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行政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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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同城网讯技术有限公司 管理规章制度培训 用时:2小时 课 程 目 录 :第 一 章 考 勤 管 理 制 度第 二 章 物 资 管 理 制 度第 三 章 办 公 室 管 理 制 度第 四 章 员 工 管 理 制 度第 五 章 薪 酬 管 理 制 度第 六 章 司 机 管 理 制 度 ( 简 ) 考 试 第 一 章 考 勤 管 理 制 度一 、 工 作 制二 、 日 常 出 勤 管 理三 、 请 假 管 理四 、 加 班 、 补 休 管 理五 、 其 他 假 期 第 一 章 考 勤 管 理 制 度一 、 工 作 制 : 公 司 除 高 级 职 员 ( 总 经 理 、 副 总 经 理 ) 外 ,均 需 在 考 勤 之 列 。考 勤 统 计 :1、 固 定 时 间 工 作 制 ( 5天 8小 时 ) 时 间 一 : 8: 30 12: 00, 13: 00 17: 30 ; 时 间 二 : 8: 30 12: 00, 14: 00 18: 30 ; ( 必须 提 前 告 知 人 力 资 源 部 ) 适 用 部 门 : 财 务 部 、 人 力 资 源 部 、 资 料 组 , 采 用 指纹 签 到 制 , 每 日 4次 ; 注 : 上 班 时 间 最 多 可 超 出 范 围 控 制 在 5分 钟 之 内 ( 包含 5分 钟 ) ; 第 一 章 考 勤 管 理 制 度2、 不 定 时 工 作 时 间 制 : 平 均 每 周 工 作 时 间 不 超 过 四 十 四 小 时 的 工 时 制 。 适 用 部 门 : 项 目 部 、 光 缆 接 续 组3、 公 司 项 目 部 人 员 停 工 后 , 必 须 按 照 公 司 固 定 时 间 工 作 制 执 行 , 每日 按 时 到 公 司 签 到 。4、 考 勤 统 计1) 所 有 员 工 考 勤 情 况 由 人 事 部 指 定 考 勤 人 员 统 计 , 并 编 制 公 司 月度 考 勤 表 ;2) 考 勤 人 员 将 公 司 月 度 考 勤 表 于 每 月 5日 前 提 交 至 所 在 部 门 直接 主 管 处 审 批 后 , 报 送 公 司 人 事 部 , 由 人 事 部 汇 总 作 为 核 算 员工 工 资 及 补 助 的 依 据 。 5、 公 司 在 工 资 中 设 置 100元 的 全 勤 奖 作 为 鼓 励 员 工 , 员 工 当 月 内 无 请 假 、 迟 到 、 早 退 、 旷 工 ( 注 : 如 员 工 本 月 有 加 班 、 请 假 , 按照 加 班 天 数 替 换 请 假 天 数 的 , 不 做 奖 励 ) , 公 司 将 奖 励 100元全 勤 奖 金 。 第 一 章 考 勤 管 理 制 度6、 实 行 固 定 时 间 制 员 工 , 必 须 每 日 进 行 指 纹 考 勤 , 如 指 纹 机 中 无 员工 当 日 考 勤 记 录 , 且 员 工 也 未 在 OA中 提 交 任 何 申 请 , 员 工 必 须以 书 面 形 式 详 细 说 明 , 并 经 总 经 理 审 批 同 意 方 可 生 效 , 否 则 人力 资 源 部 将 按 照 当 日 旷 工 计 算 。考 勤 设 置 种 类 : 1、 迟 到 : 早 晨 8: 35分 前 不 到 岗 者 视 为 迟 到 , 下 午 1: 05分 前不 到 岗 者 视 为 迟 到 , 需 要 采 用 “ 时 间 二 ” 上 班 的 员 工 必 须 提 前告 知 人 事 部 , 上 班 时 间 晚 到 30分 钟 内 。 迟 到 一 次 扣 5元 /次 , 第二 次 累 加 扣 款 , 一 个 月 内 超 过 4次 ( 包 括 4次 ) 按 旷 工 半 日 处 理 。如 果 已 向 上 级 主 管 请 假 , 但 本 人 未 在 上 班 前 30分 钟 内 通 知 人 力资 源 部 , 也 将 按 照 旷 工 处 理 。 2、 早 退 : 5: 30分 之 前 下 班 者 视 为 早 退 , 比 预 定 下 班 时 间 早 走30分 钟 内 。 早 退 一 次 扣 10元 /次 , 第 二 次 累 加 扣 款 , 一 个 月 内 超过 3次 ( 包 括 3次 ) 按 旷 工 一 日 处 理 。 如 果 已 向 上 级 主 管 请 假 ,但 本 人 未 在 下 班 后 30分 钟 内 通 知 人 事 部 , 也 将 按 照 旷 工 处 理 。 第 一 章 考 勤 管 理 制 度3、 旷 工 : 无 故 缺 勤 ; 迟 到 、 早 退 30分 钟 以 上 的 , 按 旷 工 半 日 处 理 。旷 工 扣 除 当 日 双 倍 基 本 工 资 。 员 工 无 故 旷 工 3天 , 将 自 动 离 职 ,公 司 有 权 与 其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请 假 : 注 : ( 1) 请 假 0.5天 必 须 OA请 假 , 必 须 提 前 4小 时 提 交 申 请 ,不 能 及 时 登 录 OA者 可 先 告 知 主 管 , 经 主 管 同 意 , 事 后 补 请 假 流程 。 ( 2) 请 假 0.5天 使 用 纸 质 请 假 条 。 不 能 及 时 填 写 请 假 条 者可 先 电 话 告 知 主 管 , 经 主 管 同 意 , 事 后 补 请 假 流 程 。 ( 3) 如 未 得 到 主 管 确 认 已 批 准 的 请 假 , 视 为 旷 工 。 所 有 提 交 OA、 纸 质 请 假 , 必 须 通 知 上 级 主 管 及 时 批 假 , 并到 人 力 资 源 部 备 案 。 第 一 章 考 勤 管 理 制 度公 司 员 工 请 假 :病 假 : 员 工 本 人 因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 经 医 院 证 明 不 能 工 作 , 需 提 供 医 疗 机 构 出 示 的 证 明 材 料 , 可 以 核 给 病 假 。 病 假 将 按 照 当 日 基本 工 资 的 60%发 放 。病 假 3天 之 内 只 扣 除 日 基 本 工 资 的 40%;3天 以 上 将 按 照 日 基 本 工 资 、 日 绩 效 工 资 的 40%扣 除 ;10天 以 上 , 将 按 照 天 数 全 额 扣 除 基 本 工 资 、 绩 效 工 资 和 其 他 补 助 ;请 假 流 程 :A、 两 天 以 内 ( 包 含 ) : 本 人 OA申 请 ( 提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 部 门主 管 审 批 部 门 主 管 告 知 人 力 资 源 部 备 案 。B、 两 天 以 上 : 本 人 OA申 请 部 门 主 管 审 批 副 总 /总 经 理 签批 部 门 主 管 告 知 人 力 资 源 部 备 案 。 注 : 医 疗 机 构 出 示 的 证 明 材 料 包 括 以 下 机 构 证 明 材 料 为 有 效市 级 以 上 医 院 ; 市 级 医 院 ; 地 方 医 院 ; 不 包 含 门 诊 、 社 区 、 诊 所 ; 第 一 章 考 勤 管 理 制 度事 假 : 员 工 因 处 理 与 工 作 无 关 的 个 人 事 务 , 可 以 告 请 事 假 。 事 假 将扣 除 员 工 当 日 工 资 。( 1) 员 工 请 假 3天 内 只 扣 除 基 本 工 资 ;( 2) 3天 以 上 将 按 比 例 扣 除 基 本 工 资 、 绩 效 工 资 和 其 他 补 助 ;请 假 流 程 : A、 两 天 内 ( 包 含 两 天 ) : 本 人 OA申 请 ( 提 前 一 个 工 作日 ) 部 门 主 管 审 批 部 门 主 管 告 知 人 力 资 源 部 备 案 。 B、 两 天 以 上 : 本 人 OA申 请 ( 提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 部 门 主 管审 批 副 总 /总 经 理 审 批 部 门 主 管 告 知 人 力 资 源 部 备 加 班 ( 固 定 工 作 时 间 、 非 固 定 工 作 时 间 ) 1) 需 要 加 班 人 员 , 需 提 前 从 OA中 向 主 管 领 导 提 请 加 班 申 请 。 2) 工 作 日 :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加 班 满 2.5小 时 以 上 , 按 加 班 计 算 , 低于 2.5小 时 不 计 入 加 班 ; 累 计 加 班 8小 时 ( 累 计 计 算 前 提 单 次 加班 2.5小 时 以 上 ) , 按 加 班 一 天 计 算 。 第 一 章 考 勤 管 理 制 度3) 公 休 日 : 连 续 加 班 满 6小 时 或 累 计 加 班 满 6小 时 ( 累 计 计 算 前 提 单次 加 班 1.5小 时 以 上 ) , 按 加 班 一 天 计 算 ;4) 实 行 固 定 时 间 工 作 制 人 员 因 工 作 需 要 加 班 , 可 安 排 补 休 , 加 班 时间 2个 工 作 之 内 的 , 按 实 际 加 班 天 数 补 休 , 超 出 2个 工 作 日 的 ,最 多 可 补 休 2个 工 作 日 。5)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时 间 制 人 员 加 班 , 经 分 管 副 总 审 批 , 情 况 属 实 ,每 月 最 多 可 轮 休 2个 工 作 日 , 剩 余 部 分 将 在 项 目 绩 效 提 成 中 体现 。6) 加 班 时 间 以 指 纹 机 记 录 时 间 为 准 , 如 指 纹 机 中 无 记 录 , 必 须 以 书面 形 式 进 行 详 细 说 明 总 经 理 批 准 , 否 则 人 力 资 源 部 将 不 能 按 照加 班 计 算 。 第 一 章 考 勤 管 理 制 度加 班 其 他 补 偿 办 法 :1) 公 司 员 工 加 班 不 支 付 加 班 费 。2) 公 司 可 以 给 员 工 在 非 休 息 日 时 进 行 补 休 , 按 照 上 面 第 4)、 第 5) 条规 定 , 换 算 员 工 补 休 天 数 。3) 公 司 也 可 根 据 员 工 本 月 请 假 天 数 , 可 按 照 上 面 第 4)、 第 5) 条 规 定对 本 月 有 加 班 的 进 行 换 算 , 相 互 调 整 。4) 加 班 时 必 须 填 写 加 班 明 细 表 TCWX/KQ-003, 由 上 级 领 导 审 批 同意 。注 : 当 月 加 班 天 数 在 下 月 中 不 做 累 加 。补 休申 请 条 件 : 员 工 已 有 加 班 , 并 且 在 本 岗 位 工 作 允 许 条 件 下 , 可 申 请补 休 , 填 写 补 休 申 请 表 TCWX/KQ-004。 已 有 加 班 当 月 内 可 申请 补 休 , 不 得 累 计 。 申 请 流 程 : 本 人 OA申 请 ( 提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 部 门 主 管 审 批 部 门 主 管 告 知 人 力 资 源 部 备 案 。 第 一 章 考 勤 管 理 制 度 年 休 假1、 员 工 享 受 年 假 的 前 提 : 企 业 职 工 连 续 工 作 1.5年 以 上 的 , 享 受 带薪 年 休 假 (以 下 简 称 年 休 假 )。2、 年 假 假 期 的 计 算 : 职 工 累 计 工 作 已 满 1.5年 不 满 3年 的 , 年 休 假 2天 , 4年 以 上 的 享 有 5天 的 年 假 ; 国 家 法 定 休 假 日 、 休 息 日 不 计入 年 休 假 的 假 期 。3、 员 工 不 享 受 年 假 的 情 形 :1) 在 本 单 位 工 作 不 满 一 年 的 ;2) 累 计 工 作 满 1.5年 不 满 3年 的 职 工 , 当 年 内 请 事 、 病 假 累 计 2个 月以 上 的 ( 不 包 括 :婚 假 、 产 假 、 丧 假 ) ;3) 员 工 因 个 人 在 年 度 内 工 作 表 现 差 、 绩 效 考 核 连 续 2次 或 累 计 3次 不合 格 、 违 反 公 司 规 章 不 予 休 当 年 年 假 的 ; 第 一 章 考 勤 管 理 制 度休 年 假 流 程 :安 排 休 假 : 单 位 根 据 工 作 的 具 体 情 况 , 并 考 虑 职 工 本 人 意 愿 , 统 筹 安 排 职 工 年 休 假 。申 请 休 假 : 即 由 员 工 申 请 休 假 , 并 由 企 业 根 据 经 营 情 况 进 行 批 准 。 年 休 假 在 1个 年 度 内 可 以 集 中 安 排 , 也 可 以 分 段 安 排 , 一 般不 跨 年 度 安 排 。 单 位 因 工 作 特 点 确 有 必 要 跨 年 度 安 排 职 工 年 休假 的 , 可 以 跨 1个 年 度 安 排 。注 : 年 假 享 受 范 围 适 用 于 公 司 全 体 员 工 。 丧 假 企 业 职 工 的 直 系 亲 属 死 亡 时 ,企 业 应 该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酌 情给 予 职 工 1 3天 的 丧 假 。 直 系 亲 属 包 括 父 母 、 配 偶 和 子 女 。 如果 职 工 死 亡 的 直 系 亲 属 在 外 地 ,需 要 职 工 本 人 去 外 地 料 理 丧 事 的 ,企 业 应 该 根 据 路 程 远 近 ,另 外 给 予 职 工 路 程 假 。 职 工 在 休 丧假 和 路 程 假 期 间 ,企 业 均 应 当 照 常 60%发 放 职 工 的 基 本 工 资 。 第 一 章 考 勤 管 理 制 度 婚 假 婚 假 天 数 员 工 在 结 婚 时 享 有 3天 全 额 带 薪 婚 假 ,晚 婚 员 工 (女 员 工 满 25周 岁 , 男 员 工 满 27周 岁 为 晚 婚 )职 工 实 行 晚 婚 的 , 享 有 5天 全 额 带 薪 婚 假 。本 章 总 结 :1、 如 何 请 假 、 请 假 流 程 、 请 假 工 资 扣 发2、 加 班 , 如 何 申 请 加 班 、 如 何 进 行 补 休 、 加 班 其 他 管 理3、 其 他 假 期4、 查 看 相 关 表 格 第 二 章 物 资 管 理 制 度一 、 物 资 申 请二 、 物 资 领 用 、 分 类 、 归 还三 、 物 资 使 用 、 丢 失 管 理 第 二 章 物 资 管 理 制 度 物 资 计 划 、 购 买1、 各 部 门 在 每 月 25日 提 前 填 写 办 公 用 品 计 划 使 用 表 、 固 资 、工 器 具 申 请 单 将 下 月 物 资 的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合 理 计 划 , 由 部 门负 责 人 审 批 , 报 人 力 资 源 部 统 计 汇 总 , 若 计 划 超 出 数 额 较 大 ,需 由 部 门 内 部 出 据 书 面 说 明 。2、 人 力 资 源 部 在 每 月 月 底 对 各 部 门 的 使 用 情 况 及 所 有 办 公 用 品 进 行清 点 , 汇 总 , 对 所 缺 物 品 或 不 足 物 品 进 行 汇 总 , 填 写 采 购 清 单 ,经 总 经 理 审 批 ,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统 一 购 买 。 物 资 的 领 用 1、 各 部 门 在 领 用 办 公 用 品 时 , 应 在 人 力 资 源 部 填 写 办 公 用 品 领用 登 记 表 , 即 可 领 用 。2、 对 于 费 用 较 高 的 固 定 资 产 ( 笔 记 本 电 脑 , 电 动 车 等 ) 领 用 需 经 总 经 理 同 意 , 双 方 需 签 定 固 定 资 产 使 用 协 议 , 及 填 写 固 定资 产 领 用 表 。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领 用 固 定 资 产 的 员 工 , 公 司 补 贴及 个 人 承 担 的 比 例 各 占 50%, 每 月 按 比 例 分 摊 从 工 资 中 扣 除 相应 额 度 。 第 二 章 物 资 管 理 制 度因 公 司 对 员 工 领 用 固 定 资 产 进 行 补 贴 , 所 以 , 员 工 在 公 司 的 任 职 年限 如 下 : ( 1) 笔 记 本 电 脑 : 任 职 年 限 为 3年 ; ( 2) 电 动 车 : 任 职 年限 为 1年 ; ( 3) 笔 记 本 电 脑 和 电 动 车 : 任 职 年 限 不 少 于 3年 ;3、 各 部 门 需 要 领 取 工 器 具 时 需 要 到 人 事 部 填 写 工 器 具 领 用 表 ,经 副 总 /总 经 理 同 意 后 方 可 领 用 。4、 办 公 用 品 分 类 :耐 用 消 耗 品文 件 夹 、 文 件 筐 、 计 算 器 、 档 案 盒 、 剪 刀 等易 耗 品中 性 笔 、 油 笔 、 铅 笔 、 笔 芯 、 记 号 笔 、 胶 棒 等 常 规 耗 品笔 记 本 、 胶 水 、 拉 杆 夹 、 拉 链 袋 、 橡 皮 、 小 刀回 形 针 、 胶 带 纸 、 钉 书 钉 、 墨 盒 等资 料 组 铅 笔 、 橡 皮 、 印 油 , 黑 色 夹 条 等 除 外 第 二 章 物 资 管 理 制 度 5、 每 月 月 底 ,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根 据 各 部 门 的 办 公 用 品 计 划 使 用 和 实际 使 用 情 况 反 馈 各 部 门 , 并 呈 报 总 经 理 或 分 管 副 总 。6、 每 年 年 终 ,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根 据 各 部 门 的 固 定 资 产 、 工 器 具 实 际 使用 情 况 进 行 汇 总 , 呈 报 总 经 理 或 分 管 副 总 。7、 员 工 离 职 时 ,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根 据 当 时 员 工 领 用 情 况 进 行 工 器 具 盘点 、 收 回 工 作 。五 、 物 资 使 用 、 丢 失 管 理 :1、 各 部 门 人 员 对 耐 用 消 耗 品 只 能 领 用 一 次 , 且 在 离 职 时 要 如 数 归 还 ,如 若 丢 失 , 按 原 价 的 60%赔 偿 , 在 职 员 工 对 易 消 耗 品 的 使 用 每月 只 能 领 一 次 , 常 规 消 耗 品 三 个 月 领 用 一 次 , 不 能 重 复 领 用 。对 墨 盒 的 使 用 一 般 期 限 是 三 个 月 , 但 要 根 据 工 程 量 大 小 视 情 况而 定 , 并 且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负 责 监 督 。 第 二 章 物 资 管 理 制 度2、 对 旧 的 , 坏 的 办 公 用 品 自 行 修 理 , 人 力 资 源 部 不 予 退 换 , 如 确 实不 能 用 , 则 领 用 新 的 办 公 用 品 。 打 印 机 , 复 印 机 不 得 故 意 损 坏 ,由 于 人 为 原 因 造 成 的 损 坏 , 维 修 费 由 个 人 承 担 。 打 印 机 出 现 故障 第 一 时 间 通 知 人 力 资 源 部 ,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联 系 维 修 人 员 进 行维 修 。3、 对 纸 张 的 使 用 公 司 提 倡 二 次 利 用 , 员 工 打 印 资 料 时 要 核 对 确 认 后再 进 行 打 印 , 避 免 重 复 打 印 。 员 工 因 个 人 需 要 打 印 个 人 资 料 ,公 司 规 定 每 人 每 月 打 印 不 超 过 5张 ,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负 责 监 督 工作 , 若 发 现 员 工 打 印 个 人 资 料 的 数 量 超 出 公 司 规 定 范 围 , 第 一次 发 现 公 司 将 对 员 工 进 行 警 告 , 第 二 次 发 现 将 罚 款 5元 /次 。 每周 有 需 要 使 用 纸 张 员 工 单 独 去 人 力 资 源 部 领 用 本 周 计 划 用 纸 ,并 妥 善 保 管 。 人 力 资 源 部 按 月 统 计 领 用 数 量 , 并 与 实 际 工 作 消耗 内 容 对 比 , 计 算 废 纸 率 。 对 于 废 纸 率 3%的 员 工 , 需 按 照 纸 张 市 价 对 浪 费 纸 张 进 行 赔 偿 。 第 二 章 物 资 管 理 制 度4、 对 于 领 用 固 定 资 产 的 员 工 , 如 在 规 定 扣 款 年 限 内 丢 失 , 将 按 照 物品 总 价 的 100%进 行 赔 偿 。 员 工 在 职 期 间 对 于 固 定 资 产 只 能 领 用一 次 。5、 对 于 领 用 工 器 具 的 员 工 , 如 在 职 期 间 内 丢 失 , 1年 以 内 的 将 按 照物 品 总 价 的 100%进 行 赔 偿 , 1年 以 上 的 将 按 照 物 品 总 价 的 90%进 行 赔 偿 。 员 工 在 职 期 间 对 工 器 具 只 能 领 用 一 次 。 丢 失 物 品 的员 工 已 进 行 物 品 赔 偿 , 允 许 从 人 力 资 源 部 重 新 领 取 一 套 , 如 再次 丢 失 将 按 照 物 品 总 价 的 2倍 进 行 赔 偿 。本 章 总 结 :1、 如 何 申 购 固 定 资 产 、 工 器 具 、 办 公 用 品2、 物 资 的 领 用3、 物 资 丢 失 管 理 第 三 章 办 公 室 管 理 制 度一 、 手 机 时 间 管 理二 、 手 机 日 常 管 理三 、 话 费 补 助四 、 邮 件 、 OA管 理五 、 卫 生 管 理 第 三 章 办 公 室 管 理 制 度第 三 条 手 机 使 用 : ( 1) 开 机 时 间 为 06:00至 24: 00, 休 假 期 间 亦 然 。 如 有 特 殊 原因 须 在 规 定 的 开 机 时 间 内 关 机 的 , 须 经 所 属 部 门 主 管 同 意 , 并呼 转 至 主 管 指 定 人 员 或 主 管 本 人 处 。 ( 2) 在 规 定 的 开 机 时 间 内 关 机 、 且 未 经 所 属 部 门 主 管 同 意 的 ,或 电 话 无 应 答 又 在 1个 小 时 之 内 无 回 复 的 , 处 以 10元 /次 的 惩 罚 ;发 现 2次 ( 包 括 2次 ) 以 上 , 扣 除 当 月 通 讯 补 助 ;第 四 条 公 司 为 各 部 门 配 置 的 固 话 、 手 机 , 主 要 是 作 为 方 便 与 外 界沟 通 、 方 便 开 展 业 务 之 用 , 不 提 倡 员 工 在 公 司 内 打 私 人 电 话 。员 工 之 间 互 通 电 话 用 语 应 尽 量 简 洁 、 明 确 , 以 减 少 通 话 时 间 。第 五 条 接 听 公 司 电 话 需 用 标 准 用 语 , 电 话 的 标 准 用 语 为 : “ 您 好 , 公 司 ” 当 对 方 告 知 何 事 时 , 回 答 要 求 是 礼 貌 、 简 洁 。 第 三 章 办 公 室 管 理 制 度第 六 条 在 公 司 工 作 时 间 内 员 工 电 话 有 来 电 要 遵 守 两 原 则 :( 1) 员 工 在 不 忙 的 情 况 下 , 电 话 响 铃 不 得 超 过 30秒 。( 2) 员 工 在 忙 于 工 作 或 接 待 来 访 客 人 未 听 见 的 情 况 下 , 电 话 响 铃 不得 超 过 50秒 。第 七 条 公 司 不 允 许 员 工 在 公 司 挂 私 人 长 途 电 话 , 因 工 作 需 要 挂 长途 电 话 的 , 需 要 简 洁 、 明 确 。 如 员 工 利 用 公 司 电 话 挂 私 人 电 话 ,电 话 费 由 其 本 人 双 倍 负 责 。第 八 条 手 机 维 护 :( 1) 所 有 手 机 应 保 证 在 规 定 开 机 时 间 内 电 量 充 足 , 保 障 通 信 畅 通 。( 2) 若 因 欠 费 被 停 机 , 应 及 时 缴 交 话 费 于 2小 时 内 开 通 。( 3) 若 手 机 丢 失 , 应 于 2小 时 内 完 成 电 话 呼 转 。 ( 4) 手 机 发 生 故 障 ( 没 电 、 被 停 机 、 手 机 丢 失 等 ) 期 间 , 手 机 使 用者 应 及 时 向 所 属 部 门 主 管 说 明 , 并 告 知 临 时 联 络 方 式 或 呼 转 至其 临 时 联 络 方 式 。 第 三 章 办 公 室 管 理 制 度第 九 条 话 费 补 贴 :( 1) 从 公 司 领 用 的 手 机 SIM卡 : 从 公 司 领 用 的 手 机 SIM卡 须 归 属 公 司 所 有 , 呼 市 地 区 的 员 工 所有 公 务 联 络 须 使 用 公 司 配 备 的 SIM卡 。 公 司 配 备 SIM卡 , 所 有 人 员 须 妥 善 保 管 , 如 有 遗 失 或 损 坏 , 须自 行 补 办 同 类 SIM卡 , 并 加 入 公 司 集 团 。( 2) 项 目 部 人 员 办 理 的 当 地 手 机 SIM卡 : 因 工 作 需 要 , 外 地 自 行 办 理 的 手 机 SIM卡 需 要 及 时 通 知 人 力资 源 部 ; 以 便 每 月 公 司 能 及 时 向 卡 内 存 话 费 。( 3) 公 司 每 月 1日 , 进 行 给 员 工 SIM卡 充 费 , 除 此 期 间 员 工 如 有 欠 费 ,需 要 员 工 自 行 缴 费 , 如 员 工 因 电 话 欠 费 而 不 及 时 ( 2个 小 时 内 )缴 费 , 第 一 次 公 司 将 扣 除 员 工 次 月 1/2话 费 , 第 二 次 公 司 将 扣 除 员 工 次 月 全 额 话 费 。 第 三 章 办 公 室 管 理 制 度( 4) 领 取 固 定 话 费 补 贴 人 员 若 因 公 务 话 费 增 幅 较 大 , 准 备 连 续 2个月 的 通 话 详 单 , 申 请 费 用 增 加 , 填 写 话 费 增 减 申 请 表 , 经主 管 审 批 、 总 经 理 批 准 , 可 增 补 话 费 补 贴 。( 5) 公 司 根 据 享 受 固 定 手 机 话 费 补 贴 的 人 员 的 阶 段 性 工 作 适 当调 整 其 补 贴 标 准 。( 6) 设 置 电 话 费 定 额 的 岗 位 , 但 实 际 工 作 中 不 需 要 , 或 者 是 定 额 高于 实 际 工 作 需 要 的 , 由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提 出 , 部 门 经 理 审 批 同 意 ,经 人 力 资 源 部 负 责 人 报 总 经 理 批 准 , 人 力 资 源 部 备 案 生 效 。第 一 条 邮 件 管 理 应 注 意 以 下 几 条 :公 司 员 工 入 职 后 必 须 统 一 申 请 gmail邮 箱 , 并 按 公 司 要 求 设 置 邮 箱用 户 名 设 置 格 式 : tcwx.姓 名 全 拼 邮 箱 每 日 必 查 管 理 , 员 工 每 日 上 班 后 保 证 第 一 时 间 打 开 查 看 邮 箱 , 并 对 邮 箱 中 的 内 容 及 时 回 复 。公 司 员 工 内 、 外 部 发 邮 件 时 , 要 做 邮 件 签 名 。 签 名 格 式 如 下 : 第 三 章 办 公 室 管 理 制 度第 二 条 办 公 OA管 理 软 件 管 理 办 法 :所 有 新 入 职 员 工 进 入 公 司 后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为 新 员 工 申 请 办 公 OA账 户 。办 公 OA系 统 登 陆 地 址 : http:/202.99.232.40:8080/用 户 名 格 式 : 本 人 姓 名 全 拼 ( 密 码 为 空 ) , 新 员 工 登 陆 后 需 及 时 更新 个 人 基 本 信 息 ,基 本 信 息 包 括 : 姓 名 、 岗 位 、 联 系 方 式 ( 邮箱 、 手 机 号 码 ) 。公 司 将 在 OA上 公 布 公 司 的 相 关 制 度 、 绩 效 、 通 知 、 员 工 转 正 、 晋 升流 程 , 因 此 , 要 求 员 工 必 须 每 日 上 班 后 登 陆 OA,查 看 相 关 信 息 。 第 三 章 办 公 室 管 理 办 法 办 公 室 职 员 工 作 纪 律 ( 见 表 )四 、 卫 生 管 理 规 定 时 间 及 具 体 值 日 范 围 1) 值 日 时 间 为 早 上 上 班 前 10分 钟 。 2) 本 部 门 卫 生 由 本 部 门 员 工 自 行 负 责 打 扫 , 由 各 部 门 主 管 负责 分 配 ; 3) 值 日 负 责 范 围 包 括 : 总 经 理 及 副 总 经 理 办 公 室 ( 桌 子 、 窗台 、 沙 发 、 茶 几 、 地 面 、 垃 圾 筐 等 ) , 会 议 室 (窗 台 、 会 议 桌 、地 面 等 ) , 卫 生 间 ( 纸 筐 、 地 面 、 洗 手 池 、 坐 便 器 等 ) , 公 共走 廊 , 餐 厅 ( 地 面 、 橱 台 等 ) , 公 共 打 印 机 、 服 务 器 。 4) 值 日 当 天 员 工 如 请 假 , 需 自 行 协 调 调 换 , 若 调 换 却 未 打 扫 ,扣 当 日 按 排 值 日 人 员 5元 ; 第 三 章 办 公 室 管 理 办 法注 : 员 工 对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人 事 部 每 天 早 晨 负 责 检 查 ,将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员 工 季 度 考 核 标 准 中 的 一 项 进 行 考 核 评 分 。 公 司 主 张 有 罚 有 奖 , 以 上 条 款 值 日 人 员 未 完 成 , 将 罚 款 5元 /次 ,将 罚 款 额 放 入 公 司 捐 款 箱 , 由 财 务 部 负 责 保 管 , 人 事 部 负 责 监督 , 并 根 据 罚 款 额 的 数 目 安 排 公 司 员 工 聚 餐 活 动 , 各 部 门 内 没有 执 行 到 位 部 门 负 责 及 部 门 值 日 人 员 各 扣 5元 /次 , 员 工 自 己 办公 桌 没 有 整 理 扣 5元 /次 。 附 : 卫 生 值 日 考 核 表 本 章 总 结 :1、 手 机 畅 通 时 间 要 求2、 话 费 补 贴 要 求3、 邮 件 、 OA管 理 4、 员 工 规 范 要 求5、 卫 生 值 日 时 间 、 值 日 区 域 、 值 日 管 理 第 四 章 员 工 管 理 办 法一 、 人 力 资 源 需 求二 、 招 聘 、 面 试 流 程三 、 内 部 推 荐 奖 励四 、 员 工 录 用 、 转 正五 、 员 工 借 调 、 晋 升 ( 简 )六 、 员 工 离 职 第 四 章 员 工 管 理 办 法 每 月 25日 , 各 部 门 根 据 近 期 及 本 年 度 公 司 运 作 情 况 , 根 据 目 前的 人 员 配 置 情 况 进 行 人 员 调 配 或 人 员 需 求 申 请 , 确 定 在 编 人 员和 本 月 底 及 年 度 需 调 配 和 增 补 的 人 员 , 以 电 子 表 格 形 式 转 交 人事 部 ,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汇 总 , 统 一 交 总 经 理 审 批 , 审 批 后 由 人 力资 源 部 行 调 配 或 补 充 。 后 附 人 力 资 源 需 求 表 四 、 面 试 流 程1、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进 行 简 历 初 选 , 通 知 应 聘 人 员 面 试 时 间 。2、 聘 者 填 写 应 聘 登 记 表 后 附 。3、 人 力 资 源 部 负 责 组 织 与 用 人 部 门 对 应 聘 者 进 行 面 试 。4、 面 试 分 级 :( 1) 员 工 级 :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和 部 门 主 管 面 试 , 面 试 通 过 决 定 录 用 。 ( 2) 部 门 主 管 、 部 门 经 理 :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和 副 总 进 行 初 试 , 总 经 理进 行 复 试 , 面 试 通 过 ,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通 知 入 职 。 第 四 章 员 工 管 理 办 法五 、 员 工 背 景 调 查 人 力 资 源 部 将 对 应 聘 者 的 证 明 材 料 和 背 景 进 行 核 实 。 应 聘人 员 必 须 在 应 聘 时 提 供 有 效 的 调 查 途 径 , 并 承 允 人 力 资 源 部 进行 必 要 调 查 。调 查 项 目 :1、 员 工 原 单 位 调 查 , 员 工 在 原 单 位 工 作 表 现 、 为 人 处 事 、 职 业 道 德 、离 职 原 因 。2、 员 工 家 庭 住 址 详 细 调 查 、 登 记 , 至 少 留 1-2位 家 人 的 联 系 方 式 ,以 便 及 时 联 系 到 员 工 。六 、 虚 假 证 件 、 虚 假 资 料 的 处 理1、 经 查 明 员 工 持 虚 假 证 件 或 提 供 虚 假 资 料 欺 骗 公 司 , 予 以 辞 退 。2、 持 虚 假 毕 业 证 书 、 虚 假 职 称 证 书 的 人 员 , 依 上 款 处 理 外 , 应 依 真 实 情 况 重 新 核 定 入 职 以 来 的 薪 资 , 多 计 发 的 工 资 退 回 公 司 。3、 提 供 的 个 人 信 息 与 调 查 结 果 不 符 的 , 公 司 将 予 以 辞 退 。 第 四 章 员 工 管 理 办 法3、 试 用 人 员 因 品 行 不 良 、 工 作 技 能 等 未 达 岗 位 要 求 的 , 随 时 停 止 试用 。 由 其 部 门 负 责 人 提 出 书 面 报 告 , 建 议 终 止 其 试 用 期 。 公 司员 工 辞 退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审 批 , 主 管 级 和 总 经 理 批 准 。4、 员 工 表 现 突 出 者 , 可 由 其 部 门 负 责 人 提 出 书 面 报 告 , 建 议 减 免 其试 用 期 , 经 公 司 领 导 批 准 后 可 提 前 正 式 录 用 。5、 试 用 期 内 上 班 时 间 未 满 七 个 工 作 日 自 动 离 职 或 被 辞 退 者 , 不 予 计发 薪 金 。6、 试 用 期 间 请 假 或 转 换 不 同 性 质 岗 位 者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延 长 试 用 期 。7、 试 用 期 期 间 , 项 目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 项 目 工 程 主 管 要 按 照 实 习 技 术书 中 的 内 容 进 行 学 习 、 掌 握 , 其 他 人 员 按 照 岗 位 说 明 书 内 容 进行 掌 握 。 实 习 计 划 说 明 书 后 附8、 员 工 委 派 , 试 用 期 期 间 员 工 被 委 派 到 公 司 某 项 目 部 工 作 时 必 须 服从 项 目 部 领 导 管 理 。 公 司 向 项 目 部 出 具 委 派 协 议 书 后 附 。 9、 财 务 、 司 机 、 库 管 等 岗 位 需 要 提 供 本 市 担 保 人 , 后 附 担 保 书 。 第 四 章 员 工 管 理 办 法三 、 转 正 录 用1、 试 用 期 满 ( 含 提 前 转 正 ) 的 人 员 , 从 OA上 填 写 转 正 申 请 表 、填 写 员 工 转 正 考 核 表 , 用 人 部 门 各 级 负 责 人 对 其 工 作 能 力 、态 度 、 成 绩 及 发 展 潜 力 进 行 综 合 评 估 , 部 门 主 管 将 考 核 意 见 转交 人 力 资 源 部 , 人 力 资 源 部 确 定 转 正 薪 资 、 福 利 、 补 助 , 审 批通 过 后 , 转 交 总 经 理 。2、 对 于 考 核 人 员 的 考 核 结 果 , 人 力 资 源 部 汇 总 后 填 写 实 习 考 核 汇总 表 后 附 。 试 用 期 不 合 格 , 用 人 部 门 负 责 人 须 及 时 与 人 力 资 源 部 协 调 , 将其 安 排 到 合 适 的 岗 位 , 如 无 合 适 的 岗 位 安 排 , 方 可 将 其 辞 退 。 正 式 录 用 员 工 需 与 公 司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书 , 以 书 面 形 式 明 确 双 方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按 公 司 规 定 享 受 各 项 福 利 待 遇 。 劳 动 合 同 一 经签 订 , 对 双 方 都 有 约 束 力 ,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或 解 除 。 否 则 , 将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第 四 章 员 工 管 理 办 法一 、 内 部 人 才 推 荐 的 定 义 : 内 部 人 才 推 荐 指 由 内 部 员 工 向 本 公 司 推 荐 人 才 的 一 种 招 聘 形 式 ,属 于 外 部 招 聘 的 一 种 方 式 , 但 非 本 公 司 员 工 利 用 常 规 人 力 资 源招 聘 渠 道 ( 如 : 现 场 招 聘 会 、 网 络 招 聘 、 猎 头 推 荐 等 ) 。 不 同于 内 部 提 拔 和 内 部 竞 聘 。二 、 适 用 范 围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全 公 司 所 有 员 工 。三 、 原 则1.公 开 、 公 平 、 公 正 2.自 愿 推 荐 原 则 3.推 荐 成 功 有 奖四 、 要 求1.鼓 励 和 限 制 推 荐 的 岗 位 级 别 划 分 鼓 励 推 荐 的 岗 位 类 : A级 鼓 励 推 荐 的 岗 位 (1)高 层 管 理 人 才 : 指 可 从 事 经 理 级 职 务 的 人 员 。 (2)中 层 管 理 人 才 : 指 可 从 事 主 管 级 职 务 的 人 员 。 第 四 章 员 工 管 理 办 法 (3)核 心 专 业 人 才 : 指 具 备 某 项 专 业 技 能 的 人 才 , 这类 人 才 的 显 著 特 征 是 : 市 场 稀 缺 , 通 过 正 常 招 聘 渠道 ( 如 招 聘 会 、 网 站 、 报 纸 广 告 ) 难 以 获 取 的 。 推 荐 的 人 员 需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具 有 适 应 本 公 司 所 需岗 位 要 求 。 B级 鼓 励 推 荐 的 岗 位 技 术 人 员 : 工 程 项 目 基 层 员 工 。 基 层 员 工 : 办 公 室 内 部 基 层 员 工 。 被 推 荐 人 员 需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具 有 适 应 本 公 司 所 需 岗 位 要 求 。 2.推 荐 程 序 2.1 A级 鼓 励 推 荐 的 岗 位 (1)可 随 时 向 人 力 资 源 部 推 荐 ; 第 四 章 员 工 管 理 办 法(2)在 推 荐 时 需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 被 推 荐 人 的 个 人 简 历 ; 相 关 证 件 复 印件 ,如 学 历 证 、 职 称 证 ; 联 系 方 式 及 相 关 证 明 人 信 息 等 ;(3)人 力 资 源 部 将 推 荐 信 息 存 入 内 部 推 荐 人 才 库 , 在 有 岗 位 空 缺时 优 先 考 虑 。 2.2 B级 鼓 励 推 荐 的 岗 位(1)根 据 人 力 资 源 部 对 外 发 布 的 招 聘 信 息 推 荐 ;(2)在 推 荐 时 需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 被 推 荐 人 的 个 人 简 历 ; 相 关 证 件 复 印件 ,如 学 历 证 、 职 称 证 ; 联 系 方 式 及 相 关 证 明 人 信 息 等 ;(3) 人 力 资 源 部 优 先 通 知 推 荐 的 人 员 面 试 , 若 当 时 未 能 录 用 的 , 将 存入 内 部 推 荐 人 才 库 储 备 。 第 四 章 员 工 管 理 办 法3.奖 励 3.1奖 励 A级 鼓 励 推 荐 的 岗 位( 1) 被 推 荐 的 高 层 管 理 人 才 经 面 试 合 格 后 录 用 , 分 两 次 奖 励 , 奖 励标 准 按 被 推 荐 的 高 层 管 理 人 才 录 用 满 3个 月 后 , 按 其 月 资 的 5%( 基 本 工 资 ) 进 行 奖 励 。 任 命 后 在 公 司 服 务 满 1年 即 奖 励 推 荐人 被 推 荐 人 月 资 的 10%( 基 本 工 资 ) 。( 2) 被 推 荐 的 中 层 管 理 人 才 经 面 试 合 格 后 录 用 , 奖 励 标 准 按 被 推 荐的 中 层 管 理 人 才 录 用 转 正 后 , 按 其 月 资 的 5%( 基 本 工 资 ) 进 行奖 励 。 任 命 后 于 公 司 服 务 满 1年 即 奖 励 推 荐 人 被 推 荐 人 月 资 的5%( 基 本 工 资 ) 。( 3) 被 推 荐 的 核 心 专 业 人 才 经 面 试 合 格 后 录 用 , 任 命 后 于 公 司 服 务期 满 6个 月 即 奖 励 推 荐 人 被 推 荐 人 月 资 的 5%奖 金 。 ( 4) 若 该 类 人 员 被 公 司 录 用 后 没 有 任 命 并 留 用 在 其 岗 位 , 则 按 “ B级 鼓 励 推 荐 的 岗 位 ” 进 行 奖 励 。 第 四 章 员 工 管 理 办 法( 5) 若 该 类 人 员 未 被 公 司 正 式 录 用 、 任 命 或 中 途 被 公 司 劝 退 , 则 相应 的 奖 励 不 得 继 续 执 行 。3.2 奖 励 B级 鼓 励 推 荐 的 岗 位 : 推 荐 人 向 公 司 推 荐 此 类 岗 位 的 应 聘 人 员 , 若 在 招 聘 有 效 期 内 推荐 的 人 选 被 公 司 录 用 满 3个 月 转 正 后 , 推 荐 人 可 获 得 推 荐 奖 200元 ; 推 荐 人 向 公 司 推 荐 此 类 岗 位 的 应 聘 人 员 , 具 当 时 情 况 出 书 面 形式 作 具 体 说 明 。4.限 制 条 件 4.1 所 有 推 荐 人 选 均 需 经 过 招 聘 面 试 程 序 , 由 用 人 部 门 和 人 力 资 源 部按 照 公 司 用 人 标 准 严 格 筛 选 和 把 关 。4.2“A级 鼓 励 推 荐 的 岗 位 ” 的 被 推 荐 人 若 是 推 荐 人 的 亲 戚 , 推 荐 人 需在 推 荐 材 料 上 说 明 。 4.3“B级 鼓 励 推 荐 的 岗 位 ” 的 被 推 荐 人 若 是 推 荐 人 的 亲 戚 , 推 荐 人 需在 推 荐 材 料 上 说 明 。 第 四 章 员 工 管 理 办 法4.4 若 被 推 荐 人 与 推 荐 人 既 是 上 下 级 关 系 又 是 亲 戚 , 建 议 不 予 推 荐 。4.5 如 有 弄 虚 作 假 , 公 司 将 追 究 责 任 。二 、 辞 职1、 员 工 辞 职 , 应 提 前 一 个 月 ( 试 用 期 员 工 提 前 7天 ) 以 书 面 形 式 向部 门 主 管 人 员 提 出 申 请 , 填 写 离 职 申 请 书 ; 主 管 级 以 上 人员 ( 含 主 管 级 ) 辞 职 , 经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后 , 按 人 事 管 辖 权 限 报批 。2、 辞 职 申 请 被 批 准 后 , 离 职 人 员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向 人 力 资 源 部 索 要 离 职 交 接 表 , 依 所 列 项 目 办 妥 离 职 手 续 ,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监督 完 成 , 特 殊 情 况 以 申 请 批 准 指 定 日 期 为 准 , 如 离 职 未 经 核 准 ,或 移 交 不 清 , 即 擅 自 离 职 者 , 以 自 动 离 职 处 理 , 不 予 计 发 最 后一 个 月 工 资 。 3、 承 担 特 殊 项 目 和 重 要 工 作 任 务 的 员 工 , 在 项 目 和 工 作 完 成 之 前 不得 辞 职 。 第 四 章 员 工 管 理 办 法4、 辞 职 员 工 必 须 办 理 辞 职 手 续 , 还 清 所 有 公 司 资 产 物 品 , 如 有 未 还 清的 , 公 司 有 权 从 其 未 发 工 资 中 扣 除 , 并 追 究 其 相 应 的 责 任 。5、 移 交 办 清 后 , 人 力 资 源 部 出 具 离 职 通 知 书 核 算 其 离 职 薪 资 , 并与 涉 及 的 相 关 部 门 沟 通 落 实 有 无 遗 留 问 题 。 已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的 自离 职 当 月 起 停 办 。 离 职 人 员 应 得 薪 金 将 在 公 司 下 一 月 工 资 发 放 时通 知 本 人 到 公 司 签 领 或 公 司 财 务 直 接 汇 入 离 职 员 工 银 行 卡 中 。6、 有 以 下 情 形 者 , 视 同 自 动 离 职 , 公 司 并 不 予 任 何 补 偿 :( 1) 无 正 当 理 由 连 续 旷 工 时 间 超 过 三 天 , 或 者 一 年 内 累 计 旷 工 时 间 超过 六 天 者 ;( 2) 因 个 人 原 因 连 续 离 岗 时 间 ( 不 含 国 家 、 公 司 规 定 的 假 期 ) 超 过 一个 星 期 者 。7、 职 员 不 论 依 照 上 列 任 何 条 款 暂 时 或 永 久 离 开 本 公 司 者 , 均 应 办 妥 移交 , 如 因 移 交 不 清 , 致 公 司 发 生 损 害 者 , 均 应 依 法 追 究 其 赔 偿 责 任 。 第 四 章 员 工 管 理 办 法三 、 辞 退员 工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公 司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立 即 予 以 辞 退 ,不 发 给 经 济 补 偿 金 。1、 在 试 用 期 被 证 明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的 ;2、 严 重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或 规 章 制 度 , 影 响 正 常 工 作 秩 序 的 ;3、 严 重 失 职 , 有 贪 污 、 盗 窃 、 赌 博 、 营 私 舞 弊 及 泄 密 等 行 为 , 对 公司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4、 利 用 公 司 名 义 招 摇 撞 骗 或 其 它 有 损 公 司 声 誉 的 行 为 者 ;5、 无 理 取 闹 , 不 服 从 工 作 安 排 或 打 架 斗 殴 的 ;6、 一 年 内 无 故 旷 工 三 天 以 上 者 ;7、 年 终 考 核 不 合 格 、 考 察 试 用 仍 不 合 格 者 ; 8、 被 客 户 多 次 投 诉 , 未 有 改 善 者 ; 9、 未 经 许 可 , 兼 职 其 他 职 务 或 兼 营 与 本 公 司 同 类 业 务 者 ;10、 持 虚 假 证 件 来 公 司 应 聘 工 作 者 ; 第 四 章 员 工 管 理 办 法本 章 总 结 :1、 人 力 资 源 需 求 是 由 哪 方 发 起 的2、 招 聘 、 面 试 流 程3、 内 部 推 荐 奖 励 根 据 级 别 是 如 何 奖 励 的4、 员 工 录 用 、 转 正 流 程 是 什 么5、 员 工 离 职 流 程 第 五 章 薪 酬 管 理 制 度一 、 薪 酬 设 计 的 目 的二 、 薪 酬 框 架三 、 职 系 、 薪 点 设 置四 、 薪 资 的 核 发五 、 福 利 、 补 贴六 、 定 薪 、 调 薪 管 理 第 五 章 薪 酬 管 理 制 度 薪 酬 管 理 的 基 本 原 则 战 略 原 则 : 公 司 的 战 略 体 现 在 薪 酬 体 系 设 计 中 , 并 且 通 过 薪 酬体 系 的 运 行 促 进 战 略 实 施 成 功 。 公 平 原 则 : 包 括 内 在 公 平 和 外 在 公 平 两 方 面 含 义 : 1、 内 在 公 平 : 员 工 与 公 司 内 部 其 他 员 工 相 比 , 所 得 薪 酬是 公 平 的 。 2、 外 在 公 平 : 与 通 信 施 工 行 业 其 他 企 业 相 比 , 公 司 提供 的 薪 酬 是 具 有 竞 争 力 。 竞 争 原 则 : 公 司 薪 酬 体 系 为 员 工 提 供 有 竞 争 力 的 薪 酬 水 平 , 以薪 酬 调 查 为 依 据 , 设 定 略 高 于 市 场 平 均 水 平 的 薪 酬 标 准 。 差 别 原 则 : 打 破 过 去 大 锅 饭 的 政 策 , 以 工 作 技 能 、 工 作 责 任 、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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