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示范规则

上传人:h****8 文档编号:199071814 上传时间:2023-04-10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15.4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仲裁程序示范规则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仲裁程序示范规则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仲裁程序示范规则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细心整理仲裁程序示范规那么(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1958年7月拟定)序文提出仲裁的约定是以以下根本原那么为依据的:1.任何诉诸仲裁以解决国家间争端的约定构成一项法律义务,必需恳切地予以履行。2.这种约定产生自当事双方之间的协议,得涉及现有的争端或用后发生的争端。3约定必需载于一件书面文件内,不管该文件接受什么形式。4.本示标准规那么向争端当事国建议的程序不应属于强制的性质,除非有关各国以仲裁协定或以其他形式的约定同意接受这些程序。5.当事各方在仲裁法庭的一切程序上应处于同等地位。争端的存在及仲裁约定的范围第一条1.假如在组成仲裁法庭前仲裁约定的当事双方对于争端的存在或对现有争端是否完全或局部地属于诉诸仲裁的义务的范围之内有分歧看法,这种初步问题经当事双方中任何一方请求而且当事双方之间对于接受另一种程序未能达成协议,应提交国际法院按简洁程序予以裁决。2.法院如认为状况须要,应有权指示任何为保全任何一方各自权利所应接受的临时措施。3.假如法庭已经组成,任何关于可否仲裁的争端应提交该法庭。仲裁协定其次条1.除非从前已有为本目的而缔结的协定,例如提交仲裁的约定本身,诉诸仲裁的当事双方应缔结仲裁协定,其中至少具体载明以下各项:(1)争端提交仲裁员所依据的提交仲裁的约定,(2)争端的主题,而且,假如可能的话,当事各方同意或不同意的各点,(3)组成法庭的方法和仲裁员人数。2.此外,仲裁协定应包括当事各方认为适宜的任何其他规定,特别是:(1)法庭适用的法律规那么和原那么,以及授予法庭以法庭好像对该事项有立法职能那样的按“公允及和善”作出裁决的权利,假如有这样的权利的话;(2)法庭向当事双方作出建议的权力,假如有这样的权力的话;(3)可能接及法庭的制订自己的议事规那么的权力;(4)法庭应遵循的程序;但法庭一旦组成,应有否认仲裁协定中任何阻碍其作出裁决的协定的自由;(5)进展审讯时法定人数所需的仲裁员人数;(6)作出裁决所需的多数香;(7)作出裁决的期限;(8)法庭仲裁员对裁决附以异议或个别看法的权利,或对这种看法的任何制止;(9)审讯程序中所用的语言;(10)费用和支付的分担方式;(11)请求国际祛院供应的效劳。上述所列并无详尽的意思。法庭的组织第三条1.在争端各当事国一方将争端提交仲裁后或在对争端可否仲裁作出裁决后,提交仲裁的约定的双方应接受必要步骤,通过仲裁协定或特别协定以组成仲裁法庭。2如法庭在争端请交仲裁之日或对可否仲裁作出裁决之日后三个月来组成,国际法院院长应在任何一方请求下,指派尚未指定的仲裁员。假如院长不能指派或本身为当事一方国民,应由副院长指派。假如副院长不能指派本钱身为当事一方国民,应由非任何一方的国民的年事最长的法官指派。3.其次款所提及的指派,应经及当事双方磋商后,遵照仲裁协定或遵照提交仲裁的约定所产生的任何其他文件的规定作出。假如没有这种规定,法庭的组织应经及当事各方磋商后,由国际法院院长或代替法院长的法官确定。应了解,在这种情形下,仲裁员必需是奇数,并以五名为宜。4.任有规定法庭庭长由其他仲裁员选出的情形下,法庭在庭长选出时应视为已组成。假如在指派仲裁员后两个月内尚未选出庭长,庭长应遵照其次款规定的程序指定。5.除案件有特别状况外,仲裁员应从具有公认的国际法资格的人士中选出。第四条1.一旦法庭组成,在作出裁决前,法庭的组织应维持不变。2.然而,当事一方得替换其所指派的仲裁员,但以该法庭尚未起先进展其程序为限。程序一旦起先,除经当事双方相互协议外,一方指派的仲裁员不得替代。3.当事双方相互协议或已指派的仲裁员之间协议指派的仲裁员,在程序已经起先进展后.除例外状况外,不应更动。按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方式指派的仲裁员,即使有当事双方的协议,也不得更动。4.当法庭庭长或唯一的仲裁员作出第一号程序性叮嘱时,程序视为已经起先进展。第五条假如不管在程序起先进展前或其后由于仲裁员的死亡、丢失实力或辞职而出缺,遍缺应按煦为原来指派而规定的程序填补。第六条1当事一方得由于法庭组成后发生的事实而建议仲裁员失去资格。当事一方得由于法庭组成前发生的事实而建议仲裁员失去资格,但以该仲裁员的指派是由于不知该事实或由于作数的结果而作出的。在任何一种状况下,裁决应由法庭的其他成员作出。2在单独仲裁员或法庭庭长的状况下,假如当事双方没有协议,失去资格问题应在一方申请下由国际法院判决。3.任何因此而引起的遗缺,应遵照为原来指派而规定的程序填补。第七条假如通映在程序已经起先进展后填补,程序应自遍缺发生时程序已经到达之点接着进展。但是,假如口头程序已经起先,新指派的仲裁员得要求这些程序重新进展。法庭权力和仲裁过程第八条1.假如提交仲裁的约定或任何补充协定含有的规定好像是以等于仲裁协定,而且法庭已经组成,那么当事任何一方均得申请将争端提交该法庭。假如另一方以上述规定不是为理由拒确定该申请作出响应,法庭应裁决当事各方之间对于其次条所列的仲裁协定的要素是各已有充分的协议。在作出确定的裁判的情形下,法庭应对程序的起先和接着进展规定出必要的措施,在相反情形下,法庭应叮嘱当事双方在其认为合理的期限内完成或缔结仲裁协定。2.假如当事双方未遵照前款确定的期限议定或完成仲裁协定,法庭在当事双方未达成协议后(或者如有任何对争端可否仲裁作出的裁决,在裁决后)三个月内,应在任何一方申请下听审和裁判该案件。第九条仲裁法庭作为其自己的职权的判定者,有权说明该职权所依据的仲裁协定和其他文件。第十条1在当事双方之间对于适用的法律没有任何协议的状况下,法庭应适用(1)不管平凡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自成认之规条者。(2)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承受为法律者。(3)一般法律原那么为文明各国所成认者。(4)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那么之补充资料者。2.假如当事双方之间的协定有规定,法庭也得按“公允及和善”作出裁判。第十一条法庭不得以无适用的法律或适用的法律不明确为理由作出“案情不明”的断定。第十二条1.在当事双方关于法庭程序设有任何协议的状况下,试者假如当事双方所定的规那么不够充分,法庭应有权制订或完成程序规那么。2.一切裁决应法庭成员多数票作出。第十三条假如运用的语文未在仲裁协定中作出具体规定,该问题应由法庭作出裁决。第十四条1.当事双方应指派代理人出席法庭,作为当事双方及法庭之间的媒介。2.当事双方得保有律师及骊佼人,以便往法控上为其权利和利益而起诉。3.当事双方应有权通过其代理人、律师及辅佐人以书面或口头向法庭提出其所认为便于进展诉讼的任何辩论。当事双方均有权提出反对看法和附带各点。法庭对这种问题的裁决应属终结的性质。4.法庭成员应有权向代理人、律师或辅佐人提出问题,要求其作出说明。在审讯时所提问题和所作详语,均不应视为法庭或其成员表示的看法。第十五条1.仲裁程序一般应包括两个不同阶段:辩护和审讯。2.辩护应由各代理人向法庭成员及对方送交诉状和辩诉状,并于必要时,送交辩论状和复排犹。当事各方必需附以其在案件中引证的一切文书和文件。3.仲裁协定所定的期限得由当事双方之间的相互协议予以延长,或由法庭于其认为这种延长为其达成公正裁决所必要时予以延长。4.审讯应是当事双方论点在法庭上的口头绽开。5.当事任何一方所交出的每一文件的经核证的正确抄本应进交另一方。第十六条1.审讯应由庭长指导进展。只有法庭经当事双方同意作出公开进展的裁决,审讯才应公开进展。2.审讯记录应由庭长、书记官或秘书保存和签字只有经签字的记录才是权威的。第十七条1.在法庭完毕书面辩论后,法庭应有权拒绝任何一方可能情愿未经另一方同意而提出尚未提交的任何文书和文件。但法庭仍得自由考虑当事一方或另一方的代理人、律师或辅佐人提请留意的任何文书和文件,但以另一方已得悉这种文书和文件为限。另一方应有权要求再延长书面辩论时间,以便能作出书面辩论状。2.法庭还得要求当事双方提出一切必要的文件并供应一切必要的说明。法庭应留意任何拒绝提出的状况。第十八条1.法庭应对供应的证据是否容许问题作出裁决,并判定其作证的价值。法庭应有权在程序的任何阶段上邀请鉴定人并要求证人出庭。于必要时,法庭还得确定视察及其审理的案件有关的现场。2.当事双方应及法庭合作处理证据和接受第一款所规定的其他措施。法庭应留意当事任何一方未履行本款所规定的义务的状况。第十九条在没有提交仲裁的约定所致示成仲裁协定所包含的任何相反协议的状况下,法庭应对其认为及争端主题不行分割并为其最终解决所必要的任何附属性权利要求进展裁决。其次十条法庭,或在紧急状况下其庭长在法在确认下,假如认为为状况所需,应有权指明任何应当接受以保全当事任何一方各自权利的临时措施。其次十一条1.假如在法庭限制下,代理人、律师和辅佐人完成其案件的提出,程序应正式宣告完毕。2.但法庭应有权在未作出裁决以前,以发觉有新证据而其性质使其成为关键性的因素为理由,或者假如法庭认为在细致考虑后有必要对某些点加以澄清,在程序完毕后重新进展程序。其次十二条1.除要求人成认被告有正值理由外,法庭非经被告同意,不应承受要求人中止程序的请求。2.假如当事双方已经议定中止案件,法庭应留意该事实。其次十三条假如当事双方达成解决,法庭应留意该解决。经当事任何一方请求,法庭认为适宜时,得将该解决包括在裁决内。其次十四条裁决通常应在仲裁协定所定的期限内作出,但法庭如不能在期限内作出,得确定延期。其次十五条1.在当事一方不出庭或不提出案件时,另一方得要求法庭作出对其有利的裁决。2.仲裁法庭得在作出裁决前赐予缺席一方以宽限。3.宽限届满时,法庭在认为有管辖权后应作出裁决。法庭如认为出庭一方的看法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有依据,得作出有利于该方的裁决。法庭的探讨其次十六条法庭探讨应隐私进展。其次十七条1全部仲裁员均应参加裁决。2除仲裁协定规定有法定人数或仲裁员未经法庭庭长允许而缺席的状况外,缺席仲裁员应由国际法院院长提名的仲裁员替代。在这种替代的情形下,第七条的规定应予适用。裁决其次十八条1.裁决应由法庭成员多数票作出。裁决应用书面写出,并应载明作出裁决的日期。裁决应包括仲裁员姓名,并应由庭长和投票赞成的法庭成员签名。仲裁员不得在表决中弃权。2.除仲裁协定另有规定外,法庭任何成员均得对裁决时以其个别看法或异议看法。3.裁决已在公开庭上宣读而当事双方代理人出庭或已被正式呼喊出席时,应视为已经作出。4裁决应立刻通知当事双方。其次十九条裁决应就其所作出裁决的每一点说明其所依据的理由。第三十条裁决一旦作出后,应对当事双方有力拘束,除法庭允许有执行裁决或其一局部的期限外,裁决应立刻恳切执行。第三十一条在作出裁决并通知当事双方后一个月内,路庭得自己或经当事任何一方的请求,订正裁决中抄写、印刷或数字的错误或类似性质的任何明是错误。第三十二条裁决应构成争端的确定解决。裁决的说明第三十三条1.当事双方之间关于裁决的意义和范围的争端,经当事任何一方请求,并在作出裁决三个月内,应提交作出裁决的法庭。2.假如由于任何理由认为不行能将争端提交作出裁决的法庭,或者假如在上述期限内当事双方未对另一种解决方法达成协议,争端得经当事任何一方请求提交国际法院。3.遇有请求说明的状况,应按情形由法庭或国际法院确定是否在确定前应推迟执行裁决和在什么范围内推迟执行。第三十四条假如没有说明的请求,或在提出这种请求后,案件的一切诉状和文件应由法庭庭长交存常设仲裁法院国际事务局或当事双方协议选择的另外保存者。裁决的效力和失效第三十五条当事任何一方得依据以下理由中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理由对裁决提出异议:(1)法庭超越其权力,(2)法庭成员有受贿的倩说;(3)对裁决未说明理由或紧要偏离根本的议事规那么,(4)提出仲裁的约定成仲裁协定为无效。第三十六条1.假如在对裁决的效力有争议之日后三个月内当事双方未就另一法庭达成协议,国际法院应有权在当事任何一方申请下宣布裁判全部或局部无效。2.在第三十五条(1)和(3)项规定的状况下,对效力的异议必需在作出裁决三个月内提出,在(2)和(4)项规定的状况下,在发觉受贿的状况或引起无效要求的事实后六个月内提出;而在任何状况下,在作出裁决十年内提出。3.法院经有关当事一方请求,或者假如状况有须要,得在对申请无效作出最终确定前推迟执行。第三十七条假如裁决被国际法院宣告无效,争端应提交当事双方协议组成的新法庭,或未达成协议,遵照第三条规定的方式组成的新法庭。裁决的修改第三十八条1.当事任何一方得依据发觉某种属于确定因素的性质的事实的理由申请修改裁决,但以在作出裁决时该事实为法庭及请求修改的当事一方所不知而且该不知并非由于请求修改的当事一方的过失为限。2.申请修改须在发觉新事实六个月内作出,并无论如何在作出裁决的十年内作出。3.在修改程序中,法庭应首先就据称的新事实的存在作出断定,并就可否允许申请作出裁决。4.假如法庭断定可以允许申请,法庭然后就应争端的实质作出裁决。5.申请修改于可能时应向作出裁决的法庭提出。6.假如基于任何理由不行能向作出裁决的法庭作出申请,除当事双方另有协议外,得由当事任何一方向国际法院提出。7.法庭或法院经有关当事一方请求,而且状况允许,得在对申请修改作出最终裁决前允许推迟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计划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