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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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关于公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提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提案第3173号 _ 信息的公开和透明是提升公益慈善组织公信力的重要保障。公信力是公益慈善组织生存和发展的基石,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标准。自去年六月以来接连发生的涉及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河南宋庆龄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公益组织及其项目运作和管理的负面事件导致了公益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危机。202X年7月凤凰网的一项调查数据显示,在问及“你认为中国红十字会陷入信任危机的深层原因是什么”的问题时,46.的受访者表示是因为红十字会内部情况长期不透明、不公开、组织神秘。据民政部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监测数据显示,0X年3-5月,全国慈善组织共接收捐款62.6亿元;“郭美美事件”发生后的68月,全国慈善组织共收到捐赠8.4亿元,降幅达86.6%。 在西方发达国家,信息公开是公益慈善领域的一项铁则。例如在美国,除了宗教组织外所有年总收入超过000美元的非营利组织都要向国税局登记,年总收入超过.5万美元的非营利组织则须每年向国税局递交详细记载年度收支的税务报表,所有的基金会都要向国税局注册并递交税务报表。这些报表都要向社会公开透明。在英国,法律对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的要求不亚于上市公司,英国慈善委员会作为议会授权的监管机构行使对慈善组织的监管问责职能,公民可向慈善组织免费索要包括其财务报表在内的组织信息,并向慈善委员会举报所发现的任何问题,慈善委员会建立了遍布全英的举报受理系统和相应的监管查处机制。信息的公开透明保障了这些国家公益慈善组织的公信力。 目前我国公益慈善组织在信息公开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第一,法律法规对公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缺少明确具体的规定。目前我国关于公益组织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见于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个别条目,其法理基础不明确,规定过于简略,缺乏系统和可操作性的约束,且法律位阶低,也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和明确的问责机制。在涉及我国最大的公益组织红十字会的相关法律中,竟然没有任何关于财务信息公开的条文。 第二,现行管理体制重入口控制、轻过程监管,忽视了对公益组织信息公开的要求和制约。我国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形成于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是在原有的部门管理基础上形成的双重管理体制,其重点在于通过登记注册严把入口关,却忽视了对己登记注册社会组织的过程监管。登记管理机关主要通过每年一度的年检要求公益组织提供相关信息,并未对后者的信息公开做出明确规定。第三,公益慈善组织缺乏信息公开的动力和机制。由于法律规定简略、笼统、模糊,加上公益慈善组织自律不足、治理结构不完善等因素,使得大多数公益慈善组织缺乏信息公开的动力和机制。根据基金会中心网估计,目前登记注册的2千多家基金会中建立公开网站的不足%,在网上公开信息则更少,能够每周更新网站信息的只占基金会总数的%。 第四,缺乏能有效发挥行业监管、自律问责的支持组织。在发达国家,有一类被称为“看门狗”(tchdo)的中介组织或支持组织,专门负责公益慈善领域的信息公开与监督问责,它们一方面为捐赠者、受益人及社会公众提供有关公益慈善的各种即时信息,另一方面凭借其专业性、中立性对公益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进行监督问责,通过信息集中处理和比较分析,更专业、更公正地监督公益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目前在我国,能够发挥这种监督问责作用的支持组织还非常缺乏。 公众对公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期待与呼声形成日益强大的社会压力,政府在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中也深感公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必要性。近年来,民政部积极推动公益慈善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并采取了许多措施,包括发布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等文件,组建了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去年下半年,民政部委托清华大学就公益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问题开展专项研究,起草了相关文件。 基于调查研究,我们提出加强公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政策建议如下: 第一,尽快出台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努力形成系统化的、可操作性的公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无论是出台公益组织信息公开的单项法律,还是由民政部发布有关公益组织信息公开的行政规章,都应当明确规定公益组织信息公开的各项主要制度,包括:信息公开的主体、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治理、财务、薪酬、公募活动、交换交易、保值增值、关联交易、公益事业工程、接受政府购买服务、与企业合作、开展国际合作等方面的信息公开;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即主动公开信息、依要求和依申请公开信息等;信息公开的监管和问责;信息公开的法律责任等。 第二,推动公益慈善组织建立健全组织治理结构,加强社会监督,增强公益慈善领域的行业监管和问责,建立有效的信息公开自律体系。鼓励公益慈善组织在内部治理机构中充分考虑信息公开的要求,加强理事会对执行机构的监管问责;推动公益慈善组织独立或联合建立专门的信息披露机制及平台;加强捐赠者对所捐赠公益财产的问责与监督;支持公益慈善组织能力建设以建立规范的信息公开制度;制定公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质量标准,加强行业监督。 第三,培育发展独立第三方机构等支持组织。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推动建立独立的信息审计机构、信息集中和处理机构、评价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机构;由这类专业性的支持组织对公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进行监督、评价和问责;提高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等支持组织的专业能力。 来源:中国政协网 第二篇: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61号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已经202X年7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02X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树贤 0X年8月6日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 慈善组织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三条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慈善组织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基本信息中属于慈善组织登记事项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公开,慈善组织可以免予公开。 慈善组织可以将基本信息制作纸质文本置于本组织的住所,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五条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公开的基本信息还包括: (一)按年度公开在本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二)本组织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第六条慈善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审计。 年度工作报告的具体内容和基本格式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七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还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募捐信息。 第八条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下列信息: (一)募得款物情况; (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三)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前款第 (一)、第 (二)项所规定的信息。 第九条慈善组织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结束的,应当公开有关情况。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为慈善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还应当公开相关募捐活动的名称。 慈善项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还应当公开相关慈善信托的名称。 第十条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在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慈善组织发生下列情形后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前款中规定的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具体标准,由慈善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本组织章程或者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 第十三条慈善组织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四条慈善组织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为每年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每个公开募捐活动和慈善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信息条目。 慈善组织需要对统一信息平台的信息进行更正的,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有独立信息条目的在相应信息条目下予以公布。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慈善组织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慈善组织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鼓励慈善组织向社会公开前款规定的信息。 第十七条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八条慈善组织对外公开有关机关登记、核准、备案的事项时,应当与有关机关的信息一致。 慈善组织公布的信息相互之间应当一致。 慈善组织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应当与其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布的信息一致。 第十九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十条慈善组织不及时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或者公开的事项不真实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民政部门可以要求慈善组织就信息公开的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约谈,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民政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的,民政部门依据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第二十四条慈善组织在信息公开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民政部门应当进行记录,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五条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X年9月1日起施行。 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373号提案内容及办理复文 _ 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3号提案内容 信息的公开和透明是提升公益慈善组织公信力的重要保障。公信力是公益慈善组织生存和发展的基石,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标准。自去年六月以来接连发生的涉及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河南宋庆龄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公益组织及其项目运作和管理的负面事件导致了公益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危机。202年7月凤凰网的一项调查数据显示,在问及“你认为中国红十字会陷入信任危机的深层原因是什么”的问题时,46.2%的受访者表示是因为红十字会内部情况长期不透明、不公开、组织神秘。据民政部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监测数据显示,20X年35月,全国慈善组织共接收捐款62.6亿元;“郭美美事件”发生后的68月,全国慈善组织共收到捐赠8.4亿元,降幅达86.6%。 在西方发达国家,信息公开是公益慈善领域的一项铁则。例如在美国,除了宗教组织外所有年总收入超过500美元的非营利组织都要向国税局登记,年总收入超过2万美元的非营利组织则须每年向国税局递交详细记载年度收支的税务报表,所有的基金会都要向国税局注册并递交税务报表。这些报表都要向社会公开透明。在英国,法律对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的要求不亚于上市公司,英国慈善委员会作为议会授权的监管机构行使对慈善组织的监管问责职能,公民可向慈善组织免费索要包括其财务报表在内的组织信息,并向慈善委员会举报所发现的任何问题,慈善委员会建立了遍布全英的举报受理系统和相应的监管查处机制。信息的公开透明保障了这些国家公益慈善组织的公信力。 目前我国公益慈善组织在信息公开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第一,法律法规对公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缺少明确具体的规定。目前我国关于公益组织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见于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个别条目,其法理基础不明确,规定过于简略,缺乏系统和可操作性的约束,且法律位阶低,也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和明确的问责机制。在涉及我国最大的公益组织红十字会的相关法律中,竟然没有任何关于财务信息公开的条文。 第二,现行管理体制重入口控制、轻过程监管,忽视了对公益组织信息公开的要求和制约。我国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形成于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是在原有的部门管理基础上形成的双重管理体制,其重点在于通过登记注册严把入口关,却忽视了对己登记注册社会组织的过程监管。登记管理机关主要通过每年一度的年检要求公益组织提供相关信息,并未对后者的信息公开做出明确规定。第三,公益慈善组织缺乏信息公开的动力和机制。由于法律规定简略、笼统、模糊,加上公益慈善组织自律不足、治理结构不完善等因素,使得大多数公益慈善组织缺乏信息公开的动力和机制。根据基金会中心网估计,目前登记注册的千多家基金会中建立公开网站的不足25,在网上公开信息则更少,能够每周更新网站信息的只占基金会总数的5%。 第四,缺乏能有效发挥行业监管、自律问责的支持组织。在发达国家,有一类被称为“看门狗”(wachdog)的中介组织或支持组织,专门负责公益慈善领域的信息公开与监督问责,它们一方面为捐赠者、受益人及社会公众提供有关公益慈善的各种即时信息,另一方面凭借其专业性、中立性对公益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进行监督问责,通过信息集中处理和比较分析,更专业、更公正地监督公益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目前在我国,能够发挥这种监督问责作用的支持组织还非常缺乏。 公众对公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期待与呼声形成日益强大的社会压力,政府在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中也深感公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必要性。近年来,民政部积极推动公益慈善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并采取了许多措施,包括发布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等文件,组建了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去年下半年,民政部委托清华大学就公益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问题开展专项研究,起草了相关文件。 基于调查研究,我们提出加强公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政策建议如下: 第一,尽快出台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努力形成系统化的、可操作性的公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无论是出台公益组织信息公开的单项法律,还是由民政部发布有关公益组织信息公开的行政规章,都应当明确规定公益组织信息公开的各项主要制度,包括:信息公开的主体、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治理、财务、薪酬、公募活动、交换交易、保值增值、关联交易、公益事业工程、接受政府购买服务、与企业合作、开展国际合作等方面的信息公开;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即主动公开信息、依要求和依申请公开信息等;信息公开的监管和问责;信息公开的法律责任等。 第二,推动公益慈善组织建立健全组织治理结构,加强社会监督,增强公益慈善领域的行业监管和问责,建立有效的信息公开自律体系。鼓励公益慈善组织在内部治理机构中充分考虑信息公开的要求,加强理事会对执行机构的监管问责;推动公益慈善组织独立或联合建立专门的信息披露机制及平台;加强捐赠者对所捐赠公益财产的问责与监督;支持公益慈善组织能力建设以建立规范的信息公开制度;制定公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质量标准,加强行业监督。 第三,培育发展独立第三方机构等支持组织。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推动建立独立的信息审计机构、信息集中和处理机构、评价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机构;由这类专业性的支持组织对公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进行监督、评价和问责;提高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等支持组织的专业能力。 373号提案复文202X3-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202年7月9日以民函2052号文函复:王名等委员: 慈善组织是慈善事业的重要载体,在慈善事业发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推进发展慈善事业,必须重视和发展慈善组织。自去年以来,慈善领域曝光了一系列问题,出现了一些负面新闻,社会各界在指责慈善组织的同时,也对相关行政机关提出了监管缺失、法律缺位等一系列批评。你们在提案中谈了四个建议,我们认为都非常好。结合目前的工作实际,我们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一、关于法律法规对公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缺少明确具体规定的问题。目前我国关于公益组织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且多是原则性规定,缺乏操作性。我部虽然于去年出台了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比较具体地规定了公开的原则、方式等,但由于没有法律约束力,实际操作起来仍然有缺陷。为保障捐赠人及公众知情权,增强公益慈善事业社会公信力,引导公益慈善资源的有效使用,保障公益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我部今年正在研究论证起草公益信息公开办法,将对社会关注的有关公益信息公开的各个方面作出具体的规定,并赋予法律强制力。待条件成熟后,将及时颁布。 二、关于推动公益慈善组织治理结构的问题。慈善组织结构治理的根本,是引入信息公开机制和各项监督机制。信息公开机制可以在公益信息公开办法中确立,但各项包括内部的、外部的、政府的、民间的等不同层次、不同角度、不同方式的监督机制,则需要在公益慈善组织的自身发展中不断完善。我部将认真调研,争取从政府监管的角度做出政策规定。 三、关于培育发展独立第三方机构等支持组织的问题。培育和发展独立第三方的评估机构是慈善事业发展进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之一。支持独立的审计、会计、司法等各专项的评估机构独立对慈善组织的各项工作进行专业的评估,是促进慈善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下一步我们的工作重点就是加强培育发展第三方组织评估机制建设,制定评估规程和评估指标,及时发布评估结果,继续推动慈善组织各项制度建设。 感谢你们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来源:中国政协网 第四篇: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慈善捐助信息的透明度,提高公益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引导公益慈善资源的有效使用,推动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以下简称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信息公开主体规范公开公益慈善捐助信息。信息公开主体应根据本指引的要求,逐步完善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工作,满足社会捐助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信息公开主体,是指公益慈善类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等组织和机构,在开展公益慈善捐助活动和实施公益慈善项目时的信息公开,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四条本指引所指的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是指信息公开主体与公益慈善活动相关的捐赠款物的募集、接受、使用和审计等信息。 第二章信息公开基本原则 第五条及时准确原则。信息公开主体按本指引规定的公开内容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 第六条方便获取原则。信息公开方式应尽力保障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规范有序原则。信息公开主体应制定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和信息公开规范,明确信息公开责任主体,使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保持常态性、动态性。 第八条分类公开原则。信息公开主体可按重大事件和日常性信息分类公开,即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和举办重大社会活动,由政府部门或公益慈善组织开展的重大社会捐赠活动的信息,按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公开;一般性公益慈善项目及其活动,按日常性捐助信息公开。重大事件和一般性公益慈善活动的划分,由社会捐助管理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公开为惯例不公开为特例原则。公开信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开。捐赠人和受益人等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捐助信息,应当事先与信息公开主体进行约定。若无事先约定,相关慈善捐助信息均应公开。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信息公开内容 第十条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信息公开主体基本信息、募捐活动信息、接受捐赠信息、捐赠款物使用信息、接受捐赠机构财务信息及必要的日常动态信息等。具体公开信息的内容,可根据信息公开的原则和具体目标确定。 第十一条信息公开主体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基本情况(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机构宗旨和业务范围、办公地址、工作电话等)、年检情况、评估结果、处理投诉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第十二条募捐活动信息,包括:活动名称、活动地域、活动起止时间、捐赠人权利义务、募集款物计划及活动目标、募集款物的用途、募集款物的使用计划、募捐活动的合作伙 伴、募捐活动的方式(义演、义卖或是其他)、募捐款物数额、募捐工作成本及开支情况等。第十三条接受捐赠信息,包括:接受捐赠款物时间、捐赠来源、接受捐赠款物性质(定向捐赠或非定向捐赠)、接受捐赠款物内容(捐赠类型、捐赠数额),以及是否开具捐赠收据等。 第十四条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包括。受益对象、受益地区、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时间和数额、捐赠活动和项目成本、捐助效果(图片、数字、文字说明)等。在捐赠款物使用过程中计划有调整的,要及时公布调整后的计划。 第十五条接受捐赠机构财务信息,包括。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等。 第十六条日常动态信息,包括参与公益投资情况、内部招投标和物资采购情况、主要工作人员变动情况、项目动态情况等。 第四章信息公开时限及方式 第十七条日常性捐助信息,应在信息公开主体收到捐赠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的小时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或按有关重大事件处置部门要求的时限和要求公开。对于银行汇款等方式的捐款信息,应当在结账后及时核对和公开,不能满足上述公开时限的应予以说明。 第十八条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应采取动态方式及时公开,一般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开,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后续信息。项目运行周期大于半年的,信息公开间隔时间不应超过个月,以使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捐赠款物使用进展信息。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开。 第十九条信息公开主体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次年1月1日起5个月内(即5月31日前)对外公开,或按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公开。 第二十条信息公开可采取多种方式实施,包括。机构出版物(如年报、通讯等)及其官方网站、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现场公开(如公开周、新闻发布会等)、定期邮寄或电子邮件、公益慈善项目报告、专项基金的年度报告,以及其他可行方式。有条件的信息公开主体应尽可能使用门户网站、建立官方网站等方式,提高信息公开的效果。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信息公开方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按照捐赠人、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公益慈善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财政、税务等部门的要求,信息公开主体应如实提供公益慈善捐助工作的专门信息或专项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社会捐助行政管理机关鼓励信息公开主体依据本指引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并在工作评价和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将信息公开主体的信息公开状况作为重要指标。 第五篇:公益慈善组织透明化关于公益慈善透明化的建 议 案由 02X年4月20日早上8点02分,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发生70级地震。地震发生后,甘肃、天津、陕西、福建等多地红十字会纷纷展开募捐活动,在个别地区红会募捐遭遇“不信任”。深圳红会募捐遭遇“不信任”有市民避而远之 4月2日,深圳红十字会在莲花山门口举行为雅安地震灾区募捐活动。此次募捐活动并未吸引市民参与,不少市民甚至见到捐款箱都避而远之,显示出市民对红十字会的信任度仍不高。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昨日活动现场,有几十名志愿者手捧募捐箱在莲花山门口接受市民捐助,记者听到一名路过的男子称,“去年红十字会发生了那些事之后,现在都不敢相信你们了。”对此,一名义工无奈地笑了笑。 业内专家认为,事实证明,“郭美美事件”对官方公益组织公信力的损伤还远未被修复,以红十字会为代表的官方公益慈善组织难以得到人们的信任和尊重。 审查意见 主题词 公益慈善组织透明化 提案人 提案人: 主要内容 近期有关新闻 【红会拟重新调查郭美美事件】 22X年4月23日,中国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新闻发言人表示,中国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拟于月中下旬重启针对郭美美事件的调查,并邀请公众参与。 【香港向雅安捐款1亿计划未能在立法会表决通过】 2X年月24日,香港立法会财委会审议政府申请捐助四川地震1亿元的建议。会议结束时仍有1多名议员未发言,以及有议员提出10多项修订,所以拨款未能表决,另定时间继续审议。有反对议员直言,由于监管机制的缺失,难以保证捐款全部到达灾民手中。 【红十字会陷信任危机收到捐款仅壹基金1/10】 截至02X年月20日当晚,红十字会收到了的捐款仅为4万余元,而壹基金达到了220万元(红会捐款仅壹基金116)。 【红会:我们没有人说要重查郭美美事件】 202X年4月26日,中国红十字会秘书长王汝鹏表示:红会没有任何人说要重查郭美美,社会监督委目前也没有开会作出决定要重查郭美美。有网络消息称,在传出红十字会要重新调查郭美美的消息之后,郭美美立即发出声明:“只要红十字会敢动我一根毫毛,我立即公布红十字会很多不为人知的贪污内幕。有胆的你们放马过来。” 中国公益现状 日前,由中国民政部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发布了02X年度中国慈善透明报告。报告显示:22X年中国公益慈善组织的透明度比上年提高6%;不过,对慈善信息公开状况表示不满意的公众比例也达到了6%。 八成组织透明指数不满分。 在500家公益慈善组织监测样本中,年度透明指数在80分以上的组织有20家,占%;年度透明指数在6分至80分之间的组织有8家,占16.4%;年度透明指数在6分以下的组织有98家,占7.6%。六成人对信息公开状况不满。 有56%的人表示,慈善信息公开工作在这一年有所进步,这些都是对慈善透明化工作的肯定。但是,仍然有6的人对慈善信息公开状况并不满意,这说明公众对公益慈善行业信息公开有着更高的期待。与去年公众关注财务信息相比,今年关注的焦点转向了组织的业务信息。公众已经不是简单地质疑公益善款的来源去向,而是关注公益慈善组织的具体工作内容,希望了解公益慈善组织在做什么和怎么做。 我国相关法规 我国现行的社会组织管理法规当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是我国现行社会组织管理法规体系中的三大基本条例,分别于199年10月 日、1998年11月25日和22X年月日颁布实施。 这三大基本条例制定时间距今有些年头,最长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距今已有约14年。202X年月1日颁布实施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距今也已约8个年头,最初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而颁布。当时基金会管理条例出台赋予了个人出资成立基金会的权利。很多人都预计,基金会将会在接下来的5年跟中国社会经济一样,迎来高速发展,整个社会的财富生态也会大大改变。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基金会管理条例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未能有效得到及时修正和补充,有些条款还是停留在当时社会条件下未能与时俱进,不利于基金会整体的长期发展。 建议 制度出台要有标准,切合实际,与时俱进 全国已注册的20X多家基金会同行,各自情况不同,标准应该具有大多数机构的可操作性。 对于以往的法规,应与时俱进,使不合理的地方有效得到及时修正和补充。 2信息公开专业化、第三方化 信息公开透明是公益行业的发展方向,公益组织可以自由选择自有网站、官方平台、第三方平台等渠道。中国公益慈善组织应该定位 于“权威的公益信息数据平台,专业的公益应用服务共享平台,便捷的公益资源拓展和价值链的整合平台”,打造集公益传播、理论研究、数据查询、项目展示、捐赠求助和交流互动为一体的信息化平台。3信息公开的强制性。 推进社会公益机构的信息公开要有强制性。在公布了信息公开的标准后,还需要将信息公开与其他制度相配套,如年审制度。信息不公开到某种程度,可以年审不予通过,让其关门歇业。第 23 页 共 2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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