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注册建造师执业法律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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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继 续 教 育 注 册 建 造 师执 业 法 律 案 例 解 析 v上 篇 案 例 精 解v中 篇 案 例 释 疑v下 篇 案 例 参 考 几 点 说 明 四 、 本 教 材 内 容 v上 篇 案 例 精 解 选 取 了 具 有 典 型 性 和 权 威 性 的 案 例 或 判 例 , 进 行 详 细 解释 , 提 供 法 律 指 引 , 绝 大 部 分 案 例 为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的 指 导 案 例 ,保 证 了 案 例 的 权 威 性 , 案 例 类 别 涵 盖 了 各 部 门 法 , 保 证 了 案 例的 典 型 性 。 几 点 说 明五 、 内 容 特 点 v中 篇 案 例 释 疑 针 对 建 设 工 程 领 域 热 点 问 题 ,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规 范 阐 明 解 决 方 法和 裁 判 依 据 。v下 篇 案 例 参 考 精 解 部 分 的 补 充 , 对 于 一 些 涉 及 法 律 关 系 相 对 简 单 的 案 例 进 行解 析 , 提 供 丰 富 的 案 例 资 源 。 几 点 说 明 五 、 内 容 特 点 案例1 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法律后果事 件 : 甲 投 标 人 作 为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 主 动 提 出 放 弃 中 标 资 格 。报 价 情 况 : 甲 4 359 502元 乙 5 690 045元 丙 5 714 293元 丁 5 746 092元 戊 5 768 395元标 底 价 格 : 5 879 774元 案例1 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法律后果后 果 争 议 : 甲 投 标 人 认 为 自 身 行 为 仅 丧 失 投 标 保 证 金 , 而 招 标人 认 为 , 甲 投 标 人 应 向 其 赔 偿 甲 投 标 人 与 乙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差 额1 330 543元 。招 标 人 的 处 理 结 果 : 取 消 甲 投 标 人 中 标 资 格 的 同 时 , 没 收 投 标保 证 金 , 将 其 列 入 失 信 黑 名 单 , 拒 绝 其 今 后 的 一 切 投 标 , 确 定第 二 中 标 人 为 最 终 中 标 di位 。 案例1 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法律后果涉 及 的 问 题 :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放 弃 中 标 所 应 承 担 的 民 事责 任 ?问 题 的 归 类 招 标 投 标 的 法 律 责 任法 律 责 任 民 事 责 任行 政 责 任刑 事 责 任 案例1 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法律后果民 事 责 任 后 果 : 中 标 无 效 ; 转 让 ; 分 包 无 效 ; 履 约 保 证金 不 予 退 还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等 。 招 标 投 标 法 合 同 法 案例1 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法律后果1. 投 标 是 附 生 效 期 限 的 要 约2. 投 标 的 撤 销 是 否 受 到 限 制3.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放 弃 中 标 应 承 担 缔 约 过 失 责 任 合 同 的 订 立( 1) 要 约 要 约 是 希 望 和 他 人 订 立 合 同 的 意 思 表 示 。( 2) 要 约 邀 请 是 指 一 方 希 望 他 人 向 自 己 发 出 要 约 的 意 思 表 示 。( 3) 承 诺 承 诺 是 受 要 约 人 同 意 要 约 的 意 思 表 示 。1. 投 标 是 附 生 效 期 限 的 要 约 合 同 工 期招标公告 评标资格预审 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 投标截止日 开标 中标定标 签订合同 竣工开工 保修结束要 约 邀 请 要 约 承 诺投 标 有 效 期合 同 签 订 阶 段 合 同 履 行 阶 段合 同 有 效 期 合 同 保 修 期 合 同 的 撤 销 第 十 八 条 要 约 可 以 撤 销 。 撤 销 要 约 的 通 知 应 当 在 受 要 约 人 发 出承 诺 通 知 之 前 到 达 受 要 约 人 。第 十 九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要 约 不 得 撤 销 :( 一 ) 要 约 人 确 定 了 承 诺 期 限 或 者 以 其 他 形 式 明 示 要 约 不 可 撤 销 ;( 二 ) 受 要 约 人 有 理 由 认 为 要 约 是 不 可 撤 销 的 , 并 已 经 为 履 行 合同 作 了 准 备 工 作 。2. 投 标 的 撤 销 是 否 受 到 限 制 投 标 保 证 金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情 况 :1)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2) 中 标 人 未 能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提 交 履 约 保 函 或 签 署 合 同 协 议 。 2. 投 标 的 撤 销 是 否 受 到 限 制 是 指 在 合 同 订 立 过 程 中 , 由 于 当 事 人 一 方 实 施 了 违 背 诚 实 信 用原 则 的 行 为 而 承 担 的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 第 一 中 标 人 承 担 缔 约 过 失 责 任 的 构 成 要 件 : 1) 第 一 中 标 人 的 行 为 违 反 了 先 合 同 义 务 ; 2) 第 一 中 标 人 存 在 过 错 ; 3) 招 标 人 受 到 损 失 ; 4)第 一 中 标 人 违 反 先 合 同 义 务 的 行 为 与 损 害 事 实 之 间 存 在 因 果 关系 ; 3.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放 弃 中 标 应 承 担 缔 约 过 失 责 任缔 约 过 失 责 任 缔 约 过 错 责 任 的 主 要 形 式 是 赔 偿 损 失 。 合 同 法 规 定 在 订 立合 同 过 程 中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给 对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承 担 缔 约 过 错责 任 :1)假 借 订 立 合 同 , 恶 意 进 行 磋 商 ;2)故 意 隐 瞒 与 订 立 合 同 有 关 的 重 大 事 实 或 提 供 虚 假 情 况 ;3)泄 露 或 不 正 当 使 用 他 人 的 商 业 机 密 , 给 对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当 承担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4)有 其 他 违 背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行 为 。 19 缔 约 过 失 责 任 案例2 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性质案 例 当 事 人 关 系上 诉 人 : ZD照 明 ( 原 审 被 告 )被 上 诉 人 : DC建 筑 ( 原 审 原 告 ) 招 标 人投 标 人 案例2 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性质基 本 案 情 :8月 29日 , 开 标 , 标 底 19 010 550.12元 , 原 告 (投 标 人 )的 投标 报 价 : 17 004 308.68元9月 20日 , 被 告 (招 标 人 )修 改 标 底 重 新 定 标 , 新 标 底 为 19 917 393元 , 并 宣 布 另 外 一 家 投 标 人 得 分 最 高 中 标 。由 此 , 原 告 (投 标 人 )以 其 已 经 中 标 但 被 告 (招 标 人 )拒 发 中 标通 知 书 为 由 起 诉 , 要 求 返 还 保 证 金 200元 。 案例2 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性质受 理 结 果 :一 审 法 院 认 为 : 被 告 (招 标 人 )的 行 为 为 违 约 行 为 , 应 该 承 担违 约 责 任 。被 告 (招 标 人 )认 为 : 修 改 标 底 是 合 法 有 效 正 常 的 。判 决 结 果 : 被 告 应 双 倍 返 还 保 证 金 , 支 付 受 理 费 。 案例2 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性质二 审 结 果 :二 审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主 持 进 行 调 节 , 达 成 调 节 协 议 : 被 告 (招标 人 )补 偿 原 告 人 民 币 30万 元 了 解 本 案 , 在 本 案 投 标 过 程中 产 生 的 其 他 纠 纷 双 方 不 再 追 究 。 案例2 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性质涉 及 到 的 法 律 问 题 :一 、 被 告 在 开 标 后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是 无 效 的二 、 被 告 应 该 承 担 缔 约 过 失 责 任三 、 保 证 金 双 倍 返 还 问 题 一 、 被 告 在 开 标 后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是 无 效 的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招 标 人 对 已 发 出 的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清 或 者 修 改 的 ,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时 间 至 少 十 五 日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招 标 文 件 收 受人 。 该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被 告 在 公 布 标 底 之 后 , 又 以 标 底 错 误 为 由 终 止 招 投 标程 序 , 并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和 标 底 , 不 符 合 法 律 强 制 性 规 定 。 二 、 被 告 应 该 承 担 缔 约 过 失 责 任 整 个 过 程 为 签 订 合 同 做 准 备 , 在 正 式 签 订 合 同 之 前 ,招 标 人 未 向 投 标 人 发 中 标 通 知 时 , 致 使 合 同 不 能 成 立 , 属于 缔 约 过 失 责 任 , 而 非 违 约 责 任 。招 标 公 告 或 邀 请 书 投 标 中 标 通 知要 约 邀 请 要 约 承 诺 三 、 保 证 金 的 返 还 问 题一 审 的 依 据 SZ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条 例 : 定 标 后 , 发 标 人 拒 绝 签 订工 程 承 包 合 同 的 , 应 向 中 标 人 双 倍 返 还 保 证 金 。投 标 担 保 : 投 标 保 函投 标 保 证 金 支 票 、 银 行 汇票 、 现 金 等 三 、 保 证 金 的 返 还 问 题根 据 法 律 程 度 划 分 : 典 型 担 保非 典 型 担 保 保 证抵 押质 押留 置定 金 银 行 汇 票支 票成 约 定 金正 约 定 金解 约 定 金立 约 定 金 三 、 保 证 金 的 返 还 问 题保 证 金 的 性 质 : 不 属 于 立 约 定 金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若 干 问 题 的 司 法 解 释 的 规定 : , 没 有 约 定 定 金 性 质 的 , 当 事 人 主 张 定 金 权 利 的 , 人民 法 院 不 予 支 持 。建 设 部 房 屋 建 筑 与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 招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予 中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 给 中 标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招 标 人 应 当 给 予 赔 偿 。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办 法 , 没 有 规 定 “ 双 倍 返 还 ” 。 案例3 财政评审的审核结论不能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案 例 当 事 人 关 系投 标 人 ( 中 标 人 ) : 建 筑 公 司招 标 人 : 电 子 公 司 原 告被 告 2008年 9月 , 双 方 签 订 合 同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 合 同 规 定 工 程价 款 按 照 预 算 定 额 和 取 费 标 准 , 以 评 标 委 员 会 审 定 的 建 筑 公 司 投标 书 为 准 , 结 算 价 按 照 咨 询 公 司 出 具 的 审 价 结 论 确 定 。2009年 12月 竣 工 , 造 价 咨 询 审 定 金 额 5418万 元 。审 计 局 审 定 的 造 价 比 原 来 多 343元 , 并 决 定 限 期 由 电 子 公 司 向 建 筑公 司 收 回 多 计 款 。2010年 , 建 筑 公 司 承 包 电 子 公 司 另 外 的 工 程 , 在 结 算 时 被 扣 除 工程 款 343元 。案例基本情况分析 一 审 法 院 : 审 计 局 作 出 的 审 计 决 定 对 建 筑 公 司 不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 因 此 扣 款 不 当 。电 控 公 司 上 诉 :审 计 机 关 是 法 定 的 审 计 监 督 机 关 , 审 计 结 论 和 决 定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建 筑 公 司 不 同 意 扣 款 是 对 审 计 行 为 的 不 服 , 属 于 行 政 纠 纷 , 不 应 由 法院 作 为 经 济 纠 纷 处 理 。建 筑 公 司 辩 称 :双 方 履 行 合 同 后 经 某 造 价 咨 询 公 司 办 理 工 程 决 算 , 合 法 有 效 。案件审理情况 二 审 法 院 认 为 :双 方 是 平 等 主 体 间 的 合 同 关 系 , 双 方 应 全 面 履 行 合 同 ;审 计 局 作 出 的 审 计 结 论 和 处 理 , 对 建 筑 公 司 没 有 约 束 力 ;电 控 公 司 仅 以 执 行 审 计 决 定 唯 有 , 扣 回 建 筑 公 司 的 工 程 款 没 有 合法 依 据 , 故 上 诉 理 由 不 成 立 ;原 判 事 实 认 定 清 楚 , 适 用 法 律 正 确 , 判 断 驳 回 上 诉 , 维 持 原 判 。案件审理情况 案 例 的 关 键 : 在 处 于 平 等 主 体 的 合 同 关 系 中 , 合 同 关 系 的 一 方 没 有 权 利 依 据 审计 局 的 决 定 自 行 扣 留 工 程 款 ( 按 合 同 应 该 付 给 对 方 主 体 的 工 程款 ) 。案 例 的 本 质 性 质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争 议 焦 点 以 什 么 作 为 标 准 确 定 工 程 价 款 数 额 合 同 招 标 投 标 法 案例评析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的 处 理 原 则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治强 制 性 固 定 的 情 形 下 , 就 应 该 尊 重 当 事 人 在 民 事 合 同 中 体 现 的 真是 意 思 表 示 , 即 施 工 合 同 中 有 关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的 约 定 内 容 。 合 同 有 效 , 就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内 容 全 面 实 际 履 行 , 当 事 人 不 能 擅自 改 变 合 同 约 定 变 更 履 行 , 也 不 准 许 外 人 介 入 到 民 事 合 同 中 以 公权 力 改 变 合 同 约 定 。案例评析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45条 第 二 款 , 第 46条 规 定 。人 民 法 院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约 定 作 为 裁 判 依 据 正 确 ,否 则 , 违 反 了 招 标 投 标 法 规 定 。案例评析电 控 公 司 建 筑 公 司合 同 电 控 公 司陈 述 的 理由 能 否 成 立 ?案例评析建 筑 公 司电 控 公 司 施 工 合 同审 计 部 门被 审 计 审 计 审 计 行 政 法 律关 系若 对 审 核 结 论 赋 予 强 制 力 , 作 为 结 算 依 据 被 采 纳 , 将 导 致 的 后 果 。 案例4 实际施工人利益应当得到保护案 例 当 事 人 关 系上 诉 人 2: ; 联 通 KS 建 筑 公 司上 诉 人 1: ; 联 通 XJ 被 上 诉 人 : 林 源施 工 合 同 内 部 承 包 合 同 一 审 : 林 源 就 工 程 款 问 题 诉 联 通 XJ和 联 通 KS一 案一 审 结 果 , 联 通 XJ合 同 联 通 KS提 出 管 辖 异 议 , 依 据 : 合 同 中 约 定 , 发 生 争 议 的 情 况 ,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提交 乌 鲁 木 齐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林 源 答 辩 依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问 题的 解 释 规 定 : 以 实 际 施 工 人 身 份 提 起 的 本 案 诉 讼 , 并 非 合 同主 体 , 因 此 不 受 合 同 约 束 。案例基本情况 就 同 一 纠 纷 ,仲 裁 与 诉 讼 不 能 同 时 使 用 争 议 发 生 协 商调 解 仲 裁诉 讼司 法 途 径 不 成 功 得 以 解 决成 功 成 功 不 成 功形 成 新 的 2006年 3月 7日 , 林 源 以 联 通 KS违 反 合 同 约 定 向 一 审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请 求 判 令 联 通 KS支 付 尚 欠 工 程 款 7650万 元 , 违 约 金 和 利 息 240万 元 。事 实 与 理 由 :2002年 1月 , 联 通 KS公 司 与 建 工 集 团 签 订 施 工 合 同 ;2002年 9月 26日 ,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林 源 作 为 职 业 经 理 人 , 与 建 工 集 团 签 订 内 部 承 包 合 同 ;2003年 10月 , 竣 工 验 收 并 交 付 使 用 。但 联 通 KS公 司 尚 欠 工 程 款 近 700余 万 元 , 联 通 XJ公 司 作 为 联 通 KS公 司 的 主 管 上 级 , 应 共 同 承 担 给 付 工 程 款 的 责 任 。一审情况 联 通 XJ公 司 的 辩 称 : 原 告 起 诉 的 依 据 为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 合 同 中 约 定 , 发 生 争 议 的情 况 ,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提 交 乌 鲁 木 齐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 仲 裁 法 第 5条 ,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111条 规 定 。请 求 依 法 排 除 法 院 的 的 管 辖 权 。一审情况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律 问 题 的 解 释 :第 二 十 六 条 实 际 施 工 人 以 转 包 人 、 违 法 分 包 人 为 被 告 起 诉 的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依 法 受 理 。 实 际 施 工 人 以 发 包 人 为 被 告 主 张 权 利 的 ,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追 加 转包 人 或 者 违 法 分 包 人 为 本 案 当 事 人 。 发 包 人 只 在 欠 付 工 程 价 款 范围 内 对 实 际 施 工 人 承 担 责 任 。裁 定 结 果 : 驳 回 提 出 的 管 辖 权 异 议 。一审的认定和裁定 上 诉 理 由 :联 通 XJ公 司 和 联 通 KS公 司 不 是 转 包 人 和 违 法 分 包 人 ;林 源 是 建 工 集 团 的 项 目 经 理 , 身 份 是 管 理 人 员 , 不 是 施 工 人 ,无 权 诉 讼 。合 同 约 定 了 争 议 解 决 的 仲 裁 条 款 , 排 除 了 法 院 的 管 辖 权 。一 审 判 决 适 用 法 律 错 误 。当事人的上诉与答辩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事实认定上 诉 人 2: ; 联 通 KS 建 筑 公 司上 诉 人 1: ; 联 通 XJ 被 上 诉 人 : 林 源施 工 合 同 内 部 承 包 合 同认 定 结 果 :合 同 关 系 表 明 , 林 源 本 人 是 项 目 的 实 际 施 工 人 合 同 关 系 表 明 , 林 源 符 合 诉 讼 的 条 件 , 即 一 审 法 院 具 有 管 辖 权联 通 XJ公 司 提 出 管 辖 权 异 议 , 没 有 合 同 依 据 和 法 律 依 据 。另 外 认 定 : 联 通 XJ公 司 不 是 施 工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二 审 结 果 : 维 持 原 判 。 案 件 审 理 费 由 XJ和 KS公 司 共 同 承 担 。二审认定与判决 二 审 的 焦 点 : 当 事 人 围 绕 关 于 林 源 是 否 为 “ 实 际 施 工 人 ” ;一 审 的 焦 点 : 一 审 法 院 对 本 案 是 否 具 有 管 辖 权 的 问 题 ;焦 点 争 议 的 依 据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解 释 第 二 十 六 条 如 何 理 解 该 解 释 第 二 十 六 条 中 的 实 际 施 工 人 ” , 需 要 从 该 解 释 制 定 的 背 景 、 立 意 进 行 了 解 和 分 析 。本案例的解析 案例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让利承诺书效力的认定案 例 当 事 人 关 系甲 公 司乙 公 司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房 屋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承 诺 书 ( 让 利 ) 丙 公 司 工 程 造 价 鉴 定 报 告 2006年 3月 1日 , 甲 公 司 中 标 , 与 乙 公 司 签 订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同 , 合 同 中 约 定 : , 合 同 价 款 4 500万 元 , 合 同 价 款 可 以调 整 , 调 整 方 法 为 施 工 图 纸 加 变 更 、 签 证 , 根 据 定 额 工 程 了 按 实计 算 , 材 料 价 格 按 约 定 方 式 计 算 。 双 方 还 签 订 一 份 房 屋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 约 定 : 。2006年 4月 1日 , 甲 向 乙 公 司 出 具 一 份 承 诺 书 : , 给 予 一定 的 让 利 。2007年 8月 15日 ,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 因 工 程 价 款 纠 纷 诉 讼 至 法 院 。案例基本情况 一 审 期 间 , 乙 公 司 委 托 丙 造 价 机 构 作 出 的 鉴 定 报 告 为 : 让 利后 的 造 价 为 42 783 198.68元 , 让 利 8 989 050.74元 , 不 扣 除 让利 的 总 造 价 为 51 772 249.42元 ;一 审 判 决 为 : 承 诺 书 不 能 作 为 确 定 工 程 价 款 的 依 据 , 工 程造 价 鉴 定 报 告 有 效 , 应 作 为 认 定 工 程 价 款 的 依 据 。 已 查 实 , 乙公 司 已 向 甲 公 司 支 付 57 036 761.92元 , 涉 案 工 程 造 价 为 51 772 249.42元 , 甲 方 需 要 向 乙 方 返 还 工 程 款 5 264 512.50元 。案例审理情况分析 乙 公 司 不 服 , 上 诉 二 审 法 院 : 原 判 错 误 认 定 甲 公 司 在 建 设 工 程施 工 合 同 签 订 后 作 出 的 让 利 承 诺 无 效 ; 甲 公 司 承 诺 让 利 行 为 不 会影 响 到 招 投 标 的 公 正 性 , 也 没 有 任 何 法 律 禁 止 等 ; 甲 方 对 让 利 行为 没 有 提 出 抗 辩 , 因 此 法 院 不 能 认 定 承 诺 让 利 行 为 无 效 , 应 作 为工 程 款 结 算 的 依 据 。甲 公 司 辩 称 : 让 利 书 违 反 了 招 标 投 标 法 及 相 关 的 法 律 法规 , 一 审 判 定 无 效 于 法 有 据 。案例基本情况分析 二 审 判 决 依 据 :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四 十 六 条 : 解 释 第 二 十 一 条 :判 决 结 果 : 承 诺 让 利 书 构 成 对 工 程 价 款 的 实 质 性 变 更 , 承 诺书 无 效 , 驳 回 乙 方 上 诉 , 维 持 原 判 。二审判决情况 案 例 焦 点 : 让 利 书 是 否 有 效 。 招 标 投 标 法 第 四 十 六 条 解 释 第 二 十 一 条相 反 的 两 种 意 见 : 无 效 和 有 效 。无 效 的 理 由 : ( 一 ) ( 二 ) ( 三 ) ( 四 )案例分析 案例6 未完工程承包人是否可以主张优先受偿工程款案 例 当 事 人 关 系业 主 : 宏 伟 公 司承 包 方 : 长 城 公 司 被 告 人上 诉 人一 审 二 审 被 告 人上 诉 人 案 例 中 事 件 发 生 过 程2006年 5月 28日 , 双 方 签 订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 合 同 价 格 3000万元 , 长 城 公 司 需 要 垫 资 1000万 元 进 行 施 工 ;合 同 签 订 以 后 , 开 始 施 工 , 直 至 主 体 结 构 完 工 , 宏 伟 公 司 未 向 长 城公 司 支 付 工 程 款 , 2007年 5月 4日 , 停 工 ;长 城 公 司 向 一 审 法 院 提 出 诉 讼 : 请 求 解 除 双 方 当 事 人 签 订 的 建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 由 宏 伟 公 司 支 付 相 应 的 工 程 款 , 并 承 担 违 约 责任 , 提 出 工 程 款 优 先 受 偿 权 ; 一 审 期 间 , 宏 伟 公 司 提 出 反 诉 : 已 完 工 程 存 在 质 量 问 题 , 要 求 长 城 公 司 承 担 质 量 不 合 格 的 违 约 责任 , 且 工 程 属 于 未 完 工 程 , 长 城 公 司 不 应 享 有 工 程 款 优 先 受 偿 权 。一 审 法 院 结 果 鉴 定 : 已 完 成 存 在 质 量 通 病 , 但 经 适 当 整 改 后 可 以达 到 质 量 要 求 , 并 可 继 续 进 行 后 期 施 工 建 设 。 同 时 双 方 就 已 完 工 程 造 价 在 一 审 庭 审 时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一审法院审理 一 审 法 院 认 为 :合 同 有 效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 同 意 双 方 解 除 合 同 。由 于 宏 伟 公 司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工 程 价 款 , 导 致 工 程 停 工 , 应 承 担相 应 的 违 约 责 任 ;宏 伟 公 司 按 照 庭 审 时 认 可 的 已 完 工 程 价 款 , 支 付 给 对 方 工 程 款 ;由 于 工 程 未 完 , 且 存 在 质 量 问 题 , 因 此 工 程 款 优 先 受 偿 权 不 支 持 。 长 城 公 司 不 服 一 审 判 决 , 提 出 上 诉 , 即 请 求 确 认 长 城公 司 应 享 有 工 程 款 优 先 受 偿 权 。一审审判结果 二 审 法 院 认 为 :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 承 包 人 工 程 款 的 优 先 受 偿 权 属 于 法 定 的 特 别 优先 权 , 在 发 包 人 为 按 期 支 付 工 程 款 的 前 提 下 , 承 包 人 就 所 建 工 程 享有 优 先 受 偿 权 。 本 案 中 , 双 方 当 事 人 就 工 程 造 价 形 成 合 意 , 且 多 次 催 告 宏 伟 公司 , 因 此 成 就 了 优 先 受 偿 的 条 件 , 因 此 本 案 提 出 的 优 先 受 偿 权应 予 支 持 。二审法院审理 合 同 法 第 286条 : 发 包 人 未 按 照 约 定 支 付 价 款 的 , 承 包 人 可 以 催 告 发 包 人 在合 理 期 限 内 支 付 价 款 。 发 包 人 逾 期 不 支 付 的 , 除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的 性 质 不 宜 折 价 、拍 卖 的 以 外 , 承 包 人 可 以 与 发 包 人 协 议 将 该 工 程 折 价 , 也 可以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将 该 工 程 依 法 拍 卖 。 建 设 工 程 的 价 款 就 该 工 程 折 价 或 者 拍 卖 的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案例分析 关 于 合 同 法 第 286条 , 在 制 定 过 程 中 的 4种 观 点 :( 1) 成 立 承 包 人 的 留 置 权 ;( 2) 赋 予 承 包 人 法 定 的 抵 押 权 ;( 3) 设 立 承 包 人 的 留 置 权 ;( 4) 承 包 人 的 工 程 款 应 当 优 先 受 偿 。最 终 合 同 法 采 用 的 第 4种 观 点 。案例分析 保 证 是 第 三 人 和 债 权 人 约 定 , 当 债 务 人 不 履 行 债 务 时 ,该 第 三 人 按 照 约 定 履 行 债 务 或 者 承 担 责 任 的 担 保 方 式 。 1) 保 证 人 2) 保 证 合 同 3) 保 证 方 式 4) 保 证 责 任 及 范 围 5) 保 证 期 间 68 保 证 是 指 债 务 人 或 者 第 三 人 不 转 移 对 特 定 财 产 的 占 有 , 将 该财 产 作 为 债 权 的 担 保 。 债 务 人 不 履 行 债 务 时 , 债 权 人 有 权 依法 以 该 财 产 折 价 或 者 以 拍 卖 、 变 卖 该 财 产 的 价 款 优 先 偿 受 。 1) 抵 押 物 2) 抵 押 合 同 3) 抵 押 物 登 记 4) 抵 押 的 效 力 69 抵 押 定 义 : 指 债 务 人 或 者 第 三 人 将 其 特 定 的 动 产 或 权 利 移 交债 权 人 占 有 , 当 债 务 人 不 履 行 债 务 时 , 债 权 人 有 权 将 其占 有 的 财 产 优 先 受 偿 的 担 保 。 1) 动 产 质 押 2) 权 利 质 押 70 质 押 质 押 与 抵 押 的 区 别1) 质 押 属 于 担 保 物 权 中 的 一 种 。 抵 押 与 质 押 最 大 的 区 别 就是 抵 押 不 转 移 抵 押 物 , 而 质 押 必 须 转 移 占 有 质 押 物 , 否 则就 不 是 质 押 而 是 抵 押 。 第 二 个 大 区 别 就 是 , 质 押 无 法 质 押不 动 产 (如 房 产 ), 因 为 不 动 产 的 转 移 不 是 占 有 , 而 是 登 记 。 2) 抵 押 与 质 押 是 经 济 活 动 中 两 种 常 见 的 担 保 方 式 。 其 法 律后 果 是 不 同 。 71 指 债 权 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占 有 债 务 人 的 动 产 , 债 务人 不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履 行 债 务 的 , 债 权 人 有 权 依照 法 律 ( 担 保 法 ) 规 定 留 置 该 财 产 , 以 留 置 财 产 折 价或 者 以 拍 卖 、 变 卖 该 财 产 的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的 权 利 。 72 留 置 担 保 物 权 是 指 在 借 贷 、 买 卖 等 民 事 活 动 中 , 债 务人 或 者 第 三 人 将 自 己 所 有 的 财 产 作 为 履 行 债 务 的 担 保 。债 务 人 未 履 行 债 务 时 , 债 权 人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程 序 就该 财 产 优 先 受 偿 的 权 利 。 担 保 物 权 包 括 抵 押 权 、 质 权和 留 置 权 。 73 担 保 物 权 以 其 价 值 10万 元 的 房 屋5万 元 的 汽 车 作 为 抵 押 担 保以 1万 元 的 音 响 设 备 作 质 押 担 保由 丙 为 其 提 供 保 证 担 保 74 担 保 物 权 示 例甲 乙20万 元其 间 汽 车 遇 车 祸 损 毁 , 获 保 险 赔 偿 金 3万 元 。 如 果 上 述 担 保均 有 效 , 丙 应 对 借 款 本 金 在 6万 元 数 额 内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丙承 担 的 是 物 的 担 保 以 外 的 担 保 责 任 。 案 例 焦 点 : 长 城 公 司 是 否 能 优 先 受 偿 工 程 款 问 题 。存 在 两 种 观 点 :( 一 ) 长 城 公 司 不 应 优 先 享 有 受 偿 权 。 理 由 : P24。( 二 ) 长 城 公 司 应 当 优 先 享 有 受 偿 权 。 理 由 : P24-25案例分析 案 例 评 析 依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建 设 工 程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权问 题 的 批 复 : P25: 5点 , 其 中 第 一 点 , 认 定 建 筑 工 程 承 包人 的 优 先 受 偿 权 优 先 于 抵 押 权 和 其 他 债 权 。 案例7 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如何结算工程价款案 例 当 事 人 关 系业 主 : 简 称 为 房 产 公 司承 包 方 : 建 筑 公 司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2006年 6月 10日 , 双 方 签 订 合 同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2007年 10月 依 约 竣 工 , 经 验 收 合 格 后 并 交 付 发 包 人 使 用 。双 方 因 为 工 程 款 纠 纷 诉 至 法 院 。审 理 查 明 , 建 筑 公 司 属 于 超 越 资 质 承 包 , 认 定 施 工 合 同 无 效 。案例基本情况 建 筑 公 司 要 求 按 签 约 时 的 工 程 定 额 标 准 据 实 结 算 工 程 价 款 ;发 包 人 主 张 依 约 支 付 工 程 尾 款 , 依 据 为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解 释 第 二 条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无 效 , 但 建 设 工 程 经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承 包 人 请 求 参 照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工 程 价 款 的 , 应 予 支 持 。建 筑 公 司 答 辩 , 此 规 定 只 适 合 承 包 人 , 不 适 合 发 包 人 。案例基本情况 第 一 种 意 见 认 为 ,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解 释 规 定 的 文 义 内 容 解 释 ,只 保 护 承 包 人 的 申 请 权 ;第 二 种 意 见 认 为 , 应 平 等 保 护 合 同 双 方 的 此 种 请 求 权 。 理 由 为 : 第 一 , 根 据 对 等 原 则 , 发 包 人 有 权 享 有 此 权 利 ; 第 二 , 解 释 只 是 文 字 表 述 以 承 包 人 的 名 义 出 现 , 不 具 有 其 他 内 涵 ; 第 三 , “ 参 照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工 程 价 款 ” , 属 于 解 释 规 定 的 施 工 合 同无 效 后 的 折 价 补 偿 标 准 。一 审 法 院 最 终 采 用 了 第 二 种 意 见 。案件审理 一 审 法 院 判 决 正 确 的 理 由 :1. 解 释 第 二 条 确 立 的 原 则 是 合 同 无 效 时 折 价 补 偿 的 原 则 , 而 不是 无 效 合 同 按 照 有 效 处 理 。2. 赋 予 发 包 人 有 权 请 求 参 照 合 同 约 定 工 程 价 款 的 权 利 , 是 平 等 保护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需 要 。案件评析 案例8 建设单位分立或合并后工程款给付义务的承担案 例 当 事 人 关 系A建筑公司万豪国际酒店三晋大厦三晋饭店强风公司 汾阳德力晋中地建公司承包人业主、发包人分包人 案 例 发 展 过 程 及 其 相 关 合 同1992年 8月 , A与 万 豪 签 订 工 程 合 同 ;1993年 5月 , 双 方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以 及 配 套 承 包 合 同 ;施 工 开 始 后 , 由 于 万 豪 方 面 投 资 不 到 位 的 原 因 , 从 1993年 开 始 出 现局 部 窝 工 , 到 1994年 底 , 全 面 停 工 ;1996年 3月 , 复 工 ; 全 面 停 工 一 年 零 3个 月 ;1996年 , 三 晋 公 司 承 继 万 豪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 并 与 A续 签 了 施 工 协 议 书 ;1998年 6月 底 , 完 工 。 结 算 过 程三晋大厦工程指挥部A建筑公司监理公司1工程结算表 2委托审核 3部分审核4返回结算表 结 果 : 工 程 款 未 能 结 算 。工 程 未 进 行 验 收 投 入 使 用 , A、 C座 营 业 , B座 已 装 修 , 未 营 业 一 审 审 理 过 程( 一 ) 分 包 问 题 涉 及 的 工 程 结 算 款( 二 ) 因 分 包 产 生 配 合 费 、 交 叉 费 的 问 题( 三 ) 因 停 工 窝 工 产 生 的 损 失 问 题造 价 鉴 定 : 工 程 款 41 789 241元 , 已 支 付 33 525 800元 , 尚 欠8 263 441元 。 但 此 鉴 定 结 果 遗 留 3个 问 题 : A建筑公司强风公司 分 包 工 程 价 款 : 130 000元 三 晋 大 厦 代 强 风 公 司 支 付 78 000元 尚 欠 52 000元 该 协 议 并 非 本 案 双 方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工 程 结 算 范 围 , 因 此 未 包 含 在 鉴 定 造 价 中三晋公司协议 A建筑公司三晋大厦万豪国际酒店三晋饭店强风公司汾阳德力晋中地建公司承包人业主、发包人分包人 SX省 建 设 工 程 费 用 定 额 :A建 筑 公 司 向 三 晋 公 司 按 分 包 价的 2%-5%计 取 。这 一 部 分 未 包 括 在 鉴 定 结 论 中 一 审 审 理关 于 停 工 、 窝 工 费 , 一 审 法 院 向 三 晋 公 司 说 明 : 会 议 纪 要 : “ 停 、 窝 工 损 失 以 后 综 合 考 虑 ” 中 的 以 后 ,指 的 ? 诉 讼 时 效 待 定 , 三 晋 大 厦 不 予 质 证 。经 鉴 定 , 应 付 工 程 款 41 789 241元 , 已 付 款 33 525 800,尚 欠 8 263 441元 。 当 事 人 的 一 审 诉 讼 请 求 与 答 辩A建 筑 公 司 诉 讼 请 求 1999年 11月 9日 , A建 筑 公 司 要 求 判 令 对 方 , 拖 欠 15 479 716元及 利 息 , 停 工 窝 工 损 失 6 009 115元 , 工 程 配 合 费 及 利 息 300万 元 ; 2000年 9月 15日 , 追 加 三 晋 大 厦 与 三 晋 饭 店 为 共 同 被 告 ; 提 出 具 体 理 由 , 要 求 支 付 拖 欠 工 程 费 15 479 716元 ,相 应 的 配 合 费 , 以 及 停 工 窝 工 损 失 6 009 115元 , 代 强 风 支 付 剩 余工 程 款 52000元 . 当 事 人 的 一 审 诉 讼 请 求 与 答 辩三 晋 大 厦 辩 称A建 筑 公 司 虚 构 诉 讼 标 的 , 谎 报 工 程 量 , 存 在 质 量 缺 陷 , 尚 未 竣 工验 收 要 求 支 付 工 程 款 不 合 情 理 ; 并 且 A建 筑 公 司 对 停 工 窝 工 有 责 任 。因 此 申 请 对 工 程 量 进 行 鉴 定 , 并 准 备 就 缺 陷 问 题 提 出 反 诉 。工 程 配 合 费 及 利 息 应 由 分 包 人 承 担 ;三 晋 国 际 饭 店 辩 称与 A公 司 无 任 何 合 同 关 系 , 不 应 列 出 被 告 。 当 事 人 的 一 审 诉 讼 请 求 与 答 辩2002年 2月 8日 , 三 晋 大 厦 提 出 反 诉 : 由 于 A建 筑 公 司 的 原 因 造 成 工 程 存 在 质 量 缺 陷 和 安 全 隐 患 ,并 给 后 期 工 程 施 工 受 到 阻 碍 , 同 时 经 济 上 蒙 受 损 失 近 千 万 元等 , 要 求 A建 筑 公 司 承 担 : 法 定 质 量 返 修 义 务 , 赔 偿 经 济 损失 210万 元 , 负 担 本 案 全 部 诉 讼 费 用 ; 当 事 人 的 一 审 诉 讼 请 求 与 答 辩A建 筑 公 司 辩 称 : 工 程 质 量 不 存 在 问 题 , 并 有 一 定 证 据 , 如 从 开 工 到 诉 至 法 院 期间 , 对 方 从 未 提 出 任 何 质 量 问 题 , 只 是 作 为 一 个 拖 延 的 借 口 , 同时 所 谓 存 在 质 量 问 题 的 主 体 工 程 以 及 问 题 比 较 多 的 工 程 都 被 对 方使 用 以 及 装 修 , 根 据 建 筑 法 规 定 , 未 经 验 收 使 用 的 , 发 现 问 题 自己 承 担 责 任 。 再 者 , 质 量 问 题 已 过 时 效 。 因 此 请 求 驳 回 三 晋 大 厦 的 反 诉 。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的 一 审 审 理 与 认 定 针 对 双 方 的 陈 述 与 辩 诉 , 结 合 案 件 的 事 实 认 定 , 一 审 法 院 审 理认 为 :合 同 、 协 议 及 会 议 纪 要 有 效 ;已 支 付 工 程 款 33 525 800元 , 尚 欠 8 263 441元 ;强 风 公 司 的 工 程 款 , 不 在 双 方 权 利 义 务 范 围 内 ;根 据 费 用 定 额 规 定 , 三 晋 大 厦 支 付 A建 筑 公 司 配 合 费 122 925元 ;停 工 、 窝 工 费 , 经 过 求 实 查 证 , 三 晋 大 厦 承 担 70%的 责 任 , 折 算 人 民币 4 628 172.5元 ;三 晋 公 司 关 于 质 量 缺 陷 的 反 诉 不 成 立 ;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的 一 审 判 决 结 果判 决 的 内 容 :P32: 6点案 件 费 用 的 分 摊 对 一 审 判 决 结 果 的 上 诉三 晋 国 际 饭 店 : 不 欠 建 筑 公 司 工 程 款 , 请 求 撤 销 一 审 判 决事 实 与 理 由 :1) 三 晋 国 际 饭 店 不 承 担 三 晋 大 厦 的 连 带 责 任 ;2) 停 工 、 窝 工 行 为 , 属 于 建 筑 公 司 违 约 在 先 , 同 时 还 给 三 晋 国 际饭 店 带 来 一 千 多 万 损 失 ; 建 筑 公 司 提 供 的 证 据 无 效 ( 存 在 两 个问 题 ) ; A建 筑 公 司 拖 延 工 期 , 工 程 存 在 质 量 缺 陷 。3) 不 能 按 照 工 程 款 鉴 定 数 额 确 定 是 否 欠 工 程 款 ; 利 息 应 从 鉴 定 确 定之 或 者 终 审 之 日 计 算 。4) 配 合 费 问 题 应 根 据 当 事 人 合 同 约 定 进 行 判 决 。 对 一 审 判 决 结 果 的 上 诉三 晋 大 厦 : 事 实 认 定 不 清 , 适 用 法 律 错 误 , 请 求 驳 回 一 审 诉 讼请 求 ;事 实 与 理 由 :1) A建 筑 公 司 不 享 有 对 三 晋 大 厦 的 诉 讼 权 ;2) 停 工 、 窝 工 损 失 费 没 有 事 实 依 据 和 法 律 依 据 。3) 不 能 按 照 工 程 款 鉴 定 数 额 确 定 是 否 欠 工 程 款 ; 已 支 付 的 工 程 款 为35 659 973.71元 , 而 不 是 33 525 800元 。4) 配 合 费 问 题 的 认 定 于 法 无 据 。 对 一 审 判 决 结 果 的 上 诉A建 筑 公 司 的 答 辩 :1) 工 程 价 款 经 司 法 鉴 定 , 客 观 真 实 ;2)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 三 晋 大 厦 应 支 付 停 工 、 窝 工 损 失 ;3) 工 程 为 总 包 性 质 , 应 支 付 分 包 费 ;4) 从 经 营 主 体 的 法 律 关 系 上 讲 , 三 晋 国 际 饭 店 与 三 晋 大 厦 之 间 负 有连 带 责 任 。 一 审 判 决 中 的 停 工 窝 工 损 失 和 配 合 费 已 经 考 虑 了 三 晋 大 厦 的 利益 , 具 有 公 正 性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二 审 查 明 事 实二 审 中 查 明 事 实 : 诉 争 的 工 程 造 价 具 有 鉴 定 书 ; 配 合 费 在 相 关 合 同 、 协 议 中 有 明 确 规 定 ; A建 筑 公 司 自 认 有 50 000元 水 电 费 未 结 清 ; 窝 工 损 失 合 同 中 有 相 应 说 明 ; 三 晋 大 厦 与 三 晋 公 司 具 有 法 律 意 义 上 主 体 关 系 ;其 他 事 实 与 一 审 事 实 相 同 二 审 的 认 定 与 判 决在 一 审 认 定 的 基 础 上 , 二 审 判 决 :1) 三 晋 大 厦 与 A建 筑 公 司 建 筑 工 程 合 同 、 协 议 及 会 议 纪 要 有 效 ;2) 三 晋 国 际 饭 店 与 三 晋 大 厦 共 同 支 付 A公 司 工 程 款 8 263 441元 及利 息 , 从 使 用 工 程 计 算 至 判 决 生 效 之 日 ;3) 三 晋 国 际 饭 店 与 三 晋 大 厦 付 A公 司 工 程 停 工 窝 工 损 失 4 628 172.5元 及 利 息 , 从 使 用 工 程 计 算 至 判 决 生 效 之 日 ;4) 三 晋 国 际 饭 店 与 三 晋 大 厦 付 A公 司 工 程 配 合 费 122 925元 ;5) 驳 回 A建 筑 公 司 其 他 诉 讼 请 求 ;6) 驳 回 三 晋 大 厦 反 诉 请 求 ; 当 事 人 的 一 审 诉 讼 请 求 与 答 辩关 于 停 工 、 窝 工 费 , 一 审 法 院 向 三 晋 公 司 说 明 : 会 议 纪 要 : “ 停 、 窝 工 损 失 以 后 综 合 考 虑 ” 中 的 以 后 ,指 的 ? 诉 讼 时 效 待 定 , 三 晋 大 厦 不 予 质 证 。经 鉴 定 , 应 付 工 程 款 41 789 241元 , 已 付 款 33 525 800,尚 欠 8 263 441元 。 二 审 的 认 定 与 判 决在 一 审 认 定 的 基 础 上 , 二 审 判 决 :1) 三 晋 大 厦 与 A建 筑 公 司 建 筑 工 程 合 同 、 协 议 及 会 议 纪 要 有效 ;2) 三 晋 国 际 饭 店 与 三 晋 大 厦 共 同 支 付 A公 司 工 程 款 8 213 441元 及 利 息 , 从 使 用 工 程 计 算 至 判 决 生 效 之 日 ;3) 三 晋 国 际 饭 店 与 三 晋 大 厦 付 A公 司 工 程 停 工 窝 工 损 失 3 305 837.50元 及 利 息 , 从 使 用 工 程 计 算 至 判 决 生 效 之日 ;4) 三 晋 国 际 饭 店 与 三 晋 大 厦 付 A公 司 工 程 配 合 费 122 925元 ;5) 驳 回 A建 筑 公 司 其 他 诉 讼 请 求 ;6) 驳 回 三 晋 大 厦 反 诉 请 求 ; 1)关 于 三 晋 饭 店 和 三 晋 大 厦 是 否 存 在 共 同 承 担 支 付 工 程 款 责 任 的 问 题 ;2) 关 于 三 晋 国 际 饭 店 和 三 晋 大 厦 应 否 支 付 给 A建 筑 公 司 停 工 损 失 费 4 628 172.5元 及 利 息 问 题 ;3) 关 于 能 够 按 工 程 价 款 鉴 定 数 额 确 定 欠 付 工 程 款 问 题 ;4) 关 于 未 付 工 程 款 部 分 的 计 息 日 从 什 么 时 候 开 始 计 算 的 问 题 ;5) 关 于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有 关 收 费 条 款 的 效 力 和 有 关 规 章 规 定 的 取 费 标 ;准 的 效 力 关 系 问 题 , 即 三 晋 国 际 饭 店 和 三 晋 国 际 大 厦 应 够 支 付 工 程配 合 费 122 925元 的 问 题 ;案例解析本 案 例 涉 及 的 问 题 案例9 工人在施工过程中人身伤害责任如何承担案 例 当 事 人 关 系 原 告 : 赵 东被 告 : 钱 南被 告 : 某 建 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劳 务 承 包 关 系雇 佣 关 系 2008年 8月 10日 , 赵 东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受 伤 , 经 评 定 构 成 三 级 伤 残 ;原 告 赵 东 认 为 : 原 告 是 在 为 被 告 某 建 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工 作 时 , 受伤 , 应 当 由 二 被 告 共 同 承 担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被 告 钱 南 认 为 :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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