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事故处理》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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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事故处理 第一章 概述第二章 农机事故的报案和受理第三章 农机事故的勘察处理第四章 农机事故的认定和复核第五章 农机事故的赔偿调解第六章 农机事故的报告第七章 农机事故相关的惩罚 第一章 概述一、农机事故的定义及原因二、农机事故的分类三、农机事故的管辖及回避四、农机事故的处理原则及农机监理机构 的相关职责 第一章 概述一、农机事故的定义及原因(一)、定义 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办法第一章第二条) 第一章 概述(二)、农机事故原因 (1)无证驾驶:指农业机械驾驶人员没有领取驾驶证而驾驶农业机械;或持有已经失效的驾驶证驾驶农业机械及驾驶与驾驶证准驾机型不相符合的农业机械的行为。 (2)未换证:指农业机械驾驶人员未按规定换领驾驶证。 (3)酒后驾驶:指饮酒、醉酒后驾驶农业机械。 第一章 概述 (4)违法载人:指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交通法规和农机安全法规载人。 (5)超速超载:指超过道路交通法规和农机安全法规规定的速度驾驶农业机械或超过农业机械设计规定的载质量(牵引力)搭载物体的违法行为。 (6)无牌行驶:指农业机械没有领取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核发的号牌和行驶证或号牌、行驶证已经失效而行驶的行为。 第一章 概述 (7)未年检:指农业机械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验。 (8)操作失误:指由于疏忽、判断错误及措施不当造成的事故。 (9)机件失灵、设施不全:指农业机械的机件磨损、断裂、调整不当和安全防护装置不全等原因引起的事故。 (10)其它:指除上述原因外造成的事故。 第一章 概述二、农机事故的分类 农机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较大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1.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5.(办法第一章第二条 ) 第一章 概述三、农机事故的管辖及回避(一)、农机事故的管辖l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l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l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机事故的处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法第一章第三条)。(二)、农机事故处理的回避 农机事故处理员与事故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 办法 第三章第十七条) 第一章 概述四、农机事故的处理原则及农机监理机构的相关职责(一)农机事故处理的原则 农机事故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办法 第一章第五条) (二)农机监理机构的职责1、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农机事故处理规范化建设要求,配备必需的人员和事故勘查车辆、现场勘查设备、警示标志、取像设备、现场标划用具等装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机事故处理装备建设和工作经费纳入本部门财政预算。 2、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保持通讯畅通。 3、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做好本辖区农机事故的报告工作,将农机事故情况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同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4、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农业机械事故统计情况及说明材料报送上级农业机械 化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5、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机事故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农机事故档案管理。( 办法 第一章第六、七、八、九条) 第二章 农机事故的报案和受理一、农机事故的报案二、农机事故处理应记录的内容三、农机事故的立案处理 第二章 农机事故的报案和受理一、农机事故的报案l发生农机事故后,农机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农业机械作业或转移,保护现场,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报案。l 造成人身伤害的,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l 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案。l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事故发生时机具和人员的位置。l发生农机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在就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后即行撤离现场。l发生农机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农机事故现场目击者和其他知情人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或公安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追查工作。 ( 办法 第二章第十、十一条) 第二章 农机事故的报案和受理二、农机事故处理应记录的内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案,应当记录下列内容:(一)报案方式、报案时间、报案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案的还应当记录报案电话;(二)农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四)农业机械类型、号牌号码、装载物品等情况;(五)是否存在肇事嫌疑人逃逸等情况。 ( 办法 第二章第十二条)农机事故案件登记表.doc 第二章 农机事故的报案和受理三、农机事故的立案处理接到事故现场报案的,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立即派人勘查现场,并自勘查现场之时起24小时内决定是否立案。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报案,事故发生后请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处理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记录,并在3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经核查农机事故事实存在且在管辖范围内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立案,并告知当事人。农机事故案件登记表.doc 经核查无法证明农机事故事实存在,或不在管辖范围内的,不予立案,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农机事故不予立案(调解)通知书.doc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农机事故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指定管辖。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通知争议各方 。( 办法 第二章第十三、十四、十五条) 第三章 农机事故的现场处理一、现场处置二、现场保护三、现场勘查四、照相及绘图 农机事故现场处理工作的开展 农机事故应当由2名以上农机事故处理员共同处理农机事故处理员处理农机事故,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机事故处理员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开展下列工作:(一)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二)保护、勘查事故现场,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采集、提取痕迹、物证,并制作现场勘察笔录;(三)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等危险物品的农机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四)对造成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农机事故,应当立即通知有关部 门处理;(五)确定农机事故当事人、肇事嫌疑人,查找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六)登记和保护遗留物品。 ( 办法 第三章第十六、十八条) 一、现场处置(一)、现场抢救 发生农机事故,事故处理员及时赶赴现场后,要根据事故情况先向急救、医疗机构求援,同时组织现场人员抢救受伤人员,当需要变动现场时应标明其原始位置。 应当立即组织对受伤人员的伤势进行查验并及时采取相应的现场救护措施,对伤者的伤口进行止血和包扎,对暂时性的的心脏跳动和肺停止呼吸的,做人工呼吸和胸外按压心肺复苏,对有骨折的在转运伤者之前要做必要的固定,对于受困于驾驶室内、机身下面的人员,抢救时严谨生拉硬扯,应由消防急救人员使用专业设备救助。( 办法 第三章第十八条(一)(二) (二)现场险情处置 对失事的农业机械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如关闭发动机、拉紧手刹、垫死车轮,扑灭烟火等,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 对于运载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等危险物品的农业机械发生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对造成供电、通信等设施损毁的农机事故,通报有关部门处理。待险情消除和得意控制后,在对农机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在组织抢救受伤人员的同时,应设置警戒线,防止发生此生事故和事故现场遭受破坏。( 办法 第三章第十六条(三)、(四) 二、现场保护 农机事故现场保护是为了保证事故现场保持事故发生时的原始状态。包括四项内容: 一是对现场证据的保护; 二是对现场安全的保护; 三是对农机事故现场当事人、证人的寻找及保护; 四是对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和农民群众进行安全宣传教育 通常的保护措施有:根据需要对农机事故现场设置警戒带、划定隔离线、维护现场秩序和农机作业秩序,禁止无关车辆、农业机械和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保护好现场(如痕迹、物证等),监护肇事人等。 三、现场勘查 现场勘查的基本要求: 一是及时迅速,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案后,根据所报案情和处理权限,迅速报告有关领导或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并组织现场勘查小组,立即赶赴现场。 二是保护抢救伤员,事故发生后,难免出现伤员,积极抢救伤员,移动伤员、农业机械时,注意标记原始位置。 三是全免细致。要求把现场中与事故发生有关痕迹、物证等毫无遗漏的收集、记录下来。 四是客观真实。无论是发现、提取痕迹、物证还是寻找证人进行询问,都要坚持客观的态度,不偏听偏信,不主观臆断。 五是依法勘查。在勘查过程中,要严格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机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勘查。 现场勘查的意义 农机事故处理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用科学的方法和现代技术手段,对农机事故现场进行实地勘查、验证和查询,并将得到的结果完整、准确地记录下来,将有关依据提取、固定下来。勘查的结果是公正、客观、严密地查明事故真相的根本措施,是分析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的依据,并为事故损害赔偿和依法处理当事人提供证据。 现场勘查的内容 现场勘查的内容可以从不同角度分类。按现场勘查大项分类、按现场勘查性质分类、按事故产生的原因或基本情况分类。 如从事故产生的原因或基本情况分主要包括:农机事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肇事农业机械的基本情况;农机事故的基本事实;农机事故当事人的违法违章行为;导致农机事故发生的主观过错行为,意外情况等;与农机事故发生有关的农机作业环境情况;与事故有关的其他事实。 现场勘查的基本方法 一、对事故农业机械和痕迹比较集中、范围不大的现场,可以事故农业机械或者接触点为中心,由内向外进行勘查。 二、对事故农业机械和痕迹比较分散、范围大的现场,为防止远处痕迹破坏,可以从周围向中心,由外向内进行勘查。 三、对比较分散的重大伤亡现场(特别的逃逸事故),可以从事故发生起点向重点分段勘查或从容易破坏的地段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方法应依据现场实际而定,有时也可以将集中方法相互结合起来使用。 现场勘查的基本步骤 现场勘查的重点是发现、搜集及提取能判别事故的原因和责任的痕迹、物证。 一是静态勘查,农机事故现场初步勘查,不改变物体和痕迹的状态与位置,通过现场照相、测量、记录和制图等手段,如实记载。 二是动态勘查,在不破坏痕迹、人畜尸体、物体原有形态的前提下,进行翻转或移动位置。 三是现场实验,是一种现场勘查的形式,仅在有必要的情况下进行。它是利用事故现场存在的条件,局部模拟事故过程,分析、研究事故现象形成的过程和原因。 四是现场分析与复核,分析基本结果,复核勘查资料。 五是事故现场清理与收尾,在现场勘查复核工作结束后,应迅速作好现场清理与收尾工作,勘查人员在材料上签字。 四、农机事故现场勘验照相及画图 农机事故现场勘验照相是现场勘查的重要工作之一,是事故处理员必须掌握的现场勘查技术,是对发生事故地点及事故元素和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用照相的方法客观、准确、全面、系统地勘查记录过程。它是证据保全的措施,为判断事故发生,分析事故原因提供可靠的依据。现场勘验照相的作用是现场勘查笔记、现场图不能代替的,同时又与它们相互印证、相互补充,形成完整的现场勘查记录体系。农机事故现场图.doc 农机事故勘查照片.doc 农机事故现场勘验照相的方式 (一)方位照相,就是以整个现场和现场周围环境为拍摄对象,反应农机事故现场所处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事物的关系的专门照相。 一是一张照片无法涵盖的,可以使用回转连续拍摄法或者直线连续拍摄法。 二是从远距离采用高位置俯视角度拍摄的方法,是现场勘验照相中拍摄范围最大的一种方式。 三是方位照相拍摄时注意要选较高、较远的位置,画面中尽量有一些永久性标志物,尽量用一张照片完成,事故现场在其中心部位。 (二)概览照相,以整个现场或现场中心地段为拍摄内容,反映现场的全貌以及现场有关农业机械、尸体、物品、痕迹的位置及相互间的关系的专门照相。 一是以现场中心物体为基点,沿现场中农业机械走向的相对两向位或多向位分别拍摄。一般从中远距离采用平视角度,多使用相向拍摄法和多向拍摄法。 二是画面中心部位要突出农业机械,防止前景遮挡后景,避免物与物重叠。 三是拍摄过程中要注意逆光、测逆光对照相质量的影响。 (三)中心照相,在较近距离外拍摄事故现场中心、重点局部、痕迹的位置及其与有关物体之间联系的专门照相。 一是中心照相主要反映事故现场内农业机械、尸体、接触部位、制动痕迹、有关物体的具体形态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是以肇事农业机械接触部位或接触点为拍摄中心,进行拍摄。 三是注意拍摄角度,以防变形,要求拍摄位置垂直于拍摄物。 (四)细目照相,采用近距或微距拍摄农机事故现场中的农业机械,地面、人体上的痕迹及有关物体特征的专门照相。 一是细目照相主要用于反映各种痕迹、物证的大小、形状、记录痕迹、物证的有效手段。 二是细目照相能清楚地表示出概览照相、中心照相的细节内容。 三是要求被摄物体痕迹画面应占到整个画面1/3以上,做到每一张细目照片所反映的痕迹、物证,都可以通过中心照片确定该痕迹、物证所在的位置。 农机事故现场勘验照相的方法 (一)相向拍摄法,以现场中心物体为拍摄中心,沿现场走向的相对两向位、以大致相等的距离对被拍物进行分别拍摄的方法。一般以肇事农业机械为现场中心物体,从两个相对的方向拍摄反映现场概貌的两张照片,多用于概览照相。 (二)多向拍摄法,以现场中心物体为拍摄中心,以大致相等的距离、多向位分别拍摄的方法。一是该方法能够充分、全面地反映现场的全貌和具体的事故事实。二是注意各向位的拍摄距离和拍摄角度基本相等,使多张照片能够一致地反映现场情况。三是拍摄相邻位置的两张照片,其衔接处应有共同的被摄物,以便从画面上直接判断出照片的取景关系。 (三)回转连续拍摄法,把照相机固定在一个位置上,水平或垂直转动照相机,把要拍的景物分段、连续拍摄数张照片,然后将这些照片依序拼接在一起,以反映被拍景物全貌的方法。注意相邻两张照片拍摄时,应有照片画面1/5的重合,照相机镜头的视场角不能大于55度,否则被拍摄物变形过大。 (四)直线连续拍摄法,又称平行连续拍摄法,照相机相对被拍摄物平面平行移动,保持大致相等的拍摄距离,分段拍摄多张照片,然后依序拼接在一起,以反映被拍摄景物全貌的方法。此法适合于拍摄狭长的物体和痕迹,拍摄时,对需要反映被拍摄物长度的的要放置比例尺。 (五)测量拍摄法,又称比例拍摄法。拍摄时被拍物与带有标准刻度的比例尺一同拍入画面,然后根据比例尺可以测量出原物及其特征大小的方法。此法一般用于对痕迹的拍摄。 一是比例尺的长度一般为50mm,当痕迹长度大于500mm时,可用卷尺作为比例尺。 二是比例尺的颜色与被拍摄物颜色相适应,不得发光,有折皱。 三是比例尺的位置应与被拍摄物处于同一平面,有刻度一侧朝向痕迹,距离痕迹在10mm以内。 农机事故现场图的绘制 一、农机事故现场图的定义、内容和作用 1、农机事故现场图是利用正投影原理,将事故现场上与事故有关的农业机械、人畜尸体、遗留痕迹、物体以及田间场院、作业设施等,用规定的现场图形符号绘制在平面上的图形。 2、农机事故现场图一要表现出事故现场的地点、方位,现场的地形、地物和作业设施;二要表现出农业机械、人 畜等作业元素以及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体的位置及相互关系;三要大体的表现出各种痕迹的状态以及农业机械、非机动车和人畜等的动态。 3、农机事故现场图是分析、研究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补充现场勘查笔录和事故现场照相不能完全表达的事故现象之间的关系;必要时根据现场图可以恢复事故现场。 农机事故现场图的分类 1、现场记录图:是指在勘查农机事故现场时,对现场环境、事故形态、有关农业机械、人畜尸体、物体、痕迹的位置及相互关系所绘制的图形。 2、现场比例图:是指按规范的现场图形符号和一定比例,使用绘图工具,对现场环境、事故形态、有关农业机械、人畜尸体、物体、痕迹的位置及相互关系所绘制的图形。 3、现场断面图:是指农机事故现场在某一横断面或纵断面的某一位置上有关农业机械、物体、痕迹相互关系的剖面视图。 4、现场立面图:是指农机事故现场某一物体侧面有关痕迹、物证所在位置的局部视图,常使用现场立面图表示农业机械机体痕迹。 5、现场分析图:是指在描述农机事故发生时,对农业机械、非机动车和人、畜等的运动轨迹、时序以及冲突点位置所绘制的平面视图。 农机事故现场定位 确定事故现场的空间位置称为农机事故现场定位,包括方位的确定,基准点的确定,基准线的确定和事故现场定位方法等。 一、事故现场方位的确定: 1、现场方位一般规定以指北方向作为现场图的方位。事故现场与指北方向的夹角称为事故现场的方位。现场方位确定的原则是已发生农机事故的田块、场院、建筑物等的边缘线、轮廓线与指北方向的夹角来表示。 2、方向标倾斜标注法:绘图时以田块、场院、建筑物、农业机械的直线边缘线、轮廓线或中心线与事故现场图上的坐标线平行或垂直,这样的现场图方向标可能变为斜向。 3、文字标注法:如果事故发生地点古今有特定的物体或单位、农户等,可以在绘图时给予文字说明,但标注的特定物体或单位、农户等在当地具有唯一性和可知性。 二、确定基准点 1、为了固定现场以及事后需要恢复现场,在勘查现场、绘制现场图时,必须确定基准点。 2、选定基准点一般是在事故现场附近,选择现场原来就有的,而且轻易不会移动的固定物体,作为事故现场的基准点。 一是选离事故农业机械、重要痕迹距离较近,以便于丈量和绘图; 二是事故现场原有的、相对固定的并不易移动和消失的物体,如电线杆、机井等。 三是可选择相对固定、不移动物体的凸出棱角,如建筑物的拐弯处、门的边框等。 三、确定基准线 基准线是指在事故现场或在附近选择一条直线段,并把它作为现场测量的参照基准线。通常选择田块、场院等的边缘线、轮廓线为直线的这部分线段,或附近有直线段的物体作为基准线。基准线是农机事故现场定位的辅助基准,事故现场中的农业机械、痕迹、物体在现场的位置极其相互距离关系,都可以用基准线得到相应的空间定位。如事故现场需要,还可以选择确定若干条基准线。 现场定位方法 1、基准线定位法:适用于发生在田间、场院等事故现场中有一段边缘线、轮廓边为直线的事故现场。这种方法既可以用来进行现场定位、同时又可以实现对整个事故现场的测量;所有数据都可以从基准线上测量出来。 2、基准点定位法:基准点定位法是根据三条边就可以把事故现场中的一个测量点固定的原理,在使用时以事故现场的基准点为测量的原点,然后分步测量各有关测量点的距离。可以分为一个、两个基准点的定位方法。 现场的测量 一、测量点的确定: 1、农业机械位置的测量点应分别取靠近基准点一方的前后轴同侧车轮轴心的最外点向地面的垂直投影作为测量点;农业机械若侧翻或四轮朝天时,以靠近基准点一方,触地或近地的车轮轴心最外点在地面的投影点为测量点。 2、非机动车的测量点应取其靠近基准点一方的前后轮轴心位置在地面的投影点为测量点,侧翻或车轮朝天时以靠近基准点一方,触地或近地的车身拐角在地面的投影点为测量点。 3、地面痕迹位置的测量点以痕迹长度的起止点为测量点,如痕迹为曲线还应在痕迹的变化点增加测量点,如痕迹较宽应测量宽度,如痕迹近似正方形或圆形痕迹,以中心点为测量点并标明长、款尺寸或直径大小。 4、人体位置的测量点取头颈部、脚跟部为测量点。 5、血迹的测量点取血迹的中心点为测量点,并标明长、宽尺寸或直径大小。 6、建筑物的测量点可选择建筑物外轮廓线和室内房门活动框作为测量点。 7、基准点物体的测量点可选择基准点物体最凸出点或者有特征点作为测量点,但必须在现场图上说明特征以保持其唯一性和可辨认性。 现场图的绘制 一、绘制要求:绘制现场记录图要尺寸标注必须齐全、正确,所绘物体的位置、形状、尺寸应近似成比例,全面、形象地表现现场的客观情况,图形符号符合规定、达到证据材料的要求,要绘图快、图面简洁、美观、清晰。 绘制现场比例图要定位准确、数据正确、重点突出、图面整洁、清晰。必须以现场记录图、现场勘查笔录所记载的数据、基准点和基准线为依据,用相应的符号,按一定的比例绘制而成。 绘制现场记录图应包括发生事故的时间和地点,现场定位,接触点的位置,现场的地形、地貌、安全设施和作业环境等。应按照图画构思、现场初步定位、选择基准、绘制事故现场的主要元素、画尺寸线、现场测量、文字说明、复核、签名。 绘制现场比例图应选定图幅规格、图画结构构思、定中心、定比例、绘草稿、定稿描图、标注说明、签名。现场比例图制成后,要认真细致的进行审核,主要包括应与现场记录图的内容、数据一致;应与现场勘查笔录的内容、数据一致;注意全图比例是否有漏标,尤其是断面图、立面图的比例是否有漏标。 绘制现场图常见的失误 1、定位基准遗漏。包括基准点、辅助基准点、基准线、辅助基准线。 2、比例失调。包括事故现场长与宽比例失调、农业机械与农业机械比例失调、农业机械与有关人畜物等比例失调。 3、现场图各图型符号之间关系不清晰。绘制现场图时,将各图形符号绘制距离较近,结果图形符号之间尺寸关系连接线彼此交叉,造成现场图各图形之间关系不清晰。 第四章 农机事故询问 一、询问的意义。农机事故询问是指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就事故事实对事故当事人、证人进行谈话访问的一项调查取证活动。事故处理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及时发现、寻找事故当事人和证人,对其进行询问。通过询问,可以帮助我们判断事故发生的过程、事故发生的原因。 二、询问的任务。 1、通过询问,让肇事者陈述违法、违规的原因和过程以及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认识到自己在事故中的责任,为事故处理奠定基础。 2、通过询问,可以查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过程以及抢救伤员和财产等情况。 3、现场勘查中掌握的事实和证据可以通过询问得到进一步核实。 4、询问的过程可以进行农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水平,防止事故的发生。 ( 办法 第三章第十九条)询 问 笔 录.doc 三、询问的方式、方法。 1、当事人的询问。一般采用一问一答的方式。事故处理人员要通过问话掌握主动权,以提高询问质量。要注意语言严肃、诚恳、文明,问话应持客观态度,不能先入为主,采取暗示等。 2、非肇事的其他当事人和证人的询问。询问时的语言和态度与对当事人的询问相似。选择询问地点应注意不要妨碍询问的顺利进行,要有利于保密,不影响被询问人的情绪。 四、询问的内容。 1、当事人的询问内容。包括当事人的一般情况;告知权利义务;农业机械与所有人的基本情况;培训与驾驶经历;农业机械技术状态;作业前及出事前的情况;事故发生的详细过程;事故发生后的情况;当事人对事故的看法。 2、非肇事的其他当事人和证人的询问内容。 包括非肇事的其他当事人和证人的一般情况;告示权利、义务;了解相互关系;事故发生的过程及有关情况;是否要求保密。 五、询问技巧 一是要重视现场询问。 二是使用证据目的要明确、时间要恰当。 三是善于发现矛盾、正确分析矛盾和妥善利用矛盾。 四是适时进行说服教育。 五是灵活选择提问方式。 六是询问证人时应做好不愿作证的思想转化工作,注意问话艺术,询问时间不宜太长。 第五章 农机事故的认定和复核一、农机事故证据的审查二、农机事故当事人责任的确定三、农机事故认定书的制定、内容、送达四、农机事故的复核 一、农机事故证据的审查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进行事故认定前,应当对证据进行审查: (一) 证据是否是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 证据的形式、取证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 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四) 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符合规定的证据,可以作为农机事故认定的依据,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采信。( 办法 第四章第二十八条) 二、农机事故当事人责任的确定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依据以下情况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农机事故的,该方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二) 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农机事故的, 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 各方均无导致农机事故的过错,属于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四)各方当事人均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农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各方负同等责任,(五)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办法 第四章第二十七条) 三、农机事故的认定一、简易程序处理的认定。 1、在农机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仅造成轻微的财产损失并且事实情况清楚或人员伤情轻微又或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时可以在现场立即进行事故认定。( 办法 第二章第十条)农机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doc 2、工作步骤。 一是受理,属于农机事故的受理并登记备案,不属于农机事故的不予受理。 二是表明执法身份,事故处理人员表明身份口头告知当事人的违法违规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是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是确定责任,根据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违法、违规及过错确定责任。农机事故认定书.doc 五是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当事人签名后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有异议或拒绝签名或拒绝调解的,事故处理人员应当记录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去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拒绝签收的,予以记录。 六是当场调解。当事人共同请求损害赔偿调解的,当场调解并记录调解结果。 七是对事故进行登记备案。(办法第二章第十四条、十六条,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三十条) 二、使用一般程序处理的农机事故认定 适用一般程序的农机事故,两名及以上的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在完成案件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后由领导审批进行认定,程序如下: 1、审核证据。运用证据工作前需对所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核。 2、认定事故事实,确定责任。通过分析当事人行为,确定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主观过程,分析因果关系,认定事故事实,然后根据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生农机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 3、上报事故报告书。确定事故事实和形成 原因,认定当事人责任,填写事故报告书, 上报负责人审批。农机事故报告书.doc 4、领导审批。农机监理机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2日内对农机事故报告进行审批。 5、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必须在现场勘查10日内完成。 6、宣告送达。认定书制作3日内送达各方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三十一条、三十四条) (一)农机事故认定书的制定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现场勘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 农机事故认定,并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 对肇事逃逸案件,应当自查获肇事机械和操作人后10日 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5日 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 (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条,第四章第二十九条、三十一条) (二)农机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事故当事人、农业机械、作业场所的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 事故证据及事故成因分析; 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或意外原因; 当事人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作出农机事故认定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名称和农机事故认定日期。 农机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事故处理员签名或盖章,盖农机事故处理专用章,并在制作完成之日起3日内送达当事人。(办法第四章第三十条) 逃逸农机事故肇事者未查获,农机事故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农机事故认定书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接到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农机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农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 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 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农机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出具农机事故证 明,载明农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 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三)农机事故认定书的送达 四、农机事故的复核(一)、复核的申请、受理1、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农机事故认定书送达 之日 起3日内,向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2、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3、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 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 受理的或案件已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 通知当事人。 4、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 人,并通知原办案单位5日内提交案件材料。 (办法第三十三、 三十四条) 农机事故认定复核受理通知书.doc 农机事故认定复核不予受理通知书.doc 农机事故认定复核结论.doc (二)、复核结论 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农机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农机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农机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三)、其他事项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意见。 复核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或案件已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终止复核。(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五条) 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经复核认为农机事故认定符合规定的,应作出维持农机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经复核认为不符合规定的, 应当作出撤销农机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复核结论应当自作出之日起3日内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复核以1次为限。 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10日内依照本办法重新调查,重新制作编号不同的农机事故认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并报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备案。(办法第四章第三十六、三十七条) 第五章 农机事故的赔偿调解一、农机事故调解程序二、事故调解参加人员三、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当事人对农机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在收到农机事故认定书或者上 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维持原农机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采取公开方式进行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但当事人一方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调解农机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对农机事故致死 的,调解自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农机事故致伤、致残的,调解自治疗 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农机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doc 调解涉及保险赔偿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提前3日将调解的时间、地点通报相关保险机构,保险机构可以派员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调解。经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被保险人据此申请赔偿保险金的,保险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办法第五章第三十八、三十九条) 一、农机事故调解程序 调解农机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告知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二)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请求;(三)根据农机事故认定书的事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调解达成损害赔偿协议。 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通知书.doc 二、事故调解参加人员 事故调解参加人员包括:(一)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损害赔偿的权利人、义务人;(二)农业机械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三)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调解的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3人。(办法第四十、四十一条) 委 托 书.doc 三、农机事故损坏赔偿调解书 调解达成协议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制作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调解的依据;(二)农机事故简况和损失情况;(三)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四)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doc (五)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六)赔偿方式和期限;(七)调解终结日期。 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转交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转交,并在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上附记。 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费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结算付清。对不明身份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将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待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通知有关部门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办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四十五条) 第六章 农机事故的报告 一、农机事故报告制度 二、农机事故报告内容 三、农机事故的补报及通报 一、农机事故报告制度 1、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报表制度按月报送农机事故。农机事故月报的内容包括农机事故起数、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和事故发生的原因等情况。 2、发生较大以上的农机事故, 事故发生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立即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告,并逐级上报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办法第六章第四十六、四十七条) 二、农机事故报告内容农机事故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二)操作人姓名、住址、持证等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及伤亡人员的基本情况、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发生事故的农业机械机型、牌证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及危险物品的种类等;(五)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六)已经采取的措施;(七)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办法第四十七条) 三、农机事故的补报及通报 农机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每月对农机事故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交事故情况和分析评估报告。 农业部每半年发布一次相关信息,通报典型的较大以上农机事故。 省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每季度发布一次相关信息,通报典型农机事故。(办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 第七章 农机事故的相关惩罚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处理农机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机事故认定书等有关材料的;(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四)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办法第七章第四十九条) 农机事故处理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实施事故抢救的;(二)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三)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四)索取、收受贿赂的;(五)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影响事故公正处理的;(七)其他影响公正处理事故的。(办法第七章第五十条) 其他处罚: 当事人有农机安全违法行为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作出农机事故认 定之日起5日内,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作出处罚。 农机事故肇事人构成犯罪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生效后,依法吊销其操作证件; 拖拉机驾驶人有逃逸情形的,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拖拉机驾驶证的决定。(办法第七章第五十一条) 事故案例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2年10月30日15时40分,刘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村北路段,从右侧超一辆同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时,被堆放在路边的法桐树枝刮碰后,刘某某歪倒在同向行驶的孙某某驾驶的拖拉机右后轮下,致使刘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21时死亡。 事故案例二、事故分析 1、当事人刘某某因未确保行车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未确保安全行车,对事故发生所起作用较大,其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路边堆放法桐树的责任人因占用道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对事故发生所起作用较小,其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3、当事人孙某某因未确保安全行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未确保安全行车,对事故发生所起作用较小,其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事故案例 2011年9月21日9点,郭某某驾驶拖拉机(悬挂玉米联合收获机)在某村村北300米收割本村村民路某某家玉米,在由东向西收割时,将白某某(路某某妻子)轧在车下,白某某当场死亡。 事故案例现场位于路某某家的耕地内,其四周均为耕地,在耕地北侧边缘以南830厘米,东侧边缘以西435厘米处耕地内头西尾东停放着一辆福田80拖拉机,装载着背负式玉米收割机。在拖拉机左前轮后侧以北20厘米处有片状血迹,左前轮西侧在60厘米*25厘米范围内地面上可见折断的向西及向西北方向倒伏的玉米秸秆等明显的碾压痕迹。 事故案例肇事者郭某某系无证驾驶,在驾驶过程中疏忽大意,未能及时观察到死者位置,以至于将死者轧到车下。郭某某应负全部责任。白某某无责任。 2012年10月15日上午10时05分许,驾驶员A驾驶一台玉米收获机,在B承包的地块上作业结束。卸粮时有少许玉米棒遗留在卸粮仓下部,接粮车驾驶员C想把这些玉米棒 收集回来,于是就到卸粮仓底,去收集玉米棒。此时A卸完粮后便把卸粮仓落回原位,将C压在卸粮仓与梁架之间。A没有玉米收获机的驾驶证,该玉米收获机为A所有,已落户并年检。 责任认定如下: C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1、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因为C应该预见收获机在卸粮过程中,粮箱回落时的危险性,而没有预见到危险导致损害结果发生。 A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 1、驾驶员A应该对收割机的操作安全负责。 2、A事先没有向C告知相关操作危险。 2、A没有取得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2012年10月14日凌晨2时40分许,驾驶员A驾驶一台玉米收获机从事收获作业,收获过程中A因接电话停下收获机,但没有熄火。为收获机帮工的C便到收获机右侧的收粮仓处收集玉米籽粒,此时A接完电话并起动收获机向前行驶,造成C来不及躲闪,被收获机碾压成重伤,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驾驶员A有收获机驾驶证,该联合收割机归A所有,已落户并经过年检。 A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A在起步时没有确认周围安全,违反农业机 “接合工作离合器及行走前,须发出信号,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开始作业。” C没有通知驾驶员自行收集粮仓籽粒,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2012年10月28日上午10时30分许,玉米收获机驾驶员A驾驶玉米收获机收获玉米,辅助工作人员B随车作业,作业时B发现收获机的玉米扒皮机被玉米棒堵塞停止转动,B通知A后,A停下收获机,但没有切断动力,在B徒手清理扒皮机时,扒皮机突然转动,B的右臂被卷入扒皮辊中,造成其右臂粉碎性骨折。A有玉米收获机驾驶证,该玉米收获机为A所有,已取得牌照并通过年检。 A对此次事故负有全部责任。 1、A在B 通知其处理堵塞物的时候,没有切断动力导致动力突然结合,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B在此次事故中无过错,不承担任何责任。 2011年5月3日上午8时20分许,驾驶员A驾驶一台小型四轮拖拉机在田间实施播种作业,该地块承包人B为便于观察播种口与施肥口是否堵塞,作业时站在拖拉机后的播种机上,因其衣服与播种机传动部件发生缠绕,B被带入播种机下,造成其死亡。该四轮拖拉机为A所有,无牌照,驾驶员A无驾驶证。 A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 1、A作为驾驶员有确保安全操作的义务,应制止B的危险行为,而没有制止。农具手须坐、站在规定的操作位置上,其它位置不准坐、站人”。 2、A没有告知B拖拉机播种作业的相关安全常识,而这是A应尽的义务。 3、A属于无证驾驶拖拉机。 B对此事故负有次要责任。 2012年10月21日上午8时30分许,玉米收获机驾驶员A驾驶玉米收获机收获玉米,辅助工作人员B随车作业,作业时B发现收获机的玉米扒皮机被玉米棒堵塞停止转动,B在没有通知A的情况下,徒手清理扒皮机,其左臂被卷入扒皮辊中,导致左侧身体被卷入机械造成死亡。在取证过程中A陈述自己在作业前,已经告知B相关注意事项。A有收获机驾驶证,该玉米收获机为A所有,已落后并年检。 A对此次事故负有次要责任。 1、因现场除当事人之外其他无证人,无法确认A事先已告知B相关注意事项,A因没有尽到告知义务而对此次事故负有次要责任。 B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山东省农机安全监理站安全科二0一四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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