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交流职业病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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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的要点说明法律条文的要点说明保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保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公司的义务和责任公司的义务和责任第一第一: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方针方针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原则 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职业病,是指国家规定的在劳动过程中职业病,是指国家规定的在劳动过程中接触职业危害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而引起的疾病。第二第二: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第三第三: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第四第四: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工伤社会保险。国务院和县级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伤社会保险待遇。第七条 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斯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为料。第五第五: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督管理工作。劳动监察大队 疾病控制中心第六第六:预预 防防 1 第十二条涉及有害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第十二条涉及有害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劳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劳动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动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并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标准。工、同时验收使用,并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标准。第十四条有害作业场所应当与其他作业场所分开,第十四条有害作业场所应当与其他作业场所分开,并配备必要的劳动卫生防护设施。并配备必要的劳动卫生防护设施。易发生急性易发生急性职业性中毒事故的作业场所,应当配备紧急防范设职业性中毒事故的作业场所,应当配备紧急防范设备和医疗急救用品,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急救人员。备和医疗急救用品,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急救人员。有剧毒、放射源或者产生放射线的作业场所,应当有剧毒、放射源或者产生放射线的作业场所,应当设置安全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加强防范设置安全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加强防范管理。管理。第二章第十至十八条共九条第二章第十至十八条共九条 第十五条单位对有害作业应当制订劳动卫生操作第十五条单位对有害作业应当制订劳动卫生操作规程,建立各种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加强管理。规程,建立各种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加强管理。第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第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立劳动卫生档案,记录生产工艺流程及职业危害立劳动卫生档案,记录生产工艺流程及职业危害因素影响劳动者健康的有关资料。因素影响劳动者健康的有关资料。第十八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有害作业第十八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有害作业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单位内有关部门负责人进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单位内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劳动卫生知识和相应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行劳动卫生知识和相应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劳动卫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劳动卫生知识和相应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生知识和相应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第六第六:预预 防防 2第二章第十至十八条共九条第二章第十至十八条共九条第七第七:第十九条本市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未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不得从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委托测定。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对作业场所中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进行测定;也可以委托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测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超过国家和本市卫生标准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第三章第十九至廿五条共七条第三章第十九至廿五条共七条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定期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定期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测定结果报送所在地的区、县卫素浓度或者强度测定结果报送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并向职工公布。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并向职工公布。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单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测定工作实施质位的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测定工作实施质量控制,并进行抽查测定。抽查测定不得收取费量控制,并进行抽查测定。抽查测定不得收取费用。用。第二十五条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超过国第二十五条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超过国家或者本市卫生标准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家或者本市卫生标准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征收超标费。令其限期治理,并征收超标费。第七第七:第三章第十九至廿五条共七条第三章第十九至廿五条共七条 第二十六条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进第二十六条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定期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应当及时将行上岗前和定期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应当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和建立健康档案。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和建立健康档案。单位应单位应当对曾长期从事过有害作业的并可能患晚发职业病当对曾长期从事过有害作业的并可能患晚发职业病的离休、退休和调离岗位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的离休、退休和调离岗位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性健康检查。职业性健康检查的范围、内容、间职业性健康检查的范围、内容、间隔时间和职业禁忌症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隔时间和职业禁忌症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第二十七条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与该禁忌症相关的有害作业。事与该禁忌症相关的有害作业。第二十八条从事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第二十八条从事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必须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第四章第廿六至卅五条共十条第四章第廿六至卅五条共十条第八第八:第二十九条急性职业病可以由初诊医疗卫生机构诊第二十九条急性职业病可以由初诊医疗卫生机构诊治。慢性职业病和急性职业病医疗终结后疑有后遗治。慢性职业病和急性职业病医疗终结后疑有后遗症的,由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医疗卫症的,由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生机构诊断。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第三十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对患者的职业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对患者的职业史、既往史、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临床症状及相史、既往史、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临床症状及相应的理化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后,集体作出职业应的理化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后,集体作出职业病的诊断。病的诊断。第三十一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第三十一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送交职业病患者及其所在单位。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送交职业病患者及其所在单位。第四章第廿六至卅五条共十条第四章第廿六至卅五条共十条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或者单位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或者单位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上海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可以向上海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上海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上海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议的,可以向国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第三十三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第三十三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第三十四条单位对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应第三十四条单位对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应当及时安排治疗或者疗养,并定期复查。当及时安排治疗或者疗养,并定期复查。第三十五条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患有第三十五条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患有职业病的,其职业病的医疗费用由造成该职业病的职业病的,其职业病的医疗费用由造成该职业病的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四章第廿六至卅五条共十条第四章第廿六至卅五条共十条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卫生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节轻重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第四十条拒绝、阻碍卫生执法人员依法第四十条拒绝、阻碍卫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部门按照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第卅六至四二条共七条第五章第卅六至四二条共七条第九第九:人才是企业的宝贵财富,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是公司的职责.当遇到职业伤害的时候,我们员工要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和防范的意识.员工要有必要的应急常识,遇事不慌,遇险不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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