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管理实施办法

上传人:痛*** 文档编号:199866269 上传时间:2023-04-12 格式:PDF 页数:9 大小:110.5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管理实施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管理实施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管理实施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当前页码:1法缘博客 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 件 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颁布部门】武汉市政府【颁布时间】2009-09-08【实施时间】2009-11-01【时 效 性】有效 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8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市长:阮成发 二OO九年九月八日 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出租汽车的营运管理。第三条建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市发展改革、工商、税务、公安、财政、物价、规划、城管、质监、劳动保障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参加的市出租汽车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相关政策,协调处理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相关问题。当前页码:2法缘博客 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 第四条本市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第五条在本市从事出租汽车营运,必须符合条例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以下简称经营权)。第六条经营权的出让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照条例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第七条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与依法取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经营权出让合同。经营权出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经营权的数量及有效期限;(二)经营权出让金的标准及收取方式;(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四)经营权的变更和终止;(五)违约责任;(六)争议解决方式。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履行经营权出让合同约定义务,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收回部分或者全部经营权。第八条经营权出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执收并上缴市财政,用于出租汽车管理、先进技术推广、行业文明创建,以及出租汽车和相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当前页码:3法缘博客 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 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 出租汽车应当保持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驶;达到报废标准的,应当予以报废。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对自初次登记之日起营运满5年的出租汽车予以更新。第十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明,年龄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第十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时应当在规定位置置放与出租汽车车牌号码相符的服务监督卡,接受乘客监督。第十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时除遵守条例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空车待租和暂停服务时,显示明确标志;(二)主动打印并向乘客出具车费发票;(三)不利用车载电台对讲与营运服务无关的事项;(四)使用文明用语,礼貌待客;(五)不在车内吸烟;(六)按服务规范使用空调和音响;(七)遵守电话预约订车服务规范。第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擅自聘请其他驾驶员从事营运。确需聘请的,应当经出租汽车经营者同意。被聘请的驾驶员应当取得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办理服务监督卡。当前页码:5法缘博客 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 被聘请的驾驶员违法违规营运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二十条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每年应当开展出租汽车驾驶员优质服务评比活动,对在安全营运、热情服务、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方面表现优秀的驾驶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一条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安全生产等定期进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考核不合格的,依据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的规定,中止、减少、调整其经营权,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质量信誉考核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新一轮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和增加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时确定经营者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二条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意见和建议,并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出租汽车营运中的困难和问题,为出租汽车营运创造良好的环境。第二十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管、规划、城管等部门在宾馆、大型商场、旅游景点、娱乐场所、医院和城市主要道路两侧适当位置等人流集中地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站点,方便乘客乘车。第二十四条本市新建或者改建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客运汽车站,建设单位应当同步规划和配套建设与之规模相适应的出租汽车站点。出租汽车站点应当设置醒目标志、乘车引导牌,配备管理站房,免费提供给出租汽车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向出租汽车站点收费。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出租汽车站点配备专门管理人员,维护站点营运秩序。进入站点营运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服从管理人员的调度和管理。当前页码:6法缘博客 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 第二十五条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出租汽车营运创造便利的通行条件。第二十六条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发展、市场需要和成品油价格变化情况,依法适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标准或者燃油附加费标准。第二十七条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道路运输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车辆号牌和营运证件非法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营运秩序。第二十八条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乘客投诉受理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号码,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统一受理乘客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投诉,详细记录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车辆的号牌和事实经过。第二十九条对受理的乘客投诉,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认真调查处理。处理结果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统一向乘客反馈。第三十条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乘客投诉率、投诉处理率和处理满意率定期进行统计,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擅自聘请其他驾驶员从事营运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不按规定处理乘客投诉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0元罚款。当前页码:7法缘博客 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 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 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 第四十一条非法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伪造、变造出租汽车号牌的车辆,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四十二条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将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受到处罚的情形分别记入经营者质量信誉档案和驾驶员诚信档案。第四十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管理,规范其管理行为,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指导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市场稽查、岗前培训等各项规章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过错责任追究。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和廉政教育,规范其行政执法行为。第四十四条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执法制度和执法纪律,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权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执法信息。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施工组织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