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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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江苏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一、法律法规根据: 国务院第10号令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2号令国务院有关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江苏省人民政府第48号令江苏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行措施、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2号令江苏省人民政府有关修改江苏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行措施的决定、江苏省财政厅和江苏省地质矿产厅印发的江苏省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措施(试行)及有关修改江苏省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措施(试行)有关条款。二、收费原则: 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具体费率如下:矿种 费率() 石油 1 天然气 1 煤炭、煤成气 1 铀、钍 石煤、油砂 1 天然沥青 2 地热 油页岩 2 铁、锰、铬、钒、钛、铜、铅、锌、铝土矿、镍、钴、钨、锡、铋、钼、汞、锑、镁 2 金、银、铂、钯、钌、锇、铱、铑 4 铌、钽、铍、锂、锆、锶、铷、铯 镧、铈、镨、钕、钐、铕、钇、钆、铽、镝、钬、 铒、铥、镱、镥 3离子型稀土 4 钪、锗、镓、铟、铊、铪、铼、镉、硒、碲 3 宝石、玉石、宝石级金刚石 4 (如下矿种费率均为2%) 石墨、磷、自然硫、硫铁矿、钾盐、硼、水晶(压电水晶、熔炼水晶、光学水晶、工艺水晶)、刚玉、蓝晶石、硅线石、药柱石、硅灰石、钠硝石、滑石、石棉、蓝石棉、云母、长石、石榴子石、叶蜡石、透辉石、透闪石、蛭石、沸石、明矾石、芒硝(含钙芒销)、金刚石、石膏、硬石膏、重晶石、毒重石、天然碱、方解石、冰洲石、菱镁矿、萤石(一般萤石、光学萤石)、黄玉、电气石、玛瑙、颜料矿物(赭石、颜料黄土)、石灰岩(电石用灰岩、制碱用灰岩、化肥用灰岩、熔剂用灰岩、玻璃用灰岩、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制灰用灰岩、饰面用灰岩)、泥灰岩、白垩、含钾岩石、白云岩(冶金用白云岩、化肥用白云岩、玻璃用白云岩、建筑用白云岩)、石英岩(冶金用石英岩、玻璃用石英岩、化肥用石英岩)、砂岩(冶金用砂岩玻璃用砂岩、水泥配料用砂岩、砖瓦用砂岩、化肥用砂岩、铸型用砂岩、陶瓷用砂岩)、天然石英砂(玻璃用砂、铸型用砂、建筑用砂、水泥配料用砂、水泥原则砂、砖瓦用砂)、脉石英(冶金用脉石英、玻璃用脉石英)、粉石英、天然油石、含钾砂页岩、硅藻土、页岩(陶粒页岩、砖瓦用页岩、水泥配料用页岩)、高岭土、陶瓷土、耐火粘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膨润土、铁钒土、其她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粘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橄榄岩(化肥用橄榄岩、建筑用橄榄岩)、蛇纹岩(化肥用蛇纹岩、熔剂用蛇纹岩、饰面用蛇纹岩)、玄武岩(铸石用玄武岩、岩棉用玄武岩)、辉绿岩(水泥用辉绿岩、铸石用辉绿岩、饰面用辉绿岩、建筑用辉绿岩)、安山岩(饰面用安山岩、建筑用安山岩、水泥混合材用安山玢岩)、闪长岩(水泥混合材用闪长玢岩、建筑用闪长岩)、花岗岩(建筑用花岗岩、饰面用花岗岩)、麦饭石、珍珠岩、黑曜岩、松脂岩、浮石、粗面岩(水泥用粗面岩、铸石用粗面岩)、霞石正长岩、凝灰岩(玻璃用凝灰岩、水泥用凝灰岩、建筑用凝灰岩)、火山灰、火山渣、大理岩(饰面用大理岩、建筑用大理岩、水泥用大理岩、玻璃用大理岩)、板岩(饰面用板岩、水泥配料用板岩)、片麻岩、角闪岩、泥炭、镁、盐、碘溴、砷 2湖盐、岩盐、天然卤水 0.5 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 矿泉水 4 地下水费率及征收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三、矿产资源补偿费计算方式: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四、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期限: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在矿产品销售之日起天、5天、1天、15天内缴纳,或者按固定的个月、个月期限季缴纳 矿产资源补偿费;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在月1日缴清,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于下一年度1月31日缴清。具体缴纳期限,由省、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部门规定。五、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缴:(一)矿产资源补偿费免缴条件:1、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 3、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免缴的其她情形。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减缴条件: 、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 2、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 3、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的; 、由于执行国家定价而形成政策性亏损的;5、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减缴的其她情形。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缴申请时间: 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缴每年申报一次,每年1月底前申报本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缴申请,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四)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审批:矿产资源补偿费减缴额不不小于应缴额5%的,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省财政主管部门进行集中会审批准。减缴额超过应缴额50(含5%)的,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审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免(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申请,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告知采矿权人,同步抄送上报的征收机关,并报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备案。具体根据: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财政厅发布江苏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免(减)缴申请审批措施。六、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返还管理:征收机关对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及时全额上缴,由省国库将5%缴中央金库;5%省级留成。留成部分,省与市具体分派比例为:省级30%(即总额的1%);市、县(市)级为%(即总额的5%),市、县(市)提成中市%、县(市)为5%。具体根据:江苏省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措施(试行)。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入库、减免程序: 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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