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查补报税款业务辅导培训

上传人:san****019 文档编号:23738817 上传时间:2021-06-10 格式:PPT 页数:59 大小:1.56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企业自查补报税款业务辅导培训_第1页
第1页 / 共59页
企业自查补报税款业务辅导培训_第2页
第2页 / 共59页
企业自查补报税款业务辅导培训_第3页
第3页 / 共5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企 业 自 查 补 报 税 款 业 务 辅 导 培 训主 讲 人 : 谭 毅 前 言 目 前 地 方 税 务 机 关 管 辖 的 各 税 费 包 括 : 营 业税 、 企 业 所 得 税 、 个 人 所 得 税 、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房 产 税 、 土 地 使 用 税 、 印 花 税 、 车 船 使 用 税 、 土地 增 值 税 、 资 源 税 、 叶 烟 税 、 契 税 、 耕 地 占 用 税 ;教 育 费 附 加 及 地 方 教 育 费 附 加 、 文 化 事 业 建 设 费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 工 会 经 费 。对 一 个 纳 税 年 度 而 言 , 企 业 财 务 部 门 在 办 理 年 度决 算 、 企 业 所 得 税 自 行 汇 缴 期 间 或 税 务 稽 查 局 进入 被 查 单 位 之 前 , 对 应 缴 税 费 , 务 必 认 真 进 行 自查 。 下 面 我 就 几 个 主 要 税 种 , 如 何 进 行 自 查 , 和大 家 一 起 学 习 , 希 望 能 启 到 借 鉴 作 用 。 分 税 种 分 析 自 查 情 况 一 、 营 业 税 二 、 企 业 所 得 税 三 、 个 人 所 得 税 四 、 土 地 增 值 税 五 、 其 他 税 种 六 、 工 会 经 费 七 、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八 、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一 、 营 业 税 全 面 自 查 各 项 应 税 收 入 是 否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申报 缴 纳 营 业 税 。 具 体 自 查 项 目 应 至 少 涵 盖 以 下 内容 : 1 、 各 项 应 税 收 入 是 否 坚 持 按 规 定 全 额 申 报 纳 税 。 2 、 主 营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和 收 取 的 价 外 费用 是 否 按 规 定 申 报 纳 税 , 价 外 费 用 包 括 手 续 费 、基 金 、 集 资 费 、 代 收 款 项 及 其 他 各 种 性 质 的 价 外收 费 。 3 、 审 批 减 免 税 不 履 行 报 批 手 续 , 自 行 享 受 减 免 税优 惠 或 者 减 免 税 项 目 和 应 税 项 目 未 分 别 核 算 , 多报 减 免 税 等 。 一 、 营 业 税 4 、 兼 有 不 同 项 目 应 税 行 为 的 , 是 否 分 别 核 算 不同 税 目 的 营 业 额 并 依 法 申 报 纳 税 。 5 、 销 售 自 建 的 不 动 产 是 否 分 别 缴 纳 建 筑 环 节 和销 售 环 节 的 营 业 税 。 6 、 出 租 房 屋 、 厂 房 、 机 械 设 备 , 以 及 抵 债 资 产变 现 收 入 是 否 按 规 定 缴 纳 营 业 税 。 7 、 非 从 事 货 物 生 产 、 批 发 或 零 售 的 单 位 和 个 人的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以 及 从 事 兼 营 行 为 的 纳 税 人 ,取 得 的 收 入 是 否 按 规 定 缴 纳 营 业 税 。 一 、 营 业 税 8、 计 算 营 业 税 时 使 用 税 目 、 税 率 是 否 正 确 。 9、 负 有 扣 缴 义 务 的 单 位 是 否 按 规 定 代 扣 代 缴 了税 款 。 10、 境 外 纳 税 人 在 境 内 发 生 应 纳 税 行 为 , 支 付人 是 否 按 规 定 履 行 了 扣 缴 义 务 。 11 、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的 检 查 : 房 地 产 预 收 账款 , 分 期 收 款 结 算 等 未 及 时 申 报 收 入 。 一 、 营 业 税 2008年 出 台 了 新 营 业 税 暂 行 条 例 2011年 新 出 台 了 营 业 税 差 额 征 收 管 理 办 法 稽 查 部 门 营 业 税 检 查 方 法 二 、 企 业 所 得 税 全 面 自 查 各 项 收 入 是 否 按 税 法 规 定 缴 税 , 各项 成 本 、 费 用 是 否 按 照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办 法 的 规定 税 前 列 支 , 是 否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进 行 纳 税 调 整 。具 体 自 查 项 目 应 至 少 涵 盖 以 下 内 容 : 二 、 企 业 所 得 税 收 入 类 : 1、 是 否 按 权 责 发 生 制 确 定 收 入 ; 2、 是 否 隐 匿 实 现 的 收 入 ; 3、 实 现 收 入 入 账 是 否 及 时 ; 4、 视 同 销 售 行 为 是 否 进 行 纳 税 调 整 。 二 、 企 业 所 得 税 成 本 类 : 1.是 否 存 在 虚 开 发 票 或 人 工 费 等 虚 增 成 本 ; 2.资 本 性 支 出 是 否 一 次 计 入 成 本 ; 3.是 否 将 基 建 、 福 利 等 部 门 耗 用 的 料 、 工 、 费 直接 计 入 成 本 以 及 对 外 投 资 发 出 的 货 物 直 接 计 入 成本 、 费 用 ; 4.是 否 擅 自 改 变 成 本 计 价 方 法 , 调 节 利 润 ; 5.收 入 和 成 本 费 用 是 否 配 比 ; 二 、 企 业 所 得 税 成 本 类 : 6.人 工 费 用 的 核 算 是 否 准 确 ; 7.是 否 虚 计 销 售 数 量 , 多 转 销 售 成 本 ; 8.销 售 退 回 是 否 只 冲 减 销 售 收 入 , 不 冲 减 销 售 成本 ; 9.原 材 料 收 入 、 发 出 和 结 存 是 否 准 确 ; 10 周 转 材 料 不 按 规 定 的 摊 销 方 法 核 算 摊 销 额 ,多 计 生 产 成 本 费 用 。 二 、 企 业 所 得 税 费 用 类 : 1.一 项 支 出 是 否 在 成 本 和 费 用 中 重 复 列 支 ; 2.有 扣 除 标 准 和 无 扣 除 标 准 费 用 的 界 限 划 分 是 否准 确 ; 3.资 本 性 支 出 与 费 用 性 支 出 的 界 限 划 分 是 否 准 确 ; 4.招 待 费 、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超 过 扣 除 标 准 的是 否 按 规 定 进 行 纳 税 调 整 ; 5.是 否 擅 自 扩 大 技 术 开 发 费 用 的 列 支 范 围 , 享 受税 收 优 惠 ; 二 、 企 业 所 得 税 费 用 类 : 6.有 无 工 资 及 “ 三 费 ” 等 未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进 行计 提 和 调 整 的 问 题 ; 7.企 业 之 间 支 付 的 管 理 费 、 企 业 营 业 机 构 之 间 支付 的 租 金 和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税 前 扣 除 是 否 准 确 ; 8.发 生 的 运 输 费 和 装 卸 费 是 否 真 实 ; 9.从 非 金 融 机 构 借 款 利 息 支 出 超 过 按 照 金 融 机 构同 期 同 类 贷 款 利 息 的 部 分 , 是 否 进 行 纳 税 调 整 ; 二 、 企 业 所 得 税 费 用 类 : 10、 企 业 从 其 关 联 方 接 受 的 债 权 性 投 资 ( 2: 1)与 权 益 性 投 资 ( 5: 1) 的 比 例 超 过 规 定 标 准 而 发生 的 利 息 支 出 , 是 否 进 行 纳 税 调 整 ; 11、 是 否 预 提 尚 未 发 生 的 费 用 而 未 进 行 纳 税 调 整 ; 12、 对 外 捐 赠 与 税 收 政 策 规 定 的 差 异 部 分 是 否 进行 纳 税 调 整 ; 二 、 企 业 所 得 税 费 用 类 : 13、 财 产 损 失 和 弥 补 以 前 年 度 亏 损 是 否 按 规 定 向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进 行 批 报 和 备 案 ; 14、 将 补 提 补 缴 的 以 前 年 度 税 金 是 否 直 接 税 前 扣除 ; 15、 将 企 业 所 得 税 额 和 由 个 人 负 担 的 个 人 所 得 税额 是 否 进 行 了 税 前 扣 除 。 二 、 企 业 所 得 税 资 产 类 : 1、 是 否 虚 增 固 定 资 产 及 价 值 , 多 提 折 旧 ; 2、 计 提 折 旧 范 围 是 否 准 确 ; 3、 折 旧 计 算 方 法 及 分 配 是 否 准 确 ; 4、 固 定 资 产 、 无 形 资 产 、 生 物 资 产 处 置 所 得 是 否并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二 、 企 业 所 得 税 资 产 类 : 5、 无 形 资 产 计 量 、 摊 销 是 否 准 确 ; 6、 是 否 自 行 扩 大 加 计 扣 除 无 形 资 产 成 本 范 围 ; 7、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折 旧 的 时 间 、 残 值 、 年 限 是 否准 确 ; 8、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的 计 量 是 否 准 确 。 二 、 企 业 所 得 税 发 票 类 : 有 无 使 用 不 符 合 税 法 规 定 的 发 票 或 者 白 条 列 支 成本 费 用 问 题 。 对 业 务 招 待 费 的 检 查 : 必 须 要 把 握 业 务 招 待 费 真实 性 , 直 接 相 关 、 正 常 和 必 要 、 有 效 的 凭 证 。 对支 出 的 大 额 会 议 费 , 审 核 相 应 原 始 凭 证 , 可 对 开票 单 位 ( 宾 馆 、 酒 店 ) 进 行 外 调 检 查 , 核 实 企 业是 否 存 在 以 其 他 支 出 名 义 列 入 招 待 费 用 的 问 题 。 二 、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收 优 惠 : 不 符 合 税 收 优 惠 条 件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 不 符 合 税 收 法 定 范 围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 超 期 限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 减 免 金 额 计 算 不 准 确 。 二 、 企 业 所 得 税 ( 2) 主 要 检 查 方 法 对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条 件 的 , 对 照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的条 件 进 行 检 查 。 对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范 围 的 , 对 照 税 收 优 惠 的 各 项规 定 , 核 实 企 业 享 受 优 惠 的 项 目 是 否 在 法 定 范 围之 内 。 对 企 业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期 限 , 查 看 企 业 相 关 证 、照 、 资 格 条 件 时 间 等 。 二 、 企 业 所 得 税 对 企 业 享 受 税 收 减 免 金 额 的 , 应 审 查 减 免 项 目 与非 减 免 项 目 是 否 分 别 核 算 , 不 能 分 别 核 算 的 , 不得 享 受 减 免 。 企 业 所 得 税 稽 查 方 法 三 、 个 人 所 得 税 一 、 工 资 、 薪 金 类 所 得 : 全 面 自 查 企 业 职 工 以 各 种 形 式 取 得 的 工 资 薪 金所 得 以 及 对 外 支 付 给 个 人 的 劳 务 报 酬 、 利 息 、股 息 、 红 利 等 所 得 是 否 全 部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代 扣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 具 体 自 查 项 目 应 至 少 涵 盖 以下 内 容 : 1、 企 业 支 付 给 个 人 的 全 部 工 资 、 薪 金 所 得 是 否全 额 代 扣 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 包 括 工 资 、 薪 金 、奖 金 、 年 终 加 薪 、 劳 动 分 红 、 各 种 津 贴 、 补 贴 ,以 及 与 任 职 或 者 受 雇 有 关 的 其 他 各 项 所 得 ; 三 、 个 人 所 得 税 2 、 支 付 个 人 的 全 年 一 次 性 奖 金 是 否 按 税 法 规 定代 扣 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 3 、 企 业 为 个 人 缴 付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基 本 医 疗保 险 、 失 业 保 险 、 生 育 保 险 、 工 伤 保 险 等 是 否按 规 定 的 比 例 扣 除 , 对 超 标 准 的 补 充 养 老 保 险和 商 业 保 险 是 否 按 规 定 代 扣 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 4 、 超 过 规 定 比 例 和 标 准 给 个 人 缴 存 的 住 房 公 积金 , 是 否 按 规 定 代 扣 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 5 、 为 职 工 建 立 ( 缴 纳 ) 年 金 是 否 按 规 定 扣 缴 个人 所 得 税 ; 三 、 个 人 所 得 税 6 、 是 否 存 在 各 项 工 资 、 薪 金 所 得 发 放 按 项 目 单项 代 扣 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而 人 为 降 低 税 率 、 少 扣缴 税 款 的 问 题 , 是 否 按 规 定 将 全 部 所 得 合 并 后按 适 用 税 率 代 扣 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 7 、 个 人 与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取 得 的 一 次 性补 偿 收 入 , 是 否 按 规 定 代 扣 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 8 、 支 付 给 个 人 的 利 息 、 股 息 、 红 利 性 质 所 得 是否 代 扣 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 9、 是 否 存 在 以 发 票 报 销 方 式 支 付 个 人 所 得 未 代扣 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 三 、 个 人 所 得 税 10、 支 付 给 本 单 位 以 外 的 人 员 的 所 得 是 否 依 法代 扣 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 11、 在 促 销 活 动 中 , 支 付 给 其 他 单 位 和 部 门 的有 关 人 员 的 礼 品 , 包 括 现 金 、 实 物 或 有 价 证 券等 , 是 否 按 规 定 代 扣 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 12、 扣 缴 义 务 人 已 代 扣 的 税 款 是 否 及 时 足 额 代缴 入 库 ; 13、 工 资 、 薪 金 所 得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减 除 费 用 标准 是 否 分 别 于 2011年 1月 1日 -2011年 8月 31日 进行 了 调 整 , 计 算 是 否 准 确 ; 三 、 个 人 所 得 税 14、 年 收 入 超 过 12万 元 的 纳 税 人 或 职 工 , 是 否 办理 了 纳 税 申 报 。 15、 从 两 处 或 两 处 以 上 取 得 收 入 未 合 并 纳 税 。 三 、 个 人 所 得 税 长 沙 市 社 保 扣 除 标 准 : 我 市 社 保 局 结 算 年 度 从 2010年 起 调 整 为 每 年 1月 1日 至 12月 31日 , 因 全 省 上 年 度 在 岗 职 工 平 均 工 资公 布 滞 后 , 导 致 部 分 业 务 无 法 正 常 办 理 , 影 响 参保 人 员 合 法 权 益 。 根 据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通 知 精 神 , 暂 定 我 市 2011年 度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基 准数 为 2500元 /月 ,最 低 缴 费 基 准 数 为 1500元 /月 ,最高 缴 费 基 准 数 为 7500元 /月 ,执 行 时 间 从 2011年 1月1起 。 待 全 省 上 年 度 在 岗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公 布 后 再 进行 调 整 , 并 对 前 期 缴 费 进 行 差 额 结 算 。 三 、 个 人 所 得 税 现 在 各 项 缴 费 比 例 为 : 养 老 保 险 : 单 位 20% , 个 人 8%; 医 疗 保 险 : 单 位 8%, 个 人 2%; 失 业 保 险 : 单 位 2%, 个 人 1%; 工 伤 保 险 : 单 位 0.5%, 个 人 不 需 要 承 担 ; 生 育 保 险 : 单 位 0.7%, 个 人 不 需 要 承 担 ; 最 低 标 准 : 总 计 1500元 42.2%=633.00元 /月 ( 含单 位 和 个 人 部 分 ) , 公 司 ( 20% 8% 2% 0.5% 0.7%) 1500元 /月=468.00元 ; 个 人 (8% 2% 1%) 1500元 /月 =165.00元 。 还 有 一 个 大 病 互 助 险 是 90元 /年 ,这 个 可 由 个 人 承担 ,也 可 由 公 司 承 担 , 从 2011年 1月 开 始 执 行 。 三 、 个 人 所 得 税 二 、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生 产 、 经 营 所 得 常 见 涉 税 问 题 : 1、 收 入 构 成 核 算 不 实 。 2、 虚 列 成 本 , 成 本 费 用 的 发 生 额 超 标 准 部 分 未 作调 整 。 3、 家 庭 费 用 支 出 与 企 业 费 用 支 出 混 淆 , 多 计 、 多转 成 本 。 4、 个 体 工 商 户 业 主 将 本 人 的 工 资 在 税 前 扣 除 。 5、 投 资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企 业 ,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计 算不 正 确 。 三 、 个 人 所 得 税 三 、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承 包 经 营 、 承 租 经 营 所 得 常 见涉 税 问 题 : 1.承 包 人 、 承 租 人 采 取 转 移 、 挂 账 、 分 解 收 入 等手 段 减 少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2.承 包 人 、 承 租 人 通 过 虚 报 费 用 、 借 款 等 方 式 从承 包 、 承 租 企 业 套 取 经 营 所 得 , 长 期 挂 账 , 不 作个 人 收 入 。 3.对 承 包 、 承 租 期 不 足 一 年 取 得 承 包 、 承 租 经 营所 得 按 12个 月 减 除 必 要 费 用 , 降 低 适 用 税 率 。 三 、 个 人 所 得 税四 、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常 见 涉 税 问 题 1、 少 报 、 瞒 报 劳 务 报 酬 组 成 项 目 。 2、 预 付 或 分 次 支 付 属 于 “ 同 一 次 ” 取 得 的 劳 务 报酬 , 分 解 收 入 扩 大 费 用 扣 除 额 , 降 低 适 用 税 率 。 3、 将 本 属 于 一 个 人 单 独 取 得 的 收 入 , 虚 报 为 两 个以 上 的 个 人 共 同 取 得 的 收 入 。 4、 符 合 劳 务 报 酬 加 成 征 收 条 件 的 , 未 按 规 定 加 成申 报 。 三 、 个 人 所 得 税 五 、 其 他 所 得 常 见 涉 税 问 题 1、 预 付 或 分 次 支 付 属 于 “ 同 一 次 ” 取 得 的 稿 酬 收入 , 没 有 合 并 为 一 次 申 报 纳 税 , 造 成 重 复 扣 除 费用 ; 2、 不 报 或 少 报 财 产 租 赁 应 税 收 入 , 虚 增 维 修 费 用 ,多 次 抵 扣 ; 3、 隐 瞒 不 报 或 少 报 财 产 转 让 收 入 , 扩 大 财 产 原 值或 转 让 财 产 费 用 ; 三 、 个 人 所 得 税 4、 扣 缴 单 位 在 支 付 应 税 利 息 、 股 息 、 红 利 所 得 或偶 然 所 得 时 , 少 扣 缴 或 未 扣 缴 税 款 ; 5、 企 业 改 制 过 程 中 , 以 量 化 资 产 取 得 股 息 及 盈 余公 积 转 增 股 本 时 , 未 代 扣 代 缴 税 款 。 个 人 所 得 税 检 查 方 法 四 、 土 地 增 值 税 全 面 自 查 企 业 出 售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有 偿 转 让 房 地产 行 为 申 报 缴 纳 土 地 增 值 税 情 况 。 具 体 自 查 情 况应 至 少 涵 盖 以 下 内 容 : 1 、 项 目 竣 工 销 售 或 整 体 ( 直 接 ) 转 让 后 , 是 否 及时 进 行 土 地 增 值 税 清 算 。 2 、 清 算 土 地 增 值 税 时 , 其 增 值 额 的 计 算 和 税 率 适用 是 否 准 确 。 四 、 土 地 增 值 税 3、 项 目 未 竣 工 结 算 , 是 否 按 规 定 预 缴 土 地 增 值税 ; 4、 转 让 收 入 长 期 挂 账 不 及 时 结 转 , 延 迟 纳 税 ; 5、 视 同 销 售 行 为 , 取 得 非 货 币 收 入 未 按 规 定 申报 纳 税 ; 6、 部 分 房 地 产 销 售 收 入 不 入 账 , 形 成 账 外 资 金或 少 报 转 让 价 格 , 少 申 报 纳 税 ; 7、 混 淆 土 地 增 值 税 征 免 范 围 . 四 、 土 地 增 值 税 二 、 应 税 收 入 主 要 存 在 的 涉 税 问 题 : 1、 转 让 收 入 长 期 挂 账 不 及 时 结 转 , 延 迟 纳 税 ; 2、 少 报 转 让 价 格 少 申 报 纳 税 ; 3、 视 同 销 售 行 为 未 申 报 纳 税 ; 4、 取 得 非 货 币 收 入 未 按 规 定 计 量 少 申 报 纳 税 ; 5、 部 分 房 地 产 销 售 收 入 不 入 账 , 形 成 帐 外 资 金 少申 报 纳 税 。 四 、 土 地 增 值 税 三 、 扣 除 项 目 常 见 涉 税 问 题 : 1 、 虚 列 开 发 成 本 , 多 计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 2 、 旧 房 的 重 置 成 本 确 定 不 准 确 , 多 计 扣 除 项 目 金额 ; 3 、 自 行 扩 大 加 计 扣 除 的 使 用 范 围 。 四 、 土 地 增 值 税 四 、 使 用 税 率 和 应 纳 税 额 自 行 计 算 常 见 涉 税 问 题 : 1 、 增 值 额 和 扣 除 项 目 的 计 算 不 正 确 , 导 致 使 用 税率 和 速 算 扣 除 系 数 错 误 ; 2 、 未 准 确 划 分 普 通 住 宅 和 非 普 通 住 宅 , 或 者 普 通住 宅 未 审 批 备 案 等 , 导 致 土 地 增 值 税 计 算 错 误 。 土 地 增 值 税 检 查 方 法 五 、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全 面 自 查 按 照 缴 纳 的 “ 三 税 ” 申 报 缴 纳 城 建 税 情况 。 具 体 自 查 项 目 应 至 少 涵 盖 以 下 内 容 : 1 、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缴 纳 的 “ 三 税 ” 及 时 足 额 缴 纳 城建 税 。 2 、 适 用 税 率 是 否 正 确 。 3 、 对 国 税 机 关 查 补 的 增 值 税 、 消 费 税 , 是 否 及 时向 地 税 机 关 申 报 缴 纳 相 应 的 城 建 税 。 2010 年 12 月 1日 起 外 资 企 业 已 经 开 始 征 收 城 建 税 。 五 、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常 见 涉 税 问 题 及 主 要 检 查 方 法 : 1、 检 查 纳 税 申 报 表 和 完 税 凭 证 , 核 查 稽 查 对 象 是否 是 缴 纳 增 值 税 、 消 费 税 、 营 业 税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以 此 确 定 为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的 纳 税 义 务 人 ; 2、 除 “ 三 资 ” 企 业 和 海 关 进 口 产 品 代 征 的 增 值 税 、消 费 税 以 外 , 对 其 他 的 减 免 税 的 检 查 , 主 要 审 查其 相 关 的 审 批 手 续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 对 不 符 合 规 定而 擅 自 减 免 的 税 款 应 及 时 补 征 入 库 。 六 、 房 产 税 全 面 自 查 企 业 拥 有 、 使 用 、 出 租 的 房 产 申 报 纳 税情 况 。 具 体 自 查 项 目 应 至 少 涵 盖 以 下 内 容 : 1 、 房 租 收 入 是 否 不 入 帐 , 或 者 直 接 冲 减 费 用 。 2 、 是 否 少 计 房 产 原 值 。 3 、 属 于 房 产 税 征 收 范 围 的 纳 税 人 是 否 申 报 纳 税 。 4 、 产 权 所 有 人 或 承 典 人 不 在 房 产 所 在 地 , 或 者 产权 未 确 定 以 及 租 典 纠 纷 未 解 决 的 房 产 , 是 否 申 报纳 税 。 5 、 应 税 和 减 税 、 免 税 房 产 的 划 分 是 否 准 确 。 6 、 纳 税 单 位 无 租 使 用 免 税 单 位 的 房 产 , 是 否 申 报纳 税 。 七 、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全 面 自 查 企 业 拥 有 、 使 用 的 土 地 申 报 缴 纳 土 地 使用 税 情 况 。 具 体 自 查 项 目 应 至 少 涵 盖 以 下 内 容 : 1、 纳 税 单 位 使 用 免 税 单 位 的 土 地 , 是 否 履 行 纳 税义 务 。 2、 征 免 税 土 地 的 界 限 划 分 是 否 准 确 。 3、 申 报 的 计 税 土 地 面 积 是 否 准 确 。 4、 同 一 企 业 处 在 不 同 地 段 的 土 地 的 适 用 单 位 税 额是 否 正 确 。 5、 2008年 1月 1日 全 市 土 地 等 级 和 单 位 税 额 调 整 后 ,是 否 按 新 调 整 的 标 准 申 报 纳 税 。 八 、 印 花 税 全 面 自 查 书 立 、 领 受 的 凭 证 缴 纳 印 花 税 情 况 。 具体 自 查 项 目 应 至 少 涵 盖 以 下 内 容 : 1 、 以 合 同 方 式 签 订 书 据 、 持 有 书 据 是 否 按 规 定 贴花 。 2 、 应 税 帐 薄 是 否 全 部 贴 花 。 八 、 印 花 税 3、 采 用 电 子 记 账 方 式 的 , 其 输 出 帐 薄 是 否 按 规 定贴 花 。 4、 领 受 权 利 、 许 可 证 照 是 否 按 规 定 贴 花 。 5、 境 外 签 订 的 合 同 在 境 内 使 用 时 , 使 用 人 是 否 按规 定 贴 花 。 6、 记 载 资 金 的 帐 薄 按 规 定 贴 花 后 , “ 实 收 资 本 ”和 “ 资 本 公 积 ” 合 计 金 额 增 加 的 , 增 加 的 部 分 是否 补 贴 印 花 。 九 、 资 源 税 1、 临 时 开 采 , 不 定 期 作 业 , 零 散 隐 蔽 的 纳 税 人 是否 按 规 定 进 行 了 申 报 纳 税 ; 2、 扣 缴 义 务 人 收 购 应 税 产 品 是 否 按 规 定 代 扣 代 缴了 资 源 税 ; 3、 纳 税 人 开 采 矿 产 品 或 生 产 盐 的 过 程 中 伴 生 、 伴采 矿 是 否 按 规 定 申 报 纳 税 ; 4、 自 产 、 自 用 应 税 产 品 , 在 使 用 时 直 接 出 库 结 账成 本 而 未 作 销 售 , 不 按 规 定 申 报 纳 税 。 十 、 发 票 类 1、 是 否 按 规 定 领 购 发 票 。 2、 是 否 按 规 定 开 具 发 票 。 3、 是 否 按 规 定 取 得 发 票 。 4、 是 否 按 规 定 保 管 和 缴 销 发 票 。 5、 发 票 真 伪 辨 识 , 假 发 票 不 能 作 为 记 账 凭 证 。 发 票 管 理 办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发 票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十 一 、 工 会 经 费 ( 一 ) 工 会 经 费 主 要 用 于 职 工 的 教 育 和 工 会 活 动 ,其 开 支 范 围 如 下 : 1.宣 传 活 动 支 出 。 包 括 工 会 组 织 日 常 的 学 习 、 劳动 竞 赛 , 举 办 各 种 报 告 会 、 展 览 会 、 讲 座 和 其 他技 术 交 流 的 宣 传 费 用 , 以 及 各 种 宣 传 工 具 的 购 置维 修 和 集 体 订 阅 的 报 刊 杂 志 等 支 出 。 2.文 艺 活 动 支 出 。 包 括 工 会 开 展 业 余 文 艺 活 动 所需 的 设 备 购 置 费 和 维 修 费 、 举 办 联 欢 会 , 艺 术 展览 到 这 些 文 艺 活 动 的 经 费 ; 还 包 括 个 人 文 化 宫 、工 人 俱 乐 部 、 工 人 图 书 馆 的 设 备 购 置 维 修 和 日 常经 费 。 十 一 、 工 会 经 费 3.体 育 活 动 支 出 。 包 括 工 会 举 办 的 各 种 体 育 活 动的 设 备 购 置 维 修 费 、 经 费 、 运 动 用 品 和 服 装 费 。 4.工 会 干 部 训 练 费 , 是 指 培 训 工 会 专 职 人 员 的 费用 。 5.工 会 行 政 费 有 关 支 出 。 包 括 工 会 专 职 人 员 的 人员 经 费 、 办 公 费 、 差 旅 费 等 费 用 。 6.补 助 支 出 。 包 括 工 会 会 员 的 困 难 补 助 和 职 工 集体 福 利 事 业 的 补 助 费 用 。 7.工 会 专 职 人 员 的 工 资 。 工 会 专 职 人 员 的 工 资 由工 会 经 费 开 支 , 其 他 各 种 待 遇 是 于 本 企 业 其 他 职工 相 同 , 由 企 业 负 担 。 十 一 、 工 会 经 费 ( 二 ) 暂 不 计 提 工 会 经 费 的 情 况 1.未 成 立 工 会 组 织 的 企 业 , 可 以 不 计 提 工 会 经 费 。 2.处 于 停 产 或 半 停 产 状 态 的 企 业 , 可 以 不 计 提 工会 经 费 。 但 是 , 以 上 两 条 各 地 方 规 定 不 一 , 具 体 情 况 应 查询 当 地 工 会 的 有 关 组 织 。 十 一 、 工 会 经 费 ( 三 ) 工 会 经 费 的 征 收 标 准 时 如 何 规 定 的 ? 根 据 长 沙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关 于 认 真 做 好 工 会 经 费代 收 工 作 的 通 知 ( 长 浏 地 税 发 【 2005】 82号 )第 二 条 第 四 项 的 规 定 , 代 征 比 例 : 1、 对 已 成 立 工 会 组 织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 主 管 地 税部 门 代 征 工 资 总 额 的 2%的 40%的 工 会 经 费 ; 2、 对 未 成 立 工 会 组 织 的 单 位 , 主 管 税 务 部 门 按 工资 总 额 的 2%的 100%比 例 代 征 工 会 筹 备 金 。 3、 工 资 总 额 包 括 计 时 工 资 、 奖 金 、 津 贴 、 补 贴 、加 班 工 资 和 其 他 方 式 支 付 的 工 资 。 十 二 、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即 防 洪 保 安 资 金 征 收 标 准 : 1、 凡 有 销 售 收 入 或 者 营 业 收 入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城乡 个 体 和 城 乡 个 体 工 商 户 , 按 上 年 销 售 收 入 的0.06%征 收 ; 2、 银 行 ( 信 用 社 ) 按 上 年 利 息 收 入 的 0.04%征 收 ;保 险 公 司 按 上 年 保 费 收 入 的 0.04%征 收 ; 各 类 信 托投 资 公 司 、 财 务 公 司 等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按 上 年 业务 收 入 的 0.06%征 收 ; 十 二 、 水 利 建 设 基 金3、 在 职 职 工 按 照 个 人 月 工 资 ( 含 基 本 工 资 、 奖 金 、政 策 性 补 贴 和 津 贴 ) 分 档 次 征 收 : 1、 305.00-500.00的 每 人 每 年 20.00元 ; 2、 501.00-800.00的 每 人 每 年 50.00元 ; 3、 801.00以 上 的 每 人 每 年 80.00元 ; 4、 非 农 业 建 设 征 用 土 地 , 每 亩 800.00元 。 浏 阳 市 现 规 定 , 在 办 税 窗 口 代 开 工 程 发 票 , 附征 0.06%的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 防 洪 保 安 资 金 ) 十 三 、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1.征 收 范 围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未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和 安 排 残 疾 人就 业 达 不 到 本 单 位 在 职 职 工 总 数 1.5%的 比 例 的 中央 驻 湘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 与 财 政 没 有 经 常 性 经 费 领拨 关 系 的 社 会 团 体 和 事 业 单 位 、 各 类 企 业 和 其 他经 济 组 织 。 十 三 、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2.计 算 方 法 用 人 单 位 安 排 一 名 盲 人 或 者 一 级 肢 体 残 疾 人 就 业的 按 2人 计 算 。 应 缴 纳 的 保 障 金 =( 单 位 上 年 度 在职 职 工 总 数 1.5%-已 安 排 残 疾 职 工 人 数 ) 本 地区 上 年 度 职 工 年 平 均 工 资 。 在 职 职 工 总 数 , 按 用 人 单 位 年 平 均 职 工 人 数 核 定 ,也 可 参 照 人 事 、 劳 动 、 统 计 等 政 府 相 关 职 能 部 门提 供 的 人 数 核 定 。 十 三 、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3 征 收 时 间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按 年 征 收 , 定 期 缴 纳 , 当 年 征收 上 一 年 度 的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 每 年 7月 1日 至10月 31日 为 代 征 时 间 。 十 四 、 自 查 补 报 税 款 要 求 ( 一 ) 要 高 度 重 视 自 查 工 作 。 开 展 查 前 约 谈 和 组织 企 业 自 查 , 是 税 务 稽 查 部 门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观 , 充 分 尊 重 纳 税 人 的 一 项 举 措 , 也 是 你 单 位 进行 自 查 自 纠 的 一 次 重 要 机 会 。 请 你 单 位 一 定 要 高度 重 视 自 查 工 作 , 分 管 领 导 具 体 负 责 , 组 织 专 门人 员 进 行 自 查 , 认 真 搞 好 自 查 自 纠 。 凡 在 自 查 阶段 自 查 自 纠 的 问 题 , 将 依 法 不 予 行 政 处 罚 或 者 减轻 、 从 轻 处 罚 。 十 四 、 自 查 补 报 税 款 要 求 ( 二 ) 要 严 格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进 行 自 查 。 自 查 期 间 ,对 税 收 政 策 、 法 规 不 明 确 的 , 应 及 时 向 税 务 机 关进 行 咨 询 ;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和 税 务 稽 查 部 门 应 加 强纳 税 辅 导 。 自 查 中 , 发 现 的 税 收 问 题 , 凡 政 策 明确 后 , 应 及 时 按 政 策 进 行 处 理 ; 政 策 不 明 确 的 ,报 市 局 稽 查 局 , 由 市 局 稽 查 局 征 求 市 局 相 关 业 务部 门 意 见 后 , 予 以 答 复 。 十 四 、 自 查 补 报 税 款 要 求 ( 三 ) 要 认 真 搞 好 自 查 补 缴 税 费 的 入 库 工 作 。 对自 查 出 的 应 缴 未 缴 税 费 , 要 向 主 管 稽 查 局 说 明 所属 期 间 , 经 其 确 认 后 , 按 照 预 算 级 次 申 报 缴 纳 ,并 在 税 票 上 注 明 “ 补 查 ” 字 样 。 谢 谢 大 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 课件教案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