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目 录 近 期 发 布 的 汽 车 法 规项 目 名 称 具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变 化 内 容 发 布 时 间 实 施 时 间车 辆 超 限超 载 治 理 31号 文 件 :恢 复 吨 位 , 治 理 大 吨小 标 2004.4.30 2004.6.1219号 文 件 :路 政 、 交 警 两 条 标准 轴 荷 、 行 车 证 2004.6 2004.6.22455号 文 件 :统 一 标 准 查 超 2004.8 2004.9.1-12.31622号 文 件 : 降 低 大 吨 位 车 辆 通行 费 收 费 标 准 2004.12 2005.1.189号 文 件 :2005年 全 国 治 超 工 作 要 点 2005.3 2005.4.1808号 文 件 :整 顿 载 货 类 汽 车 产 品有 关 限 值 要 求 2001.8 2005.4.1 标 准 号 或 名 称 具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变 化 内 容 发 布 时 间 实 施 时 间GB1589-2004 汽 车 外 廓 尺 寸 、 轴 荷 及 质 量限 值 要 求 , 目 的 是 从 源 头上 治 理 超 载 超 限 2004.4.1 2004.10.1( 公 告 申 报 )2005.4.1( 产 品 )GB7258-2004 比 功 率 2004.7.12 2004.10.1( 公 告 申 报 )ABS、 反 光 标 识 2005.2.1( 产 品 )GB17691-2001欧 排 放标 准 执 行 欧 排 放 标 准 的 生 产 一致 性 限 值 2001.4.10 GVW 3.5t的 汽 车 自 2005年 1月 1日 起 执 行 GB 1495-2002( 噪 声 ) 2005.1.1起 实 施 加 严 的 第 二阶 段 限 值 2002.4.1 2004.11.1( 公 告 申 报 ) 超 载 超 限 治 理治 超 历 程 :第 一 阶 段 (04.6-04.8.31):31号 文 件 恢 复 吨 位 , 治 理 大 吨 小 标 (2004.6.10) 219号 文 件 : 路 政 、 交 警 两 条 标 准 轴 荷 、 行 车 证 (2004.6.22)影 响 :用 户 要 求 改 最 大 吨 位 ,新 车 也 要 买 最 大 吨 位 .第 二 阶 段 (04.9.1-04.12.31): : 455号 文 件 ; 统 一 标 准 查 超影 响 :用 户 要 求 小 吨 位 以 降 低 养 路 费 成 本 .第 三 阶 段 : 622号 文 件 : 降 低 大 吨 位 车 辆 通 行 费 收 费 标 准 2005年 1月 1日 起 大 型 运 输 车 辆 通 行 费 下 调 。 规 定 在 治 理 超 载 超 限 期 间 (2004.6.22-2007.6),3年 内 不 得 提 高 收 费 标 准影 响 :由 于 收 费 优 惠 政 策 的 到 位 ,表 明 国 家 治 超 力 度 将 进 一 步 加 大 ,大 吨 位 车 辆 需 求 将 再 受 青睐 .第 四 阶 段 : 89号 文 件 : 要 求 至 05年 底 , 全 国 车 辆 超 限 超 载 率 控 制 在 6%左 右 , 95%以 上 的“ 大 吨 小 标 ” 车 辆 的 标 定 吨 位 得 到 更 正 。 对 新 生 产 车 辆 , 严 格 执 行 GB1589-2004标 准 , 不 再 执 行 31号 文 件 公 告 要 求 , 严 把 车 辆 上 牌关 。影 响 : 治 超 进 一 步 严 厉 后 , 特 别 是 GB1589-2004的 实 施 , 用 户 要 求 买 合 标 、 自 重 轻 承 载 量适 宜 的 , 经 济 性 好 的 车 型 。 超 载 超 限 治 理 (31号 文 ) 超 载 超 限 治 理 (219号 文 件 ) 超 载 超 限 治 理 (455号 文 件 ) 622号 文 件 解 读发布的部门: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施的目的:鼓励使用多轴大型车辆,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成本。核心的内容:大型运输车辆通行费下调,调整只涉及4类车和5类车,且以3类车为基准4类车现行收费低于或等于3类车1.2倍,不调整;高于1.2倍,降低20%调整,调整后低于1.2倍,按1.2倍执行。5类车现行收费低于或等于3类车1.4倍,不调整;高于1.4倍,降低30%调整,调整后低于1.4倍,按1.4倍执行。实施的日期:2005年01月01日 调整后收费标准示意图:0 5 10 152 载 重 吨 位收 费 标 准1类2类3类4类5类11.21.4现行收费低于3类货车的1.2倍20英尺集装箱车40英尺集装箱车现行收费低于3类货车的1.4倍降低20%后,仍高于3类货车的1.2倍降低30%后,仍高于类货车的1.4倍 622号 文 件 使 用 经 济 手 段 降 低 使 用 费 用 的 方 式 来 鼓 励 多 轴 车明 年 治 超 力 度 会 逐 步 加 大 。公 路 治 理 标 准 如 仍 然 延 续 以 轴 荷 定 总 重 , 而 不 检 查 行 车 证 。 那 么 用 户 需 求 仍 将 首 先 选 择 多轴 车 , 其 次 在 多 轴 车 中 选 择 小 吨 位 公 告 。 本 次 通 行 费 降 低 , 会 更 加 促 进 多 轴 车 的 销 售 。1、 6轴 车 受 到 支 持 最 大 。 因 为 与 4轴 和 5轴 车 交 同 样 的 通 行 费 , 但 载 货 量 是 最 大 的 。 6*4牵引 车 销 量 将 有 大 的 上 升 。2、 6*2车 属 于 3类 车 和 4类 车 的 交 叉 处 。 6*2底 盘 自 重 低 , 可 以 替 代 6*4长 箱 车 。3、 8*4车 属 于 4类 车 和 5类 车 的 交 叉 处 , 尽 量 选 用 小 吨 位 公 告 , 交 4类 车 通 行 费 。 而 大 马 力 牵 引 车 基 本 都 属 于 5类 车 范 围 , 这 有 利 于 保 持 8*4车 的 通 行 费 方 面 比 较 优 势 。公 路 治 理 标 准 如 检 查 行 车 证 。满 足 G B1589-2004的 自 重 低 、 载 货 量 大 的 车 型 畅 销 。 622号 文 件 对 各 车 型 的 影 响 分 析 三 、 重 点 省 份 收 费 公 路 的 现 行 收 费 标 准 与 新 标 准 的 差 异 由 上 表 可 以 看 出 , 目 前 各 省 的 通 行 费 普 遍 高 于 新 的 通 行 费 标 准 。实 施 新 标 准 后 , 河 北 不 受 影 响 。 现 行 的 通 行 费 低 于 新 标 准 , 这 在 一 定 程 度 上有 利 于 当 地 重 型 车 的 旺 销 。其 它 各 省 4、 5类 车 的 通 行 费 都 有 一 定 降 低 。 河 南 、 山 西 、 内 蒙 、 湖 南 的 下 调幅 度 比 较 大 。 尤 其 是 山 西 、 内 蒙 和 湖 南 , 其 5类 车 通 行 费 降 低 幅 度 达 30%, 这对 刺 激 当 地 大 吨 位 车 的 销 售 很 有 好 处 。所 以 , 各 区 域 市 场 要 密 切 关 注 , 当 地 车 辆 通 行 费 的 变 化 。 适 当 调 整 明 年 的 产品 储 备 , 放 大 多 轴 车 的 比 重 , 并 推 广 6*2车 型 。 89号 文 件 解 读n 由 ” 交 通 部 、 公 安 部 、 发 展 改 革 委 、 中 宣部 质 检 总 局 、 安 全 监 管 局 、 工 商 总 局 、 法制 办 “ 八 部 委 联 合 发 布n 内 容 : 2005年 全 国 治 超 工 作 要 点 n 工 作 目 标 :到 2005年 底 , 全 国 车 辆 超 限 超 载 率 控 制 在 6 左 右 , 95 以 上 的 ” 大 吨 小 标 ” 车 辆 的标 定 吨 位 得 到 更 正 。 具 体 措 施 和 要 求 一 、 继 续 加 大 执 法 力 度 1 继 续 保 持 路 面 执 法 合 力 。 2 按 照 统 一 标 准 依 法 严 管 。 3 突 出 重 点 , 有 针 对 性 地 开 展 治 理 工 作 。 4 严 厉 打 击 抗 法 行 为 , 净 化 执 法 环 境 。 5 加 强 执 法 检 查 , 规 范 执 法 行 为 。 6 加 强 货 物 源 头 监 管 力 度 。 89号 文 件 解 读 89号 文 件 解 读(二 )严 厉 查 处 车 辆 “ 大 吨 小 标 ” 和 非 法 改 装7 制 定 专 门 的 管 理 和 处 罚 办 法 。 由 发 展 改 革委 员 会 同 工 商 总 局 、 公 安 部 、 交 通 部 , 制定 专 门 的 办 法 , 对 生 产 “ 大 吨 小 标 ” 车 辆和 非 法 改 装 的 厂 家 和 有 关 单 位 进 行 严 厉 处罚 。 从 2005年 4月 1日 对 于 新 生 产 车 辆 , 要严 格 执 行 道 路 车 辆 外 廓 尺 寸 、 轴 荷 及 质量 限 值 国 家 标 准 (GBl5892004), 不 再执 行 发 展 改 革 委 2004年 第 31号 公 告 要 求 。各 地 也 要 加 大 力 度 , 建 章 立 制 , 从 源 头 上遏 制 “ 大 吨 小 标 ” 车 辆 的 出 现 。 89号 文 件 解 读8 加 快 “ 大 吨 小 标 ” 车 辆 吨 位 恢 复 。 对 发 展 改 革 委 公 布 的 在 用 “ 大 吨 小 标 ” 车 型 , 各地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要 进 一 步 加 大 工 作 力 度 ,继 续 做 好 “ 大 吨 小 标 ” 车 辆 参 数 更 正 、 行 驶 证 换发 工 作 , 同 时 对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更 正 工 作的 进 度 进 行 排 名 , 对 排 名 靠 后 的 地 区 实 行 重 点 督办 , 加 快 车 辆 吨 位 恢 复 工 作 进 度 。 对 因 特 殊 原 因仍 未 公 布 的 在 用 “ 大 吨 小 标 ” 车 型 , 由 发 展 改 革委 在 今 年 年 内 发 布 公 告 予 以 更 正 , 同 时 取 消 公告 中 相 应 的 车 型 。 更 正 费 用 由 生 产 厂 家 承 担 。从 2005年 4月 1日 起 , 新 生 产 的 “ 大 吨 小 标 ” 车 辆 ,由 发 展 改 革 委 取 消 公 告 中 相 应 的 车 型 , 生 产 、改 装 厂 家 召 回 车 辆 , 并 承 担 车 辆 所 有 人 的 损 失 ,已 经 上 牌 的 要 追 究 相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 89号 文 件 解 读9 运 用 经 济 手 段 促 进 “ 大 吨 小 标 ” 车 辆 恢 复 吨 位 。 从 2005年 起 , 全 国 公 路 养 路 费 按 照 下 列 原 则 计 量征 收 : 一 是 载 货 类 汽 车 征 费 计 量 按 照 发 展 改 革 委发 布 的 车 辆 生 产 企 业 及 产 品 公 告 、 载 货 类汽 车 质 量 参 数 调 整 更 正 表 核 定 。 同 一 车 型 质 量参 数 多 次 公 布 且 前 后 不 一 致 的 , 按 最 新 公 布 的 标准 核 定 ; 二 是 未 列 入 发 展 改 革 委 车 辆 生 产 企 业及 产 品 公 告 的 载 货 类 汽 车 , 仍 然 按 照 交 通 部 和原 国 家 发 展 计 划 委 员 会 公 路 汽 车 征 费 标 准 计 量手 册 的 标 准 核 定 。 89号 文 件 解 读10.严 把 车 辆 上 牌 关 。 各 级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在 车 辆 注 册 登 记 环 节要 严 格 把 关 , 从 2005年 4月 1日 起 , 对 于 与 公 告 公 布 车 型 技 术 参 数 不 一 致 、 不 符 合 道 路 车 辆 外廓 尺 寸 、 轴 荷 及 质 量 限 值 国 家 标 准 (GBl5892004)要 求 的 新 增 车 辆 , 一 律 不 予 发 放 车 辆 牌 照 ,以 杜 绝 非 标 准 车 辆 上 路 行 驶 。 对 违 反 道 路 交 通安 全 法 及 配 套 法 规 、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机 动 车 安 全技 术 标 准 导 致 不 符 合 安 全 规 定 的 车 辆 登 记 、 注 册的 , 要 倒 查 并 追 究 相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 89号 文 件 解 读11 集 中 打 击 车 辆 非 法 改 装 企 业 。 继 续 开 展 车 辆 非 法 改 装 整 顿 工 作 。 对 于 车辆 非 法 改 装 严 重 的 地 区 , 由 工 商 总 局 会 同交 通 部 、 发 展 改 委 、 公 安 部 、 质 检 总 局 采取 联 合 行 动 , 在 今 年 年 内 组 织 专 项 整 治 行动 , 进 行 重 点 打 击 。 对 严 重 的 车 辆 非 法 改装 企 业 要 严 厉 处 罚 , 公 开 曝 光 , 以 进 一 步规 范 车 辆 改 装 秩 序 和 行 为 。 同 时 , 对 所 有的 非 法 汽 车 改 装 企 业 要 逐 步 予 以 取 缔 。 89号 文 件 解 读(三 )逐 步 建 立 治 超 长 效 机 制12 加 快 立 法 步 伐 , 实 现 依 法 治 理 。13 研 究 出 台 司 法 解 释 , 追 究 严 重 超 限 超 载 车 辆 的 刑 事 责 任 。14 实 施 和 规 范 计 重 收 费 。15 降 低 通 行 费 标 准 , 降 低 运 输 成 本 。16 合 理 设 置 超 限 超 载 检 测 站 点 。17 加 强 对 运 输 市 场 的 监 管 力 度 。 89号 文 件 解 读(四 )确 保 交 通 畅 通 和 物 资 的 正 常 运 输 。 对 于 目 前 配 备 非 转 向 、 重 型 可 举 升 空 气 悬 架 系 统 的车 型 , 如 已 经 列 入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汽 车 生 产 企 业 及产 品 公 告 , 且 符 合 道 路 车 辆 外 廓 尺 寸 、 轴 荷 及 质量 限 值 国 家 标 准 (GB1589-2004)要 求 的 , 各 地 交 通 、公 安 部 门 在 路 面 执 法 时 , 暂 以 公 告 核 定 的 质 量 参 数 为依 照 , 认 定 车 辆 是 否 超 限 超 载 。 如 不 符 合 道 路 车 辆外 廓 尺 寸 、 轴 荷 及 质 量 限 值 国 家 标 准 (GB1589-2004)要 求 的 , 由 发 展 改 革 委 结 合 公 告 发 布 予 以 更 正 。对 发 现 实 载 车 辆 在 行 驶 过 程 中 未 将 悬 架 浮 桥 落 地 使 用的 , 要 予 以 处 罚 和 纠 正 。 (五 )加 大 治 超 宣 传 围 绕 治 超 长 效 机 制 、 逐 步 严 管 重 罚 、 大 吨 小 标 恢 复 、保 障 交 通 畅 通 等 几 个 关 键 环 节 , 加 大 对 治 超 工 作 的 宣传 力 度 。 808号 文 件GBT15089总 质 量 M(千 克 ) N1 N2 N3M 3500 350012000整 备 质 量 m(千 克 ) m 1100 m1100 m 3500 m3500 载 质 量利 用 系 数 * - 0.65 0 75 0 85 1(不 含 长 头 轻 型客 货 两 用 车 )自 卸 车 (纵 向 ) 0 55 自 卸 车 (纵向 ) 0 65 自 卸 车 (纵 向 ) 0 75 综 述 :1、 从 国 家 治 理 的 各 阶 段 的 政 策 及 力 度 来 看 , 治 超 工 作 是 有 序 、 连 贯 、有 节 奏 、 长 期 性 的 , 特 别 是 GB1589-2004的 按 时 落 实 执 行 , 表 明 了 国 家治 超 的 决 心 , 并 把 工 作 重 点 放 在 生 产 源 头 的 治 理 上 , 故 我 们 必 须 转 变 旧的 设 计 理 念 , 根 据 GB1589-2004标 准 , 研 究 开 发 出 新 型 的 、 经 济 适 用 的系 列 法 规 车 型 , 以 适 应 新 阶 段 的 市 场 需 求 。2、 从 4月 1日 起 , 不 符 合 GB1589-2004的 产 品 公 告 将 全 部 取 消 。3、 大 吨 小 标 车 型 的 判 定 原 则 :GBl589+GB7258(比 功 率 要 求 )+808号 文 (对质 量 利 用 系 数 的 要 求 ), 且 整 备 质 量 要 真 实 ! GB1589-2004强 制 性 标 准东 风 柳 州 汽 车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部 GB1589-2004强 制 性 标 准 GB1589-2004强 制 性 标 准最 大 设 计 总 质 量 不 得 超 过 16000kg最 大 车 长 不 得 超 过 9m全 封 闭 厢 式 车 在 限 值 上 长 度 可 加 长 1m , 宽 度 加 宽 50m m GB1589-2004强 制 性 标 准q 最 大 设 计 总 质 量 16T20000kg 12000 25000 4000三 轴q 最 大 设 计 总 质 量 27Tq 总 长 不 超 过 16.5米 载 货 车牵 引 车东 风 柳 州 汽 车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部 GB1589-2004强 制 性 标 准 一 类 : 8 4载 货 车二 类 : 全 挂 式 汽 车 列 车三 类 : 牵 引 车 式 汽 车 列 车 种 类 条 件 车 长 限 值 车 宽 车 高 一 类 24T最 大 设 计 总 质 量 31T 12000 二 类 最 大 设 计 总 质 量 35T 20000 三 类 最 大 设 计 总 质 量 35T 16500 2500 4000 GB1589-2004强 制 性 标 准 一 类 : 半 挂 牵 引 列 车二 类 : 全 挂 汽 车 列 车东 风 柳 州 汽 车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部三 类 : 10*4汽 车 列 车 GB1589-2004强 制 性 标 准 二 类 : 半 挂汽 车 列 车一 类 : 12*4 汽 车 列 车 GB1589-2004强 制 性 标 准 挂 车 及 二 轴 货 车 的 货 箱 栏 板 高 度 不 得 超 过 600mm, 二 轴 自卸 车 、 三 轴 及 三 轴 以 上 货 车 的 货 箱 栏 板 高 度 不 得 超 过800mm, 三 轴 及 三 轴 以 上 自 卸 车 的 货 箱 栏 板 高 度 不 得 超 过1500mm 汽 车 或 汽 车 列 车 驱 动 轴 的 轴 荷 不 得 小 于 汽 车 或 汽 车 列 车 最大 总 质 量 的 25% 四 轴 汽 车 (自 卸 车 除 外 )的 最 大 允 许 总 质 量 的 数 值 (单 位 : t)不能 超 过 其 最 前 轴 至 最 后 轴 的 距 离 的 数 值 (单 位 : m)的 5倍 对 于 货 厢 为 整 体 封 闭 式 的 厢 式 货 车 (且 货 厢 与 驾 驶 室 分 离 )、 整 体 封 闭 式 厢 式 半 挂 车 及 整 体 封 闭 式 厢 式 汽 车 列 车 , 以 及车 长 大 于 11000mm的 客 车 , 车 宽 最 大 限 值 为 2550mm 东 风 柳 州 汽 车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部 新 旧 政 策 法 规 对 比 分 析 GB1589尺 寸 v 对 2轴 、 3轴 货 车 、 挂 车 总 长 作 了 新 规 定 , 从 长 度 上 进 行 了 限 制 。v 全 封 闭 厢 式 车 ( 驾 驶 室 与 货 箱 分 离 ) 车 箱 可 以 加 长 1000mm、 加 宽 50mm 。v 敞 开 式 货 箱 货 车 的 车 箱 高 度 、 长 度 限 制 严 格 , 2轴 自 卸 车 、 载 货 车 车 箱 高 度 800;v3轴 及 以 上 自 卸 车 车 箱 高 度 1500。鼓 励 全 封 闭 厢 式 车 、 多 轴 自 卸 车 、 集 装 箱 式 运 输 车 的 发 展 。 新 旧 政 策 法 规 对 比 分 析 GB1589总 重 牵 引 车 : 几 乎 不 受 影 响 , 将 延 续 高 速 发 展 态 势 , 6*4牵 引 车 比 例 逐 步 增 加 。 新 旧 政 策 法 规 对 比 分 析 GB1589 GB7258-2004主 要 变 化q比 功 率 由 4.8K W/T变 为 5.56kW/T; 半 挂 式 、 全 挂 式 汽 车 列 车 按 照 汽 车 列 车 总 质 量 计 算 ; (04.10.1起 实 施 )q总 质 量 不 小 于 12000kg的 货 车 和 总 质 量 大 于 3500kg的 挂 车 后 部应 设 置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 车 长 不 小 于 lOm的 货 车 和 总 质 量 大 于 3500kg的 挂 车 应 在 侧 面 设 置 车 身 反 光 标 识 的 要 求q重 型 货 车 、 挂 车 安 装 防 抱 制 动 装 置 的 要 求q车 架 大 梁 上 不 允 许 有 任 何 的 打 磨 痕 迹q车 辆 铭 牌 内 容 增 加 , 如 发 动 机 型 号 等 。 比 功 率 的 新 规 定 , 鼓 励 重 型 车 发 展 。三 轴 车 需 要 210马 力 以 上 发 动 机 、 四 轴 车 需 要 260马 力 以 上 发 动 机 。五 轴 车 需 要 325马 力 以 上 发 动 机 ; 六 轴 车 需 要 370马 力 以 上 发 动 机 。 新 旧 GB7258比 功 率 对 比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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