 建 、迁 建 工 程 及 有 关 的 工 作 量 。 更 新 改 造 指 企 业 利 用 折 旧 资 金 , 国 家更 新 改 造 预 算 拨 款 , 企 业 自 有 资 金 , 国 内 外 技 术 改 造 贷 款 等 对 原有 设 施 进 行 技 术 改 造 ( 包 括 固 定 资 产 更 新 ) 以 及 相 应 的 配 套 工 程 37.规 模 以 上 工 业 企 业 综 合 能 源 消 费 量 ( 煤 炭 、 石 油 、 天 然 气 、 电 等 )( QC41) : 指 调 查 单 位 在 报 告 期 内 经 营 活 动 过 程 中 实 际 消 费 的 各种 能 源 的 总 和 。 计 算 综 合 能 源 消 费 量 时 , 需 要 将 各 种 能 源 品 种 的消 费 量 换 算 成 标 准 煤 。 根 据 规 上 工 业 企 业 填 报 的 能 源 报 表 抄 报 。 第 五 部 分 火 炬 统 计 指 标 与 报 表 内 容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获 得 减 免 税 的 核 算 方 法 :按 一 家 企 业 获 得 的 净 利 润 1000万 和 研 发 费 用 1000万 来 计 算 :1.利 润 1000万 *25%( 基 本 税 率 ) =250万 企 业 应 缴 税 费 1000万 *15%( 享 受 政 策 ) =150万 高 企 优 惠 政 策 250万 -150万 =100万 国 家 给 予 优 惠2、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抵 扣 : 是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 1000万 *7.5%( 15%的 加 计 抵 扣 ) =75万 不 是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 1000万 *12.5( 25%的 加 计 抵 扣 ) =125万 100万 +75万 =175万 ( 国 家 给 予 的 优 惠 ) 250万 -175万 =75万 ( 企 业 只 需 交 的 费 用 ) 技 术 转 移 税 收 减 免 : 1.对 技 术 转 让 和 技 术 开 发 的 企 业 而 言 , 凡 是 技 术 开 发 、 技 术 转 让 签 了 合 同 的 , 有 各 地 技 术 合 同 认 定 机 构 认 可 的 , 已 经 进 行 认 定 登 记 的 将 免 5%营 业 税 。 2.对 符 合 条 件 的 技 术 转 让 所 得 免 征 、 减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 在 一 个 纳 税 年 度 内 ,企 业 技 术 转 让 所 得 不 超 过 500万 元 的 部 分 ,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 超 过 500万 元 的部 分 ,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 也 就 是 减 免 12.5%所 得 税 。 第 五 部 分 火 炬 统 计 指 标 与 报 表 内 容人 员 概 况 ( 共 19个 指 标 )1.从 业 人 员 期 末 人 数 ( QD01) : 指 当 年 企 业 中 从 事 劳 动 并 取 得 劳 动 报 酬 或 经营 收 入 的 全 部 劳 动 力 , 均 包 括 合 同 工 , 需 要 填 写 清 楚 。2.工 程 技 术 人 员 ( QD23) : 1.取 得 工 程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 并 担 任 工 程 技 术 工 作 的 人 员 ; 2.无 工 程 技 术 职 务 , 但 取 得 工 程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并 担 任 工 程 技 术 工 作 的 人 员 ; 3.未 取 得 工 程 技 术 资 格 或 学 历 , 但 实 际 担 任 工 程 技 术 工 作 的 人 员 ; 4.已 取 得 工 程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 在 企 业 中 担 任 工 程 技 术 管 理 工 作 的 人 员 。 不 包 括 已 取 得 工 程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或 从 大 学 、 中 专 理 工 科 系 毕 业 , 但 未担 任 任 何 工 程 技 术 和 工 程 技 术 管 理 工 作 的 人 员 。3.外 籍 常 驻 人 员 ( QD25) :企 业 中 在 该 园 区 工 作 并 连 续 居 住 半 年 以 上 的 外 籍人 员 。 4.引 进 外 籍 专 家 ( QD21) :在 本 企 业 做 项 目 技 术 指 导 或 技 术 总 监 , 并 在 该 园区 连 续 居 住 半 年 以 上 的 具 有 技 术 职 称 的 外 籍 专 家 。5.参 加 社 保 人 数 ( QD24) :本 年 内 企 业 向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和 保 险 公 司 为 本 单 位职 工 支 付 劳 动 保 险 、 待 业 保 险 、 养 老 保 险 、 生 育 保 险 和 医 疗 保 险 人 数 。 第 五 部 分 火 炬 统 计 指 标 与 报 表 内 容6.留 学 归 国 人 数 ( QD03) : 本 企 业 招 收 的 人 员 中 是 在 国 外 读 书 , 其所 读 高 等 学 校 是 经 教 育 部 认 可 的 , 并 在 国 外 取 得 学 位 的 相 关 人 员 。 留 学 人 员 中 硕 士 以 上 ( QD04) : 应 小 于 年 末 从 业 人 员 数 , 硕士 以 上 是 指 企 业 中 留 学 归 国 人 员 中 取 得 国 外 高 等 学 校 颁 发 的 硕 士学 位 证 书 人 员 。7.从 业 人 员 按 学 历 ( QD18, QD06,QD07,QD08,QD09,QD10) : 研 究 生 其 中 : 博 士 和 硕 士 本 科 大 专 中 专8.理 工 类 本 科 学 历 以 上 人 数 (QD01-1): 理 学 和 工 学 范 围 按 照 教 育 部 学 科 划 分 门 类 确 定 。 但 对 双 学 位 或 研 究 生 毕 业 获 得 多 学 位 的 , 原则 上 只 要 接 受 过 理 工 类 教 育 , 都 可 以 纳 入 统 计 范 畴 。 本 科 学 历 以上 , 包 括 本 科 和 研 究 生 学 历 。 第 五 部 分 火 炬 统 计 指 标 与 报 表 内 容9.从 业 人 员 年 平 均 数 ( QD05) : 指 每 天 拥 有 的 从 业 人 员 数 , 应 小 于年 末 从 业 人 员 数 。 先 算 出 月 平 均 人 数 : 按 每 天 实 有 出 勤 人 数 相 加 /每 月 日 历 天 数 ; 再 算 出 年 平 均 人 数 : 一 年 内 各 月 平 均 人 数 之 和 /12个 月 。10.当 年 吸 纳 高 校 应 届 毕 业 生 ( QD14) : 指 当 年 各 企 业 接 收 的 且 是 教育 部 承 认 的 高 校 应 届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毕 业 生 , 往 年 数 不 累 计 。11.按 技 术 职 称 分 ( QD11+12+13) : 高 级 中 级 初 级 第 五 部 分 火 炬 统 计 指 标 与 报 表 内 容主 要 产 品 概 况 ( 共 11个 指 标 ) 这 部 分 产 品 的 概 况 强 调 应 尽 量 填 全 产 品 , 可 以 看 出 企 业 实 际 生 产 的 产 品 销 售 收 入 情 况 ,有 的 企 业 产 品 单 一 , 有 的 企 业 产 品 数 量 能 达 到 10-20项 以 上 , 按 要 求 填 写 清 楚 。 1.产 品 代 码 ( QE20) : 按 照 国 家 统 计 局 网 站 公 布 的 统 计 用 产 品 分 类 目 录 填 报 至 小组 ( 十 位 数 的 代 码 ) 。 1.技 术 领 域 ( QE03) : 按 表 中 11个 分 类 填 ; 2.技 术 水 平 ( QE04) : 按 表 中 5个 分 类 填 ; 3.技 术 来 源 ( QE05) 和 ( QE06) : 分 为 A和 B两 类 , 看 解 释 , 按 要 求 填 准 。 技 术 来 源 A一 共 有 10项 要 按 照 主 要 的 一 项 填 写 清 楚 。 技 术 来 源 B有 调 整 , 按 科 技 部 的 项 目 分 类 填 报一 共 有 21项 要 按 照 主 要 的 一 项 填 写 清 楚 。 4.立 项 情 况 ( QE07) : 指 企 业 项 目 已 列 入 以 下 各 类 科 技 计 划 的 情 况 , 项 目 分 类 同 技 术领 域 B。 5.质 量 标 准 ( QE08) : 按 表 中 6个 分 类 填 。 6.核 心 知 识 产 权 ( QE09) : 指 报 告 期 内 企 业 拥 有 的 知 识 产 权 情 况 , 一 共 有 7项 内 容 , 按照 要 求 填 写 清 楚 。 7.全 年 产 品 产 值 ( QE14) : 按 产 品 实 际 情 况 填 。 8.全 年 产 品 销 售 收 入 ( QE15) : 仅 指 实 际 销 售 的 产 品 , 不 包 括 自 制 半 成 品 和 提 供 劳 务收 入 , 这 个 产 品 销 售 收 入 一 定 小 于 前 面 。 9.产 品 出 口 创 汇 ( QE16) : 按 产 品 实 际 出 口 情 况 填 , 注 意 是 以 美 元 为 单 位 。 10.主 要 出 口 地 区 ( QE17) : 按 产 品 出 口 9个 地 区 填 报 。 第 五 部 分 火 炬 统 计 指 标 与 报 表 内 容企 业 科 技 活 动 概 况 ( 共 67个 指 标 )一 、 科 技 活 动 人 员 情 况 ( 7个 指 标 )1.科 技 活 动 人 员 合 计 ( QJ09) : 指 企 业 内 部 直 接 参 加 科 技 项 目 以 及 项 目的 管 理 人 员 和 直 接 服 务 的 人 员 。 不 包 括 全 年 累 计 从 事 科 技 活 动 时 间 不足 制 度 工 作 时 间 10%的 人 员 。2.参 加 科 技 项 目 人 员 ( QJ11) : 指 编 入 各 类 科 技 活 动 项 目 组 并 从 事 (或 参与 )项 目 研 究 活 动 的 人 员 。 3.科 技 管 理 和 服 务 人 员 ( QJ67) : 指企 业 中 专 门 从 事 科 技 活 动 管 理 和 为科 技 活 动 提 供 直 接 服 务 的 人 员 , 不 包 括 全 年 累 计 从 事 科 技 活 动 管 理 和服 务 的 时 间 占 制 度 工 作 时 间 10%以 下 的 人 员 。 科 技 活 动 管 理 人 员 包 括 : 企 业 主 管 科 技 活 动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 企 业 科 技活 动 管 理 部 门 ( 科 研 管 理 处 、 部 、 科 等 ) 的 工 作 人 员 以 及 企 业 办 技 术 中 心 、 科 研 院 ( 所 ) 、 中 试 车 间 、 试 验 基 地 、 实 验 室 等 的 管 理 人 员 ;为 科 技 活 动 提 供 直 接 服 务 的 人 员 包 括 为 科 技 活 动 提 供 资 料 文 献 、 材 料供 应 、 设 备 维 护 等 服 务 的 人 员 ( 含 中 试 车 间 、 实 验 室 、 试 验 基 地 等 的工 人 ) , 但 不 包 括 为 科 技 活 动 提 供 间 接 服 务 的 保 卫 、 医 疗 保 健 、 司 机、 食 堂 人 员 、 茶 炉 工 、 水 暖 工 、 清 洁 工 等 人 员 。 为 避 免 重 复 计 算 , 该指 标 应 扣 除 已 计 入 参 加 科 技 项 目 的 人 员 数 。 第 五 部 分 火 炬 统 计 指 标 与 报 表 内 容4.女 性 ( QJ66) : 指 本 企 业 参 与 科 技 活 动 的 女 同 志 。5.高 中 级 技 术 职 称 人 员 ( QJ12) : 指 企 业 科 技 活 动 人 员 中 已 评 定 高 级 和中 级 技 术 职 称 ( 职 务 ) 的 人 员 。6.无 高 中 级 技 术 职 称 博 士 人 员 ( QJ13) : 指 企 业 科 技 活 动 人 员 中 尚 未 评定 高 级 和 中 级 技 术 职 称 ( 职 务 ) , 但 拥 有 博 士 以 上 学 历 的 人 员 。7.全 时 人 员 ( QJ09-1) : 不 论 其 在 企 业 任 何 部 门 。 只 要 是 参 与 研 发 工 作 , 并 在 报 告 期 实 际 从 事 研 发 活 动 时 间 占 90%以 上 者 均 列 入 。 第 五 部 分 火 炬 统 计 指 标 与 报 表 内 容二 、 科 技 活 动 费 用 情 况 (13个 指 标 )1.企 业 内 部 用 于 科 技 活 动 的 非 政 府 经 费 支 出 合 计 ( QJ23) : 用 于 全 部 科技 活 动 的 直 接 支 出 , 以 及 用 于 科 技 活 动 的 管 理 费 、 服 务 费 以 及 外 协 加工 费 等 支 出 。2.企 业 内 部 用 于 科 技 活 动 的 经 费 支 出 中 人 员 人 工 费 ( 包 含 各 种 补 贴 ) (QJ23-1) : 指 企 业 在 报 告 期 支 付 给 科 技 活 动 人 员 的 工 资 薪 金 , 包 括 基本 工 资 、 奖 金 、 津 贴 、 补 贴 、 各 种 保 险 、 年 终 加 薪 、 加 班 工 资 以 及 与科 技 活 动 人 员 任 职 或 者 受 雇 有 关 的 其 他 支 出 。 。 3.企 业 内 部 用 于 科 技 活 动 的 经 费 支 出 中 原 材 料 费 ( QJ23-2) : 指 企 业 在报 告 期 为 实 施 科 技 项 目 而 购 买 的 原 材 料 等 相 关 支 出 。 如 : 水 和 燃 料 (包 括 煤 气 和 电 ) 使 用 费 等 , 实 际 消 耗 的 原 材 料 、 辅 助 材 料 、 备 用 配 件、 外 购 半 成 品 , 用 于 中 间 试 验 和 产 品 试 制 达 不 到 固 定 资 产 标 准 的 模 具、 样 品 、 样 机 及 一 般 测 试 手 段 购 置 费 、 试 制 产 品 的 检 验 费 等 。 4.企 业 内 部 用 于 科 技 活 动 的 经 费 支 出 中 折 旧 费 用 与 长 期 费 用 摊 销( QJ23-3) : 指 企 业 在 报 告 期 为 实 施 科 技 活 动 而 购 置 的 仪 器 和 设 备 以 及在 用 建 筑 物 的 折 旧 费 用 , 包 括 研 发 设 施 改 建 、 改 装 、 装 修 和 修 理 过 程中 发 生 的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 第 五 部 分 火 炬 统 计 指 标 与 报 表 内 容5.无 形 资 产 摊 销 ( QJ23-4) : 因 研 究 开 发 活 动 需 要 购 入 的 专 有 技 术 ( 包 括 专 利、 非 专 利 发 明 、 许 可 证 、 专 有 技 术 、 设 计 和 计 算 方 法 等 )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摊 销。 6.其 他 费 用 ( QJ23-5) : 包 括 科 研 项 目 前 期 论 证 费 、 调 研 差 旅 费 、 资 料 费 、 办公 费 、 房 租 、 水 电 费 、 维 修 费 、 印 刷 费 、 邮 寄 费 、 专 题 会 议 费 、 成 果 鉴 定 费等 。 提 供 间 接 服 务 的 人 员 ( 如 司 机 、 保 安 人 员 、 炊 事 人 员 、 医 疗 保 健 人 员 等) 的 劳 务 费 按 其 为 科 技 活 动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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